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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驗室安全責任追究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穩定、快速地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學校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全校性的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建設工作方針和規劃,確定相關的管理工作原則和政策,督促和協調解決實驗室安全與環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經濟損失數額和賠償比例的認定工作。第三條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逐級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確定各級、各個實驗室房間的安全責任人,履行實驗室安全工作職責。若因未盡職責或管理不當等工作失誤而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的,依據本辦法對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二章責任追究的種類及其運用第四條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種類:(一)書面檢查;(二)誡勉談話;(三)通報批評;(四)取消評優評獎、升職升級資格;(五)責令經濟賠償;(六)行政處分;(七)移送司法機關。以上責任追究的種類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實驗室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對象:(一)直接責任人;(二)實驗室(研究所)負責人和安全責任人;(三)學院(中心)、研究院、直屬單位負責人及其實驗室與安全秘書(或安全員);(四)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五)校級責任領導。第六條學院(中心)、直屬單位的相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給予研究所(實驗室)負責人和安全責任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給予學院(系)、研究院、直屬單位實驗室與安全秘書(或安全員)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給予學院(系)、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負責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或指使、強令他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本單位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的;(二)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或接到相關報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未經許可擅自啟用被封實驗室的;(三)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實驗室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事故情況,或未及時將事故報告上級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四)不服從、不配合政府部門、學校職能部門、本單位、校實驗室工作督查組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的;(五)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的;(六)未根據政府部門或學校管理部門和學院(系)、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的要求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的,或未組織、督促、協助消除安全隱患的。第七條學院(中心)、直屬單位的相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并給學校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失(2萬元以下)、或有人員受輕傷及以下后果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同時取消其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給予實驗室(研究所)負責人和安全責任人通報批評、警告處分,同時視情節取消其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該研究所(實驗室)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給予學院(中心)、研究院、直屬單位實驗室與安全秘書(或安全員)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同時視情節取消其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給予學院(中心)、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負責人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同時視情節取消其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該學院(中心)、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學院(中心)、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學院(系)、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確定。(一)由于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發生的;(二)因未履行安全職責或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和報告上級領導的,或接到相關報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三)由于責任單位未進行實驗室安全設施定期檢修和維護,從而造成安全事故發生的。第八條學院(系)、直屬單位相關人員因違反國家各級部門和學校有關規定、操作失誤、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實驗室發生嚴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重傷以上)或給學校、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達2萬元以上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以下處分:(一)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等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二)給予實驗室(研究所)負責人和安全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該研究所(實驗室)兩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三)給予學院(中心)、研究院、直屬單位實驗室與安全秘書(或安全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四)給予學院(中心)、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負責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同時取消其兩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取消該學院(系)、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并減少其一年內的升職升級名額;(五)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各級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學校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確定。第九條與實驗室安全工作相關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有以下導致發生實驗室嚴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給學校、他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行為之一的,視職責履行情況和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等處分,并取消其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升職升級資格;同時取消該職能部門一年內各類評獎評優資格;對于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各級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賠償相應損失,具體比例由學校實驗室工作委員會認定。(一)接到上級部門、學校有關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時發布或通知相關單位,致使事故發生的;(二)接到學院(系)、獨立研究院、直屬單位提交的屬于本部門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實驗室安全隱患專題書面報告后,未及時幫助解決,致使事故發生的;(三)未及時履行實驗室安全的相關職責或違反有關規定,致使事故發生的。第十條對于校級領導責任,如因領導不力、管理失職、瀆職而致使實驗室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級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一條以上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章責任追究權限和程序第十二條責任追究種類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賠償經濟損失的,由學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委員會認定責任后直接決定,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執行;責任追究種類為誡勉談話、取消評獎評優和升職升級資格的,由學校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認定責任后,提請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決定執行;責任追究種類為行政處分的,由學校實驗室工作管理委員會進行責任認定后提出處理建議,并按照學校有關制度執行。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按法律規定程序處理。第十三條對校級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權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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