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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間借貸裁判規則集成一、民間借貸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講話》】金融監管部門所掌握的標準是,凡商業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借款合同糾紛均屬于民間借貸。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生活消費性借貸,也包括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就企業間的借貸而言,即包括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與企業間的借貸,也包括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作者提示:各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的范圍多有闡述,但未有超出上述范圍者。】二、民間借貸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法復[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關企業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符合本院《關于資金鏈斷裂引發企業債務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轄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號)規定,相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通知申請集中管轄。【作者提示:管轄法院范圍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特殊情況下地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財產所在地和集中管轄。】三、民間借貸主體及訴訟參與人(一)借款人及出借人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四條】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借款合同或借條、收條、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為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個人為當事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應當列企業為當事人。【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以借款合同載明的合同簽訂方為原告和被告。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債權憑證載明的出借人、借款人為原告和被告,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借據持有人(名義出借人)起訴時提供的借據為格式借據,或雖非格式借據但出借人姓名系另行填寫,而債務人辯稱其簽名或蓋章時借據上出借人處為空白,現借據持有人不是真正的出借人(實際出借人),法院應推定借據持有人為出借人。但若債務人能夠反證證明該借據是向他人出具,則借據持有人與債務人間因欠缺借貸合意而不存在借貸關系,法院應以借據持有人不是適格原告為由裁定駁回其起訴。借據持有人因合法受讓債權而持有借據的除外。【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十六條】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對外借款,由企業承擔還款責任,但出借人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除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應由其個人承擔還款責任;企業同意承擔還款責任,或者所借款項全部或部分用于企業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承擔責任的,由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作者提示:民間借貸糾紛中表見代理的認定為一大難點,尚需結合具體證據及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來正確認定。】(二)訴訟參與人的處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借款人參加訴訟的,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僅就保證之訴進行審理。【作者提示:連帶責任保證中,法院是否追加借款人或保證人為共同被告,浙江省高院與安徽省高院規定略有不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出借人或借款人為兩人以上的,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的,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出借人僅起訴一個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二款】涉及共同借款人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堅持不追加的,可以準許。【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對于共同債權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但明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對于共同債務人為兩人以上的借貸糾紛,出借人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借款人為共同被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作者提示: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的,均應通知其他出借人參加訴訟,除明確表示放棄者可不參加,但另行起訴不予受理;僅起訴部分借款人的訴訟,各地法院處理略有出入,安徽省高院僅規定可以追加,江蘇省高院規定在原告堅持不追加情形下可準許不追加共同被告,重慶市高院規定法院應當追加。】四、民間借貸合同成立與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將資金或支付憑證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作者提示:民間借貸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款項交付借款人或指定接收人時生效。】五、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審查及處理(一)合同效力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之間的借貸,意思表示真實且已交付借款的,應當認定借貸行為有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非金融機構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但確因生產經營需要以自有資金相互借款的應認定有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一條】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中,企業將借貸資金用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動的,不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第三條】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六條】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二)利用民間“標會”、“社”等組織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籌集資金的;(三)以出借資金牟利為業的“地下錢莊”從事的借貸行為;(四)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其他組織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五)因賭博等非法行為形成的借貸關系,或明知借款人從事非法活動而出借資金的;(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八條】企業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內部向本單位職工借貸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的,該借貸行為有效。【《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并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于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作者提示:企業間借貸合同效力的認定把握以下關鍵詞:自有資金、生產經營所需、臨時性調劑。】(二)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處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后,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的,法院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予以支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七條】借款人因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依法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無過錯,還可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但不得超過四倍利率;雙方均有過錯的,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后,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予以支持。【作者提示:合同無效的處理中,各地對無過錯出借人資金占用期間損失的賠償標準有所區別。浙江省高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深圳市中院規定可按照約定利率,但不得超過四倍;南京市中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利率。】六、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一)借據真實性審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引導當事人及時舉證,釋明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一)原告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返還借款的,應當對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經全部償還或部分償還的,應當對償還借款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二)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三)原告僅提供轉賬、存款憑證等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被告以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為抗辯,并提出證據足以對借款關系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四)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于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經辦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五)出借人以承兌匯票作為民間借貸的款項支付方式,雙方對貼息費用產生爭議,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借款人主張以票面金額扣除貼息費用計算借款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原告僅依據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鑒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出借人僅依據金融機構劃款憑證提起訴訟,借款人辯稱劃款系出借人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條已經滅失,借款關系成立的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法院應依法裁判。司法鑒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提起。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借據是出借人據以證明其與借款人間借貸法律關系的重要證據,若借款人對借據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真實性予以否認,法院應綜合雙方提供的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及日常生活經驗,對借據是否真實進行審查。出借人和借款人為證實借據內容的真偽,均可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將鑒定結論作為補充證據或反駁證據。在雙方均未主動提出申請的情況下,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據及其他現有證據具備初步可信性,法院可向借款人行使釋明權,由其決定是否提出申請,借款人不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的,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對借貸關系真實性予以認定;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據及其他現有證據尚不具備初步可信性,法院可向出借人行使釋明權,由其決定是否提出申請,出借人不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的,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借貸關系真實性不予認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十二條】當事人對借據上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需要司法鑒定的,由提出異議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并預交鑒定費用。經依法釋明,應當申請鑒定的一方不申請鑒定或拒不預交、交納鑒定費用或當事人拒不提供筆跡印章比對樣本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一方當事人在審理期間主張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非法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證據或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當對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進行審查或調查。【作者提示:借貸事實的審查核心即在于證明責任的分配。】(二)現金交付審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出借人主張現金支付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貸金額大小、款項交付、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易細節、交易習慣、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親疏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對于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出借人應舉證證明支付方式。出借人陳述支付方式為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陳述、現金交付金額、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審查判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對于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后果。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得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于金額大小的界定,鑒于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作者提示:各地關于現金交付審查的相關規定相近,但實務中中差別較大。】(三)基礎法律關系審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原告依據債權憑證提起訴訟,被告提供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并對雙方基礎法律關系性質或履行事實提出抗辯的,應當按照其他相應法律關系審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出借人僅依據借據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的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起訴。【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債權人以與債務人間存在借貸關系為由提起訴訟并要求債務人還款,但僅提供匯款單、存款單據等付款憑證,無書面借貸憑證的,若債務人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所付款項為貨款、加工款或其他款項,則雙方均應就各自主張的法律關系存在負舉證責任。能夠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按借貸糾紛處理;認定雙方間存在買賣、承攬或其他法律關系的,向債權人行使釋明權,由其變更訴請,或直接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人可依真實的法律關系另行起訴;債務人主張的法律關系難以認定,債權人也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以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二條】當事人以借據等形式確認因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應當以基礎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案由及審理要素,借據可作為認定合同履行及結算方面的重要證據。【作者提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借貸糾紛,各地處理略有不一致。安徽省高院、重慶市高院、深圳市中院認為被告能證明是其他法律關系的,按照其他基礎法律關系審理,被告對借據未有異議的可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認為被告證明系其他法律關系的,由法院行使釋明權變更訴訟請求,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堅持不予變更的駁回訴訟請求,當事人可另行起訴。】(四)超過四倍利率的處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借款人對已經支付的利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經審理認為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不予支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四條第四款】借款人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后,又以約定的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為由請求返還的,不予支持。借款人尚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在審理過程中請求將已經支付的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部分沖抵本息的,應予支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第二款】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愿給付的除外。前款規定,對缺席審理的債務人同樣適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債務履行完畢后,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三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約定的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但起訴前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受此限。依此標準確定的合法借貸利率不因借貸事實發生后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而變化。【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二十三條】借款人根據合同約定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張超過部分抵扣本金或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討論意見節錄,2012年4月】對于涉案借貸,如出借人承認其已收取了高利息的或者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則超出部分的高利息應當作為本金或者后期利息予以沖減。如借款人在訴訟中對此未作抗辯,法院應當依法予以釋明。即使借款人未到庭應訴或者放棄抗辯主張,法院也可以高利貸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高利息支付已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為由,依職權進行適當調整,并在判決處理時將超出部分的高利息直接沖抵借款本金或后期利息。【作者提示:對于已支付的超出四倍利率的利息能否沖抵本金的問題,是實務中的爭議點。綜合各方意見如下: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履行完畢,要求返還高于四倍利率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本金及利息尚未履行完畢的,應予以沖抵本金或后期利息。浙江省法院目前做法是已經支付的超過四倍利率部分,法院依職權將高利息直接沖抵本金或后期利息。】(五)未約定利息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自然人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四條第五款第二項】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對于利息支付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已經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還。借貸雙方對利息支付雖有約定,但對利率約定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條第一款】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利息的除外。【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息。但借貸雙方均為自然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實踐中,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據上未約定利息,而借款人事實上在定期支付利息的,應推定雙方約定了借貸利率,對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予以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約定的借貸利率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但起訴前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受此限。依此標準確定的合法借貸利率不因借貸事實發生后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而變化。【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十七條】關于借款期限內利息的認定,區分以下情況處理:(一)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二)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借款行為發生時的四倍利率,超過部分,法院不予保護。(三)借貸雙方約定支付利息,但對利率約定不明的,應當根據合同文義的通常理解,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交易方式,合理確定利率。仍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借款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作者提示:對于自然人之間未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自愿給付的除外;對于自然人與企業間或其他組織間未約定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四條第五款第一項】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應予支持,但均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出借人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但是向借款人主張逾期利息的,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率有約定,可在該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但上浮后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借款合同中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約定了利息但對利率約定不明的,可以在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二)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三條】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民間借貸中,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質上即為逾期利息,兩者內涵并無不同。借貸雙方約定的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兩者合計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但債務人未表示異議的,可不予干涉。借貸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逾期利息標準的,按雙方約定的合法借款利率確定逾期利息;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款利率,或所約定借款利率低于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按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確定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清償本金為基數確定,不計收復利,但借貸雙方明確約定計收復利且借款人未表示異議的除外。【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十八條】關于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認定,區分以下情況處理:(一)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或違約金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但折算后總額不得超過四倍利率。(二)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果約定了借款期限內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內利率請求逾期利息,但超過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也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內利率,出借人可以請求從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逾期利息。【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十九條】民間借貸當事人除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外,還約定出借人收取管理費、手續費、綜合費等費用的,各類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總額折算不得超過四倍利率,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出借人借用他人名義變相收取四倍利率以上的費用,以規避利率限額的,適用前款規定。【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二十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結算后將利息記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據計算復利的,利息總額(前期利息、復利等)不得超過以前期本金為基數,按四倍利率計算的利息,超過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南京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十五】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向出借人釋明,只能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作者提示: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情形,主流意見為可一并主張,但折算總額不應高于四倍利率;南京市中院意見為逾期利息與違約金擇一主張。】(七)清償順序【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借貸雙方對本金、利息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先息后本的順序認定。超過應付利息數額的部分,應當抵扣本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借貸債務的,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債務人除借款本金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或者違約金:(三)借款本金。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償債順序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尊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二十一條】借貸雙方對本金與利息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按先還利息再還本金的順序計算。【作者提示:基本觀點認為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先還息后還本,安徽省高院規定超過利息數額的應抵扣本金。】七、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訴訟時婚姻關系仍然存續,一般不依職權追加借款人的配偶為共同被告;訴訟時借款人已經離婚,出借人申請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三條第一款】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對外承擔償還責任。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1、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該約定的;3、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經借款人的配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配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八條】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借貸行為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二)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一方要推翻該認定,必須舉證證明其配偶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約定了個人財產制且債權人對此明知。除此之外,法院還應結合借貸金額大小、借款實際用途、借貸發生時夫妻雙方的感情、債權人與夫妻雙方的關系等因素,就夫妻雙方有無共同舉債合意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進行審查,如果能夠判斷該借款確實沒有夫妻雙方合意,且未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則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屬性,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主張為個人債務的夫妻一方應就其主張的反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個人對出借人承擔償還責任:(一)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約定的;(二)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三)借款人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出借款項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四)借款人的借款行為違法,且違法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五)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違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六)出借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的。【作者提示:民間借貸糾紛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需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實務中,起訴時,夫妻尚未離婚的,可不予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起訴時已離婚的,可要求追加配偶為共同被告。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標準不一致。在實務操作中可根據需要,有所選擇。】八、典當【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典當行對當戶對典當綜合費率有約定的,依法從其約定。當戶有合理依據主張當期內典當行收取的利息、綜合費用過高的,人民法院結合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利率保護標準、典當行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應予保護的利息,綜合費用數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條】典當行未接管動產質押當物或未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與當戶確立典當關系并發放當金的,認定為典當關系有效,質押或抵押不設立。【最高院2012民二他字第18號函】《典當管理辦法》系行政規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不能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典當行與當戶簽訂動產抵押借款合同,違反了《典當管理辦法》關于典當行經營業務范圍的規定,但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典當行辦理動產抵押借款業務,亦不屬于《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作者提示:典當的費率認定有其行業特性,除應根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利率保護標準外,尚需結合其典當行經營成本等因素。】九、民刑交叉的處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第四條第四款】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應當向偵查機關移送犯罪嫌疑線索、材料,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中止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偵查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結后發現涉嫌犯罪且偵查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二)借款人涉嫌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對于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等刑事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又撤銷案件的以及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根據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由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分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若發現借款人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嫌疑,若當事人雙方涉嫌賭博犯罪的,應區別情況作出處理:經審理認為案件本身不屬于經濟糾紛而是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公安或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經過偵查后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而撤銷案件的,當事人重新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審理中發現當事人有經濟犯罪嫌疑,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影響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繼續審理,有關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可以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安、檢察機關立案的(包括接受當事人報案而立案),參照上述兩種方式處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后,發現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洗錢等犯罪行為,或者當事人主張涉嫌犯罪,請求移送其他司法機關處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區分以下情形處理:(一)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將案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二)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案件沒有必然聯系或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本案繼續審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移送公安、檢察機關。(三)公安、檢察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當事人又起訴到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安、檢察機關尋求救濟。(四)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的,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五)本案審理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應當裁定中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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