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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精選文檔精選文檔精選文檔信譽證的再轉讓

I銀行開立一張不可以撤消可轉讓跟單信譽證,以M作為得益人,

A行為該證的通知行。在A行將該證通知M后,M指示A行將此證轉讓給X,該轉證的到期日比原證早1個月。第二得益人X遇到轉證后,對于轉證的一些條款與第一得益人M產生了分歧。兩方經過多次協商,終未達成協議。而此時,該轉證已過期。

于是M央求A行將已過期的未使用的轉證恢復到原證。鑒于原證到期日還有1個月,M要求A行能將恢復到原證的金額再度轉讓給新的第二得益人Y。A行以為它不可以同意M的做法。因為將該證轉讓給Y構成了信譽證的第二次轉讓,而這正違反了《UCP600》第38條的規定。何況,A行未從第二得益人X處收就任何貨物未出運.轉證未被使用或許同意撤掉轉證之類的信息。

剖析

A行在認識上存有誤區。將未使用過的轉證再次轉讓給另一新的第二得益人不可以被視作為二次轉讓。《UCP600》第38條規定:除非信譽證還有規定,可轉讓信譽證只好轉讓一次,所以,該信譽證不可以按第二得益人要求轉讓給隨后的第三得益人。依據此條則意,由第一得益人作出的再次轉讓其實不構成二次轉讓,而視為一次同時轉讓給多個得益人的情況。所以此等轉讓其實不是為《UCP600》所嚴禁。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得益人X并未接受轉證,第一得益人M自然可以自動地將該證轉讓。自然A行也并未義務接受M再次轉讓的指示。《UCP600》第38條又規定:除非轉讓范圍和方式已為轉讓行明確同意,轉讓行并沒有辦理該轉讓的義務。假如A行同意將該證轉讓給Y,比較慎重的做法是:它從X處獲得一份書面指示同意撤掉未用的轉證,同時退輾轉證通

知。

開證行對議付行的償付責任

1992年10月,法國某公司(賣方)與中國某公司(買方)在上

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于計算機的合同,每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以撒銷的信譽證支付,1992年12月馬賽港交貨。1992年11月

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依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以撤掉的信譽證,拜托馬賽的一家法國銀行通知,并議付此信譽證,1992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臺計算機裝船,并獲守信譽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據后,即到該法國

議付行議付。經審察,單證吻合,銀行馬上20萬美元支付結賣方。與此同時,載貨船走開馬賽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碰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都沉入海洋,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得悉所購貨物全都滅失的悄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擬拒絕償付議忖行巳議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原由是其客戶不可以獲得所希望的貨物。

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開證行能否因為這批貨物全郁滅失而免去其所肩負的付款義務

買方的損失加何獲得賠償

剖析:

1這批貨物的風險自1992年12月馬賽港交貨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

方。(貨物在裝運港超出船舷)

開證行不可以因為這批貨物所有滅失而免去其所肩負的付款義務。

3.買方的損失可以經過賣方提交的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跟單信譽證一致常例》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指定另一家銀行,或同意任何銀行儀付,或受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加以保兌,開證行受權上述銀行憑表面上吻合信譽證條款的單據辦理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并保證按本條規定對上述銀行予以償付”。

本案中,議付行已經議付了信譽證,依據上述規定,開證行中國銀行行上海分行只有在法國銀行沒有在單證一致的情況下付款時,方可拒絕向議付行償付,假如只以客戶不可以獲得所希望的貨物為由而拒絕償付,開證行對付議付行肩負責任。因為,信譽證獨立于貨物買賣合同,信譽證款項的支付以單證吻合為前提.與貨物沒關。信譽證更正

1.香港匯豐銀行經過中國銀行大連分行通知信譽證給出口公司。后

因急于傳達更正書,采納匯豐銀行大連做事處通知更正書,更正貨物規格。因為更正書未及時通知至得益人,得益人按原規格裝運貨物并議付,結果遇到開證行拒付。開證行拒付能否合理

2.某日,上海大眾食品公司出口黑龍江大豆5000噸至朝鮮,兩方商定采納信譽證方式結算。于是,朝鮮客商要求朝鮮外貿銀行開出不可以撤掉信譽證一份,該不可以撤掉信譽證的得益人為上海大眾食品公司,開證申請人為朝鮮客商,開證行為朝鮮外貿銀行,議付行則為上海大同銀行。信譽證的有效期為2004年5月30日,貨物的裝運期為2004

年5月15日。

2004年4月,朝鮮客商經過朝鮮外貿銀行發來更正電一份,要求貨物分兩批分別于5月15日、30日出運,信譽證的有效期展延至6

月15日。上海大同銀行在第一時間將信譽證更正通知了得益人。

5月30日,上海大眾食品公司將5000噸黑龍江大豆裝船出運,

在備齊了所有信譽證所要求的單據后,于6月3日向上海大同銀行要

求議付。上海大同銀行審單后拒絕對其付款。

外國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一家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化肥500

噸。合同規定,1994年1月30日前開出信譽證,2月5日前裝船。

1月28日買方開來信譽證,有效期至2月10日。因為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將信譽證有效期延伸至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2月

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遇到拒絕。

1、銀行能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何

2.作為賣方律師,應當如何辦理此事

1.香港匯豐銀行經過中國銀行大連分行通知信譽證給出口公司。后

因急于傳達更正書,采納匯豐銀行大連做事處通知更正書,更正貨物

規格。因為更正書未及時通知至得益人,得益人按原規格裝運貨物并

議付,結果遇到開證行拒付。開證行拒付能否合理

剖析:信譽證更正經過原通知行傳達

開證行這樣做不合理。UCP規定:“如一家銀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務將信譽證通知給得益人,它也必然利用同一家銀行的服務通知更正。”所以,因為未及時通知得益人而造成單證不符的責任應由開證行肩負。再者,該更正未經得益人同意,更正并未奏效,原信譽證有效,開證行不得拒付。

2.某日,上海大眾食品公司出口黑龍江大豆5000噸至朝鮮,兩方商定采納信譽證方式結算。于是,朝鮮客商要求朝鮮外貿銀行開出不可以撤掉信譽證一份,該不可以撤掉信譽證的得益人為上海大眾食品公司,開證申請人為朝鮮客商,開證行為朝鮮外貿銀行,議付行則為上海大同銀行。信譽證的有效期為2004年5月30日,貨物的裝運期為2004年5月15日。

2004年4月,朝鮮客商經過朝鮮外貿銀行發來更正電一份,要求貨物分兩批分別于5月15日、30日出運,信譽證的有效期展延至6

月15日。上海大同銀行在第一時間將信譽證更正通知了得益人。

5月30日,上海大眾食品公司將5000噸黑龍江大豆裝船出運,

在備齊了所有信譽證所要求的單據后,于6月3日向上海大同銀行要求議付。上海大同銀行審單后拒絕對其付款。剖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信譽證更正事例。本例中信譽證的更正通知了得益人,而得益人沒有明確表示接受或拒絕,在此情況下,若其按舊證內容辦理,我們以為他拒絕了更正,若按新證內容辦理,我們則以為他接受了更正。本例的情況明顯是大眾食品公司接受了信譽證的修

改。因為該信譽證的更正項目有三項:分批裝運、裝運期、有效期。

既然大眾食品公司接受了信譽證的更正,它就必然通盤接受,而不可以接受部分、拒絕部分。所以,大眾食品公司接受展裝運期和有效期而拒絕分批裝運的做法不吻合規定,議付行的拒付完滿正確。

啟迪:

在不可以撤掉信譽證情況下,任何方對信譽證的更正,都必然經

過各當事人的同意,特別是得益人的同意,方能奏效。當更正項目不但調項時,則必然所有項目接受,不然必然所有項目退回,不可以只接受此中一項,而拒絕其余各項。外國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一家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購買化肥500

噸。合同規定,1994年1月30日前開出信譽證,2月5日前裝船。1月28日買方開來信譽證,有效期至2月10日。因為賣方按期裝

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裝船期延至

2月

17日并將信譽證有效期

延伸至

2月

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

2月

日貨物裝船后,賣方到銀行議付時,遇到拒絕。

1、銀行能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何

2.作為賣方律師,應當如何辦理此事

剖析:1.銀行有權拒付貨款。

2.作為賣方律師。應當要求買方通知銀行將信譽證更正并展

期。

依據《跟單信譽證一致常例》500號的規定,信譽證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出的,但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銀行只受原信譽證條款拘束,而不受買賣兩方之間合同的拘束。合同條款改變,但信譽證條款未改變,所以銀行只好依據原信譽證條款做事。買賣兩方達成更正信譽證的協議并未通知銀行并獲得銀行同意,銀行可以拒付。作為賣方律師,當銀行拒付時,可要求買方通知銀行更正信譽證證展期,或依據更正后的合同條款,直接要求買方推行付款義務。交單特按限時

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一批,外國買方經過開證行準時開來信譽證。該證規定有效期為7月31日,但沒有規定運輸單據出單日期后須交單議付的特按限時,證內注明按UCP600辦理。外貿公司于7月4日將貨物裝船達成獲得提單,簽發日期為7月4日。問:外貿公司最遲應在何日將單據送交銀行議付為何

剖析:交單特按限時:21天

外貿公司最遲應在7月25日將單據送交銀行議付。UCP600規定:信譽證規定交單到期日外,凡要求提走運輸單據的信譽證,還須規定一個在裝運此后按信譽證規定必然交單的特按限時。如未規定該期

限,銀行將不予接受遲于運輸單據出單日21天后所提交的單據。據此,本案外貿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單。

分批裝運

我方公司與法國公司訂立一份出口300公噸凍品合同,規定2010

年4月至9月,每個月均勻交貨50公噸,即期信譽證支付,來證規定貨物裝運前由出口口岸商品檢驗局出具船邊測溫證書作為議付的不可以

缺乏的單據之一。4月至6月份交貨正常,并順利結匯。7月份因船

期延緩,延遲至8月5日才實質裝運出口,海運提單到簽為7月31日,但送銀行議付的商檢證中填寫船邊測溫日期為8月5日。8月7

日出口人在同船又裝運50公噸,開證行收到單據后,來電表示對這兩批貨物拒付貨款。試剖析開證行拒付的依據。

剖析: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卸貨港不算分批

1)7月的貨物,商檢證中的日期與其余單據不一致,單單不一致,所以銀行拒付。

2)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便提單表示不一樣樣的裝

船日期,仍不作為分批裝運。本例中,7月應出運的貨物與8月出運的貨物裝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不可以視為分批裝運,違反了信譽證要求每個月均裝的要求,所以銀行拒付。

3)對于分批裝運的貨物,假如此中任何一期未按信譽證所規定的

限時裝運,則信譽證對該期及此后各期均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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