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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金門建筑管理自治條例課件金門建筑管理自治條例課件2簡 報 大 綱 壹、前言-建築法規目標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參、綠建築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伍、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4簡 報 大 綱 壹、前言-建築法規目標3壹、前言-建築法規目標 ART + TECHNOLOGY 公共安全、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市容觀瞻 ARCHI - TECTURE 公共利益5壹、前言-建築法規目標 ART + TECHNO4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一、建築火災之 危害效應:6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一、建築火災之5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二、建築火災之 歷程與對策、防火區劃初期滅火7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二、
2、建築火災之、防火區劃初期滅火6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三、防火對策之 綱要:防止起火對策 小心火燭、自動警報系統、 偵煙器、自動灑水系統、 裝飾薄材料的防焰性能避難逃生對策逃生陽臺、樓梯、緊急用安全梯、緊急照明設備、排煙設備、防煙區劃、引導燈、逃生器具、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標、避難用具、出口標示燈、CCTW、急播音設備、緊急用電梯、各種求救用設備控制火災對策室內裝修材料的耐燃性能防火區劃、防火門、耐火構造、防火建築物、消防設備、自動滅 火設備、室內消防栓、各緊急用 廣播、電鈴、電話、種消防用設備防火對策8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三、防火對策之防止起火對策避難逃生7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四、建
3、築物防火與避難設施法規發展:規格式法規性能式法規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章建築物之防火第4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5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第11章地下建築物第12章高層建築物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排煙設備總則編( 2004年1月1日施行 ) 第3條:建築物之防火及避難設施,得採性能式設計,不適用該規則有關建築物防火避難一部或全部規定。第3條之4:一定規模已上或特殊用途建築物申請建築時,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申請認可要點、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及防火避難綜合檢
4、討評定書專業機構指定要點 9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四、建築物防火與避難設施法規發展:8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五、建築物之防火法規:控制火災對策1.減緩火災成長:內部裝修修正第88條:將固著於室內裝修材料表面並暴露於室內之隔音或吸音材料納入裝修材料範圍。(100.6.30施行)火源管理抑制起火防焰材料初期滅火滅火設備防止起火對策10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五、建築物之防火法規:控制火災對9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內部裝修材料之規格符合CNS14705-1及6532標準之耐燃一級至三級材料建築技術規則列舉或內政部認定者-第1條第28、29、30款 耐燃一級:混凝土、磚、石料、鋼鐵、鋁、玻璃、玻
5、璃纖維、陶瓷品、砂漿 耐燃二級:耐火板,如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 耐燃三級: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內部裝修材料設置範圍-第88條除以下9類24組外,另對較高使用強度或危險指標使用部分規定較高耐燃等級建築物使用類組A類公共集會B類商業類C類工業倉儲D類休閒文教E類宗教殯葬F類衛生福利G類辦公服務H類住宿類I類危險物品類別A1-A2B1-B4C1C2D1-D5EF1-F4G1-G3H1H2I居室或該使用部分耐燃3級以上耐燃3級以上2級3級耐燃3級以上耐燃3級以上耐燃3級以上耐燃3級以上3級*耐燃1級以上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耐燃2級以上耐燃2級以上2級2級耐燃2級以上耐燃2級以上耐
6、燃2級以上耐燃2級以上2級*耐燃1級以上11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內部裝修材料之規格建築物A類B類10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2.防止內部延燒:防火區劃面積區劃防止水平延燒-79條、79條之1豎穴區劃防止垂直延燒-79條之2用途區劃特殊空間、營業用廚房等-79條之1、82條、86條分戶區劃連棟式或集合住宅-86條貫穿防火區劃之處理 風管、電力、電信、給 排水等管線-85條、 205條、247條12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2.防止內部延燒:防火區劃11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區劃構件:符合CNS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列舉或內政部認定之0.5、1至3小時防火時效-71條至75條構件部位國家標準建築技
7、術規則性能等級列舉材料牆壁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CNS12514-1、4、8防火時效0.5、1、2小時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十公分以上者等樓地板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CNS12514-1、5防火時效1、2小時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等鐵捲門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法CNS11227-1防火時效1、2小時阻 熱 性1小時內政部認定防火門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CNS11227-1防火時效1、2小時阻 熱 性1小時經濟部檢驗合格 3m*3m以下內政部認定 超過3m*3m防火窗建築物構造構件耐火試驗法鑲嵌玻璃構件CNS14815防火時效1、2小時
8、阻 熱 性1小時內政部認定電梯門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10B防火時效1、2小時內政部認定防火貫穿部建築物防火區劃貫穿部耐火試驗法CNS15814防火時效1、2小時內政部認定13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區劃構件:符合CNS標準、建築12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3.防止外部延燒:防火間隔利用防火構造防止延燒利用距離防止延燒防火構造建築物之規定-110條非火構造建築物之規定-110條之1、84條之14.防止倒塌:防火構造防火構造與非防火構造-69條主要構造之防火時效-70條 列舉式規定-71至74條境界線退縮防火間隔未達1.5m1.5以上未達3m3m以上外
9、牆、門窗防火時效1小時0.5小時不限制自頂層起算層數承重牆壁梁柱樓地板屋頂1-4層1 hr1 hr1 hr1 hr0.5 hr5-14層1 hr2 hr2 hr2 hr0.5 hr15層以上2 hr3 hr3 hr2 hr0.5 hr14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3.防止外部延燒:防火間隔境界線13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六、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法規:居室居室出入口走廊樓梯間避難層出口道路空地安全區劃建築物避難路徑普通門或防火門防火門1hr防火時效0.5hr阻熱性起火居室室外樓梯間前室走廊進風排煙第一次安全區劃第二次安全區劃第三次安全區劃防火門0.5hr防火時效15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六、建築
10、物防火避難設施法規:居14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建築物避難設施檢討1.人員避難所需時間t(req) 容許避難時間t(avail) t(req):tp從起火到察覺火災存在+ta從察覺到開始逃生動作+trs從開始逃生動作至到達相對安全場所之時間+ts從相對安全場所至避難或外部開放場所之時間t(avail):煙層下降速度2.煙層下降速度控制排煙設備防煙區劃防煙垂壁樓梯構造安全梯、特別安全梯、門、排煙室、加壓16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建築物避難設施檢討1.人員避難所15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96.03.01修正第1,79-2,97,203,242等條文; 96.05.03增訂第99-1條)3.
11、 遮煙性能規定訂定重點第1條第45款:遮煙性能:在常溫及中溫標準試驗條件下,建築物出入口裝設之 一般門或區劃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當其構造二側形成火災情境下之壓差時,具有漏煙通氣量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參據CNS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規定,定義遮煙性能。條 文條 文第242條: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應自成一個獨立之防火區劃。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高層建築物昇降機道應併同其機間獨立區劃,該機間出入口應具遮煙性能。訂定重點17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96.03.01修正第1,7916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訂定重點條 文第79條之2: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
12、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第2項)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昇降機道及管道間垂直區劃應裝設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昇降機道併同其機間區劃,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得於該機間出入口裝設。條 文第97條第1項第2款: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並不得設置門檻;其寬度不得 小於九十公
13、分。室內安全梯不具排煙功能,為避免煙流進入影響人員避難,其出入口應裝設遮煙性能之防火門。訂定重點18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訂定重點條 文第79條17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訂定重點條 文第203條: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樓梯、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第2項條文同第79條之2第2項) 超過1層之地下建築物,樓梯、昇降機道及管道間應設遮煙性能防火設備;昇降機道併同其機間區劃,遮煙性能防火設備得於該機間出入口裝設條 文第99條之1:供F-2組之機構、學校及F-1組、H-1組之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14、除避難層外,各樓層應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應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第2項)前項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增設待援區域以提高行動能力較差者避難安全,規定其區劃及安全梯之出入口應具遮煙性能。訂定重點19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訂定重點條 文第20318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4.人員避難所需時間之控制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出入口寬度走廊寬度樓梯數量與寬度直通樓梯開向屋外出入口寬度修正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指導原則:訂定重點因應哈克飲料店(PUB)災害,本部100.6.16修正原特定用途空間容留人數管制指導原則為本原則,請直轄市政府及基隆市、新
15、竹市、嘉義市政府因地制宜並參考於3個月內研擬完成自治法規(含罰則)法案,送議會審議,加強管制。20貳、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4.人員避難所需時間之控制修正19參、綠建築一、綠建築:Green Building, Ecological Building, Sustainable Building二、綠建築推動策略:強制性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基地綠化、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節約能源、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綠建材。自願性規範綠建築標章指標:綠化量、基地保水、水資源、日常節能、CO2減量、廢棄物減量、污水垃圾改善、生物多樣性、室內環境。“消耗最少地球資源,製造最少廢棄物的建築物”“生態、節能
16、、減廢、健康的建築物”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is an outcome of a design philosophy which focuses on increasing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use while reducing building impacts on human health and the environment during the buildings lifecycle” Wikipedia 21參、綠建築一、綠建築:Green Building, E20參、綠建築屋頂平均熱傳透率基準值由1.0提高為0.8瓦(平方公尺度)節能管制依下
17、列方式擇一進行檢討既有外殼耗能量、外殼等價開窗率、窗面平均日射取得量參考相近緯度國家有關建築物外殼之隔熱要求,新增外牆平均熱傳透率、立面開窗部位(含玻璃與窗框)之窗平均熱傳透率、窗平均遮陽係數 及立面開窗率之基準值。建築物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 設備高度在2公尺以下者, 其面積得不受本編第1條 第9款第1目之限制。三、建築技術規則101.11.7修正建築物節約能源,102.1.1施行22參、綠建築屋頂平均熱傳透率基準值由1.0提高為0.8瓦21參、綠建築節能效益(kwh)各類建築物樓地板面積m2各類建築物耗能密度EUI(kwh/m2-a)空調耗能佔全體耗能比例()空調節能比例(20) 樓地板面積管
18、制比例()二氧化碳減量成效(kg)節能效益 0.638kg/kwh新建建築物CO2減量計算成效資料來源:林憲德教授,研(修)訂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2007年12月自2009年起估算新建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每年預估可減20萬公噸CO2 , 313479623度電;預估至西元2020年,共計可減2.4百萬噸CO2。23參、綠建築節能效益(kwh)各類建築物樓地板面積m222參、綠建築四、綠建築標章:綠建築評估系統/88;綠建築推動方案/90-96;綠建築推動方案/97-99;智慧綠建築推動方案/100-100-104;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105-一定規模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
19、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應檢附候選綠建築(或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並於取得綠建築(或智慧建築)標章後,始得發給結算驗收證明書。未達5千萬者須通過日常節能及水資源指標歷程:規範: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住宿類、 廠房類、 舊建築改善類、 社區類 EEWH-BC, RS, GF, RN, EC(2012)24參、綠建築四、綠建築標章:綠建築評估系統/88;綠建築23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適用範圍) 考量實務執行,修正適用範圍為新建或增建之建築物;又因機電設備空間之樓板與牆壁,其噪音影響大,爰一併修訂。 條 文修正第46條第1項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108.7.1施行,其餘防音條文 1
20、05.7.1施行 空氣音隔音設計 分間牆;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客房或醫院病房部分; 昇降機道與上開建築物居室相鄰部分 分戶牆:連棟住宅、集合住宅部分; 昇降機道與上開住宅建築物居室相鄰部分 樓 板:前二類建築物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 部分25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考量實務執行,修正24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適用範圍) 又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住宅音環境相關研究調查顯示,樓板衝擊音為集合住宅困擾度最高之噪音源,爰於第二項增訂適用範圍。 條 文修正第46條第2項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108.7.1施行,其餘防音條文 105.7.1施行 樓板衝擊音
21、隔音設計 分戶牆:連棟住宅、集合住宅部分; 樓 板:前類建築物昇降機房之樓板;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26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又根據內政部建築研25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用語定義)為利於建造審查階段之建築音環境管理,並參考國家標準,訂定隔音性能之定義。 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108.7.1施行,其餘防音條文 105.7.1施行 隔音性能 牆壁、樓板等構造阻隔噪音量之物理性能 機械設備 給水、排水設備、消防設備、燃燒設備、空氣調節及 通風設備、發電機、昇降設備、汽機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 空氣音隔音指標(Rw) 依CNS15160-3測試,
22、並依CNS8465-1評定牆、樓板 等建築構件於實驗室測試之空氣傳音衰減量 27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為利於建造審查階段26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108.7.1施行,其餘防音條文 105.7.1施行 樓板衝擊音指標(Ln,w) 依CNS 15160-6測試,並依CNS 8465-2評定樓板於實 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量 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 依CNS15160-8測試,並依CNS 8465-2評定樓板表面 材(含緩衝材)於實驗室測試之衝擊音降低量。 總面密度 各層板材面密度之總和。 動態剛性(s) 緩衝材受動態力時,其動態應力與動態變形
23、量之比值, 其單位為百萬牛頓/立方公尺。 條 文修正第46-1條28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27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增訂隔音構造基本要求 條 文修正第46-2條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108.7.1施行,其餘防音條文 105.7.1施行 分間牆、分戶牆、樓板或屋頂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隔 音之構造,牆壁應自樓板建築至上層樓板或屋頂,且整 體構造應相同或由具同等以上隔音性能之構造組合而成 管線貫穿分間牆、分戶牆或樓板造成空隙時,應於空 隙處使用軟質填縫材進行密封填塞29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增訂隔音構造基本要28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
24、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增訂分間牆、分戶牆及機械設備空間樓板之空氣音隔音構造規定 條 文修正第46-3條至第46-5條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108.7.1施行,其餘防音條文 105.7.1施行 列舉規格式構造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性能式構造 分間牆;一般居室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Rw在45分貝以上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部分,指標Rw在55分貝以上 分戶牆:連棟住宅、集合住宅等具有指標Rw在50分貝以上 昇降機道與居室相鄰部分,指標Rw在55分貝以上 樓 板: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 氣音隔音指標Rw在55分貝以上 部分30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增訂分間牆、分戶
25、牆29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增訂分戶樓板及機械設備空間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規定 條 文修正第46-6條至第46-7條一、防音:除第46條之6 108.7.1施行,其餘防音條文 105.7.1施行 列舉規格式構造表面材(含緩衝材)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性能式構造 表面材: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17、20或25分貝以上 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分戶樓板: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Ln,w在58分貝以下。設備樓板: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 樓板,其樓板衝擊音隔音指標Ln,w在50分貝以下 31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增訂
26、分戶樓板及機械30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二、建築物之防洪設計:結構系統 參考部分國內外相關研究及規範,為防範及減輕建築物遭受洪水之危害,多先劃分出不同程度的洪水危害區及指定洪水位高程,設置滯洪設施,建築物並據以規劃相關防護措施。(水利署訂有淹水潛勢圖,但依水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指出仍具不確定性)建築物與基礎各部分應能抵抗洪水造成的漂浮、倒塌與側向運動。(建築構造編耐震設計、耐風設計)綜整建築物防洪設計措施如下:建築高程洪水位下處理機電系統防護供水衛生系統防護防水擋水設施基地透水貯留其 他應抬高至洪水位高程以上,或至少高於毗鄰最高程或610mm。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僅作為停車、建築物
27、出入口或儲藏使用。外牆體及表面材料應採用抗洪材料及防水處理(防水填塞密封)。電力系統應位於洪水位高程以上,除非它被設置於防水進入或累積的構造內。(建築設備編第1條之1)系統與配管應能防止洪水滲入,併設置逆止閥以防止逆流。於建築物出入口、外牆窗戶開口設置防水閘門,應考量其高度(90公分)、強度、設置方法及封條與墊圈填塞物。基地綠化及設置透水鋪面(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基地綠化、保水)、貯流滲透設計。水坑及抽水機、砂包。32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二、建築物之防洪設計:結構31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二、建築物之防洪設計:修正重點為減輕洪水對建築物造成之災害損失,除符合當地政府之防洪及排水
28、相關規定外,自基地地面起算高度90公分範圍內之下列部位,應設置防水閘門(板):建築物地下層通往地面層之出入口、汽車坡道 出入口、 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條 文建築物高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防水閘門(板):修正第4條之1;100.7.1施行33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二、建築物之防洪設計:修正32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高腳屋建築:修正第4條之2;101.12.25施行因全球氣候變遷及沿海地層下陷,颱風豪雨造成積水不退,衝擊海岸地區
29、之永續發展,爰在我國整體防洪治水規劃下,為提升沿海或低窪易淹水地區建築物防洪能力,得採用高腳屋建築,提供建築物本體防洪之一種選項。修正重點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樓地板或其水平支撐樑之底部,應在當地淹水高度以上,並增加一定安全高度。最低樓層之下部空間,僅得作為樓梯間、昇降機間、坡道或停車空間等低度使用;設置必要之樑柱、牆壁或門窗,不得設置其他阻礙水流之構造或設施。且不得設置地下室,並得免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機電設備應置於供居室使用之最低層以上34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高腳屋建築:修正第4條之233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樓梯間、昇降機間、梯廳、昇降機道、排煙室、坡道及最低層之下
30、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其下部空間並得不計入建築物之層數及高度。 戶外樓梯及戶外坡道,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沿海或低窪之易淹水地區、當地淹水高度及一定安全高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當地環境特性指定之。 荷蘭地區漂浮屋(兩棲屋) Will Amphibious Houses / Floating Houses be the next type?35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修正重點樓梯間、昇降機間34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增訂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適用範圍、基本設置原則及最低設計容量標準。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設置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另訂規定,以
31、期擴大成效。整合建築基地保水、建築物雨水再利用。修正重點第4條之3;102.7.1施行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摘錄廖朝軒教授資料) 36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增訂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35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三、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之雨遮構造形式: 自100.5.1生效結構外露樑且併同設置雨遮板者,該樑及雨遮板均得標註為雨遮。但僅設置外露樑者,不得標註為雨遮。設置雨遮之外牆窗戶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5款規定。考量建築物造型及立面景觀而於建築物外牆設置之裝飾板或裝飾物,仍依地方政府規定辦理。 37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三、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36肆、建築設計
32、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日照權擴大保障108年1月1日起施行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新建或增建建物高度超過21公尺者,都應確保鄰近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於冬至日有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取代原僅限於住宅區建物的規範,以擴大保障日照權益,加強維護民眾的居住健康,預計後年原旦起實施。官員表示,由於現行辦法規定日照權無法規範商業區,過去民眾屢屢投訴隔壁蓋高樓影響日照權,地方建管單位卻以位於商業區而無法可管為由,回絕處理。這次的修正重點是加強有關建築物應檢討冬至日照陰影的規定,由原僅限其建築基地位於住宅區者,修正為鄰近住宅區或商業區的建築基地都應檢討日照陰影。內政部,
33、未來修法通過後,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應檢討其建築物所造成的日照陰影,使鄰近住宅區或商業區的基地,於冬至日有1小時以上的有效日照。同時提高建築物居室之窗或開口不得計入採光面積的範圍,以提升室內採光效能。內政部提到,考量修法後對於市場上整合中的建案及都市更新案件會造成相當影響,因此,這次修正草案在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後,將給予緩衝實施時間,預計自後(108)年1月1日起施行。38肆、建築設計施工編重要修正規定日照權擴大保障37伍、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重點 106年3月27日府行法字第10600237690號令 修正第2條、第4條、第5條、第21條、第31條及第34條等六條條文
34、,並增訂第33條之1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本縣農業主管機關核準非供居室使用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構造別。(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二、申請案件免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三、建築執照配置圖應標明事項、結構詳圖、設備圖、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之內容,並明定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四、建築工程施工如需使用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五、給水設備及電力設備為建築物主要設備並調整款次。(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六、建築工程之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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