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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58/158合同編號:CDTE-XNY017-GC02-07大唐寧夏太陽山風電場一期(49.5MW)工程風機吊裝、風機變安裝(B標段)施工合同發包方:中國大唐集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山西熙和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時刻:二0一三年三月簽訂地:中國·北京協議書發包方:中國大唐集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山西熙和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業主名稱,以下簡稱“業主”)為實施大唐寧夏太陽山風電一期(49.5MW)風電工程風機吊裝、風機變安裝工程B標段(項目名稱),已同意山西熙和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商名稱,以下簡稱“承包商”)對該項目的投標。業主和承包商共同達成如下協議。1.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1)合同協議書;(2)合同條件及附件;(3)中標通知書;(4)招標書(包括澄清文件);(5)圖紙;(6)技術標準和要求;a.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技術規范b.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范(7)投標書(包括澄清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本條款次序在前者為準。2. 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整(¥1240萬元)該價格為本合同約定工程范圍的包死總價,除本合同明確約定的調整外,其他任何情況本合同總價不得調整。3. 承包商項目經理4. 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及行業規范標準,執行本合同約定的標準。5. 承包商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6. 業主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刻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價款。7. 本協議書正本貳份,合同雙方各執壹份;副本捌份,合同雙方各執肆份。8.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簽字頁:本頁無正文甲方:(蓋章)乙方:(蓋章)單位地址: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表:或托付代表:經辦人:經辦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稅號:稅號: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郵編:郵編:合同條件1.定義及解釋定義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依照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給予它們的涵義。“業主”指“甲方”,包括其他受讓人。“承包商”指乙方,不包括其他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圖紙”指由業主或業主托付人提供和認可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其它技術資料,以及由現場實際變更而提供的經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圖案以及類似的其它技術資料。“監理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監理工程師,由業主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商代行監理工程師職權的當事人。“監理工程師代表”指依照10.2條規定,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個人。“承包商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業主確認,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商全權的個人。“合同”指合同條件、規范、圖紙、工程報價明細、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中的其它文件。“規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規范。“工程量清單”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并已填寫報價完整的工程量清單。“投標書”是指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并為業主所同意的,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報價的建議書。“中標通知書”指業主正式同意投標的通知。“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條件之后,并構成合同的附件。“開工日期”指承包商接到監理人或業主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規定,并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任何區段或部分完工并通過竣工檢驗的時刻〔或據合同規定延長的時刻〕。“合同價格”指在合同中寫明的,依照合同條件,用以支付承包商為實施并完成工程的保修應付的總金額。“項目完成”指承包商依照合同規定完成了項目,且業主已頒發了項目保修證書。“提留金”指業主應從每筆支付給承包商的時期付款證書內所述的金額中扣留百分之十(10%)。“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永久性工程”指依照合同規定將建筑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時工程(不包括承包商的設備)。“承包商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或其它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分部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不規定的作為工程一部分的分部工程。“工地”指為工程施工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不注明的將構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費用”指不論在工地內或工地外已合理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治理費及可合理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和補貼。“日”指日歷日“元”指合同中作為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函件。“工程質量監督”是指政府質監機構按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的質量監督活動。“履約保函”是指承包商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供的商業銀行為承包商出具的經業主同意的保函,金額相當于合同價格的10%。“逾期付款利息”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單月份”是指開工月算起每遞增一月的月份。“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通訊。“單份單項設計變更”:指單張設計變更單中的單條變更。標題和旁注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注釋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的字詞。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并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收回或延誤。通訊地址業主的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120號承包商的通訊地址:太原市經濟技術發開區鴻翔社區1排4號2.工程名稱、地點及范圍工程名稱:大唐寧夏太陽山風電一期(49.5MW)風電工程風機吊裝、風機變安裝工程B標段工程地點:寧夏工程范圍和接口:詳見本合同附件H。3.轉讓和分包3.1.合同的轉讓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否則視同違約。業主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其關聯公司,該關聯公司繼承本合同所有權利和義務,承包商必須無條件同意并給予配合。3.2.分包本工程原則上不同意分包,若因技術要求需分包時,在業主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必須將其分包范圍及分包商資質交業主審查批準。4.合同文件4.1語言和法律4.1.1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書寫和解釋、講明。4.1.2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專用條件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點法規。4.1.3勘測設計和工程施工、竣工、保修中必須使用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行業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地點標準、規范。4.1.4業要緊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承包商應予以采納,該規范、標準能夠是非漢語書寫的相關規范。4.2文件的優先順序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為準。5.技術文件、規范、圖紙保管和提供5.1技術文件、規范、圖紙保管和提供業主應依照工程進度需要免費向承包商提供套工程施工圖紙、技術文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則相應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商不能在未得到業主批準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一旦保修證書發出,承包商應將所有依照合同業主提供的圖紙、規范及其它文件退還業主。5.2一套圖紙應保存在工地上述的圖紙、技術文件應由承包商保存完整一套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業主、監理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5.3施工圖紙進度治理業主在本合同簽署之后7日內,應向承包商提供套滿足現場施工需要的圖紙,如不能及時提供時,在不阻礙總工期及要緊操縱點工期的情況下,協商推遲交付圖紙的時刻,并盡快聯系有關設計單位交付圖紙,若因專門情況不能交付時,業主可用書面通知承包商適當調整該受阻礙部分工程的工期。5.4竣工圖承包商應在項目竣工后25天內向業主提供符合業要緊求的竣工圖原始資料兩套,并編制兩套完整的竣工圖,以及相關的工程量文件,然后一起移交。5.5補充圖紙和指令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商發出合理和恰當的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指令。承包商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6.承包商的責任和義務6.1承包商的一般責任承包商應依照合同的各項規定,細心和勤勉、優質高效地對工程進行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商應依照合同規定,提供為施工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監督、勞務、材料、機具、承包商的設備及所有其它物品。6.2施工進度和治理(詳見本合同附件B)6.3承包商的勞務和人員(詳見本合同附件C)6.4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承包商應對整個現場各種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另外,應服從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協調。6.5錯誤的通知承包商應將其在批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覺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6.6其他6.6.1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時為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由業主可同意的銀行開具,格式和擔保金額如合同附錄的規定。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限為全部竣工驗收合格,竣工資料及工程移交后失效。6.6.2合同生效后,積極做好施工前各項預備工作。6.6.3承包商應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規定的工期、質量和技術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擔的工程任務。6.6.4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熟悉施工圖;參加技術交底和施工圖紙會審。6.6.5編報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施工方案。6.6.6嚴格按施工圖和有關規范、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進度、安全、工藝和質量。6.6.7承包商負責愛護由業主交付給承包商的操縱樁。二級操縱樁由承包商負責設置并愛護,負責愛護地下管線及鄰近建(構)筑物。負責建構筑物沉降觀測點的制作、安裝及觀測。6.6.8工程質量同意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監督和檢驗。負責將重要施工方案報送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備查。6.6.9承包商應認真組織供應工程所用材料,不得阻礙施工質量和工期。6.6.10及時提供打算、施工進度完成情況及進度款結算報表。6.6.11施工現場的水、電及承包商所需的施工道路均由承包商自行維護。施工所需固定水源、電源由承包商提供。6.6.12承包商在施工期間應做好施工記錄、試驗記錄、事故處理記錄;編制竣工圖紙、資料,報告待竣工時一并移交業主。6.6.13嚴格執行監理工程師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實施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等,各時期單項工程及整體工程竣工后,均應清理現場,做到工程項目和場地同時驗收。6.6.14承包商應制定出各種確保安全、工期、質量和工藝的治理制度和治理方法,并在開工前報業主備案。6.6.15消防、保衛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應同意地點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6.6.16承包商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自身檢測力量,積極配合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質監工作。對因施工責任造成質量問題,承包商必須無償處理,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不得增加費用,業主有提出懲處的權利。若發生質量事故,承包商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監理工程師商定處理措施,不得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技術規定的質量問題,承包商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具體要求,限期無償返工,并保證總工期不變。承包商應采取有效措施,杜絕施工質量通病。6.6.17在不違背合同條件原則下,承包商應服從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統一指揮和裁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否則造成工程損失,由承包商負相應經濟責任。6.6.18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文明施工,設立專門的安監機構,加強安全治理,幸免一切人身傷亡事故。若發生事故,承包商自理。對阻礙整個工程安全目標,業主有權提出懲處的權利。6.6.19遵守業主有關工程治理的各種規章制度。6.6.20承包商自行解決與地點關系的協調問題,但必須與監理工程師及業主處理地點關系的原則保持一致,以使整個工地處理地點關系方面的尺度、步調一致,幸免各單位處理地點關系不一致引發地點矛盾而阻礙本身及兄弟單位的正常施工。違反此規定造成自身損失的由自身負責,造成他人損失的,業主將酌情進行處罰。6.6.21承包商同意業主所托付辦理工程相關手續。6.6.22承包商負責協調辦理與其相關的一切施工手續,相關費用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各自承擔。6.6.23承包商必須到地點治理機構辦理施工單位資質備案;按照國家及地點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傷或意外保險等相關費用。6.6.24風機基礎在回填之前,業主隨機抽取具有代表數量的基礎進行強度和密實度檢測。若合格,費用由業主承擔;若不合格,承包商需采取可行的補救措施,補救措施需監理工程師與業主批準后執行,檢測費用、補救措施費用由承包商承擔;如承包商無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業主有權利將此工作交給第三方完成,費用由承包商承擔。6.6.25由于施工造成臨時用地(除風機基礎占地、箱變基礎占地、升壓站站內用地、永久性道路路基占地外的施工用地在本條均指臨時用地)上植被及附著物等損壞的,承包商應負責恢復并承擔費用。6.6.26承包商必須自己建立符合國家規范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砼攪拌站或購買商品混凝土,并必須采取泵車布料的方式進行基礎混凝土的澆筑。6.6.27施工單位應遵守合同,按合同中規定的工期、質量和技術要求如期完成所承擔的工程任務,確保各工程節點的實現,若因施工單位緣故未完成工程節點,業主有權依情進行懲處,并從合同節點付款中扣除。6.6.28按照國家及行業現行的標準、規程、規范、技術條例進行復測、設計復核等工作,嚴格執行施工質量標準。6.6.29施工單位在采納新工藝、新方案、新材料、新結構等技術方案和突破現行標準規范的設計時,必須有充分的論證和工程實踐,并經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批準。6.6.30按質量保證的要求,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后一年的質量保證,施工單位所采購的設備、材料屬施工單位的質保范圍。6.6.31服從現場作業面的調度,協調與其它專業工程交叉作業的關系,保障其它專業工程作業面不受本工程的阻礙。6.6.32負責業主供應設備、材料的卸車、轉運和保管、驗收等工作。6.6.33負責協調與電力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驗收、啟動等方案和手續,并配合建設單位完成質監驗收。6.6.34非業主緣故造成的已完工工程或半成品工程等的損壞,施工單位應進行修復并承擔費用;造成的降效損失和增加的安全防護等風險施工單位應充分考慮。6.6.35為保證業主工期要求,乙方必須在施工現場開發許多于2個主吊裝工作面,并投入足夠的設備滿足吊裝施工需要。7.業主的責任和義務7.1.辦理本工程設計施工范圍內的征地、租地等工作,滿足工程進度的要求,并負責所征(或租)地的相關手續及費用,包括手續費、征地費(或租金)等。如業主未能按照完成以上相關手續,造成承包商誤工或停工,工期相應順延。7.2.業主負責協調、解決承包商與設計單位、設備廠家等之間存在的問題。7.3.檢查督促施工進度,確保各工程節點的實現。7.4.業主有權對承包商方案優化,降低工程造價。7.5.檢查、督促承包商搞好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使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整齊、有序。7.6.業主按照施工進度對承包商報送的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進度款結算進行審核后,按有關規定及時支付給承包商。7.7.業主有權利檢查、監督現場的施工程序、施工質量、安全措施,對違章作業應提出批判,情節嚴峻者責令停止施工或返工,并按業主有關規定給予處罰。8.承包商的違約8.1違約判定承包商違反合同規定即構成違約。本合同內容與其他施工單位存在爭議時,承包商將無條件服從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對接口問題的處理。承包商拒不執行業主指令,情節嚴峻,業主可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由承包商承擔。8.2承包商違約和補救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況發生,應視為承包商違約:(1)無正當理由而未能按合同規定開工;(2)已不再履行合同且無任何合法理由的停工7天;(3)在承包商無任何合法理由延期的情況下,如業主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業主有權要求承包商加快施工進度(承包商應據此采取業主同意的必要的措施,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但無權要求業主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在業主發出指令后七(7)天內,未遵照執行并按本工程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合理加快工程進度;(4)未能按合同規定清除不合格品;(5)無視監理工程師事先的書面警告,超過七(7)天仍一貫或公然忽視履行合同的責任而不采取措施;(6)因為承包商自己的緣故,其已無法接著履行合同或事實上已無法使按本合同的要求按期完成合同,業主將蒙受損失;(7)違反合同有關分包的規定,且無視監理工程師和/或業主事先的書面警告,超過7天仍不改正;(8)逾期完成工程施工(包括逾期完成工程施工中途節點)超過15天的。(9)承包商的其他違約行為。在承包商發生以上(1)、(2)、(3)、(5)、(6)、(7)、(8)條違約行為后,承包商承擔嚴峻違約責任,現在業主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在業主向承包商發出書面解除合同后合同解除,合同被業主單方解除后,業主能夠立即進駐現場并要求承包商退出現場。業主可自行完成剩余工程,或雇用其他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該等情況下,承包商應向業主返還業主已提早支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同時,承包商除按合同向業主支付違約金之外,還應向業主全面、及時地賠償因該等違約而給業主帶來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業主因更換新的承包商而產生的所有額外支出的費用以及業主的預期利潤損失等與該等違約有關的一切直接的和/或間接的損失。8.3在沒收日進行的估價依照本合同第8.2.條“承包商違約和補救”條款的規定進駐和退出后,監理工程師應盡快證明:(1)在上述進駐和退出現場時,承包商依照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差不多合理地得到或應得到的款額。(2)未用或已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商設備和臨時設施的價值(如有時)。8.4沒收后的付款依照本合同第8.2.條“承包商違約和補救”條款的規定進駐和退出現場后,承包商僅可得到由監理工程師證明的承包商已合格完成的工作量并扣除了業主應得金額之后的金額。假如業主應得金額超過應支付給承包商已完工作金額,此超出部分視為承包商欠業主的債務而應及時償還。8.5協議利益轉讓給業主依照本合同第8.2.條“承包商違約和補救”條款的規定進駐和退出后,假如監理工程師指示,而且法律許可,承包商應將其為本合同目的而簽訂的任何協議的利益,如工程施工、提供材料、物資、服務等協議的利益轉讓給業主。9.業主違約9.1在第23條“合同價格確定及支付”規定的應當付款的時刻期滿后,假如業主拖欠按本合同的規定到期應支付承包商的款額,且在到期日后28天內仍未作出付款,該被拖欠的款額將按所欠天數逐日按逾期付款利率累計利息;9.2業主未按期付款暫停或終止假如業主意識到其無法在某筆付款到期日向承包商支付該款項,業主應提早通知承包商。假如業主未能向承包商支付本合同下任何到期無爭議款項,且這種情況在承包商向業主發出書面通知后持續了十四(14)天,承包商能夠向業主發出通知,并在該通知發出七(7)天后,暫停履行本合同并向業主提出范圍變更申請,要求業主支付該筆金額另加逾期利息并進行擔保的完工日調整。假如此類不付款情況再持續二十八(28)天,承包商可在向業主發出終止通知(副本提交監理工程師)十四(14)天后終止本合同。假如沒有按期付款是由于存在實在的爭議,則承包商無權終止本合同,而適用本合同第24條“爭議的解決”。9.3承包商撤離施工設備依照第9.2條“業主違約”規定發出的終止通知滿21天之后,承包商能夠從工地撤離所有他帶至工地的設備。9.4終止后的付款假如合同因第9.2條“業主違約”而終止,則業主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和總價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終止之日往常承包商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的費用,并另外支付下述費用:(1)立即交付承包商的或承包商依法有責任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或物資的費用,業主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或物資即成為業主的財產。(2)考慮已完工程比例,承包商將設備運回目的地的合理費用。(3)承包商雇用的所有從事本工程施工或與本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終止時的合理遣返費。但業主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外,亦應有權要求承包商償還在合同終止日之前,按合同規定可由業主向承包商收回的任何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后確定。10.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10.1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10.1.1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附件A監理工程師工作范圍”規定的職責。10.1.2監理工程師能夠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定隱含的權力。但規定:假如發生特不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的財產或從業主的權益考慮需立即采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公布處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商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險狀況。盡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征得業主的批準,承包商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10.2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監理工程師任命并向監理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監理工程師按10.3.條款中的規定可能給予他的職責的權力。10.3監理工程師授權的權力監理工程師隨時可將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監理工程師代表,他能夠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同時須經業主書面許可,承包商收到業主這一授權通知后方能生效。任何依照這一授權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給承包商的通知應與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商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但:(a)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作、材料或設備的批準,監理工程師有權發出糾正指令;也不減輕承包商依照本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b)假如承包商對監理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能夠向監理工程師詢問,監理工程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10.4書面指令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為書面形式,假如由于某種緣故,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商應遵照執行。不管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另外,假如在7天內,承包商書面要求確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要求在7天內未被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10.5更換監理工程師業主有權更換監理工程師,應提早3日書面通知承包商,否則不得指定任何人替換監理工程師。10.6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雇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監理工程師看來行為不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員應立即被替換。11.承包商代表和雇員11.1承包商代表項目經理及技術人員名單及簡歷在本合同生效前,書面發送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如該項目經理與投標書中的項目經理不一致時,承包商應作出詳細講明),并通過業主確認同意,在施工過程中未經業主同意承包商不得撤換項目經理及技術人員,否則,更換項目經理處罰人民幣20萬元/人次,更換技術人員處罰人民幣5萬元/人次。只要業主及監理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須的,承包商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經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業主及監理工程師能夠隨時撤回批準)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刻進行該工程的監督和治理。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同意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假如業主撤回對承包商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收到撤換通知后,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點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業主批準的代表。11.2承包商的雇員承包商應滿足本合同“附件C承包商的勞務和人員”的要求,并在工地上提供:(1)在本行業中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治理人員;(2)按合同要求能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技術工人;(3)勞務人員的工種、技術素養必須與其崗位相適應。11.3業主有權反對和要求解雇業主或/及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商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業主或/及監理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業主或/及監理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員應從速被替換。業主或/及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承包商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業主或/及監理工程師看來是業務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治理人員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換這些人員時應充分尊重業主或/及監理工程師的意見。11.4承包商聘用的勞務人員及臨時工人承包商應為其聘用的每一位勞務人員、臨時工人辦理進駐工地施工必要的許可,并按國家及有關部門規定簽訂勞務、臨時用工合同,其一切治理事務由承包商負責。11.5承包商保險在不減少任何承包商在本合同項下責任的前提下,承包商應自費為其參與本工程施工的人員以及施工用設備、車輛購買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一切險、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業主購買保險詳見合同附件M),并保持該等保險的持續有效。假如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條規定的承包商的保險義務或因承包商緣故造成承包商或業主或其他承包商或相關人員的損失,則由承包商賠償此損失,并承擔一切間接和直接后果。11.6因承包商人員變動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承包商承擔。12.周邊環境障礙處理12.1幸免對道路的損壞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梁受到承包商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幸免的這類運輸,盡量限制不對這類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12.2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輸由于承包商責任對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而造成的任何橋梁或道路的損壞,由承包商對橋梁進行加固或更換改善其任何道路,并支付相應的費用。承包商應免除業主對由于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梁損壞或對任何相關利益單位和/或個人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爭議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商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并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12.3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污水,并應將任何承包商的設備和多余材料存放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12.4竣工時的現場清理發出任何移交證書后,承包商應立即從已簽發了移交證書的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商的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交付這部分工程以使工地保持清潔,使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中意。否則,業主將組織人員進行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在保修期結束之前,承包商有權為完成保修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商的設備保留在業主現場代表指定的位置。13.施工現場治理13.1承包商應服從業主或/及監理工程師在現場的統一治理。13.1.1應嚴格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進行施工平面治理,明確責任區負責人及安監負責人,各區的平面治理應服從業主安排,并履行報批手續。施工總平面治理應達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場地安排緊湊合理,符合工藝流程。方便施工以減少二次搬運,設備、機械、材料堆放合理,標記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13.1.2施工臨建設施完整、環境清潔。生產臨建整潔、布置整齊,安全治理責任、制度、規定到位。13.1.3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污水,并應將任何承包商的設備和多余材料儲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并運走任何廢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13.1.4各責任區應嚴格執行有關的環境衛生標準要求。一方面現場不積水,保持排水暢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塵土飛揚,定期灑水,保證施工人員的軀體健康,為施工現場制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13.1.5組合場地、施工作業區要配備足夠的照明設施,并配備足夠的維護人員。13.1.6場區及施工區內的溝道、地面無垃圾,每個作業面都應作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齊,廢料及時清理。13.1.7不準隨意在設備基礎、結構上開孔或焊接臨時結構,必要時需辦理手續后方可實施。13.1.8溝道、孔洞、平臺、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臨時蓋板或欄桿,設明顯標志和安全警告牌。13.1.9施工區域范圍內交工時,必須清除工程區域范圍內的建筑垃圾。13.1.10工程竣工驗收移交業主后,承包商應按業要緊求拆除、清理施工區和生活區臨建,并恢復土地原貌達到業主中意。13.2工地規則承包商應制定工地規則,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這類工地規則和各種規章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安全防衛;工程安全;為了愛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和方便,承包商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并維修所有的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及守衛設施。消防安全;工地出入治理制度;環境衛生;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愛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幸免污染、噪聲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的危害或干擾。周圍、近鄰環境愛護的附加規則。13.3防止不法行為承包商在任何時候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職員發生任何違法的、妨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和愛護工程附近的個人或財產免遭上述行為的侵害或破壞。13.4文物、化石處理所有在工地被發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物品,均屬國家財產,承包商應及時通知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和有關部門并將上述財產予以愛護或/和上繳。13.5承包商自行解決生產、生活用水、電的連接,應負責其工作范圍內水、電設施的安裝、維修及其費用,并按有關規定計量交費。13.6交通和毗鄰財產在合同許可范圍內,承包商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A.公眾的便利及私人財產損壞或破壞;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的非法進入、使用或占用,而產生不必要的干擾。承包商應保障并保證業主免于承擔上述事項所導致的一切索賠。14.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治理14.1材料、設備14.1.1承包商所采購的要緊(特種)材料,應事先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審定認可,否則承包商應負由此可能造成返工及器材清除出場的一切費用。業主對施工材料有具體要求見附件J。但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和不同意或任何表態或任何要求,均不免除承包商本應承擔的任何責任,也不增加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責任。14.1.2承包商對所有其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設備負責;承包商應在工程中使用全新的、優質的且符合本合同技術要求的設備、材料。承包商有權而且必須對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包括業主方提供的設備和材料)拒收。14.1.3由承包商自行采購的要緊設備、材料、特種材料其要求除按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規范外,其品牌和供貨廠商(應提供3家以上合格廠商)均須由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認可后方可采購。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對承包商擬選擇的設備、材料供應商有否決權。但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和不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本應承擔的任何責任,也不增加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任何責任。14.2樣品費用承包商應承擔提供其承包范圍內按規定應該提供的全部試樣的費用。14.3檢驗費用假如檢驗屬于下列情況,承包商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a)所有按規范應作的常規檢驗項目;檢驗單位為經甲方確認、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治理規定、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講明以使承包商在投標書中標價;(c)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項目;(d)應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對質量提出異議而要求的試驗,假如其懷疑得到證實的項目。否則相關檢測費用由業主承擔。14.4驗收移交使用及保修期詳見本合同第20條“保修”條款中的規定。14.5工程質量治理與驗收14.5.1工程質量達不到規定的質量的部分,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一經發覺,可要求承包商返工。承包商應按監理工程師提出的時刻內返工,直到符合規定的條件;且費用由承包商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在工程經業主正式驗收前均視為逾期完成施工。14.5.2業主的有關部門和監理工程師是對本工程建設進行質量治理和質量操縱的部門,承包商必須遵照他們的指令執行。14.5.3本工程質量治理和檢查驗收以國家電力行業(含原能源部、水電部、電力部、國電公司)、建筑行業頒發的現行規程、規范和規定為依據,不足部分按國家現行規程、規范和規定進行補充。14.5.4質量驗收等級的評定按國家及行業相關規范、標準規定執行。14.5.5承包商必須按照設計完成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圖紙和合同要求完成承包商內部三級驗收,并配合和同意業主及監理工程師進行的監督檢查和四級驗收。14.5.6承包商必須按原電力部頒發的“消除施工質量通病守則”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克服和消除質量通病。14.5.7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依照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及時提供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14.5.8由于承包商自身緣故造成的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承包商應無條件返工直至處理合格,并應承擔由此給業主造成的一切損失。14.5.9施工質量如達不到本合同質量目標要求,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有權對承包商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14.5.10工程質量保修執行質量保證金制度,保證金額按其工程總造價的5%留存。14.5.11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電力行業現行有關規定執行。14.6確保施工進度在承包商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如業主及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合同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商,而承包商應據此采取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商無權要求為采取這些步驟而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假如承包商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治理費用,業主在與承包商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商索賠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商的費用中扣回,并相應通知承包商。14.7隱蔽工程的檢查沒有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商應提早24小時通知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不管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預備好或立即預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商應及時通知業主及監理工程師,除非業主及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商認為檢查并無必要,否則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隱蔽工程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業主及監理工程師仍未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己經批準(作為前提條件,監理工程師應已在驗收記錄上簽字),承包商可進行隱蔽或下一道工序的接著施工。14.8隱蔽工程的復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對任何隱蔽工程進行檢查和測量都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責任和義務。但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發覺需要對某一隱蔽工程進行檢查時,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可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檢查或測量,承包商應予執行,并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檢查發覺屬施工問題,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商承擔。14.9工程的照管承包商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已辦理領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后,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a)假如業主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證書,承包商應從發出移交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現在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b)承包商應對其在保修期內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14.10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商應以其自己的費用彌補此類損失與損壞,使這些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業主及監理工程師中意的程度。關于業主接收后,由于承包商為完成剩余工程或質保期內修理缺陷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承擔。14.11工程工期節點參見附件F工程節點操縱及進度獎懲措施。15.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15.1分工原則和職責范圍15.1.1除本合同附件J有明確約定為業主提供的設備、材料外本工程所需設備、材料全部由承包商提供和運輸至施工現場,并負責治理使用。15.1.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采購的設備、材料運至工地現場,并負責治理使用。15.1.3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有對設備、材料的運貨情況、質量情況和供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能和權力。承包商應無條件服從業主和監理制定的有關設備材料治理的規定。16.檢查、檢驗和質量等級評定16.1檢驗的通知和時刻承包商應提早5天給業主及監理工程師通知,他將預備進行試驗(竣工試驗)的日期。除非另有協議,試驗應在上述日期以后4天內,按業主及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商的日期進行。假如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在被如此要求后,未能指定一個時刻,或未能按指定時刻、地點到場,承包商有權在其制度規定下進行試驗。試驗應被認為是在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在場進行的,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對試驗結果應予以認可。16.2檢驗和返工承包商應按相應的國家及電力行業現行規范、約定采納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業主及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簽發的指令施工,隨時同意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這種要求應該是符合有關規范、規定的)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此導致的返工、修改的費用。16.3質量評定等級16.3.1質量等級:確保業主達標投產需要,工程驗收批合格率100%,工程竣工質量檢驗一次合格率100%;16.3.2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16.4竣工驗收承包商應將單項工程及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按規定整理后提交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業主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申請后將組織人員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如工程符合頒發的驗收標準和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業主將簽發竣工驗收報告。16.5工程移交在業主簽發竣工驗收報告后,業主與承包商將按本合同相關規定簽署工程移交證書。工程移交證書的簽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17.工程變更盡管本合同中可能有其它任何不同的規定,但如出現不一致時,本條的規定將高于本合同中其它任何條款的規定,但23.7.4條的約定除外。由于施工單位措施不當和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增加的費用不予調整。假如施工過程中采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者對設計圖紙進行優化,從而減少施工成本,可通過監理工程師、設計方代表和項目法人授權的代表審核后,則所節約費用的30%調整給施工單位,用于獎勵。17.1業主批準的變更任何可導致合同價格和/或保證的完工日的任何變化,必須在該等變化被發覺的7日內由承包商直接向業主報告并提出“范圍變更申請”,只有經業主書面批準的“范圍變更申請”才為有效并可能導致合同價格和/或保證的完工日的變化;該書面批準中應明確合同雙方同意工程范圍和/或保證的完工日。除業主書面批準的“范圍變更申請”外,業主代表和/或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等的任何批準,以及對可能出現的變化/變更的任何批準、認可、檢查,均不減輕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和義務,也不構成合同價格和/或保證的完工日的任何變化。除業主的書面批準外,無任何其他方式的批準或同意能夠導致合同價格和/或保證的完工日的變化。然而,假如在任何可導致合同價格和/或保證的完工日的任何變化被發覺和應該被發覺的7日內承包上未能向業主書面提出“范圍變更申請”,則承包商將失去向業主提出調整合同價格和/或保證的完工日的權利。17.2其它變更內容監理工程師依照有關規定能夠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并為此目的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他有權命令承包商執行,而承包商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業主或其他承包商實施);(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設備、材料及工藝;(g)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刻。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在接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變更通知前發生的工程量應予以確認,完工日承包商與業主協商解決。17.3變更指令無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指令,承包商不得進行任何變更。17.4變更命令程序在任何變更命令之前,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變更的性質及類型。在接到上述通知以后,承包商應立即向監理工程師提交:(a)對完成工程的描述,及其執行進度。(b)依照合同中承包商的義務,承包商對進度打算的任為必要的修改建議。(c)承包商按合同調整條款對合同價格的調整建議。本合同為總價承包方式,承包商不能對價格進行調整,除非合同的其它部分另有規定。(d)當變更涉及合同價格和/或保證的完工日的變化時,必須取得業主的批準。18.安全文明施工承包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本系統安全工作規程和原水電部頒發的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業主規定文明生產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施工治理規定》《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全面質量治理方法》(現行版)依照上述規程及制度,承包商應結合工程特點,制定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實施細則,建立機構,設置專人,加強治理,嚴格執行業主的實行獎懲方法實施細則,以保證本工程現場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自理。18.1承包商在現場應遵守所有現行的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除非另有協議,自現場開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為止,承包商應:(a)全面負責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幸免發生人身事故,保證建構筑物和設備的安全。(b)為了愛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業主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刻和地點,承包商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并維修其承包范圍內所有的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及守衛設施。(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愛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幸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18.2承包商在整個工地實現設備材料定置、定位治理。19.竣工資料19.1承包商應向業主提交2套完整的書面竣工資料(二份原件)、一份電子光盤竣工資料及一份工程建設各時期施工情況電子相冊。提交時刻為:竣工驗收移交試生產后25天內。19.2承包商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時刻為:在項目按工程網絡進度(含調整后的網絡進度)施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19.3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的時刻是: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7個工作日內由業主給予批復。20.保修20.1保修期“保修期”系指:第20.2條B所述保修期為起始日起,本工程的保修期為1年(但法律、法規等文件對保險責任有更高規定的并不因此降低承包商責任)。20.2驗收移交使用整個工程或部分單項工程整體驗收移交后,假如:A.由于業主緣故阻礙部分項目的完成,則承包商應盡快予以完成,并補充驗收手續。B.由于非業主緣故導致工程延期竣工移交業主的,以全部工程竣工并移交業主治理之日起作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20.3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為了在保修期滿時或在保修期滿的盡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狀態條件下竣工移交給業主,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后14天內,依照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檢查所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建、維修缺陷及其它不合格之處,承包商負責無償修復并驗收合格或依照業要緊求直接支付補救費用。假如承包商未執行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業主有權托付第三方完成該部分工作,工程費用從質保金中支付。為了達到工程完工的目的,承包商必須按規定令人中意地完成業主規定的質量和進度,完成消缺清單中的全部項目,同時必須履行完除保修期應完成的工作以外的內容。當整個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工,且無任何缺陷(或已消除),業主簽署工程移交證書予承包商。但本條并不免除依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承包商應負的保修責任。20.4保修證書在工程保修期滿且承包商在保修期內應完成的工作已完,在工程保修期滿28天內由業主簽署保修證書給承包商,并退還提留金(質量保證金)余額。業主頒發的保修證書被視為對承包商完成本工程工作的最終認可。保修證書的頒發是退還提留金(質量保證金)余額的先決條件。20.5在“保修期”內承包商應承擔下列責任20.5.1調查缺陷的緣故在保修期期滿之前,如工程出現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業主可指示承包商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緣故。20.5.2假如這些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屬承包商的合同責任,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商商量之后決定,承包商進行這項調查的費用由業主支付。20.5.3假如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書面確認這種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屬承包商的責任,則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商支付。同時依照本條規定承包商應自費修補這種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或依照業要緊求支付補救費用(由業主另行托付第三方進行補救);另外,假如因承包商責任導致業主損失的,承包商應據實賠償。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系指業主和承包商無法操縱的事件,這類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約已變為不可能。不可抗力包括下列情況:(a)火災,地震,洪水;(b)戰爭、敵對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戰時動員、征用或禁運;(c)叛亂、暴亂、軍事政變、篡奪政權,或內戰;(d)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有毒炸藥,或其他有害物質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21.2不可抗力的阻礙假如在合同生效日期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從而阻止合同中義務的履行,則業主和承包商均不應被認為違約,承包商有義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21.3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終止,承包商應有權得到下列付款:(a)承包商到終止日時提供服務所發生的的一切有憑據的且業主尚未支付的實際費用,此費用經由業主選定且承包商認可的一家獨立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定;(b)承包商因服務需要而發生的一切有憑據的、承包商尚未得到補償的采購物品的實際費用,但這些采購的物品連同所有權轉讓文件必須已在設施場地交付給了業主。為了將承包商在所有分包合同、采購單、保證、擔保和其他協議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完全轉給業主,承包商應簽署并交付業主可能要求的所有文件并采取業主可能要求的所有行動,包括將承包商的合同權利合法地進行轉讓。這些將作為承包商取得終止付款的先決條件。22.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22.1.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假如承包商在工地現場遇到了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商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不可預見的,承包商應立即通知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認為這種障礙或不利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商及業主協商后,同意:在不阻礙總工期的前提下,受這種障礙或不利條件阻礙的分項工程的工期可適當延長,由此而產生的有關費用的增加由雙方協商解決。22.2.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接著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外,承包商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達到使業主及監理工程師中意的程度。承包商應嚴格遵守與執行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23.合同價格確定及支付本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捌佰零伍萬貳仟零柒拾元(¥8052070元),該價格差不多完全包括承包商完成本合同范圍內所有工作的全部價格。本合同總價款應為本合同項下工程承包范圍內全部內容的體現,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所報的綜合單價和合價,以及價格匯總表中的價格應為本標工程的施工預備、土方開挖、建構筑物施工、建構筑物內設備基礎、設備二次灌漿、場內道路、風機安裝、防雷接地等施工、竣工驗收、移交生產前的維護和保修期內的修補和維護所發生的各項應有費用,具體費用構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其他直接費、間接費、有關文件規定的調價、利潤、國家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的其它費用,風機、塔筒、箱變、基礎環等二次倒運費用以及施工措施費用(包括大型機械場外運輸及安拆費、遠途施工增加費、腳手架使用費、垂直運輸費、超高費、二次搬運費、縮短工期增加費、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費等);任何緣故引起的停窩工費用;5萬元及以內的部分設計變更或變更設計以及設計院施工圖紙錯誤;材料代用;地基處理及防腐;鋼筋及鐵件調整;預防一般性不可預見自然災難所采取的措施費用;已完成至交工驗收移交的成品愛護;施工過程中政策性調整、物價上漲;交工驗收前的清理打掃費用、垃圾外運;各種規費;施工降、排水費;交叉作業費和其他單位配合費;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的其他措施費、各項施工技術措施費、組織措施費;合同條款規定的保險及合同包含的風險、責任等。投標人生產、生活臨時設施、臨時道路等投標人臨時使用的場地租地手續辦理及費用。不管是招標人依舊投標人辦理的征地、租地,地上所有附著物(包括但不限于青苗、樹木、建構筑物、墳墓等)的清理、補償、賠償等費用。不管接地點案是否變更,單臺風機及箱變接地施工費不做調整23.1.預付款23.1.1本工程預付款為合同預付款。23.1.2預付款額度為本合同總價款的10%。23.1.3預付款支付方法承包商完成以下工作后30天內,業主向承包商支付預付款:(a)已與業主簽訂合同且已生效;(b)提供合同要求的履約保函;(c)承包商的開工報告已獲得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的批準;(d)與預付款等額的收款收據。23.2工程量計量23.2.1投標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投標時計算的工程量,不能作為承包商按合同履行其責任時所應當完成的實際工程量。23.2.2除另有規定外,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確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價值。當監理工程師要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計量時,應適時地通知承包商參加。23.2.3承包商按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及有關報表時刻是:每月25日。23.2.4承包商應提供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23.2.5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后一般在7天內進行計量,并在24小時前通知承包商參加計量。23.2.6計量方法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不管通常的和當地的適應如何,工程的計量均應以本工程各分項工程實際完成形象進度計量。23.3工程進度款及支付本工程按單月(1個月)進度支付工程款。23.3.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銀行支票、電匯。23.3.2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按以下方面核定承包商申請的付款:23.3.2.1監理工程師計量的工程量經業主審核后,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價格計算工程進度款;23.3.2.2合同規定的承包商有權得到的其他金額;23.3.2.3依照合同規定的可調價款在最終結算時進行調整;23.3.2.4減去應扣回的預付款(如有);23.3.2.5從第一次支付進度款開始,在每次承包商應得的工程款中按本合同第23.3.3.4.款的規定扣留提留金。23.3.2.6扣除承包商應承擔的水費、電費以及合同約定的各類扣款。23.3.2.7按照本合同第23.3.3款規定的程序進行其他工作。23.3.3進度款支付程序23.3.3.1在開工報告批準后,承包商應在每月的第五日或第五日之前,將證明承包商截止到上月二十五(25)日的進度和其應收款額的付款申請書(簡稱“付款申請”)連同業主可能會合理要求的支持文件提交監理工程師和業主代表。該申請中應包括依照進度報告的規定所做的有關上月實際進度的詳細報告。23.3.3.2申請付款的條件業主應在收到合格的付款申請后的三十天內就該項目給承包商付款,但下列條件除外:(a)承包商的付款申請應附上一份證明與該付款申請有關的所有工程進度均已完成的文件,否則即使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分不收到承包商的付款申請三十天后,業主也無義務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b)假如監理工程師不能認定或不能批準承包商認為其上月應得的金額是到期應付的,而且不能認定與該付款申請有關的所有工程差不多完成,業主沒有義務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c)假如監理工程師不能證明承包商在進行本合同下的服務及其他工作上有實質性進展,業主沒有義務支付本合同下的任何付款;“實質性進展”指承包商盡最大的努力按照項目進度表進行服務。(d)假如本合同在最后付款支付前被終止,那么業主沒有義務接著付款。(e)盡管如上所述,業主在接到履約保函前,無責任簽發證明或支付任何款項。(f)假如業主認為承包商的付款申請不能滿足本合同規定的要求,則承包商應應付款申請補充完善。現在業主付款的時刻應以新的付款申請遞交日算起。此后,業主應在監理工程師核簽付款申請及全部有關單據后的十五(15)個工作日內(但不得晚于業主收到承包商付款申請的三十天)簽發一份證書和應付款的同意文件(簡稱“時期付款證書”),注明業主代表認為屬于到期應付的金額。時期付款證書不應僅因下述緣故而被扣留:(1)缺陷:若承包商未按本合同提供任為必需品或服務,但本合同的其他要求均已滿足,則業主應將調整或重置的成本從任何到期的金額中扣除;(2)有爭議的金額:時期付款證書應支付無爭議的款項;有爭議的金額本次不支付,待解決后支付。業主能夠在任何時期付款證書中,對往常的證書進行任何應作的、適當的改正或修正。(3)業主、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商按第23.3.3.2款(a)項提交的結算單和證明后應立即審查該結算單和證明及其他支持文件,并應立立即任何阻礙承包商結算單的爭議通知承包商,且應盡快解決該爭議。(4)若業主因專門緣故不能及時付款,承包商不能以任何理由因此提出停工。23.3.3.3.最后付款業主應在本工程所有機組完工、通過試生產考核,收到令其中意的、證實23.4條及16.5條的條件均已滿足的文件并收到承包商提供業主的放棄最終留置權的文件后三十天內把到期未付的余款扣除應扣款項后(“最后付款”)支付給承包商。23.3.3.4提留金業主有權將從每筆支付給承包商的時期付款證書內所述的金額中扣留百分之十(10%)(簡稱“提留金”)。此提留金應依照下列情況分次支付給承包商:(a)當承包商全部獲得業主簽發的工程移交證書之后60天內將業主已扣留的提留金總額的50%支付給承包商。(b)剩余提留金的支付見20.4條。23.3.3.5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合同總價的1%)在業主支付給承包商的前兩次工程進度款中分兩次等額扣除。23.3.3.6發票承包商需按稅法規定,提供工程所在地地稅發票,業主在收到承包商提供相應的發票和完稅證明復印件后付款。承包商任何一次不及時提供合法發票的行為,都將導致業主有權拒絕接著付款而不承擔任何責任(業主批準除外)。23.3.3.7業主可依照工程進度在完成合同總價款50%后的當月起扣工程預付款,工程預付款將從每次支付給承包商的工程進度款中分三次等額扣回。23.4.所有付款以解除留置權為條件在每一次依照本合同提出付款申請時,承包商都應該:(a)向業主證明,對設施、設施場地、土地使用權及其任何和全部的權益、以及在設施場地的所有改造和材料,均沒有因承包商或分包商進行本合同下的服務及其他工作而設置任何及全部索賠要求,但許可的索賠權除外;以及(b)假如任何索賠權(許可的索賠權除外)差不多備案,業主或任何為項目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收到通知表明用來支付為本合同提供勞務或材料的款項被扣留,業主能夠按本合同或其他規定從該時期付款或其他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留一筆足以抵消上述索賠權的金額,同時在上述權利要求提出三十天后,利用所扣留的款額抵銷該索賠權。在這種情況下,就本合同而言,這筆付款應被視為已付給承包商。另外,承包商應在向每個分包商支付最終付款的日期之后的下一個付款日向業主遞交一份該分包商最終解除、轉讓及放棄的復印件。上句中的每個分包商應是那些在設施、設施場地、土地使用權及其任何和全部權益和財產、以及在設施場地的所有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賠權的分包商。假如是最后付款(假如業主在最后付款的支付日或之前還沒有收到該解除、轉讓或棄權文件的話),承包商應遞交給業主每一個分包商最終的解除、轉讓及棄權的文件。這些分包商應是在設施、設施場地、土地使用權及其任何及全部權益和財產、及所有在設施場地的改造及材料上具有索賠權的。23.5.付款或使用不等于同意業主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時期付款或其他款項或使用設施并不構成其接收承包商所進行的本合同下的任何服務,也不解除按本合同承包商應有的義務或責任。23.6.抵銷業主能夠將承包商欠業主的任何金額從任何依照本合同到期或將到期的、應由業主付給承包商的金額中扣除和抵銷(包括動用在業主那兒的提留金)。23.7.工程結算方式23.7.1工程最終結算價款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等于本合同總價款加按照23.7.2能夠調整的條件及調整的計價原則計算的工程價款。23.7.2能夠調整的條件(即發生下列情況,予以價格調整)及調整的計價原則23.7.2.1.單項設計變更:指單張聯系單或單張設計變更單中的單條變更造成的建安工程費調整,且調整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者;其中,取消風機機位的執行23.7.4條;23.7.2.2.由于設計院施工圖紙的錯誤,造成承包商工程的返工,且因返工造成承包商在本工程中單次損失的建安工程費在5萬元及以上者。不管發生上述任何一種可調整的情況,調整金額只限于超出5萬元以上的部分。23.7.2.3.與承包商依據本合同約定應承擔的工程承包范圍、風險和責任之外,業主另外增加并托付承包商實施的項目。23.7.2.4.由于業主緣故,造成承包商每臺主吊車進出場次數超過兩次的,超出部分業主按照30萬元/臺·次予以調整。23.7.3.變更調整的計價原則23.7.3.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和依據施工圖計算的工程量計算變更部分價款;23.7.3.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單價的,能夠參照類似價格和依據施工圖計算的工程量計算變更部分價款;23.7.3.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單價的,則依據施工所在地省份、自治區地點定額計算、材料價格采納投標報價書中的材料價格找差編制的預算下浮15%后作為變更的價格(其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費、模板、腳手架外其他措施費不再計取)。23.7.4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業主因必要緣故(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征用、地質條件阻礙、造價操縱、風機移位等因素)需要減少本合同承包范圍內的風機基礎位,則減少的基礎位以及與之配套的全部道路、平臺、風機基礎、風機吊裝、防雷接地等工程,則按照上述變更調整的計價原則計算變更價款,并從合同總價中全額扣除該變更價款。23.8竣工結算23.8.1竣工資料提交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承包商向業主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竣工結算。23.8.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業主認可后30天內,承包商未能向業主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視認為承包商放棄調整價款的要求,業要緊求交付工程的,承包商應當交付;業主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商承擔保管責任。23.8.3業主、承包商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24.爭議的解決合同雙方出現爭端,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此種爭議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該等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進行仲裁,該仲裁應依照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在解決爭議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合同的無爭議部分正常履行。該仲裁為終局仲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能夠在工程完成之前或之后進行,但承包商不得因爭議或仲裁而改變、中止合同義務的履行。25.合同25.1合同生效與失效本合同自合同雙方合法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在承包商按合同約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函之日起正式生效。雙方履行完畢全部合同權利義務后自動終止。25.2賄賂假如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雇員向任何人提出給予或同意給予或給予任何人以任何賄賂、禮品、賞金或傭金作為引誘或酬勞,使該員采取或不采取與該合同或與業主訂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關的行動,則業主能夠進駐工地和工程并終止雇用該承包商。25.3保密承包商應將合同的所有細節作為保密資料對待,此為合同目的之必須,在沒有得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事先批準,合同的任何部分不應在任何商業或技術文獻上刊登或披露。25.4投標文件和補充承諾、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同時正式生效。25.5補充條款合同簽字后7天內,承包商應向業主提交下述文件:A)施工組織設計;B)綜合的和詳細的進度打算。該進度打算應符合業主提出的一級網絡進度打算要求;C)擬用于該工程的施工機具清單;D)現場治理組織和關鍵人員安排;E)勞動力和治理人員需求打算;F)施工和其它相關方案;G)《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保證手冊》。25.6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25.7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合同雙方分不保存。本合同副本八份,雙方各執四份。26.承包商的陳述與保證組織27.其他構成合同的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時,由業主作出解釋。盡管有上述規定,承包商仍應承擔所有該類材料、供應品、設備和機械的損失風險,直到項目完工為止。在承包商進行挖掘或服務時所產生的或取得的水、土、石、砂礫、沙、礦物、木材及其他資源等的所有權和對它們的使用權或處理權在此明確應屬業主所有。承包商對上述資源不應擁有任何權力、所有權或利益。附件安全施工協議書業主:承包商:依照國家《建筑法》和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施工治理規定》的要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施工責任。據此,特簽訂本協議書。第一條承包商的資質審查由業主與監理審查確認,承包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2.有效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3.由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近兩年安全施工證明;4.安全施工的技術素養(包括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及特種作業人員取證情況;5.安全施工治理機構及其人員配備(30人以上的承包單位必須配有專職安全員,設有二級機構的承包單位必須有專職安全治理機構);6.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7.安全施工治理制度及方法。第二條本工程的安全目標是:無人身死亡事故;無人身群傷事故;無重大火災事故;無設備重大損壞事故。第三條本工程安全治理的方針和原則: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循安全治理制度化、人員行為規范化、安全設施標準化、物料堆放定置化的原則。第四條承包商要依照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相適應的安全組織機構。第五條法人代表和承包商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施工區域內的安全施工負全責。第六條監理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1.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負監督治理責任。2.審查承包商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執行。3.負責協調解決承包商在交叉作業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問題。4.負責組織有承包商參加的聯合安全施工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5.協助施工現場總平面治理,確保現場文明施工。第七條承包商應承擔的安全責任1.施工現場安全由承包商負責。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的標準和規范、《電力建設安全施工治理規定》等規章制度,服從法人代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治理、監督和指導。3.依照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單位工程項目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經監理單位審查后實施。4.承包商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是通過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的。5.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是專業廠家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產品,符合檢驗周期。6.起重等設備的報裝、驗收由承包商負責辦理。7.承包商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辦理施工人員的意外損害保險。8.承包商在現場設置各種安全標志及安全愛護設施,應同意法人代表的指導,并要考慮與其它單位整體的協調性。9.施工現場嚴禁存在“三合一”(辦公、倉庫、生活)場所,夜間現場值班人員應向法人代表備案。10.凡由承包商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承包商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凡由承包商責任造成的火災和設備損壞事故,由承包商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發生的事故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并按規定統計上報。第八條承包商同意預留工程安全保證金(合同總價的1%)元,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經安委會審查,無任何事故,方可退還施工單位(因事故被扣除的除外)。第九條監理單位發覺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有權糾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對適應性違章、嚴峻違章的人員和單位,有權處以50元—2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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