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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重點回顧總結荀月反壟斷法重點回顧總結荀月1反壟斷法重點回顧總結課件2重點法條記憶四大壟斷行為適用范圍2、知識產權、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適用除外情形5556壟斷行為的種類3實施機構9.10壟斷協議的禁止和認定13-15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17-19經營者集中的情形申報審查程序20.21.25.28.31;行政壟斷行為8.32-37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51;重點法條記憶四大壟斷行為3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異同

壟斷是指單獨的市場主體,沒有其他的人能夠銷售他的產品和替代品。不正當競爭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不正當競爭包含壟斷,泛指一切與市場競爭規則相違背的行為和狀態;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僅指在商業活動中與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等商業道德相背離的行為。兩者之間并無嚴格的界限,有的立法時并不區分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如美國。兩個概念其主要不同:1、壟斷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場,在經濟上的利益往往通過一段時間較為曲折地表現出來;不正當競爭直接目的就是經濟利益。2、壟斷可能涉及到整個產業、行業等較為宏觀的層面,而不正當競爭僅涉及到具體交易行為,較為微觀。3、壟斷行為是與主體的市場地位相關,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競爭,故又稱為限制競爭行為,如協議限制競爭的卡特爾行為,濫用獨占地位的排斥競爭行為,謀求壟斷的購并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則是在競爭非常充分的情況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進行"過火"的競爭,總是與欺詐性相關,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標識,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異同壟斷是指單獨的市場主體,沒有44、法律性質之差別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被視為民法中的特別侵權法。反壟斷法專門設置行政機關,負責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積極、主動的干預,因此反壟斷法更多帶有公法性質。公法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故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使權利,而不得濫用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更多的帶有私法性質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即源于侵權行為。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故市場上的競爭者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為,即獲行為之自由。5、立法目的的差別反壟斷法保護競爭的程度或強度,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的質量。反壟斷法重在保障市場競爭自由,防止獨占、濫用經濟優勢、聯合行為阻礙競爭。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重在維護市場競爭之正當,防止市場競爭過于激烈而導致不公平,市場的不穩定。

6、壟斷不能一概否定,各國的反壟斷法中都規定有合理原則和較多的例外,而不正當競爭絕無寬恕的必要。4、法律性質之差別5相同之處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補充,構成市場監管法的核心。均以市場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旨在維護或營造自由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二者之間關系密切旨在維護或營造自由競爭,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概括而言,一個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只有具備了自由競爭的條件,法律才可能去保護競爭的正當性,如果經濟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自由競爭的條件,客觀上無法展開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便也缺少了該法規制的對象,當然也就無存在之必要。就此而言,反壟斷法居第一位,反不正當競爭法居第二位。然而另一方面,若聽任競爭之自由,不規制其正當性,勢必形成市場之獨占、寡占據面,反壟斷法保護的競爭自由,必須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相同之處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補充,構成市場監管法的核心。均以市6重點一:

《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及適用除外適用反壟斷法的地域范圍《反壟斷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特別是注意該規定后半句,它確立了我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比如兩個國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們都沒有在中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但是如果它們的合并會影響到我國境內市場競爭,從而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也應當遵守我國的反壟斷法,進行合并申報。:重點一:

《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及適用除外適用反壟斷法的地域7反壟斷法排除的范圍第55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第56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反壟斷法排除的范圍8(三)壟斷協議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競爭為目的或者為某種公共利益而達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動,反壟斷法是允許的。第15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三)壟斷協議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競爭為目的或者為某種公共利9重點二壟斷行為的分類A壟斷行為分為經營性壟斷(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行政性壟斷。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一)橫向壟斷協議:如兩家汽車生產公司間的聯合。(處于同一經營階段的同業競爭者)。第13條第1款: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聯合定價】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限制數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劃分市場】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聯合抵制交易;

【其他】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二)縱向壟斷協議{一般了解}:如汽車生產商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聯合。(處于產業鏈上下游環節的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第14條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重點二壟斷行為的分類A壟斷行為分為經營性壟斷(壟斷協議,濫用10壟斷協議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第50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行政責任主形式)第46條用三款從三個方面對壟斷協議的行政責任作出規定:

@一般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寬容條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的責任: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壟斷協議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11刑事責任。我國反壟斷法沒有與刑法銜接追究壟斷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條款,自然也沒有關于追究壟斷協議的刑事責任的規定。但這并不等于我國所有的壟斷協議行為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如串通招投標行為屬于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行為,《刑法》第223條明確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表明違犯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行為同樣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12重點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B(一)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

1、認定因素。(第18條){一般了解}2、推定制度。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判斷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壟斷價格】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低價傾銷】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拒絕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強制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強制搭售、捆綁式銷售】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差別待遇】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其他】重點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B(一)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

13重點四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是市場上的企業通過并購、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業間的資產、營業和人員的集中

第20條:列舉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公司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股權控制)(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債權控制)

重點四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是市場上的企業通過并購、兼并等方14重點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即行政性壟斷行為(一)主體第8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二)行為方式

1、強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經營)。第32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地區封鎖。本法第33-35條為禁止地區封鎖的規定。

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區間的自由流通。

第二,招標投標行為中的壟斷,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3.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364.制定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37重點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即行政性壟斷行為(一)15

重點六反壟斷調查機制1、執行主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組成。第9條: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第10條: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也就是說,真正有權對壟斷行為進行調查、處罰的只有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務院的反壟斷委員會以及行業協會等都不是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

重點六反壟斷調查機制1、執行主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16思考題:為什么橫向壟斷協議危害程度遠高于縱向?橫向壟斷協議作為同業競爭者之間的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危害既直接又嚴重,因而一直是反壟斷法所規制的重點;縱向壟斷協議由于主體之間處于不同的經營階段,不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其聯合行為對競爭的影響較橫向壟斷協議間接得多,程度也輕得多。思考題:為什么橫向壟斷協議危害程度遠高于縱向?橫向壟斷協議作17框架總結框架總結18反壟斷法重點回顧總結荀月反壟斷法重點回顧總結荀月19反壟斷法重點回顧總結課件20重點法條記憶四大壟斷行為適用范圍2、知識產權、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適用除外情形5556壟斷行為的種類3實施機構9.10壟斷協議的禁止和認定13-15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17-19經營者集中的情形申報審查程序20.21.25.28.31;行政壟斷行為8.32-37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51;重點法條記憶四大壟斷行為21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異同

壟斷是指單獨的市場主體,沒有其他的人能夠銷售他的產品和替代品。不正當競爭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不正當競爭包含壟斷,泛指一切與市場競爭規則相違背的行為和狀態;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僅指在商業活動中與誠實信用、公平交易等商業道德相背離的行為。兩者之間并無嚴格的界限,有的立法時并不區分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如美國。兩個概念其主要不同:1、壟斷的直接目的是占有市場,在經濟上的利益往往通過一段時間較為曲折地表現出來;不正當競爭直接目的就是經濟利益。2、壟斷可能涉及到整個產業、行業等較為宏觀的層面,而不正當競爭僅涉及到具體交易行為,較為微觀。3、壟斷行為是與主體的市場地位相關,旨在消除或者限制競爭,故又稱為限制競爭行為,如協議限制競爭的卡特爾行為,濫用獨占地位的排斥競爭行為,謀求壟斷的購并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則是在競爭非常充分的情況下,采取不道德的手段進行"過火"的競爭,總是與欺詐性相關,如仿冒他人的商品標識,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異同壟斷是指單獨的市場主體,沒有224、法律性質之差別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多被視為民法中的特別侵權法。反壟斷法專門設置行政機關,負責對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積極、主動的干預,因此反壟斷法更多帶有公法性質。公法要求“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故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使權利,而不得濫用之。反不正當競爭法則更多的帶有私法性質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即源于侵權行為。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故市場上的競爭者只要法律未規定不得為,即獲行為之自由。5、立法目的的差別反壟斷法保護競爭的程度或強度,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的質量。反壟斷法重在保障市場競爭自由,防止獨占、濫用經濟優勢、聯合行為阻礙競爭。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重在維護市場競爭之正當,防止市場競爭過于激烈而導致不公平,市場的不穩定。

6、壟斷不能一概否定,各國的反壟斷法中都規定有合理原則和較多的例外,而不正當競爭絕無寬恕的必要。4、法律性質之差別23相同之處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補充,構成市場監管法的核心。均以市場競爭關系為調整對象,旨在維護或營造自由和公平的競爭秩序,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二者之間關系密切旨在維護或營造自由競爭,反壟斷法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前提。概括而言,一個社會的經濟生活中只有具備了自由競爭的條件,法律才可能去保護競爭的正當性,如果經濟生活中根本不存在自由競爭的條件,客觀上無法展開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便也缺少了該法規制的對象,當然也就無存在之必要。就此而言,反壟斷法居第一位,反不正當競爭法居第二位。然而另一方面,若聽任競爭之自由,不規制其正當性,勢必形成市場之獨占、寡占據面,反壟斷法保護的競爭自由,必須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相同之處二者互相配合,互相補充,構成市場監管法的核心。均以市24重點一:

《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及適用除外適用反壟斷法的地域范圍《反壟斷法》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特別是注意該規定后半句,它確立了我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比如兩個國外的大公司合并,即使它們都沒有在中國設立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但是如果它們的合并會影響到我國境內市場競爭,從而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也應當遵守我國的反壟斷法,進行合并申報。:重點一:

《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及適用除外適用反壟斷法的地域25反壟斷法排除的范圍第55條: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第56條: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反壟斷法排除的范圍26(三)壟斷協議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競爭為目的或者為某種公共利益而達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動,反壟斷法是允許的。第15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7.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三)壟斷協議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競爭為目的或者為某種公共利27重點二壟斷行為的分類A壟斷行為分為經營性壟斷(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行政性壟斷。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一)橫向壟斷協議:如兩家汽車生產公司間的聯合。(處于同一經營階段的同業競爭者)。第13條第1款: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聯合定價】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限制數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劃分市場】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聯合抵制交易;

【其他】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二)縱向壟斷協議{一般了解}:如汽車生產商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的聯合。(處于產業鏈上下游環節的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第14條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重點二壟斷行為的分類A壟斷行為分為經營性壟斷(壟斷協議,濫用28壟斷協議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第50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行政責任主形式)第46條用三款從三個方面對壟斷協議的行政責任作出規定:

@一般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寬容條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的責任: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壟斷協議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29刑事責任。我國反壟斷法沒有與刑法銜接追究壟斷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條款,自然也沒有關于追究壟斷協議的刑事責任的規定。但這并不等于我國所有的壟斷協議行為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如串通招投標行為屬于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行為,《刑法》第223條明確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這表明違犯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行為同樣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30重點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B(一)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

1、認定因素。(第18條){一般了解}2、推定制度。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判斷第17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壟斷價格】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低價傾銷】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拒絕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強制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強制搭售、捆綁式銷售】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差別待遇】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其他】重點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B(一)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和推定

31重點四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是市場上的企業通過并購、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業間的資產、營業和人員的集中

第20條:列舉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公司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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