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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冷鏈物流服務公司網絡治理冷鏈物流服務公司網絡治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4662485 一、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4662485 h 2 HYPERLINK l _Toc114662486 二、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4662486 h 4 HYPERLINK l _Toc114662487 三、 網絡治理的內涵及意義 PAGEREF _Toc114662487 h 6 HYPERLINK l _Toc114662488 四、 網絡治理實踐存在的主要問題 PAGEREF _Toc114662488

2、 h 8 HYPERLINK l _Toc114662489 五、 公司資本法律制度 PAGEREF _Toc114662489 h 9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0 六、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與作用 PAGEREF _Toc114662490 h 15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1 七、 國外對公司治理的定義 PAGEREF _Toc114662491 h 20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2 八、 國內對公司治理的定義 PAGEREF _Toc114662492 h 23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3 九、

3、 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 PAGEREF _Toc114662493 h 27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4 十、 股權結構分散化 PAGEREF _Toc114662494 h 29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5 十一、 法人治理結構 PAGEREF _Toc114662495 h 30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6 十二、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4662496 h 46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7 十三、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4662497 h 52 HYPERL

4、INK l _Toc114662498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4662498 h 55 HYPERLINK l _Toc114662499 (一)政策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4662499 h 55 HYPERLINK l _Toc114662500 目前,國內有良好的宏觀經濟政策,但還需要把握機會,抓住國家目前鼓勵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建設的機會,讓項目盡快進入實施階段。 PAGEREF _Toc114662500 h 55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x投資管理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以

5、最終選址方案為準),占地面積約71.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12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34421.59萬元,其中:建設投資25585.6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4.33%;建設期利息356.03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03%;流動資金8479.8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4.64%。(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34421.59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投資管理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9889.70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14531.89萬元。(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

6、年預期營業收入(SP):766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59970.71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12181.75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9.25%。5、全部投資回收期(Pt):4.88年(含建設期12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25432.99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47333.00約71.00畝1.1總建筑面積74981.08容積率1.581.2基底面積27453.14建筑系數58.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355.262總投資萬元34421.592.1建設投資萬元255

7、85.672.1.1工程費用萬元22865.96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2141.352.1.3預備費萬元578.362.2建設期利息萬元356.032.3流動資金萬元8479.893資金籌措萬元34421.593.1自籌資金萬元19889.703.2銀行貸款萬元14531.894營業收入萬元766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59970.716利潤總額萬元16242.337凈利潤萬元12181.758所得稅萬元4060.589增值稅萬元3224.6910稅金及附加萬元386.9611納稅總額萬元7672.2312工業增加值萬元25490.4913盈虧平衡點萬元25432.99產

8、值14回收期年4.88含建設期12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29.25%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29137.23所得稅后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介面對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的新常態,公司在企業法人治理機構、企業文化、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著力探索,提升企業綜合實力,配合產業供給側結構改革。同時,公司注重履行社會責任所帶來的發展機遇,積極踐行“責任、人本、和諧、感恩”的核心價值觀。多年來,公司一直堅持堅持以誠信經營來贏得信任。公司在發展中始終堅持以創新為源動力,不斷投入巨資引入先進研發設備,更新思想觀念,依托優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現代科技技術等優勢,不斷加大新產品的研發力度,以實現公司的永續經營

9、和品牌發展。(二)核心人員介紹1、盧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1年出生,本科學歷,中級會計師職稱。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經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2、黎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0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監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3、湯xx,中國國籍,1976年出生,本科學歷。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

10、事、總經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4、莫xx,中國國籍,1978年出生,本科學歷,中國注冊會計師。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獨立董事。5、覃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學歷。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職于xxx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部副經理。2011年3月至今歷任公司監事、銷售部副部長、部長;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網絡治理的內涵及意義(一)網絡治理的內涵在諸多關于

11、網絡組織治理的文獻中,網絡治理經常和網絡組織治理的概念連在一起。但正如組織本身具有靜態的組織形式和動態的組織機制一樣,網絡治理也具有類似的靜態和動態屬性。網絡治理的本質類似管理的基本原理,都是通過某些科學的原理的應用,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只不過對于網絡治理來說,其核心體現為提高決策科學性的過程。簡單地說,就是注重做正確的事情,而如何選擇并確定是“正確”的事情,就成為關注這種決策科學性的關鍵環節。對網絡治理的內涵,可以通過透視網絡和治理兩個方面來理解。網絡的內涵既可以是關系的集合,也可以是技術條件的作用結果。因此,網絡治理中“網絡”的內涵至少包括經濟組織關系的外部和內部因素的集合。如果再考慮到關

12、系的制度屬性,即關系如何在制度的范疇中體現,那么,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將網絡細化為正式的網絡關系。例如,基于法律意義上的公司契約以及非正式的網絡關系;基于價值觀、習俗和道德等因素的東方文化關系;中國社會背景中的“關系”等,就是這樣一種典型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因此,網絡治理中的網絡內涵,主要包括制度意義和技術意義上的經濟組織或者經濟主體之間的正式和非正式關系的總和。網絡治理的內涵不是某種簡單關系的體現,而可能是眾多的關系相互作用的結果。網絡治理中的“治理”一詞則是對應管理一詞的。眾所周知,管理是通過協調他人的勞動、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通常是經由層級的組織交易模式實現的,即管理問題一般通過層級組織反映出

13、來,事關對權力的控制性應用。管理的目標,是追求管理勞動投入后的勞動效果。在治理的內涵中,雖然原則上也是有關制度權力的設計,但對于被治理的對象而言,并非多數情況下都涉及權力的控制問題,而是對象之間通過合作性的協調方式,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因此,合作、協調、相互聯系是治理的核心屬性。治理的目標,從現象上看是通過設計制衡機制,杜絕現代企業制度意義上兩權分離為基礎的機會主義行為。但實際上,設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本身是為了提高決策的有效性,體現為如何做正確的決策。治理的核心屬性是競爭與合作基礎上的經濟主體決策行為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學性。(二)研究網絡治理的意義網絡組織治理的研究意義在于:一是增進信任,

14、防范“道德風險”、“搭便車”等機會主義行為;二是提高網絡組織的運行質量,保證有序運作;三是促進結點協同互動,挖掘蘊藏在結點之間的潛在價值。由于網絡組織本身和環境的復雜性以及網絡組織治理環節的多樣性,網絡組織的治理遠不是通過少數幾個環節或子系統所能解決的問題,而是各有關方面密切聯系、交互影響,因而是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系統性創新。網絡治理實踐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網絡治理作為一種新的治理形式,是環境演化與組織變遷的結構性反映。網絡治理所依存的網絡具有廣義性,是社會網絡、企業間網絡與有形網絡共同作用的綜合。相對于科層治理而言,網絡治理是以企業間制度安排為核心的參與者間的關系安排。這種新治理形式及其不同于

15、傳統的制度安排,必然也會帶來新的風險。網絡治理的風險。首先,網絡中的相關方是否能夠達成目標一致,這是網絡治理存在和正常運作的前提;其次,網絡治理在溝通和協調方面需要做大量工作,可能會降低治理的效率;第三,網絡治理中,某些具有特殊資源或影響力的個人或組織可能會借機損害公共利益。另外,如果單純為了實現多方共同治理而減少政府職能,可能會造成社會權力的真空,或者會導致特殊利益群體搜取社會權力。因此,我國城市在討論網絡治理問題時,不僅應關注網絡治理自身效率方面的不足,更應防止因多元化治理而引發的新的社會問題。公司資本法律制度(一)公司資本的概念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法

16、人財產總額。公司一經注冊登記成立,該公司資本就成為注冊資本,公司就合法擁有了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法人財產,除非公司解散,否則公司就可以無限期地使用這些財產。不同于公司營運過程中的實有資產,公司資本是一個不變的觀念上的數額,有法定最低限額的要求。這一限額是公司成立和存在必不可少的條件,它不因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和公司實有資產的增減而變動,因為公司資本的變動須經過法定程序。與公司資本相關的幾個概念有:1、公司資產公司資產是指公司可供公司支配的全部財產,其表現形式包括貨幣、實物、無形財產等。它既包括由股東出資構成的公司自有財產公司資本,也包括公司對外發行的債券、向銀行貸款等形成的公司負債及其他股東權益

17、。所以,公司資產是個外延比公司資本寬泛得多的概念。一般而言,公司資產總是大于公司資本的。但如果公司經營不善,虧損嚴重,則可能出現公司資產小于公司資本的情況。與公司資產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公司凈資產。公司凈資產是指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后的凈額。凈資產是反映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經營得好的公司,其凈資產可能大大高于其資本額;經營不善的公司,則可能出現凈資產為零或負數的情況。2、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所有的資產,是投資者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的總和。在我國,公司資本僅指注冊資本,就是公司成立時在登記機關登記并由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額的總和。按照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并不需要全

18、部認足,發起人或股東只需認足公司注冊資本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所以,注冊資本只不過是公司預計將要發行(或籌足)的公司自有資本總額和政府允許公司發行資本的最高限額。只要注冊資本沒有發行完畢,章程中所記載的公司注冊資本數就是個“名義資本”或“核準資本”。在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在股東繳清其所認購的出資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總是大于其實收資本的。3、發行資本發行資本是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注冊資本額度內已經發行的、由股東認購的資本總額。由于注冊資本限定了發行資本的數據,發行資本總額不可能超過注冊資本總額。在公司股本沒有全部發行完畢之前,發行資本總是小于注冊資本的,當

19、公司股本全部發行完時,發行資本就等于注冊資本。4、實繳(收)資本不少國家的公司法不僅允許公司資本分次發行,而且允許已發行的資本分期繳納股款。所以,實繳(收)資本就是全體股東實際繳納的或者公司實際收到的資本總額。除非發行資本一次繳清;否則,實繳(收)資本總是小于發行資本的。當發行資本全部繳清時,實收資本就等于發行資本。但在任何情況下,實繳(收)資本都不會大于發行資本。5、催繳資本催繳資本又稱未收資本,是指股東已經認購但尚未繳納股款,而公司隨時可向股東催繳的那部分資本。所以,催繳資本總是等于發行資本減去實繳資本后的余額。(二)公司資本的原則公司資本的原則是傳統公司法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并確認的關于公司

20、資本的基本原則,具體指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它最初體現在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的規定中,以后又逐漸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并對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公司資本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由章程規定的資本總額必須由發起人和認股人全部認足并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資本確定原則由近代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確定,迄今仍為一些大陸國家所采用。資本確定原則能保證公司的資本真實可靠,有效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投機欺詐。但由于這一制度有非常嚴格的資本條件,使得公司設立非常困難,發起人責任

21、重大。再者由于公司設立之初資金的需求量一般較少,公司資本全部發行極易造成資金閑置。因此一種新的資本原則即認可資本原則開始被各國所采用。我國公司法關于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資本確定原則的要求。無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資本總額并須上股東全部認足或繳足,公司才能成立。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是指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經常保持其注冊資本額相當的財產。而要做到這一點,實際上是要求公司以具體的財產來充實抽象資本,故該原則又被稱為資本充實原則。資本維持原則的意圖,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公司有足夠有償債能力,以達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公司信用基礎的目的;另一方

22、面也是為了防止股東對盈余分配的過高要求而導致公司資本的實質性減少。我國公司法中體現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初始股東對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價值負保證責任;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在公司彌補虧損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等。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變更章程,不得改變。所以,資本不變原則并非指資本數量絕對不得變更,而是指不得隨意變更。資本不變原則的本意,一是為了防止公司隨意減少資本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為了避免資本過剩而降低投資回報率,從而使股東承擔過多的損失。我國公司法有關公司增減資本的規定也是符合資本不變

23、原則的要求的:公司若欲增加資本,應先由董事會制訂增加資本的方案,然后由股東(大)會對增加資本做出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若欲減少資本,除如上程序外,還須依公司法關于對公司債權人的特別保護程序的要求,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并應債權人的要求或者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償債擔保,之后再依法辦理公司資本的變更登記并公告。(三)公司資本的構成公司資本固然應以一定的貨幣金額來表示,但就其具體構成而言,并不以貨幣為限。綜觀各國公司法有關規定,一般允許資合公司的股東以貨幣(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多種形式。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也是如此。1、貨幣貨

24、幣,是公司資本中最常見也是最基本的構成形式,幾乎所有不同類別的公司都離不開貨幣資本,因為貨幣具有其他形式的資本所不具有的一些優點。2、實物實物,主要是建筑物、廠房和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不過對于股東以實物形式出資的,除必須依法進行資產的評估作價外,還應及時辦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手續。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主要是指專利權、商標權及未取得專利的技術秘密和技術訣竅等無形資產部分,這也是各國公司法普遍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我國公司法對此另有較為嚴格的要求:第一,該知識產權必須經合法注冊登記,是投資者合法的權利;第二,該知識產權沒有法律上的爭議,是投資者無可爭辯的權利;第三,該知識產權必須經過法定資產評估機構的

25、市場評估。資產評估不實的,除了評估機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外,由于不實部分造成股本減少的,其他股東應當對公司登記部門和公司清算承擔連帶責任;第四,該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利,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應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土地使用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各類社會經濟組織只能依法獲得使用權。公司取得該權利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以公司作為受讓方或承租方,通過與出讓方或出租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商事合同或租賃合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金后獲得土地使用權。第二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兩種方式,只有第二種情況才能作為公司資本組成部分。公司法的

26、概念、特征與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變更、消滅和公司內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法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國現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本書簡稱公司法),該法共十三章計二百一十九條,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廣義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釋,我國參加和承認的國際條約,地方性法規等,統稱公司法。公

27、司法主要確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設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資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終止清算法律制度等。(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組織法,又是活動法公司法調整的對象是公司內外部的組織關系。公司法作為組織法,具體包括公司的設立、變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權利和義務等內容。公司是財產的組織形式,公司法還就公司財產的構成、股東對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規定。同時公司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體,它要從事各種管理活動、交易活動。公司法須對公司的組織機構的管理活動進行規范,同時對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等行為進行規范。2、公司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調

28、整公司組織活動,就必須對參與公司活動的各種主體做出規定,規定這些主體的資格條件、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這些都是實體法的內容。公司法又有關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清算與解散,以及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集、表決等程序的規定。僅有實體的規定而無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難達到有效規范公司交易行為、保護社會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公司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和統一。3、公司法既是強制性規范,也有任意性規范公司法中的規定,既有強制性規范,也有任意性規范,但強制性規范占大多數。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私法的范疇。然而,司法活動的主體必須遵守共同的行為規范,且這種行為規范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效力。公司法還體

29、現了國家干預的原則,因為公司設立不純粹是個人的私事,而是影響社會利益的事。在現代社會,公司已在商品經濟活動中占主導地位,它影響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國家通過立法干預公司,是為了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促進經濟秩序的穩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現代公司法的完善和進步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要求和結果,而公司法對鼓勵投資、集中資本興辦企業、維護商業組織、繁榮資本主義經濟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法對于促進經濟改革,保證現代化建設的健康順利進行,亦有著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說,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以下四個方面利益的保護:1、保護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確認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賦予其

30、法人資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時公司法也明確地規定了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公司管理機關的組成和職責、股東對公司應承擔的義務等。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權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員濫用權力以及股東只考慮個人眼前利益,而不顧公司整體、長遠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法中的許多規定是尋求對股東權益的嚴密保護。其中包括確認股東對公司債務只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股東有權分配公司盈利、有權轉讓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時有權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另外,股東也有權組成股東會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等。在我國,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變的客觀情況

31、,許多人對投資的安全性和盈利性還存在或多或少的疑慮,公司法的制定無疑有助于消除這種不應有的顧慮。3、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與他人進行廣泛的經濟往來,形成大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對債權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護。在我國,由于一些公司商業信用低下、惡意逃避債務和動輒陷入支付不力或破產等嚴重危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公司法這方面的作用更為突出。公司法通過規定公司的財產制度和活動,包括確定其最低資本額、加強資信審查、嚴格公司會計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開展經營活動和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以及必要時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4、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在

32、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經濟組織,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雄厚,經營規模大,業務范圍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舉足輕重。公司法將各種公司的活動納入法律的軌道,包括嚴格公司設立登記條件和程序,實行公司會計事務的公開化原則,加強有關部門、特別是銀行、稅務、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檢查和監督等,對于保護整個社會交易的安全和經濟秩序的穩定,也具有重要作用。國外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公司治理的英文為“CorporateGovernance”,其直譯為法人規制或法人治理結構。西方學者對公司治理內涵的界定,主要是圍繞著控制和監督經理人行為以保護股東利益、保護包括股東在內的公司利益相關者利益兩個主題展開的。圍繞著控制和

33、監督經理人行為、保護股東利益這一主題,西方學者對公司治理的內涵有三種理解:1、股東、董事和經理人關系論馬克J.洛(1999)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公司股東、董事會和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2、控制經營管理者論斯利佛和魏斯尼(1997)認為,公司治理是公司資金提供者確保獲得投資回報的手段。如資金所有者如何使管理者將利潤的一部分作為回報返還給自己,他們怎樣確定管理者沒有侵吞他們所提供的資本或將其投資在不好的項目上,他們怎樣控制管理者,等等。3、對經營者激勵論梅耶(1994)把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圍繞著保

34、護公司利益相關者利益這一主題,西方學者對公司治理的內涵有四種理解:一是控制所有者、董事和經理論。普羅茲(1998)認為,公司治理是“一個機構中控制公司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行為的規則、標準和組織”二是利益相關者控制經營管理者論。希克(1993)等人認為,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借以委托董事,使之具有指導公司業務的責任和義務的一種制度,是以責任為基礎的。一種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應提供能夠規范董事義務的機制,以防止董事濫用手中的這些權力,從而確保他們為廣義上的公司最佳利益而行動。公司治理結構應看成是公司與公司的組成人員之間的一種“社會契約”,從道義上使公司及其董事有義務考慮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約翰和塞比

35、特(1998)認為,公司治理是公司利益相關者為保護自身的利益而對內部人和管理部門進行的控制。三是管理人員對利益相關者責任論。布萊爾(1999)認為,公司治理是一個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機整合。任何一個公司治理制度內的關鍵問題都是力圖使管理人員能夠對其他的企業資源貢獻者如資本投資者、供應商、員工等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因為后者的投資正“處于風險”中。1981年4月5日,美國公司董事協會的會議紀要對公司治理所做的概括被認為是最權威的定義。該協會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確保公司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得以確立,確保整個管理結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這些目標和計劃的一種組織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結構還要確保整個管理機

36、構能履行下列職能:能維護公司的向心力和完整;保持和提高公司的聲譽;對與公司發生各種社會經濟聯系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四是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論。國外關于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的界定,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論,是以錢穎一(1999)為代表的。這種治理理論主要圍繞著投資者、經理、職工三個公司主要利益相關群體來展開研究。錢穎一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第一,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第二,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

37、和職工;第三,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廣義的利益相關者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理論,是以科克蘭和沃特克、李普頓等為代表的。這種治理理論是圍繞著公司所有利益相關群體來展開研究的。科克蘭和沃特克(1988)認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核心的是:誰從公司決策(高層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么”和“應該是什么”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李普頓(1996)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應看成是一種手段,用來協調公司組成成員即股東、管理部門、雇員、顧客、供應商及包括公眾在

38、內的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和利益,而這種協調應能確保公司的長期成功。國內對公司治理的定義由于公司治理涵蓋了企業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研究領域,跨越管理學、經濟學、金融學、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個學科,對此問題研究的領域也比較多,對公司治理得出的概念也比較多。加之,公司治理不是一個一成不變的歷史產物,它是隨著企業的產生和發展而不斷演進的。目前,國內主要從具有比較廣泛研究和具有代表性的管理學、經濟學和法學的三大學科角度來進行定義。4、管理學對公司治理的定義李維安(2000)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

39、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供應者、雇員、政府、社區)之間的利益關系”。5、經濟學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吳敬璉(1994)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各自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關系。斯坦福大學錢穎一教授在他的論文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中提出,“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來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包括投資者、經理、工人之間的關系,并從這種關

40、系中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應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林毅夫(1997)是在論述市場環境的重要性時論及這一問題的。他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對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隨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義作為佐證,他還指出,人們通常所關注或定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內部治理結構。張維迎(1999)的觀點是,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

41、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些問題,并認為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6、法學對公司治理的定義崔勤之認為:“公司治理就是公司組織機構的現代化、法治化問題。從法學角度講,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性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法律制度體系,它主要包括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內部機構分權制衡機制以及法律規定的公司外部環境影響制衡兩部分。公司的存在是離不開外界環境的”。從上面列出的這些定義可以看出,學

42、者們對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至少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公司治理是一種合同關系。公司被看作一組合同的聯合體,這些合同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經濟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特征,所以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夠事前預期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并對各種情況下締約方的利益、損失都做出明確規定的合同。為了節約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常常采取關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說,合同各方不求對行為的詳細內容達成協議,而是對目標、總的原則、遇到情況時的決策規則、分享決策權以及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的機制等達成協議,從而節約了不斷談判、不斷締約的成本。公司治理的安排,以

4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為依據,在本質上就是這種關系合同,它以簡約的方式,規范公司各利害相關者的關系,約束他們之間的交易,來實現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較優勢。第二,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權、責、利關系。合同要能有效,關鍵是要對在出現合同未預期的情況時誰有權決策做出安排。一般來說,誰擁有資產,或者說,誰有資產所有權,誰就有剩余控制權,即對法律或合同未作規定的資產使用方式作出決策的權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這種控制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是公司治理是在既定資產所有權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權形式不同,比如債權與股權、股權的集中與分散等,公司治理的形式也會不同。另一層是所有權中的各種權力就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進行配置

44、的。這兩方面的含義體現了控制權配置和公司治理結構的密切關系: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治理是控制權的實現。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公司治理是針對公司制企業的一種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監督與制衡思想指導下,處理因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代理關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是圍繞公司所形成的各利益方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和外部機制實施的共同治理。它包含了“制度”與“機制”兩個層面的內容,同時又是一個動態與靜態相結合的過程。靜態主要是指制度層面上的治理措施,動態主要是指公司內、外的各種治理機制通過各種不同的形式對處于相對靜態中的公司治理結構發揮著作用。公司治理的目標在于科學決策、控制代理成本、

45、提高公司績效以及滿足各利益相關者的要求。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在一個典型的英美公眾公司中擁有眾多的小股東。與小型私人控制的企業不同,公眾公司存在以下兩個問題:第一,股東雖然還是擁有剩余控制權(即投票權),但分散的小股東無法執行日常的公司管理。因此,現實的情況是,董事會作為股東的代表來選擇經理。第二,分散的小股東缺乏監督管理者的內在動力,即不愿意監督管理者。原因是,監督是一個公共物品。如果某一個股東的監督導致公司業績改善,那么所有的股東都將受益。在監督是有成本的情況下,每一個股東都有搭便車的愿望,即希望別的股東而不是自己來行使監督權。當然,最終的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所有的股東都這樣想,結果是監督將

46、無法出現。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是現代公司的第二特征。1932年,美國的法學家伯利和經濟學家米恩斯出版現代公司與私有產權一書,確立了美國現代公司法研究的基本范式與傳統。此書提出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出現了分離,現代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轉變為受經營者控制,并直言,管理者權力的增大有損害資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險。正是20世紀30年代開始出現的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引起了人們對公司治理問題的注意。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公司治理首先要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由于公司經營者與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導致委托一代理關系的產生。所有者希望通過擴大公司規模,在公司的利潤實現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公司所有股東利

47、益的最大化。而經理人則希望能夠實現最低利潤約束下的銷售收入最大化,經理人的報酬結構與公司規模的相關度遠遠大于與公司利潤的關聯度。因此,經營者需要通過設計一系列的關于經理人的控制和激勵措施,以確保經理人的行為符合股東的利益,進而緩解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在委托和代理過程中所出現的信息不對稱等因素。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對公司行為產生了一系列重要影響,任何人都很難利用股權控制公司的運行,這樣將使得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更加分離,董事長通過董事會授予管理權限,經理人通過董事長授予企業經營管理的權限,而個人股東則完全處于“用腳投票”的狀態。進而,股東、經理人、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在利益上產生了矛盾,如何在

48、一個大型的公司里平衡股東、經理人、債權人和員工各個企業要素的提供者之間的關系和利益呢?唯一的途徑就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規則。股權結構分散化在公司制企業發展初期,公司規模相對較小,公司股東的數量也不多,公司的股權結構相對集中。后來,由于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加速發展和公司經營范圍、規模的不斷擴大,公司需要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來籌措大量的資金,這樣公司的持股人將會從原來的少數人變為多數人,他們可能是社會中的個人,甚至是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等組織機構,公司的股權結構逐步分散化、多元化。因此,股權結構的分散化是現代公司的第一個特征。公司的股權結構,經歷了由少數人持股到社會公眾持股再到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歷史

49、演進過程。公司股權結構的分散化對公司經濟運行產生了有利和不利兩個方面的影響。從有利的方面來看:第一,明確、清晰的財產權利關系為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轉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礎。不管公司是以個人持股為主,還是以機構持股為主,公司的終極所有權或所有者始終是清晰可見的,所有者均有明確的產權份額以及追求相應權益的權利與承擔一定風險的責任。第二,高度分散化的個人產權制度是現代公司賴以生存和資本市場得以維持和發展的潤滑劑,因為高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意味著作為公司所有權的供給者和需求者都很多,當股票的買賣者數量越多,股票的交投就越活躍,股票的轉讓就越容易,規模發展就越快,公司通過資本市場投融資也就越便捷。但是,公司股權

50、分散化也對公司經營造成了不利影響:首先股權分散化的最直接的影響是公司的股東們無法在集體行動上達成一致,從而造成治理成本的提高;其次是對公司的經營者的監督弱化,特別是大量存在的小股東,他們不僅缺乏參與公司決策和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的積極性,而且也不具備這種能力;最后是分散的股權結構,使得股東和公司其他利益相關者處于被機會主義行為損害、掠奪的風險之下。法人治理結構(一)股東權利及義務1、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2、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

51、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3、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股東可向其他股東公開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定期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

52、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9)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關于本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股東的召集權,公司和控股股東應特別注意保護中小投資者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對于投資者提議要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書面提案,公司董事會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決定是否召開股東大會,不得無故拖延或阻撓。4、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

53、以提供。5、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

54、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在股東權征集過程

55、中,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股東權利;(5)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6)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7、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8、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

56、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控股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決策、監督能力。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有關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有關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與公司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公司的總裁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在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

57、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公司董事的,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公司的工作。控股股東應尊重公司財務的獨立性,不得干預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控股股東及其職能部門與公司及其職能部門之間不應有上下級關系。控股股東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下達任何有關公司經營的計劃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控股股東及其下屬其他單位不應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業務,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業競爭。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與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

58、等費用、成本和其他支出。公司也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3)委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4)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5)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6)在沒有商品和勞務對價情況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7)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及時償還公司承擔對其的擔保責任而形成

59、的債務;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資金不被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應當視情節輕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警告、解聘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給予警告處分,對于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應當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啟動罷免直至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序。公司董事會建立對大股東所持股份“占用即凍結”的機制,即發現控股股東侵占公司資產應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凡不能以現金清償的,通過變現股權償還侵占資金。公司董事長作為“占用即凍結”機制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60、協助其做好“占用即凍結”工作。具體按照以下程序執行:(1)公司董事會秘書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的資金往來情況,核查是否有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2)公司財務負責人在發現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占用公司資產的當日,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告董事長。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東名稱、占用資產名稱、占用資產位置、占用時間、涉及金額、擬要求清償期限等;如發現存在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情況的,財務負責人還應當在書面報告中寫明涉及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協助或縱容簽署侵占行為的情節。(3)董事長在收到書面報告后,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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