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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喀什衛生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提高學校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XX國職業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設立喀什衛生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并制訂本章程。第二條教學指導委員會是校長領導下的學術審議、評定、咨詢、決策機構,主管學術水平審定、學術問題審議和咨詢,為專業發展和學校有關工作提供決策支持。第三條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旨在堅持學術民主,維護學術的獨立性和純潔性,發揮教師在專業建設與科技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提高科學研究和科學決策水平,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第四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恪守學術道德,維護學術尊嚴,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形成嚴謹學風,服務學校發展。第二章組織機構與組成人員第五條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五個專業建設委員會:臨床醫學專業建設委員會〔含農村醫學專業、維吾爾醫學專業、中醫專業、護理專業建設委員會〔含護理專業、助產專業、藥學專業建設委員會〔含藥劑專業、維吾爾藥學專業、醫學技術專業建設委員會〔含醫學檢驗技術專業、醫學影像技術專業、康復技術專業、眼視光技術專業、計劃生育技術專業、醫學生物技術專業、口腔工藝技術專業和醫學管理專業建設委員會〔含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專業、衛生信息管理專業、衛生保健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兩個跨專業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和教學質量監控委員會。第六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人數為25人。今后可根據專業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每個專業建設委員會由5名專業領域的學術帶頭人組成,同一教研室不超過3人。第七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依照自愿、民主、公開原則,由民主選舉產生。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每屆委員會屆滿前兩個月,啟動換屆程序。委員會選舉的具體操作在每一次換屆前制定細則后實施。第七條經選舉產生的教學指導委員名單報送黨政辦公室備案,由校長簽署和頒發聘書。因工作需要,校長可聘請校外具有較大影響、學術造詣精深、對我校學術發展發揮較大作用的高水平專家、學者為校外委員。校外委員數不能超過教學指導委員總數的40%。第八條教學指導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各專業建設委員會設組長一人。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設在醫學教育研究室,秘書長由醫學教育研究室主任兼任,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日常事務性與服務性工作。第九條教學指導委員會正、副主任由當選委員投票產生。專業建設委員會組長由正、副主任兼任。跨專業委員會組長由委員會主任兼任。第十條經選舉產生的教學指導委員會領導名單報送黨政辦公室備案,由校長簽署和頒發聘書。第十一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由教學和科研崗位在編教師和行業領域的代表人士組成。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熱愛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發展,為人公道正派,學風端正務實,學術造詣深厚,專業教研業績突出;二、熟悉所在專業的學術狀況,了解學校的學術發展動態,有豐富的教學科研經驗和較高的學術聲望;三、在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夠完成一屆教學指導委員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履行職責;四、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第十二條教學指導委員有下列情形,不再擔任教學指導委員: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并獲主任批準的;二、工作調整不便繼續擔任的;三、因退休、離職等不能參加委員會的工作的;四、連續三次缺席委員會會議,或連續一年不參加委員會會議的;五、對工作不負責任的;六、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學術道德敗壞、違法違紀的;七、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職務。不再擔任委員職務時,可以由委員會以全體會議討論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員職務,并向全校公示。第十三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需進行補充時,由所在專業建設委員會提出替補人選,教學指導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選舉或通信投票通過。如得不到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則另換人選后,再行審議和投票。第十四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的權利:一、獲得有關學校建設與發展的信息;二、出席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三、就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四、就教學指導委員會職責范圍內的事項進行審議和表決;五、就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六、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見。第十五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的義務:一、遵守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二、參加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第十六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應遵守以下紀律:一、對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言論保密;二、審議與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本人或直系親屬有關的議題時,或討論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益關系時,該委員應在委員會討論過程中主動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參加表決。三、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以書面形式向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與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不得委托其他委員代投票。第十七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對下列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一、委員在會議中發表的涉及個人、專業和單位評價的言論;二、學校、專業建設委員會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三、教學指導委員會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違反保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委員資格、提請學校有關部門處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章職責第十八條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一、學術審議。審議學校辦學思想、建設戰略、發展規劃;審議專業設置、建設、改革與發展規劃;審議教學、科研工作計劃;審議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審議、評估或仲裁校長委托的相關學術事宜;審議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議題;審議其他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二、學術評議。評價擬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并作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建議;評審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推薦校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人才選拔造就計劃人選;推薦限額申報的教學、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評議學校設立的教學、科研項目和獎項;評議專業建設項目立項申請、中期檢查和驗收報告,評定重大教學和學術成果,審定校內科研項目,指導檢查和評估科研成果;對報送的科研成果進行學術審查;對校級獎勵的優秀學術論文和其它研究成果組織評審;評議學校申報的個人學術榮譽。三、學術咨詢。受校長委托對對有關專業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和隊伍建設等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提供咨詢意見。四、學術交流。指導專業建設委員會工作,組織開展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推動校際和省際學術交流活動。五、監控教學質量。依據《喀什地區衛生學校教學質量監控條例》評議和監督教學質量。六、學風維護。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道德和學風教育,負責學風維護和學術道德建設,維護學術尊嚴,維護教師、學生的學術權利;接受學術道德瑕疵的投訴,調查和評議學術糾紛和學術失范行為,對涉及違紀、違法問題,交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學校學術工作的重要決策須經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由學校發布實施。第十九條專業建設委員會職責:一、制定、審議與專業相關的專業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研究、科學研究、實驗室建設、成果和獎勵等相關事宜。二、對專業科研項目、科研成果的學術水平和學術價值進行評價。三、審議評定與本專業相關的各級各類限額申報的人才遴選、科研項目申報和成果獎勵等。四、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會議委托的各項工作。教學指導委員會委托專業建設委員會執行的審議工作,其結果由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簽署后可作為教學指導委員會的最終決議;專業建設委員會履行其他職責形成的決議應提請教學指導委員會通過。第二十條學術委員應遵守學術規范,恪盡職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職責。第四章運作規范第二十一條教學指導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議事形式采取會議討論表決制。教學指導委員會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規定的工作內容進行研究并需做出決議時,均應召開會議。第二十二條教學指導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委員會議,也可根據校長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提議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教學指導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常務副主任代為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三條提交教學指導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后交全體會議審議;職能部門可以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討論重大學術問題時,教學指導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咨詢,充分聽取意見,或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如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陳述意見或接受咨詢。第二十四條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會議召開前五個工作日,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通知委員和其他與會人員,并將準備好的會議議題、會議相關文件和資料送達委員和其他與會人員。第二十五條教學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所討論審議的議題要經過充分的討論,實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基本達成共識后進入表決程序。教學指導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第二十六條學術評議事宜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若須對重大事項作出審定或決定時,除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情況和向上級科研管理部門和校外學術機構限額推薦有關后備人選、項目或獎勵時,可按得票自然多數為序確定外,其余決議均須達到出席會議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數方為有效。第二十七條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可以決定進行通訊投票。第二十八條同一事項在同一次教學指導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第二十九條教學指導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復議,須征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第三十條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代表教學指導委員會簽發有關學術方面的文件,教學指導委員會做出的結論意見由秘書處起草,主任審核簽發,在五個工作日內報送校長。第三十一條教學指導委員會設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可根據需要召開主任辦公會議,商討、決定教學指導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辦公會議參加人員為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第三十一條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部分委員會議,商議學術工作的具體問題。第三十二條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根據需要可臨時成立評議組、評審組等學術專題小組。學術專題小組接受教學指導委員會指導,按要求開展工作,代表教學指導委員會處理相關學術問題或專門事務。第三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有權聘請校內外專家組成專門委員會,就有關具體事項進行獨立調查、研究,為教學指導委員會決策提出建議。第三十四條根據校長、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安排或者專業建設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召開專業建設委員會會議。召開專業建設委員會會議,須由組長向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報請主任同意后由秘書處準備會議、通知與會人員。專業建設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第五章經費第三十五條教學指導委員會日常活動經費在學校行政經費中列支,每年20000元。今后可根據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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