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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頁碼43全國《法考》試卷二基礎題(附答案及解析)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下列關于立功的說法,正確的是:()A、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歸案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屬于立功,可以從輕處罰B、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并且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屬于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C、我國刑法中的立功有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之分D、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參考答案】:C【考點】立功【解析】共同犯罪的犯罪人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屬于自首,揭發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的,屬于立功,故A錯誤。重大立功均要求“重大案件”、“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簡單的疊加不能認為構成重大立功,故B不正確。自首并有重大立功的,才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故D錯誤。2、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的13個術語中,賣方承擔義務最少的是。A、DDPB、EXWC、CIPD、FCA【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考點是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13個貿易術語的比較分析。在這13個術語中,賣方承擔的義務最少的是EXW,而賣方承擔義務最多的術語是DDP。故選B。3、2002年10月,湘潭市人民法院對甲公司訴乙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乙公司賠償甲公司損失26萬元,后委托株洲市人民法院執行。株洲市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該合同無效,判決錯誤,株洲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A、株洲市人民法院應作出中止執行裁定B、株洲市人民法院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再審C、可以暫緩執行,同時函告湘潭市人民法院,由其作出裁定D、應當提請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參考答案】:C【考點】委托執行中發現判決錯誤的處理詳解:《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61條規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無權對委托執行的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執行中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錯誤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據此,受托法院發現據此執行的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可以暫緩執行,同時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4、下列選項中,對于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關系的論述,正確的是哪一項?()A、二者的責任性質相同,均為國家的法律責任B、承擔責任的方式相同,均表現為支付金錢的形式C、二者發生的時間相同,均是在損害發生之后才進行D、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為前提,而國家補償以國家的合法行為為前提【參考答案】:D【解析】國家補償與國家賠償相比,二者發生基礎、性質、承擔責任的方式、發生的時間均不相同。因為國家賠償是法律責任,以違法為前提,先有損害,后有賠償,且責任形式多樣。而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以合法行為為前提,責任形式一般表現為支付一定的金錢,并且損害與賠償的關系孰先孰后均可。綜上所論,本題只有D項正確。5、不經背書即可轉讓的提單是。A、記名提單B、清潔提單C、指示提單D、不記名提單【參考答案】:D【解析】:不記名提單轉讓十分方便,無須背書。6、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的王紅與居住在上海市奉賢區的王芳是姐妹。2006年5月住所在南京市鼓樓區的王父去世,遺留下房屋一套,由于王父沒立遺囑,王紅與王芳為避免日后因繼承發生糾紛,便約定,若因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則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果然發生遺產糾紛。王紅欲向法院起訴,則下列關于管轄說法正確的是:A、本案應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B、上海市奉賢區法院管轄C、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管轄D、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管轄【參考答案】:D【解析】:《仲裁法》第3條第(一)項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故王紅與王芳的仲裁協議無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三)項規定:“(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繼承人王父死亡之時住所地在南京鼓樓區,主要遺產房屋也在南京市鼓樓區,故本案應由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管轄。所以,AB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7、下列哪一項信息是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均應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B、社會公益事項建設情況C、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D、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參考答案】:A8、寄存財物被丟失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多長時間?A、6個月B、1年C、2年D、20年【參考答案】:B【解析】:評析:詳見《民法通則》第136條。9、甲、乙之間有一房屋租賃合同,乙未按合同交納租金已有半年時間,甲向法院起訴乙,在法庭中,乙提供了因甲不維修出租房屋而使其受損的證據,此證據在證據法理論上不屬于:A、反證B、本證C、直接證據D、原始證據【參考答案】:A【解析】: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因此,本題中乙所提供的證據,因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甲不維修出租房屋而使乙受損的事實,故為直接證據;又因直接來源于該案件事實,未經第三人的復制轉述,故為原始證據;同時,因乙在訴訟中對自己提出原告未盡維護義務而使自己家具受損的事項負有證明責任,故其提供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應為本證,而不為反證。因此,A選項符合題干要求,應當選,BCD選項不應當選。10、宋云是某國有企業的出納,為了幫丈夫許志籌集炒股資金,她從單位的現金帳戶中劃出20萬元,轉到許志的個人賬戶上,準備賺到錢后歸還。由于缺乏經驗,加上股市低迷,20萬元全部虧空,難以歸還。宋云的行為構成何罪()A、職務侵占罪B、挪用資金罪C、貪污罪D、挪用公款罪【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挪用公款罪的認定及其與相關犯罪的區別。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刑法》第93條規定,宋云在國有企業工作,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根據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個人利益的。宋云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給其夫使用,從事營利活動,而且導致不能歸還,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將公款據為己有或為第三人所有的目的,相反還有歸還的意圖,因此不構成貪污罪,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11、26、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A、始于出生B、始于年滿18周歲C、始于結婚D、始于具有勞動能力【參考答案】:A【解析】:評析:本題涉及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起始時間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年滿18周歲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時間。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才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年滿16周歲為自然人享有勞動權的時間界限。本題的選項為A。12、某有限責任公司欲設立董事會及董事長,則:A、董事可以由該公司股東會選舉,也可以由公司董事長指定B、董事會成員可以為15人C、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參考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38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可見,董事應由該公司股東會選舉,故A選項錯誤,不當選。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可見,B選項中“15人”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當選。C選項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當選。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故D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當選。13、下列哪一組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A、接受鄉政府委托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會B、稅務局稽查大隊C、商標評審委員會D、市政府復議辦公室【參考答案】:C【解析】行政主體是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行政活動的實施者和行政責任的承擔者。本題中,村委會是受鄉政府委托的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為,該項的行為主體是鄉政府。稅務局稽查大隊是稅務局的一個機構,其以稅務局名義對外行使職權,行為的法律后果由稅務局承擔。行政復議辦公室是市政府的內部機構,負責行政復議之事,復議決定以市政府的名義作出,也不是行政主體。一般而言,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作為行政主體,除非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商標評審委員會,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其職責權限,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所以A、B、D三項錯誤,C為正確答案。14、法律上的處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對物進行處置,它意味著什么?A、物的消耗B、所有權客體的消滅C、權利的變動D、權利義務的消失【參考答案】:C【解析】:評析:詳見民法原理中物權的規定。15、王某于2000年8月向興旺家具店定作結婚家具一套,雙方商定興旺家具店應于9月10日交貨,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興旺家具店通知王某,因家具店發生火災,燒毀了部分已做家具,要求遲延履行合同于9月20日交貨。其時,王某因其與未婚妻鬧意見,婚禮推遲,遂對興旺家具店的要求表示同意。9月15日,王某與其未婚妻正式分手,婚禮取消。王某于9月16日通知興旺家具店,取消家具定作合同。此時,興旺家具店已按王某要求作好全套家具,因此不許取消,雙方發生爭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家具店應承擔違約責任,因家具店沒有按時交貨,構成違約B、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C、家具店應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回王某定金D、因家具店的行為構成履行遲延,應承擔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王某損失【參考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題中,家具店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經協商一致而變更。家具店的交貨時間推遲到9月20日,因此家具店沒有違約,ACD選項錯誤。《合同法》第268條之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所謂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可見,本案中王某作為定作人是有權解除合同的,但也應賠償由此給家具店造成的損失,B選項正確。16、關于停止執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下級法院接到最高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執行前發現具有法定停止執行情形的,應當暫停執行并直接將請求停止執行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最高法院B、最高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報送的停止執行死刑報告后,應當作出下級法院停止或繼續執行死刑的裁定C、下級法院停止執行后,可以自行調查核實,也可以與有關部門一同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D、下級法院停止執行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或自行調查后,應當迅速將調查結果直接報最高法院【參考答案】:B17、甲公司因出售假種子侵害了一百戶農民的利益。后該一百戶農民以甲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有六十戶農民愿意推選乙為代表人參加訴訟,而有四十戶農民不愿意推選乙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但又推選不出自己的代表人,應當如何處理?A、人民法院應當為該四十戶農民指定代表人B、人民法院可以和該四十戶農民協商確定代表人C、該四十戶農民可以另行起訴D、該四十戶農民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方式。民訴意見第60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作題中,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又因為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故為普通共同訴訟。根據本條的規定,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C項為正確選項。18、中國甲公司(買方)與法國乙公司(賣方)簽訂一進口尿素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大連,貨物在裝運港檢驗合格后交由丙公司運輸。貨物投保了平安險。船舶到達目的港后,甲公司在目的港復驗時發現該批尿素已經全部被水浸泡,無法使用。原因是途中海嘯使船進水所致。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及其他國際經濟法知識,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A、貨物損失應由乙公司承擔B、應該由甲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C、平安險應由乙公司投保D、貨物損失不在保險范圍【參考答案】:B【解析】: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CFR術語下,賣方并沒有投保的義務,買方應自行辦理保險,故C選項錯誤。本題中的損失是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整批貨物全部損失,而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整批貨物全部損失在平安險的賠償范圍內。由于貨物投保了平安險,對此可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故D選項錯誤。根據《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CFR術語下,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本題中貨物的損失是由運輸途中遇海嘯所致,故該風險應由買方甲公司承擔,A選項錯誤;買方甲公司是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主體,B選項正確。本題的應選項為B。19、甲患抑郁癥欲自殺,但無自殺勇氣。某晚,甲用事前準備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當場死亡。隨后,甲向司法機關自首,要求司法機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甲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抑郁癥屬于嚴重精神病,甲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B、抑郁癥不是嚴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C、甲雖患有抑郁癥,但具有責任能力,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D、甲具有責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癥,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參考答案】:C20、仲裁程序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正確程序是什么?A、由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B、由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C、由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D、由仲裁機構采取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參考答案】:B【解析】:《仲裁法》第46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申請證據保全,但是仲裁機構無權進行證據保全。為了及時、有效地保全證據,由證據所在地法院作為被申請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因此答案為B。21、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詐騙被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縣檢察院批準逮捕王某。4月10日,縣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王某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二年執行。5月10日,縣公安局根據縣法院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對王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王某上訴,6月1日,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王某申訴,12月10日,市中級法院再審認定王某行為不構成詐騙,撤銷原判。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因王某被判無罪,國家應當對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間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B、因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C、因王某被判無罪,國家應當對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間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D、因王某被判無罪,國家應當對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間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參考答案】:D22、甲系私營速遞公司卸貨員,主要任務是將公司收取的貨物從汽車上卸下,再按送達地重新裝車。某晚,乘公司監督人員上廁所之機,甲將客戶托運的一臺價值一萬元的攝像機夾帶出公司大院,藏在門外溝渠里,并偽造被盜現場。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詐騙罪B、職務侵占罪C、盜竊罪D、侵占罪【參考答案】:C【考點】職務侵占罪、盜竊罪【解析】本題難點在于甲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的“利用職務便利”包括:經營、管理、經手。本案中,甲最多是“經手財物”,那么甲是否利用了“經手”的便利?通常,此“經手”含有竊取之時財物不屬他人經管或不在他人監管之下。就此案而言,甲的竊取發生在他人密切監管之下,所以不屬于利用經手便利的竊取,應是盜竊。【重點點撥】很多考生問:同樣的監守自盜,為什么2008年定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2009年卻定盜竊罪,而不定職務侵占罪?其原因在于:2008年的題目是真正的監守自盜,即自己監管,自己盜竊。2009年的題目是貌似監守自盜,實則不是。2009年是別人監管,自己盜竊。題目說得很清楚:甲“乘公司監督人員上廁所之機”將攝像機偷走。因此,這是盜竊行為。所以,區分是盜竊還是職務犯罪的關鍵,是行為人有沒有利用自己職務上的權力。23、張某欲將自己的祖傳的青銅牛變賣給李某,雙方約定價款4萬元,于6月1日交付青銅牛,李某10日內付款,并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6月1日,張某將青銅牛交給李某,后來由于李某拒不履行付款義務,雙方發生爭執。張某主張李某應當支付款項,并承擔違約責任,而李某則認為雙方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雙方后來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不能成立,其愿返還青銅牛,但決不會付款。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因為雙方約定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雙方后來沒有訂立合同,合同自然不能成立,李某有權不付款,但應當返還青銅牛B、雖然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是張某已經交付青銅牛,李某也已接受,合同成立,李某應當支付款項C、因為買賣祖傳青銅牛的合同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因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D、如果雙方已經擬好書面合同,但李某沒有簽字,那么本案情形下,該合同不能成立【參考答案】:B【解析】:分析:《合同法》第36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A項錯誤,而B項正確。C項的錯誤在于其對合同成立的原因表述不正確,案中合同的成立并不是因為該合同不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合同形式的,即使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題中情形下合同仍能夠成立。第37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此,D項錯誤。24、趙某因故意傷害罪提起自訴,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于各種原因,法院推遲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先行對刑事部分做出了判決。則針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的上訴期限是?()A、5日B、10日C、15日D、20日【參考答案】:C【解析】《刑訴解釋》第242條規定,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25、1958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定了《仲裁程序示范規則》,對仲裁協議、仲裁的范圍、仲裁庭的組成、仲裁裁決的效力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而使仲裁制度日趨完備。下列選項中,哪一項不屬于仲裁裁決無效的情形?A、仲裁協議無效B、仲裁庭越權C、裁決理由不足D、爭端雙方任一方反對仲裁結果【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考點是《仲裁程序示范規則》關于裁決無效的規定。根據《仲裁程序示范規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裁決無效:(1)仲裁協議無效:(2)仲裁庭越權;(3)仲裁員犯有詐欺行為:(4)裁決理由不足或者嚴重違反基本程序規則。在上述情況下,當事國可就組成新的仲裁庭達成協議,將爭端提交新的仲裁庭解決。26、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指A、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B、配偶、子女、父母C、配偶、子女D、父母、祖父母、子女、配偶【參考答案】:B【解析】: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7、甲、乙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就該項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所作的下列判斷中,哪一是錯誤的?()A、如果甲不同意申請專利,乙可以自行申請B、如果甲放棄其專利申請權,乙可以單獨申請,但取得專利后,甲有免費使用的權利C、如果甲準備轉讓其專利申請權,應簽訂書面合同D、如果甲準備轉讓其專利申請權,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參考答案】:AA【解析】《合同法》第340條規定:“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第342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A正確。提請注意的是,合作發明的處分與著作權法中合作作品的處分相反。28、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應在接到判決書()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被害人請求后()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被害人。請問應在前面括號中填入什么?A、5;10B、10;5C、5;5D、10;10【參考答案】:C【解析】《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由此可見,應選C。29、某企業對其企業的房屋及其內部設施投保財產保險。以下有關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安全的說法不正確的是:A、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B、根據合同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可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C、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D、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可以自行對保險標的采取安全預防措施【參考答案】:D【解析】:《保險法》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依此,可知A、B、C項的說法都是正確的,只有D項的說法是錯誤的。30、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依據是:()A、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授權任命書B、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職權C、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簽訂的書面合同D、D,個人獨資企業與受托人、被聘用人簽訂的委托或聘用合同【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托或者聘任他人管理企業,受托人或受聘人管理企業的依據是投資人與受托人或受聘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的一方主體是投資人而非獨資企業。31、丁某欠甲某現金3萬元,甲某多次向丁某索要,但丁某以種種借口拖延不還。甲某遂與他人將丁某騙到其親戚家一空屋內關押起來,使用暴力方法逼其還債,致使丁某左耳喪失聽力。甲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A、非法拘禁罪B、故意傷害罪C、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D、綁架罪【參考答案】:B【考點】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解析】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重傷的只定故意傷害一罪。3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承保的“違約險”中的“約”是指下列選項中的哪一種?A、東道國公司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契約B、東道國公司與外國投資者所屬國政府簽訂的契約C、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契約D、東道國政府與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簽訂的契約【參考答案】:C【解析】:《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承保的“違約險”的涵義1985年《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第11條承保險別(a)(iii)違約規定:“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合同,并且(a)被保險人無法求助于司法或者仲裁機關對其提出的有關訴訟作出裁決,或(b)該司法或仲裁機關未能在擔保合同根據機構的條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作出裁決,或(c)雖有這樣的裁決但未能執行。”根據上述公約有關規定,違約險是指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險人無法求助于司法或者仲裁機關對其毀約或違約提出的有關訴訟作出裁決,或該司法或仲裁機關未能在依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細則訂立的擔保合同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作出裁決,或雖有這樣的裁決但無法執行。這里的被保險人指的就是外國投資者。故應選C項。33、甲與乙簽訂一份蘋果買賣合同,甲為果農,乙為果商,在蘋果生產季節,一場冰雹將甲的果園砸毀,導致甲無力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甲灰心喪氣,準備通知乙解除合同,而乙知道此事后,考慮到甲將無力履行合同,也通知甲解除合同。對于甲、乙所受的損失,乙主張各自承擔造成的損失,互不賠償。對此,下列表達正確的是:A、乙享有合同解除權,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權B、甲享有合同解除權,乙不享有合同解除權C、甲乙遭受的損失,由他們平均分攤D、甲乙遭受的損失,由他們各自承擔【參考答案】:D【解析】:《合同法》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據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雙方都有解除權,AB選項錯誤。《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甲乙的合同尚未履行,解除合同就能夠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產生的損失各自分擔,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34、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查發現被告人死亡的,應當如何處理?A、可以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B、終止審理C、只能裁定駁回起訴D、撤銷案件【參考答案】:A【考點】人民法院駁回自訴的幾種情形【解析】A。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8條規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二)證據不充分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據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35、孟國忠在安定縣有五間瓦房,孟國忠的兒子孟良在外地工作,2000年孟國忠去世,孟國忠的五間瓦房由其侄子孟治一家暫住。2001年孟治未經孟良同意,將房子賣給了同村的胡雙龍,孟良聽說后立即將孟治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判決孟治將賣房所得款項全部返還孟良,孟治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過程中,孟治提出反訴,要求孟良返還其對房屋的修繕金。問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孟治的反訴?A、應當將反訴與本訴一并審理、判決B、直接將案件發回重審C、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D、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孟治另行起訴【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二涉及二審中的反訴問題。依照《民訴意見》第184條規定,在二審程序中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故本題選項為D。36、某個體戶王某在甲市做生意時欠繳稅款2800元,在沒有交清所欠稅款的情況下,便遷到乙市繼續做生意。為追繳王某所欠稅款,甲市稅務局請求乙市稅務局對王某代為追繳所欠稅款2800元,并交納滯納金1260元。王某認為滯納金太多,不合法律規定,因此對稅務局的行為不服。此時,王某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A、向乙市稅務局的上一級稅務部門申請行政復議B、向甲市稅務局的上一級稅務部門申請行政復議C、王某可以向甲、乙兩市的任何一個稅務局的上一級稅務部門申請行政復議D、王某可以直接向乙市人民法院對乙市稅務局提起行政訴訟【參考答案】:B【解析】依行政復議法原理,對委托行政行為不服的,應向委托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又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6條第l款的規定,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應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不得徑行起訴。37、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事項中無須經合營企業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的是哪項?A、章程的修改B、注冊資本的轉讓C、利潤的分配D、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參考答案】:C【解析】:其余事項均需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38、張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國。租期屆滿,何某井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歸來,要求張某立即搬出。下列選項哪個是正確的?A、雙方沒有續訂合同,租賃關系消滅B、次年1至3月,雙方存在無償合同關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應視為續訂1年D、次年1月起,該合同轉變為不定租租賃【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考租賃合同的租期。《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順便指出,其處理應當依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何某不能要求張某“立即”搬出。39、甲某在某市火車站撿到一個棄嬰抱回家準備自己收養,3個月后,其為結婚費用不夠與未婚妻產生矛盾,就想把孩子丟掉來換點錢,正好此時劉某想要收養孩子,甲某稱小孩是自己的親生子,要求劉某給8000元撫養費方可將孩子送給劉某,劉某當即給了其8000元錢。對甲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A、不構成犯罪B、構成拐賣兒童罪C、構成遺棄罪D、構成拐騙兒童罪【參考答案】:B【考點】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解析】本題中甲某撿到棄嬰后因缺錢而想用其換錢,說明其已經由最初的收養目的轉為出賣的目的,至于其謊稱是自己的親生子而索取撫養費只是為自己的行為找借口,不能因此認為構成遺棄罪。40、下列各項屬于財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是:()A、叔叔送給今年剛滿7歲的小明一輛自行車作為生日禮物B、小張繼承哥哥的一處房子C、c.小陳的5萬元存款共得利息1000元D、10歲的小高把爸爸給買的鉛筆刀送給小朋友【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涉及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式問題。贈與、繼承均為繼受取得,但孳息所得為原始取得。本題中,A選項屬于贈與,B選項屬于繼承,D選項屬于贈與,均為繼受取得,只有c選項為原始取得。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某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我國法院應該依照什么程序提供司法協助?A、依照國際慣例進行B、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C、依照該外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但該程序不得違反我國的公共秩序D、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依照外國法院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參考答案】:B,D【解析】:根據《民訴》第263條第1款規定:“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通過外交途徑進行。”本資料來自司考吧,更多資料、更多信息,敬請關注司考吧。第265條:“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以本題選BD3、N區A訴M區B違約一案經該市M區法院一審判決B賠償A1O萬元,B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改判B賠償A5萬元。經查,B的住處無值錢財物,但在P區有一價值6萬元的古董花瓶。A應向哪一個法院申請執行()A、該市M區法院B、該市N區法院C、該市中級人民法院D、該市P區法院【參考答案】A,D【解析】本題考查執行管轄。根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可知,M區法院和P區法院都有管轄權。本題正確答案為AD。4、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以其所有的一棟大樓設定抵押擔保,雙方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后甲公司為擔保支付丙公司貨款,以該棟大樓占用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擔保,雙方簽訂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但未辦理登記。因甲公司無力償還銀行貸款和支付到期貨款,乙銀行和丙公司分別主張抵押權,引起糾紛。下列表達正確的有:A、乙銀行只能對大樓拍賣所得主張優先受償權B、乙銀行有權對大樓和所占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所得主張優先受償權C、丙公司與甲公司所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未生效D、丙公司對該大樓占用范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主張抵押權【參考答案】:B,D【解析】:根據《物權法》第182條的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人沒有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第187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需要辦理登記抵押權才能成立,因此乙銀行有權對大樓和所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所得主張優先受償權,而丙公司不能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主張抵押權,A選項錯誤,BD選項正確。《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丙公司與甲公司所簽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C選項錯誤。5、下列關于解除財產保全的說法,正確的是。A、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15日未起訴的,被申請人沒有申請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也應當解除財產保全B、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C、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權作出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D、采取保全措施的上級法院有權作出解除財產保全的裁定【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財產保全的解除。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據此,A項正確。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據此,B項正確。民訴意見第108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期間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6、下列可以作為無主財產認定的對象的是:()A、某無名作者的著作權B、某注冊商標專用權C、一臺電視機D、一棟房屋【參考答案】C,D【解析】CD。本題考查認定財產無主案件。考生應當注意,能夠被認定為無主財產的對象只能是有形財產,因此A、B項兩種知識產權不能適用這一特別程序。7、甲向乙借款而將自己的貨物出質給乙,但乙將該批貨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風吹日曬。在此情況丁法院對甲的下列哪些請求應給予支持?()A、因乙保管不善,請求解除質押關系B、因乙保管不善,請求提前清償債權返還質押財產C、因乙保管不善,請求乙向有關機構提存該批貨物D、因乙保管不善,請求乙承擔貨物的損失【參考答案】B,C,D【解析】《物權法》第215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根據法律,出質人不能因為質權人保管不善而徑行解除質權關系。故A不選。8、掛靠天馬供銷公司的個體工商戶齊天明以天馬供銷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1998年8月齊天明參加丹陽市經貿委組織的遼東貿易洽談會,因其未帶天馬供銷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便借用興華百貨公司的合同專用章,與津達玩具廠簽訂了一份購買i000輛玩具車的購銷合同。此后,齊天明以天馬供銷公司的名義向津達玩具公司電匯了2萬元定金,津達玩具廠如期交貨。后齊天明未付清津達玩具廠的貨款8萬元。根據上述情況,津達玩具廠可以誰為被告起訴?()A、興華百貨公司.B、丹陽市經貿委C、個體工商戶齊天明D、天馬供銷公司【參考答案】A,C,D【解析】根據《民訴意見》第43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訴意見》第52條的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所以答案應當有個體工商戶齊天明、齊天明掛靠的天馬供銷公司、向齊天明出借公章的興華百貨公司,依次為CDA。9、某甲在國外經商多年,1992年回家鄉定居。1993年甲立自書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在自己死后歸侄子乙繼承。后甲與乙關系惡化,甲想撤銷這個遺囑。甲可以采用()等方式。A、聲明原遺囑無效B、出售遺囑處分的財產C、拋棄遺囑處分的遺產D、立新遺囑【參考答案】A,B,C,D【考點】遺囑的變更、撤銷【解析】《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撤銷遺囑可以采很多方式,其中明示方式的包括聲明無效、立新遺囑等,默示的方式包括以自已與遺囑相反的行為撤銷遺囑。如轉讓財產等。故本題四個答案都對。10、下列有關財產保全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對于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也可以在必要時依職權采取B、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C、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可以運用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D、財產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凍結的,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重復查封、凍結【參考答案】:A,B,C,D【解析】:《民事訴訟》第92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民事訴訟》第94條: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特別提醒】有人在理解輪候查封時,容易將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混為一談,其實輪候查封與重復查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重復查封是違法的,輪候查封是合法的。重復查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于同一財產在同一期間同時進行查扣的行為。重復查封既浪費了國家司法資源,同時也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為法律所不容許的。但是如果法院在處理案件時銜接不好,又會給被執行人留下轉移財產的機會。輪候查封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于同一財產進行查扣時,以先辦理查扣手續的人民法院為準,后辦理查扣手續的人民法院作輪候處理。從法律效力上看,輪候查封是依次的,有先后順序的,它避開了重復查封的“同時性”。輪候查封是否及何時生效,取決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經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的,輪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財產經拍賣、變賣或抵債而使查封的效力消滅的,輪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動消滅之時,輪候查封始自動生效。近年來,輪候查封制度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為人民法院破解“執行難”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持。【再次提醒】在司考通過率僅20%左右的前提下,大家在做題的過程中一定要有自己的想法和評論,而不是人云亦云。11、以下關系中,一方享有優先購買權的為哪些選項?A、甲、乙共同購買一臺電視,乙要將其共有的份額轉讓,甲享有優先購買權B、甲承租乙的一套混凝土攪拌設備,現在乙準備將該套設備出售,承租人甲享有優先購買權C、甲乙等人開辦一家合伙企業,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向外轉讓股份,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D、甲乙丙三人出資開辦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乙出讓其股份時,甲享有優先購買權【參考答案】:A,C【解析】:《物權法》第101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A選項中,甲作為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當選。《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承租房屋的承租人,而B選項中承租混凝土攪拌設備是不適用優先購買權的,B選項不當選。根據《合伙企業法》第23條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故C選項當選。依《公司法》第72、73條規定可知,有限公司某一股東轉讓出資份額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于第三人的購買權,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優先購買權。依證券法的規定,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集中競價規則,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實際上,股份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完全自由,不受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有限公司及合伙企業存在優先購買權,這是由其封閉性、人合性決定的,而股份公司強調公開性、資合性,自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的基礎,故D選項不當選,本題應選AC。12、基層法院審判員小李的下列哪些做法是不正確的?A、對王大媽與劉老漢離婚一案,沒有公開的宣告判決書B、宣告判決時,有時因為忙,沒有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C、在開庭審理過程中,限制一方當事人的發言時間D、沒有告知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才能另行結婚【參考答案】:A,B,C,D【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134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依此,ABCD項均為正確答案。13、李某是某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張某是該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二人在一次車禍中喪生。李某的法定繼承人是10歲的兒子小李,張某的法定繼承人是其妻陳某。對于合伙人資格的繼承問題,合伙協議未作規。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小李和陳某如繼承李某和張某的合伙人資格,須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小李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并且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C、不須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陳某可以繼承張某的合伙人資格D、小李的監護人如不同意小李繼承合伙人資格,合伙企業應退還李某的財產份額【參考答案】B,C,D【解析】《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2)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3)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根據該條規定可知,BD選項正確。《合伙企業法》第80條規定,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該條規定繼承人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資格,并不是應當取得,所以C選項正確,結合第50條可知,A選項不正確。14、縣工商部門以辦理營業執照存在問題為由查封了張某開辦的美容店。查封時,工商人員將美容店的窗戶、儀器損壞。張某向法院起訴,法院撤銷了工商部門的查封決定。張某要求行政賠償。下列哪些損失屬于縣工商部門應予賠償的費用?A、張某因美容店被查封損壞而生病支付的醫療費B、美容店被損壞儀器及窗戶所需修復費用C、美容店被查封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D、張某根據前一個月利潤計算的被查封停業期間的利潤損失【參考答案】B,C15、甲乙簽訂一買賣合同,約定由甲方購買乙方一批大米。在下列何種情況下,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A、乙方因正在進行某項技術改造工程而暫時無法按期發運大米B、乙方因正在辦理與另一企業的合并事宜而暫時無法按期發運大米C、乙方因正在聯系大米貨源而暫時無法按期發運大米D、甲方因正在進行一場意外火災后的恢復工作而無法接受乙的交貨【參考答案】:A,B,C【解析】:解除權的行使【解析】買方因自己的問題而無法接受履行的,該方當事人不享有解除權16、飛揚體育文化用品公司經營業績一直良好,為進一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樹立企業的形象,在1999-2000年財務部門多次贊助有關文化體育活動,向公益事業和社會提供捐贈,其以上開支未超過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3%,該公司下列項目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可以扣除的有。A、向希望工程捐款300萬元B、向抗震救災大型義演晚會提供500萬元的演出經費C、向全國大學生運動會提供500萬元贊助款D、向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捐贈400萬元【參考答案】:A,B,C,D【解析】:參見《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7、下列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案件有:()。A、涉及華僑的案件,所爭執的標的物亦位于我國境內B、涉及華僑的案件,引起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在我國境內C、港、澳居民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時,持有其他國家護照或英國、葡萄牙本土護照D、中國公民之間發生爭議,爭議的標的物在國外【參考答案】A,B,C,D【解析】A、B選項不屬于涉外案件,但是在訴訟文書的送達、期間等問題上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涉及港、澳、臺同胞的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但港、澳居民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時,持有其他國家護照或英國、葡萄牙本土護照的,則承認他們的外國國籍身份,有關他們的案件屬于涉外案件,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18、以下關于侵權責任承擔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侵權責任有過錯責任也有無過錯責任B、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承擔連帶責任C、教唆未成年人的,由教唆人承擔全部責任D、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參考答案】:A,B,D【解析】:《侵權責任法》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即過錯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7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是無過錯責任的規定,A選項說法正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9條第1款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B選項說法正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9條第2款:“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未成年人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的,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而不是由教唆人承擔全部責任,C選項說法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3條的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因此,D選項正確19、根據有關規定,免交訴訟費的案件包括哪些?A、追索贍養費案件B、宣告公民失蹤案C、再審的案件D、二審案件【參考答案】:B,C【解析】:詳見《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八條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20、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適用裁定方式解決的問題有:()A、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審理B、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判C、準許原告撤訴D、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采取拘留措施【參考答案】A,B,C【解析】ABC。D項應當適用決定方式。21、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業,總資本10萬元,成立時甲投入一臺機器,價值2萬元。現金2萬元。經營3年后,該合伙企業對外欠債11萬元。現甲提出退伙,那么()。A、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B、甲對退伙前已經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乙、丙承擔連帶責任C、如果經查明,甲在合伙企業經營期間曾因個人原因不慎給合伙企業造成了1萬元的財產損失,則應當相應地扣減D、甲無須承擔債務,也不能要回自己的出資【參考答案】A,B,C【考點】退伙人的責任【解析】《合伙企業法》第51條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第53條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正確答案為ABC。注意,C項說法的根據是新修訂第51條增加的內容,應重點掌握22、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行使的職權是A、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B、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C、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D、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參考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3、下列關于信用證的表述,哪些是正確的?A、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是買賣合同,因此,如果買賣合同無效,申請人即可宣告所開立的信用證無效,從而阻止受益人議付B、雖然信用證交易建立在買賣合同的基礎上,但信用證交易的標的物是單據而不是貨物C、信用證交易中,銀行是第一付款人,但是銀行的付款義務以申請人付款贖單為前提,如銀行付款之前申請人破產的,銀行有權拒絕付款D、信用證交易與托收最大的區別在于信用證中銀行提供信用,而托收則屬于商業信用,賣方利益的實現完全依賴于買方信用的程度【參考答案】:B,D【解析】:托收屬于商業信用,全憑買方信譽,銀行不給予賣方以任何付款保證,而信用證是銀行提供信用。24、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可以排除下列法律規定適用的有:()A、有限合伙企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B、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C、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D、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參考答案】A,B,C,D【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第69~72條的規定,可知四項全選。第69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70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71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72條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5、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兩審終審制,但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程序審理的一些案件則依法實行一審終審,這些案件包括?()A、選民資格案件B、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C、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D、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參考答案】A,B,C【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6、香港的甲公司與內地的乙公司于2009年7月在內地某區基層人民法院因買賣合同糾紛涉訴。一審判決被告香港甲公司向原告內地乙公司按合同給付款項。被告香港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予以維持。原告內地乙公司以雙方買賣合同中有書面管轄條款為由,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某法官認為內地法院終審判決的證明書應該經內地公證機關證明方為有效。你認為該法官的說法A、正確B、該說法不符合有關規定C、應由公證機關公證D、直接提供該證明書【參考答案】:B,D【解析】:根據最高法關于香港和內地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有書面管轄協議的民商事案件的解釋,內地法院的證明終審判決的證明書不需要經過公證機關的證明27、1999年7月,甲發現乙公司非法復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發現乙一直未停止復制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法院應當受理甲的起訴B、甲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應駁回其訴訟請求C、法院應當判決乙停止侵權行為D、甲應獲得的賠償數額應從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參考答案】:A,C,D【解析】:【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在五年以前就已經發現被侵權了,訴訟時效已經超過.但是,訴訟時效的超過,當事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其同樣具有起訴權.人民法院在受理其起訴后,應當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訴訟。同時,著作權民事糾紛解釋第2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因此,甲于1999年7月發現乙公司侵犯其著作權時,訴訟時效即已起算,并應于2001年6月到期。但是同條亦規定,作為對著作權的特殊保護,侵權行為持續的,只要起訴時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則法院仍應予以受理,并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并承擔自起訴之日起倒推兩年的損害賠償責任。由此,B錯,不選,CD對,應選。28、A市的市委書記劉某的妻子孫某是個體工商戶,在當地繁華地段租了一家店面出售高檔服裝,每年收入頗豐,家中的積蓄已達40余萬元。但不幸的是,孫某一次外出采購服裝的時候遭遇車禍身亡。不久,當地銀行找到劉某說,孫某這幾年共欠貸款30余萬元,要求劉某替孫某還債。劉某提出了下列理由,能構成合法的抗辯理由的是:A、劉某稱孫某借款并沒有征得自己同意,自己對此也是毫不知情,所以自己沒有義務替孫某還款B、劉某稱孫某是以個人的名義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的,自己是國家干部,不能參與經營活動,況且孫某將所得全部用在娘家,自己分毫未取,因此不應替孫某還款C、劉某稱40余萬元的積蓄是夫妻共有財產,那么其中只有20萬元是孫某的遺產,自己只應以繼承孫某的遺產為限對此債務承擔責任D、劉某稱自己與孫某之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孫某在向銀行借款時曾出示過約定財產協議的公證書【參考答案】:B,D【解析】:《民通意見》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因此,A選項對此不知情不能免除夫妻債務,不能作為抗辯理由,不當選;根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而不是僅以個人財產清償,C選項不構成合法的抗辯,不當選;而D選項中的夫妻分別財產制,銀行對此明知,則不能要求劉某承擔孫某的債務,可以作為抗辯理由,當選。《民通意見》第42條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B選項中劉某能夠證明自己未參與經營也沒有共享收益,可以作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當選。29、張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廁所時張某幫其接聽了劉某打來的電話。劉某欲向王某訂購一批貨物,請張某轉告,張某應允。隨后張某感到有利可圖,沒有向王某轉告訂購之事,而是自己低價購進了劉某所需貨物,以王某名義交貨并收取了劉某貨款。關于張某將貨物出賣給劉某的行為的性質,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無權代理B、無因管理C、不當得利D、效力待定【參考答案】A,D30、關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銷而自行恢復D、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繼承法》取得其財產者返還原物或給予適當補償【參考答案】A,D三、不定向選擇題1、在CFR和CIF術語下,裝船提單的作用下列哪項是正確的?A、將貨物交付到船上的證明B、運輸合同的證明C、一種通過紙面單據交給另一方而轉移在途貨物權利的方式D、控制貨物在目的地交貨【參考答案】:A,B,C,D2、下列權利中屬于身份權的是。A、配偶權B、名譽權C、榮譽權D、監護權【參考答案】:A,D【解析】:評析:考查要點是身份權的范圍。身份權是與人格權相對應的一對范疇。它們同屬人身權。身份權是與民事主體的民法上的身份相聯系,通過身份取得使特定身份關系的人之間享有的權利義務關系。身份權作為民事權利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身份權的范圍包括配偶權和親屬權。2006年大綱將榮譽權劃歸人格權了已經。名譽權是社會對民事主體的總體評價,不與特定身份相聯系。故名譽權(B項)屬于人格權,不屬于身份權。配偶是婚姻關系中夫妻的互稱。配偶身份一經確定,夫妻之間就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故配偶權(A項)也屬于身份權。親屬權指配偶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享有的撫養、贍養、扶養等權利。監護權是基于監護人這一特定身份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生活和財產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權利。監護權是隨著監護人身份關系的確立而成立的,監護人變更,監護權也隨之消滅。所以,監護權(D項)也屬于身份權的范疇。一般來說,監護人大多是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故有的著作也認為監護權包含在親屬權之中。3、鄭某因某廠欠繳其社會養老保險費,向區社保局投訴。2004年9月22目,該局向該廠送達《決定書》,要求為鄭某繳納養老保險費1萬元。同月30日,該局向鄭某送達告知書,稱其舉報一事屬實,并要求他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2,000元。鄭某不服區社保局的《決定書》向法院起訴,法院的生效判決未支持鄭某的請求。2005年4月19日.鄭某不服告知書向市社保局申請復議,后者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鄭某不服提起訴訟。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鄭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復議申請已超過申請期限B、區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C、鄭某的起訴屬重復起訴D、如鄭某對告知書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被訴行為系重復處理行為為由不受理鄭某的起訴【參考答案】:A【考點】申請復議期限、行政訴訟地域管轄、重復處理行為【解析】本案中,區社保局作出了兩個具體行政行為:(1)2004年9月22日向某廠送達《決定書》,要求為鄭某繳納養老保險費1萬元;(2)9月30日向鄭某送達告知書,要求他繳納養老保險費2.000元。鄭某主要有三個行為:(1)對區社保局的《決定書》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敗訴且判決已生效;(2)對區社保局的告知書不服向市社保局申請復議,后者不予受理;(3)對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本案中,鄭某于2004年9月30日便知道了區社保局要求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告知書,2005年4月才申請復議,顯然超過了法定的60日的申請復議期限,選項A正確。《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區社保局作為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市社保局作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作為被告其未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選項B錯誤。鄭某在本案中提起了兩次行政訴訟:第一次提起訴訟的事由是不服區社保局對其作出的繳納養老保險費《決定書》;第二次提起訴訟的事由是不服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決定。由于提起訴訟的理由不相同,因此不屬于重復起訴,選項C錯誤。《行訴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當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為提出的申訴,給予駁回的行為。由于行政機關的重復處理行為實質上是對原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的簡單重復,并沒有形成新的事實或者權利義務狀態,是對原生效行政行為的再次肯定。因此,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考生需要準確理解:(1)“駁回”是指行政機關維持或者不予受理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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