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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七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1第七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1主要內容第一節 貨物買賣法概述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第三節 買方和賣方的義務第四節 對違反買賣合同的補救辦法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與風險的移轉2主要內容第一節 貨物買賣法概述2第一節 貨物買賣法概述3第一節 貨物買賣法概述3一、貨物買賣貨物買賣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貨物買賣合同有償的雙務合同標的物是財產價金由雙方當事人約定4一、貨物買賣貨物買賣4二、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淵源1、各國國內立法2、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3、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貿易慣例 5二、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淵源1、各國國內立法51、各國國內立法大陸法系國家 大都把有關買賣的法律

2、編入民法典內英美法系國家 買賣法由兩個部分組成:普通法和成文法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1979再修訂 1906年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由一些法律團體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法律樣本。我國有關貨物買賣的法律 民法通則合同法對外貿易法等61、各國國內立法大陸法系國家 62、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 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72、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公約 7 公約的制定背景由于各國在貨物買賣法方面的分歧有礙國際貿易的發展,早在1930年,羅馬國際私法統一協會就決定擬訂一項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但二戰使該工作一度中斷,1964年海牙會議正式通過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3、成立統一法公約。但由于上述兩項公約受歐洲大陸法傳統的影響較多,內容比較繁瑣且概念晦澀難解,故參加的國家寥寥無機。只有比利時、岡比亞、德國、以色列、意大利、荷蘭、圣馬力諾和英國等八個國家。8 公約的制定背景由于各國在貨物買賣法方面的分歧有礙國公約的結構1964年海牙會議通過的兩項公約都未能達到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預期目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78年完成了起草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任務,并決定把1964年的兩項公約合并為一個公約,名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通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該公約由四個部分組成:1、適用范圍和總則2、合同的成立;3、貨物買賣4、最后條款9公約的結構

4、1964年海牙會議通過的兩項公約都未能達到公約的內容公約的適用范圍/適用內容公約的適用效力我國與公約我國986年加入公約兩項保留:1、關于采用書面形式的保留(公約第11條);2、 關于公約適用范圍的保留我國認為適用范圍僅限于營業地分處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10公約的內容公約的適用范圍/適用內容103、關于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1、E組 2、F組 3、C組 4、D組 華沙牛津規則(針對CIF合同制定)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某些貿易術語進行特別規定193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7托收統一規則113、關于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11第二節 國際貿易

5、術語12第二節 國際貿易術語12一、概述概念作用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成本核算二、分類一、概述E組:發貨術語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F組 :主運費未付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邊交貨(裝運港)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貨(裝運港)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14E組:發貨術語14C組:主運費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

6、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 15C組:主運費已付 15D組 :貨物到達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DES

7、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DDP Delivered Duty Paid已完稅交貨16D組 :貨物到達16三、常用術語的含義FOB/CIF/CFR四、常用新術語FCA/CPT/CIP兩種術語的含義比較17三、常用術語的含義17案例1:CIF合同貨物運輸的風險承擔案 我國某公司與韓國某公司簽定了一份CIF合同,進口電子零部件。合同訂立后,韓國公司按時發貨。我公司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貨物外包裝破裂,貨物嚴重受損。韓國公司出具離岸證明,證明貨物損失

8、發生在運輸途中。對于該批貨物的運輸風險雙方均未投保。問題:上述風險損失由誰承擔?18案例1:CIF合同貨物運輸的風險承擔案 我國某公司與韓國參考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貨物外包裝破裂的損失發生在運輸途中,該風險屬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因此,應該由買方承擔。但是,賣方韓國公司負有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投保貨物在海運中的風險的責任,但事實上,賣方違反了該規定,沒有投保,使得買方不能取得保險單據,進而不能就上述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因此,貨物外包裝破裂風險不由買方承擔,應由賣方韓國國內公司承擔。19參考評析在CIF術語中,貨物在裝運港越

9、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案例2:FOB運輸途中的風險承擔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一級大米300噸,裝船時經公證人檢驗,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品質要求,賣方在貨物裝船后及時發出裝船通知,但由于運輸途中海浪過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級大米的價格出售,故買方要求賣方賠償大米質量下降造成的差價損失。問題:賣方是否對該項損失負責,為什么?20案例2:FOB運輸途中的風險承擔某公司以FOB條件向境外出售參考評析: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CIF或CFR術語中,賣方只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而本案中,貨物的風險發生在海上運輸途

10、中,因此,屬于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故該差價損失應該由買方承擔。21參考評析: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CIF案例3:CFR術語下的賣方裝船通知義務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公司簽訂一份CFR合同,由德國公司向我國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規定:德國公司在2019年4月交貨。德國公司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后,載貨船于當天起航駛往目的港青島。5月10日,德國公司向我公司發出傳真,通知貨已裝船。我公司于當天向保險公司投保。但貨到目的港后,經我公司檢驗發現,貨物于5月8日在海上運輸途中已經發生損失。問題:上述期間發生的損失由哪一方承擔?22案例3:CFR術語下的賣方裝船通知義務德國某公司與我國某

11、公司參考評析:在CFR術語中,賣方負有在貨物裝船后給與買方貨物已裝船的充分通知。該義務直接關系到買方能否及時就運輸的貨物投保海上運輸保險。如果賣方怠于通知,使得買方未能及時投保,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賣方承擔。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德國一方在4月即已經將貨物裝船,本應該在4月份就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實際情況是,到5月10日才發出裝船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對貨物在裝船后至5月9日期間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投保,即造成買方投保的延誤,該風險損失只能由賣方德國公司承擔。在CIF、FOB貿易術語中,賣方承擔同樣的責任。23參考評析:在CFR術語中,賣方負有在貨物裝船后給與買方貨物已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2

12、4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24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指跨越國界的貨物買賣合同。按照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凡營業地處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皆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當事人營業地分別處于不同國家標的物是超越國境運輸的有形動產買賣雙方權利義務對等25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指跨越國界的貨物買賣合同。25二、我國合同法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規定關于締結形式問題:要約、承諾關于合同的形式問題:書面函電成交時合同的成立時間問題合同確認書26二、我國合同法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的規定關于締結形式三、公約的相關規定(一)發價(offer) 1、發價的含義 2、發價的撤

13、回與撤銷 3、發價的拒絕和失效 (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義 2.接受生效的時間 3.對發價中的條件作了變更的接受的效力 4.逾期的接受 5.接受的撤回 27三、公約的相關規定(一)發價(offer) 27(一)發價(offer)1、發價的含義 公約14條規定,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有當其發價一旦被接受就將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價。 具體要求: (1)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發出 (2)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3)發價人須有當其發價被接受時受其約束的意思。28(一)發價(offer)1、發價的含義 28內容必

14、須十分確定公約認為一項關于訂立合同的發價必須包含以下三項內容才符合十分確定的要求:A.應當載明貨物的名稱B.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的方法C.應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貨物的價格29內容必須十分確定公約認為一項關于訂立合同的發價必須包含以下三 2、(1)發價的撤回 公約15條規定:一項發價,即使是不可撤銷的發價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該發價到達受發價人之前或與其同時送達受發價人。 30 2、(1)發價的撤回302、(2)發價的撤銷公約第16條第1款:在合同成立之前,發價得予撤銷。但撤銷通知須于受發價人作出接受之前送達受發價人。公約第16條第2款:在下

15、列情況下,發價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 A、在發價中已經載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他是不可撤銷的。如“不可撤銷”、“實盤” B、受發價人有理由信賴該發價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信賴行事。312、(2)發價的撤銷313、發價的終止和失效(1)發價因拒絕而終止明確表示拒絕對發價人的條件討價還價(2)發價因被發價人撤銷而終止(3)發價由其所規定的接受期限屆滿而終止(4)發價因“合理期限”已過而終止323、發價的終止和失效32(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義 公約18條規定:受發價人以作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某一發價表示同意即為接受。 2、接受生效的時間 公約原則上采取到

16、達生效原則,但有例外: (1) 受發價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時,須于通知到達發價人時才生效 (2) 受發價人以作出某種行為表示接受時,接受于作出該項行為時即生效33(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義333、對發價進行變更的后果實質條件變更,視為拒絕公約19條第1款:對發價表示接受時,如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應視為對發價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非實質條件變更,可視為接受公約19條第2款:對發價表示接受,單載有添加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發價的條件,則除發價人在不過分延遲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外,仍可作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343、

17、對發價進行變更的后果34 4、逾期的接受接受通知到達發價人的時間超過了發價規定的有效期,或在發價沒規定有效期時,超過了合理時間公約認為逾期的接受原則上無效,只能是一項反發價。但有例外:(1)公約第21條第1款: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發價人豪不遲延地以口頭或書面將其認為該逾期的接受仍屬有效的意思通知受發價人即可. (2)公約21條第2款:如果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發時的情況,只要郵遞正常,它本應當是能夠及時送達發價人的,則此項逾期的接受應認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豪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發價人,表示他的發價因接受逾期而失效. 35 4、逾期的接受355、接

18、受的撤回是接受人阻止其接受發生法律效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英美法系:不能撤回(投郵生效)德國法:可以撤回(到達生效)公約規定:接受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該項接受生效之前或與其同時送達發價人即可.365、接受的撤回36案例分析自編案例37案例分析自編案例37第三節 買方和賣方的義務38第三節 買方和賣方的義務38一、賣方的義務(公約的規定)(一)按合同或法律規定交貨1、交貨的方式實際交貨與象征性交貨(移交貨物單據)2、交貨的地點合同規定的地點合同沒有規定地點的,賣方營業地(英美法系德國)買方營業地(日本規定)如果是特定物,在特定物所在地 公約對交貨地點的規定 39一、賣方的義務(公約的規定)(一

19、)按合同或法律規定交貨39公約對交貨地點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地點交貨。如果合同沒有規定的,分三種情況:(1)把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即視為交貨 。貨物從交付給第一承運人時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2)如果不涉及運輸,賣方應在該物所在地把該物交給買方。(3)除上述情況外,在其他情況下,賣方的交貨義務是在其訂立買賣合同時的營業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40公約對交貨地點的規定按合同規定的地點交貨。40 3、交貨的時間在合同規定的日期交貨如果規定交貨期間的,賣方可以在期間內任一天交貨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41 3、交貨的時間41(二)移交與貨物有關的一切單據公約34條規定,如果賣

20、方有義務移交有關貨物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 方式移交這些單據。這些單據主要有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有時還可能包括領事發票、原產地證書、品質檢驗證書。42(二)移交與貨物有關的一切單據42(三)品質擔保和包裝義務指賣方應保證所交付的貨物沒有瑕疵,符合合同、法律或貿易慣例的規定。可分為明示擔保和默示擔保公約的規定責任范圍責任期限免責情形 43(三)品質擔保和包裝義務43責任范圍公約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符合合同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協議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1.貨物應符合通常使用的用途2.貨物應適用于訂立合同時買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用途3.貨物的質量應與賣

21、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4.貨物應按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包裝,如無此種通用方式,則應按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包裝。44責任范圍公約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符合合同規定。除雙責任期限賣方對風險轉移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賣方對上款所述時間后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某項義務所致。45責任期限賣方對風險轉移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免責情形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未在合理時間或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未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對

22、方,則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力(一般是實際收貨后兩年內)46免責情形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貨物與合同不符。4(四)權利擔保義務(默示擔保)指賣方應保證對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項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享有合法權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或其他負擔沒有侵犯他人權利(知識產權等)公約的規定:1、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請求的貨物 2、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47(四)權利擔保義務(默示擔保)47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請求的貨物。(1)如果第三方對買方起訴,主張他是貨物

23、的真正所有人或對貨物享有 某種權利,結果勝訴,則賣方應對買方承擔責任。(2)即使第三方對貨物提出某種請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據不足而敗訴了,但賣方仍將被認為是違反公約41條,因為按公約的規定,賣方有義務保證第三方不能對貨物提出任何請求。所以盡管第三方敗訴,但畢竟是提出了請求,使買方受到了干擾,所以賣方仍須對買方負責。48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請求的貨物案例分析教材P328案例案例分析教材P328案例2、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賣方承擔此項義務,受下列條件限制:(1)賣方只有當其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其貨物會提出工業

24、產權方面的權利或請求時,才對買方承擔責任(2)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買方打算把該項貨物轉售到某一個國家,則賣方對于第三人依據該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權利要求,應對買方承擔責任(3)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對第三方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所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請求,應對買方承擔責任 下列情況下,賣方不承擔此項義務(1)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貨物會提出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則賣方不承擔責任(2)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產權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是由于賣方按照買方提出的技術圖紙、圖案或其他規格為其制造產品而引起的則應由

25、買方對此負責。此外,公約還規定,買方在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對貨物的權利或請求后,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否則,買方就會喪失此項權利,除非買方對未及時通知賣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502、賣方所交付的貨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案例分析與討論1:200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出售一批機床。法國又將該機床轉售美國及一些歐洲國家。機床進入美國后,美國的進出口商被起訴侵犯了美國有效的專利權,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專利人損失,隨后美國進口商向法國出口商追索,法國商人又向我方索賠。問題:我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為什么? 51案例分析與討論1:2000年,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向一法國商人

26、參考評析根據公約規定,作為賣方的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應該向買方法國商人承擔所出售的貨物不會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但這種擔保應該以買方告知賣方所要銷往的國家為限,否則,賣方只保證不會侵犯買方所在國家的知識產權人的權利。52參考評析根據公約規定,作為賣方的我某機械進出口公司應該向案例分析與討論2:教材P330案例分析與討論2:教材P330二、買方的義務(一)付款義務:按合同或法律規定1、付款手續的辦理公約54條:賣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有關法律和調理的要求,采取步驟和完善手續,收貨款得到支付教材P333案例2、貨物價格的確定公約55條:如果合同沒有確定貨物的價格,“當事人應被視為已經默示

27、的參照了合同訂立時此種貨物在相關貿易中可比較的情形下銷售時索取的價格。”54二、買方的義務(一)付款義務:按合同或法律規定543、付款時間在賣方向買方交貨或移交貨物所有權單據時4、付款地點合同未規定的,應在下列地點向賣方付款:(1)賣方的 營業地。(2)如果買方支付貨款以賣方向其提交文件或交貨為條件,那么買方必須在賣方向其交貨或移交單據的地點付款3、付款時間(二)收取貨物的義務(1)買方必須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協助賣方完成交貨(2)買方有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賣方交貨地點將貨物取走,以履行收貨義務 56(二)收取貨物的義務56(三)檢驗貨物并發出通知的義務1、檢驗貨物的時間公約38條第1款

28、規定: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在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往往在合同中對檢驗貨物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如果買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會失去主張貨物與合同不符的權利。2、檢驗貨物的地點公約38條第2款規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3、通知貨物不符合同的時間 57(三)檢驗貨物并發出通知的義務57通知貨物不符合同的時間公約39條規定:(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此種情況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2)在任何情況下,如果買方不在實際受到貨物

29、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的情況通知賣方,他就喪失了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58通知貨物不符合同的時間公約39條規定:58(四)合理小心保全貨物的義務如買方發現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并且主張拒收貨物時,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措施保全貨物。(四)合理小心保全貨物的義務案例分析自編案例案例分析自編案例第四節 對違反合同的救濟方法 61第四節 對違反合同的救濟方法 61一、買賣雙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1、宣告合同無效:根本違反合同的救濟2、要求在寬限期內履約(繼續履行)3、預期違約的救濟 4、損害賠償5、實際履行6、增加:分批交貨合同違約的救濟方法 二、賣方違約時買

30、方的救濟方法 三、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一、買賣雙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濟方法1、宣告合同無效:根本違反合1、根本違反合同的救濟公約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預知而同樣一個同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一方根本違反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違反合同的,則受損害一方不能撤銷合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或采取其他救濟方法631、根本違反合同的救濟公約2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案例: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2019年2月8日,香

31、港某電業有限公司A與珠海拱北某公司B簽訂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訂購日產佳能復印機200臺,價格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臺,交貨期限為4月15日,付款方式為信用證付款。在合同履行時,4月13日B公司收到裝船電報通知,電報稱所有貨物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號及信用證號。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碼頭提貨通知,碼頭方面向公司出示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64案例: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2019年2月8日,香港某電業有 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貨期限規定的4月15日交貨,電報所稱4月12日裝船不真實,因而沒有馬上提貨。5月2日,B

32、公司接到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貨,并于當天電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異議,從而產生糾紛。 問題:什么叫根本違反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濟。 65 裝船日期為4月13日,到貨是4月16日,B公司認為香港簡要評析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合同的救濟。根據公約第25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失,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屬于根本違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遲了一天,此種延遲當然也屬于違約行為,給B公司造成損害,但沒有達到致6

33、6簡要評析本案中B公司認為A公司延期交貨一天即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使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嚴重程度,對于季節性的敏感貨物,遲到一天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而對于復印機這種報告設備,遲到一天引起的損失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守約方訂立合同時期望的經濟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違約行為并沒有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因此,買方采取的救濟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應是損害賠償。67 使實際上剝奪了買方依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嚴重程度,對3、預期違約的救濟 指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已有事實根據預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不會履行合同的義務。 救濟方式1:中止履行(不安抗辯權)公約71條第1款規定,如果訂立

34、合同以后,另一方當事人由于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中止履行義務:(1)一方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 履行合同中的行為顯示他將不履行其主要義務。683、預期違約的救濟 指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已有事實根據通知程序公約規定: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必須繼續履行義務。69通知程序69救濟方式2:解除合同公約72條: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時間許可,必須給對方合理通知,以使對方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

35、救濟方式2:解除合同案例1: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與泰國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精密儀器的合同。合同規定:泰國公司應在儀器制造過程中按進度預付貨款。合同訂立后,泰國公司獲悉加拿大公司供應的儀器質量不穩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據悉你公司供貨質量不穩定,故我方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國公司提供書面保證:如不能履行義務,將由銀行償付泰國公司支付的款項。但泰國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仍然堅持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問題:泰國公司的做法是否妥當?71案例1: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與泰國公司訂立了一份出口簡要評析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當事人,如果另一當事人對履

36、行義務提供了充分的保證,則必須繼續履行義務。因為中止合同之時暫時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約擔保(如銀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須繼續履行其合同義務。因此,泰國公司只能繼續履行合同,不能暫時終止履行合同72簡要評析宣告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立即通知另一當事人案例2:預期違約不實的救濟福建省某縣家具廠生產的皮箱式樣美觀,結實耐用,用料考究,于90年代中期打入新加坡市場,很受歡迎,成為當地主要的出口創匯產品。2019年2月,新加坡獅城家具行向該家具廠發出購買皮箱的要約,要求訂購2000只皮箱,并對皮箱的式樣、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還要求皮箱

37、必須在5月4日之前交貨。該家具廠接受了該要約,雙方于2月I0日正式簽約。簽約后,家具廠即按照對方的要求,開始生產皮箱。73案例2:預期違約不實的救濟福建省某縣家具廠生產的皮箱式樣美觀然而3月25日,家具廠收到獅城家具行的傳真,聲稱家具廠是鄉鎮小廠,生產能力極低,不可能按時履行合同,為防止家具廠預期違約,決定對合同宣告撤銷。家具廠收到傳真后,立即給獅城家具行回電話,說明至3月25日已生產出900多只皮箱,按照這個生產速度,截止交貨日,完全可以完成,獅城家具行僅因為推測缺乏證據,因此無權撤銷合同。這種行為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對預期違約所作的救濟方式不符。考慮到雙方以往的友好合作關系,希望

38、獅城家具行按雙方簽定的合約履行自己的義務。74然而3月25日,家具廠收到獅城家具行的傳真,聲稱家具廠是鄉鎮獅城家具行對此末予答復。4月30日,家具常電告獅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請做好提貨準備。但獅城家具行回傳真說:合同早已撤銷,不準備提貨。某縣家具廠遂于5月15日同北京中國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獅城家具行是否有權撤銷合同,是否有義務履行合同?75獅城家具行對此末予答復。4月30日,家具常電告獅城家具行,24、損害賠償 一種主要救濟方法,如果一方違反合同,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而且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其已采取其他補救方法而喪失 (1)損害賠償范圍公約74條:一方當事人違

39、反合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可以預見的損失)。764、損害賠償 一種主要救濟方法,如果一方違反合同,對方可以要案例分析教材P350案例分析教材P350(2)減輕損失的義務77條規定:聲稱另一方違反合同的一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包括利潤方面的損失,如果他不采取這種措施,違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原應可以減輕的損失。何謂“合理措施”?教材P355案例 78(2)減

40、輕損失的義務785、實際履行指讓違約方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賠償損失公約46條:(買方義務)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其義務,除非買方已經尋求某種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措施。公約62條: (賣方義務)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支付貨款、收取貨物或履行其他義務。5、實際履行指讓違約方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而不是以支付金6、分批交貨合同違約的救濟 分批交貨合同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成若干批交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其中一批貨物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并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對方能否撤銷整個合同或者只能宣布這一批貨物無效,而不能撤銷整個合同 。公約73條對此作了規

41、定。 806、分批交貨合同違約的救濟 分批交貨合同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公約73條對此作了規定(1)在分批交貨合同中,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其中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便對該批貨物構成違反合同,則對方可以宣告合同對該批貨物無效,但不能撤銷整個合同。(2)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其中任何一批貨物的義務,使另一方當事人有充分理由斷定今后各批貨物亦將會發生根本違約,則該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宣告合同今后無效,即撤銷合同對今后各批貨物的效力。(3)當買方宣告合同對某一批交貨無效時,如合同項下的各批貨物是不可分割的,不能將任何其中一批貨物單獨用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設想的目的,則買方可以同時宣告撤

42、銷整個合同。81公約73條對此作了規定(1)在分批交貨合同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案例:分批交貨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合同,合同規定分四批交貨。在交付的前兩批貨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在第三批貨物交付時,買方發現貨物品質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也難以保證,所以向賣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問題:我國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82案例:分批交貨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了出口加簡要評析我國公司所購的貨物是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任何一批貨物存在質量問題,都會導致該套設備的無法使用,也就是說,各批貨物是相互依存的,

43、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以宣告撤銷整個合同。除非前三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零配件,第四批貨物是該套設備的關鍵設備且第四批貨物的質量不存在問題,我國公司才無權解除合同。83簡要評析我國公司所購的貨物是加工生產大理石的成套機械設備,任二、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方法 賣方不交貨時的救濟方法要求賣方交貨給賣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其交貨在一定條件下,買方可以撤銷合同(根本違約)賣方遲延交貨時的救濟方法當買方遲延交貨構成根本違約時,買方可以撤銷合同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時的救濟方法要求交付替代物賣方修補減低貨價撤銷合同部分交貨時只能針對未交貨部分尋求救濟賣方提前交貨或超量交貨時的救濟上

44、述三種情況都可以要求損害賠償84二、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方法 賣方不交貨時的救濟方法84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公約46條規定,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而且這種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另外再叫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以替代原來那批不符合同的貨物。買方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買方必須在在向賣方發出貨物不符合同的通知時提出,或者在發出通知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85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公約46條規定,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撤銷合同公約49條規定:當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撤銷合同: (1)賣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約中規定的任何義務,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

45、2)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合理額外時間內仍不交貨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買方規定的合理額外時間內交貨。 86撤銷合同公約49條規定:當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在下列情況下,三、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 1、要求買方履行合同義務(實際履行)2、規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履行其義務3、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撤銷合同4、自行確定貨物的具體規格5、請求損害賠償6、要求支付利息 87三、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 1、要求買方履行合同義務(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撤銷合同公約第64條A、如果買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的義務已經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賣方可以撤銷合同。B、如果賣方已經規定了一段合理的額外時

46、間,讓買方履行義務,但買方不在這段時間履行其義務,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法律后果當賣方或買方宣告撤銷合同后,即解除雙方在合同中規定的義務,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可以要求反還。撤銷合同并不終止違約一方對其違約所引起的一求損害賠償責任,也不終止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任何規定。88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撤銷合同公約第64條88自行確定貨物的具體規格 如果買賣合同中對貨物的具體規格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而只規定買方有權在一定時期內提出具體規格要求或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提出具體的規格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買方在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內或在收到賣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沒有提出具體的規格要求,則賣方在不損害其可能

47、享有的權利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所知道的買方的要求,自行確定貨物的具體規格。 89自行確定貨物的具體規格 如果買賣合同中對貨物的具體規格沒有作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90第五節 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90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各國規定合同成立時所有權轉移:法、意、比利時等貨物特定化后直至賣方放棄對貨物處分權時所有權轉移:英國交貨時轉移:美、德等中國法的規定公約沒有規定所有權轉移問題91一、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和所涉及的法律問題91中國法的規定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條:當

48、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92中國法的規定合同法第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二、貨物風險的轉移風險轉移的法律意義風險轉移的核心問題:時間各國規定三個原則:1.合同成立之時轉移到買方2、在貨物所有權轉移時轉移到買方3. 賣方向買方交貨時轉移到買方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公約的規定 93二、貨物風險的轉移風險轉移的法律意義93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貨物買賣的風險一般在貨物交付時轉移貨物在運輸途中出售時自合同成立時轉移貨物涉及運輸時自交付第一承運人時由買方承擔賣方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買方違約對風險轉移的影響94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貨物買賣的風險一般在貨物交付時轉移94公約的規定雙方可以合同約定風險轉移的規則涉及運輸時:如果所買賣的貨物由賣方負責發運給買方,那么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到買方。運輸中的貨物對于正處于海運中的貨物的買賣,貨物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在其他情況下,貨物滅失的風險在買方提貨時或買方不合理延遲接收貨物,在賣方向其發出提貨通知時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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