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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 精心整理精品文檔 可編輯的精品文檔 拂林園小區業主公約 為維護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和公共環境及秩序,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公約。本公約對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業主應通過必要方式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承諾遵守本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北京市朝陽區綠色家園拂林園小區 座落位置: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北苑路拂林園(四至范圍: ) 總建筑面積:約 平方米 國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政府批文號: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京房地出(合)字(99)第092號。 土地用途:高層住宅及配套 第二條 本物業區域共有部分

2、是指本物業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所有道路、空地、綠地;不為單個業主擁有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設施設備,包括房屋的承重結構(基礎、承重墻體、梁柱、樓蓋等),外墻面,大堂,公共門廳、衛生間、走廊、過道、垃圾房、郵政信箱、避雷裝置、地下室、樓梯間、變配電系統、照明燈具、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二次供水系統、供暖系統、空調系統、電視天線系統,自來水分戶水表以外計費水表以內的上水管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設置在任何單位內但與其它單位或其它部分共同使用的裝置;物業區域內的市政排水設施,物業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第三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占有、

3、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損害本物業區域內其它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其所占份額對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本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按照本公約約定維護本區域的共有部分,維護、修繕共有部分的費用由本物業區域內業主依其所占份額分擔。本公約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業主都有義務進行維護。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的權利如下: 1. 業主依法對其名下的物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 業主依法享有按設置目的和相關規定使用物業區域共有部分的權利; 3. 業主享有召開業主大會的請求

4、權、親自或委派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的參與權;并享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權; 4. 業主享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 業主對物業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 6. 業主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并有權向物業管理公司就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7. 業主有權監督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的使用情況, 并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公開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的收支帳目; 8、業主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裝飾裝修;有權自行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 9.業主有權根據物業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狀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及

5、時進行修繕并對修繕工作進行監督; 10. 業主有權要求房屋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 11. 業主有權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2. 國家法律法規賦予業主的其它權利。 第六條 業主的義務: 1.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 2. 業主應執行和服從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授權范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 3. 業主應接受業主大會聘請的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管理; 4. 業主應按規定繳納公共維修基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5. 業主在轉讓或出租所擁有的物業時,應要求受讓人或承租人簽署遵守本公約的承諾書, 6. 業主應

6、自覺保護本物業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所有道路、空地、綠地、公共建筑和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 7. 業主應要求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遵守本公約,合理使用物業。對共居人、使用人及雇工等相關人員的疏忽和錯誤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大會是由本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的、決定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

7、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對共有部分所具有的的權利由業主大會行使及執行,業主大會可就業主共同權益和事務,代業主行事。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經政府部門批準后成立。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

8、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6、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修 第十條 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則,合理使用本物業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所有道路、空地、綠地、公共建筑和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妥善處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風、采光、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自覺維護物業區域內的整潔、美觀和公共生活秩序。 第十一條 本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隨意改變用

9、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業主大會、相鄰業主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擅自占用或損壞物業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平臺、屋面、外墻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動共用設備;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外墻、綠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場地搭建建筑物或安裝構筑物; 4.侵占或損壞院墻、道路、綠地、圍欄、平臺和文娛、體育及休閑等公用部位、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0、; 5.隨意堆放、遺撒、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6.在公用部位或違反規定在自有房屋內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及飼養家禽、寵物等; 7. 踐踏、占用綠化地,損壞、涂劃園林建筑小品; 8.影響本物業觀瞻或外觀的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9.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10.利用房屋進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11.法律、法規及政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業主飼養寵物,應遵守北京市養犬服務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時清理寵物糞便;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各業主飼養寵物不得違反北京市有關養犬和環境衛生的規定。

11、第十四條 機動車在住宅區內行駛時速應低于5公里;車輛出入應按要求出示證件。本小區地面停車位只允許地下停車場限停車輛以外的業主自有機動車輛和搬運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臨時停放。 機動車應在專門的地下停車場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業主車位只可用作停放車輛用途,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不得用于放置貨物或其他物件;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同時遵守拂林園停車場管理規定。 本物業區域的地下停車場車位使用分配方式:購買和租賃收費停放兩種方式;地面停車位使用分配方式:租賃和臨時計費停放兩種方式。 第十五條 業主應及時對屋內影響相鄰業主權益的損壞部

12、位和設施進行報修;業主發現房屋內屬公共維修責任的共用部位和設施損壞時,應及時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六條 對異產毗連的物業維修,各相鄰業主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人為阻撓維修。因阻撓維修,造成物業及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應配合物業管理公司和相鄰業主必要時進行入戶維修,如因該等維修而損壞業主利益,應予以修復或適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 如因人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造成損壞的責任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業主需要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并遵守有關規定。 裝飾裝修房屋,應在規定時間施

13、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墻、各種管理線和破壞防水層等,不得對該物業的任何設施或裝置做出影響水、電或煤氣等供應的改動,不得影響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因裝飾裝修導致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以及其他業主利益受損,應當承擔修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房屋及其配套設施應當定期維修養護,出現危害物業安全、影響外觀或妨礙公共利益的情況時,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有權督促責任人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房屋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征得相鄰業主以及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并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

14、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鄰業主、業主大會的書面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應當納入公共維修基金。 第二十二條 如房屋因火災、臺風、地震、地陷或其它原因而破壞,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則業主委員會應該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決定房屋是否修復或重建以及修復或重建費用的籌集辦法;如業主大會決定放棄修復和重建,則業主大會應拍賣剩余房產,并將拍賣所得與公共維修基金及業主其他共有財產按建筑面積比例返還給各業主。 第二十三條 業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導致水、氣、煙或其他有關物體外溢,損害他人或及其財產而產生訴訟、索賠和要求,則該業主須對因此而產生的所有訴訟、索賠和要求負責。 業主應對其承租人

15、、被許可人、代理人、雇員、訪客及其他使用者的行為、疏忽和錯誤向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業主負責。因上述人士的行為、疏忽或錯誤而發生損害、損失,該業主應支付所有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或據實賠償。 。 各業主及其承租人、被許可人、代理人、雇員、訪客及其他使用者在任何時候均應遵守和履行該物業的服務規定、停車場規定及其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服務需要而制定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其所有的房屋內做出或允許或容忍其他人在此做出妨礙或影響該物業或其任何部分的保養的任何事情;如對其他業主構成損失或損害的行為或疏忽行為,須負責修復或彌補,并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一切費用及支出。 第五章 物業服務的方式和費用的交納 第二十四條

16、業主大會自行決定本物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條 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本物業區域進行管理,須經業主大會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經理人簽訂或續定物業服務合同須有業主大會的授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區域進行管理服務期間,業主應按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應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時補交。 第二十七條 業主因家庭變故或經濟困難可向業主大會提出申請緩交物業服務費,在業主大會批準之前仍應按時繳納。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標準交納物業

17、服務費的業主(業主大會同意緩交的除外),業主大會可授權物業管理公司采取電話、書面和當面等方式進行催繳。催交六個月以上未繳納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在在業主大會指定的位置公布該業主欠費情況,逾期仍不繳納的,可在業主大會授權情況下對該業主進行法律訴訟。 第二十九條 業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和使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業主應按經本區域內業主大會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續籌決議及時繳納。業主在出售、轉讓、抵押或饋贈其自有單位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嚴禁任何人挪用公共維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維修基金支付物業的保修費用。 第三十條 業主轉讓物業,應與業主大會委托的經理人結清物業服務費用;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三十一條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房屋開發企業未曾售出的房屋和業主空置房屋均應承擔與其它業主相同的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服務費等費用。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挪用公共維修基金或使用公共維修基金支付物業保修費用的責任人對全體業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公約的各項約定,對業主的違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其他業主、物業管理公司都可督促其改正,必要時業主大會可授權經理人排除業主、使用人因違反本公約約定而對公眾利益帶來的干擾。 第三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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