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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常見的承攬合同有哪些?

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

我們的國家進展的很快,合同也越來越重要了,簽訂合同不是我們的動身點,愛護自己的利益才是。可以開頭簽訂已經順當溝通完成雙方認可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避開許多不必要的糾紛。那么,我信任您肯定在找關于合同范本的內容吧?以下是我為大家細心整理的“常見的承攬合同有哪些?”,供大家借鑒和使用,盼望大家共享!

常見的承攬合同有哪些?

承攬合同的種類許多,《合同法》第251條規定了常見的幾種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用定作人供應的原材料,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并給付酬勞的合同,亦稱來料加工合同。如服裝店為人縫制衣服;裝裱人為人裱字畫。

2、定作合同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原材料,為定作人制作特定產品,定作人接受產品并支付酬勞的合同。如木器廠用自備材料為定作人制作家具。

3、修理合同即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使其恢復原狀,定作人為承攬人支付酬勞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機件、配件可由承攬人供應,也可由定作人供應。

4、復制合同即承攬人根據定作人供應的樣品,重新制作一個或數個成品,定作人接受復制品并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承攬人為文物部門復制文物,制成復制品用于展覽。

5、測試合同是指承攬人依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為定作人完成某一項目的性能進行檢測試驗,定作人接受測試成果并支付酬勞的合同。

6、檢驗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等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問題、質量等進行檢查化驗,定作人接受檢驗成果,并支付酬勞的合同。

拓展閱讀

加盟店簽合同有哪些留意事項

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加盟店簽合同有哪些留意事項,供大家學習參考!

開服裝品牌加盟店簽合同的留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精確清晰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詳細的標準。在合同上,還應注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假如合同上沒有注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愿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供應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具體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供應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后的后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培訓、開店設備的購置、融資等。

后續服務: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關心保持標準化和企業利潤;總部連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并向加盟店傳授;總部進行市場調查討論并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供應集中選購的優待貨源;總部專家向加盟店供應的管理詢問服務等。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愛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并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快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需付出肯定的代價,并擔當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需將這些事項也具體列入加盟合同中。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由于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狀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并作為加盟者開業后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進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掌握

特許經營的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自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假如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需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掌握,以保證經營的標準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茍地貫徹。總部實行什么方法掌握加盟店的經營,應具體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于種種客觀緣由而無法連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需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狀況下,肯定要留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準。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于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約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章,至于仲裁的時間可以依據當時發生沖突的狀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么樣的人做仲裁人非常重要,假如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打算不公正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足,最終反而會擴大沖突,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訂立承攬合同應留意哪些問題?

訂立承攬合同應留意哪些問題?

為保證承攬合同能切實維護、實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開發生或少發生糾紛,在訂立承攬合同時應留意以下一些問題:

1、對承攬人的資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與此相應的是,不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定作人應依據要完成工作的質量要求和承攬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力量來簽訂合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所簽合同得以順當履行。

承攬合同中的工作成果也具有特定性,即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來完成工作,所以,承攬人的工作成果是特定的,不是一般的商品,是不能替換的。

2、留意區分價款和酬金,定金和預付款

在承攬合同中,既有以價款形式償付承攬人產品的,也有以酬金形式支付承攬人勞務的。而價款和酬金是有區分的,在違約金核定比例計算方式等方面,就有不同。

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假如一方不履行合同,就會依法丟失定金或者雙倍返還定金。而預付款則不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會發生丟失預付款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只是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承攬人可以在預付款中扣除違約金和賠償金,或者由承攬人將預付款返還給定作人。

3、關于材料和工作成果的檢驗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不管是定作人供應的材料,還是承攬人供應的材料,對方都應準時按商定條件進行檢驗。定作人在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時,也應當進行檢驗。否則,就簡單引發爭議。

有關承攬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有關承攬合同主要條款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252第規定,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有:

1、承攬的標的。是承攬合同中規定的工作,也可叫承攬的品名或項目。

2、數量和質量。承攬合同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應明確、詳細地加以規定。

3、酬勞或酬金。承攬合同中應對酬勞或酬金作出明確規定,包括酬勞的數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承攬方式。承攬人必需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將幫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5、材料的供應。在承攬合同中,用于完成承攬工作的材料是很重要的。因此,《合同法》第225、226條分別就材料的供應進行了規定。承攬人供應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根據商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而定作人供應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根據商定供應材料。

6、履行期限。承攬合同要就承攬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詳細規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時間、移交工作成果的時間,交付酬勞的時間等。這些期限都應在合同中明確、詳細地加以規定。

7、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由定作人進行,主要就承攬人完成工作在數量、質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承攬合同的商定加以檢驗。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是我給你帶來的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合同無效的情形

所謂無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卻由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無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

一般來說本法所規定的無效合同都具違法性,它們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例如,合同當事人非法買賣有毒物品等。

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對此類合同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見合同的效力。

2、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的。

所謂自始無效,就是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

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效力。

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中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本項是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效力的規定。

在經濟生活中消失許多以此類合同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和侵害國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當事人可怕擔當責任或者對國家財產漠不關懷,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若此類合同不納入無效合同之中,則不足以愛護國有資產。

所謂欺詐,就是有意隱瞞真實狀況或者有意告知對方虛假的狀況,哄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

欺詐的種類許多,例如,出售假冒偽劣產品,供應虛假的商品說明書,在沒有履行力量的狀況下,對外簽訂合同騙取定金或者貨款等。

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欺詐一方當事人有欺詐的有意。

即欺詐方明知告知對方的狀況是虛假的,并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于錯誤而仍為之。

欺詐的有意既包括欺詐人有使自己因此獲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獲得利益而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

(2)要有欺詐另一方的行為。

所謂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有意表示于外部的行為,欺詐行為既可是樂觀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行為。

欺詐行為在實踐中可分有意陳述虛假事實的欺詐和有意隱瞞真實狀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欺詐。

有意告知虛假狀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有意隱瞞真實狀況是指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照實告知某種真實狀況而有意不告知的。

(3)受欺詐方簽訂合同是由于受欺詐的結果。

只有當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而他人由于此錯誤在違反其真實意愿的狀況下而與之簽訂了合同,才能構成受欺詐的合同。

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逼,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驚而與之訂立合同。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包括兩種類型:

一種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逼,而使他人產生恐驚。

將要發生的損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面的,這種損害必需是相當嚴峻的,足以使被脅迫者感到恐驚。

假如一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逼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依據的,或者受脅迫方根本不會信任的,不構成脅迫。

另一種狀況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合同。

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毆打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散布謠言,誹謗對方。

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構成要件:

(1)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有意。

即脅迫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受脅迫方從心理上造成恐驚而有意為之的心理狀態,并且脅迫人盼望通過脅迫行為使受脅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脅迫者的意愿全都。

(2)脅迫者必需實施了脅迫行為。

如脅迫者必需要有以將要有的損害行為或者接對對方施加損害相威逼的行為。

假如沒有脅迫行為,只具有主觀上的有意,不構成脅迫行為。

脅迫在合同中經常表現為強制對方訂立合同而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訂立后,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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