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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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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三、公司的分類

四、公司與普通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公司的比較

(一)公司與普通合伙企業【難點,重在理解】

1成立基礎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財產關系不同。

4人身關系不同。

5管理權不同。

6盈虧分配不同。

7出資人責任不同。

(二)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

1設立主體不同。

2成員人數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4財產關系不同。

5經營管理不同。

6責任承擔不同。

(三)公司與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公司【易成為干擾因素,注意】

1組織形式不同。

2設立程序不同。

3組織機構不同。

4出資的轉讓不同。

5適用法律上不同。

第二節

公司的一般制度

一、公司的設立

(一)公司設立的概念

(二)公司設立的原則

(三)設立方式

依據我國公司法,有限公司采用發起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就某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視情況自由選擇。

(四)設立條件

(五)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有限公司中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辦理登記的申請事宜,股份公司由董事會辦理登記的申請事宜。

二、公司名稱

公司的名稱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確定,并依法辦理登記。

1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

2名稱的構成。公司的名稱由四部分構成,依次是:公司所在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這部分不能有損我國的國家主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使用外國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名稱,不能使用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能使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公司名稱中不能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樣來表示其行業或經營特點,等等。

3公司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國家”字樣的,必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具有3個以上分支機構的才可以在名稱中使用“總”字,有3個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才能使用“開發”、“實業”等文字。

4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不得以預先核準的名稱從事營業,也不得轉讓預先核準的名稱。

5公司名稱權。公司的名稱權可以轉讓,但我國不允許公司名稱的單獨轉讓。

三、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及性質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具有法定性、公開性、自治性三個特征。章程的性質,公司法沒有具體明確,一般認為章程中用來約束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股東或發起人的內容屬契約性質;當公司成立后,用來約束公司、董事、經理的內容屬自治規則。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體】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創立大會就通過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三)公司章程的內容(法定)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注意兩類公司表述上的差異】

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予特別決議的事項。在有限公司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公司中,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考點】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以下地方,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排除法律規定的適用:

1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權利能力

公司的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1公司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2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

(1)性質上的限制。

(2)法律與章程上的限制?!究键c密集區,注意細節的掌握,尤其是轉投資與擔保的限制】

第一,轉投資對象的限制。

第二,轉投資與擔保的限制。①公司能否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到底是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由公司章程規定。②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③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投資及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加以限制,有限制的,不得超過限額。如果超過了限額,投資或擔保行為的效力應視情況而定。④公司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對是否提供擔保進行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⑤公司向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進行投資,法律未加限制與禁止。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第三,借貸的禁止。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借貸的禁止針對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受限制)

(3)目的上的限制。即經營范圍上的限制,公司應在章程規定、并經依法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超越經營范圍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進行了比較寬松的解釋,如果不違反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范,通常不認為合同無效。但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者需要許可證的商品交易,如果不具備相應的資質,通常會導致合同無效。

(二)公司的行為能力

公司作為一種組織,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為能力是通過其機關實現的。公司的機關是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公司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并且行為能力的范圍與權利能力的范圍完全一致。

(三)公司的侵權行為能力

侵權行為能力是指公司承擔因侵權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能力。

五、公司的資本【考點密集區】

資本是公司成立的物質條件,是公司進行經營的基礎。

(一)公司資本的概念與形態

公司的資本分為注冊資本、發行資本、認購資本、實繳資本等。

注冊資本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資本總額,發行資本是公司向社會籌集的資本,認購資本是出資人同意繳付的資本,實繳資本是認購資本中出資人已經繳付的出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注冊資本在我國不同的公司形態中,其含義不同。在一般的有限公司中,注冊資本是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在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中,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二)公司資本、資產及凈資產的關系

公司資本也稱為股本,是由公司章程確定并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資產是公司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就資產的形態而言,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就資產的來源而言,有自有資產和借貸資產。就概念范圍而言,資產大于資本,資本只是資產的一部分。凈資產是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后的余額。公司成立時,沒有任何對外負債,其資本就是其全部資產,同時也是其凈資產。公司成立后,隨著公司經營的盈利或虧損,資產本身的增值或貶值,資產價值及相應的凈資產的價值就處在不斷的變化中,凈資產可能高于資本,也可能低于資本。

(三)公司資本原則與資本形成制度

1資本確定原則。

第一,法定資本制。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設立時應當一次性發行、全部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法定資本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資本的一次性發行,而不是一次性繳納股款。我國的公司法一直采用法定資本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實行一次發行、分期繳納制度。根據《公司法》第26條第1款的相關規定,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在5年內繳足。

(2)采用發起設立方式的股份公司實行一次發行、分期繳納的制度。

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一人有限公司實行一次發行、一次繳足的嚴格法定資本制。

(4)采用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一次發行、一次性繳納的嚴格法定資本制度。

第二,授權資本制度。

第三,折衷資本制度。

2資本維持原則。

(1)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36條)。

(2)股份公司不得折價發行股份(第128條)。

(3)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股東、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對實物出資的價值擔保和差額填補的連帶責任制度(第31條、94條)。

(4)除因合并、減少資本,將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基于對公司合并、分立持異議的股東要求而收購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第143條)。

(5)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之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第167條)。

(6)對公積金的用途加以限制的規定(第169條)。

(7)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擔保的規定(第143條第4款)。

3資本不變原則。

(四)最低資本制度【數字需記憶】

1有限公司為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一人有限公司最低限額為10萬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4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

(五)增資與減資【減資比增資重要,注意程序和對債權人的保護】

1增資與減資在公司中是特別決議事項。有限公司中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國有獨資公司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股份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增資。

3減資。根據《公司法》第178條,減資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1)減資必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

(2)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必須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公司應在作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4)債務清償與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無異議權,即如果公司不進行清償,又不提供擔保,無法阻止公司進行減資。對于“有權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相應的擔?!睉斫鉃椋阂坏﹤鶛嗳颂岢鲆螅颈仨殱M足,若不予滿足,債權人可尋求權利救濟。

(5)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六、股東的出資【考點密集區】

(一)出資的方式【考點】

公司的股東可以以貨幣方式出資,也可以以非貨幣方式出資。非貨幣出資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第一,可以用貨幣估價。第二,可以依法轉讓。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出資的繳納

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可以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在有限公司中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一人有限公司只允許一次性繳納出資。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三)出資的法定要求

公司法對于出資的具體要求主要有:

1非貨幣出資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財產。這意味著信用、勞務在公司中不能作為出資的方式。

2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3非貨幣出資必須進行價值評估,核實財產。

4出資后必須履行驗資程序。

(四)出資責任

出資的責任是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后果,分為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

2資本充實責任。這種責任存在于股東或發起人與公司之間,是一種嚴格責任。

(1)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項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31條)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足出資的,應予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94條)

七、股東與股權【考點密集區,注意法理】

(一)股東

1在有限公司中,出資證明書是股東出資的憑證,股東名冊才是對股東資格的確認。

2公司自身不能成為本公司的股東,即使基于法律的規定,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也不享有投票表決權,不參與利潤的分配。

(二)股東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4條,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公司管理權、知情權、訴權。

1.直接訴權是股東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具體包括:

①撤銷決議之訴。

②損害賠償之訴。

③查賬權行使不能之訴。

④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之訴。

⑤解散公司之訴。

2.派生訴權是指當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并造成公司損失時,公司有關機關或人員無視股東的請求或者拒絕提起訴訟,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種訴訟中,股東是原告,被告為侵權行為人,可能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可能是其他人。與直接訴權不同的是,派生訴訟的利益不歸屬于股東本人,而是歸屬于公司。(《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時,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1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派生權利。①對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35條規定,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②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③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4.利害關系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排除?!豆痉ā返?6條和第125條確立了表決權行使的排除制度,其中第16條是針對利害關系股東的,第125條是針對關聯董事的。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睆土晻r應將第16條和第125條串聯,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事項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的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三)股東的義務

1股東的一般義務。主要有:(1)遵守公司章程。(2)繳納出資。(3)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5)不得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

2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特別義務主要有二:(1)注意義務。主要是對公司行使管理和決策權應懷有善意,以應有的謹慎去履行義務。(2)忠實義務。主要是不得有欺詐行為、限制關聯交易以及競業禁止。

3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義務。(1)不得濫用實際控制人的地位,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2)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發生濫用情形,應對公司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八、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要求【考點】

第一,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能清償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違反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行為無效。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五種情形的,公司應解除其職務。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考點】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的義務和責任:(1)忠實的義務。(2)勤勉的義務。(3)賠償公司損失的責任。(4)按照股東會要求列席會議并接受質詢的義務。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1)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2)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自己或者其他個人名義存儲。(3)借貸與擔保的禁止義務,即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交易的禁止義務,即不得違反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競業禁止義務,即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6)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上述借貸與擔保的禁止義務、交易的禁止義務、競業禁止義務不是絕對的禁止義務。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入,歸屬于公司。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與公司章程損害公司利益,損失賠償請求的訴訟權利行使【考點、重點、難點】

1監事會行使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連續180天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2董事會行使訴權。

3股東代位行使訴權。上述股東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提起訴訟:第一,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第二,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第三,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九、公司債券

(一)公司債券的分類

(二)公司債券的發行與轉讓【發行條件是常考知識點】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證券法》第16條規定的條件,再次發行公司債券不得有《證券法》第18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債券的發行須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公司債券可以轉讓,包括上市轉讓與場外轉讓。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

只有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資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既要符合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還應符合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既應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還應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赊D換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有轉換與不轉換的選擇權。如果選擇轉換,公司應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

十、公司的財務、會計

(一)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二)稅后利潤分配制度

1分配順序。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

(3)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4)有限公司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份公司的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2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是基于法律的規定提取的公積金,公司不得以股東會的決議或者章程另有規定予以取消。在理論上,法定公積金依其來源又分為法定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我國公司法中所講的法定公積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為稅后利潤的10%,當這項公積金的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資本公積金是公司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益,主要來源是:股票溢價發行的溢價款、資產重估價值與賬面凈值的差額、接受的捐贈、處置公司資產所得的收入。

任意公積金是在法定盈余公積金之外,依據股東會的決議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

公積金的用途主要是三個方面: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轉增公司資本。

法定盈余公積金在轉增公司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三)審計制度

十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與組織形式的轉換

(一)公司的合并

1簽訂合并協議。

2股東會決議。合并是特別決議事項。

3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知、公告債權人。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10天內通知債權人,30天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內,可以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5辦理登記。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的分立

分立有兩種形式:派生分立(存續分立)與新設分立。分立經股東會作出決議后,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于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天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最后辦理登記事宜。

公司分立時其債權人無異議權,對債權人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連帶責任規定上,即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公司組織形式的轉換

十二、公司的解散與清算【清算是常規考點】

(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情形下,公司并不必然解散,法律允許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基于此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解散公司屬于特別決議事項。

3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不經過清算程序。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院依股東的解散公司請求予以解散。

上述理由中1—3為公司的自愿解散,4-5為公司的強制解散。

解散是一種法律事實,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資格依然存在。但公司的權利能力僅局限在清算所必要的范圍內。清算期間,公司超越清算事務范圍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解散的公司的原有法定代表人和業務執行機關喪失權力,由清算人接替之。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組。解散的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行使以下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2清算程序。

(1)清理公司財產。

(2)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清算組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3)提出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分配財產。財產的分配順序是:①支付清算費用。②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③繳納所欠稅款。④清償公司債務。⑤分配剩余財產。有限公司按照出資比例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在清算期間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十三、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一)設立條件

(二)設立程序

(三)撤銷與清算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特點:

1股東有最高人數的限制,最多為50人。

2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設立程序簡便,組織機構設置較為簡單。有限公司只有發起設立方式,沒有募集設立方式,因而設立程序相對簡單。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監事會,而設一名執行董事、監事。

4公司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

5有限公司是封閉性公司。

二、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公司股東最高人數為50人。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可以委托一名股東制定,最后必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并由所有股東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程序

1發起人發起并制定公司章程。

2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股東繳納首期出資并驗資。

4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登記應提交: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

5登記發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的成立日期。

三、有限公司的出資證明與股權轉讓

(一)出資證明書

(二)股權轉讓【考點】

出資證明書不同于證券,不能自由轉讓,但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可以轉讓。出資的轉讓實質上是一種股權的轉讓。這種轉讓可能發生在已有的股東之間,也可能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1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2股權對外轉讓。依照《公司法》第72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對外轉讓其股權,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同意,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之日滿30天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是附條件的,即同等條件下,否則優先購買權無從談起。

公司章程對股權對外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生股權轉讓的,公司應更改公司的股東名冊,并應當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股東權利。

(三)股權強行轉讓

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這種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期間為20天,自法院通知之日起算。

(四)股權回購請求權【考點】

資本充實是公司資本管理上的一個重要原則,公司一般不得購買本公司的股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營利,并且符合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法院起訴。

(五)股東資格轉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考點密集區,注意細節】

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公司,組織機構可以簡化,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會議種類。分為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2股東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1)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與主持。(2)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與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東會的職權由《公司法》第38條進行了規定。

4股東會會議召開時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章程規定。但下列事項屬于特別決議事項,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公司董事會由3-13名的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與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與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與主持。

3董事會職權?!豆痉ā返?7條進行了規定。但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4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5經理。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不得少于3人,應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章程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年,連選可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監事會會議的召集與主持。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5)依據《公司法》第152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6)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發現公司的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4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由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五、一人有限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概念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別規定

1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并且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應在公司登記中注明是自然人獨資還是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

4不設股東會,應由股東會作出的決定由股東作出,該決定應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5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6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實行推定制度,即舉證責任倒置。很顯然,這與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不同。應注意比較第64條與第20條第3款的不同。

六、國有獨資公司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1不設股東會。下列事項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發行公司債券。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九天考資

2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的人員和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3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公司法》第69條)

4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的人員和公司職工的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章程規定。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公司法》第5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5兼職的禁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東人數眾多。

2資本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這一點與有限公司不同。

3股份發行公開、股份轉讓自由。

4股東以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5是典型的資合企業、法人企業。

二、股份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是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法律對發起人的國籍無要求。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

2募集設立。募集設立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程序:(1)簽訂發起人協議。(2)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3)申請名稱預先核準。(4)發起人認購股份并繳納股款。(5)制作招股說明書。(6)簽訂承銷協議與代收股款協議。(7)申請、核準公開募股。(8)公開募股與認股人繳納股款。(9)進行驗資。(10)召開創立大會。(11)董事會申請設立登記。(12)登記發照。

(三)創立大會【考點】

發起人應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創立大會應由代表股份總額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才能舉行。

(四)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的情形(《公司法》第92條)【考點】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發起人、認股人可抽回出資。

(五)股份公司設立不能時發起人的責任(《公司法》第95條)【考點】

1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與費用負連帶責任。

2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股份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形的,應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及時召集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應提前20天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提前15天通知。發行有無記名股票的,于30天前公告通知。無記名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應在會議召開5天前至會議閉會將股票交存于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股3%的股東,可以在會議召開10天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但以下事項為特別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度。累積投票制度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行使的表決制度。累積投票制是用來保護小股東權利、對資本多數決原則進行限制的一項制度。

股東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考點】

股份公司必須設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的性質、職權及董事的任期與有限公司董事會相同。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三)監事會

股份公司必須設監事會,人數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公司的監事會相同。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主席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由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四)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的30%的,須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

2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關聯董事權利行使的排除及關聯交易的決議規則。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事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會議的無關聯關系的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四、股份發行

(一)股份分類

1按照股東權利內容,將股份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優先股、后配股)。

2按照在股票票面和股東名冊上是否記載股東姓名,將股份分為記名股和無記名股。

3按照股票票面是否有具體金額,股份可以分為額面股和無額面股。

(二)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可以按照票面金額平價發行,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溢價發行,但不允許低于面額折價發行。

(三)新股發行

新股發行須符合《證券法》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經股東大會就新股種類及數額、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報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發行新股須經證券公司承銷。

五、股份轉讓

(一)股份轉讓方式

記名股轉讓以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才發生轉讓的效果。無記名股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的20天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天內,不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并不是說這期間記名股不得轉讓,只是因公司停辦過戶手續,而無法發生轉讓的法律效果。意味著,受讓人對公司主張權利的,公司有權拒絕,轉讓人依舊有資格參加股東大會,公司依舊向轉讓人分配股利。

(二)股份轉讓的限制【考點密集區】

1轉讓場所的限制。

2無記名股轉讓的限制。無記名股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在會議召開5日前至會議閉會時,因股票交存于公司而不能轉讓。

3對發起人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發起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4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股份轉讓的限制。自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上述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轉讓作其他限制性規定。

6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上述前三種情形下收購,應經股東大會決議。第一種情形下收購的股份應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第二、四種情形下收購的股份應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第三種情形下收購的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并且收購的股份應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7對股票質押的限制。公司不得收受本公司的股票作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章

合伙企業法

第一節

合伙企業概述

一、合伙企業的概念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程序

設立合伙企業,直接由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的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批準的項目的,還應提交批準文件。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業登記機關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營業執照的頒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在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合伙企業可以設分支機構,設分支機構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合伙企業的涉稅事宜

合伙企業是一個商事主體,應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辦理稅務登記,申報并繳納相應的稅款。但是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不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納稅,而是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四、商事合伙與民事合伙的主要區別

商事合伙主要是合伙企業,是商事主體,要辦理工商登記,有名稱權,能夠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訴訟。民事合伙相對較為松散,合伙人之間大多是臨時性的合伙關系,無需履行登記手續,這種松散的民事合伙也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講,商事合伙適用《合伙企業法》,民事合伙適用《民法通則》。

第二節

普通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普通合伙企業突出的特征在于:

1以合伙協議為合伙企業成立的基礎。

2全體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

3合伙企業實行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二)合伙人的出資

普通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非常靈活,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的非貨幣出資并非一定要評估作價。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三、合伙企業的財產

(一)合伙企業財產的范圍及性質

1合伙人出資形成的財產

2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以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意味著實行一票否決制。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應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以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

四、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

(一)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由全體合伙人不加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適用于合伙人較少的合伙企業。

2由1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具體執行。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負責全部合伙事務的執行。

3由數名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數名合伙人沒有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4由數名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即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數名合伙人有分工地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業承擔。即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為了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事務的執行。若發生爭議,按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表決處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二)合伙企業的事務決定

合伙企業的事務可以由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代表全體合伙人執行,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執行。而合伙企業的事務只能由全體合伙人作出,不得委托個別合伙人作出決定。一般情況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31條,下列事項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決定: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處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實際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三)合伙人的忠實義務

1競業禁止義務,是普通合伙人的一項絕對義務。

2交易禁止義務是相對的義務。

3其他損害行為的禁止。

五、普通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一)普通合伙企業與善意第三人的關系

(二)普通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債權人的關系

合伙企業與合伙企業債權人的關系問題,實際上是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問題。對其債務,合伙企業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當其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由于合伙人承擔補充性的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全部、部分、個別合伙人要求清償,被請求的合伙人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每個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均對其他合伙人發生清償的效力。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清償的債務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三)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的關系

1抵銷的禁止。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對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代位的禁止。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所負債務的清償。合伙人個人所負的債務以合伙人個人的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將其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的強制執行,應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六、普通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一)入伙

入伙的程序是: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未訂立入伙協議的,不產生入伙的效果。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入伙的法律后果是: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一樣對入伙以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法定的,不論入伙人與原合伙人就此問題是否有其他約定,其約定是不得對抗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的。但在合伙人之間約定還是有效的。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退伙自合伙事由出現或者協議達成之日起產生退伙的效果。

(2)通知退伙。通知退伙自合伙人提出退伙聲明滿30日起產生退伙效果。

2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兩種情形:當然退伙與除名退伙。

(1)當然退伙。當然退伙的情形有: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伙人退伙。

當然退伙在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產生退伙的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并非必然導致當然退伙。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即取得合伙人的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繼承人不愿成為合伙人。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

(2)除名退伙。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除名退伙自被除名人接到書面除名通知之日起產生退伙效果。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節

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有限合伙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由兩類合伙人組成。

2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基礎。要載明《合伙企業法》第18條、63條列舉的內容。

3兩類合伙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4合伙人數有限制。

三、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

(一)事務執行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68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被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便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決定

四、有限合伙人的特別規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個人所負債務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進行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五、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與合伙人身份轉變

(一)有限合伙人的入伙

(二)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與普通合伙人的不同:

1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該合伙人自然退伙,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三)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之間身份的轉變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業法》第82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83、84條)

第四節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1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2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上述事由只要具備其一,合伙企業即應解散。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一)清算人的確定

合伙企業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確定后,清算人應自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二)清償順序

合伙企業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2支付所欠稅款。

3清償企業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按照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處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際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實際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企業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三、破產

《合伙企業法》第92條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與特征

特征有:

1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

2財產所有權歸投資人個人所有。

3投資人以個人全部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為非法人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進行轉讓和繼承。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但是,投資人在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有三種模式:自行管理、委托他人管理、聘任他人管理。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的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5擅自以企業的財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競業禁止、交易禁止、知識產權轉讓的禁止都不是絕對的禁止義務。

五、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8條)

第四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

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為“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簡稱為“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中國的法律主體。凡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并受中國法律的保護與管轄。

為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國家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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