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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講產品質量法

第九講產品質量法1案例:1.獵人上山打野兔,菜農種蔬菜,漁民深海捕魚后售賣他人中毒致害2.血友病患者在醫院換血后被感染艾滋病或肝炎等病癥;3.家庭主婦王某買到一把鋒利菜刀,使用第一天即手指被割傷;4.游客張某在旅游地買到一本旅游指南,結果因指南內容錯誤,致游程出錯;案例:25.汶川地震中,設情形一:有家長認定孩子就讀學校在設計上存在缺陷,無抗震設計,能否按本法訴訟?設情形二:若能舉證校舍所用鋼材不符合要求,能否按本法訴?6.某廠所生產的半成品被盜,致使用者受傷,能否按本法訴?7.趙某家某日因電路出故障,致家中電器全部短路毀壞。后查系供電局當日所供電流突然異常所致。5.汶川地震中,設情形一:有家長認定孩子就讀學校在設計上存在3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一、產品(一)概念:自然屬性,指經過人類勞動獲得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勞動成果。法律屬性,指經過某種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費和使用的物品。(二)法律概念1、國外的兩種定義方法狹義的定義方法——加工、制作的產品——德國、丹麥等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一、產品4廣義的定義方法——一切動產和不動產——美國、英國(含電)、挪威(含廢料)等;2、我國的定義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結合相關規定,其含義有三:A、未經加工、制作的產品不是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即天然產品不產品質量法與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課件5由產品質量法調整,包括未加工的農副產品、林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原礦。理由:天然產品的的質量問題不是人能左右的,與人的意志無關;同時,天然產品的質量往往難以制定和適用統一的標準;此外,產品質量法是規制人類生產所產生的產品質量行為,而非規制天然產品的“天然質量”的。由產品質量法調整,包括未加工的農副產品、林產品、水產品、畜牧6B、必須用于銷售對此有兩種理解:一是銷售的目的,二是銷售的事實。應當如何選擇?理由:法律是規制人們的市場行為的,非市場領域的行為不屬于其管轄范圍。“贈品”致人損害的問題。B、必須用于銷售7C、建設工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但是,新的產品質量法對此有修正:即建筑材料符合產品質量法產品定義的,適用產品質量法。建筑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的理由是:其一,建筑工程是眾多產品經技術整合而形成的,相當復雜,與普通的產品不同;其二,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重在建筑過程這中,而非在事后。故可適用專門的立法——建筑法。C、建設工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但是,新的產品質量法對8D、注意:產品質量法的附則【73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軍工產品的情況較特殊,其是否屬于產品質量法調整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認為,之所以要作此規定,恰恰說明軍工產品是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疇)。D、注意:產品質量法的附則【73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9(3)值得研究的幾個問題A、是否屬于循環定義——產品、商品、物品?B、加工、制作有無確定的標準C、加工、制作與用于銷售是析取還是合取?D、“用于銷售”的規定是否合理?E、將建設工程排除在外,缺乏強有力的理由。F、“血液”是否產品范疇?(3)值得研究的幾個問題10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二、產品質量(一)概念:是指產品在既定的條件下,能滿足消費者的愿望和符合規定用途所具備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二)特征:1、適用性2、安全性3、經濟性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二、產品質量11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我國法律的表述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不存在產品缺陷)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不存在瑕疵)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我國法律的表述12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存在瑕疵)三、產品缺陷(一)產品缺陷概念:1、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2、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王英案)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13國家標準現狀(以食品安全標準為例):我國2011年11月份傳出的冷凍食品的安全問題。據爆:我國的冷凍食品中所含金黃色葡萄球菌超標,食品召回開演。同時還有資料顯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比例僅為23%(2011年上半年中國有關當局甚至還下調了牛奶的質量標準到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200萬個,得不到國際承認,幾乎為全球最低)。國家標準現狀(以食品安全標準為例):我國2011年11月份傳14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我國允許的“農殘”量要高出美國數倍思考: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制定人?兩標準所涉人群?(二)與產品瑕疵的區別:1、瑕疵是指不符合使用性,不符合明示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而缺陷更為嚴重,是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2、產品瑕疵主要受合同法調整,承擔違約責任;而產品缺陷則受產品質量法調整,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我國允許的“農殘”量要高出美國數倍15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四、產品質量法(一)概念:是指調整國家在產品質量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系及因產品缺陷而引起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侵權、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調整對象1.產品質量管理監督關系2.產品責任關系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四、產品質量法16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產品質量法的主要內容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1)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制度(2)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3)產品質量認證制度(4)標準化管理制度(5)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產品質量法的主要內容172.產品質量責任制度說明:“產品質量責任”屬我國專有概念,西方一般只有“產品責任”(1)產品質量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對產品責任所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產品質量責任制度18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2)產品責任是指產品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產品給消費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而應承擔的補償責任。(3)兩者關系①聯系都是指產品質量不合格。②區別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2)產品責任19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A、判定依據不同。前者是產品質量不符合適用性特征,而后者是產品不符合安全性特征。B、承擔責任條件不同。前者所指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程度較輕,而后者是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且會造成他人損害,程度較重。C、責任性質不同。前者是綜合責任,后者僅指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A、判定依據不同。前者是產品質量20(4)產品責任的發展A、合同責任階段。奉行“無合同則無責任”;優點:原告不需舉證被告主觀有無過錯;缺點:原告與被告的范圍均窄。(馬車夫案)B、一般侵權責任階段。優點:不以合同關系為前提、主體資格放寬;缺點:原告須證明被告未盡到“謹慎從事的注意義務,主觀過錯”(4)產品責任的發展21(1906年邁克訴別克汽車公司案,汽車輪胎裂痕致車顛覆)C、嚴格責任階段。指行為人主觀雖無過錯而致害于人,且無免責事由時,應僅根據其行為造成的客觀損害結果來承擔責任。(“有損害即有責任”)美國1963年“格里曼訴尤巴電器公司案”(1906年邁克訴別克汽車公司案,汽車輪胎裂痕致車顛覆)22法理依據:其一,“過錯推定原則”。配套措施:“舉證責任倒置”和“事實自證規則”(即加害人的過錯僅憑損害事實的發生就足以證明);其二,“擔保責任原則”。受害人不需證明生產者存在過錯(疏忽或故意),只需證明存在生產者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則生產者就應承擔違反“擔保”后的責任。法理依據:23優點:最有利于消費者缺點:一是加大了生產者的責任,致新產品的開發受阻,不利于社會整體科技水平的發展和進步;二是由于生產者通過“產品責任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產生巨額的保險費和保險賠付,最后是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受損失。優點:最有利于消費者24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一、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一)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的概念:是指法定的認證機構對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進行的綜合性檢查和評定后,確認和證明該企業質量管理達到國際通用標準的一種制度。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一、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25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申請原則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申請原則26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認證,表明整個企業對質量的管理能力。(四)認證依據:質量管理標準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一)概念:是指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并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企業質量管理水27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原則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原則28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產品本身質量的認證,表明產品的質量水平。(四)認證依據:產品質量標準三、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指企業自行對所生產產品的檢驗。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質量檢驗的基本要求:產品應當檢驗合格。問:不合格產品能否投入市場?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產品本身質量的29凡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投放市場:(1)不是因為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不合格(如安全標準等);(2)具備產品應有的基本性能;(3)應當預先聲明(如標明處理品、等外品或以其他方法說明和告知相對人)。凡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投放市場:(1)不是因為違反國家強制性標30須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不合格產品投入市場還要有一個條件,這就是“低于原價銷售”,對此本人不敢茍同,它反映了多數情況下的事實,但卻不能成為法定的要件,原則上仍然可以實行意思自治。2、認證制度與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取舍須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不合格產品投入市場還要有一個條件,這就是31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一)檢查對象: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2、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3、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32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檢查方式: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三)主體: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2、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檢查方式:國家對產品質量33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一、主體類別(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1.明示擔保義務(1)產品必須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2)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一、主體類別34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2.默示擔保義務(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2.默示擔保義務35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生產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生產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36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37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生產者的七個不得(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3)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4)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5)不得摻雜、摻假;(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7)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生產者的七個不得38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1.進貨檢查驗收義務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2.銷售產品質量保持義務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39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銷售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同生產者義務)4.銷售者的七個不得(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銷售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同40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5)不得摻雜、摻假;(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7)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二、產品質量責任的類型(一)體系結構民事、行政、刑事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41民事:質量違約責任(合同責任),產品責任(侵權責任)(二)民事責任問題1、合同責任含義、構成要件2、產品責任要件(重點在于產品缺陷的認定及其分類):民事:質量違約責任(合同責任),產品責任(侵權責任)42一是產品存在缺陷。缺陷與不合格、瑕疵等是不同的。理論上是指產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險;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標示說明缺陷(警示缺陷);舉例說明之。二是有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財產損害;三是缺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高壓鍋案)。一是產品存在缺陷。缺陷與不合格、瑕疵等是不同的。理論上是指產433、合同責任與產品責任的競合A、競合的要件:有合同關系;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同時違背了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造成了合同標的以外的人身、財產損失;因果關系。B、處理規則:(合同法第122條: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合同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選擇其他法律要求違約方承擔侵權責任)3、合同責任與產品責任的競合44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民事責任類型(1)違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瑕疵,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責任。(2)侵權責任(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缺陷,給消費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所產生的責任。(二)行政責任(三)刑事責任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民事責任類型45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三、產品責任訴訟(一)當事人1.原告:因缺陷產品造成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消費者或使用者。2.被告:(1)生產者: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符合國家標準,但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是否認定缺陷產品?王英訴“富平春”案)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三、產品責任訴訟46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2)銷售者:過錯為主,無過錯為輔①過錯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②無過錯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倉儲、運輸、保管等服務業者:過錯責任

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2)銷售者:過錯為主,無過錯為輔47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責任承擔方式:連帶責任(1)連帶: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2)追償:屬于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的責任,生產者賠償的,生產者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責任承擔方式:連帶責任48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原告的舉證責任1.產品缺陷在購買前已經存在2.正確使用該產品3.使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原告的舉證責任49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三)被告的抗辯理由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三)被告的抗辯理由501、產品尚未投入流通首先,關鍵在于標準。國外,有的立法規定:產品交付給第二人(法律上移轉),即為投入流通。我國未作規定。燈具有限公司案例——臺燈事件。(續臺燈案)車匪路霸搶奪出售的產品,遇有缺陷導致損害,有無資格提起產品責任之訴?能否勝訴?車匪路霸如果將搶的商品轉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因產品有缺陷而受到損害,有無訴請生產廠家承擔產品責任的資格?1、產品尚未投入流通51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本條規定的意義:其一,生產者不能對非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負責,產品的缺陷不是由生產者而是由投入市場后的其他因素導致的,則生產者不承擔法律責任。如產品本無缺陷,但因銷售者、倉儲者、使用者的原因而形成了缺陷。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52其二,本條規定一般均不能對抗用戶和消費者。法第43條規定缺陷產品致人損害,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實行賠償之后,認為系非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其二,本條規定一般均不能對抗用戶和消費者。法第43條規定缺陷53同樣,第4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致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責任。不是銷售者的過錯,也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銷售者也不能對抗用戶和消費者。

同樣,第4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致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54其三,在能證明缺陷由使用人自己造成,從而構成免責的,則可以減輕或不承擔產品責任(如不當使用)C、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這一情況源自西方的“發展風險”理論。該理論認為,科學技術在不斷發展之中,特別是當今的科學技術,可謂日新月異,以前的科學技術認為無缺陷的,經過一段時間后其三,在能證明缺陷由使用人自己造成,從而構成免責的,則可以減55可能會被認為是有缺陷的,對于這種缺陷已經造成的損失,是人類生產或社會進步必須要的代價,它不能由生產者承擔,而應當由社會分擔。換言之,誰因為此種缺陷受到了損害,只能自認倒霉。如加氟的冰箱、空調等電器,高級裝修材料等。發展風險理論對于保護生產者的利益,促進產業的發展,十分有益。然而這種理論對于消費者而言則又顯得不公。因此,法律對于可能會被認為是有缺陷的,對于這種缺陷已經造成的損失,是人類生56發展風險又必須進行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控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I、生產者的告知、補救義務:包括通知和說明義務、技術補救義務、替換部件或產品義務、回收或銷毀義務等。II、產品召回制度討論和思考:我國應如何構建產品召回制度?發展風險又必須進行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控制主要表現57其他免責情形的探討和補充:據國外立法、判例及我國的實踐,還有一些情形可以免除或減輕生產者的責任:A、特異體質:即人身傷害是由于原告的特殊敏感性或過敏造成的。B、不當使用:即損害是由于使用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造成的。其他免責情形的探討和補充:58C、與有過失(足球迷案)D、用舊的產品(有嚴格的使用期、有效期或失效期、法定強制淘汰期,過期仍使用者;無期限的其他產品,參照同類產品的通常使用壽命加一定時間)E、第三人過錯F、自甘冒險(毒藥、菜刀等)C、與有過失(足球迷案)59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注意:有人認為超過訴訟時效,也是免責的事由。本人認為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其一,這并不是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其二,訴訟時效期限屆滿,僅喪失勝訴權,而并未喪失實體法上的求償權利(自然債務的權利),故不宜作為免責事由。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注意:有人認為超過訴訟時效,60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四)訴訟時效1.普通時效:2年。即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2.特殊時效:10年。即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四)訴訟時效61警示缺陷補充:警示缺陷(案例):1、五歲女孩兒熊某,與保姆去麥當勞吃快餐,熱飲果珍。上寫“小心熱飲,勿用吸管”。保姆不識字,插上吸管給女孩兒,一吸燙口,遂用手捂嘴,熱飲流出將女孩兒大腿燙傷。父母訴至法院。2、兩歲幼兒吃果凍致噎死案。果凍上書“勿讓幼兒一口吞食”。警示缺陷補充:警示缺陷(案例):623、潘瑟石油脂油聯合公司遭受火災,由一些技術不良的工人加熱某產品所致。產品使用手冊要求“勿加熱或壓縮-----當加熱或壓縮時,防水性能就被破壞了”。4、瓦克韋爾工程公司向B.D.H化學制品有限公司購買一種裝在玻璃瓶中的“有害蒸汽”,上標“勿與水接觸”。一科學家實驗時不小心將之掉入水池中,發生爆炸。標注“與水接觸時具有爆炸特性”?3、潘瑟石油脂油聯合公司遭受火災,由一些技術不良的工人加熱某631、含義:指生產者疏于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說明產品在使用方法及危險防范方面應予以注意的事項,因而導致產品發生危險。指示:指為保證對產品的正確使用以充分發揮產品性能而作的說明;警告:指為了純粹的安全使用以避免對使用者的人身和財產的危險損害。不能用指示代替警告。1、含義:指生產者疏于以適當方式向消費者說明產品在使用方法及642、警示時間和警示對象(1)時間:從投入流通時到投入流通后。即警示義務具有連續性,制造人應了解最新的科技發展。(2)制造人應對可以預見的合理的最終使用人提供警示。但對于需要專業服務才能取得的產品的情形(如處方藥品、染發顏料)則警示對象是學識淵博的中間人或在某一行業有經驗的人員(如醫生、美發師等)2、警示時間和警示對象653、警示內容、方式和強度(1)內容:應包含避免與產品有關的危險性以及安全使用的方法的指示和說明等。(即產品存在何種危險以及應如何避免危險的發生,同時應區分使用說明和警示說明)例:電吹風:“勿在浴室使用”果凍:“勿一口吞食”飲料:“小心熱飲,勿用吸管”3、警示內容、方式和強度66(2)方式:必須適當、合理,即應與產品的潛在的危險性成正比。危險性越大,則產品的警示方式(字體、字號、顏色等)和警示位置越要突出和明顯。(3)強度:警示強度也應和產品的危險性相稱,警示所傳遞的信息應能足夠保證消費者安全使用產品,以防止消費者低估潛在的風險。(2)方式:必須適當、合理,即應與產品的潛在的危險性成正比。67比較:(電吹風)日本:“不要在浴室內使用也不要用濕手拿以免電擊”美國:則強調“不遵守預防措施的死亡可能性”4、免責情形:“明顯危險無警告義務法則”根據經驗法則,對于具有明顯危險性的產品,或一般性的常識危險,制造人無警告義務。(與消費者的“自甘冒險”相對應,例“大學生持槍誤殺自己案”)比較:(電吹風)68產品質量法與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課件69演講完畢,謝謝觀看!演講完畢,謝謝觀看!70第九講產品質量法

第九講產品質量法71案例:1.獵人上山打野兔,菜農種蔬菜,漁民深海捕魚后售賣他人中毒致害2.血友病患者在醫院換血后被感染艾滋病或肝炎等病癥;3.家庭主婦王某買到一把鋒利菜刀,使用第一天即手指被割傷;4.游客張某在旅游地買到一本旅游指南,結果因指南內容錯誤,致游程出錯;案例:725.汶川地震中,設情形一:有家長認定孩子就讀學校在設計上存在缺陷,無抗震設計,能否按本法訴訟?設情形二:若能舉證校舍所用鋼材不符合要求,能否按本法訴?6.某廠所生產的半成品被盜,致使用者受傷,能否按本法訴?7.趙某家某日因電路出故障,致家中電器全部短路毀壞。后查系供電局當日所供電流突然異常所致。5.汶川地震中,設情形一:有家長認定孩子就讀學校在設計上存在73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一、產品(一)概念:自然屬性,指經過人類勞動獲得的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勞動成果。法律屬性,指經過某種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費和使用的物品。(二)法律概念1、國外的兩種定義方法狹義的定義方法——加工、制作的產品——德國、丹麥等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一、產品74廣義的定義方法——一切動產和不動產——美國、英國(含電)、挪威(含廢料)等;2、我國的定義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結合相關規定,其含義有三:A、未經加工、制作的產品不是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即天然產品不產品質量法與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課件75由產品質量法調整,包括未加工的農副產品、林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原礦。理由:天然產品的的質量問題不是人能左右的,與人的意志無關;同時,天然產品的質量往往難以制定和適用統一的標準;此外,產品質量法是規制人類生產所產生的產品質量行為,而非規制天然產品的“天然質量”的。由產品質量法調整,包括未加工的農副產品、林產品、水產品、畜牧76B、必須用于銷售對此有兩種理解:一是銷售的目的,二是銷售的事實。應當如何選擇?理由:法律是規制人們的市場行為的,非市場領域的行為不屬于其管轄范圍。“贈品”致人損害的問題。B、必須用于銷售77C、建設工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但是,新的產品質量法對此有修正:即建筑材料符合產品質量法產品定義的,適用產品質量法。建筑工程不適用產品質量法的理由是:其一,建筑工程是眾多產品經技術整合而形成的,相當復雜,與普通的產品不同;其二,建筑工程的質量管理重在建筑過程這中,而非在事后。故可適用專門的立法——建筑法。C、建設工程不屬于產品質量法上的產品。但是,新的產品質量法對78D、注意:產品質量法的附則【73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因核設施、核產品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見,軍工產品的情況較特殊,其是否屬于產品質量法調整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認為,之所以要作此規定,恰恰說明軍工產品是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疇)。D、注意:產品質量法的附則【73條]規定:“軍工產品質量監督79(3)值得研究的幾個問題A、是否屬于循環定義——產品、商品、物品?B、加工、制作有無確定的標準C、加工、制作與用于銷售是析取還是合取?D、“用于銷售”的規定是否合理?E、將建設工程排除在外,缺乏強有力的理由。F、“血液”是否產品范疇?(3)值得研究的幾個問題80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二、產品質量(一)概念:是指產品在既定的條件下,能滿足消費者的愿望和符合規定用途所具備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二)特征:1、適用性2、安全性3、經濟性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二、產品質量81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我國法律的表述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不存在產品缺陷)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不存在瑕疵)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我國法律的表述82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不存在瑕疵)三、產品缺陷(一)產品缺陷概念:1、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2、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王英案)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83國家標準現狀(以食品安全標準為例):我國2011年11月份傳出的冷凍食品的安全問題。據爆:我國的冷凍食品中所含金黃色葡萄球菌超標,食品召回開演。同時還有資料顯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比例僅為23%(2011年上半年中國有關當局甚至還下調了牛奶的質量標準到原料奶每毫升含菌量200萬個,得不到國際承認,幾乎為全球最低)。國家標準現狀(以食品安全標準為例):我國2011年11月份傳84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我國允許的“農殘”量要高出美國數倍思考: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制定人?兩標準所涉人群?(二)與產品瑕疵的區別:1、瑕疵是指不符合使用性,不符合明示的產品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而缺陷更為嚴重,是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2、產品瑕疵主要受合同法調整,承擔違約責任;而產品缺陷則受產品質量法調整,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我國允許的“農殘”量要高出美國數倍85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四、產品質量法(一)概念:是指調整國家在產品質量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關系及因產品缺陷而引起的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之間侵權、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調整對象1.產品質量管理監督關系2.產品責任關系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四、產品質量法86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產品質量法的主要內容1.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1)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制度(2)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3)產品質量認證制度(4)標準化管理制度(5)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三)產品質量法的主要內容872.產品質量責任制度說明:“產品質量責任”屬我國專有概念,西方一般只有“產品責任”(1)產品質量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第三人對產品責任所應承擔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2.產品質量責任制度88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2)產品責任是指產品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因其產品給消費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而應承擔的補償責任。(3)兩者關系①聯系都是指產品質量不合格。②區別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2)產品責任89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A、判定依據不同。前者是產品質量不符合適用性特征,而后者是產品不符合安全性特征。B、承擔責任條件不同。前者所指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程度較輕,而后者是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且會造成他人損害,程度較重。C、責任性質不同。前者是綜合責任,后者僅指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節產品質量法概述A、判定依據不同。前者是產品質量90(4)產品責任的發展A、合同責任階段。奉行“無合同則無責任”;優點:原告不需舉證被告主觀有無過錯;缺點:原告與被告的范圍均窄。(馬車夫案)B、一般侵權責任階段。優點:不以合同關系為前提、主體資格放寬;缺點:原告須證明被告未盡到“謹慎從事的注意義務,主觀過錯”(4)產品責任的發展91(1906年邁克訴別克汽車公司案,汽車輪胎裂痕致車顛覆)C、嚴格責任階段。指行為人主觀雖無過錯而致害于人,且無免責事由時,應僅根據其行為造成的客觀損害結果來承擔責任。(“有損害即有責任”)美國1963年“格里曼訴尤巴電器公司案”(1906年邁克訴別克汽車公司案,汽車輪胎裂痕致車顛覆)92法理依據:其一,“過錯推定原則”。配套措施:“舉證責任倒置”和“事實自證規則”(即加害人的過錯僅憑損害事實的發生就足以證明);其二,“擔保責任原則”。受害人不需證明生產者存在過錯(疏忽或故意),只需證明存在生產者明示或默示的擔保,則生產者就應承擔違反“擔保”后的責任。法理依據:93優點:最有利于消費者缺點:一是加大了生產者的責任,致新產品的開發受阻,不利于社會整體科技水平的發展和進步;二是由于生產者通過“產品責任保險”的方式轉嫁風險,產生巨額的保險費和保險賠付,最后是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受損失。優點:最有利于消費者94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一、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一)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的概念:是指法定的認證機構對企業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進行的綜合性檢查和評定后,確認和證明該企業質量管理達到國際通用標準的一種制度。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一、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95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申請原則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申請原則96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認證,表明整個企業對質量的管理能力。(四)認證依據:質量管理標準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一)概念:是指依據產品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經認證機構確認并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來證明某一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的活動。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企業質量管理水97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原則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原則:自愿原則98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產品本身質量的認證,表明產品的質量水平。(四)認證依據:產品質量標準三、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指企業自行對所生產產品的檢驗。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質量檢驗的基本要求:產品應當檢驗合格。問:不合格產品能否投入市場?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三)意義:是對產品本身質量的99凡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投放市場:(1)不是因為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而不合格(如安全標準等);(2)具備產品應有的基本性能;(3)應當預先聲明(如標明處理品、等外品或以其他方法說明和告知相對人)。凡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投放市場:(1)不是因為違反國家強制性標100須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不合格產品投入市場還要有一個條件,這就是“低于原價銷售”,對此本人不敢茍同,它反映了多數情況下的事實,但卻不能成為法定的要件,原則上仍然可以實行意思自治。2、認證制度與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取舍須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不合格產品投入市場還要有一個條件,這就是101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一)檢查對象: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2、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3、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四、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102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檢查方式: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三)主體: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2、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第二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二)檢查方式:國家對產品質量103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一、主體類別(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1.明示擔保義務(1)產品必須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2)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一、主體類別104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2.默示擔保義務(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2.默示擔保義務105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生產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生產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106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107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生產者的七個不得(1)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3)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4)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5)不得摻雜、摻假;(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7)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生產者的七個不得108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1.進貨檢查驗收義務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2.銷售產品質量保持義務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109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銷售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同生產者義務)4.銷售者的七個不得(1)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不得偽造產地;(3)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銷售者應當對產品的標識負責(同110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5)不得摻雜、摻假;(6)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7)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二、產品質量責任的類型(一)體系結構民事、行政、刑事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111民事:質量違約責任(合同責任),產品責任(侵權責任)(二)民事責任問題1、合同責任含義、構成要件2、產品責任要件(重點在于產品缺陷的認定及其分類):民事:質量違約責任(合同責任),產品責任(侵權責任)112一是產品存在缺陷。缺陷與不合格、瑕疵等是不同的。理論上是指產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險;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標示說明缺陷(警示缺陷);舉例說明之。二是有缺陷產品以外的人身、財產損害;三是缺陷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高壓鍋案)。一是產品存在缺陷。缺陷與不合格、瑕疵等是不同的。理論上是指產1133、合同責任與產品責任的競合A、競合的要件:有合同關系;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同時違背了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造成了合同標的以外的人身、財產損失;因果關系。B、處理規則:(合同法第122條: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合同法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選擇其他法律要求違約方承擔侵權責任)3、合同責任與產品責任的競合114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民事責任類型(1)違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瑕疵,產品質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責任。(2)侵權責任(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缺陷,給消費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所產生的責任。(二)行政責任(三)刑事責任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4、民事責任類型115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三、產品責任訴訟(一)當事人1.原告:因缺陷產品造成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消費者或使用者。2.被告:(1)生產者:無過錯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符合國家標準,但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是否認定缺陷產品?王英訴“富平春”案)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三、產品責任訴訟116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2)銷售者:過錯為主,無過錯為輔①過錯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承擔賠償責任。②無過錯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倉儲、運輸、保管等服務業者:過錯責任

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2)銷售者:過錯為主,無過錯為輔117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責任承擔方式:連帶責任(1)連帶: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2)追償:屬于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的責任,生產者賠償的,生產者有權向銷售者追償。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3.責任承擔方式:連帶責任118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原告的舉證責任1.產品缺陷在購買前已經存在2.正確使用該產品3.使用該產品造成損害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二)原告的舉證責任119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三)被告的抗辯理由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第三節產品質量責任制度(三)被告的抗辯理由1201、產品尚未投入流通首先,關鍵在于標準。國外,有的立法規定:產品交付給第二人(法律上移轉),即為投入流通。我國未作規定。燈具有限公司案例——臺燈事件。(續臺燈案)車匪路霸搶奪出售的產品,遇有缺陷導致損害,有無資格提起產品責任之訴?能否勝訴?車匪路霸如果將搶的商品轉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因產品有缺陷而受到損害,有無訴請生產廠家承擔產品責任的資格?1、產品尚未投入流通121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本條規定的意義:其一,生產者不能對非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負責,產品的缺陷不是由生產者而是由投入市場后的其他因素導致的,則生產者不承擔法律責任。如產品本無缺陷,但因銷售者、倉儲者、使用者的原因而形成了缺陷。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122其二,本條規定一般均不能對抗用戶和消費者。法第43條規定缺陷產品致人損害,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實行賠償之后,認為系非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其二,本條規定一般均不能對抗用戶和消費者。法第43條規定缺陷123同樣,第4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致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應當承擔責任。不是銷售者的過錯,也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銷售者也不能對抗用戶和消費者。

同樣,第4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致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124其三,在能證明缺陷由使用人自己造成,從而構成免責的,則可以減輕或不承擔產品責任(如不當使用)C、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這一情況源自西方的“發展風險”理論。該理論認為,科學技術在不斷發展之中,特別是當今的科學技術,可謂日新月異,以前的科學技術認為無缺陷的,經過一段時間后其三,在能證明缺陷由使用人自己造成,從而構成免責的,則可以減125可能會被認為是有缺陷的,對于這種缺陷已經造成的損失,是人類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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