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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3/13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的方針,體現“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強化紅線意識,健全完善扎賚諾爾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行業、集團公司及煤業公司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認定的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本辦法界定的一級、二級、三級非死亡事故。本辦法所稱的安全
2、生產違規行為包括:存在重大隱患、安全生產管理存在嚴重違規行為隱患整改不到位等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第二章生產安全責任追究第一節 處罰種類和規定第四條 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政務處分和經濟處罰。批評教育包括約談和通報批評。政務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級)、撤職。第五條 對事故單位給予經濟處罰。(一)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按照該單位上一年工資總額的相應比例扣除。(二)對事故單位的年度安全考核,執行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XX公司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管理辦法。第六條對事故單位各級黨組織負責人的處罰,參照本單位行政正職的處罰標準,按照黨政同責的原則處理,處罰決定由有管理權
3、限的黨組織做出。第七條 黨員因安全生產原因受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應根據情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第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節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第九條一次事故造成員工死亡人數達到一般事故等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降職(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的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四)對次要責任者所在的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降職(
4、降級)處分。(五)對事故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負主要責任的分管領導給予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六)對公司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負責人、主管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七)扣罰事故單位主要領導、負主要責任的分管領導上一年年收入30%,扣罰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上一年年收入10%??哿P事故單位上一年工資總額3%(300萬元以下)。第十條一次事故造成員工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較大事故等級的,按以下規定處罰:(一)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二)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降職(降級
5、)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四)對次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五)對事故單位主要領導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負主要責任的分管領導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職處分。(六)對公司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負責人、主管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七)扣罰事故單位主要領導、負主要責任的分管領導上一年年收入40%,扣罰事故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上一年年收入20%,扣罰事故單位上一年工資總額5%(500萬元以下)。第十
6、一條 發生一次事故造成員工死亡、重傷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事故等級的,按照集團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處理意見進行責任追究。第十二條 發生經公司調查確認為煤礦一級、二級、三級非死亡事故,對事故相關責任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發生一級非死亡事故: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降職(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3.對主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記大過、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4.對次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5.對事故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職處分
7、,負主要責任的分管領導給予記大過、降職或撤職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6.對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二)發生二級非死亡事故: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3.對主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4.對次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5.對事故單位主要領導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分管領導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職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三)發生三級非
8、死亡事故:1.對主要責任者給予1000元處罰,下崗培訓一個月,情節嚴重的給予政務處分。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政務處分。3.對主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1000元處罰,下崗培訓一個月,情節嚴重的給予政務處分。4.對次要責任者所在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1000元處罰。5.對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1500元處罰,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給予1000元處罰。第十三條 發生瓦斯超限事故,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一)發生瓦斯超限濃度達3%以上的事故,比照二級非死亡事故對事故煤礦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二)發生瓦斯超限濃度達3%以下的事故,按以
9、下規定進行處罰:1.對負有責任的班(組)、隊(科)有關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職(降級)處分。2.對事故煤礦的分管領導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其他副職給予警告處分。(三)煤礦1個月內連續發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煤礦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政務處分上實施從重處罰。第十四條 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生產安全事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比照一般事故或非死亡事故對相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第十五條 外委工程發生事故,規定如下:(一)在政府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中,明確委托單位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參照以上規定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二)在政府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及
10、其批復中,沒有明確委托單位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根據事故等級,參照以上規定降低一個事故等級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但不得低于下限。(三)發生非死亡事故,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十六條現場帶班區隊長、班組長出現如下情形,導致發生死亡人數達到一般事故等級的,在政務處分的基礎上,給予不少于上年度收入30%的經濟處罰:(一)現場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導致發生事故的。(二)強令他人違規冒險作業,導致發生事故的。(三)事故隱患未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導致發生事故的。(四)發生設備故障、現場條件變化等狀況,未按規程、制度、措施要求進行處置,導致發生事故的。(五)未按規程
11、、制度、措施要求對現場作業進行統一指揮,導致發生事故的。(六)對現場其他人員(包括帶班領導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違規作業未及時制止,導致發生事故的。(七)事故調查認定現場帶班區隊長、班組長對事故發生負直接、主要責任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 出現如下情形的,對相關責任者及其主管領導、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政務處分上實施從重處罰,性質嚴重的按上限處罰:(一)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組織搶救不力,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二)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三)事故調查結論明確有如下情形的:1.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導致事故的。2.發承包安全管理混亂,以包代管的。3.導致事故的原因是較為惡劣的違反煤
12、礦安全規程等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的。(四)同一煤礦考核年度內發生兩次以上二級非死亡事故以上級別事故的。(五)導致事故的原因是公司明令禁止的。(六)不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導致發生公司通報的同類型事故。(七)重要時段、重要節點發生影響公司形象的事故。第十八條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有關責任人員(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較重的解除勞動合同:(一)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包括瓦斯超限事故)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二)組織或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第十九條對原因
13、不確定的員工在工作崗位死亡事件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產生嚴重影響的事件瞞報、謊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主要責任人(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第二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公司進行專題匯報:(一)發生非死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二)經查實存在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三)發生公司認為有必要進行專題匯報的其他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第二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相關領導對其安全第一責任人進行約談:(一)發生責任事故。(二)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問題突出。第二十二條嚴格事故報告程序,事故單位按規定向公司安委會
14、辦公室上報事故快報和事故調查報告(見附件3:事故匯報程序)。第二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集團公司或煤業公司組織事故調查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中的處罰結果嚴于本辦法的,執行政府部門、集團公司、煤業公司的處理意見,不重復處罰。第三節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責任追究第二十四條 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被檢單位存在重大隱患或安全生產嚴重違規行為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或撤職處分。第二十五條對上級單位檢查發現的一般隱患未整改或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10000 元。煤礦存在重大隱患或安全生產嚴重違規行為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 2
15、0000 元。煤礦存在的重大隱患、安全生產嚴重違規行為未整改或到期未完成整改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30000 元。第二十六條煤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區隊、班組存在重大隱患或安全生產嚴重違規行為的,由本單位依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處理,處理結果報公司備案。第二十七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考核合格證,未通過考核的,給予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程序及相關規定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的同時,按以下情況組織事故內部調查處理,一般事故、一級非死亡事故、二級非死亡事故發生后1個月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三級非死亡事故發生后5個工作日
16、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一)發生一般事故、一級非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委會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形成初步事故調查報告,向公司黨委、煤業公司匯報,一般事故、一級非死亡事故處理意見報煤業公司審批。(二)發生二級非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委會組織事故調查處理,二級非死亡事故處理意見報煤業公司備案。(三)發生三級非死亡事故,由事故單位安委會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核查,也可以由公司安委會直接組織調查。(四)瓦斯超限事故,由公司安委會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處理意見報煤業公司備案。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按以下程序進行:(一)公司對二級單位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
17、,被檢單位存在重大隱患或安全生產違規行為,由檢查組提出處罰意見,并出具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見附件4),經檢查組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簽批后,由公司人資部落實。(二)對責任單位的經濟處罰,由公司人資部在其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第三十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單位上報的處理決定(或建議),公司安監部依據本辦法,會同人資部、紀檢監察部提出處罰意見,經公司專題會審議,報公司黨委會審批。其中涉及干部職務調整的由人資部負責辦理審批程序,屬于黨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部負責辦理審批程序。最終處罰決定以文件形式在公司系統內通報,并提交人資部記入人事檔案。第三十一條因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需要對
18、相關單位、責任人給予處罰,而本辦法未有規定的(或超出本辦法處罰標準的),由公司安監部提出處罰建議,會簽人資部、紀檢監察部,提交公司黨委會審議確定。第三十二條對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罰款由公司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對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領導班子其他負有責任副職的政務處分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政務處分按下列要求執行:(一)事故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領導班子其他負有責任副職處分期限及罰款:1.通報批評:罰款2000元。2.警告:期限6個月,罰款5000元。3.記過:期限12個月,罰款10000元。4.記大過:期限18個月,罰款20000元。5.降職(降級):期限24個月,罰款30000元。6.撤職:期限 24個月,罰款40000元。(二)其他相關責任人處分期限及罰款:1.通報批評:罰款2000元。2.警告:期限6個月,罰款5000元。3.記過:期限12個月,罰款6000元。4.記大過:期限18個月,罰款7000元。5.降職(降級):期限24個月,罰款8000元。6.撤職:期限24個月,罰款9000元。政務處分罰款與經濟處罰不重復執行。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取高值作為實際處罰值。(三)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各類評優評先,不得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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