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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江西省安全生產宣教中心徐永寧(高級工程師)電MAIL:xyn00188@163.com第一章礦山安全法律法規1.1有關法律法規概念1.1.1法律的概念(一)法律定義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志性,并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行為規范。(二)法律的本質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2.法律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也即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的特殊行為規范;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1.1.2法規的概念(一)法規的定義法規就是法律規范的簡稱。法律規范是法律的細胞,法律是法律規范的總和。(二)法規的基本特征由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行政法規或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有關地方性法規。1.1.3法律的分類從不同的標準和角度出發,法律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一般說,法律有以下幾種分類。

(一)國際法和國內法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其法律主體是國家,由國際條約和國際社會公認的慣例構成,用以調整嗣家之間的關系。國際勞工公約是國際職業安全衛生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它不是由國際勞工組織直接實施的法律規范,而是經會員國批準,由會員國作為制定國內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公約文本。國內法是由特定的—個國家制定或認可.調整國家主權所達范圍內不同的社會關系。一般可分為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

(二)根本大法和狹義法律憲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通過和修改;它規定了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構等根本問題;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規章均不得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否則一律無效。狹義法律是指除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是根據憲法確定的原則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我國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兩類。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等。非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勞動法.

(三)一般法和特別法按照法律效力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如對一般人有效或對一般事項有效,或對全國各行業有效或在其修改和廢除以前任何時間內均為有效的法律,叫一般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僅對特定的法律主體有效,或僅對特定的事項、地域或時間內有效的法律。稱之為特別法。如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礦產資源法等。

(四)程序法和實體法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來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凡是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稱之為實體法。如刑法、民法等。凡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實施所需要的程序或手續的法律稱之為程序法。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1.1.4法律關系的構成法律關系包括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大部分。

(一)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或組織,即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二)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和標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關系客體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三種。

1.物,也稱標的物。指法律關系中可為人所控制并獨立支配,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2.行為。指法律關系主體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包括行為和作為,都可以構成法律關系的客體。3.精神財富。指法律關系主體從事智力勞動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發明專利、注冊商標.

(三)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的內容,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1.1.5違法與法律制裁

(一)違法違法是一種不符合現行法律要求,超出現行法律所允許范圍的活動。構成違法,應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人們的某種行為,而不是思想問題。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對社會造成危害。3.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故意和過失)。4.行為人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

(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違法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而追究法律責任,一般都必須實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可分為違憲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四種形式。1.2礦山安全法規體系1.2.1礦山安全法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是屬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群的法律,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并列于該法律法規群中。

1.2.2礦山安全法規體系的構成(一)礦山安全法律法律屬于第一個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安全生產法》和《礦山安全法》為礦山安全法規體系的母法。(二)礦山安全法規法規屬于第二個層次,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兩個方面的內容。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397號令《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

2.礦山安全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有關礦山安全的法規。如全國各省制定的《實施(礦山安全法)辦法》《安全生產條例》等。

(三)礦山安全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屬于第三個層次,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兩個方面的內容。

1.礦山安全部門規章,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規則、辦法和規程、標準。2.礦山安全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訂的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屬于政府規章層次類型。另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一些礦山安全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也屬于礦山安全法規體系中比較低層次的規定。(四)規范性文件1、國務院發(國發);2、國務院安委辦發(國安辦發);3、國務院各部委發(注:國家安監總局在前);4、省政府發(贛府發)5、省政府各廳局發(注:省安監局在前)

(五)安全標準工標網安全標準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如GBl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推薦性標準:GB/T,行業標準:AQ、GA、DZ。1.2.3礦山安全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

(一)制訂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目的用法律來保護礦山生產的安全和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將礦山安全生產納入法制軌道.用法制來規范礦山生產中的主要行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實現安全生產,保障采礦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二)適用范圍1.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從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礦山安全法》從1993月5月1日起施行;《實施條例》從1996年lO月30日起施行。

2.在空間地域上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范圍;《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范圍。

3.調整對象的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調整的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當然也包括從事采礦活動的單位。《礦山安全法》調整的對象是從事采礦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采礦者。

4.對礦種的調整范圍,凡屬礦產資源的開采活動適用本法,不是從事礦產資源的開采活動不適用本法。1.2.4保障礦山生產安全的規定

(一)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1.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規定。

2.礦山安全教育培訓的規定。

3.實施礦山安全標準、規程的規定。

4.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

5.勞動保護的規定。

6.礦用設備使用、維護管理的規定:

7.礦山作業環境檢測的規定。

8.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治的規定。9.關閉礦山的規定。

10.制定礦山事故應急措施(應急預案)的規定。(二)礦長在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礦長(或經理)是礦山生產經營的主要負責人,在礦山安全管理中負有重要責任。《礦山安全法》第20條和《安全生產法》第5條規定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通過安全資格培訓考核。(三)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的規定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及人員。專職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能勝任現場安全檢查工作。(四)礦山企業職工的安全管理權力和義務規定(五)礦山企業工會的安全管理權利和義務規定(六)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三同時”規定

1.礦山建設工程項目涉及的安全要求;贛安監管一字【2009】3842.礦山建設工程項目設計審查、批準程序的要求;3.對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審查、批準程序的要求。(七)礦山開采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八)礦山事故的調查處理規定1.2.5礦山安全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礦山安全法主體不履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新的義務,它是行為人違反《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對礦山安全關系中的主體的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礦山企業職工違反《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兩種:(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包括兩種犯罪行為:一是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二是上級領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2.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礦山企業的職工,即是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為生產服務的技術人員、生產管理人員.也包括企業領導者。

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1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原因2.1.1從事故發生的原因

1.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生產場所環境不良;

3.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錯誤;

4.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2.1.2從事故的類別

1.坍塌事故和冒頂片幫事故死亡人數最多,危害最嚴重,占金屬非金屬礦山死亡總人數的40%以上。其次是高處墜落、放炮、物體打擊、提升運輸、中毒窒息、透水事故。

2.透水事故平均每起事故死亡人數最多,依次為炸藥爆炸事故、中毒窒息事故、坍塌事故。

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死亡人數所占比重較大,危害非常嚴重,主要有坍塌、冒頂片幫、中毒窒息、放炮和透水等事故。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1.3重大危險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將重大危險源分為貯罐區、庫區、生產場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鍋爐、煤礦井工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地下開采和尾礦庫九大類。

1.民用爆破器材庫:雷管、導爆管等1t;工業炸藥:50t銨梯炸藥、乳化炸藥等;爆炸危險原材料:250t硝酸銨等。根據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炸藥庫儲存量10t構成重大危險源。。2.生產場所民用爆破器材起爆器材:0.1t,雷管、導爆管等;工業炸藥5t銨梯炸藥、乳化炸藥等;爆炸危險原材料25t硝酸銨等。3.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1)瓦斯礦井;(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3)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4)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4.尾礦庫全庫容≥100萬m3或者壩高≥30m的尾礦庫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2加強礦山安全管理的意義

加強礦山安全管理,是礦山企業積極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履行礦山企業的職責,保護礦山工人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需要。

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對促進礦山企業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提高職工隊伍和企業整體素質,外樹形象,內聚凝聚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2.1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任務與內容

(一)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任務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的任務,是以“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依靠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努力消除和控制礦山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危險因素和不良行為,不斷地改善勞動條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財產不受損失,促進礦山企業生產建設和改革的順利發展,確保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穩定。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

(二)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內容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2.設置礦山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網絡,保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

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4.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技術培訓,做好職工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5.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有安全設施,并經“三同時”審查、驗收,使新、改、擴建工程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較高的抗災能力。

6.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礦山企業勞動條件不斷改善。

7.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各種現代安全技術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改進安全設施,消除事故隱患,不斷提高礦山抗災能力。

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8.采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推行安全管理考評標準,提高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9.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災害預防、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落實。

lO.搞好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11.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12.做好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管理,執行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對接塵接毒職工進行定期身體檢查,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按照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2.2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礦山企業首先要具備國家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1.礦山經嚴格的辦礦審批手續,做到證照齊全,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礦山必須依法取得下列證照: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

(2)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公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使用爆炸物品的礦山);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礦山建設項目必須有經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礦山開采設計方案以及相關的圖紙和技術資料,并應當經過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生產礦山企業應有完善的技術圖紙和資料。3.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具備礦山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書》。4.礦山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5.礦山必須設置與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培訓,具備安全專業知識,能勝任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經考核合格。

6.礦山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安全作業培訓考核,依法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7.礦山必須具備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各種安全設施和條件。8.為企業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或者安全生產責任險。9.主要設備、設施的檢測檢驗。10.企業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并與有救護單位簽訂的救護協議。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2.3安全生產方針

1.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2.各個企業根據自身特點,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安全生產方針,滿足五個條件1)遵守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2)企業風險特點;3)預防傷害和疾病;4)預防財產損失;5)持續改進。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2.3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3.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標準化要求:是否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逐級培訓?是否對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是否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符合性進行評審與更新?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含礦長、經理、董事長、礦務局局長)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礦長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各級職能機構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礦山企業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如下:(二)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含礦長、經理、董事長、礦務局局長)安全生產職責礦長、經理、董事長、局長是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其職責: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5.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6、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8.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并積極組織搶救。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安全標準化要求: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是否包含下列各項: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7、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方針與目標;8、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會議,討論安全生產問題;9、定期聽取員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10、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標準化系統的管理評審;11、組織開展企業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并公開展示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承諾;12、定期向職代會或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

(三)主管安全生產的企業副職領導(副礦長、副經理、副董事長、副局長)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教育與考核工作;

(6)規定職責范圍內的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四)分管其他方面的企業副職(副礦長、副經理、副董事長、副局長)安全生產職責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內容負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五)總工程師(包括主管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1)總工程師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負全面技術責任。

(2)組織開展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

(3)在組織新建項目、新裝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做到安全、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審查企業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5)負責組織制訂生產崗位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治理方案和規劃,使之達到國家標準;

(6)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7)為礦山相關技術圖紙進行技術把關、審核。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六)采區(包括工區、車間、坑口采場)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本采區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負全面責任。2.合理組織生產,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各項活動中都必須包括安全工作。

3.經常檢查現場的安全狀況,及時解決發現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

4.經常向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的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水平。

5.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

6.對本采區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登記、統計、報告的及時性和正確性負責,分析原因,擬定改進措施。

7.對特殊工種工人組織訓練,并必須經過嚴格考核合格后,持合格證方能上崗。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七)班組長、工段長安全生產職責1.組織礦工學習安全操作規程和礦山企業級本采取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教育工人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章作業。

2.經常檢查本工段、班組礦工使用的機器設備、工具和安全衛生裝置,以保持其安全狀態良好。

3.對本工段、班組作業范圍內存在的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管理和檢查。

4.整理工作地點,以保持清潔文明生產。

5、組織工段、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與評比,學習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6.及時分析傷亡事故原因,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7.有權拒絕上級的違章指揮。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

(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1.當好礦山企業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參謀,協助礦山企業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及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制定和審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督促貫徹執行。

4.組織審查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及時掌握危險源動態,研究解決事故隱患和存在的安全問題。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采取應急措施,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后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組織推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和培訓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貫徹執行。

8.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執行。

9.指導工段、班組安全員的工作。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

(九)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職責.礦山企業中的生產技術、工程、機動、勞資、保衛、營銷、財務等各有關專職機構,都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承擔分管業務中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十)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

1.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工人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2.經常檢查設備設施和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3.組織分析傷亡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4.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其作業,并立即報告小組長、工段長處理。5.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第二章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十一)工人安全生產職責

1.自覺遵守礦山安全法律、法規及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并要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3.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報告,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參加搶險救護。2.3.2安全檢查制度(一)安全檢查的內容1.查思想;2.查制度;3.查管理;4.查隱患和整改;5.查事故處理。(二)安全檢查的形式安全檢查可分為日常性檢查(巡回檢查)、定期檢查(例行檢查)、專業性檢查、專項安全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日常性檢查,即經常性的、普遍的檢查。班組每班次都應在班前、班后進行安全檢查,對本班的檢查項目應制定檢查表,按照檢查表的要求規范地進行。專職安全人員的日常檢查應該有計劃,針對重點部位周期性地進行。定期檢查,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管轄的礦山至少檢查一次,礦每季至少檢查一次;坑口(車間)、科室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定期檢查不能走過場,一定要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專業性檢查,是由礦山企業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的專業或專項安全檢查。這種檢查專業性強,力量集中,利于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如采場冒頂、通風、邊坡、尾礦庫、炸藥庫、提升運輸設備等的專業安全檢查等。專題安全檢查,針對某一個安全問題進行的安全檢查,如防火檢查、尾礦庫安全度汛情況檢查、“三同時”落實情況的檢查、安措費及使用情況的檢查等。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季節特點,為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所進行的檢查。如夏季多雨。要提前檢查防洪防汛設備,加強檢查井下頂板、涌水量的變化情況;秋冬季天氣干燥。要加強防火檢查。節假日前后的檢查,包括節假日前進行安全綜合檢查,落實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管理及聯絡、值班等要求;節假日后要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等。不定期檢查,是指在新、改、擴建工程試生產前以及裝置、機器設備開工和停工前、恢復生產前進行的安全檢查。

(三)安全檢查的方法1.安全檢查可以通過現場實際檢查,召開匯報會、座談會、調查會以及個別談心、查閱資料等形式,了解不安全因素、生產操作中的異常現象等方法。

2.做好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其中包括思想、業務知識、法規政策和物資準備等。

3.明確檢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嚴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從實際出發,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實效。

4.把自查與互查有機結合起來,基層以自查為主,企業內相應部門間要互相檢查,取長補短,相互學習和借鑒。

5.堅持查改結合,檢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整改才是最終目的,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

6.建立安全檢查網絡,危險源分級檢查管理制度。

7.安全檢查要按安全檢查表法進行,設計用安全檢查表;廠級安全檢查表;車問安全檢查表;班組及崗位安全檢查表;專業安全檢查表等。8.建立檢查檔案,結合安全檢查表的實施,逐步建立健全檢查檔案,收集基本的數據,掌握基本安全狀況。2.3.3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一)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1.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首要內容,包括思想認識教育和勞動紀律教育。2.法律法規政策教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安全生產方針的具體體現。

3.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安全知識和技能教育包括生產技術知識、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能。生產技術知識是指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概況、生產技術過程、作業方法或工藝流程、產品的結構性能,各種生產設備的性能和知識,以及裝配、包裝、運輸、檢驗等知識。安全技術知識是指礦山企業內特別危險的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有關機電安全知識;采礦、邊坡、尾礦庫、排土場、炸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起重提升、吊車及礦內運輸的有關安全知識;有毒、有害作業的防護;防火知識;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以及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報告辦法等。專業安全技能是指職工從事某一工種所應具備的專門的安全生產技能,及本崗位應知應會的內容。4.典型事故案例教育。(二)安全教育培訓的類型1.新工人人礦的三級安全教育。新工人人礦三級安全教育是指礦、坑口(車問)和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礦級安全教育是礦部負責對新入礦的工人,在沒有分配至班組或工作地點之前進行的入礦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小時;新進露天露的職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小時。教育的主要內容有:國家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本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一般知識和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狀況和特殊危險地點及注意事項;一般電氣、機械和采區安全知識及防火防爆知識;傷亡事故教訓等。教育的方法可根據本礦山企業生產特點,機械設備的復雜情況,新人礦工人的數量多少等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如講課、會議、座談、演練、參觀展覽、安全影視、看錄像等。坑口(車間)教育是坑口(車間)負責人對新分配到坑口(車間)的工人進行采場安全生產教育。主要內容有:采區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采場危險地區及事故隱患、有毒有害作業的防治情況及安全規定;采場安全生產情況及問題;曾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等。教育方法一般由采場安全員講解,實地參觀、進行直觀教育。班組安全教育是工段長、班組長對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了固定崗位開始工作前的安全教育。新的井下作業職工,在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師傅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并再次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教育的主要內容有:本工作班組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職責范圍及安全操作規程;工段、班組的安全生產守則及交接班制度;本崗位易發生的事故和塵毒危害情況及其預防和控制方法;發生事故時的安全撤退路線和緊急救災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教育的方法采用講解、示范等師傅帶徒第的辦法。2.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礦山企業必須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由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的專門技術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準上崗操作。對于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有兩個方面:一是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二是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可采取脫產或半脫產方式,以及對口專業的定期培訓、輪訓。

3.日常安全教育。礦山企業每年應對職工進行不少于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形式包括: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文件,礦山企業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班前會、每周安全活動日等;召開事故分析會、安全交流會,特別是典型經驗交流會和典型事故教訓分析會;開展安全生產競賽,利用安全教育室舉辦安全展覽,播放安全電影、錄像等。

4.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要進行新的操作方法、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護方法的教育。職工調換工種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5.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安全教育。各級管理干部、安全員的安全教育由礦山企業負責進行。教育內容是:國家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和標準;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特點和安全生產技術知識;本企業、本單位及本人所管轄范圍內的生產過程中,主要危險區域、危險源、職業危害以及容易引起事故和職業病酌類別及觸發條件;預防事故、職業病的對策和措施。同時,還直學習與掌握發生災害時:防止災害擴大。磧少損失的措施。教育可采用送出去脫產學習、集中學習,或現場演示、座談、討論、看文件等方式。6.礦長安全教育培訓。《礦山安全法》第27條規定“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礦山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因此,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均須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才能上崗。培訓考核的主要內容有:《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礦山安全規程;本行業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礦山事故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業績;礦山事故處理及預防災害的知識與措施。(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許可規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人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繳納安全生產責任險證明材料;

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lO.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3.4“三同時”與安全評價制度(一)“三同時”概念“三同時”是指礦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有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安全設施設計及設計審查

1.礦山設計單位在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總體設計中,應當對礦山開采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2.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編寫的主要內容是工程設計的依據及概述,危害安全生產的因素分析及預防措施,礦山安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安全專項投資概算,預期效果評價及建議,并附相關圖紙。3.礦山建設單位在向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審批時,必須同時報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贛安監管一字【2009】385號1.礦山建設工程及安全設施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并保證施工質量。礦山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礦山建設施工單位安全資格證》,方準對礦山建設工程進行投標、承包和施工。

2.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前60日,向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情況的綜合報告及有關資料。3.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也可組織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檢測評價,提交安全設施檢測評價報告;對不符合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的,在7日內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提出改進意見,并在驗收前,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4.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按照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以及批準的《礦山安全專篇》,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四)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

1.各級計劃、經濟管理部門和礦山企業主管(行業管理)部門對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的安設施組織實施“三同時”。

2.礦山建設單位對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負全面責任。

3.設計單位對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4.施工單位對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5.參加審查、驗收的部門和人員,對審查、驗收的結果負責。

6.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實施國家監察。

(五)安全評價制度安全評價分為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和專項安全評價。1、安全預評價是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工程項目、系統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安全預評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初步設計之前完成。

2.安全驗收評價

安全驗收評價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試運行正常后,對建設項目設施、設備、裝置實際運行狀況及管理狀況進行安全評價,實質上是符合性、有效性評價。評價竣工的建設工程項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是否滿足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的要求,是否能有效預防礦山企業重大事故,查找該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潛藏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調整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及建議,并對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提出結論性意見。安全驗收評價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正式生產前完成。

3.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是運用各種安全評價方法和技術。對生產企業的安全現狀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評價,查找生產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程度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預防事故發生。

4.專項安全評價。專項安全評價是針對某一項活動或場所,以及一個特定的行業、產品生產方式、生產工藝或生產裝置等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的安全評價,查找其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程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5.安全評估。2.3.5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制度(一)安全衛生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和范圍1.安全衛生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安全衛生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1)單位或工作場所;(2)措施名稱;(3)措施內容和目的;(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2.安全衛生措施計劃的范圍。安全措施計劃的范圍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其中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2)職業衛生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衛生環境的必要措施,其中包括防塵、防毒、防靜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3)房屋設計等輔助性措施,即為保障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環境所必需的房屋設施等措施。其中包括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4)安全宣傳教育措拖,即為宣傳普及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衛生教材、圖書、資料,安全衛生展覽和訓練班等。(二)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編制的依據和方法1.四個依據:①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②在安全衛生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③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采取的措施;④生產發展需要所應采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⑤安全衛生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2.方法:編制計劃時,企業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車間主任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訂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科審查匯總,技術科編制、計劃科綜合后,由企業領導召開有關科室、車問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企業領導批準后,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三)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的經費來源根據2006年,財政部、安監總《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政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87號規定,)“企業在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安全措施降護有關費用,直接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勞動保護費直接計入制造費用”。2.3.6危險源監控管理、隱患治理制度(一)危險源監控管理危險源是礦山企業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并在一定轉化條件下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及職業危害的不安全因素。通過對本企業的作業場所、作業條件和設備設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辨識出危險源;確定危險部位及造成事故的觸發條件,預測造成事故的類別、職業危害及其后果,確定危害程度,設立警示標志,進行登記建檔管理,實施現場掛牌監控。(二)隱患治理制度礦山企業對事故隱患管理應建立隱患排查、登記、整改治理、消案制度,凡屬已經檢查發現的隱患,礦山企業均須逐項登記,并按照職責范圍,實行班組、采區、礦部和公司分級負責整治的制度。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負責人、定措施(包括經費來源)、定完成期限;凡班組、工段能解決的不推給采區、車間,采區、車間能解決的不推給礦部,礦部能解決的不推給公司、主管部門,公司、主管部門能解決的不推給縣、市、省,做到及時整治,按期消案。2.3.7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1.礦山企業發生傷亡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未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或者瞞報事故的,按國家規定將受到處罰。同時。礦山企業也應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2.職業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礦山企業發生的職業病應及時上報。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工作、生產技術骨干,應酌情安排調離。

2.3.8安全考評獎懲制度安全考評獎懲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安全工作“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原則的具體落實和延伸。各單位應本著促進安全生產的精神,堅持重獎重罰、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并重的原則.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生產考評獎懲制度。2.3.9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與使用制度礦山企業在選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選購有《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的產品。

2.3.10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負有全面責任。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購買的特種設備應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證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在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定期進行檢查,并作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特種設備應當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護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8、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9、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包括作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10、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知識。1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2.4現代安全管理2.4.1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目標管理是目標管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應用,是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確定總目標,分解展開,落實措施,嚴格考核,通過組織內部自我控制達到安全生產目的管理辦法。安全目標管理的步驟是:

1.建立安全目標體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根據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上級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安全生產總目標。然后,把目標逐級向下分解,直到每個職工,使每一級、每一個人都有各自的安全目標,做到層層展開,層層落實。

2.實現安全目標。每個部門單位和個人,在明確自身在目標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后針對目標中的重點問題,編制實施計劃方案。其內容應包括實現目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的措施、要達到的目標、完成時間、負責執行的部門和人員等。在實施過程中,上級對或個人完成計劃的情況要進行檢查,以便控制、協調、取得信息并傳遞反饋。

3.考核與獎懲。在達到預定期限或目標完成以后,上、下級一起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總結經驗教訓,確定獎懲,并為設立新的安全目標生產作準備。2.4.2系統安全分析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在系統的選擇、設計、施工、運行直到報廢為止的整個系統壽命期間內,都要對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源進行識別、分析、評價、消除或控制,從而使系統達到最佳安全程度,實現礦山生產系統安全。系統安全分析方法

(一)安全檢查表1.安全檢查表的內容。安全檢查表的內容包括①序號(統一編號);②項目名稱,如系統、車間、工段、設備等;③檢查內容;④檢查標準,即檢查項目的要求所依據的有關規定、要求;⑤檢查結果,即采用“√”、“x”回答檢查內容中問題;⑥備注,可注明建議或改進措施或意見反饋等。最后應注明檢查人的姓名和檢查時間。2.安全檢查表的種類及特點。根據檢查和分析的目的與對象不同。安全檢查表可分為: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的安全檢查表;廠(礦)、公司級安全檢查表;車間、班組及崗位安全檢查表;專門機構或人員的專業性安全檢查表以及事故分析檢查表。

(二)預先危險性分析預先危險性分析的內容可歸納為:①識別危險的設備、部件,并分析其發生故障的可能性條件;②分析系統中各子系統各元部件的相互關系和影響;③分析原材料、產品,特別是有害物質的性能及貯運;④分析工藝過程及其工藝參數或狀態參數;⑤分析人機關系及環境條件;⑥為保證安全的設備、防護裝置等。(三)魚刺圖分析、事故樹分析、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等。第三章安全標準化創建簡要步驟3.1成立礦山安全標準化創建領導小組、工作小組;3.2確定礦山安全生產方針、目標;3.3針對初始評估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3.4搜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文件、技術標準及規范目錄清單,以及企業制定的責任制、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相關作業指導書等;3.5搜集、完善各類安全及作業活動記錄;3.6各類任命文件3.6編制標準化評分標準要求的體系文件3.7體系文件發布,體系進入六個月試運行;3.8主要生產及輔助生產系統、設備設施等風險評價3.9關鍵任務、主要作業活動作業指導書編制3.10企業自評3.11申報第四章班組建設4.1班組應保存的主要資料1)班組員工花名冊;班組名稱、班組人數、班組長2)班組安全活動記錄3)班組安全處罰和安全獎勵記錄4)班組日檢查記錄5)班組安全隱患整改記錄6)班組事故及未遂事故記錄7)班前會記錄8)交接班記錄9)班組設備檢查和運行記錄10)班組安全教育培訓記錄11)班組主要設備清單:4.2班組安全標準化工作該項工作主要為風險評價,以班組為單位,對班組涉及的內容,包括系統、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安全管理、危險物料等進行較詳細的評價,并得出風險等級;4.3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4.3.1班長安全生產職責4.3.2班組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4.3.3工人安全生產職責4.3.4班組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1)安全完善的安全規章制度(1)工作崗位(工藝)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維護和維修規程。(2)生產責任制明確具體。(3)班、巡回檢查、安全活動日、安全獎懲、持證上崗、事故檔案等制度有明確內容和運作形式。2)好安全文明生產(1)安全防護裝置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按要求定期檢驗無隱患;(2)場所材料、工具、制品堆放整齊,安全通道符合要求;(3)無積塵、無油垢,地面清潔無雜物、無積水;(4)安全標志、色標、物料流向符合安全生產要求;(5)并維護好防塵、防毒、防噪聲等設備,并運轉正常。3)正確使用防護用具(1)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特別是易燃易爆場所必須穿戴無化纖織物的衣料。(2)使用、維護、放置防護用品,定期檢查、更換不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3)體的勞動用品管理制度,并有專人管理。(4)觸電、爆炸、外傷、中毒等自救、互救的方法。4.3.5班組應執行的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制度(1)新員工上崗和員工轉崗教育(2)復工教育(3)“四新”教育(4)特種作業人員教育2)工傷、事故管理制度3)安全文明生產檢查制度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5)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班組“五同時”制度班組長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7)班組安全活動制度(1)總結評比一周安全工作情況。(2)傳達上級文件,布置相關任務。(3)學習事故案例或下發的安全資料。(4)對檢查的隱患進行討論及研究方案。(5)事故受傷者現身談感受。(6)學習安全知識、安全規程、標準、法律法規。(7)開展危險和事故預想預知討論。4.3.6班組安全文化的方法和內容

1)“四不傷害”活動“四不傷害”是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他人傷害,自己有能力保護他人不受傷害。2)反“三違”活動“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3)安全生產活動日活動(1)

班長要提高認識和責任。(2)建立機關科室和生產班組掛鉤制度,參與班組安全活動。(3)針對性地選擇行之有效的安全活動課題。(4)創新安全活動的活動形式。4.3.7現場“三點”控制現場“三點”控制是指對生產現場的“危險點、危害點、事故多發點”進行強化控制管理,實行掛牌制,標明其危險或危害性質、類型、定量、注意事項等內容,以警示人員。1)班組的危險點控制(1)編制危險點應急救援預案。(2)所有危險點的作業人員必須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崗。(3)對危險點的巡檢,班組長至少每天兩次。(4)對危險點要盡力設立現代監控、監測設備,有條件的實行計算機管理。(5)危險點必須配備必要的有針對性的救援器材設備。(6)危險點現場必須有明顯的安全告知、安全標志和安全需知牌。(7)危險點現場必須保持暢通的安全通道。(8)危險點的設備設施要時刻保持良好狀態。(9)危險點現場要經常保持現場的整潔、清潔、文明。(10)危險點每年必須向廠部或集團公司以及當地政府報告其運行情況。2)班組的危害點控制(1)編制危害作業點應急救援預案。(2)所有危害作業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崗。(3)對危害作業點的有害因子采取消除或降低其有害性措施。(4)給危害作業點人員配備相應的勞保防護用品,并監督其按規定穿戴。(5)對危害作業點現場配有必要的就地監測設施或定期進行檢測。(6)危害作業點嚴禁儲罐超儲、庫房超存、工藝過程超壓。(7)危害作業點現場保持通暢的通道。(8)危害作業點現場保持整潔、清潔、文明。3)班組的事故多發點控制(1)要在事故高發點現場掛上警示牌,說明這個點曾經多次發生過事故,警示大家要引以為戒。(2)重新審定操作規程,針對已發事故的分析結果改進操作方式;(3)對事故高發點加強監控和安全檢查頻率。(4)對事故高發點加強安全設施和裝備,如增加安全防護設施、改進工作環境等。(5)把事故高發點作為現場安全教育的基地。(6)對事故高發點建立健全3個系統:一是組織保障系統,二是人員職責系統,三是管理功能系統。4.3.8安全作業證管理“安全作業證”是員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安全憑證,它證明員工經過安全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取得的安全生產資質。

謝謝!!礦山安全生產管理1、基本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2、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礦山安全生產管理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礦山安全生產管理

4)礦山、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8)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礦山安全生產管理

9)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0)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11)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12)礦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的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礦山安全生產管理1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14)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15)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16)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安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礦山安全生產管理

17)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1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19)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0)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2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22)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礦山安全生產管理23)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2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25)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礦山安全生產管理4、從業人員權利與義務

1)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礦山安全生產管理5)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6)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7)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8)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9)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礦山安全生產管理5、礦山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安全檢查制度;2)職業危害預防制度;3)安全教育培訓制度;4)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制度;6)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8)安全生產獎懲制度;9)安全目標管理制度;10)安全例會制度;11)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12)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1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4)應急管理制度;15)圖紙技術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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