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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作心得:我國非行少年處遇之審視與比較思考(最新)近年來,未成年人群體日益受到輿論的關注與重視 ,引發全民討論的并非未成年人的天真和美好,而是13歲少年弒母拋尸案、女童投毒案、小學女生 6分鐘內掌摑同學38次等惡性事件。此類案件的處置顯然無法滿足公眾“嚴懲”的愿望,加之中國留學生施虐受美國法院嚴懲一案的推波助瀾,未成年人相關保護法律一度被調侃為“犯罪未成年人保護法”、“縱容法”。不少人認為校園暴力愈演愈烈的原因在于干預機制滯后、 犯罪成本低,并聯合呼吁對校園暴力“嚴懲”、“零容忍”,建議采用立法如制定《反校園暴力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等手段加大對校園暴力的懲戒力度。盡管校園暴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世界性難題, 但上述事端值得學者反思:我國涉未成年人相關法律法規是否確有問題?其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究竟如何?對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特色審判、 教育后,一關了之能否解決問題?對不滿 14周歲的觸法未成年人,責令家長嚴加管理,一放了之能否解決問題?為此,筆者以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的未成年人為研究對象,探究其處遇現狀及完善措施。一、本文基本概念的界定(一)非行少年的概念及范圍界定對于實施了法律禁止行為的未成年人,學者及國內外法律分別采用不同的概念加以界定,其指代范圍也不盡相同。其中,論文及著作中常引用的有如下幾個概念:犯罪少年、違法少年、虞犯少年、非行少年以上稱謂源于日本少年法。犯罪少年指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犯有違法、有責性行為的少年。違法少年指未滿 14周歲有觸犯刑罰法令行為的少年。 虞犯少年是指暫時還沒有犯罪(或者觸犯刑罰法令行為),但犯罪傾向較強,需要國家進行保護的少年;根據日本法,虞犯少年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具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定的不良行為以及存在將來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性;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一般不良行為未成年人與此概念相類似。而非行少年則是犯罪少年、違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的統稱。罪錯少年該稱謂源于美國法,此類少年先后被稱為“有缺陷的”、 “任性少年”、“罪錯兒童”、“慢性少年罪錯犯罪者”以及“超級掠奪者”,其在廣義上既包括了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少年,也包括了具有非犯罪不良行為(如逃學、逃離家庭的身份罪錯行為)的少年;此概念反映了傳統少年法院理論的特色,即對犯罪行為和非犯罪不良行為的無差別處遇,對罪錯少年的干預應被視為治療而不是懲罰。一般不良行為少年、嚴重不良行為少年此概念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不良行為”一詞發展而來,一般不良行為少年是指實施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章第14條規定的9類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少年是指實施了該法第 3章第34條規定的9類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中,嚴重不良行為是指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4.觸法未成年人觸法未成年人系我國學者創造,由“觸法行為”一詞引申而來。根據姚建龍教授的定義,觸法行為是指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刑法規定的行為。觸法未成年人即實施了觸法行為的未成年人。在我國法律體系下, 本文的研究對象具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即已滿 14周歲不滿16周歲實施八大類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滿 16周歲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觸法未成年人,即未滿16周歲的觸犯刑法、但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雖然筆者并不贊成把上述未成年人蓋棺定性但為行文方便,暫且以最為貼近的“非行少年”統稱之。(二)處遇的概念界定世界范圍內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其處遇模式主要包括司法模式、福利模式和社區參與模式、以及社會·司法模式。司法模式是指實行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制度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福利模式是指實行福利委員會制度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審理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護少年和促進少年的福利,因此,對訴訟程序和處遇的規定,不像少年法庭那樣嚴格。社區參與模式的特點是社區和公眾積極參與司法過程,而國家機關(包括司法機構或行政機構 )的干預減少到最低限度。社會·司法模式的基本特點是縮小司法干預,擴大社會教育,把少年司法制度納入“綜合治理”總體戰略。具體來說,未成年人處遇措施可分為刑事措施和非刑事措施。刑事措施是指根據各國司法和有關刑事法規的規定對少年犯采取的懲罰性措施。它具有雙重特征:就刑罰處罰而言其與對成年犯的處置并無本質區別;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言其具有一般不適用死刑和無期徒刑、從輕減輕處罰以及擴大緩刑適用等從寬特征。非刑事性措施,是處理少年案件的主要措施,在少年法和司法實踐中較為普遍。例如,責令父母嚴加管教、送交工讀學校、延期判決、將少年安置在寄養家庭、送交居住性處遇中心、送交訓練學校等等。(三)非行少年和校園暴力根據國內學者對校園暴力的概念界定,可概括出兩種代表性界定模式,即以“師生”為中心的模式和“以校園”為中心的模式。前者以師生這一特殊主體為中心,分別有“教師/學生被害人說”、“教師 /學生加害人說”以及“教師和學生被害人說”;后者強調校園暴力的中心是“學校”,分別有“校園內暴力說”、“校園內及周邊暴力說”以及“校園被害人說”。然而,校園暴力事件引發全民討論的原因則是對實施校園暴力的未成年人的處置問題。尤其是涉及“雙未成年人”的暴力事件,對加害方懲罰過輕或無懲罰(如責令家長管教)必導致對被害一方的保護力度失之過輕。該“加害方”即屬于非行少年,由此可知,對非行少年處遇方式的研究顯然有助于校園暴力難題的解決。二、我國非行少年現行處遇之審視(一)我國非行少年處遇的相關規定現狀我國對非行少年的處遇既包括監禁刑、緩刑等刑事處置措施,也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非刑事處置措施。筆者將按照非行少年的分類分別予以論述。1.犯罪未成年人的處遇現狀1)定罪、量刑輕緩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后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具體而言:刑罰種類限縮: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且一般不得判處無期徒刑。能適用輕罪則不適用重罪: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以下簡稱“解釋”)第 8條,未成年人強索類和毀壞公私財物類犯罪,符合該條犯罪構成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不視為犯罪:如實施了“解釋”第 6、7、9條規定的年齡相當的幼男幼女偶發性行為類、強索類、盜竊類行為,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減刑、假釋從寬: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少年累犯的廢除:《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使累犯的概念不再適用于未成年人。(2)緩刑的擴大適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后,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項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依法由司法局進行社區矯正,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積極幫教。(3)輕罪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的免除及犯罪記錄的封存《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 100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在此背景下,各地加快研究輕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并相繼制定了實施辦法。如北京市于2015年制定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規定凡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4)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57條規定,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對于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5)對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根據刑法、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 2010)》(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對于因犯罪情節輕微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判處非監禁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公檢法應視案件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責令賠償等,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加強監管。同時,公檢法應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社會幫教、就學就業和生活保障等事宜,并適時進行回訪考察。2、觸法未成年人的處遇現狀對于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根據刑法和“意見”的規定,應當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并落實就學事宜。學校、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無力管教或管教無效,適宜送專門學校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必要時,可以依法對其收容教養。對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未成年人, 凡不滿14周歲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以及已滿 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法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3.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處遇現狀對于一般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家長以及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責任,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的教育和管理責任以及公安機關的督促責任。如第15條家長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第 24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舉辦各種形式的講座、座談、培訓等活動,針對未成年人不同時期的生理、心理特點,介紹良好的教育方法,指導教師、父母有效防止、矯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但該法律并未科予未成年人自身任何責任。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事實上屬于觸法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于此類未成年人,其父母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其原所在學校申請、京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二)我國非行少年現行處遇措施的特征1.處遇措施的懲罰性強、教育性弱我國的法律雖然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了特別規定,并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如“解釋”第 11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但從根本上講,其適用刑罰模式與成年人相比并無不同。且刑法等法律中缺乏教育感化的具體和強制性措施,目前以監禁刑為主的刑罰忽視了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性,無法實現教育、挽救的目標,具有濃重的懲罰意味。2.處遇措施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關于非行少年的處遇措施散見于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大多僅有只言片語,且對處遇措施進行重復規定。其中,刑事處遇措施依附于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存在,不具有獨立性;非刑事處遇措施則缺乏內在的聯系機制和相應的法律規制,可操作性差,難以發揮保護性處分的作用。三、非行少年實施暴力行為的成因及危險性因素未成年人的非行行為有其復雜成因及影響因素 ,本文僅就非行少年實施暴力行為的成因及危險性因素予以詳細分析 ,依據有二:一是根據統計,2009-2013 年判處的未成年罪犯中,僅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等4類嚴重暴力犯罪人數高達169301人,占判處未成年罪犯總數的50.87%;二是校園暴力事件中引發關注和反思的即是未成年人的極端暴力行為。未成年人實施暴力行為的成因主要有三個: 1.在幼兒時期出現反社會或破壞性行為的基礎時,未能加以合理的干涉與預防。因為一般來說,親社會或破壞性行為的基礎都形成于五歲及以前,早在兒童兩歲時就能觀察到特定問題行為,且上學前的問題行為與之后的行為障礙以及未成年犯罪行為呈正相關關系。 事實上,早期的反社會行為可能是導致之后未成年犯罪最重要的因素, 并且13歲之前出現的攻擊性社會行為特征與未成年犯罪聯系最為密切。而各國對于幼兒時期普遍缺乏有效的干預與預防措施,從而為青少年時期做出暴力及其他違法行為埋下隱患。2.認知能力以及判斷能力不成熟。各國在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調查和研究時發現,中學生的犯罪率最高,而此時是未成年人成長的關鍵時期,由于在此階段會產生諸多生理、認知和社會變化。中學階段的同伴關系和交流會對自我概念的差異化和個體化產生重要影響,并且正是在此階段極為脆弱的自我意識開始展開,此時開始能夠認識到他們自我意識中的矛盾并且對他人進行概念化,但是尚無解釋以及與這種矛盾進行和解的能力。 從而導致這個時期的未成年人之間容易發生沖突。3.影響未成年人實施暴力行為的危險性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抑制或保護性因素未能得以充分發展。根據致力于研究校園暴力行為以及欺凌的美國心理學家的總結與闡述,暴力和欺凌中的危險因素是指可能使一個人具有攻擊性行為的因素。與之相對應的是保護性因素,即消除個人參與有害行為的可能性或有助于降低疾病和受傷的可能性的因素。這兩類因素包括四個層面,即個人因素,家庭及同伴關系,校園環境,社會、文化、媒體。四、國外有關非行少年的處遇規定及措施(一)美國的經驗做法1.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美國伊利諾斯州自 1899年設立世界第一個少年法院之后,其余各州也逐漸開始設立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應將其接收的案件移送至普通刑事法庭,即將未成年人視為成年人進行審判,此即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為對比二者,一般將普通刑事法庭稱為成年人法院。(1)少年移送法案的種類所有州都制定了少年移送法案,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將青少年移送至成人法院系統,但是各個州的規定在諸多方面存在不同。以此為標準,大致有以下幾種:強制放棄管轄權。對于特定的犯罪行為以及被指控的未成年人符合一定標準,少年法院必須放棄管轄權并將案件移送至成年人法院系統。法定排除(

StatutoryExclusionLaw

)。成年人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即具有初始管轄權。一旦視為成年人/永遠為成年人.一旦一個未成年人被作為成年人而定罪,以后則必須永遠被視為成年人。直接卷宗制度 檢察官有權直接向成人法院系統提起控訴。假定放棄管轄權少年法院必須首先假定其需要放棄管轄權。自由放棄管轄權法官在少年法院經聽證之后可以決定未成年人將被視為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接受審判。反向放棄管轄權成人刑事法院系統可以將未成年人再移送至少年法院系統。(2)美國少年法庭改革在過去的100年中,美國對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政策經歷了三次改革。第一次改革開始于1899年伊利諾斯州第一個未成年法庭的設立,改革的目標是為未成年人創立一個獨立法庭和矯正體系,主要關注年輕罪犯的福利,旨在改造而非懲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由于少年司法政策未能實現其目的, 新的改革浪潮出現,在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未成年犯罪也應采取正當程序之后,立法者和法律改革者引入了規則原則并將公共保護作為少年司法政策的目標之一。但同時,他們仍試圖保持少年司法體系的獨特特征即關注青少年福利。而過去大約十年間,公眾由于青少年犯罪大量增加而產生恐懼,政策制定者為應對此種恐懼引起第三次改革,此次改革通過對實施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與成年人相同的懲罰標準,以便實現保護社會免受少年罪犯的侵害。具體表現則主要是將非行少年案件移送至普通刑事法庭的條件加以放開,或者降低非行少年的年齡、或者增加涉案犯罪種類。(3)少年法院的處遇措施經少年法院處理的案件,各州最終的處理措施有多種,且各項目的經營者性質也各不相同,包含有國家經營、民間公益組織、私人盈利組織等。經過整理,比較典型的有以下種類:野外和工作項目,主要針對少年法院和從成年人法院返送至少年法院受審的青少年,年齡大致為 15-18歲。項目實施地點位于遙遠偏僻的農村地區,為未成年人提供學術和職業培訓,同時強調野外活動,勞動密集型工作以及行為矯治。為期12個月。訓練所針對14-18歲同一性別的未成年人,他們因實施一級輕罪、重罪或類似犯罪而被認為對公共安全具有中度危險性。 此類項目以控制理論,結構化學習,行為管理技術為基礎旨在提供一個有目的性的治療環境,培養他們的社會技能、學術、職前職業培訓和生活技能。期限為 3-6個月。密集訓練所,針對 14-18歲未成年人。與前者的目的及手段類似,只是各項程度更高。時間為 6-9個月。嚴重或慣習性罪錯少年項目( Seriousorhabitualoffenderprograms ),針對14-19歲具有嚴重或慣習性男性少年,期限為 9-12個月。少年發展中心包括少年犯教養所,針對 13-18歲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重罪的未成年人,實施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無資格進入。 提供高度的身體和工作人員安全,提供行為管理學、學術和職業培訓,心理健康和吸毒治療,健身活動和醫療保健。期限為9個月。軍訓式矯正中心針對 11-16歲心理失常的未成年人,每個中心或者全部是男性或者全部的女性。提供營地環境,重視野外訓練,結構化對等互動,團隊合作以及個人擔當。期限為 12-18個月。特殊需求項目針對 13-18歲同性別未成年人,為藥物濫用、心理健康、發展障礙或性行為障礙提供專門的臨床治療,期限為 4-6個月。性犯罪者項目針對 14-18歲性犯罪者,為性侵犯者提供量身定做的連續治療,主要包括對不良思想模式的治療,減輕或減少不正常性行為,期限為 6-12個月。此外還有林業青年學院密集的住宅治療項目(二)日本的經驗做法對非行少年的處遇,日本主要由《少年法》和《兒童福祉法》兩部法律予以規制,并采取了家庭法院先議、保護主義優先的原則。即在發現少年的非行行為后,在必要情形下,由兒童福利機關、檢察官全部移送給家庭法院審理,并作出保護處分的決定;家庭法院審理后認為不適宜進行保護處分、而應進行刑事處分的,逆送給檢察官,由檢察官向一般刑事法院提起公訴,從而成立少年的刑事案件。1.通告和移送少年保護的二元體系下,日本對違法少年及虞犯少年的處遇采用了兒童福利優先主義。原則上,犯罪少年、違法少年和虞犯少年均可交付少年法院審判。但根據日本法律的規定,對違法少年及未滿 14周歲的虞犯少年,首先必須向都、道、府、縣知事或兒童咨詢所等兒童福利機關通告,而兒童福利機關認為將該少年交付家庭法院的審判比較合適時,應該移送給家庭法院。2.觀護措施基于審判的需要,家庭法院可以決定采取束縛少年的人身自由等保護少年的措施,即觀護措施,其具有審判過程和保護過程的雙重作用。觀護措施分為 :由家庭法院調查官進行的在宅觀護,目的在于防止少年逃走、確保少年出庭以及適當調整少年的環境;少年鑒別所的收容觀護,其有利于家庭法院的調查、審判及保護處分的執行。3.試驗觀察在直接予以保護處分比較困難或不妥的情形下,家庭法院設置一種中間處分即試驗觀察。在此種情形下,家庭法院可延長決定最后處分的事件,命令家庭法院的調查官對少年的生活態度等狀況進行觀察, 同時采取忠告、輔導等其他措施,在注意少年的反應的基礎上,再進行最后的決定。4.移送決定、保護處分此為家庭法院的審判后的兩種決定。移送是指家庭法院將案件轉移給其以外的其他問題處理機關,即兒童福利機關和檢察官。保護處分是家庭法院所作出的最后決定中的主要形式,種類有保護觀察、移送兒童自立支援設施或養護設施、移送少年院三種。對犯罪少年作出保護處分決定后,對經過審判的案件,不得再進行刑事追訴,或再次交付家庭法院審判。其中,兒童自立支援設施或養護設施收容的對象只限于以中學生為中心的義務教育中的兒童;少年院收容的對象均為年滿14周歲以上的青少年。5.少年的刑事案件家庭法院調查或審判后進行判斷,認為刑事處分相當,移送給檢察官的犯罪少年的案件屬于少年的刑事案件。其由一般刑事法院進行審判,處遇措施包括死刑與無期徒刑的緩和以及不定期刑。一般刑事案件法院認為應當對少年被告人予以保護處分時,必須通過決定將案件再次移送家庭法院。(三)對非行少年處遇措施的非法律手段世界上沒有針對低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以下實施違反法律行為的未成年人的有效的系統性措施。很多國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將注意力放在較為年長、較為嚴重的未成年人,因此心理健康、兒童保護、少年法院以及附屬系統未能對于比較年幼的實施法律禁止行為的兒童提供相應的資源和回應,此種缺失促使較年幼兒童發展為更嚴重的罪錯者,此時若要成功的干預則更為困難。但同時,傳統的刑事措施-如逮捕、剝奪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法律制裁 -可能會引發之后的未成年犯罪問題。如前文所述,兒童期間的行為模式對少年時期有重要影響,因為五歲以前就已經形成了親社會或破壞性行為的基礎,因此,國家和社會應當至少在小學就開始進行干預,因為小學期間實施的干預最為有效。美國少年司法和未成年犯罪預防機關針對幼年罪錯者組織了一個學習小組, 該小組由39位未成年犯罪和兒童心理學領域的著名專家組成,他們強調,通過早期干預,幼兒能更加免于受到之后兒童和青少年期間產生并累積的危險,也不容易產生負面的社會和個人的后果,即破壞性和違法行為。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可能表現出的攻擊性行為或破壞性行為,主要表現為校園欺凌。根據美國學者多年來對校園欺凌問題的研究與調查,若對此類行為進行預防與干預,最有效的措施是進行特定的干預項目,且項目的成功主要取決于兩個要素:學校環境特征以及執行質量。因為一個項目設計的再好也無法取代積極的校園環境。以下是經過評估與檢測,證實有效的一些干預項目。“建立和平學校,抵制欺凌行為”項目建立和平學校是指大規模改變學校環境,旨在減少攻擊和暴力而創造積極的校園氛圍。抵制欺凌則是一個旨在減少學校欺凌行為的課程,學生以及所有成年人都要求變成積極的旁觀者。“欺凌克星”項目(Bullybusters ),此項目提供了針對老師的完整訓練以及大量為孩子設計的游戲和活動,以此來提升欺凌意識,提升老師預防和減少問題的技能。研究結果發現,老師經過此項目增加了其關于欺凌以及有效處理欺凌問題的知識。“欺凌預防項目”此項目從學校,班級,個人三個層面解決欺凌現象。制定班級規則,開班級會議,鞏固積極行為是這個項目的關鍵方面。“以欺凌為靶:對學校進行生態性預防和干預”此項目首先收集學校有關欺凌問題的相關數據,然后利用數據制定有可能有效的預防和干預措施,當學校職工、學生、家庭都參與這些措施之后,證明欺凌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良好行為游戲”介紹了老師如何能促進積極行為并組織攻擊行為通過將學生分為不同的班級小組,對積極行為給予鼓勵。“生活技能培訓項目”,此項目旨在通過確立學生個人行為管理技能(比如設定目標、解決沖突、減少壓力)從而使學生培養社會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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