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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建設,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測繪單位誠信自律,推動地理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據、公平公正的評價原則和屬地評價、全省互認的管理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依法保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第四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健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紅黑名單制度,建立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庫,組織測繪單位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發布,推進信用聯合獎懲,指導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信用管理工作。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的信用采集、信用庫更新等工作。第五條激勵測繪單位獲得良好信用評價。鼓勵政府、法人、其他組織和社會公眾依法使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充分發揮良好信用在推動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第二章信用的征集第六條測繪單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測繪單位的基本情況、信用等級等信息。(二)良好信用信息,包括指測繪單位受到表彰、獲得榮譽、作出社會貢獻等信息。(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指測繪單位受到行政處罰及行政機關通報批評,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或者裁定信息主體履行義務,以及其他不良行為信息。第七條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包括以下方面:(一)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表彰信息;(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行政處罰信息;(三)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信息;(四)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行政檢查等監管信息;(五)人民法院的判決信息;(六)質量檢驗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信息;(七)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依法提供的信息;(八)其他與信用有關的社會信息。第八條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征集:(一)測繪單位申報;(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填報;(三)其他合法途徑。第九條信用信息提供方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合法性進行核查,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已經依法公開的除外。第十條測繪單位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測繪單位填報,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基本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測繪單位應當在變更后15日內及時申請信息變更。基本信用信息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良好信用信息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認。各類信用信息審核、確認均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第十一條測繪單位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內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錄入,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認定不良信用信息應當以下列文書為依據:(一)生效的裁判文書、仲裁文書;(二)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及相關部門的通報文件;(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作為認定失信行為依據的其他文書。對受自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應當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第十二條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外省測繪單位應當主動向吉林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信息,接受吉林省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信用監管。外省測繪單位測繪活動所在地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集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在該信用信息產生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評價,并將其在本省違規行為分送至自然資源部及該單位注冊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第三章信用的評價第十三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計分標準》為測繪單位賦分。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基礎分值為80分。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減分,扣完為止,不計負分;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予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過20分。因同一行為受到多種類型獎勵或處罰的,按最高分值加減分,不累計。第十四條信用等級分為五個等級,即A、B、C、D、E。信用分≥95的為A級,85≤信用分<95為B級,70≤信用分<85為C級,60≤信用分<70為D級,信用分<60為E級。第十五條測繪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直接確定為E級信用單位:(一)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經主管部門認定為責任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二)發生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影響較大的;(三)在質量檢驗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中5年內累計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四)其他產生嚴重后果的。第四章信用的發布第十六條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在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動態更新。面向社會公開發布的信用信息可通過平臺查詢,不設身份條件限制。第十七條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為認定之日起1年。良好事項有明確有效期的,與良好事項有效期一致。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依據不良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為3個月至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處罰發布之日起計算。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和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屆滿后,不再參與信用評價,不提供查詢。第十八條測繪單位可以從平臺獲取本單位的信用報告,報告包括基本信息、信用評價信息、有無處罰信息等。平臺產生的信用報告是本省唯一有效的測繪地理信息信用報告形式。第五章信用的使用第十九條省內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查詢測繪單位的信用信息,依據本辦法采取激勵或懲戒措施。第二十條測繪單位信用管理實行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紅黑名單制(以下簡稱紅名單、黑名單)。A級信用的測繪單位為紅名單單位,E級信用的測繪單位為黑名單單位。測繪單位被納入黑名單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通知測繪單位,說明事由、依據以及救濟措施等。第二十一條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紅黑名單在平臺予以公示,紅名單予以推介,黑名單予以曝光。測繪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參照測繪單位管理執行。信用分低于60分的從業人員名單將在平臺公示。第二十二條對A級信用的測繪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鼓勵:(一)降低“雙隨機”檢查頻率和減少專項檢查次數;(二)在政府投資為主的測繪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其他市場主體可參照給予優惠或便利;(三)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獎中,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考慮;(四)其他應當予以鼓勵的措施。第二十三條對D級及以下信用的測繪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處理:(一)提高“雙隨機”檢查頻率,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檢查或者抽查力度;(二)其他按規定應當采取的懲戒性措施。第二十四條對E級信用的測繪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處理:(一)不授予該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負責人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有關榮譽;(二)不能承擔自然資源系統組織的測繪工程項目;(三)測繪地理信息工程項目發包時,發包方可以據此限制其參加投標活動;(四)不得進行測繪資質升級、業務范圍增項等業務。第六章信用的修復第二十五條測繪單位認為被公布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市縣級自然自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異議信息處理申請,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第二十六條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信息處理、信息修改、信用修復等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用信息的核實處理。需提交至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確認處理意見。信用修復申請調查核實期間,不停止對該不良信用信息的發布。測繪單位認為其合法權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訴,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于30日內做出處理。第七章責任追究第二十七條測繪單位對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虛假信用信息的,由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納入信用管理。第二十八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和不宜公開的信用信息的;(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反測繪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計分標準序號類別計分標準有效期限1良好信用信息獲得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全國政協表彰的,加10分;獲得中共吉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表彰的,加10分;獲得吉林省市縣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表彰的,加5分。1年獲得自然資源部、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表彰的(非質量表彰),加5分。1年獲得國務院、自然資源部質量嘉獎或表彰的,加2分;獲得吉林省政府、吉林省自然資源廳質量嘉獎或表彰的,加1分。累計最高分5分。1年2不良信用信息(一)行政處罰信息因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不良行為受到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扣20分;3年因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不良行為被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終審判決測繪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扣10分。2年2年其他行為受到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扣5分。1年3不良信用信息(二)測繪監管信息各級測繪地理信息“雙隨機”質量檢查中,質量判定為不合格,被責令整改的,扣20分;5年質量檢驗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中,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判定為不合格,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扣10分。5年不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測繪地理信息監督檢查,不配合信用信息征集,隱瞞、拒絕或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10分。3年申請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信用管理等事項材料弄虛作假,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10分。3年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檢查其他方面不合格,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扣10分;市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檢查其他方面不合格,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扣5分。2年未依法進行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登記備案,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10分。1年加工、處理、使用和保管涉密測繪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10分。1年未按照“多測合一”要求開展工程建設項目測繪工作的,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10分。6個月未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被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扣5分。6個月編制、使用問題地圖,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5分。6個月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運行、落實不到位,被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扣5分。3個月未按要求報送測繪地理信息網絡統計直報,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5分。3個月單位基本信息、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發生變更,未在30日內通過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申請更新有關信息的,扣5分。3個月上述測繪地理信息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扣10分。同違規行為時限注:各項信息按次分別計分,與《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規定內容不一致的,以辦法內容為準。《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一、起草背景為進一步加強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信用建設,營造良好的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環境,促進測繪行業單位誠信自律,推動地理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二、制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吉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三、主要內容及說明《辦法》共八章三十條,包括總則、信用的征集、信用的評價、信用的發布、信用的使用、信用的修復、責任追究、附則。主要有6方面特點:一是外省單位一并監管,將在我省開展測繪活動的省內外測繪單位全部納入信用監管和評價范圍,將所有測繪單位納入信用庫管理;二是地方參與共同評價,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活動的測繪單位的信用采集、信用庫更新等工作(目前由省級最終確認,今后根據實際全面下放),測繪單位信用信息全省互認;三是細化評價打分分級,為測繪單位設置初始基礎分為80分,根據分數分為A-E五級管理,對不同信用級制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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