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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六章集體合同2023/1/5第六章集體合同第六章集體合同2022/12/14第六章集體合同1社會熱點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1、工資倍增計劃2、廣東南海本田罷工事件思考:南海本田罷工事件是否意味著我國勞動關系調整由個別勞動關系向集體勞動關系轉型?第六章集體合同社會熱點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第六章集體合同2本章主要法律法規:1、《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頒布日期:2004-01-20;2、《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一節;3、《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4、《勞動法》相關條款。第六章集體合同本章主要法律法規:第六章集體合同3一、集體合同概述(一)集體合同的概念1、概念:亦稱集體協約、團體協約,是指工會與用人單位或其團體為規范勞動關系而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利益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第六章集體合同一、集體合同概述第六章集體合同4★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1)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為單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當事人為勞動者團體和用人單位或其團體。第六章集體合同★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第六章集體合同5思考: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為工會(工會主體說)還是全體職工(職工主體說)?用人單位一方是用人單位還是單位行政?第六章集體合同思考: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為工會(工會主體說)還是全體職工(職工6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2、《集體合同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第六章集體合同法律規定:第六章集體合同7《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六章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8從主體上看,集體合同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全體職工或該地域、該行業的全體職工(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另一方為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51條)工會只是代表全體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是勞動者方簽約人。(注意當事人與簽約人的區別)第六章集體合同從主體上看,集體合同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全體職工或該地域、該行業9(2)目的不同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集體合同:為確立勞動關系設立具體標準;第六章集體合同(2)目的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10(3)內容不同勞動合同:以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為內容;集體合同:以全體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第六章集體合同(3)內容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11(4)形式不同勞動合同:一般為書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是口頭形式;集體合同:為書面形式,第六章集體合同(4)形式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12(5)效力不同勞動合同:對單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效;集體合同:對簽訂合同的單個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所代表的全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及工會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都有法律效力。第六章集體合同(5)效力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13《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第六章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14《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思考:集體合同對新招用的勞動者是否有效?第六章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第六章集體合同15★(二)集體合同的作用和意義1、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立法的不足。A、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針對性,集體合同可就一定范圍的勞動關系作出更具體的規范;B、勞動法是對勞動者利益最低限度的保護,集體合同可提高保護水平。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合同的作用和意義第六章集體合同162、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合同的不足。A、避免單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由于處于弱勢地位而違心接受不合理條款。B、避免不同勞動者因實力不同而受到不同待遇;C、集體合同就共性問題作出規定,簡化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章集體合同2、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合同的不足。第六章集體合同17二、集體合同的體制(一)單一層次集體合同模式--基層集體合同,即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二)多層次集體合同模式法律允許基層集體合同和若干宏觀層次集體合同并存。我國正在縣級以下區域內推行行業集體合同和區域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53條)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合同的體制第六章集體合同18三、我國集體合同的分類(一)基層集體合同與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二)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綜合性集體合同: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專項集體合同視為綜合性集體合同的附件。第六章集體合同三、我國集體合同的分類第六章集體合同19四、集體合同內容、形式、期限(一)內容《集體合同規定》第二章,主要是標準性條款,即用人單位應提供的勞動條件等方面的標準。集體合同主要是把集體談判的成果以合同形式固定下來,這些成果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約定。第六章集體合同四、集體合同內容、形式、期限第六章集體合同20(二)集體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三)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3年。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第六章集體合同21★五、集體合同的訂立-集體協商(集體談判)(《集體合同規定》第3章)(一)集體協商代表1、人數:雙方人數對等,每方至少3人,確定一名首席代表。第六章集體合同★五、集體合同的訂立-集體協商(集體談判)(《集體合同規定》222、代表的產生:(1)職工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職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會主席或工會主要負責人或職工民主推舉的協商代表擔任。第六章集體合同2、代表的產生:第六章集體合同23(2)單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書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3)代表的代理:除首席代表外,可由非本單位人員(如學者、律師等)代理,但不超過本方代表的1/3。第六章集體合同(2)單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243、對職工代表的特殊保護(1)職工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完成之時。(2)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職工代表的工作崗位。(3)除非代表有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事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六章集體合同3、對職工代表的特殊保護第六章集體合同25(二)集體協商程序1、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協商程序第六章集體合同262、召開集體協商會議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開展充分討論。3、達成一致,簽訂集體合同草案。如未達成一致意見,可中止協商。第六章集體合同2、召開集體協商會議第六章集體合同274、草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討論會要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出席,且經全體代表或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5、首席代表簽字。第六章集體合同4、草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第六章集體合同286、報送審查首席代表簽字后10日內送勞動行政部門。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1)有異議:15日內送達《審查意見書》,用人單位和職工重新協商后再報送審查;(2)無異議:15日未提出異議,集體合同即行生效。8、公布。第六章集體合同6、報送審查第六章集體合同29六、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一)履行:遵守和執行集體合同規定;(二)變更和解除: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和解除集體合同2、法定可以變更和解除集體合同的情形第六章集體合同六、集體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第六章集體合同30《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313、變更和解除的方式《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三)終止合同期滿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第六章集體合同3、變更和解除的方式第六章集體合同32七、集體合同的效力(一)對人效力第54條第2款: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六章集體合同七、集體合同的效力第六章集體合同33(二)等級效力(集體合同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合同的效力關系)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法律>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第六章集體合同(二)等級效力(集體合同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合同的效力關系)第34演講完畢,謝謝聽講!再見,seeyouagain3rew2023/1/5第六章集體合同演講完畢,謝謝聽講!再見,seeyouagain3rew35第六章集體合同2023/1/5第六章集體合同第六章集體合同2022/12/14第六章集體合同36社會熱點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1、工資倍增計劃2、廣東南海本田罷工事件思考:南海本田罷工事件是否意味著我國勞動關系調整由個別勞動關系向集體勞動關系轉型?第六章集體合同社會熱點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第六章集體合同37本章主要法律法規:1、《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頒布日期:2004-01-20;2、《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一節;3、《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4、《勞動法》相關條款。第六章集體合同本章主要法律法規:第六章集體合同38一、集體合同概述(一)集體合同的概念1、概念:亦稱集體協約、團體協約,是指工會與用人單位或其團體為規范勞動關系而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利益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議。
第六章集體合同一、集體合同概述第六章集體合同39★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1)當事人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為單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集體合同:當事人為勞動者團體和用人單位或其團體。第六章集體合同★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第六章集體合同40思考: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為工會(工會主體說)還是全體職工(職工主體說)?用人單位一方是用人單位還是單位行政?第六章集體合同思考: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為工會(工會主體說)還是全體職工(職工41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2、《集體合同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第六章集體合同法律規定:第六章集體合同42《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六章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43從主體上看,集體合同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全體職工或該地域、該行業的全體職工(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另一方為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51條)工會只是代表全體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是勞動者方簽約人。(注意當事人與簽約人的區別)第六章集體合同從主體上看,集體合同的一方為用人單位全體職工或該地域、該行業44(2)目的不同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集體合同:為確立勞動關系設立具體標準;第六章集體合同(2)目的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45(3)內容不同勞動合同:以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為內容;集體合同:以全體勞動者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第六章集體合同(3)內容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46(4)形式不同勞動合同:一般為書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是口頭形式;集體合同:為書面形式,第六章集體合同(4)形式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47(5)效力不同勞動合同:對單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效;集體合同:對簽訂合同的單個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團體所代表的全體用人單位,以及工會及工會所代表的全體勞動者,都有法律效力。第六章集體合同(5)效力不同第六章集體合同48《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第六章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49《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思考:集體合同對新招用的勞動者是否有效?第六章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第六章集體合同50★(二)集體合同的作用和意義1、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立法的不足。A、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缺乏針對性,集體合同可就一定范圍的勞動關系作出更具體的規范;B、勞動法是對勞動者利益最低限度的保護,集體合同可提高保護水平。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合同的作用和意義第六章集體合同512、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合同的不足。A、避免單個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由于處于弱勢地位而違心接受不合理條款。B、避免不同勞動者因實力不同而受到不同待遇;C、集體合同就共性問題作出規定,簡化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六章集體合同2、集體合同可以彌補勞動合同的不足。第六章集體合同52二、集體合同的體制(一)單一層次集體合同模式--基層集體合同,即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二)多層次集體合同模式法律允許基層集體合同和若干宏觀層次集體合同并存。我國正在縣級以下區域內推行行業集體合同和區域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法》第53條)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合同的體制第六章集體合同53三、我國集體合同的分類(一)基層集體合同與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二)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綜合性集體合同: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專項集體合同視為綜合性集體合同的附件。第六章集體合同三、我國集體合同的分類第六章集體合同54四、集體合同內容、形式、期限(一)內容《集體合同規定》第二章,主要是標準性條款,即用人單位應提供的勞動條件等方面的標準。集體合同主要是把集體談判的成果以合同形式固定下來,這些成果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約定。第六章集體合同四、集體合同內容、形式、期限第六章集體合同55(二)集體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三)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1-3年。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第六章集體合同56★五、集體合同的訂立-集體協商(集體談判)(《集體合同規定》第3章)(一)集體協商代表1、人數:雙方人數對等,每方至少3人,確定一名首席代表。第六章集體合同★五、集體合同的訂立-集體協商(集體談判)(《集體合同規定》572、代表的產生:(1)職工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職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會主席或工會主要負責人或職工民主推舉的協商代表擔任。第六章集體合同2、代表的產生:第六章集體合同58(2)單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書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3)代表的代理:除首席代表外,可由非本單位人員(如學者、律師等)代理,但不超過本方代表的1/3。第六章集體合同(2)單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593、對職工代表的特殊保護(1)職工代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完成之時。(2)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職工代表的工作崗位。(3)除非代表有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責任等事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六章集體合同3、對職工代表的特殊保護第六章集體合同60(二)集體協商程序1、提出集體協商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第六章集體合同(二)集體協商程序第六章集體合同612、召開集體協商會議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開展充分討論。3、達成一致,簽訂集體合同草案。如未達成一致意見,可中止協商。第六章集體合同2、召開集體協商會議第六章集體合同624、草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討論會要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出席,且經全體代表或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5、首席代表簽字。第六章集體合同4、草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第六章集體合同636、報送審查首席代表簽字后10日內送勞動行政部門。7、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1)有異議:15日內送達《審查意見書》,用人單位和職工重新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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