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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3項目編號:合同編號:龍崗區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發包人:承包人:說明為了指導建筑物拆除施工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關的法規,參照《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單價)示范文本》(2015版)。按照“拆除+現場綜合利用”或者“拆除+清運+綜合利用”一體化模式,編制了《建筑物拆除施工及建筑廢棄物處理利用項目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一、《示范文本》的組成《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四部分組成。其中:1.“協議書”作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合同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相互承諾履行合同而簽署的協議。《協議書》包括項目概況、合同工期、完工標準、合同價格等合同主要內容,明確了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集中約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2.“通用條款”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就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筑物拆除施工及建筑廢棄物處理利用項目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具有較強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項目施工的基礎性合同條款。3.“專用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發包人與承包人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項目實際,經過雙方的談判、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對應通用條款的內容,對不明確的條款作出具體約定;對不適用的條款作出修改;對缺少的內容作出補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4.“補充條款”是對合同中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進行補充約定的條款。二、《示范文本》的性質和適用范圍《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適用于龍崗區建筑物拆除施工及其建筑廢棄物處理項目的施工承發包活動,合同當事人可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根據《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承包人聯合體承包人聯合體牽頭人:承包人聯合體成員:(注:根據承包人為單一主體或聯合體,選擇對應內容填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條例》、《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龍崗區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及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和承包人就項目建筑物拆除施工、清運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如下協議:一、項目概況1.項目名稱:2.項目地點:3.資金來源:4.項目規模及承包范圍:項目范圍內建筑物、構筑(附屬)物、其它附著物等的拆除施工、建筑廢棄物分類清運、減排及綜合利用等工作。其他:本合同中建筑物拆除總面積共平方米(以測繪機構出具的正式測繪報告為準)。5.建筑廢棄物處理方式:□移動式設備現場處理□外運至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廠處理。二、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計劃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完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三、完工標準承包人應按時無安全事故的完成建筑物拆除;按要求完成建筑廢棄物分類及綜合利用并且通過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完工驗收;完成清運(預留本項目后續新建項目回用的再生建材除外);其他:。四、簽約合同價 1、合同價款(大寫):(小寫)(¥元);其中:(1)拆除施工費用(小寫):;(2)建筑廢棄物處理費(小寫):;(3)建筑廢棄物運輸費(小寫):;(4)核減金額(建筑廢料回收費用)(小寫):;注:項目單價,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五、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1.本合同后雙方新簽訂的補充協議;2.合同協議書;3.中標通知書及其附件;4.合同補充條款;5.合同專用條款;6.合同通用條款;7.本項目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和投標報價規定;8.投標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遞交和確認并經發包人同意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資料和澄清文件等);9.現行的標準、規范、規定及有關技術文件;10.測繪機構正式測繪報告;1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12.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有關本項目的變更、簽證、洽商、索賠、詢價采購憑證等書面文件及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六、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七、承諾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項目實施資金以及按要求辦理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備案,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建筑物拆除、建筑廢棄物清運及綜合利用,確保項目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3.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項目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七、合同訂立與生效本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訂立地點:;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八、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份,承包人執份。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地址:郵政編碼: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注:承包人為單一主體時簽署此頁)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地址:郵政編碼: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承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地址:郵政編碼: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注:承包人為聯合體時簽署此頁)第二部分通用條款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合同主體與參與各方⑴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執行本項目投資或負責管理本項目的、具有相應項目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項目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資格和能力的合法繼承人。⑵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任命的行使發包人在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代表。⑶承包人:指其投標文件已為發包人所接受,并與發包人簽訂了合同協議書承建本項目、具有相應工程施工資質、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能力、建筑廢棄物運輸資質和資格(采用現場綜合利用方式的,可不要求運輸資質條件)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資格的合法繼承人。⑷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駐現場、并取得相應資格的項目管理人員,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⑸專業工程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專業工程施工合同并承建該合同指定專業工程的、具有相應項目施工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⑹分包人:指經發包人認可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承建本項目部分項目的、具有相應項目施工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⑺監理人:指由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項目監理工作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⑻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派常駐現場履行監理人職責的代表。1.2合同文件⑴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本項目建筑物、構筑(附屬)物、其它附著物等進行拆除、建筑廢棄物分類清運、減排及綜合利用,發包人支付價款,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由通用條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組成。⑵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工程圖紙和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⑶標準、規范:指本合同中約定的適用于本項目的技術標準、規范及其修改或補充。⑷工程量清單:指根據圖紙、技術規范,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有關格式、項目量計算規則等列出的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等的明細清單。載明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⑸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⑹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承發包雙方約定的與項目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承發包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1.3項目、現場與裝備(1)項目: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2)現場: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本項目施工的場地以及發包人在本合同中具體指定構成現場一部分的其他場所。(3)臨時占地:指為實施本項目而需要的一切臨時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臨時支線、便道、便橋和現場的臨時出入通道,以及生產、生活等臨時設施用地等。(4)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項目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1.4合同價格與費用⑴簽約合同價:指在中標通知書和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本項目應得到的價款。⑵合同價格: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⑶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⑷計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依發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⑸現場簽證: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對其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1.5施工工期⑴計劃開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本項目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⑵計劃完工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本項目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⑶合同工期: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完工日期的天數。⑷標準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標準》計算的本項目工期。《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標準》缺項的專業工程,其標準工期由發包人組織專家論證評審確定。⑸實際開工日期:指項目具備開工條件,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中指令的開始本項目施工的日期。⑹實際完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承包范圍和質量要求完成本項目施工并通過完工驗收的日期。⑺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實際開工日期至實際完工日期的天數。⑻交接證書:指本項目或本合同中約定有單獨工期的單項項目完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本項目移交所簽發的證書。(9)基準日期: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1.6其它⑴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⑵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⑶不可抗力: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⑷小時或天: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⑸法定節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它節假日。1.7標題本合同條款的標題不視為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釋及推定合同條款時,不列入考慮。1.8書面形式⑴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發出或發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⑵本合同在簽訂過程中應由打印形成,除承發包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外,如需手寫的,所有手寫部分必須由同一人手寫。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指定填寫人,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填寫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2一般約定2.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為說明。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⑴本合同簽訂后雙方新簽訂的補充協議;⑵合同協議書;⑶中標通知書及其附件;⑷合同補充條款;⑸合同專用條款;⑹合同通用條款;⑺本項目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和投標報價規定;⑻投標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評標期間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遞交和確認并經發包人同意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資料和澄清文件等);⑼現行的標準、規范、規定及有關技術文件;⑽圖紙和技術規格書;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⑿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有關本項目的變更、簽證、洽商、索賠、詢價采購憑證等書面文件及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承發包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2.2合同文件內容爭議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時,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在不影響本項目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并達成補充協議予以明確約定。雙方協商不成的,按通用條款第27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2.3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2.4法律、法規和規章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5標準、規范⑴本項目的材料、設備、施工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廣東省、深圳市頒布的相關標準、規范、規程和驗收標準的要求。當國家、行業及深圳市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以要求更嚴格者為準,設計文件另有規定除外。⑵發包人對項目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于或嚴于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復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⑶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以設計文件、產品說明書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發包人和監理人批準的技術方案為準。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⑷用于本項目的標準、規范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方式提供。2.6建筑物拆除資料的提供⑴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建筑物拆除有關資料,并組織向承包人進行技術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資料套數的,應自費復制。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第11.1款[開工]中開工通知書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資料。⑵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有關資料,供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項目檢查時使用。⑶如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承包人應在本項目開工前7日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報告,列明在不影響進度的條件下,發包人在整個施工期內應向承包人提供補充的資料的種類及最后期限。發包人收到書面報告后應及時予以補充,并按照2.6(1)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給承包人。⑷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后,發現資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限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后,應附具相關意見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限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后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2.7建筑物拆除資料提供的延誤⑴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資料,打亂項目施工進度計劃,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順延延誤的工期。⑵發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約定提供資料,是因為承包人未能提交本合同約定應由其提交的資料或提交的資料有誤所致,則承包人無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順延工期。2.8補充資料發包人為滿足本項目的正確實施和完成所需,可補充資料,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人發出,承包人應予執行。2.9完工資料⑴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在本項目完工驗收之前,承包人須按發包人要求或參照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技術檔案管理要求編制整理完工資料,報監理人審核后移交給發包人。2.10通知⑴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或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⑵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或監理人的一切通知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監理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⑶若一方的通信地址發生改變,應提前3天書面通知另一方,⑷如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方式將通知送至2.10⑴、⑵款指定的地址,視為送達。2.11嚴禁賄賂⑴承發包雙方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⑵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2.12交通運輸⑴出入現場的權利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準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并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并根據項目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項目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⑵場外交通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項目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并承擔相關費用。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要求詳見第15條[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要求]。⑶場內交通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并應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項目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為保證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會便道或便橋及交通疏解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5)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2.13知識產權⑴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項目自行編制或委托編制的技術規范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⑵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項目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項目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復制、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于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復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⑶承發包雙方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項目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項目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⑷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采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2.14保密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方。2.15化石、文物的保護在現場發現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質或考古意義的結構物和其他遺跡或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于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壞,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3發包人3.1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任命發包人代表,發包人代表的姓名在專用條款中明確。本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確認、批準、同意、審批等事項均應以發包人蓋章或發包人代表簽字為準。發包人如需更換發包人代表,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3.2發包人的義務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支付的款項,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礎資料和施工條件,并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完工驗收。3.3發包人人員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關于項目安全、質量、環境保護與文明施工的規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3.4發包人的工作⑴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在本項目開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①辦理土地征用、搬遷補償等工作,負責協調原建筑物所有權人移交建筑物,負責組織對影響建筑物拆除項目安全施工的水、電、煤氣、電纜等各種管線的切斷、遷改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上述工作遺留的問題;②根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接駁地點,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駁到施工場地內,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③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間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項目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⑤辦理有關建筑物拆除以及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批件;⑥確定建筑物拆除范圍,組織現場交驗并移交給承包人;⑦根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承包人和監理人進行會審和交底;⑧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等的保護工作;⑨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⑵發包人未完成前款約定的各項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辦理,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和(或)順延延誤的工期。3.5發包人委托發包人可將3.4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承包人4.1承包人的義務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承包人應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項目。為此,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監督管理、人工、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約定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項目而需要的各種資源。4.2承包人的工作⑴承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完成以下工作:①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②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完成項目;在本項目或本項目中某單項項目已完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以前,負責已完項目的保護工作,并承擔費用。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③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④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項目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項目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采取環境保護措施,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⑤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以及建筑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⑥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⑦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項目,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⑧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完工資料,完成完工資料立卷及歸檔,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完工資料的套數、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⑨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⑵承包人未完成3.5款及4.2款約定的各項工作,應視為承包人違約,承包人按25.2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給發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和(或)工期不予順延。4.3項目經理的任命和職責⑴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監理人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⑵承包人任命的項目經理,應取得符合本項目要求的建造師資格,應在承包人單位注冊,應與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一致,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在專用條款中明確。⑶若承包人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與投標文件的承諾不一致,或項目經理未及時到位或未常駐現場,或同時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發包人可按照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對承包人進行相應處罰。⑷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項目有關的人身、財產和項目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4.4項目經理的更換⑴承包人的項目經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換:①因重病或重傷(持有縣、區以上醫院證明)兩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②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單位的;③因管理原因發生重大項目質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認為該項目經理不稱職需要更換的;④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發包人要求更換的;⑤因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的;⑥因涉嫌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⑦死亡。⑵承包人如確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并報發包人同意,并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否則更換無效。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續任項目經理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項目經理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承包人未經監理人及發包人同意更換項目經理的,發包人可按照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對承包人進行相應處罰。⑶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5項目經理的臨時授權⑴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未經發包人批準,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⑵項目經理臨時任命人在項目經理暫離現場期間行使項目經理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負責。臨時任命人在項目經理授予職權范圍和期限內的工作,項目經理應予認可。4.6施工管理人員⑴承包人應按照投標文件的承諾,為本項目配備專業工程師、施工員、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負責人,預算員、安全員、資料員等施工管理人員。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7天內提交施工管理人員的名單和詳細情況供監理人和發包人審核,承包人管理機構的設置應與投標文件一致。⑵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項目經理、專業工程師、安全員、資料員)應保證常駐現場。承包人如確需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并報發包人同意。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⑶承包人的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出現以下情況,應承擔專用條款的約定的違約責任:①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設置與投標文件的承諾不一致;②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不到位;③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④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同時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項目的任何職務。⑷發包人對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4.7聯合體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組成的聯營體、聯合體或其他形式的組合:①各成員在履行合同上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②各成員應將有權約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負責人通知發包人;③未經發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變其組成或法律地位;④各成員的責任、權利、義務、合同價款的分配比例及方式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5監理人5.1監理人的通知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列明監理人。實施監理的項目,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的名稱、姓名、監理內容書面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如需更換監理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監理人的職權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條款約定的職責,行使本合同訂明或必然隱含的權力。除合同明確說明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內的任何職責和義務。監理人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5.3監理人權力的限制⑴監理人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但是,當監理人行使下列需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①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②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誤工期;③對本項目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④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⑤提出或批準索賠;⑥簽發項目款支付證書;⑦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⑧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需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⑵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立即影響項目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下,監理人可先行行使5.3款⑴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5.4總監理工程師⑴監理人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總監理工程師(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監理人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亦可隨時將其授予總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職權撤回。任何此類授權和撤回應由監理人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⑵總監理工程師對監理人負責,履行和行使監理人授予的職責和權力。總監理工程師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時,視同監理人。5.5監理人指令⑴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監理人的指令以書面形式送達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⑵必要時,監理人可以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人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承包人在監理人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之后,未收到監理人的書面確認,應在監理人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人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⑶承包人認為監理人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通知承包人。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⑷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項目或其采用的材料和項目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準,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項目、材料、項目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5.6監理人未盡義務或失誤監理人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因監理人的失誤,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轉讓、分包6.1轉讓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承包人有上述轉讓行為,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6.2分包⑴如承包人不具備其本工程承包范圍內的某專業工程的專項施工資質時,應對該專業工程實施分包。⑵承包人不得將項目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由承發包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⑶未報經監理人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其本項目承包范圍內的任何部分項目分包。如承包人有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分包行為,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⑷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項目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如出現分包人將分包項目的任何部分再分包的行為,承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⑸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范圍內全部項目肢解分包。如承包人有將其承包范圍內全部項目肢解分包的行為,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6.3分包人的確定⑴承包人按照6.2⑴款對某專業工程實施分包時,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專業工程的施工資質條件,同時滿足專用條款約定的條件。⑵選擇分包人時,承包人有義務依據監理人的要求向監理人提供擬選分包人的一切資料,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批準后作為分包人。6.4分包合同⑴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后7天內,應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各一份存檔。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將分包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⑵承包人對分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本合同約定承包人的任何義務與責任,承包人在分包項目現場應派駐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承包人違約或疏忽。⑶分包項目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除本合同另有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項目價款。⑷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供其向分包人支付項目款項的證明。如承包人有拖欠分包人項目款項行為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并從承包人的應得項目款項中抵扣。7專業工程發包7.1專業工程承包人⑴發包人可將本項目中承包人承包范圍以外的專業工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另行組織招標確定專業工程承包人,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以及專業工程承包人。⑵專業工程施工合同由發包人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發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應由專業工程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任何由于專業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責任和義務,或由于專業工程承包人的過失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包人免于承擔。⑶專業工程承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協調管理,施工中協作配合。7.2總承包服務費⑴總承包服務費是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與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完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包括總包管理服務費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保管費,其對應的工作內容可在專用條款中詳細約定。⑵發包人自行發包的專業工程需要使用承包人設施或其提供的服務,其費用已包含在總包項目費用或該分包項目費用中,可由專業工程承包人和承包人根據該設施或服務情況協商支付,不得向發包人另行索要。7.3工作界面協調⑴承包人應做好與本項目相關各專業工作界面的協調工作。本項目施工期間,承包人應無條件服從發包人及監理人的統一協調指令,并指定專人負責接口協調工作,確保發包人及監理人指令的及時實施。⑵承包人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根據設計文件和現場調查資料,充分考慮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內容,制定可能引起接口部位安全質量問題的預防措施;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本項目需其它專業工程提供接口的細目清單,交由監理人統一協調;或接受監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時實施接口指令作業。⑶承包人與其它項目之間應當就施工接口、測量控制網點、預埋件(預留孔洞)位置和尺寸等資料及時互通信息,中線控制樁點應貫通測定,水準點應相互閉合,以確保施工順利進行,避免項目質量事故的發生。⑷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時對項目接口問題進行協調或未及時實施監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項目延誤、返工或其它損失,所有損失和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或監理人均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承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包括并不限于采取扣付項目款等方式。8用工和勞務8.1勞動合同⑴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聘(雇)用勞動者。承包人不得從為發包人或監理人服務的人員中招雇任何人員。⑵承包人應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聘(雇)用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按國家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明確勞動報酬等內容,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⑶若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現場施工,則視為承包人違約,并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8.2勞務分包⑴承包人實施勞務分包的,應將勞務發包給具有相應勞務資質的勞務企業,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勞務企業支付勞務費用。⑵承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合同中要求勞務分包企業對所有派遣勞動者購買意外傷害險和工傷保險,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專用條款約定額度。保險單復印件應提供一份給發包人備案,承包人未對勞務分包企業提出此要求或雖然提出此要求但勞務企業未購買此保險的,承包人應完善相關購買手續,否則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企業向受傷害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8.3勞務分包合同⑴選擇勞務分包企業時,承包人有義務依據監理人的要求向監理人提供擬選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切資料,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批準后作為勞務分包企業。⑵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7天內,應將勞務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各一份存檔。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將勞務分包合同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⑶若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工地上有未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未按前款要求進行備案的勞務企業人員在現場施工,則視為承包人違約,并承擔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8.4勞動者工資⑴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勞務費,不得拖欠或克扣。對發包人支付的項目款,承包人須優先用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勞務分包企業的勞務費。⑵承包人拖欠勞動者工資或勞務分包企業勞務費用的,經被拖欠人催付,承包人仍不予支付的,被拖欠人可以向發包人請求代為支付,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核查情況屬實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的項目款(或預付款、保證金等)中扣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或勞務費。8.5職業健康⑴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并提供勞動保護,并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⑵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并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項目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9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9.1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的編制與提交⑴承包人應編制本項目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對合同項目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①施工方案;②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③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④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⑤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⑥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⑧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⑨承發包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⑵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進度計劃。監理人應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監理人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見的,承包人應根據該意見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或要求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項目進度計劃,待監理人確認后執行。監理人對上述計劃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義務。9.2臨時設施的圖紙和文件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同時,向監理人報送本項目臨時設施的圖紙和資料文件。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臨時設施總平面布置圖及必要的文字說明,如生產、生活設施、水電供應、道路、排水系統、環保環衛、安全防護措施,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等必要的文字說明和圖表資料,經批準后實施。9.3項目進度計劃項目進度計劃應按照關鍵線路網絡圖和主要工作橫道圖兩種形式分別編繪,并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在需要時每個月修正一次。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人對進度的檢查、監督。項目實際進度對于在完工時間內完工過于遲緩或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和建議進行整改并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經監理人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9.4項目用款計劃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按項目進度計劃向監理人提交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項目用款計劃,以備監理人查閱。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項目用款計劃。10施工準備10.1現場考察與勘察資料分析⑴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并在勘察設計文件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發包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⑵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條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對象的性質、進行本項目所需的項目及材料的性質、生活與施工條件;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項目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也不得免除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10.2施工場地提供⑴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以滿足承包人進行本項目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場地,致使本項目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⑵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搬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監理人通知后,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及時調整項目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搬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⑶征地紅線內的項目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使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將臨時用地恢復原狀。10.3施工放線⑴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于第11.1款〔開工〕中開工通知書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項目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同時承擔由于其錯誤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費用損失和工期延誤的補償責任。⑵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項目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項目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監理人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⑶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志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10.4施工組織準備工作本項目開工前,承包人應及時做好如下施工組織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⑴組建施工管理機構和專業作業隊伍,并進行進場前的施工教育培訓;⑵編制材料和設備供應計劃并做好供應,安排好施工機具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⑶核實場內搬遷項目情況,并報監理人交由發包人與有關部門處理;⑷架設供電線路,接通施工用水管路,確定材料、設備等運輸線路;⑸做好場區的臨時排水、泄水口、車輛、車輪沖洗溝槽設施及場地、道路硬化等及其他全部臨時項目;⑹組織施工機械設備和材料進場;⑺落實季節性施工措施;⑻向監理人提交安全生產(含消防安全)計劃;落實安全、消防和保安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10.5施工技術準備工作本項目開工前,承包人應及時做好如下施工技術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⑴熟悉、審核設計圖,參加監理人組織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⑵參與監理人組織的測量交樁,復測控制樁和水準點,并制定測量方案和監控量測方案;⑶按監理人要求,優化施工組織設計;⑷做好技術交底和培訓,安排好檢驗試驗工作。10.6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⑴在施工期間,如遇到承包人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順延延誤的工期,費用的承擔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⑵在確定損失和(或)延誤的工期時,應該考慮監理人已經發給承包人與此有關的指令,以及在沒有監理人具體指令情況下,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措施。⑶對于專用條款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投標報價中計入由于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11開工及延期11.1開工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項目或按專用條款13.1款約定的單項項目開工日期開始本項目中某單項項目的施工。11.2開工延期⑴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監理人應在接到開工延期申請后48小時內予以審核,并報發包人審批后答復承包人。發包人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發包人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限內提出開工延期申請的,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⑵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監理人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發包人的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⑶按照11.2⑴、⑵款情形確定延期開工后,監理人應在具備開工條件后至少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12暫停施工和恢復施工12.1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后,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12.4款〔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12.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后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25.2款〔承包人違約〕第⑹項約定的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12.3指示暫停施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12.4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復有異議,按照第27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12.5暫停施工后的復工暫停施工后,發包人和承包人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項目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并確定項目復工條件。當項目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因發包人原因無法按時復工的,按照第13.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12.6暫停施工期間的項目照管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項目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13工期及延誤13.1工期本項目須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根據第13.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本項目的任何單項項目須在專用條款約定的各段時間內完成,或在根據第13.2款[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13.2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⑴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⑵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準等開工條件的;⑶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⑷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⑸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項目預付款、進度款或完工結算款的;⑹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準等文件的;⑺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完工日期,確保實際工期不低于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9.3條〔項目進度計劃〕對進度計劃進行修訂。13.3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逾期完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和逾期完工違約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繼續完成項目及修補缺陷的義務。13.4提前完工⑴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完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議書,提前完工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完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項目進度的措施,并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完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后7天內予以答復。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⑵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議書,提前完工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完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采取加快項目進度的措施,并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承擔。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承發包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前完工的獎勵。⑷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的,若工期壓縮超過按《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標準》計算所得本項目標準工期20%的,應按現行《深圳市建設工程計價費率標準》規定的方法和推薦系數計算趕工措施費和夜間施工費,并扣除本項目招標控制價中已列明的趕工措施費和夜間施工費后向承包人支付補償費用,補償費用支付后,發包人不再按照13.4.(3)項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勵費。《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工期標準》缺項的專業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縮短工期的,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壓縮工期補償費用計算方法。13.5工作時間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規定的節假日進行永久項目的施工應經監理人的認可,并應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了項目的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絕對必要的作業,則不必事先經監理人的許可,但應在事后立即向監理人報告。14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14.1發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⑴發包人應按照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管理與支付辦法,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并向承包人按時足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費。⑵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⑶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規定進行施工。⑷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并順延延誤的工期。⑸專用條款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14.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⑴承包人應遵守有關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標準和規定,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清單,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方案,并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監理人。對監理人要求需采取特殊安全防護措施的分項項目施工前,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監理人和發包人批準后,方可施工。⑵承包人應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企業現場安全文明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監理人、發包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情況。⑶承包人施工現場應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設施與保護器材,設立安全警告標志牌,并為施工現場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人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用品。施工作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承包人有責任管制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⑷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由承包人統一管理,并對其使用負責。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實施的,由分包人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經承包人批準后及時支付所需費用。⑸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并按相關規定立即上報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由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⑹承包人有責任維護發包人的社會形象,避免由于施工引起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如噪音、粉塵、排污等)問題而造成對發包人的索賠。由于上述問題造成的索賠由承包人承擔全部責任。⑺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按相關部門要求采取應急措施。⑻專用條款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責任。14.3監理人對安全文明的監督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落實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承包人已經落實的安全文明措施,監理人應當及時審查確認。監理人發現承包人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向發包人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14.4安全文明措施費的專款專用⑴承包人應確保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及金額備查,并設立單獨的安全文明措施費銀行賬戶,接受發包人的監管。⑵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措施費。承包人不按約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負主要責任。14.5承包人的安全防護和現場作業⑴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并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⑵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以及實施爆破作業、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前應向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監理人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相應安全防護措施費用。⑶承包人應將其作業限制在現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場沒有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項目。14.6緊急情況處理在項目實施期間發生危及項目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愿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雇傭其他人員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于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14.7事故處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14.8承包人的環境保護責任⑴承包人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護施工現場內外環境,限制由其施工作業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對公眾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和妨害。承包人應確保因其活動產生的氣體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過政府部門規范要求。⑵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嚴格執行《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依法文明施工,盡可能減少施工對居民生活的影響。⑶承包人在開工前應向政府環保部門申報施工期的環保方案。如需夜間連續施工,必須提前到政府環保部門申請核準手續。15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要求15.1余泥渣土運輸車輛證件要求承擔本項目余泥渣土運輸任務的專業運輸單位及其營運的余泥渣土運輸車輛應當持有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下列有效證件:⑴專業運輸單位應持有營業執照和交通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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