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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理學重點知識點梳理第1,2章導論,法的概念導論法學的定義: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知識和學科的總稱,我們的理解:一類是可見的外在的法律現象,即為規一一制度型法律現象;另一類是不可見的在的心理一一觀念型法律現象。應當注意的是,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的學術分科實際上闡明的是法學的不同品質。首先,法學是理論性的。其次,法學是實踐的。法理學的概念:法理學,以一般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為任務的學問。現代法理學注重于對法律用語及專門名詞的分類和進一步理解。法理學的性質和任務:一方面,法理學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則、概念、制度。另一方面,從法學體系的部關系看,法理學在整個法學體系中具有“基礎理論”的地位。馬克思、恩格斯創立了馬克思主義法學,兩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識形態》是馬克思主義法學誕生的標志,他們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根源于利益的沖突,法律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而發展等客觀規律。他們指出法律是特定社會歷史時期的產物,揭示了法律與階級、國家的聯系。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有三個組成部分,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馬克思主義法學,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和法權制度中,必須注意把握以下幾點:?基本原則:馬克思主義、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國國情特點三者結合。?核心架構:馬克思主義法學三位一體的本原結構,即人、國家和社會的辯證統一。人、國家和社會的辯證統一應該成為我們今天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的核心容。■體現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的核心容就是以人為本、法治國家與和諧社會的辯證統一(是指人們在認識事物的時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對立的一面,即要以堅持全面發展的高度為前提,把二者有機統一起來,以實現兩者和諧發展之目的)。?理論特色:“五個更加”。更加關注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幫助;更加重視以社會公共利益約束和限制個人以享有和行使權利為名的任性;更加重視以公共社會福利平等再分配來調節在自由的經濟交往中不可避免地產生的強弱分化、貧富差別;更加重視防止階級分化、階級矛盾、階級沖突在我們這個社會重演;更加重視防止官員腐敗、國家權力濫用和國家脫離人民監督和控制的傾向。法的概念文顯教授(法的馬克思主義定義)法是指中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反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規定權利和義務,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體系。法的基本特征:(一)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的本質: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規則體系;(二)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彳丁為規;(三)法規定著權利和義務:(四)法是中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法的本質: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利益?正義(1)法?解決利益配置(2)調整利益?公平法律的要素法律的要素是“法律”的組成元件和構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個別性、局部性;第二,具有多樣性和差別性;第三,任何一個法律要素若被違反,同時也是法律系統被違反,會招致法律系統作為整體的反應;第四,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指在法律上對于各種各樣的事實進行科學意義上的法律專業區分、歸類和概括所形成的具有實際法律意義的權威性疇。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1、案件在法律上必須是有爭議的特殊或疑難案件。2、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作為依據,即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是存在法律規則,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規則存在沖突,無法判定何者適用;或者是存在一個規則,但該規則適用于本案得出的結果顯而易見使人無法接受,即法律存在謬誤。3、法律原則的直接引用必須具備充分的理由。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區別:1、規則在適用時要么有效,要么無效;它是被遵循或者被違反;原則適用比較靈活,這種靈活首先表現為,原則不指明如果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將自動發生的法律后果(如“任何人不得從其錯誤中獲利”);其次表現為,原則也不規定使它非適用補課的條件。相反,它僅僅說明主某種決定的理由,而不強迫必須做出某一特殊的決定;2、在一個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如果互相沖突,其中必有一個是無效的;而原則交錯時,原則之間的沖突必須根據每個原則在既定的場合中的相對分量來解決。結果可能是在既定場合,一個原則優于另一個原則。但這決不意味著在既定場合不占優勢的原則不再是一個有效力的原則。總之,原則是活動時必須考慮的理由。第三章法的淵源和效力第一節法的淵源法的淵源:指與法的效力相聯系的法的表現形式。2、法的淵源的幾種主要形式: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國際協定和條約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4、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5、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7、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特別行政區法律8、經濟特區法規和規章9、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法的分類和效力(一)影響法的效力層次的因素:制定主體、適用圍、時間等(二)一般規則1、憲法具有最高效力2、上級法優于下級法(三)特殊規則1、特別法由于一般法2、新法優于舊法3、法律文本優于法律解釋二)法的空間效力法在什么樣的空間圍或地域圍有效,即為法的空間效力。第一,有的法在全國圍有效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區域有效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第四,國際法一般適用于締結國和參加國,但締結國和參加國聲明持有保留態度的除外。法律的溯及力:又稱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堅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有例外,特別是在刑法中。目前各國規定大體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從舊原則二是從新原則三是從輕原則四是從新兼從輕原則★通例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國現行刑法就是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第四章權利、義務、權力?權利和義務在現代法律和法學理論中具有重要地位?權利和義務是現代法律的一個核心責任?通過權利和義務也可以集中體現現代法律的精神和價值?權利和義務也是整個法律運行過程關注的重心法律權利:法律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手段。其特點是:(1)權利的本質由法律規所決定,得到國家的認可和保障。(2)權利是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3)權利是為了保護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4)權利總是與義務人的義務相關聯的。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能得以保障。任何權利都有界限對權利的界限可以從兩方面界定:立法時的界限+運行的界限(時間性、空間性、對人性)(1)權利沖突含義就是在權利界限圍發生的權利與權利之間的重疊現象,而重疊部分的權利表現為不能共存的一種沖突狀態。(2)權利沖突中的權利性質首先是指沖突雙方的權利都是正當性的權利其次是指沖突雙方的權利都是法律承認的權利權利沖突的解決途徑一是預防意義上的解決措施,包括采取立法上完善權利配置的法律規和加強人權教育等手段。?二是事后平衡意義上的解決措施,即通過司法途徑對權利的歸屬進行確定第一,在雙方利益相當的情況下,采取公平原則第二,特定情況下的利益優先保護原則首先,對公共利益的優先保護其次,對一般利益的優先保護最后,對特殊利益的優先保護權力的理解:具有支配性、不平等性、強制性和可能性的特點。第一,在專制社會,權力的主體可以是某些個人但在現代社會,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第二,在現代社會,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嚴格的講,國家機關只是被委托行使權力的組織,國家機關作為權力主體僅僅是在這種意義上而言的。?第三,在專制社會,權力可以為一家一姓或者某一階層所私有。在現代社會,權力是公共的,它不僅屬于公眾,而且也純粹是為了公共利益。第四,在專制社會,權力就是特權,不需要承擔責任。在現代社會,權力同時意味著職責。權利與權力的區別1、主體不同:自然人、普通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VS國家機關2、關系性質不同:平等VS支配。3、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二者有很多相似點,如權利和權力都表現為主體可以這樣行為,或者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但是權利還可以表現為主體可以不這樣行為,而很難想象權力也表現為主體可以不這樣行為。權利有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之分,而權力總是主動的、積極的。4、任意性不同:權利主體可以拋棄權利,權力主體則不可以拋棄權力。5、所包含的利益不同:私人利益VS公共利益。6、實現方式不同EG、以下關于西方思想史上權利概念的說法錯誤的是(D)A、在羅馬法中沒有確定的、單獨的權利概念和權利分類B、中世紀末期權利觀念逐漸成為普遍的社會意識C、19世紀中期以后,“權利”和“義務”被作為法律(法學)的基本概念總結出來,權利和義務研究進入實證化階段D、20世紀初期,英美自然法法學家擺脫權利分析中的形式主義和簡單化,而注重分析權利概念包含的豐富容,深化了對權利的理解EG、關于中國思想史上的權利和義務概念,以下說確的是(D)A、在中國古代,"權利”和"義務”的詞語已經出現,并且已具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定權利義務的觀念B、中國古代有關權利和義務及其社會價值的觀念、思想、理論相當匱乏C、法家的代表人物管仲所說的,社會之需要法律,在于“定紛止爭”,其實質并非要明確權利和義務及各自的界限D、法律權利和義務概念在中國的出現是19世紀西學東漸之后的事情,經歷了漫長的從感性到知性再到理性的認知過程。權利義務本位(或權利義務無本位)論:權利義務都是法的本質體現,兩者同時產生、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他們之間不存在本位問題。第五章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概念和分類法律關系是指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Eg.甲京劇團與乙劇院簽訂合同演出某傳統劇目一場,合同約定京劇團主要演員曾某、廖某、某出演劇中主要角色,劇院支付人民幣1萬元。演出當日,曾某在異地演出未能及時趕回,某生病在家,沒有參加當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觀眾退票,劇院實際損失1.5萬元。后劇院向法院起訴京劇團,要求賠償損失。針對此案,下列意見中何者為正確?C在這一事例中,法律關系主體僅為甲京劇團與乙劇院京劇團與劇院的法律關系為保護性法律關系京劇團與劇院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不是絕對的在這一事例中,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針對的主體是不特定的【附述】先來分析A項,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因此本題事例中,法律關系的主體不限于甲劇團和乙劇院,演員曾某、某、廖某因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是法律關系主體。故A錯誤;至于B項,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的容不同,法律關系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調整性法律關系是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系。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容。調整性法律關系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各種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合同關系等等。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由于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它執行著法的保護職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容,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體(通常是者)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刑事法律關系。因此B項錯誤;C項是關于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正確表述;D項,在本事例中,法律權利主體與法律義務主體都是確定的、具體的,因而D項錯誤。Eg、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下列哪些情況可以形成法律關系?(司考2000)A、某因賭博欠吳某1萬元B、甲區警方查處存在火災隱患的企業,有關人員或被拘留或被處以重罰C、何某為急趕回家,將已過有效期限的涂改,機場安檢站不予放行登機D、任某在醫院進行腎移植手術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具有如下特征:(1)合法性;(2)體現特定意志;(3)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產生需要法律規、主體和法律事實等條件,其中法律規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產生的直接原因,缺一不可。A項中缺少合乎法律規這一條件。法律不保護賭博,在賭徒之間不能產生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該項不選。B項產生的是行政和刑事法律關系,C項產生的是行政法律關系,D項產生的是醫療合同法律關系。這三項均為應選項法律關系的特點不就是有(合法性)這么一說。法律規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它把現實社會關系進行抽象的概括,是一種比較定型、反復適用的行為規則。每一個法律規都具有三個構成因素:一是指明規適用的條件;二是指明該規允許或禁止的行為;三是指明違反規的法律后果。這三個因素往往并不被表述于同一法律條文中,一個規可以表述在幾個條文甚至不同的條文之,幾個規也可以表述在一個條文當中。法律條文也不一定都包含規,而只是表述該法律體系的某些原則,或是制定該項法律或法規的理由。Eg、甲、乙在火車上相識,甲怕自己到站時未醒,請求乙在A站喚醒自己下車,乙欣然同意。火車到達A站時,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時下車,為此支出了額外費用。甲要求乙賠償損失。對此,應如何處理?(2005卷三)D由乙承擔違約責任由乙承擔侵權責任由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由甲自己承擔損失EG、下列那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2006卷三)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EG、文某在倒車時操作失誤,撞上某新買的轎車,致其嚴重受損。某因處理該事故而耽誤了與女友的約會,并因此爭吵分手。文某同意賠償全部的修車費用,但某認為自己的愛車受損并失去了女友,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賠一部新車并賠償精神損害。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D文某應當賠償某一部新車文某應向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文某應向某賠禮道歉法院不應當支持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2、法律關系的分類1、調整性法律關系與保護性法律關系分類標準:法律關系產生依據、是否使用法律制裁來劃分調整性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基于合法行為而產生,不需運用法律制裁,如民事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由于行為而產生,需要運用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關系。2、隸屬型/縱向法律關系與平權型/橫向法律關系分類標準:按照主體之間的相互地位不同平權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如民事法律關系;隸屬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隸屬關系,一方服從另一方,如行政法律關系。3、抽象/一般法律關系與具體/現實法律關系或規中的法律關系與現實中的法律關系分類標準:法律關系主體的具體化程度不同抽象法律關系:指法律關系中的主體還沒有具體化,還是抽象的主體角色。具體法律關系:指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具體的,已與現實中的個體關聯。4、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分類標準: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單方確定還是雙方確定。有的教材上使用的是“主體是單方具體化還是雙方具體化”。絕對法律關系:是指主體一方一一權利人是確定的,而另一方一一義務人則是除了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其形式是“一個主體對其他一切主體”。如所有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無論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是具體的。其形式是'某個主體對某個主體”。如債權。?需要補充說明:與此相同或相近似的分類(第一性法律關系與第二性法律關系的界定)相同情形:第一性與第二性法律關系的分類=調整性與保護性法律關系的分類(課程指定教材觀點)相似情形:第一性與第二性法律關系=主法律關系與從法律關系(部分教材)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與種類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1、公民(自然人)法律關系主體?※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EG、下列有關公民權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項是錯誤的?(B)權利能力是公民構成法律關系主體的一種資格所有公民的權利能力都是相同的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并不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誦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的標準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是否達到一定年齡、神智是否正常,就成為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志。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國公民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1)完全行為能力人。指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公民)。(2)限制行為能力人。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3)無行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責任能力是與行為能力直接相關的一個概念,是行為能力在追究法律責任與免責的法律關系中的具體存在形式,其與行為能力是一致的,通常情況下有行為能力即有責任能力,無行為能力即無責任能力。我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⑴年滿18周歲。(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十一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一款: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二款: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一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相應地適當減輕。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因犯罪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是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特殊表現。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采用了四分法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即不滿14周歲的,對任何犯罪都不負刑事責任。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要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3、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周歲的,犯任何罪,都必須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法人行為能力與公民行為能力的區別:第一,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圍所決定。第二,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并不是同時存在的。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特征:第一,它必須是對主體的“有用之物”。第二,它必須是人類能夠控制或部分控制的“為我之物”。第三,它必須是獨立于主體(在認識上可以與主體分離)的“自在之物”。種類1、物(4種物不得進入國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1)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2)國家所有的文物;(3)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4)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2、人身3、精神產品4、行為或行為結果EG、下列有關法律關系客體的何種表述是錯誤的?D所有的法律關系客體均包含著某種利益無法律關系客體就無法律關系多向(多邊)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有主次之分在確定法律關系客體的標準時,不涉及法的價值評價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因此,無法律關系客體就無法律關系。B正確。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會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者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所以,在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系的中介。因此,所有的法律關系客體均包含著某種利益。A正確。法律關系客體主要有物、人身、精神產品和行為結果。隨著權利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客體的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因而在確定法律關系客體的標準時,它與人們對權利和義務的認識,與法的價值評價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D錯誤。同時,應該認識到的是,在分析多向法律關系的客體時,我們應該把這一法律關系分解成若干單向法律關系,然后逐一尋找它們的客體。多向法律關系之的諸單向關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體也有主次之分。C正確。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與消滅一、法律關系形成、變更與消滅的條件1、法律規:是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依據,沒有一定的法律規就不會有相應的法律關系。2、權利主體3、法律事實:是法律規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二、法律事實的種類以人們的意志是否轉移作標準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規規定的、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又分成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兩種。2、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而存在,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EG、林某,9歲,系某小學三年級學生。一天放學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業務員某向其推銷一種名為“學習效率機”的低配置電腦,開價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積攢的“壓歲錢”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簽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曉此事,以“行為人對行為容有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某撤銷合同并退款。對此,下列何種理解是正確的?ACD(2005年)從法律角度看,林某表達的意思都是無效的林某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性質,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林某父母要求撤銷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種法律事實根據行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附述】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林某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無效。據此,選項A正確。根據《憲法》第37條第1款,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權利,是否具有認識能力,并不影響其人身自由權的享有,選項B錯誤。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第1款第1項和《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1項,行為人對合同容有重大誤解的,能夠引起合同的變更或者撤銷。據此,選項C正確。根據民法理論,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是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這意味著,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選項D錯誤。■需注意(1)同一個法律事實(事件或者行為)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2)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EG、汪某和某是鄰居,某天,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某怒而揮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某與汪某的妻子在中間人的主持下,達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兒子身亡,堅決不同意私了,遂向當地公安部門告發。公安部門立案偵查之后,移送檢察院。最后,法院判處某無期徒刑,同時判決某向汪某的家屬承擔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BCD該案件形成多種法律關系引起某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屬于法律事件該案件中,某與檢察院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某與汪某的家屬之間不形成實體法律關系(理解:憲法以外的法律都是實體法)【附述】法律關系是指在法律規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它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所謂法律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情況。法律行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體活動。根據上述理論,引起某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屬于法律行為。并且由于某的行為,在某與檢察院之間形成刑事訴訟法律關系,在某與汪某的家屬之間形成了因某的犯罪行為直接導致的物質損失而引起的以損害賠償為容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故本題中只有選項A的說確。因此本題答案為BCD.第六章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釋義1、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意義和屬性,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2>A(二)法律行為的認識誤區:(1)將法律行為等同于合法行為(2)將法律行為等同于民事法律行為(3)法律行為是有效的法律行為?(4)法律行為中有中性法律行為?(5)混淆合法行為與不合法行為、行為與不行為劃分3、(三)法律行為的特征1、社會性。法律行為可以產生社會效果,造成社會影響,具有交互性。不是一種純粹自我指向而是一種社會指向的行為。2、法律性。法律行為由法律規定、受法律調整、能夠發生法律效果或產生法律效果。3、可控性/意志性。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們的意志所控制的行為,受人的意志支配。4、價值性。行為人的價值評價;行為的價值導向;體現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反映社會的價值評價。4、非法律行為概念: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即不受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不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應將法律行為與純粹的經濟行為、政治行為、道德行為和行為等區別開來。5、?法律行為是主體與客體、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交互作用的復雜過程,在結構上表現為行為的在方面和外在方面。一、外在方面/客觀方面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就是法律行為的客觀表現。在法律行為結構中,外在方面具有決定意義。法律行為的外在方面可以分為行為方式和行為后果兩個部分。(一)行為方式即以行動、手段和過程表現出來的行為狀態。1.行動:行為者通過其身體或某一部分的動作而影響、作用于外部世界的活動。"無行為既無犯罪亦無刑罰。”(二)行為后果(或結果)行為后果是行為所產生對自然或社會的影響。?實際結果與預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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