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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1某食品加工廠因公司業務擴大,急需包裝材料,于是向甲、乙兩家包裝材料公司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裝紙,如貴公司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購買。”甲、乙兩公司在收到函電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廠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他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A4型包裝紙的價格,而甲公司在發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食品加工廠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裝紙。某食品加工廠因公司業務擴大,急需包裝材料,于是向甲、乙兩家包2在該批貨物送達之前,食品加工廠得知乙公司的包裝紙質量較好,而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裝紙,盼速發貨,運費由我公司承擔。”在發出函電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甲公司將5000令包裝紙運到,食品加工廠告知甲公司,他們已決定購買乙公司的貨物,因此不能購買甲公司的貨物。甲公司認為,食品加工廠的拒收貨物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訴。在該批貨物送達之前,食品加工廠得知乙公司的包裝紙質量較好,而3問題:(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于什么行為?(2)甲、乙兩公司的復函行為是什么行為?(3)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是什么行為(4)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5)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6)食品加工廠有無義務接受甲公司的包裝紙?本案中甲公司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問題:(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4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及其法律特征52、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其二,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其三,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四,合同是當事人合法的行為。

2、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6二、合同法

1、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二、合同法1、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72、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

2、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8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和約束。它反映在合同法中,就是肯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9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履行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三,承擔合同責任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10(2)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此即合同法的自愿原則。其核心是充分尊重當事人在進行合同活動中對外表達的內心真實意愿。

(2)自愿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11(3)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合同法律行為時,本著公正的觀念,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對等交換,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實現各自的合同利益。

(3)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12這一原則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對應性。第二,雙方取得的利益與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要大體相當。第三,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方的財產,侵犯他人的利益;不得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得利益,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第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這一原則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13(4)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權利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帝王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14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15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一,貨幣貶值。在以貨幣作為履行標的的長期雙務合同中,貨幣貶值是一種影響平衡關系的常見類型。一戰以后,德國帝國法院(RG)和后來的聯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這種類型的判決。有這樣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張其維持生活的費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變更退休金的數額。法院認為,這種情況已經構成了情勢變更,支持了其主張。

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一,貨幣貶值。在以貨幣作為履行標的16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二,法律變動與行政行為。法律變動通常為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往往會構成履行不能或情勢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其一,征收。其二,稅法的變動。德國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見是,除非當事人對稅收的結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否則稅法變動的結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其三,兩德統一后的法律變動。兩德統一后,貨幣合并、土地私有化等進程導致原來東德境內的合同和許多東、西德之間的合同喪失了原來的基礎。對此,除了專門立法加以解決外,還有很多個案,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了相應的判決。其四,經濟管理法律的變動。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二,法律變動與行政行為。法律變動17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三,災難。天災人禍大多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為“情勢”,還要看其與合同的關聯程度。另外,在戰爭和其他災難后,國家會特別制定一些法律加以處理。所以,總的來說,在德國,基于災難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況不多。就中國而言,在出現災難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通過適用《合同法》第117條的不可抗力條款加以解決。第四,其他經濟因素的變化。這里的經濟環境,包括影響民事主體生產和經營的各種客觀因素。其一,成本增加。但只是在特別的情況下,外界因素導致成本異乎尋常地增高,才有適用情勢變更的余地。其二,技術發展。技術的發展也可以導致合同標的貶值。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三,災難。天災人禍大多不能預見、18(5)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以及處理合同爭議時,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一原則主要包括:第一,依法訂立。第二,依法履行。

(5)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19(6)公德、公序、公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即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以道德為核心的概念,是一定社會應有的道德準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法律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保護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保護每一個公民的自身利益。

(6)公德、公序、公益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20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約定形式和法定形式

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約定形式和法定211、口頭形式合同當事人以直接的語言交流方式為意思表示并訂立合同的形式。通常適用于面對面的交易和通過電話達成的交易中。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并不需要當事人特別約定。只要是沒有約定形式,也沒有法定形式的合同,就可采取口頭形式。

1、口頭形式222、書面形式當事人以文字表達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形式,它通常用于一些標的額大、關系復雜、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2、書面形式當事人以文字表達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形式,它通常用233、其它形式

推定形式:行為默示形式或意思實現形式。指當事人沒有用語言、文字意見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以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出承諾而訂立合同的形式。

3、其它形式推定形式:行為默示形式或意思實現形式。24二、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第12條(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點和方式:(8)違約責任;(9)解決爭議的方法。二、合同的內容(一)合同的主要條款:第12條25(二)合同的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概念與特征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2.合同的格式條款的有效要件(1)遵循公平原則的義務。對于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二)合同的格式條款1.格式條款的概念與特征26(2)提示和說明義務。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前提下,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對方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3.合同格式條款解釋的原則(1)有利于相對方解釋的原則(2)非格式條款優先的原則(2)提示和說明義務。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前提下,格式條款的提供27三、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指行為人邀請他人向其提出要約。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僅是當事人認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對行為人不具有約束力。現實生活中的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廣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品廣告(符合要經規定的除外)屬于要約邀請。三、合同的訂立程序(一)要約邀請28(二)要約1、含義: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構成要件:(1)須由特定的人發出(2)必須向相對人發出(3)內容應當具體確定(4)必須表明一經承諾后要約人即受其約束的意思(二)要約293、要約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4、要約的失效(1)要約的存續期間屆滿,而受要約人仍未作出承諾。(2)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對要約內容進行添加、限制或更改,包括提出附加或保留條件,則形成反要約。(3)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3、要約的生效時間:到達主義30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遲到的撤回通知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法律規定不得撤銷的要約: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31(4)當事人死亡或者喪失締約能力要約人發出要約后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如果受要約人知悉,則要約失效;如果受要約人不知情而作出了承諾,則要約并不失效,除非擬訂立的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質。(4)當事人死亡或者喪失締約能力32(二)承諾

1、概念: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商業活動和外貿實踐中,承諾又稱接受、受盤等。2、承諾有效要件(1)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二)承諾1、概念: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商業活動33原則上說承諾應當是對要約的無條件接受。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了實質性的添加、限制或更改,該承諾就相應地變成了一項新的要約,即反要約。除要約人明示反對外,承諾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添加、限制或更改,不影響該承諾的有效性,合同內容以該承諾內容為準。根據《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原則上說承諾應當是對要約的無條件接受。34(4)應當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到達要約人遲到的承諾,原則上構成新要約,例外有效;送達遲延導致承諾遲到的,原則上有效,例外無效。(5)應當以明示方式作出并通知要約人沉默或者不行為不視為承諾(4)應當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到達要約人353、承諾生效的時間: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合同書: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口頭承諾自要約人了解承諾內容時生效;需要通知的承諾,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承諾,自受要約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3、承諾生效的時間: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364、承諾生效的地點:合同成立的地點數據電文形式: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慣常居所地合同書形式: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地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5、承諾的撤回:受要約人以快捷的方式阻止承諾生效的民事行為。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生效之前,即在承諾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此同時,撤回承諾的通知必須到達要約人。4、承諾生效的地點:合同成立的地點37美達家具廠得知Z機關所建辦公樓要購置一批辦公桌椅,便于1997年2月1日致函Z機關以每套1000元的優惠價格出售辦公桌椅。Z機關考慮到美達家具廠生產的家具質量可靠,便于2月2日回函訂購300套桌椅,提出每套價格800元,同時要求3個月內將桌椅送至Z機關,驗貨后七日內電匯付款。美達家具廠收到函件后,于2月4日又發函Z機關,同意Z機關提出的訂貨數量、交貨時間及方式、付款時間及方式,但同時提出其每套桌椅售價1000元已屬優惠價格,考慮Z機關所訂桌椅數量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Z機關2月6日發函表示同意。美達家具廠得知Z機關所建辦公樓要購置一批辦公桌椅,便于199382月7日,美達家具廠電話告知Z機關收到2月6日函件。問題:(1)請指出該案例中的哪些行為是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2)請指出本案中承諾生效時間并說明理由。(3)請指出本案中合同的成立生效時間并說明理由。2月7日,美達家具廠電話告知Z機關收到2月6日函件。39合同的特殊訂立方式1.懸賞廣告: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的行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標明的報酬的廣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訂約方式,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為要約,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規定的行為為承諾,合同因承諾而成立。2.招標投標

3.拍賣合同的特殊訂立方式1.懸賞廣告: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401999年12月12日,遼寧省東港市發生一起特大殺人案。為盡快破案,東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屬同意后,于次日通過市電視臺發布了懸賞通告,內容主要有:一、凡是提供線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屬獎勵人民幣50萬元;二、凡是提供線索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破獲此案的,公安機關給予重獎……五、對提供線索者,公安機關一律嚴格保密。原告魯瑞庚看到該通告后,想起案發當晚其阻住處的房東汪某某曾帶兩人到雜物間藏匿,形跡十分可疑,認為這兩人可能就是殺人兇手。12月19日,魯瑞庚向在東港市公安局工作的親屬提供了該線索。21日,其親屬向局長作了匯報。之后,魯向前來了解情況的偵查人員詳細提供發案當晚聽到、看到的那伙人談話、體貌特征等情況,并指認了部分涉案人員的照片。公安機關根據其提供的線索,通過調查取證,于25日得出結論認為該線索確與本案有關,并決定按照懸賞通告的第二項獎勵魯瑞庚10萬元人民幣。魯收下該10萬元并出具了收條(收條中注明該款為預付款)。次日凌晨,東港市公安局采取行動,抓獲了兩名犯罪嫌疑人,后另兩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投案和被抓獲,至此全案告破。1999年12月12日,遼寧省東港市發生一起特大殺人案。為盡41原告魯瑞庚認為,第一,其提供線索后,公安機關一舉破獲了“12.12”特大殺人案,該線索是東港公安局獲得的唯一、直接線索,符合懸賞通告第一項規定,因而理應獲得被害人家屬提供的50萬元獎金。第二,東港公安局依據通告第二項預付的10萬元是公安機關給予提供線索人的獎勵,并不在被害人家屬提供的50萬元之內,而且懸賞通告并未聲明二者不能兼得,因此其理應兼得。第三,東港公安局未嚴格遵守通告第五項規定對其舉報行為給予保密,使其及家人的精神造成極大的傷害。為此,原告魯瑞庚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東港公安局給付被害人提供的獎金50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原告魯瑞庚認為,第一,其提供線索后,公安機關一舉破獲了“1242被告東港公安局辯稱,“12.12”特大殺人案的線索和證據并非完全由原告提供,原告對公安機關和被害人家屬的獎勵二者只能得其一,不能兼得;原告提供的線索符合通告第二項,公安局已給予10萬元重獎,就不應再要求獲得被害人家屬提供的獎金;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要強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東港公安局發布的懸賞通告中第一項、第二項是區別提供破案線索的不同情況對提供人給予不同報酬的明確聲明,兩者不能兼得。原告魯瑞庚提供的線索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情況,被告在實施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已經給付原告10萬元獎金,而且雙方當時并未表明破案后公安機關還應再給付被害人提供的獎金,因此,被告實際上已經按照懸賞通告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再給付50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東港公安局辯稱,“12.12”特大殺人案的線索和證據并非43原告魯瑞庚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進一步查明:第一,據當時的東港市公安局局長證實,原告提供的線索是公安機關獲得的唯一重要線索,根據該線索,公安機關迅速破獲此案。第二,被害人家屬在東港公安局發布懸賞通告的當天就將50萬元獎金交給了該局,而且當時對50萬元可否用于通告第一項之外的情況,其與該局之間并沒有任何約定。據此,認定原告魯瑞庚提供線索的情況符合懸賞通告第一項,且因通告是按照舉報的具體效果給予不同的獎勵,并未表示同一舉報可以同時兼得其他獎勵,因此原告不能兼得除第一項外的獎勵;東港公安局以原告提供的線索不符合懸賞通告所規定的條件為由,拒絕將被害人用于獎勵的50萬元全部支付給原告,并將其予以占有,超出了被害人家屬的委托權限,也不符合其在懸賞通告中的承諾;對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因被告并未主動向社會披露原告的舉報情況,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未保密的證據,故不予支持。遂撤銷原判,改判被告東港公安局應將被害人家屬提供的40萬元支付給原告魯瑞庚。原告魯瑞庚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進一步查明:第一,據44經濟法合同法-課件45經濟法合同法-課件46經濟法合同法-課件47四、締約過失責任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1、概念:也稱先契約責任,指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故意或過失地違反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生之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2、構成要件:四、締約過失責任(一)概念及構成要件48(1)一方當事人有過錯:故意和過失(2)一方當事人同時違反了先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的義務、如實陳述的義務、協作的義務和保密的義務等。

(3)另一方當事人受到了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失。(4)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1)一方當事人有過錯:故意和過失493、基本類型

(1)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2)合同無效時的締約過失責任。(3)合同依法被變更或被撤銷時的締約過失責任。(4)合同有效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由于一方當事人締約時的過錯(如未告知真實情況),導致另一方履行合同時發生困難,需要支出額外費用等。3、基本類型(1)合同不成立時的締約過失責任。504、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漏或不正當使用訂立合同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通常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之間還應依誠實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護等義務,對此等附隨義務的違反,亦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締約過失責任發生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51某化工廠向某信用社借款50萬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化工廠與信用社協商,欲再展期六個月,化工廠與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很為難,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擔保欄中寫上了草的四個字并簽名蓋章后離開,信用社以為是“同意擔保”。六個月后,化工廠仍未歸還借款,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擔保人燃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燃料公司辯稱自己寫的是“不愿擔保”,雙方都無法舉證予以證明。鑒定部門認為只能鑒定是誰的筆跡而不能鑒定出字的意思。某化工廠向某信用社借款50萬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擔保,到期后521、案例中的擔保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中信用社與燃料公司誰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為什么?——簽約中的注意義務1、案例中的擔保合同是否成立?53蘋果公司1973年出生的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門店擔任店長,月薪過萬。2011年6月的一天,一家獵頭公司致電熊先生欲推薦其到蘋果公司擔任零售店經理。熊先生欣然接受。經過多次嚴格激烈考試,蘋果公司于2011年7月4日向熊先生發出電子聘書,提供其近20萬元的年薪,并告知已啟動“中智安全檢查”,即蘋果公司對即將入職的員工進行背景調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蘋果公司將取消該工作聘書。兩天后,熊先生在打印聘書上簽字并回傳至蘋果公司。翌日,蘋果公司向熊先生發出了入職通知書。蘋果公司1973年出生的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門店擔任店54幾天后,熊先生再次收到蘋果公司的電子郵件,通知其參加新店培訓。然而,蘋果公司既沒有按照當初約定的時間安排熊先生參加培訓,也沒有為其辦理入職手續。同年7月19日,蘋果公司人力主管致電熊先生稱,熊先生未通過“中智安全檢查”,并決定撤銷對其的聘書。當熊先生前來理論時,卻被告知,蘋果公司非常不滿意熊先生的背景調查報告。丟了工作又被新東家“甩”,熊先生將蘋果公司訴至浦東新區法院,要求追究蘋果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65000多元。幾天后,熊先生再次收到蘋果公司的電子郵件,通知其參加新店培訓55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一)含義: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國家確認,并發生法律約束力。(二)合同生效的原則: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例外:(1)批準登記后生效;(2)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生效;(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截至時生效。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生效561、主體合格2、意思表示真實3、內容合法4、形式、程序符合規定(三)合同生效的條件1、主體合格(三)合同生效的條件57案例:某制衣廠(以下簡稱甲方)為生產高檔毛衣向某機械廠(以下簡稱乙方)訂購一套機織設備。雙方本應按照約定簽訂書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說沒關系,表示肯定能夠在兩個月內送貨上門,并安裝調試至順利生產,故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兩個月后,乙方準時將設備送到甲方,并進行了安裝調試。在安裝完畢之后的試生產過程中,機器出現故障。甲方請乙方的專業人員又進行了兩次調試,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為由,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貨。分析:(1)甲方的要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的請求有無法律依據?(2)為什么?(3)此案應如何處理?案例:某制衣廠(以下簡稱甲方)為生產高檔毛衣向某機械廠(以下58答題要點:(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2)《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3)至于機器沒有調試成功,乙方應當繼續調試。如果多次調試均不成功,設備的確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認為乙方沒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請求換貨;如果乙方的確不可能提供合格產品,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請求認定合同不成立。答題要點:(1)甲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59二、無效的合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

不發生效力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對方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有以下兩種免責條款的合同無效:絕對無效:二、無效的合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

60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并運至國內銷售的合同。甲公司依雙方約定,按期將香煙運至境內,但乙公司提走貨物后,以目前賬上無錢為由,要求暫緩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3個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貨款,甲公司多次索要無果,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并支付違約金。試分析:(1)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么?(2)應如何處理?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秘密從境外買賣免稅香煙并運至國內銷售的61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已成立,欠缺一定生效要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經過補正方可生效——權利人的追認權相對人的催告權在一定期限內不補正,則為無效合同三、效力待定的合同:已成立,欠缺一定生效要件,生效與否尚未確62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

(1)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從事超越其能力的行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濟法定代理人追認才能生效。(2)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單方的意思表示,無需相對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3)法定代理人的追認一般以明示通知方式作出,沉默不構成追認。但法定代理人以行動自愿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可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權(1)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從事超越其能力的行63相對人的催告權(1)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2)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3)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但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所謂善意,一般是指在簽訂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對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相對人的催告權(1)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64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所簽訂的合同應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簽訂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那么善意相對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張該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擔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受合同的約束。

相信的理由可能是:本人與代理人有特殊關系,如合伙關系、夫妻關系、父子關系、雇傭關系(行為人持有公章、信箋等)。

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所簽訂的合同應為有效。65四、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僅受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雙方均可行使撤銷權應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應在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四、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66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裝廠(被告)攜服裝樣品到某市大華商廈(原告)協商簽訂服裝購銷合同。大華商廈同意訂貨,并于當月16日簽訂了合同。當時,吉祥服裝廠稱樣品用料為純棉布料,大華商廈主管人看后也認定是純棉布料,對此沒有異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吉祥服裝廠向大華商廈提供按樣品及樣品所用同種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總價款為360000元。一個月后由吉祥服裝廠將貨物送到商廈營業地,大華商廈按樣品驗收后于1-5天內將全部貨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裝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貨物運送到了指定的地點,大華商廈驗貨后認為數量、質量均符合合同約定,于是按約定的時間向服裝廠支付了貨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顧客購買此裙后認為不是純棉布料,要求退貨。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裝廠(被告)攜服裝樣品到某市大華67大華商廈立即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后證實確實不是純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纖成分。大華商廈認為吉祥服裝廠有欺詐行為,于是函告吉祥服裝廠前來協商,要求或者退貨或者每件成品降低價款10元。吉祥服裝廠則辯稱:其廠業務員去南方某市購買此布料時是按純棉布料的價格購買的,有發票為證,且當時拿樣品給商廈看時,商廈也認為是純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詐行為,不同意退貨,如果退貨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為此雙方經過多次協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此后,商廈主管人員調離崗位,此爭議被擱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廈才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裝廠承擔責任,賠償損失。大華商廈立即請有關部門進行檢驗,后證實確實不是純棉布料,里面681、本案是重大誤解還是欺詐?《民通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誤解必須是合同當事人自己的誤解,須表意人無主觀上的故意。誤解一方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自己的過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詐的結果。欺詐: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表示而訂立的合。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是由于他人實施欺詐行為為而誘使自己作出非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過失造成的。1、本案是重大誤解還是欺詐?692、本案原告行使撤銷權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2、本案原告行使撤銷權能否獲得法院支持?70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自訂立之日起沒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仍然有效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賠償損失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自訂立之日起沒有法律效力71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則(一)概念: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如交付約定的標的物,完成約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約定的服務等。第四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則72(二)合同履行的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1、誠實信用原則73二、合同履行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當事人互負義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二、合同履行的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74(二)先履行抗辯權互負責任,有先后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可拒絕履行甲乙先交貨再付款乙不交貨甲拒絕付款(二)先履行抗辯權互負責任,有先后順序;甲乙先交貨乙不交貨甲75可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三)不安抗辯權(合同法第68條)可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的一方;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三)不安抗76三、代位權與撤銷權(一)代位權1、含義: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三、代位權與撤銷權(一)代位權77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合法;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③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④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一般是指與債務人的身份有關的債權)。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合法;783、行使代位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4、代位權行使的結果及效力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3、行使代位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79(二)撤銷權

1、概念: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行使的情形:①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②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二)撤銷權1、概念: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803、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3、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81綜合案例: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錢15萬元。雙方談妥,乙公司借給甲公司15萬元,借期6個月,月息為銀行貸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了借據。甲公司因新項目開發不順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無法償還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還款無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單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萬元,現已到還款期,某單位正準備還款,但甲公司讓某單位不用還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以某單位的還款來償還債務,甲公司辯稱該債權已放棄,無法清償債務。試分析:(1)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針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權?說明理由。綜合案例:甲公司為開發新項目,急需資金。2000年3月12日82四、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1、含義:廣義:合同內容與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即合同的轉讓。四、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832、合同變更的程序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2)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更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辦理;(3)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2、合同變更的程序(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843、合同變更的后果

(1)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2)合同的變更對已履行部分無溯及力;(3)因合同變更而使一方當事人受到經濟損失的,可向另一方要求賠償。3、合同變更的后果(1)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85(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的轉讓,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它包括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861、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讓與)

(1)債權轉讓的除外的3種情形:①根據合同的性質與當事人特定身份相關聯的合同不得轉讓;②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2)債權轉讓的條件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誰通知?1、合同權利的轉讓(債權讓與)(1)債權轉讓的除外的3種情87(3)債權轉讓無須債務人的同意,但債權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對債權的抗辯仍然可以向債權受讓人主張。2、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轉移)(1)債務轉移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2)債務人向債權人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3)債權轉讓無須債務人的同意,但債權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883、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概括地繼受之(《合同法》第88條)。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為合同承受,一為企業合并。3、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89(三)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的概念簡稱為合同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歸于消滅。

(三)合同的終止1、合同終止的概念902、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2)法定解除的條件:合同法第94條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91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沒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92(3)解除權的行使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96條第2款)。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3)解除權的行使93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第95條)。

3.債務抵銷:(1)法定抵銷,是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債務發生抵銷。抵銷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2)約定抵銷,不受法定抵銷條件的限制。

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944.提存提存是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債的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一項制度。(1)提存發生的情形: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2)提存的標的:提存的標的物,以適于提存者為限。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合同法》第102條第2款)。4.提存95(3)提存的效力:對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提存物毀滅的風險也轉移歸提存物受領人。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沒有履行債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可以拒絕其領取提存物。(3)提存的效力:對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債務96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時消滅,提存物扣除有關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免除債務。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因免除使債權消滅,債權的從權利也同時歸于消滅。6.混同。混同是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致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時消滅,提存物97案例:高女士半年前訂購了一套86平方米的商品房,還沒等住進去,便出現了地基下沉、室內墻體裂縫、承重結構變形的現象,全家人都感到十分不安。于是,便找到開發商進行交涉,卻遭到開發商的冷遇和拒絕,開發商聲稱,購房合同都已經簽了,是誰也改變不了的。高女士問:難道購房合同一旦簽訂,無論遇到什么情況都是不能改變的嗎?自己遇到這樣的情況,是不是就只能自認倒霉?爭議問題:高女士能否解除合同?依據是什么?解除合同后有什么法律后果?案例:高女士半年前訂購了一套86平方米的商品房,還沒等住進去98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在因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免除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特別不影響受害方要求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解除合同是以對方根本違約為前提條件的。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99第五節違約責任

(一)概念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第五節違約責任(一)概念100(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構成要件,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

特殊構成要件,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責任構成要件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101(三)違約行為的形態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

明示毀約

默示毀約

不履行

不適當履行

拒絕履行(完全不履行)

根本違約(不履行主要義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部分履行;遲延履行;瑕疵給付;地點、方式不當

(三)違約行為的形態預期實際明示毀約默示毀約不履行不102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明示毀約——明確肯定表示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

1、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也稱為先期違約,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1032、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都將構成實際違約。

(1)拒絕履行(2)遲延履行(期限)(3)不適當履行(質量)(4)部分履行(數量)債務人的給付遲延債權人的受領遲延2、實際違約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104(四)違約責任的承擔

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四)違約責任的承擔繼續履行105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繼續履行、依約履行、實際履行。作為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繼續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

金錢債務

非金錢債務

一方不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另一方當然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價款和報酬。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也稱為強制繼續履行、依約履行、實際履行1062、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錢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實際損失(直接損失)

可得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

2、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1073、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違約金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第二,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確定的。

第三,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生效的責任方式。

3、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108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1094、定金

(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定金(1)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約定110(2)定金的法定比例: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3)定金與違約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2)定金的法定比例: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111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10套,價款總計為150萬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設備,甲公司交付了45萬元貨款。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4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112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7套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產,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證責任。9月,該種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113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理由。(區別主合同與定金合同)(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14(五)違約責任的免除

1、概念免責,是指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和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而導致合同不履行,債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而不承擔違約責任。這些法定的免責條件和約定的免責事由被統稱為免責事由。(五)違約責任的免除1、概念1152、免責事由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泥石流、山崩、雪崩、沙暴、蝗災等。

人的行為,包括戰爭、罷工、騷亂以及技術風險等。這些行為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也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因此也可以稱為不可抗力事件。

2、免責事由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人的行為,包括戰1163、不可抗力與免責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在某些情況下,不可抗力的事由只是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暫時不能履行,這樣,當事人只能部分被免除責任,或者暫時停止履行,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以后如能夠履行還要繼續履行。

3、不可抗力與免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117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以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向對方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并應取得有關證明。同時也應當盡最大的努力消除事件的影響,減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118案例:原告常州方圓制藥有限公司系主要從事國家一類新藥硫酸依替米星生產的制藥企業。其于2001年2月向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常州供電公司申請并選擇近期正式用電容量為630kv,主要用電設備為空調、生產設備等。但原告對其中供電要求一欄未填寫內容,即未提出特殊要求。原告的申請經被告批準,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9月3日簽定了《高壓單電源供電合同》,雙方并對電力運行事故造成的損害的賠償等相關內容作了約定。合同約定了本案原告為3類用電單位,即其用電負荷為三級。案例:原告常州方圓制藥有限公司系主要從事國家一類新藥硫酸依替1192002年3月20日,市內出現較大降雨天氣。20時03分原告所使用的供電線路開關跳閘重合未成,引起斷電。被告遂立即趕至現場進行察看和搶修,在搶修過程中被告臨時在其他線路搭線調電,恢復送電。3月21日申請全線事故處理,經指揮中心同意后,上午9時中斷了臨時用電。中午12時許經檢修后被告恢復供電。在兩次斷電過程中因原告正組織藥品生產,由于這二次斷電,原告投入生產的原料報廢,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當日原告即向常州新區管委會投訴,要求解決賠償事宜,因未能解決,原告遂向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3月20日,市內出現較大降雨天氣。20時03分原告1201、本案中停電事故是否是不可抗力?2、被告第二次斷電前是否應通知原告?首先,關于本起事故是不可抗力,第二次的停電是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持續行為。根據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常州供電公司提供的氣象局的資料能夠證明第一次的斷電系自然災害引起,屬于不可抗力,同時由于第一次恢復供電系臨時搭線,因此第二次的斷電系被告履行的正常搶修行為,被告在本起斷電事故中并不存在過錯。1、本案中停電事故是否是不可抗力?121其次,關于被告第二次斷電前是否應該通知原告。根據相關電力法規的規定,“電力負荷應根據其重要性和中斷供電在政治上、經濟上所造成的損失或影響程度,分為三級,即一級負荷、二級負荷、三級負荷。“同時《電力供應使用條例》規定,“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正式供電前,根據用戶用電需求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以及辦理用電申請時雙方已認可或協商一致的文件,簽訂供用電合同。”作為三級負荷用電單位的原告,其在未與供電單位對用電作特殊約定的前提下,只能屬于一般用戶。其次,關于被告第二次斷電前是否應該通知原告。根據相關電力法規122另根據《電力供應使用條例》規定,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如屬計劃檢修,則供電單位負有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的義務,如屬臨時檢修,則應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而本案中被告第二次停電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繼續搶修行為,既非計劃檢修,亦非臨時檢修,故本案被告對本次斷電行為無通知的義務。即使是臨時檢修,作為一般用電用戶的原告,電力條例也并未強制規定供電方對其負有通知義務。況且被告作為供電方按照《電力供應使用條例》規定,在本次事故發生后,采取了緊急搶修,盡速恢復了供電,其已經履行了搶修義務。另根據《電力供應使用條例》規定,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如屬計劃123因此法院在認定被告無過錯、且其已經全面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認為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由其自身承擔,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判決。因此法院在認定被告無過錯、且其已經全面履行職責的情況下,認為124第二章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125某食品加工廠因公司業務擴大,急需包裝材料,于是向甲、乙兩家包裝材料公司發出函電。函電中稱:“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裝紙,如貴公司有貨,請速來函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購買。”甲、乙兩公司在收到函電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廠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他們備有現貨,且告知了A4型包裝紙的價格,而甲公司在發出函電的同時,派車給食品加工廠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裝紙。某食品加工廠因公司業務擴大,急需包裝材料,于是向甲、乙兩家包126在該批貨物送達之前,食品加工廠得知乙公司的包裝紙質量較好,而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電,稱:“我公司愿購買貴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裝紙,盼速發貨,運費由我公司承擔。”在發出函電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發函稱已準備發貨。下午,甲公司將5000令包裝紙運到,食品加工廠告知甲公司,他們已決定購買乙公司的貨物,因此不能購買甲公司的貨物。甲公司認為,食品加工廠的拒收貨物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訴。在該批貨物送達之前,食品加工廠得知乙公司的包裝紙質量較好,而127問題:(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于什么行為?(2)甲、乙兩公司的復函行為是什么行為?(3)食品加工廠第二次向乙公司發函的行為是什么行為(4)食品加工廠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5)食品加工廠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6)食品加工廠有無義務接受甲公司的包裝紙?本案中甲公司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問題:(1)食品加工廠向甲、乙兩公司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128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及其法律特征1292、合同的法律特征

其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其二,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其三,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四,合同是當事人合法的行為。

2、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130二、合同法

1、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二、合同法1、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平1312、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質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

2、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合同法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132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和約束。它反映在合同法中,就是肯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133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履行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三,承擔合同責任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134(2)自愿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此即合同法的自愿原則。其核心是充分尊重當事人在進行合同活動中對外表達的內心真實意愿。

(2)自愿原則《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135(3)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合同法律行為時,本著公正的觀念,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對等交換,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實現各自的合同利益。

(3)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136這一原則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對應性。第二,雙方取得的利益與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要大體相當。第三,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應該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剝奪他方的財產,侵犯他人的利益;不得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得利益,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第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這一原則包含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137(4)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時,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權利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帝王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行使權利138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139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一,貨幣貶值。在以貨幣作為履行標的的長期雙務合同中,貨幣貶值是一種影響平衡關系的常見類型。一戰以后,德國帝國法院(RG)和后來的聯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這種類型的判決。有這樣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張其維持生活的費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變更退休金的數額。法院認為,這種情況已經構成了情勢變更,支持了其主張。

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一,貨幣貶值。在以貨幣作為履行標的140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二,法律變動與行政行為。法律變動通常為當事人所不能預見,往往會構成履行不能或情勢變更。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其一,征收。其二,稅法的變動。德國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見是,除非當事人對稅收的結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否則稅法變動的結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其三,兩德統一后的法律變動。兩德統一后,貨幣合并、土地私有化等進程導致原來東德境內的合同和許多東、西德之間的合同喪失了原來的基礎。對此,除了專門立法加以解決外,還有很多個案,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了相應的判決。其四,經濟管理法律的變動。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二,法律變動與行政行為。法律變動141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三,災難。天災人禍大多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為“情勢”,還要看其與合同的關聯程度。另外,在戰爭和其他災難后,國家會特別制定一些法律加以處理。所以,總的來說,在德國,基于災難而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況不多。就中國而言,在出現災難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通過適用《合同法》第117條的不可抗力條款加以解決。第四,其他經濟因素的變化。這里的經濟環境,包括影響民事主體生產和經營的各種客觀因素。其一,成本增加。但只是在特別的情況下,外界因素導致成本異乎尋常地增高,才有適用情勢變更的余地。其二,技術發展。技術的發展也可以導致合同標的貶值。德國法上的情勢變更類型第三,災難。天災人禍大多不能預見、142(5)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合同、追究違約責任以及處理合同爭議時,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這一原則主要包括:第一,依法訂立。第二,依法履行。

(5)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履行、變更143(6)公德、公序、公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即社會公共生活準則,是指人們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該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以道德為核心的概念,是一定社會應有的道德準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法律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保護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保護每一個公民的自身利益。

(6)公德、公序、公益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144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約定形式和法定形式

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約定形式和法定1451、口頭形式合同當事人以直接的語言交流方式為意思表示并訂立合同的形式。通常適用于面對面的交易和通過電話達成的交易中。合同以口頭形式訂立,并不需要當事人特別約定。只要是沒有約定形式,也沒有法定形式的合同,就可采取口頭形式。

1、口頭形式1462、書面形式當事人以文字表達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形式,它通常用于一些標的額大、關系復雜、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合同法》第1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2、書面形式當事人以文字表達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形式,它通常用1473、其它形式

推定形式:行為默示形式或意思實現形式。指當事人沒有用語言、文字意見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以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出承諾而訂立合同的形式。

3、其它形式推定形式:行為默示形式或意思實現形式。148二、合同的內容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第12條(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點和方式:(8)違約責任;(9)解決爭議的方法。二、合同的內容(一)合同的主要條款:第12條149(二)合同的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的概念與特征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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