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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深圳社保解讀〔僅供參考〕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國家對公民在年老、疾病、生育或因工傷亡時,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從而起到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等作用的一項基本制度。具有保險的屬性:交保費--基金--風險出現--償付針對特定的風險--勞動收入風險年老--養老保險〔860萬〕生病--醫療保險〔1180萬〕失業--失業保險〔960萬〕工傷--T傷保險〔960萬〕生育--生育保險〔960萬〕截止2015年7月底我市社會保險立法:《深圳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13年1月1日,制度建立于1983年〕《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假設干規定》〔2013年1月1日〕《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方法》〔2014年1月1日修訂,制度建立于1990年〕《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廢止,制度建立于1990年4月,目前執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戶籍、非戶籍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二檔--非戶籍人員、深戶靈活就業人員、特殊繳費人群、少兒及在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三檔--非深戶勞務工地方補充醫療保險--所有參保人醫療保險繳費:一、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以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6%,個人繳費比例為2%二、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以本市上年底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0.5%個人繳費比例為0.2%三、基本醫療保險三檔:以本市上年底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0.4%個人繳費比例為0.1%四、地方補充醫療保險:1、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基數0.2%2、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基數0.1%3、基本醫療保險一檔:繳費基數0.05%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社康中心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70%由其個人帳戶支付,30%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一檔門診大型設備待遇: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和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分別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門診待遇:1、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2、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內單項診療項目或醫用材料的,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3、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個基本醫療保險二檔、三檔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住院支付比例〔一〕參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及按11.5%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支付比例為95%〔二〕基本醫療保險一檔參保人按8%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及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參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比例為90%監督檢查用人單位不參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三倍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交的,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補繳兩年內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的,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生育保險一、適用參保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望月主其全部職工和雇工參加生育保險二、繳費比例: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符合享受生育醫療費用的條件一、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刷卡記帳,記帳時提供以下材料:1、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2、社會保障卡3、醫院診斷妊娠證明4、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產前檢查或者分娩的提供〕分娩、終止妊娠或莊重手術后一年內提出瞄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1、深圳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申請一2、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3、社會保障卡4、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分娩〕5、診斷證明6、醫療費用明細、杜撰7、計生證明〔產前檢查及分娩的提供〕未就業配偶需增加提供以下材料:1、職工的身份證明2、職工的社會保障卡3、結婚證4、職工未就業配偶為非本市戶籍的,提供失業登記證明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一〕生育的醫療費用:產前檢查的費用〔提供嬰兒出生證明一次性支付2000元〕,終止妊娠的費用〔引產術600元、流產術吸宮102元〕,分娩住院的費用〔單胎順產2700元、單胎難產5200元,另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職工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生育津貼[與公司繳交總額有關)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領取生育津貼需提供的材料1、深圳市生育保險津貼申請表2、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3、醫療機構診斷證明4、嬰兒出生或死亡證明〔分娩的提供〕5、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同上〕6、用人單位墊付生育津貼的憑證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概念和基本原則概念: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風險的一種社會保險方式新《工傷保險條例》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參保1、繳費基數:用人單位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但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2、繳費比例:根據行業性質、勞開工作條件、危險程度對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進行劃分,風險較小中等風險、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工傷保險基費率分別是0.4%、0.8%、1.2%。〔經市政府批準,自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準費率統一下調20%,即對風險較小、中等風險、風險較大的三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從0.5%、1.0%、1.5%下調至0.4%、0.8%、1.2%〕3、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收支率和工傷事故率情況對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進行調整,一類行業不實行浮動費率,二類、三類行業實行浮動費率4、繳費實名制工傷認定一、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5/14〔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負非主要責任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視同工傷二、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寡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工傷保險待遇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五、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六、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七、其他待遇監督檢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證據或提供假證據的,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2000-20000元隱瞞工資總額按瞞報數額1-3倍的罰款失業保險《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1997年3月1日〕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0日〕《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2002年〕《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假設干規定》〔2013年1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實施細則深圳市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情況1983年11月建立統籌養老保險制度1987年01月臨時工可參加統籌養老保險1992年08月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1998年10月出臺《深圳經濟特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000年12月修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06年07月修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12年1。月修訂《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基本養老保險概述1、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后,社保險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采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采用結構莞計發方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奉獻差異。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是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由地方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籌集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提高參保人的整體待遇水平。我市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職工繳費工資的1%,由企業繳納,全部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職工。一、養老保險繳費〔一〕單基數繳費模式職工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其上月工資額;新參加工作,重新就業和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首月繳費基數為其首月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每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的總和。〔二〕繳費基數下限戶籍人中繳費基數下限與非戶籍人員一致,為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三〕繳費比例用人單位每月按單位繳費基數的1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個人繳費人員按自行確定的繳費基數的21%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8%記入個人帳戶,13%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用人單位每月按職工繳費基數的1%繳納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記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四〕繳費基數按月申報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如實向市社保機構申報上月每個職工的工資總額,并按月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向職工通報〔五〕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依法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依法在稅前提取。二養老保險待遇〔一〕待遇領取條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在本市申請按月領取養老金:1、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市2、到達法定退休年齡3、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退休確實定國家66號文的規定:1、先判斷參保人養老保險的最后參保地2、再看其戶籍地與最后參保地是否一致3、在非戶籍的最后參保地是否滿十年深社保發[2011]20號文:按廣東省方法退休的需滿足3個繳費條件:1、在深圳繳費不滿十年2、在廣東省內繳費滿十年3、總的繳費年限滿15年〔一〕基本養老金構成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為:統籌養老金十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此類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取得本戶籍,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的,享受調節金〔300元〕2、1992年8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為:統籌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二)養老金十發1、統籌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計算〔月繳費指數+1〕/2*繳費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50歲--19555歲--17060歲--1393、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未超過25年的,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乘以1.2%,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減去25后乘以1%,再加上30%4、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指職工參加工作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之和,除以繳費年限的月數,乘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三〕病殛津貼:在本市參加養老保險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領取病殛津貼。領取病殛津貼的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開始,停發病殛津貼〔四〕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截至死亡當月〕喪葬補助金: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九稅,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12倍。國家對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標準和享受條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五)待遇計發模式非深圳戶籍〔條例第27條〕1、在深圳繳費超過十年〔深圳方法〕2、在深圳繳費不足十年〔廣東省方法〕深圳戶籍1、在深圳建立了養老保險關系〔深圳方法〕2、未在深圳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細則第19條〕〔廣東省方法〕注:深圳戶籍人員也是按照國家和省的方法來定待遇領取地10/14〔1〕最后參保地在外省,且在外省已超過十年〔2〕最后參保地在本省其他地方三、繼續繳費方法(執行廣東省的政〔一〕國家的繼續繳費方法1、先根據66號文確定待遇領取地2、社保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二〕廣東省的繼續繳費方法〔只限定廣東省戶籍人員〕1、先根據96號文確定待遇領取地2、再根據深人社規[2011]12號四、延遲領取養老待遇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未申請領取且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納入繳費指數的計算〔注:需由用人單位提前在養老科備案〕五、養老保險追繳時效1、自投訴之日起向前追繳兩年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現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六、法律責任1、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社保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市社保機構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對用人單位處欠繳金額的罰款2、用人單位拒不提供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有關資料或者拒絕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保機構無法核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由市社保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用人單位上月繳費基數的120%人為當月的繳費基數收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尚未參保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0%作為當月的繳費基數征收養老保險費,超出職工個人應繳費部分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3、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或者空前絕后養老保險費的,其行為無效。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按原繳費渠道予以退還,用人單位有過錯的,由市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處以違規人數每人一千元的罰款,并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4、參保人依法不應當享受或者超出其應當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予以追回,單位、個人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處以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實施細則一、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算。〔一〕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為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本市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及廣東省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轉移到本市的市外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二〕視同繳費年限1、視同繳費年限為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仍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2、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后,未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固定職工,未繳費期間不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3、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由本市依據原固定職工本人檔案記載,相關文件規定的應繳費起始時間以及轉出地社保機構做出的記載等予以明確視同繳費年限審核的基本原則1、身份:原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工和干部〔身份激活〕2、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二繳費指數1、調整了月繳費指數的計算:月繳費指數二參保人每月繳費工資/繳費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按其應繳費期間的工資補繳養老老保險費的,補繳年份的月繳費指數為:月補繳工資基數/應繳費期間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非按其應繳費期間的工資總額而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份的月繳費指數為:月補繳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年份的月繳費指數最高不超過35、按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繳費指數按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一〕待遇項目1、地方補助: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且具有地補年限的退休人員享受地方補助地方補助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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