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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填寫式樣稿)1.1.1第一部分協議書(填寫)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結構,主樓地上層,地下層,裙樓地上層,地下層,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資金來源: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如承包人投標書、發包人招標文件及招標圖紙、招標答疑文件中明確的內容有不利于我方的盡量不予約定在此)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元(人民幣)¥: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注:盡量填署我方簽約的時間)合同訂立地點:(注:盡可能定為承包人所在地)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鑒證機關意見:經辦人:年月日1.1.2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涵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3費用:指不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14工期:指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圖紙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監理單位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可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按專用條款約定作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11.開工及延期開工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3.工期延誤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不可抗力;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15.工程質量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6.檢查和返工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8.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9.試車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作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9.5雙方責任(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與檢查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全權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21.安全防護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線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22.事故處理22.1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六、合同價款及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應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24.工程款預付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5.工程量的確認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在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現場。(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工程變更29.工程設計變更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30.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31.確定變更價款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格,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33.竣工結算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4.質量保修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質量保修期;質量保修責任;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違約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2)本通用條款第26.4條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36.索賠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37.爭議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39.2不可抗力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40.保險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1.擔保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如發現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44.合同解除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定貨的材料、設備由定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定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定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與終止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45.3合同的權力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46.合同份數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47.補充條款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1.3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填寫)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1)本合同簽訂后,發包人與承包人達成一致的洽商、會議紀要等書面文件(以倒順序時間解釋);(2)本合同協議書;(3)本合同專用條款;(4)通用條款;(5)投標書及其附件;(6)中標通知書;(7)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8)施工圖紙;(9)工程量清單;(10)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將有利于承包人解釋的盡可放在前面)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不使用其他語言文字。3.2適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財政部建設部財建[2004]369號文等國家、地方、行業的各類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指導性文件。(匯總討論時注意涂紅部分是否屬于行政法規,如不屬于應放入補充條款中)(把有利本單位的行政法規約定在內)3.3適用標準、規范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現行國家及地方的有關標準及其他適用于本工程的技術、規范。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承包人自備國家有關的標準、規范。非國家標準,如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設計院標準,由發包人在提供施工圖時同時提供。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按實際情況)但涉及到翻譯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圖紙4.1發包人向承包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開工前天提供圖紙套(含竣工圖套)。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按發包人要求)但涉及到保密費用,按通用條款執行。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按實際情況約定)但涉及到翻譯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職務: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委托的職權:負責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工期、投資控制。發包人在本合同簽訂后的一周內向承包人提供蓋有發包人印章的《監理合同》復印件一式二份。(讓現場人員充分地了解監理工程師的權限,有些文件特別涉及到經濟性文件,監理的權限不足以保障承包人利益時,必須由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簽署后才能執行)5.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姓名:職務:職權:全權代表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及職責,所有向承包人發出的各項指令、各類批復、批準、確認及有關工程經濟、技術簽證等均視為發包人行為。(確保其簽署文件對承包人的有效性。提請注意,若工程師在現場派有工程師助理時,應及時辦理工程師助理權限確認書)7、項目經理姓名:職務:項目經理姓名:職務:項目執行經理(增加后,有利于企業對項目經理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項目經理內部競爭市場的運行)職權: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方面進行全面管理、控制。8、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天完成。(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工程開工前日內將水電接至施工現場50米范圍內,并掛好計量器具。(若取地下水的,按以下條款約定):工程開工前日內將配電接至施工現場50米范圍內,掛好電力計量表,并打好地下取水井口,供承包人取水施工用。(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工程開工前日內開通至施工區域的主干道,并在施工期間一直保持暢通。(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工程開工前日內提供《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全套的地下管線資料。(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工程開工前完成《施工許可證》、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等許可證以及工程質量監督等手續,并將相應的副本或復印件遞交給承包人。(6)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開工前日內以書面形式現場交驗。(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開工前日內。(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執行通用條款。(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協商辦理,費用按通用條款執行。8.2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現場協商,費用按通用條款執行。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按實際情況約定)費用按通用條款執行。(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前提供當月完成工程量(計量)報表及下月工程形象進度計劃。(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執行通用條款。(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按實際情況)按通用條款執行。(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由發包人辦理,按通用條款執行。(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由承包人保護,按通用條款執行。(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按通用條款執行。(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按通用條款執行。(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無。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圖紙會審后15日內,一式2份分別提交給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工程師確認的時間: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在收到后的7日內答復。10.2群體工程中有關計劃的要求:無。13、工期延誤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如由發包人直接發包或指定分包工程施工的第三方所造成的工程延誤等),以及監理或發包人簽認的延長工期的情況,工期順延。四、質量與驗收15.1本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運用與發包人指定施工方簽訂合同中條件約定等手段,做好其直接發包或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和工程設計等的第三方(以下簡稱“第三方”)的工作,保證第三方的施工質量滿足創“”質量榮譽要求,在創或審報“”過程中,若因第三方原因導致創“”質量榮譽受阻的,發包人按承包人已創(獲得)“”質量榮譽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聲明因發包人的行為,承包人應免于承擔額外責任)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按本合同約定的有關規程規范所要求進行中間的部位。19、工程試車19.5試車費用的承擔:安裝工程分項調試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但各分部之間的總體聯動調試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條款執行。但承包人不承擔的第三方的安全責任。由發包人在與第三方簽訂合同時,采用相應的合同條件制約等手段,做好第三方的工作,保證第三方的任何行為,承包人不會在經濟上遭受任何損失、聲譽上有任何不良的影響。(聲明因發包人的行為,承包人應免于承擔額外責任)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1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23.1.1包括由下列由設計的下列施工圖,圖號:23.1.1.1、土建工程結構分部圖:23.1.1.2、土建工程建筑裝修分部圖:23.1.1.3、安裝工程電氣分部圖:23.1.1.4、安裝工程給排水分部圖:23.1.1.5、安裝工程自動報警分部圖:23.1.1.6、安裝工程分部通風分部圖:(須署明合同價款包括的范圍,因為未來施工的工程圖紙中不一定已含在合同價款內,更重要的是,列明下述“合同價款未包括的內容”)23.1.2但尚未包括下列內容的費用(價款):23.1.2.1、23.1.2.2、23.1.2.3、23、合同價款及調整23.2本合同價款采用第()種方式確定。(要注意,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的區別,商談時,采用哪一種方法要根據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工程數量的實際情況,若清單數量的風險較大,在投標時運用了不平衡報價的,選用固定單價;若原清單工程數量足額的,宜采用固定總價,以便辦理結算時便捷)(1A)采用固定價格(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承包人的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的管理風險。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當材料或設備的市場價格與本合同簽訂時的價格上漲超過5%時,材料設備的價格按實調整。其它按本合同約定或另行洽商一致后進行調整。(宜將其須調整的因素或方法放到第23.3款內)(1B)采用固定價格(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承包人的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的管理風險。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材料或設備的市場價格與本合同簽訂時的價格上漲超過5%時,材料設備的價格按實調整。其它按本合同約定或另行洽商一致后進行調整。(宜將其須調整的因素或方法放到第23.3款內)(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按省市年有關建設工程定額、費用取費規定計取,執行有關地方或行業的指導性文件,其執行相應的通用條款。(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需詳細列成本和酬金的構成,并要特別說明成本的確認方法,如提供相應的發票復印件、合同副本、工資、管理費標準、稅率等)。23.3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1)工程設計變更;(2)經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簽署的工程聯系單、技術核定單、工程簽證、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指令、批準等文件;(3)遇國家或地方的政策或指導性的建設工程造價調整:(4)經當地建設部門核定為省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的,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款;(5)發生本合同第23.1.2(23.1.2.1~23.1.2.)款,本合同未包括的內容應調增情形的;(6)按本合同約定工期順延后,遇材料設備價格上漲時,材料設備價格按施工期價格調整。(7)依據本合同約定,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其它情況。(8)(盡可能列明更多應調整的項目,以便辦理工程簽證、結算時操作)24、工程預付款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在本合同簽訂后的日內支付本合同價款的%。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在工程進度款支付至合同價款的%后開始扣,在工程結算辦理后支付除保修外的末筆款項之前全部扣回。25、工程量確認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前提交。應包括已完工程量清單及相應價格組成,計量范圍應包括措施項目、其它項目、規費、稅金以及依據本合同23條合同價款應調整的工程價款內容。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發包人依據上述第25條確認的工程計量額,在次月5日之前,每月按%比例支付,但工程量中的人工費予全額支付,即每月支付款總額=(經工程師確認的工程計量額-相應計量額中的人工費)*%+工程計量額中的人工費;在工程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具體施工的工程(不包括發包人直接發包或指定分包工程)后的14天內,支付至累計已完工程計量額的%;在工程竣工驗收,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審查的單位對承包人的工程結算報告批準/確認(或視為批準/確認)的28天內,除留5%的工程結算尾款作為保修金外,余款一次性結清。工程保修金按本合同之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約定返還給承包人(或: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驗收或發包人使用1年后的14天內退還。如承包人提供了工程保修保險或保修擔保后,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保修保險合同或保修擔保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承包人一次性退回保修金。(采用保修保險或保修擔保是趨勢,能有利于承包人盤活資金)七、材料設備供應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本工程中,,,,由發包人供應。承包人應按經工程師或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在需用前編制《發包人供應設備材料計劃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該一覽表應提供準確的材料設備規格和數量及需用日期。發包人所供應的設備材料,其供應的時間應滿足工程進度計劃或承包人提供的需用時間要求,送貨的地點應到達承包人指定點,供應(需用)的數量及其詳盡的品種、規格、技術要求,以承包人提供的需用量及其品種、規格、技術要求為準。因發包人臨時變更或設計變更,或未能按承包人提交的一覽表需用的時間供應等所帶來的損失或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或暫定的單價不符:執行通用條款。(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承包人提供(要求)的不符:執行通用條款。(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執行通用條款。(4)到貨地點與指定點不符:執行通用條款。(5)供應數量與承包人提供的需用數量不符:執行通用條款。(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承包人提供的需用時間)不符或未能滿足工程進度計劃的:執行通用條款。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發包人應按承包人投標文件中計取的單價進行結算,其材料設備費用應在相應的貨物形成被發包人批準計量后,在相應月工程款中按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付款比例扣除,工程結算時一次性結清。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未列的設備主材費用,如等,由發包人不計費即不計價款供應。所有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不計價款供應的材料設備),按每噸元計算裝卸費(需用機械裝卸的按實計算)、按材料設備總價款的%計算工地保管費由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直接進入承包人工程計量及結算。需特殊保護的,按特殊保護方案計算,由發包人支付特殊保護費用。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的約定:除上述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外,其余材料設備均由承包人采購供應。(注意:若遇承包人對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需要確認或指定材料設備供應商的,應增加下列相應的免責條款)28.1.1承包人在采購、、系列材料設備時,須在采購前經得發包人對材料設備的品牌、質量、價格等的確認或指定。28.1.2承包人在采購需發包人確認或指定的材料設備前,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需發包人確認或指定設備材料一覽表》(以下簡稱“材料指定表”),發包人在收到材料指定表后的一周內,需給書面形式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材料指定表中所列的供應商或材料設備品牌、價格等發包人已確認,發包人按發包人確認或視為發包從確認的材料設備品牌或供應商進行采購。因發包人在對材料設備的確認或指定過程中延誤的,工期作相應的順延。28.1.3需發包人確認或指定的材料設備,其確認或實際指定的材料設備材料抵工地價格高于承包人投標價格的其價差應由發包人承擔;若其采購合同的資金支付要求高于或先于承包人計量時間的,此類材料設備價款的支付應作相應的調整,即發包人應先于計量支付給承包人。28.1.4經發包人確認或指定(含視為發包人確認或指定)的材料設備,由發包人承擔其質量、性能風險,承包人僅對其施工質量承擔責任,其產品的品質或技術性能等由發包人負責。**、工程變更及簽證31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或簽證的,承包人在接到工程變更或辦理完簽證后,最遲須在向發包人遞交工程結算報告之前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或者直接在工程結算報告中計入,否則可視為該項變更或簽證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其它按通用條款執行。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竣工驗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工程竣工個月內提供竣工竣工圖套。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另行約定。33.竣工結算33.1竣工結算額應按本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原合同價款”)加本合同第23.3款“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和本合同約定可調整的其它價款之總和的方式辦理。原合同價款,除非本合同或補充協議或洽商另有約定,合同雙方都不能擅自改變。(這是指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的竣工結算方式,要注意的是,在操作中要設法避免發包人將“原合同價款”提交有前咨詢單位所謂的審查或審計)或:竣工結算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固定單價,即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中的綜合單價,按承包人實際施工的工程數量,和本合同第23.3款“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進行辦理。(這是指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時的竣工結算方式,要注意的是,在施工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將工程數量辦理好簽證手續)或;按承包人實際施工之工程數量,依據本合同第23.2約定的定額標準、費率等,以及本合同第23.3款的約定辦理結算。(這是指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時的竣工結算方式,要注意的是,在施工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將工程數量辦理好簽證手續)或:根據承包人實際消耗的成本,按本合同23.2款約定的酬金計算方法結算。(這是指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時的竣工結算方式,要注意的是,在施工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將所發生的成本辦理好簽證手續)33.7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的28天內向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發包人應在財政部建設部頒布的財建[2004]369號文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審查確認完。其它按通用條款第32、33條及專用條款第3.2、23條執行。33.8以方約定,本工程在主體框架結構封頂、主體結構驗收(或在群體工程某單位工程完工)時,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本工程主體框架結構、主體結構(某單位工程)等已完工程的中間結算報告書,發包人按竣工結算辦理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審核、審查、批準確認手續。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違約35.1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執行。(能明確違約金額度最好)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及專用條款第26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執行通用條款及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限于本合同約定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能明確違約金額度最好)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執行通用條款及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限于本合同約定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指定分包/直接發包等的行為違約?材料認質?。35.2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及其工期提前獎勵:執行通用條款及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限于本合同約定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或獎勵: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未獲得“”榮譽稱號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萬元(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的違約金;若獲得“”工程質量榮譽稱號,或雖然未獲“”,但不是承包人原因,而是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發包人均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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