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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住在富人區的她臨夏州中級民法院2022年招聘公務員模擬卷(含答案)(圖片大小可自由調整)全文為Word可編輯,若為PDF皆為盜版,請謹慎購買!卷I一.全考點綜合押題密卷(共100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答案:B
解析:根據《票據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持票人喪失的追索權僅僅限于前手,而對于承兌人并不發生失權的效果。因為承兌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所負責任為絕對責任,即使承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承兌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2.下列哪些行為應當以窩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
A.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B.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
C.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D.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
子的
答案:A,B
解析:《刑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B項應選。《刑法》第294條第3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因此,C項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以窩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選。《刑法》第349條第2款規定:“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因此,D項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不以窩藏、包庇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選。3.張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后家人宣告其死亡,妻子翠平自愿放棄繼承權后改嫁他人,其父繼承其糧食數千斤,其子繼承其汽車一輛。一年多后,張生返回家鄉,死亡判決被法院撤銷。關于這一家人的關系,下列敘述正確的有?
A.當時向法院申請張生宣告死亡的只能是其妻,后申請撤銷死亡判決的可以是其本人
B.雖被宣告死亡,但張生在外地生活期間所為的民事行為都是有效的
C.由于其父已經消費了所有糧食,所以不再負有返還糧食義務
D.其子繼承的汽車出賣給他人,該買受人應該在張生返回家鄉后予以返還
答案:A,C4.商業銀行出現下列哪些行為時,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A、未經批準分立、合并的
B、未經批準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C、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D、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答案:C,D
解析:【考點】違反人民銀行監管的法律責任【詳解】根據《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辦理結匯、售匯的;(二)未經批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故D項正確。第77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故C項正確。筆者認為,中國目前沒有其他供商業銀行買賣金融債券的市場,B項“未經批準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應當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也應當入選。因此,官方公布答案值得商榷。5.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基層法院在民事審判中試點“小額速裁”,對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額不足1萬元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關于該審判方式改革體現出的價值取向,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節約司法成本
B、促進司法民主
C、提高司法效率
D、推行司法公開
答案:A,C
解析:【考點】嚴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詳解】“小額速裁”程序處理的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是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訴訟標的額小、審理周期短、訴訟成本低等,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優勢,省時、省錢、省力,即體現的價值取向主要是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跟司法民主、司法公開沒有什么關聯。故選AC。6.關于公證員的任職、任免及責任承擔,說法正確的是、()
A、甲年滿24周歲,是某大學的在校研究生,已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其可以擔任公證員
B、乙曾經是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被開除公職,其不能擔任公證員
C、丙是某公正機關的公證員,后因嫁給美國人,加入美國國籍,丙應當免職
D、丁因重大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依法賠償后,向丁進行追償
答案:B,C,D
解析:《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五)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故A項錯誤。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故B項正確。該法第16條規定,公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自確定該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提請司法部予以免職:(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年滿六十五周歲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務的;(三)自愿辭去公證員職務的。故C項說法正確。第33條規定,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依法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故D項正確。故選B、C、D。7.—對法國夫婦婚后移居西班牙,后來華工作。該夫婦于2011年收養一名中國兒童并決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該夫婦收養中國兒童的條件和手續適用的法律,下列哪項是正確的?()
A.收養的條件應適用中國法和西班牙法
B.僅需適用中國的有關法律規定
C.收養的手續應適用中國法和法國法
D.因養父母為法國人,應適用法國法律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____收養。依《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8條,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A正確。8.下列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說法正確的有()。
A.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B.建設工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
C.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D.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作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答案:A,C
解析: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計算工程價款的依據。9.甲將一輛汽車以15萬元賣給乙,乙付清全款,雙方約定七日后交付該車并辦理過戶手續。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萬元購買,甲當即答應并與丙辦理了過戶手續。乙起訴甲、丙,要求判令汽車歸己所有,并賠償因不能及時使用汽車而發生的損失。關于該汽車的歸屬,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歸乙所有,甲、丙應賠償乙的損失
B:歸乙所有,乙只能請求甲承擔賠償責任
C:歸丙所有,但甲、丙應賠償乙的損失
D:歸丙所有,但丙應賠償乙的損失
答案:A
解析:【考點】物權的公示;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詳解】《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27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對于機動車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準;但雙方約定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轉讓的效力;登記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題中,乙已付全款,雖然尚未實際交付,但雙方已約定實際交付和過戶的時間,應認定該車物權已經轉移,只是暫時由出讓人繼續占有。且丙明知乙已購買此車,因此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獲得車的所有權,選項CD錯誤。《物權法》第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題中,在乙取得汽車所有權后,甲丙在明知甲乙之間交易的情況下,將該車出賣與丙的行為,侵害了乙對該車享有的所有權,對于乙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由侵權人甲丙承擔,因此,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因此,本題選項A為正確答案。10.張某犯搶劫罪和爆炸罪經中級法院審理后,搶劫罪、爆炸罪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某未上訴,檢察院也未抗訴,經高級法院復核后,上報最高法院進行死刑復核。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在復核張某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檢察院應當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應當將該案的復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察院
B、最高法院如果認為爆炸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C、最高法院復核死刑期間,應當訊問張某,并應當聽取辯護律師
D、最高法院如果認為搶劫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答案:A,C,D
解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因此,A選項表述錯誤,但符合題意,是正確答案。按照《高法解釋》第351條的規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可見,B表述正確,但不符合題意,系錯誤答案。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一款的規定,死刑復核期間,應當訊問被告,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故此,C表述錯誤,符合題意,是正確答案。
按照《高法解釋》第351條的規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因此,D表述錯誤,但符合題意,系正確答案。
11.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A.匯票、支票、本票、債券
B.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以轉讓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D.物權、抗辯權
E.存款單、倉單、提單
答案:A,B,E
解析:本題考核權利質押。(1)選項C錯誤: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抵押,人身權不得抵押;(2)選項D錯誤:不動產物權不適用質押,適用抵押。12.關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B.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C.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D.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答案:A,B,C,D
解析:A、B、C、D
考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最新司法解釋
講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行為。
關于A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人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因此,A項正確,當選。
關于B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B項正確,當選。
關于C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C項正確,當選。
關于D項。根據《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因此,D項正確,當選。
綜上,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BCD。13.甲急癥住院,生命垂危,由當時在場的2名值班醫生和2名護士見證,其表示將自己的所有財產留給大女兒乙。經奮力搶救,甲奇跡般起死回生。1個月后,甲最終因并發癥醫治無效死亡。甲尚有一小女兒丙身有殘疾無法勞動沒有生活來源。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甲的遺囑無效,因為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B.甲的遺囑無效,因為甲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
C.甲的遺囑有效,財產全部由乙取得
D.可以多分給丙遺產
答案:B
解析:《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法意見》第37條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因此,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會導致遺囑的無效。因此,A項錯誤。《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本題中,甲起死回生,危急情況己經過去,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因此,甲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B項正確,C項錯誤。《繼承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因此,D項錯誤。14.某區環保局因某新建水電站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且已投入生產使用,給予其罰款10萬元的處罰。水電站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處罰的復議決定書。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復議機構應當為某區政府
B:如復議期間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行政復議終止
C: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D:水電站對復議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應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答案:C
解析:依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規定,因為環保局并非屬于垂直領導而屬于雙重領導機關,水電站既可以向上級環保局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向區政府提出復議申請,A選項錯誤。依據《行政復議法》第27條規定,B選項應是“中止”而非“終止”,此時,作為衡量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或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的合法性尚處于不確定狀態,對該案無從做出判斷,只能先行中止該案的審理。故B項錯誤。關于D選項,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D項錯誤。15.根據《行政處罰法》及《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以書面形式事先告知納稅人有關事項,其中包括()。
A.納稅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以及不按期履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承擔的責任
B.稅務機關認定的稅收違法事實和性質,以及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依據
C.稅務機關據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全部證據材料的名稱與數量、法律理由及依據
D.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其途徑、期限
答案:B
解析:知識點: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須事先書面告知納稅人的事項。《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認定的稅收違法事實和性質;(2)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3)擬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5)告知書的文號、制作日期、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6)其他相關事項。所以選項B正確,選項C錯誤。16.關于故意犯罪形態的認定,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年)
A.甲綁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財物。乙父佯裝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將乙送回。甲雖未能成功勒索財物,但仍成立綁架罪既遂
B.甲搶奪乙價值1萬元項鏈時,乙緊抓不放,甲只搶得半條項鏈。甲逃走60余米后,覺得半條項鏈無用而扔掉。甲的行為未得逞,成立搶奪罪未遂
C.乙欲盜汽車,向甲借得盜車鑰匙。乙盜車時發現該鑰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盜得汽車。乙屬于盜竊罪既遂,甲屬于盜竊罪未遂
D.甲在珠寶柜臺偷拿一枚鉆戒后迅速逃離,慌亂中在商場內摔倒。保安扶起甲后發現其盜竊行為并將其控制。甲未能離開商場,屬于盜竊罪未遂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查犯罪形態。A項,甲的綁架行為已經完成,即使沒有勒索到贖金,也已經侵犯了本罪要保護的法益——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依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綁架罪已經既遂。故A項正確。
B項,甲的搶奪行為已經完成,即使半條項鏈也已經滿足搶奪罪的成立數額要求(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盜取型犯罪(搶劫、搶奪、盜竊)的既遂標準在理論上是控制說,即行為人控制財物時為既遂。甲搶奪項鏈跑了60余米,已經成立搶奪罪既遂。既遂后處分財物的,不影響搶奪罪的停止形態。故B項錯誤。
C項,本項是關于共犯的脫離條件。基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是因為各共犯人都對危害結果有因果力,所以脫離共犯的要件是祛除由共犯行為所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乙實施了盜竊汽車的行為,成立盜竊罪的既遂。甲為其盜竊提供了鑰匙,這是甲為乙將來盜竊結果提供的物理的原因力,如果實行犯乙并沒有使用這把鑰匙,則物理上的原因力就被祛除。如果鑰匙本身是有效的,只是乙沒有使用而已,那么對于實行犯乙而言,有一把有效的鑰匙在手,會增強盜竊的決心,鑰匙對于乙仍然具有心理的強化作用。鑰匙無效,就意味著對于乙而言,甲任何作用都起不了了,甲的行為對乙的盜竊結果沒有提供任何可值得評價的因果力。所以,甲的幫助盜竊行為與盜竊結果沒有因果關系,成立盜竊罪未遂。故C項正確。
D項,盜竊罪的既遂標準采控制說,即行為人控制財物,犯罪就既遂。對于小巧之物,藏起來使得被害人一時難以找到,就是盜竊罪的既遂。甲偷拿鉆戒,到手即是既遂,即使沒有離開商場。故D項錯誤。17.以下公司債券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是:
A:公司的凈資產為2000萬元
B:債券的期限為2年
C:債券的擬發行額為6000萬元,實際發行額為5000萬元
D:公司的累計債券余額為公司凈資產的35%
答案:A
解析:《證券法》第57條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B、C選項中公司的情形都符合公司債券上市的條件。A選項中公司的凈資產為2000萬元,不符合《證券法》第16條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凈資產的最低限額要求,所以A選項當選。D選項中公司的累計債券余額沒有超過公司的凈資產的40%,根據《證券法》第16條規定的符合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所以D選項不應選。18.共用題干
依照勞動法規定,企業在重整期間需要裁減人員時,應采取的程序是、
A、應當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
B、應當召集職工代表大會,對裁員方案進行表決
C、裁員方案應當公布,并允許被裁減人員提出異議
D、裁員方案實施前,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答案:A,D
解析:關于A,軍人的配偶在離婚方面所承擔的義務沒有相應的權利存在,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關于B,認為現役軍人與其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也是不正確的。關于D,法律規則的要素分為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該條文沒有具體規定法律后果,故D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關于C,現役軍人的配偶的義務只是對軍人而言的,因此它只是一種相對義務,不是絕對義務。因此C正確。
由于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治安狀況不同,對于盜竊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也應有所不同,這說明法律內容的決定因素是社會經濟狀況。故C正確。關于A,這一標準不同的前提是在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它同樣也體現了法的普遍性的特征。由于有這一前提,同時并考慮到各地的實際情況,這并非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違反,而是體現了這一原則,實現了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故B也不正確。D與本題無關。
根據《憲法》第67條第(四)項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四)解釋法律;”《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保障措施條例》第2條規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威脅(以下除特別指明外,統稱損害)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保障措施。”第3條規定:“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書面申請。”故D項正確。
依法提請免除檢察官職務的情形。《檢察官法》第14條規定:“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本檢察院的;(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六)退休的;(七)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因此,A、B、C、D四種情況都應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勞動法》第27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因此,正確答案應為A、D。本題亦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1條。
《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故A是正確的。另外,為保證社會穩定,應制定職工安置預案,予以妥善安置,故B也是正確的。根據《勞動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故C也是正確的。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B、C、D都是不能解除勞動關系被裁減的人員。本題亦可參見《勞動合同法》第42條。
《勞動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因此A、B、C都是正確的。19.案情:2013年5月,居住在S市二河縣的郝志強、遲麗華夫妻將二人共有的位于S市三江區的三層樓房出租給包童新居住,協議是以郝志強的名義簽訂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S市四海區的溫茂昌從該樓房底下路過,被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花費醫療費8500元。
就溫茂昌受傷賠償問題,利害關系人有關說法是:包童新承認當時自己開了窗戶,但沒想到玻璃會掉下,應屬窗戶質量問題,自己不應承擔責任;郝志強認為窗戶質量沒有問題,如果不是包童新使用不當,窗戶玻璃不會掉下;此外,溫茂昌受傷是在該樓房院子內,作為路人的溫茂昌不應未經樓房主人或使用權人同意擅自進入院子里,也有責任;溫茂昌認為自己是為了躲避路上的車輛而走到該樓房旁邊的,不知道這個區域已屬個人私宅的范圍。為此,溫茂昌將郝志強和包童新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賠償醫療費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郝志強、包童新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文件。在起訴狀、答辯狀中,原告和被告都堅持協商過程中自己的理由。開庭審理5天前,法院送達人員將郝志強和包童新的傳票都交給包童新,告其將傳票轉交給郝志強。開庭時,溫茂昌、包童新按時到庭,郝志強遲遲未到庭。法庭詢問包童新是否將出庭傳票交給了郝志強,包童新表示4天之前就交了。法院據此在郝志強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了判決,判決郝志強與包童新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郝志強賠償4000元,包童新賠償4500元,兩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送達后,郝志強不服,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認為一審審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要求二審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包童新、溫茂昌沒有提起上訴。
問題:
1.哪些(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為什么?
2.本案的當事人確定是否正確?為什么?
3.本案涉及的相關案件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
4.一審案件的審理在程序上有哪些瑕疵?二審法院對此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
解析:1.S市三江區法院和S市二河縣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有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S市三江區法院為被告住郝志強所地,S市二河縣法院為侵權行為地和被告包童新住所地。
2.本案一審當事人的確定不完全正確(或部分正確、或部分錯誤):(1)溫茂昌作為原告、郝志強、包童新作為被告正確,遺漏遲麗華為被告錯誤。溫茂昌是受害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作為原告,正確;(2)《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郝志強為樓房所有人,包童新為樓房使用人,作為被告,正確;(3)遲麗華作為樓房的所有人之一,沒有列為被告,錯誤。
3.(1)郝志強為該樓所有人、包童新為該樓使用人的事實、該樓三層掉下的窗戶玻璃砸傷溫茂昌的事實、溫茂昌受傷狀況的事實、溫茂昌治傷花費醫療費8500元的事實等,由溫茂昌承擔證明責任;(2)包童新認為窗戶質量存在問題的事實,由包童新承擔證明責任;(3)包童新使用窗戶不當的事實、溫茂昌未經樓房的主人或使用權人的同意擅自進到樓房的院子里的事實,由郝志強承擔證明責任。
4.(1)一審案件的審理存在如下瑕疵:第一,遺漏被告遲麗華:作為樓房所有人之一,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第二,一審法院通過包童新向郝志強送達開庭傳票沒有法律根據,屬于違法行為;法院未依法向郝志強送達開庭傳票,進而導致案件缺席判決,不符合作出缺席判決的條件,并嚴重限制了郝志強辯論權的行使。
(2)遺漏當事人、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限制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都屬于司法解釋中列舉的程序上嚴重違法、案件應當發回重審的的行為,因此,二審法院應當裁定發回重審。20.下列哪一做法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要求?()
A.當事人不能書寫訴狀但有條件委托他人代寫的,告知其遞交書面訴狀
B.法官為保證年度結案率,在年底要求已經立案的當事人撤訴,來年再立案
C.當事人所在地離受案法院距離遠且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通過網絡方式接收起訴材料
D.法官在定期宣判后立即送達裁判文書
答案:B
解析:。考查法官職業道德。21.原告肖韋由和被告楊大來系同事關系,平時關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楊大來為了同原告開個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廣告,按原告的實際情況介紹了其年齡、身高、學歷、工資收入、住房等情況,以原告的名義寄給《青年雜志》。2001年11月,《青年雜志》在“鴻雁往來”專欄中登出了這則廣告。廣告登出不久,肖韋由便收到了許多異性來信,要同其建立戀愛關系。而此時,原告肖韋由已經結婚。其妻得知這一情況后,便同其發生爭吵,給原告肖韋由造成較大的精神壓力。事到此時,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楊大來所為,被告楊大來也向肖韋由說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復強調,只是想同原告開玩笑,沒想到造成這樣的結果。原告肖韋由堅持要被告楊大來消除影響和賠償精神損失,被告楊大來認為只是開玩笑,談不上賠償損失的問題。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訴。對此,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A.楊大來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
B.楊大來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行為
C.肖韋由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D.肖韋由無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答案:A,C
解析:。本題涉及姓名權的侵權行為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公民的姓名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的行為、不合理使用人的姓名的行為、盜用人姓名的行為和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楊大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未經原告肖韋由的同意,以其姓名登征婚廣告,雖然其動機是與原告開玩笑,但在客觀上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給原告造成了傷害,其行為應認定為盜用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為。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使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依照《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的規定,侵窖公民姓名權的行為,受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了侵害公民姓名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侵害公民姓名權的行為其責任承擔方式主要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但精神損害賠償也可作為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承擔方式,以更好地撫慰受害人的心靈。故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AC。22.中國A公司在連云港將其出口的農副產品交M遠洋公司所屬的N輪承運。為了防止貨物損失,食材公司請求船長在航行途中開倉曬貨。貨物裝船后,船長擔心曬貨會發生短重,因此要求將“到目的港發生短重,船方概不負責”的批注寫進“憑指示”提單。為換取清潔提單,食材公司向承運人出具了保函,保證承擔短重責任。船方接受了保函,簽發了清潔提單。航行途中,船長多次曬貨,抵達目的港,農副產品短重近百噸。關于船方所簽提單,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A.船方所簽的是指示提單
B.該提單的轉讓無需背書
C.該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特征
D.船方只能簽發清潔提單
答案:A
解析:依收貨人的抬頭可將提單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指提單正面載有收貨人名稱的提單,一般不能轉讓。指示提單指提單正面載明憑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指示提單的轉讓必須經過背書。A項正確,B項錯誤。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C項錯誤。根據提單有無批注可將提單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船方可以簽發不清潔提單,D項錯誤。23.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區別,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對一般情形之個案,兩個沖突規則,一個有效,另一個就無效
B.對一般情形之個案,兩個競爭原則,一個有分量,另一個就無分量
C.對一般情形之個案,需窮盡規則,方可適用原則
D.對一般情形之個案,可以先適用原則再適用規則
答案:A,C
解析:法律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于個案,法律原則則以權衡強度或分量的方式適用于個案,規則競爭的結果是獲勝的規則排除與其相競爭的規則,原則競爭的結果則是分量重的原則優先適用,落敗的原則并非毫無分量,只是分量較輕不主導案件裁判罷了。法律規則因其內容明確具體,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法律的可預測性價值且能夠有效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案件裁判中具有通常的優先地位,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原則無法用于司法裁判,只不過法律原則的適用條件更為嚴格而己,具體包括:1、窮盡規則(原則彌補規則漏洞的條件);2、個案正義+更強理由(原則取代規則的條件)。24.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年)
A.甲重傷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離開后取走王某財物。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有因果關系
B.乙糾集他人持兇器砍殺李某,將李某逼至江邊,李某無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
C.丙酒后開車被查。交警指揮丙停車不當,致石某的車撞上丙車,石某身亡。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
D.丁敲詐勒索陳某。陳某給丁匯款時,誤將3萬元匯到另一詐騙犯賬戶中。丁的行為與陳某的財產損失無因果關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刑法中因果關系的認定。A項,甲的傷害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之間介入了第三人乞丐的獨立行為,這一介入行為并不是故意傷害行為通常會導致的行為,即介入因素很異常。因此,甲的行為與王某的財產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A項錯誤
B項,若李某不跳江,結果是遭受砍殺,而跳江是避免遭受砍殺。也就是說該行為是受害人在緊迫情形下不得不采取的行為,可以說是別無選擇的。因此,乙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B項錯誤。
C項,丙停車這一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也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作用較小,不阻斷因果關系。因為丙停車主要是因為交警指揮不當,所以丙的行為與石某死亡無因果關系。故C項正確。
D項,陳某給丁匯款是因為丁的敲詐勒索,“誤將3萬元匯到另一詐騙犯賬戶”是事實認識錯誤,而因果關系是客觀上的聯系,該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因果關系的認定。故D項錯誤。25.李某找到孫某為他開汽車運送一批假煙到鄰縣去賣,但在運輸過程中被工商所查獲。工商所依法將假煙和運送假煙的汽車扣押,并罰款1000元,責令于該月15日交清。李某拒交罰款,與孫某合議將被扣押的汽車偷回。當晚12時許,李某攜帶斧頭等工具與孫某潛進工商所大院內,將大門鎖砍斷,欲駕駛汽車沖出院外,但就在其要打開車門的一剎那,值班的工商所工作人員許某大聲喝住,從值班室趕出來,攔住李某。李某抓起斧頭將許某砍傷,與孫某駕駛汽車離去。為了逃脫追捕,孫某將車速調至最大,此時正好金某和馮某路過,趙某為了躲避迎面飛馳而來的汽車將另一人馮某撞倒,導致小腿骨折。而金某被汽車撞倒在地。孫某欲下車看看,李某攔住他說:“別管了,逃命要緊!”金某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后得知金某是李某的仇人,李某早就在預謀如何殺掉金某。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若李某把這批數額巨大的假煙銷售到鄰省,找肖某幫忙尋找買主,答應肖某按所賣香煙數額提成,并將一部分貨物存放在肖某家。李某在賣假煙的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在審訊時,李某交代肖某家中還藏有一部分假煙。公安機關根據李某的交代,從肖某家中將假煙搜出。李某的這種行為屬于:()
A.自首B.立功C.坦白D.報案
答案:C
解析:考點:特別自首與坦白
講解: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李某的行為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26.某企業向某市國土資源廳申請采礦許可。某市國土資源廳向該企業收取費用的依據必須是:()
A:法律
B:法律、行政法規
C:法律、法規
D: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答案:B
解析:《行政許可法》第58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行政許可收費的依據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規,故B項應選。27.下列關于期間和審限的說法錯誤的是:()
A.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殺人罪而被公安機關逮捕,逮捕期限屆滿時恰好為星期六,公安機關應于星期一立即釋放李某
B.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C.一審法院在審理期限無法審結,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D.對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脫逃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如果被告人被捕獲時,已過了審理期限,本案就可以不再追訴了
答案:A,C,D
解析:A、C、D
考點:刑事訴訟期限
講解:《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4款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可見,A項中公安機關應在星期六期限屆滿日釋放李某,而不應等到星期一,A錯誤,應選。《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可見,B正確,不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見,在C項情況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C錯誤,應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2款的規定,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可見,D項情形下應當恢復審理,D錯誤,應選。本題答案為ACD。28.德全公司是德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兩個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均相同,經營過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銷售手冊銷售相同產品。經營過程中,德勝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將德全公司財產轉移到德勝公司賬戶。正泰公司與德全公司因債務糾紛發生爭議,德全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德全公司是德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兩個公司的經理、財務負責人等管理人員均相同,經營過程中共同使用相同的銷售手冊銷售相同產品。經營過程中,德勝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將德全公司財產轉移到德勝公司賬戶。正泰公司與德全公司因債務糾紛發生爭議,德全公司無力償還債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德全公司是獨立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應以自己財產承擔責任,德勝公司無須承擔責任
B.德勝公司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制度損害正泰公司利益,應單獨承擔責任
C.德勝公司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應當與德全公司一起對正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D.德勝公司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德全公司法人的獨立性,永久剝奪德全公司的法人格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法人在法律關系中,具有財產獨立性和出資人責任有限性兩大特征,尤其是出資人責任的有限性,使法人資產在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請求出資人承擔超出其出資范圍的責任。但也存在例外,即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法人人格否認是指在特定的財產法律關系中緣于特定的事由,將義務或責任轉由行為人負擔,法人獨立人格被否認之情形。《公司法》第20條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制度適用有兩個前提:(1)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或惡意利用有限責任;(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實踐中關于“濫用”的認定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人格混同。公司稱為股東的另一個自我;②空殼經營。將公司主要的人、財、物、主要業務等脫離另行組成新公司獨立經營,導致原公司徹底淪落為一個空殼;③股東操縱公司。如挪用公司財產、以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牟利等。本題中,德勝公司是德全公司的控股股東,兩個公司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德勝公司濫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將德全公司財產轉移到德勝公司賬戶,嚴重損害債權人正泰公司的利益,德勝公司應對正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A選項錯誤,B選項錯誤,C選項正確,當選。法人格否認制度不是對法人人格的永久剝奪,而只是在某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否認法人的獨立性,因此,D選項錯誤。29.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宣武區白紙坊云霞彩擴部,撬鎖入室盜竊被害人李某的海鷗牌照相機一部,柯達牌、富士牌彩色膠卷90余個。李某是該盜竊案的被害人,蔡某是該案中的證人,那么李某和蔡某在刑事訴訟中的不同之處表現在哪些方面?()
A.李某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蔡某無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B.李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蔡某無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C.李某有權申請回避,蔡某無權申請回避
D.李某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的全過程,蔡某無權參加庭審全過程,只能在作證時到庭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查被害人與證人在訴訟權利上的區別。因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是所有訴訟參與人共同的訴訟權利,證人蔡某和被害人李某當然也共同享有此項權利。但是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只有被害人李某才具有。證人蔡某沒有此項權利,故B選項正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故李某有權申請回避,蔡某無此權利,C選項當選。至于庭審,被害人可以全程參加,而證人則只能在出庭作證時參加,故D選項符合題意。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CD。30.1980年初,張某強奸某婦女并將其殺害。1996年末,張某因酒后駕車致人重傷。兩案在2007年初被發現。關于張某的犯罪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應當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
B: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C: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D:不應當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答案:A,B,D
解析:【考點】追訴時效【詳解】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因而導致刑罰消滅。根據1979年《刑法》第76條和1997年《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本案中,張某在1980年強奸婦女并將其殺害。張某出于滅口的動機,在實施強奸行為后,殺死被害人,應分別認定為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根據1979年《刑法》第1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追訴時效為20年。根據1979年《刑法》第139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強奸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訴訟時效是15年。1996年末,張某因酒后駕車致人重傷,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1979年《刑法》第113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追訴時效為5年。另根據1979年《刑法》第78條第2款和1997年《刑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時,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輕于前罪,后罪的追訴期限屆滿,而前罪的追訴期限未滿,則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責任。具體到本案,張某于1980年實施了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但張某在1996年又犯了交通肇事罪。這時,強奸罪的追訴時效已經屆滿,但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追訴時效中斷,即先前的追訴期限從1996年重新開始計算,故意殺人罪再經過20年才不被追訴。到2007年,后罪(交通肇事罪)已超過5年的追訴期限,但前罪(故意殺人罪)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不能再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因而C的說法是正確的,A、B、D的說法是錯誤的。所以答案是ABD。31.法學院同學就我國法律職業道德規范進行討論。?甲認為:①法律職業道德一般包括職業道德意識、職業道德行為和職業道德規范3個層次;②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乙認為:①如果缺乏無私奉獻、敬業獻身的精神,法律職業人員很容易進行“權力尋租”;②加強公證員職業道德建設是維護和增強公證公信力的保障。?丙認為:①法律職業人員的社會義務和道德要求不應高于一般社會成員;②直接影響律師職業形象的執業外行為受到律師職業道德的約束。?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不能成立的?()(2011年)
A.甲①和乙②的說法均正確
B.甲②和丙②的說法均錯誤
C.甲①、乙①和丙①的說法均正確
D.甲②、乙①和丙①的說法均錯誤
答案:B,C,D
解析:職業道德一般包括職業道德意識、職業道德行為和職業道德規范三個層次,法律職業道德也不例外,甲①的說法正確。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有利于提高行業形象,維護和增強行業公信力,乙②的說法均正確。因此,A選項表述成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條規定: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因此,甲②的說法正確。B、D選項不能成立。法律職業人員屬于特殊的職業群體,對其的社會義務和道德要求應高于一般社會成員。因此,丙①的說法錯誤,C選項不能成立。32.甲向乙借款20萬元,后未能按期還本付息,乙訴甲還款。在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由丙為該調解協議的履行提供擔保。但在法院送達調解書時,丙拒不簽收。關于丙拒簽行為對調解書效力的影響,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但其中擔保的約定不產生效力
B: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丙不履行調解書時,乙可訴丙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C:調解書不發生效力,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D:不影響調解書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成就時,乙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執行
答案:D
解析: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A、B、C三項均顯然錯誤,只有D項是正確的。33.★★徐某因尋釁滋事被派出所抓獲,派出所同時查明徐某3個月前曾因毆打他人被處以500元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有尋釁滋事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派出所對徐某無權處罰
B.對徐某應從重處罰
C.對徐某應加重處罰
D.若徐某3個月前毆打他人的行為未處罰的,對徐某毆打他人和尋釁滋事的行為,應分別作出處罰決定,合并執行
答案:A,B,D
解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定,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故A的說法正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20條的規定,BD說法正確,而C說法錯誤。34.憲法在結構上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附則三大部分。對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世界各國憲法序言都是揭示制憲權的來源、制憲機關、制憲的基本原則、制憲的目的和價值體系,因此他們篇幅的長短大致相當
B.我國憲法附則的效力具有特定性和臨時性兩大特點
C.國家和社會生活諸方面的基本原則一般規定在正文之中
D.我國憲法的附則主要介紹了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答案:C
解析:①各個國家歷史發展不同、社會背景不同,當然其憲法序言的長短也就不同。故,A選項錯誤;②我國現行憲法未規定憲法的附則,故,B、D選項錯誤;③憲法正文是憲法典的主要部分。正文中規定的內容一般包括:社會和國家制度基本原則;公民與國家的相互關系,即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國家標志等。社會和國家制度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國家性質、國家的政治制度、國家的結構形式、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社會制度、國家和社會的基本方針等。這些內容一般都規定在正文。故,C選項正確。35.甲、乙均為《解決國家和他國公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締約國。甲國A公司擬將與乙的爭端提交根據該公約成立的解決國際投資爭端中心。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2012)
A.該中心可根據A公司的單方申請對該爭端行使管轄權
B.該中心對該爭端行使管轄權,須以A公司和乙書面同意為條件
C.如乙沒有特別規定,該中心對爭端享有管轄權不以用盡當地救濟為條件
D.該中心對該爭端行使管轄權后,可依爭端雙方同意的法律規則作出裁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簡稱“中心”)的規定。若糾紛要交由中心管轄,須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同意提交中心解決。所以A錯誤,當選;所以B正確,不當選。但國家一方可以用盡當地救濟作為其同意提交中心裁決的條件,所以若乙國未提出先用盡當地救濟然后才能提交中心的特別規定,中心的管轄就不以用盡當地救濟為條件,所以C正確,不當選。中心在解決法律爭端時,首先適用雙方協議選擇的法律,所以D正確,不當選。36.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個股東,公司成立兩年后,決定增加注冊資本500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股東會關于新增注冊資本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B:股東認繳的新增出資額可分期繳納
C:股東有權要求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來認繳新增注冊資本的出資
D:一股東未履行其新增注冊資本出資義務時,公司董事長須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B
解析:【考點】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詳解】《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關于新增注冊資本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因此,A選項錯。《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股東有權要求按照“實繳”出資比例來認繳新增注冊資本的出資而不是按照“認繳”出資比例來認繳新增注冊資本的出資,所以,C選項錯誤。《公司法》第17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公司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在滿足首次出資額的前提下,其余出資可以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因此,股東認繳新增出資額可分期繳納,B選項正確。根據《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所以,應當是公司股東都承擔連帶責任而非董事長,D選項錯誤。37.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公司法》規定?
A: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最多為200人
B: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性質屬于合伙關系
C:采取募集方式設立時,發起人不能分期繳納出資
D:發起人之間如發生糾紛,該糾紛的解決應當同時適用《合同法》和《公司法》
答案:A,B,D
解析:【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與程序【詳解】根據《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故選項A正確。至于股份公司發起人之間的關系,根據《公司法》第88條第2款的規定,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應當認為是合伙關系,因此,發起人之間糾紛的解決也要同時適用《合同法》和《公司法》,選項B和D正確。筆者認為,根據《公司法》第81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兩相比較即可得出結論,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必須一次足額繳納出資。因此,選項C應當也是正確的,這里與參考答案有些出入。38.下列哪一做法違背檢察官的任職回避?
A.劉江系某檢察院檢察長,其妻蘇紅系劉江所任職的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B.張丹與其哥哥張雙在同一檢察院不同業務部門任檢察員
C.李雷系某檢察院檢察官,退休3年后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D.林峰系某檢察院檢察官,其哥哥林松系林峰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某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答案:A
解析:①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委會委員。故A項錯誤,當選。②直系血親關系不得同時擔任同一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故B選項正確,不當選。③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后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故C選項正確,不當選。④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故D選項正確,不當選。39.根據《法官法》和《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規定,下列哪些行為是允許的?()
A.李法官參加法學會
B.王法官出版學術專著
C.張法官參加學術研討會
D.楊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后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答案:A,B,C
解析:《關于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離職或者退休后的規定年限內,不得具有下列行為:(1)接受與本人原所辦案件和其他業務相關的企業、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的聘任:(2)擔任原任職法院所辦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3)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故D選項中,楊法官的做法是錯誤的。40.甲向乙汽車銷售公司購買小汽車,乙的業務員丙偽稱該車并未遭車禍,而實為事故車,甲信以為真,簽訂購車合同。下列關于該汽車買賣合同的表述正確的是:
A、購車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甲有權通知撤銷
B、購車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甲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
C、該合同屬于第三人實施欺詐訂立的合同,甲無權撤銷
D、欺詐方是丙,與乙無關,因此甲無權撤銷合同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本題中乙的業務員丙偽稱該車并未遭車禍,而實為事故車,屬于欺詐行為。因此甲有權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54條,甲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而不是通知撤銷。故A選項錯誤,B選項正確。因第三人欺詐訂立合同中的第三人應采狹義理解,不包括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代理人、傳達人。丙是乙的業務員,丙欺詐,等同于乙的欺詐,甲仍然有權撤銷。故C選項,D選項,均錯誤。
41.中國人甲與法國人乙在瑞士結婚并定居在瑞士。婚后因感情不和,甲回到中國提起離婚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該案涉及的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問題,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該婚姻的有效性應適用法國法律
B、該案涉及的離婚條件適用中國法律
C、財產分割動產適用瑞士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D、涉及該案的財產分割應適用中國法律
答案:B,D
解析:根據《民通意見》第188條的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由此可知,本題答案為B、D。42.王京為山東省超凡職業學校的行政工作人員。2013年,王京停薪留職,在學校附近買下一處飯店準備經營: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王京與超凡職業學校的領導達成協議,由超凡職業學校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和辦理一切手續,王京給超凡職業學校一筆“登記費”。王京和超凡職業學校均依約辦事,很快便領到了營業執照,飯店登記注冊為“山東省超凡職業學校餐飲服務中心”。為了對外營業,2014年12月1日,王京以飯店的名義與個體戶張保簽訂了裝潢飯店的協議,約定總價款10萬元,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全款。飯店裝潢好后,王京并未按協議付款,張保幾次催要,王京均找借口推托。張保之妻趙霞因與王京之妻李蘭有宿怨,極力勸張保去人民法院起訴。張保說王京與他多年同學,關系一直不錯,王京肯定是一時經濟緊張,等一段時間再說。
問題:
(1)如果趙霞一氣之下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京還款。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如果張保最終明白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決定起訴。但因受其妻的慫恿,起訴時以王京之妻李蘭為被告。人民法院對此是否應當受理?
(3)如果張保于2018年2月10日,以王京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王京答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4)如果張保起訴時以王京為被告,在一審庭審中提出王京與本案審判長是同學,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判,故不應由該人民法院審理,而應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此異議能否成立?為什么?
(5)如果張保起訴時以超凡職業學校為被告,但在起訴書中指明王京與學校的關系,要求王京與學校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對此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6)如果王京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反訴,認為張保之妻趙霞欠妻子李蘭5萬元逾期未還,要求原告償還其欠款及利息。此反訴能否成立?為什么?
(7)張保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提出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此時法院該如何處理?
答案:
解析:(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的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的案由是王京拖欠與張保簽訂的勞務合同的酬金,而張保之妻趙霞并不是該合同的當事人,她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所以,趙霞的起訴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2)李蘭雖并非適格被告,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的規定,起訴人提出的被告只要明確、具體即可。因此,本案起訴條件合法,人民法院應受理此案。
(3)根據《民訴解釋》第219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故人民法院應受理本案后。判決駁回張保的訴訟請求。
(4)異議不能成立。其一,管轄權異議只能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本案已經進入庭審階段,不能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其二,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系,屬于回避事由,而非法院無管轄權的根據。張保可以提出回避申請。
(5)人民法院應當追加王京為共同被告。王京與張保簽訂的裝潢飯店的合同,雖是以學校餐飲服務中心的名義簽訂的,實際是個體工商戶之間的合同。根據《民訴解釋》第54條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故王京與學校應為共同被告;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6)反訴不能成立。反訴須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即反訴與本訴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關系。本案中,本訴與反訴不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事實,故不能成立反訴。
(7)延期開庭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3項的規定,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43.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
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
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組織女醫師強制進行了人身檢查,確定為輕傷。由于現場的目擊證人李某、趙某等對二名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行為的具體事實情節陳述不一致,偵查人員便對兩目擊證人同時進行詢問,兩人互相提醒、互相補充,終于作出了一致的陳述。
本案偵査終結后,縣檢察院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公開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證人李某提出審判員甲與被告人張某是小學同學,因此申請甲回避,審判長宣布2010年12月24日凌晨,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在平安小區有兩人入室搶劫傷人被抓獲。縣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趕赴案發現場,到達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張某(男,25歲)和王某(女,23歲)正被該小區三名業主錢某(被害人)、李某(被害人的丈夫)和趙某(被害人的鄰居)看管。經詢問被害人得知,被害人到家即發現犯罪嫌疑人正要從陽臺離去,于是,被害人抓住張某并大聲叫鄰居幫忙,卻被張某刺傷。隨后,兩名犯罪嫌疑人被隨后趕到的被害人的丈夫李某與其鄰居趙某抓獲。
偵查人員了解了大概案情后決定進行搜查,盡管當時在場的偵查人員均為男性警察,但還是對張某、王某進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幣3,000余元以及手機兩個、筆記本電腦一臺。偵査人員當著見證人趙某、李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和王某的面將錢與手機、電腦查點清楚,并開列清單一式二份,單據上由在場所有人簽名。
本案經該縣公安局立案偵查,依法對張、王二人執行拘留后,偵查人員分別進行了訊問。被害人錢某(女,27歲)被犯罪嫌疑人張某剌了兩下,偵查人員因偵查需要欲對其進行人身檢查,以確定其傷害狀況,但錢某拒絕檢査,偵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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