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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

授課人:王先舫高級工程師省安全生產培訓教師省安全標準化評審專家中國氯堿工業協會安全分會專家組成員中泰安全生產培訓中泰安全生產培訓

理解支持給您一分鐘,手機調振動對您是自重,對我是感動一.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單位安全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的法律法規要求《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爆炸與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氧氣站設計規范》《安全生產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作了專門規定,主要有如下幾條:1、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安全生產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用于生產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3、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設施監督管理。4、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不得與員工集體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集體宿舍保持安全距離。5、危險物品的安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基本要求

開業條件

開業申請與審批程序登記注冊﹙一﹚:開業條件

《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開業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有符合國家標準生產工藝、設備、設施;2:工廠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3:有符合生產需要的管理人員;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化生產企業具備上述條件后,提出開業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1﹚可行性研究報告;﹙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戎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4﹚安全評價報告;﹙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6﹚符合上述開業條件的證明文件;1.申靖。2.審批。﹙三﹚、登記注冊

﹙二﹚、開業申請與審批程序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主要職責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2、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4、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5、生產、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生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安全設計概述區域規劃與工廠總體布局

防火防爆防毒塵

防雷防靜電

各個設計階段安全技術工作重點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安全監督要點

安全的監督重點應該都放在具有潛在危險的操作部位主要包括:1在曝炸范圍內或接近爆炸極限范圍操作;2在高溫或高壓下操作或在冷凍的液態下操作;3產生大量反應熱的操作;4會發生自聚反應的操作;5與水、其他物質會發生劇烈反應或形成有毒、有腐蝕性的物質;6存在不穩定的化合物或中間產品;7反應速度快,具有爆炸性的;8操作中具有粉塵或霧滴爆炸危險的;9生產中有極毒物質產生;10操作中儲存有大量的壓縮能;11一旦泄漏就迅速擴散,遇明火產生威力很大的爆炸,如液化石油氣;12易燃易爆物料和產品儲量大的區域;13安全控制儀表,尤其是聯鎖控制儀表和防災監測儀表;14安全供電,尤其是消防供電;15各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案例1

1984年12月3日,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爾聯碳公司農藥廠異氰酸甲酯泄漏事故,使2500名居民中毒死亡,200000人深受其害,是世界上工業史上絕無僅有的大慘案。調查表明,該事故是由于120~240加侖水進入異氰酸甲酯(MIC)貯罐引起放熱反應,致使壓力升高,防爆膜破裂而造成的。聯碳公司農藥廠事故中遇難的兒童事故中毒死亡的家畜案例2:

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基本情況

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建于1957年隸屬吉林石化分公司,現有職工1038人,占地83萬平方米,共有5套生產裝置,總資產9.1億元,年產值12億元。

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苯胺二車間爆炸繼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5年11月13日

13:45,該車間硝化單元的T-102塔發生堵塞,循環不暢,因操作處理不當引起硝基苯精餾塔爆炸后,接連又發生4次連環爆炸。此次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下風側3萬余名居民被緊急疏散,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

事故發生后,企業和當地先后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共出動11個消防中隊、57輛消防車、近300名消防隊員參加滅火、斷料、冷卻處置。爆炸漏出近100t的苯、硝基苯等物料以及滅火用水構成的事故現場地面水進入排水管線,流入松花江,造成水體污染……

據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的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該起爆炸事故和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硝基苯精制崗位外操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停止粗硝基苯進料后,未關閉預熱器蒸汽閥門,導致預熱器內物料氣化;恢復硝基苯精制單元生產時,再次違反操作規程,先打開了預熱器蒸汽閥門加熱,后啟動粗硝基苯進料泵進料,引起進入預熱器的物料突沸并發生劇烈振動,致使預熱器及管線的法蘭松動、密封失效,空氣被吸入系統,構成爆炸條件,引發硝基苯精餾塔爆炸,并繼發其他裝置、設施連續爆炸。爆炸事故的發生暴露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安全生產管理重視不夠、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勞動組織管理存在的問題。水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

雙苯廠沒有事故狀態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凈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物料、循環水、滅火用水與殘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間接原因:

吉林石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會引發松花江水污染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有關應急預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不夠,對吉化分公司環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報告水污染程度;國家環保總局在事件初期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及時提出妥善處置意見。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結果

按照事故查處“四不放過”的原則,國務院同意給予下列12名人員的政紀、黨紀處分:

1、牛建洲,中共黨員,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苯胺二車間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王芳,中共黨員,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助理、苯胺二車間主任,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趙義志,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安全環保科科長,負責安全環保管理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姜成旭,中共黨員,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副廠長,分管安全生產環保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申東明,中共黨員,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6、趙霽春,中共黨員,吉林石化分公司安全環保處處長。對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張興福,中共黨員,吉林石化分公司副總經理、安全總監,分管生產運行、安全、環保等工作。對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8、于力,吉林石化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吉林市委常委,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此外,按有關程序罷免其董事長職務。

9、賀榮芳,中石油股份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總經理。對吉林石化分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10、段文德,中石油股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級副總裁,分管安全、環保、煉化生產等工作。對事故和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吳揚,中共黨員,吉林市環保局局長。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報告松花江水污染的嚴重程度,對此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12、王立英,吉林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對水污染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反思與教訓1、事故出在工人手,問題在管理上,根子在領導層。事發后不要急于向外表態,要有人在二線考慮“問題”!2、新建的這套生產裝置,當T-102塔堵塞,壓差增大,DCS操作控制系統究竟怎么啦?故障排除、事故處理在《工藝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上有缺失嗎?

3、滅火用水、爆炸所致的漏液構成的事故現場地面水,該如何“有效收集、安全處置”?防止“無序流淌”,應當“舉一反三”!4、戰略戰術,如何調整思維?“緊急避險、丟卒保車”在特定條件下也是可取的“下策”。“下策”也是“對策”,采取“下策”總比“束手無策”好!案例3:重慶天原化工總廠壓力容器爆炸氯氣泄漏事故2004年4月15日

21:00,重慶天原化工總廠氯氫分廠1號氯冷凝器列管腐蝕穿孔,造成含銨的鹽水泄漏到液氯系統,生成大量三氯化氮。4月16日凌晨發生排污罐爆炸,1:33全廠停車;2:15左右,排完鹽水4h后的1號鹽水泵在停止狀態下發生粉碎性爆炸。

16日17:57,在搶險過程中,突然聽到連續2聲爆響,經查是5號、6號液氯儲罐內的三氯化氮發生了爆炸。爆炸使5號、6號液氯儲罐罐體破裂解體,并將地面炸出1個長9m、寬4m、深2m的坑。以坑為中心半徑200m范圍內的地面與建筑物上散落著大量爆炸碎片。此次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傷,15萬名群眾疏散,直接經濟損失277萬元。事故分析

經調查分析確認,事故爆炸直接因素的關系鏈是:氯冷凝器列管腐蝕穿孔→鹽水泄漏進入液氯系統→氯氣與鹽水中的銨反應生成三氯化氮→三氯化氮富集達到爆炸濃度→啟動事故氯處理裝置因震動引爆三氯化氮。事故直接原因:

1、設備腐蝕穿孔導致鹽水泄漏,是造成三氯化氮形成和富集的原因。根據重慶大學的技術鑒定和專家分析,造成氯氣泄漏和含銨鹽水流失是1號氯冷凝器列管腐蝕穿孔。列管腐蝕穿孔的主要原因是:1)氯氣、液氯、氯化鈣冷卻鹽水對氯氣冷凝器存在的腐蝕作用;

2)列管內氯氣中的水分對碳鋼的腐蝕;

3)列管外鹽水中由于離子電位差對管材產生電化學腐蝕和點腐蝕;

4)列管和管板焊接處的應力腐蝕;

5)使用時間較長,并未進行耐壓試驗,對腐蝕現象未能在明顯腐蝕和穿孔前及時發現。

1992年和2004年1月該液氯冷凍崗位的氨蒸發系統曾發生過泄漏,造成氨進入鹽水,生成了含高濃度銨的氯化鈣鹽水。1號氯冷凝器列管腐蝕穿孔,導致含高濃度銨的氯化鈣鹽水進入液氯系統,生成并大量富集具有極具危險的三氯化氮,演變成16日的三氯化氮大爆炸。2、三氯化氮富集達到爆炸濃度和啟動事故氯處理裝置造成振動引起三氯化氮爆炸。調查證實,廠方現場處理人員未經指揮部同意,為加快氯氣處理速度,在對三氯化氮富集爆炸危險性認識不足情況下,急于求成,判斷失誤,憑借以前操作處理經驗,自行啟動了事故氯處理裝置,對4號、5號、6號液氯儲罐(計量槽)及1號、2號、3號氣化器進行抽吸處理。在抽吸過程中,事故氯處理裝置水封處的三氯化氮與空氣接觸并振動,首先發生爆炸,爆炸形成的巨大能量通過管道傳遞到液氯儲罐,攪動和振動了液氯儲罐中的三氯化氮,導致了液氯儲罐內的三氯化氮爆炸。事故間接原因:

1、該廠壓力容器設備管理混亂,技術檔案資料不全。2臺氯液氣分離器未見任何技術資料和檢驗報告。發生事故冷凝器1996年3月投入使用,2001年1月才進行首次檢驗,但未進行耐壓試驗。也無近2年維修、保養和檢查記錄,致使設備腐蝕現象未能及早發現采取措施。2、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004年2月12日,集團公司與該廠簽定了安全生產責任書,但該廠未能將目標責任分解到廠屬各相關單位。

3、安全生產整改監督檢查不力。該廠“2.14”氯化氫泄漏事故后,引起了市領導的高度重視,市委、市政府作出了重要批示。為此,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與該廠雖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認真從管理查找原因、總結經驗教訓。在責任追究上,以經濟處罰代替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未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另外,整改措施不到位監督檢查力度不夠,以致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能有效的整改。案例4:溫州電化廠液氯鋼瓶爆炸事故

1979年9月7日13:55,充裝量為0.5t的“電化30#液氯鋼瓶爆炸,其碎片擊中現場59只鋼瓶中的4只(其中:充裝量為1t的3只;0.5t的1只)并引發爆炸。此外,還擊穿5只鋼瓶,擊傷或導致嚴重變形13只鋼瓶,5t計量槽被擊漏,10t液氯儲罐閥門被擊斷,404m2包裝廠房全部倒塌。大爆炸導致8名操作工當場死亡,事故擴散的10t氯氣波及達7.35km2,共造成59人死亡,779人中毒。事故原因分析:

1、作為使用單位的溫州市藥物化工廠氯化石蠟工段,未在氯化釜與液氯鋼瓶之間設置氯氣緩沖器,以致氯化釜內石蠟半成品通過紫銅導氣管、鋼瓶針形閥倒灌入液氯鋼瓶內,構成事故隱患。2、作為充裝單位的溫州電化廠液氯工段,在液氯鋼瓶充裝前未檢查瓶內余壓,也未過磅核重,僅憑鋼瓶鋼印注明的皮重計算充裝量后直接充裝,以致液氯與鋼瓶中倒灌的石蠟,在鋼瓶內殘存的三氯化鐵的催化下,發生自由基鏈式反應,并放出大量熱量、瓶內壓力上升,最終導致鋼瓶爆炸。事故教訓與反思:

1、源頭控制

氯堿生產企業,作為液氯產品的生產商、供應商應當在“銷售服務”的“售前服務”上主動開展用戶單位訪問,了解其用氯安全狀況后,方可供貨。

2、過程控制

液氯鋼瓶充裝前的查驗、抽空、換閥等整瓶作業,必須認真進行。輔以班組長、安全員的抽查。

3、法制控制

用氯安全問題,尚須依靠政府規章、國家標準、行業管理以及企業自律,全面強化!二.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法規要求《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包裝儲存圖示標志》《危險貨物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公路水路危險貨物包裝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分級I級包裝,適用于內裝危險性極大的化學品II級包裝,適用于內裝危險性中等的化學品III級包裝,適用于內裝危險性較小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志、標記代號及安全標簽

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類別它們的標志設主標志16種,副標志11種。

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黏貼化學品標簽,是國家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管理的一種重要方法。包裝標記代號S表示擬裝固體的包裝標記L表示擬裝液體的包裝標記R表示修復后的包裝標記GB表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Un表示符合聯合國規定的要求案例1:上海中石化高橋分公司液氯罐車裝卸軟管爆裂液氯外溢2004年7月27日

12:50,地處上海浦東新區的中石化高橋分公司聚氨酯事業部環氧氯丙烷裝置液氯工段,一輛牌號為:浙B13449的汽車罐車(浙江省寧波市善高化學公司充裝液氯),在液氯卸車作業中,裝卸軟管中端突然爆裂,造成液氯泄漏氣化。貼近地面的氯氣云團隨風向南飄滾擴散,致使48人吸入。

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操作人員及時關閉液氯、氣氯管道上設置的自動切斷閥,同時佩戴空氣呼吸器關閉罐車上的卸車閥門。整個處置歷時3分鐘,估計約有200kg液氯外溢。事故后該公司已經采用“液體裝卸臂”代替原有的“裝卸軟管”,不僅降低了作業的勞動強度,還增強了液氯卸車的安全性、可靠性。事故教訓:

1、裝卸作業應當貫徹“裝車由罐車方擔任主操,發貨方聽從罐車人員指揮”,“卸車由收貨方承擔主操,罐車方聽從收貨人員指揮”。

2、裝卸軟管,應按照《供貨合同(協議)》約定由一方提供。裝卸軟管的耐壓強度,應符合《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第74條規定的4倍系統最高壓力,且持有進行試驗壓力為1.5倍的年度檢驗合格的證明(注:專項整治要求半年試壓一次)。

2010年7月10日浙江省義烏市北苑街道義浦路一甲苯倉庫起火發生劇烈爆炸

三. 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儲存單位的基本要求

開業條件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倉庫的周圍防護距離符合國家的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3.有符合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具備上述條件后,在提出開業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4.安全評價報告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6.符合上述開業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同時”原則

安全評價危險標志倉庫管理

制度和人員配備

安全防護貯存場所的通用要求

建筑物設計消防安全供配電及防雷

通風和溫度調節

安全設施、設備

1.建筑物設計﹙1﹚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與其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火災危險等級相適應,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2﹚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2消防安全﹙1﹚危險化學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需要。﹙2﹚根據危險特性和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3﹚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糸統。3供配電及防雷﹙1﹚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2﹚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4通風和溫度調節﹙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2﹚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釆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釆暖不應超過80度,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3﹚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5安全設施、設備﹙1﹚在庫房或貯存室等場所要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伐、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危險化學貯存安全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安全的方式根據危險的、化學品的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各類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存放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及貯存安排

凡是經雨淋、日曬而受影響及損害的,但對氣溫、濕度的作用不受顯著影響的可存放在料棚內,封口密閉的鐵桶或一般箱裝、袋裝化學品,地下必須墊15~30cm的高度

堆垛不過高,過密,堆垛之間以及堆垛與墻壁之間,要留出一定的空間距離,以利人員通過和良好通風。對特別危險或劇毒化學品的保管,必須選派思想素質和技術素質過硬的人員負責,并實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驗收

根據入庫單驗證核對,掌握入庫物品的基本數據

倉庫保管人員負責一般的外觀質量和數量驗收驗收檢查比例,一般規定為5%-15%,過磅驗收時要切實保證稱量準確

進口物資的驗收工作,政策性強,技術性高,必須按國家商檢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認真的驗收危險化學品的養護危險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定期檢查。嚴格控制庫房溫度、濕度,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危險化學品入庫,必須保持包裝完好,封口密閉。對兩種有相抵觸性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時同地進行工作。對換包裝危險化學品,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徹底清洗,以防遺留物品與裝入物品發生抵觸引起燃燒、爆炸和中毒。

由于自然環境的影響所造成的虧損或變質等報廢物品,應先行鑒定,編制鑒定證件,確定損失數量和殘值,注明原因,按規定進行廢棄處理。危險化學品倉庫防火管理嚴格控制火源嚴禁混存控制庫房的溫、濕度防止超期超量儲存

加強管理,嚴禁違章操作加強安全檢查和保養加強消防教育訓練搬運裝卸作業安全注意事項

作業現場應有統一指揮、有明確固定的指揮信號,以防作業混亂發生事故。

對各種裝卸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由經過操作訓練的專職人員操作,以防發生事故

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操作前,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致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人力裝卸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操作人員不準裝帶釘字的鞋。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具。裝卸危險化學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摔碰震動。散落在地面的物品,應及時清洗干凈。裝卸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洗手、臉、漱口或淋浴。兩種性質相互抵觸的物資,不得同時裝卸。案例案例1:山東黃島油庫特大火災事故1989年8月12日

9:55,2.3萬m3的5#原油混凝土罐突然爆炸起火。15:00,5#罐內原油突沸而噴濺的油火點燃東南側37m的4#罐炸飛的罐頂混凝土碎塊將相鄰30m的1#、2#和3#金屬油罐頂部震裂,造成油氣外漏。5#罐噴濺的油火又先后點燃3#、2#和1#罐的外漏油氣,引起爆燃,整個建在半山坡上的老罐區陷入一片火海。失控的外溢原油似火山噴發的巖漿,分成三股大火向低處流淌燒去。

18:00部分外溢原油沿著地面管溝、低洼路面流入膠州灣。約600噸油水形成幾條十幾海里長、幾百米寬的海洋污染帶。

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由于非金屬油罐本身存在的缺陷,遭受對地雷擊,產生的感應火花引爆油氣。

案例2:

北京東方化工廠儲罐區特大火災爆炸事故1997年6月27日位于北京市通縣的北京東方化工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

21:05,卸車人員聞到泄漏氣體異味。

21:10,一臺可燃氣體檢測儀報警。

21:15,1名操作工和1名調度員赴現場查漏。21:26,泄漏的油氣與空氣形成的爆炸氣體遇明火發生空間爆炸,卸油泵房、油水分離泵站被引爆,幾乎所有的地溝井蓋炸翻,罐區油品和可燃氣體的泄漏部位多處著火,并造成破壞。

爆炸的沖擊波或外飛來物,將乙烯球罐的保溫層及部分管線破壞或摧毀,乙烯外泄,乙烯罐區附近燃起大火。接著,著火處附近的其它管線相繼被燒烤破裂,致使大量乙烯泄漏,火勢更猛。在乙烯球罐“受害燒烤”發生高溫塑性破裂的同時,罐內壓力迅速下降……

21:40,乙烯球罐塌倒又推倒相鄰球罐,并打壞乙烯進出口管線和管網油氣管線,造成更大范圍的火災和破壞。

燃燒區域6萬多m2,燒毀儲罐17個、儲料19257噸,2座卸油泵房被炸毀,1000m3乙烯球罐爆炸起火,造成死亡8人,傷37人,直接經濟損失1億多人民幣。輕質柴油鐵路槽車卸油泵房

應開卻關應關卻開輕質柴油儲罐石腦油儲罐

(99.64%的滿罐,約640m3輕質柴油誤卸入該罐,罐內油品從頂部溢出)圍堤的排雨水擋門(未關,油品進入地溝)

地溝(油品流淌、氣化,油氣積聚、擴散)

乙烯球罐(-30℃,約60噸液化乙烯,受害燒烤,超壓爆裂,罐體碎片崩飛至840m處)2座卸油泵房(引爆、燃燒)

17只儲罐(燒毀)

事故示意圖

閥門操作錯誤。卸油泵房至輕質柴油罐的進料閥(總氣動閥門),應處“開啟”狀態,卻處于“關閉”狀態;而卸油泵房至石腦油油罐的進料閥(二道氣動閥門),應“關”卻“開”了。致使約640m3石腦油/輕質柴油溢出。教訓二:

圍堤的排雨水擋門,未及時處于“關閉”狀態,致使油品流散、氣化、擴散,以致事態發展擴大;教訓一:教訓三:

現場設置的52臺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僅有1臺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在長達20多分鐘的時間里,其余51臺均未報警,以致貽誤了寶貴的時間;

注:可燃氣體隨風速的擴散時間,儀表的響應時間,兩者相加達到設定值時才會報警。操作工缺乏儀表常識。教訓四:

事故現場勘查時,罐區門衛室里竟發現有煙蒂若干。

案例3: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學危險品倉庫特大爆炸火災事故

8月5日13:10,深圳市安貿危險品儲運聯合公司清水河化學危險品倉庫,4號倉內冒煙、起火并引燃倉內堆放的可燃物。于13:26發生第一次爆炸,徹底摧毀2、3、4號連體倉,強大的沖擊波破壞了附近貨倉,使多種化學危險品暴露于火焰之前被加熱1小時左右。

14:27,引發5、6、7號連體倉第二次爆炸,引燃遠離250m處的木材堆場、300m處的6座四層樓干貨倉、400~500m處的3座山林,以及周邊的8棟二層樓食品和牲畜倉庫、1處露天貨場。過火面積,達0.6km2。火災持續約16小時,次日5:00被基本撲滅。

據統計,事故造成18人死亡、873人受傷(其中:重傷25人)以及直接經濟損失2.5億元。

8月8日,勞動部成立事故調查專家組。

8月16日,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8月27日,勞動部向國務院提出《關于“8·5”特大爆炸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請示》中指出,事故原因為:1、主要原因:干雜倉庫被違章改作化學危險品倉庫;倉內化學危險品存放嚴重違章。2、直接原因:干雜倉庫4號內氧化劑與還原劑,發生接觸發熱燃燒。據事故現場勘查:

爆炸地點是2~7號倉,已被徹底摧毀,現場留下一個長36m、寬21m、開口為橢圓形、底為兩個深7m的鍋底形炸坑。其余的1號倉和8號倉遭到嚴重的破壞。據事故調查取證:

據提供的證詞、旁證,均證言4號倉內東北角處的過硫酸銨首先冒煙起火。

4號倉的庫存物品種及數量圖顯示:①大量氧化劑高錳酸鉀、過硫酸銨、硝酸銨、硝酸鉀等與強還原劑硫化堿、可燃物樟腦精和火柴等混存;

②倉內儲物密集,周轉裝卸頻繁。8月5日上午經倉中間通道運出800袋共20t過硫酸銨,中午12時加班裝運硝酸鉀,裝卸作業中曾發生墜袋、翻袋,難免灑漏過硫酸銨、硝酸鉀;③多處存放的袋裝硫化堿,有的碼在氧化劑旁邊。以上分析說明,4號倉內強氧化劑和強還原劑混存、接觸,發生激烈氧化還原反應,形成熱積累,導致起火燃燒。事故教訓:1、城市規劃忽視安全要求;2、不按規定審批成立公司,政府失察;3、公安消防部門執法不嚴、監督不力;4、濫用職權,為下屬公司控制化學危險品經營開方便之門;5、安貿公司為獲經營許可,弄虛作假;6、安貿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冒險蠻干。

案例4:

2007年11月24日上海浦三路油氣加注站LPG儲罐爆炸

7:51,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銷售分公司租賃經營的浦三路油氣加注站,在停業檢修時發生LPG儲罐爆炸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其中:2名作業人員當場死亡;2名站外行人送醫途亡),30名周邊居民和行人受傷。臨站附近約180戶民居下班玻璃不同程度損壞,12家商店及70余部車輛破損。直接經濟損失960萬元。一、基本情況

位于浦東新區浦三路909號的該站,1996年由上海泛華能源應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建成投用。2004年2月,中石油上海銷售分公司向其租賃(期限20年),經營車用LPG、汽油、柴油。2001年7月取得《消防安全許可證》;2004年6月取得《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2005年5月取得《上海市燃氣供氣站供氣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該站LPG罐池1座,內置3臺單層臥式儲罐(φ1600mm,長5304mm,V10m3;材質16MnR,筒體厚12mm,設計壓力1.8MPa)。1號和2號儲罐于2005年12月經檢驗,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評定結果為1級。3號儲罐已于2004年4月廢棄

該站LPG管路系統的設計壓力1.57MPa,試驗壓力為1.96MPa,氣密性試驗壓力為1.57MPa。液相管為φ57×3.5mm,氣相管為φ32×3.5mm,回流管為φ45×3.5mm。二、簡要經過中石油上海銷售分公司在安全檢查中發現浦三路油氣加注站存在隱患,由其下屬的浦東銷售中心與上海太平洋燃氣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將檢修工作(管道刷漆防腐、更換緊急切斷閥、檢驗安全閥)委托給太平洋公司負責,太平洋公司又轉包給沒有壓力管道施工資質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12日,油氣加注站暫停營業,進行檢修。同日,太平洋公司用10瓶氮氣分別將1號、2號儲罐內的剩余LPG壓到槽車內,進行退料,至儲罐液位表到零位后結束,但沒有對LPG儲罐進行置換。

11月7日,施工人員按合同內容開始對管路進行除銹、刷漆。11月14日,浦東銷售中心變更工程項目內容,在原有合同的基礎上增加了更換系統管道的內容。11月22日,管道全部更換完畢。11月23日15時,上海威喜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嚴重違反壓力管道試壓規定,擅自用壓縮空氣氣密性試驗代替對新更換管道的壓力試驗,并確定管道系統氣密試驗壓力為1.76MPa。在沒有用盲板將試壓管道與LPG儲罐隔離、且儲罐的液相管道閥門和氣相平衡管閥門處于全開情況下,19時,用空氣壓縮機將試壓管道連同儲罐一起加壓至1.2MPa,保壓至24日早晨。24日7時10分,繼續升壓;7時40分,焊工違章進行LPG管道防靜電裝置電焊作業,7時51分,當將第3只單頭螺栓焊LPG氣相總管,空氣壓縮機加壓至1.36MPa時,2號儲罐發生爆炸,被炸離罐池向東10m后底座朝天落地,罐體沿縱向撕裂,并被反向展開,呈延性斷裂形態;罐頂一直徑600mm,重達194kg的接管從罐體撥脫后炸離88m站外道路上。其余兩個儲罐受爆炸沖擊,向左右偏轉,造成LPG罐池和管道系統全部破壞,爆炸形成的沖擊波將罐池上部混凝土蓋板碎塊最遠拋出420m。三、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液化石油氣儲罐用氮氣卸料后沒有置換清洗,儲罐內仍殘留液化石油氣;在進行管道氣密性試驗時,沒有將管道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用盲板隔斷,致使壓縮空氣進入了液化石油氣儲罐,儲罐內液化石油氣與壓縮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因違章電焊動火作業,引發試壓系統發生化學爆炸,導致事故發生。(二)間接原因

1、太平洋公司允許威喜公司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對威喜公司施工的浦三路油氣加注站管道改造維修工程沒有監管;管道更換施工沒有針對性的施工方案;氣密性試驗時,沒有試驗方案,沒有派專人對試驗過程進行監督。

2、威喜公司無任何施工資質,以太平洋公司的名義承接壓力管道施工工程;在沒有圖紙、沒有施工方案的情況下,盲目組織人員施工,擅自組織氣密性試驗。

3、浦東銷售中心在浦三路油氣加注站管道改造維修工程的項目組織上管理混亂,隨意變更工程項目內容,不提供工程圖紙,不履行進行有效的安全監督,致使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屢屢違反安全作業規程。四、事故性質

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因施工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工程項目管理混亂引發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五、責任追究

此次事故,肇事單位及其上級單位共有26名相關責任人員將分別受到刑事、黨紀、政紀處分。其中,2人已正式批捕,2人取保候審,5人行政開除,9人行政撤職,3人行政記大過,2人行政記過,3人行政警告。大連儲油庫燃爆

案例5:火滅后,留下的嚴重的環境污染。

15小時內控制并撲滅10萬噸級油罐特大化工火災清理此次環境污染將花費十億元事故的原因:1)爆炸事故與第三方公司祥成商檢在添加催化劑過程中操作不當有關。添加催化劑的原因是該原油產自委內瑞拉,含硫量較高,需要進行脫硫。2)大連一艘30萬噸級外籍油輪泄油引發輸油管線爆炸

3)由于操作工人對于管道閥門的開關動作出現失誤引起的。4)原油罐區缺少事故池的設計,從而導致原油大面積流向大海,造成巨量污染。

管理存在的問題:一是事故單位對所加入原油脫硫劑的安全可靠性沒有進行科學論證。二是原油脫硫劑的加入方法沒有正規設計,沒有對加注作業進行風險辨識,沒有制定安全作業規程。三是原油接卸過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2005年“3·29”京滬高速公路淮安段液氯泄漏事故肇事逃逸司機康兆永、王剛二人被淮安警方刑事拘留

四. 危險化學品運輸國際危險化學品運輸立法

《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規章范本》(大桔皮書)和《試驗和標準手冊》(小桔皮書),用以規范和指導國際間危險貨物產生和運輸。世界各國和各國際組織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立法內容或管理活動都以桔皮書為依據。

我國危險化學品有關的立法GB6944《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

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

行駛路線的安全要求

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卻需要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長途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隨意停靠,確需要在中途用膳、住宿或者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且應選擇在空曠地點或指定停車場停放,運輸車輛不得離人盛夏高溫期間,車輛運輸可在早晚氣溫較低時進行。危險化學品的公路運輸實行“運輸通行證”制度。

承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要求

一批辦理的限制危險化學品和非危險貨物或配裝條件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按一批托運。

正確填寫危險化學品的品名。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條件。

水路運輸安全《水路貨物運輸規則》

《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則》《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暫行規定》《集裝箱裝運包裝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定》不應采用內河運輸的兩類危險品

甲類易燃液體

遇濕易燃的物品

采用船舶運輸時,一旦發生泄漏,流散漂浮在河面上,極易釀成大火。接觸或濕空氣會產生可燃氣體而引起燃燒爆炸

水運安全管理要求對每一危險化學品應使用能代表其正確化學構成的“正確學名”。危險化學品要有適合于水上運輸的包裝。包裝上應標有能反映內裝化學品危險特性的危險貨物標志,標注化學品的名稱并附有安全技術說明書。使用可移動罐,集裝箱。

承運人要做好驗貨把關工作,對已發現不適宜水上運輸的危險貨物,在未采取有效地安全改善措施之前,不得承運。

承運船舶的構造及其電氣系統、通風、報警、消防、溫度、濕度等裝置、設備、設施應符合所裝運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要求。

性質不相容的,堆放在一起能引起或增加貨物危害性的以及消防、救護等應急處理措施不同或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堆放在一起,且必須采取可靠的有效地隔離措施。

船舶上應配備符合要求的裝卸、照明機具,保證危險化學品安全、正確地裝卸。

機動拖輪與裝貨的駁船一般保持50米間隔距離,并有良好可靠的防火措施。拖輪應設有危險貨物的旗幟標志、燈光信號及其他信號設施,以引起其他船只警惕與注意。案例1:京滬高速淮安段液氯泄漏事故2005年3月29日一輛山東濟寧市科迪化學危險貨物運輸中心所屬的液氯汽車罐車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罐內液氯大量泄漏,造成29人死亡,436名村民和搶救人員中毒住院治療,門診留治1560人,10500多名村民被疏散,直接經濟損失1700余萬元,京滬高速(宿遷—寶應)約110公里關閉20小時。

據確認,系使用報廢輪胎并嚴重超載,由交通事故導致的液氯泄漏特大責任事故。從業人員意識淡薄、多頭監管形成“怪圈”、區域協調機制缺失是釀成事故的背后原因。駕駛員和押運員,分別以“危險物品運輸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2005年“3·29”京滬高速公路淮安段液氯泄漏事故肇事逃逸司機康兆永、王剛二人被淮安警方刑事拘留

案例2:1991年9月3日江西上饒沙溪鎮一甲胺泄漏595人中毒、37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9月2日下午,江西省貴溪縣農藥廠租用的本縣個體戶一輛“日野”牌貨車,裝載2.4t一甲胺,從上海閔行返回貴溪。車內坐有謝司機、貴溪農藥廠鄭押運和貴溪供銷貿易中心余搭車及其小孩共4人。9月3日3時左右,一路行駛險遭兩次截車的謝司機聽從鄭押運“開車去父母家的沙溪鎮新生街”的要求。駛離320國道開進沙溪鎮,在距街口28m處,發現道路右側有一高約0.5m、寬約一半路面的沙石堆,謝司機和鄭押運未下車察看路情,仍以二檔車速強行偏左行駛,致使罐體上部液相管閥門與左邊伸進道路1.2m、粗85mm,離路面高2.3m的桑樹枝干相撞,導致閥門下部接高管折斷后,大量一甲胺從斷口噴出。車內4人聞到異味,離開汽車,邊跑邊喊,敲門報警,部分居民驚醒后逃離危險區域。

車廂上臨時固定的臥式槽罐內2.4t一甲胺全部外泄,致使周圍23萬m2區域的595人中毒,其中156人重度中毒住院治療,37人(男17;女20)搶救無效死亡。此外,現場畜禽和魚類大批死亡,樹木和農作物枯萎,環境被嚴重污染,給當地造成嚴重損失。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

鄭押運指使謝司機將汽車駛離320國道,開進沙溪鎮新生街,碰撞桑樹枝干,折斷車上槽罐液相管閥門下部接高管,致使罐內一甲胺全部外泄。兩人違章行為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致因。2、間接原因:

謝司機和汽車均是臨時雇用首次承運一甲胺。托運前,廠方未給予安全教育培訓,謝司機缺乏安全知識,不知裝運一甲胺的危險,更不知相關的規定和要求。貴溪農藥廠未對承運人(謝司機)進行安全教育,未對托運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未發給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其所作所為是導致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3、技術因素

這臺一甲胺罐是1983年從錦西化機廠購進的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上的固定罐。1985年6月,車與罐解體,罐停用。1988年9月,委托鷹潭市鍋檢所改造完畢并經該所檢驗合格取得使用證。投運后曾發現有泄漏現象,1991年1月9日該廠為防止泄漏,在原罐體閥門上又增設一只高440mm的閥門和接高管。正是此超高的新增部分碰撞桑樹枝干,致使折斷,造成一甲胺全部外泄。事故處理:

根據調查認定,這是一起違章運輸化學危險品的責任事故。

1991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行文報告事故調查及結案情況。其中,對謝司機、鄭押運、供銷科朱副科長、徐廠長和陳廠長助理進行責任認定,并分別給予黨紀處分以及開除廠籍、撤職、降職降級處分。以上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教訓:1、違章作業、有章不循,是事故主因;2、安全教育不力,運輸管理松懈,導致失控;3、鍋檢所從事與身份不符活動,知法犯法,推波助瀾;4、化學危險品安全法規不健全、可操作性差。案例1:

裝錯產品受槽內反應氯氣外逸小朋友遭殃1984年5月16日

上運七場1輛次氯酸鈉槽罐汽車去天原化工廠卻裝了鹽酸運至浦東某織造廠,鹽酸卸入次氯酸鈉受槽后發生激烈的下列化學反應:2HCl+NaClONaCl+H2O+Cl2

Cl2大量逸出至下風側的幼兒園,造成100多名小朋友吸入……簡要分析押運員—自以為是

違規無證駕駛,開錯地方,裝錯產品。發貨工—不以為然

來單照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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