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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2年煤礦有關行業規范匯編資料匯編目 錄1、煤礦崗位操作規程管理制度2、昭陽煤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3、爐房溝煤礦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4、溫家塔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條例5、煤礦信號工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崗位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煤礦崗位操作規程管理制度1、為保證各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制定、落實及監管的規范性,特制定本制度。2、各工種崗位技術操作規程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編制,主要內容包括上崗條件、安全規定及操作規定。3、各工種崗位技術操作規程由安全檢查科負責監督落實,保證按章作業。4、各工種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學習本工種技術操作規程的主要內容并經過專業培訓。5、各種操作人員上崗前由安檢科及人力資源科負責培訓
2、,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昭陽煤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昭陽煤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辯識的要求,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把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落實到實處,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昭陽煤礦重大危險源的各項管理制度。一、 工作要求:危險源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源;明確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促使各級對重大危險源細致、有效地排查,摸清重大危險源;采取各種措施積極主動治理,實現消除各類重大危險源在萌芽狀態的目標。切實消除重大傷亡事故,夯實安全基礎。二、 組織領導:為做好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成
3、立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礦長任組長,總工程師任副組長、各專業分管副礦長、副總工程師、安監站長為成員,礦長全面負責,總工程師具體負責。各分管副礦長負責本專業重大危險源治理,分管副總工程師具體負責本專業重大危險源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落實。三、 崗位責任:礦長:是本礦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礦井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1. 負責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的責任制。2. 負責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管理辦法。3. 負責保障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所需資金的有效投入。4. 負責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實。及時消除重大危險源。5. 負責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如
4、實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礦總工程師:負責本礦重大危險源排查工作及安全隱患治理措施的制訂、監督管理工作。副礦長:負責所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副總工程師: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重大源排查、治理工作和監督措施的落實;安監科:負責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全過程監督執行;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專業內的重大危險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督促本專業范圍內各區隊重大危險源的排查、治理工作;各部門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專業內的重大危險源排查工作和有關措施的制定、監督實施。四、 礦井重大危險源按類分工:1. 頂板:由分管副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生產組、采掘組負責;2. 通防:由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防科、通
5、防工區負責;3. 機電運輸:由分管副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機電科、運輸工區負責;4. 防治水:由總工程師、分管副礦長 、地測組負責;5. 地面鍋爐壓力容器:由分管副礦長、分管副總工程師、機電科、行政科負責;6. 其他:由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負責安排責任單位。五、 重大危險源監測、評估、監控措施:根據礦井安全生產工作中積累的資料和現場實測情況,結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等要求,礦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對礦井安全生產的危險源和有害因素進行了初步分析和確定,結合礦井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報告資料,確定礦井瓦斯、工作面片幫冒頂、礦井粉塵、礦井水患、礦井火災、井下爆破、礦井運輸提升、礦井電氣、礦井機械傷害、人為失
6、誤危險因素等危害均對礦井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威脅。(一)通過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專家法及事故樹分析法,找出了礦井存在的主要安全隱患和危險源:1、回采工作面采用前進式開采,采空區不斷擴大,使采空區漏風增加,工作面有效風量降低。漏風帶出采空區瓦斯,使礦井瓦斯涌出量增大。2、回采工作面小巷多,使通風系統變得復雜,通風瓦斯管理困難,而且有潛在的頂板和運輸事故隱患。3、回采工作面兩端頭多,且端頭及上下20m范圍內未加強支護,容易發生頂板事故。4、總回風巷布置在有自燃發火傾向性的煤層中,瓦斯尾排巷經過采空區。(二)通過對礦井的分析和評估,確定:1、礦井瓦斯危害為礦井的重大危險源。2、礦井頂板危害為礦井的重大危險
7、源。(三)、礦井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防治措施一)礦井瓦斯的監控和防治措施1、防止瓦斯聚積(1)加強通風,加強通風是防止瓦斯聚積的有效措施。礦井供風應做到有效、穩定和連續不斷,要有足夠的風速和風量把瓦斯吹散,稀釋到不致引起爆炸和無害的濃度。礦井通風的基本要求:必須采用機械通風,禁止采用自然通風,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采掘工作面有足夠的風量和足以驅散瓦斯的風速,嚴禁瓦斯超限或無風、微風作業;加強通風設施管理,合理分配風量,減少漏風,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率;保證供風地點風量要求和穩定性;掘進工作面禁止采用擴散通風;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懸掛警示牌,禁止人員進入,并向
8、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在無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2)加強瓦斯檢查,嚴格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嚴禁空班漏檢,假檢、弄虛作假。(3)及時處理局部聚積的瓦斯。2、防止瓦斯引燃或引爆防止瓦斯引燃引爆主要措施是要杜絕井下火源,嚴格管理和控制火源產生。主要應采取以下措施:(1)防止明火。嚴禁入井人員攜帶引火物和穿化纖服裝入井,井下禁止吸煙 和任意打開、維修礦燈。(2)防止電
9、火花。井下電氣設備和放炮器必須是隔爆型的;禁止明火放炮、明照明和明閘刀開關;消滅電纜的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禁止檢修電氣設備帶電作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現象發生;堅持使用風電閉鎖,逐步推行瓦斯電閉鎖。(3)防止放炮引燃和引爆瓦斯。井下放炮應使用電雷管和安全炸藥,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放炮操作規程。禁止放淺眼炮、明炮、糊炮,炮眼必須填塞足夠的炮泥,無炮泥及水口袋的炮眼嚴禁放炮。(4)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須是三證齊全,符合有關技術要求。(5)防止機械磨擦撞擊火花的產生。二)、礦井頂板的監控和防治措施1、采煤工作面頂板事故的防治措施(1)改進工作面運輸方式,盡量采用運輸機代替人力推車,取消對通風、瓦斯、
10、頂板、運輸管理都不利的運輸小巷。(2)完善采煤作業規程。作業規程的編制做到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3)完善采空區的充填作業技術措施,制定出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充填質量標準,并經常檢查。(4)對目前采用的摩擦支柱加方鋼頂梁的支護方式采取防滑措施。工作面避免鐵、木支柱混摻。(5)加強對采煤面安全出口和巷道的支護和維護。(6)對條帶法管理頂板的工作面要減少采空區的懸頂時間,嚴格按作業規程要求處理采空區,做好員工的自主保安。2、掘進頭頂板事故的防治措施(1)井巷工程必須按規定進行施工設計,圖紙、文字資料齊全。(2)掘進作業規程根據施工設計和實際地質條件編制,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種圖表齊全。(3)掘進頭加強
11、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遇破碎帶時,要采取前探梁或其它安全措施。(4)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防頂板冒落傷人。(5)放炮前對距磧頭10m內的支架進行加固,放炮打倒的支架要及時由外向里進行修復。(6)嚴格井巷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不合格的工程必須及時整改。3、巷道維修頂板事故的防治措施(1)維修巷道要有安全措施,嚴禁空頂作業,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2)確保安全出口暢通。維修獨頭巷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嚴禁人員進入維修點以內。(3)拆換支護前應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拆除原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活矸并進行永久支護。每次完工前,都必須接頂接幫,確保施工點的安全。(4)維修傾角較大的巷道
12、,要制定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四)、礦井重大危險源的應急預案礦井重大危險源是礦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應嚴格 按防治措施的要求進行管理和監控。應急預案按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執行。六、 管理體系:(一)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報告制度:1. 各級檢查人員檢查出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必須在安全信息站填寫記錄,并由信息站匯總上報礦安監站;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行每日報告制,安全信息站在匯總后24小時內報送礦相關領導和礦安監站2. 各級檢查人員檢查出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必須寫清楚責任單位、責任人和限期整改時間;3. 礦長每月必須召開一次重大危險源排查會議,
13、對排查出的重大危險源排查必須分專業明確治理單位和責任人,限定治理期限;4. 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必須及時反饋給責任單位,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的必須寫申請并報礦領導和礦安監站審批。(二)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掛牌治理和銷號制度:1. 在安全息站掛設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牌板;2. 各級檢查人員檢查出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由信息站填寫在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牌板上;3. 牌板上必須寫清楚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期限;4. 對于已經整改完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經過核實后對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管理牌板進行銷號,并建立已整改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臺帳。5. 出現隱患需
14、要公司和礦協助解決的,由安監站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匯報礦長研究解決或上報,在未解決之前,責任區隊必須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七、重大危險源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考核辦法:1. 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單位負責人承擔20%;2. 因重大危險源匯報不及時、治理不及時、整改措施落實不及時造成的非人身事故的責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責任處罰外,同時按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對責任人進行處罰;3. 因重大危險源匯報不及時、治理不及時、整改措施落實不及時造成的人身事故的責任者,除事故分析的責任處罰外,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法律、法規追究責任;4. 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
15、畢的,于整改期限第二天報礦安全調度會議審議處罰;5. 各級現場安全檢查人員、跟班管理干部要認真落實重大危險源的整改,對生產期間出現的隱患要先治理后施工,不排除不能生產。二一二年一月爐房溝煤礦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爐房溝煤礦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一、安全副礦長在礦長和總工程師領導下,負責分管專業技術工作,對礦總工程師負責。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技術政策、規范、標準及上級部門有關規定,保證礦井一通三防工作技術上可行、經濟合理、安全可靠。三、參與編制礦井中長期規劃和年、季、月生產計劃,并協助組織實施。四、參與審定礦井采掘作業規程、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論證。五、
16、協助礦總工程師負責貫徹落實通風、防瓦斯、防滅火、防塵防毒、密閉啟封、放炮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編制通風系統圖、通風網路圖、礦井防塵系統圖、安全監測系統圖等。負責審查通風旬報、瓦斯日報、測塵報表及其他通風安全報表。組織編制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計劃,反風演習計劃、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并根據總工程師的指示組織實施。六、深入現場監督檢查,抓好礦井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技術人員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一通三防專項檢查。落實井下帶班職責。七、研究省內外先進技術,推廣新技術,進一步優化礦井通風系統,做好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推廣運用。八、協助有關部門編制職工培訓計劃,定期對通風區隊、工
17、程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九、完成礦長及礦總工程師交辦的其它工作。溫家塔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保障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的損失,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本辦法。第2條 礦長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保護職工的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嚴禁違章指揮。第3條 嚴格執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辦公會議正常情況下,每月召開一次,由礦長或總工程師主持,礦領導及各部門安生產第一責任者參加,技術科負責組織,并編寫會議紀要,各區隊負責人負責上
18、報下發貫徹落實。第4條 各部門要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質量的關系,當以上關系發生矛盾時,必須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即不安全不生產。第二章 獎勵第5條 對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獎勵。第6條 對制止違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有功者給予獎勵。第7條 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向上級報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獎勵。第8條 在搶救事故和搶險救災中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9條 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工作有明顯效果的給予獎勵。第10條 凡舉報三違行為或者人為損壞設備、
19、供電、通訊、監測、通風設施等行為,以及舉報損害企業安全生產權益的其它行為,經查屬實,根據舉報人對企業的貢獻大小和難易程度,對舉報進行獎勵。第11條 職工有以上第5條至第10條之一的,可根據貢獻大小,對相關人員給予表彰獎勵100到5000元。同時作為年終評選先進單位、個人的依據。第三章 處罰一、一般規定第12條礦領導必須按照規定跟班,具體次數為礦長:10次/月;總工程師、副礦長:15次/月;副總工:20次/月。發現有未按照規定帶班的處以100元/次罰款。第13條區隊干部必須每班與工人同上同下,跟班對發現的隱患進行排除,發現未按照規定跟班的處以100元/次罰款。第14條新工人入礦上班必須由1年以上
20、工齡人員擔保,新招收人員如果在崗位上違章,擔保人員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不得隨意違反此項原則招收新工人,發現未按照規定招工的處以100元/次罰款。第15條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處罰500元。第16條凡新招員工、老員工、特殊工種人員調換工種或崗位,不按規定進行培訓,或培訓未達到要求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7條特殊工種未取得合格證(含過期、無效證件)上崗操作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8條私招亂雇作業人員或亂上要害崗位,每雇一人處罰責任部門負責人500元。第19條酒后上班處罰100元。第20條各工種上崗人員不按規定佩帶勞保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品,包括自救器、人員定位識別卡等。處罰50元人
21、次。第21條攜帶香煙、火柴、打火機下井處罰500元/人次。第22條 在井下吸煙者。處罰1000元。第23條發放不完好礦燈者,井下拆卸礦燈,無故損壞礦燈的責任者。處罰50元。第24條損壞安全牌匾、安全標志、安全設備和安全設施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25條檢查出來的隱患未按時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責任責任者。處罰500元。第26條制造隱患或遺留隱患給下一個班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27條工作場所(含井下)吵鬧、嬉戲不聽勸阻者。處罰100元。第28條工作場所(含井下)打架。處罰500元并賠償為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第29條上崗睡覺、做私活,擅離工作崗位。處罰100元。第30條無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或
22、未進行學習貫徹擅自開工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31條刁難、辱罵、圍攻、毆打安全管理人員人員。處罰500元。第32條井口附近20米內燒火、吸煙,硐室機房違反規定使用電爐、明火、電焊、氣焊、氧焊作業無措施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的責任者。處罰50元。第33條值班隊干不按規定匯報,填寫記錄,不與工人同上同下。處罰300元。第34條出現事故不及時匯報。處罰200元。出現事故隱瞞不報者。處罰200元。第35條運送或攜帶超長、超高、超重、超寬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嚴格執行措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36條無故缺席安全會議、工程質量驗收及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者。處罰50元。第37條不服從調度指揮者。處罰1
23、00元人次。第38條各生產作業場所亂存亂放材料,設備占用安全通道或造成安全間距不夠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39條穿化纖衣服入井者,檢身人員制止或制止不力。處罰各50元。第40條三違人員不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教育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41條發現隱患未處理又未向下一班交代者。處罰200元。第42條各種記錄牌板(或記錄薄)未按規定按時填寫記錄。處罰50元。第43條采掘面無處理安全的專用工具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44條停止作業后,未關停安全生產設備者(局扇不能關停)。處罰100元。第45條未完成當班作業任務提前下班、無故不組織生產者。處罰500元,并賠償損失。該上班未按時上班者或不服從工
24、作安排,無理取鬧者。處罰200元次。第46條機車或礦車運行時翻越礦車的責任者。處罰200元次。第47條各采掘面作業現場圖牌板不齊的責任者。處罰50元。第48條巷道貫通、揭穿煤層、前方透老窯、采空區等20米之前地測部門不向礦總工程師報告,不通知有關部門,或雖通知而預報失誤,或不采取相應措施者。處罰300元。第49條生產作業現場無跟(值)班隊管。處罰200元次。跟(值)班隊管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者。處罰500元。第50條拒絕接受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的責任者。處罰200元次。第51條未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隱患整改的責任者。處罰500元。第52條擅自停用各類安全設施、設備。或因檢查、檢修不及時,造成無法
25、正常使用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53條工作面工程質量差,未及時整改的責任者。處罰500元次。第54條不按作業規程施工。處罰200元次。第55條各級管理人員下井不到工作現場,虛報井下出勤者。處罰100元次。第56條對安全生產急需的資金、設備、物資,不按要求及時到位的責任者。處罰100元次。第57條采、掘工作面月度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處罰500元/1次、1000元2次、3次不驗收。第58條無故不上班、請假超過規定時間,造成崗位缺員。處罰無故不上班者100元次。第59條調度員未填寫真實記錄或傳達信息、指令不及時、不準確者。處罰100元次。第60條跟班礦領導月跟班次數不符合要求者,處罰100元次。二
26、、采煤第61條造成采面無備用支護材料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62條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斷面、支護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63條單體液壓支柱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檢修、試壓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64條排、柱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柱長度與采高不匹配、不及時換型,造成支柱超長或超短使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65條空頂作業者。處罰300元。第66條對傘檐不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67條采煤支柱無柱窩、麻面、軟底未穿鞋作業者。處罰100元。第68條控頂區內提前摘柱者。處罰200元。第69條回收支柱時,單人操作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70條單體支柱初撐力或工作阻力達不到作業
27、規程要求者。處罰20元/根。第71條進入采空區者。處罰300元。第72條超控頂距作業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73條泵站司機不按操作規程操作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74條乳化液濃度經檢查不合規定的操作者。處罰50元。第75條泵站壓力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要求,不匯報,不處理的責任者;隨意調整泵站壓力者。處罰100元。第76條現場無施工圖牌的責任者。處罰50元。第77條未按規定進行特殊支護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78條工作面失效支柱繼續投入使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79條工作面行人通道不暢通的責任者。處罰300元。第80條工作面缺柱、倒柱和失效柱未及時補齊的責任者。處罰50元/根。第81條支
28、柱或頂梁未按規程要求使用防倒繩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82條工作面支護凌亂,不成排不成行的責任者。處罰300元。第83條工作面浮煤未按規定回收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84條回柱未使用卸載把手,回柱卸載把手牽引繩長度小于規定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85條回柱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回柱時安全距離未達到規定。處罰300元。第86條回收死柱時未打臨時支柱的責任者。處罰300元。第87條運送材料亂扔亂放或堆放材料不按規定者。處罰100元。第88條液壓泵在運轉時油槽無油。處罰100元。第89條液壓管路接頭不按要求使用U型卡,用鐵絲代替U型卡。處罰20元/顆。第90條絞車運轉時無人監護的責任者。處罰20
29、0元。三、掘進第91條不按規程規定敲幫問頂,危巖不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92條不按規定進行支護的空頂作業者。處罰100元/米。第93條架設支架、空幫空頂及背幫接頂不嚴實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94條掘進機運轉時,進入運行區段者。處罰200元。第95條不按規定使用前探梁、撐木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96條無處理危巖的長柄工具或未按規定使用長柄工具處理危巖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97條擅自折斷錨桿支護者。處罰50元根,賠償損失并重新支護。第98條錨桿間距超過規定,錨桿角度小于75度,托板未貼緊巷壁,錨桿、錨網未支護到位者。處罰100元次。第99條巷道欠挖或超挖。處罰100元次。第
30、100條巷道貫通、石門揭穿煤層未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和未及時匯報調度室。處罰300元。第101條掘進工作面無備用臨時處理安全的支護材料者。處罰200元。第102條掘進機安全設施不全或不按章操作者。處罰100元。四、機電運輸第103條機運設備因檢修達不到要求發生故障,造成經濟損失或違反,操作規定造成設備損壞的責任者。處罰200元次并賠償損失的10%。第104條人為的損壞機電設備設施造成故障的責任者。處罰300元/次,賠償損失5-20%。第105條防爆電器設備失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處。第106條機電設備的檢查、安裝、維修、測試違反操作規程。處罰100元。第107條乙炔發生器、氧氣瓶距明火10米內
31、,距壓風、電器設備5米內(井筒焊割除外)、無安全閥回火裝置進行焊割。處罰100元。第108條電氣設備三大保護漏電保護、接地保護、過流保護不全、失效,繼續投入運行,不定期試驗。處罰300元。第109條防爆設備入井未經檢查和貼合格證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10條井下供電線路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處罰200元。第111條特殊工種班前未巡查,或記錄不符合規定或不全。處罰100元。第112條無措施進行任意停電、送電或未嚴格執行停送電措施的責任者。處罰300元。第113條不按規定使用熔斷器、熔斷材料。處罰100元。第114條帶電作業、帶電檢修和帶電搬遷電氣設備。處罰300元。第115條各種受壓容
32、器的壓力表和安全閥等不按規定檢查、維修、檢驗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16條非電檢人員自行拆開或檢修電氣設備。處罰300元。第117條未執行設備設施定期巡查制度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18條設備運行司機不按規定佩帶、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或穿、戴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19條機運設備檢修、運行等各種記錄不符合規定或記錄不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20條機運設備未按規定設置防護欄(罩)和警示牌。處罰100元。第121條電器設備不按規定上架安放的責任者。處罰100元/臺。第122條焊接時不按規定搭火的責任者。處罰300元。第123條壓風管路漏風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100元。
33、第124條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材料不執行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不按規定捆綁裝卸導致事故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125條大型材料運送必須由機電科人員、安檢人員在場,大型材料車不得搭乘人員,造成事故者。處罰300元。第126條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將材料、設備等物資運達指定地點的責任者。處罰100元/次。第127條設備部件不全的責任者,或因部件不全而使用不匯報者。 處罰100元。第128條絞車未打好壓柱或不牢固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29條絞車發生過卷的責任者。處罰100元。五、一通三防第130條瓦斯超限仍繼續作業的責任者或瓦斯超限、停風不撤人、不通知撤人、通知撤人仍不撤人的責任者。處罰30
34、0元。第131條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超過26度,機電硐室空氣溫度超過30度,而在限期內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32條風速、風量不符合規定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133條主要通風機房儀表、通訊無正常使用功能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34條不按規定測風、測塵或不按規定填寫測風、測塵報表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35條臨時停風地點不切斷電源、不設置柵欄、不揭示警標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136條有毒有害氣體超過規定而不及時處理的責任者。處罰300元。第137條撤除廢舊風門不徹底或所撤物料不及時全部運走,影響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38條瓦斯檢查員發現失
35、效儀器不及時更換繼續使用者。發現一次處罰200元。第139條不按期對通風瓦斯儀器、儀表、傳感器等進行校驗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40條因管理不善,造成風筒損失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41條對主要通風機不按規定進行維護檢修的責任者。處罰100元,導致事故加重處罰。第142條瓦斯超限作業,無風、微風作業。處罰500元。第143條不聽從瓦檢員正確指揮者。處罰300元。第144條瓦檢員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次數進行瓦斯檢查。處罰100元。第145條瓦檢員空班、漏班或假檢者。處罰100元。第146條瓦檢員瓦檢手冊,井下牌板,地面臺帳三不對口者。處罰100元。第147條瓦檢員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者。
36、處罰100元。第148條擅自停開局扇者(或未按規定檢查瓦斯開啟局扇者)。處罰300元。第149條擅自移動、撤除局扇者。處罰100元。第150條瓦檢員崗位睡覺,離崗、串崗和代崗。(代崗:干與本職崗位無關的工作)。處罰100元。第151條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仍繼續作業的責任者。處罰500元次。第152條擅自撤除風、電、瓦斯閉鎖或不使用風、電、瓦斯閉鎖者。處罰200元次。第153條局扇拉循環風的責任者。處罰300元次。第154條采掘工作面出現不合理的串聯通風的責任者。處罰300元。第155條不按規定撤、設密閉墻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給予行政處分。第156條不按規定關閉風門或隨意調撥風窗的責任者。處罰200元。第157條風筒出口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責任者。處罰100元。第158條損壞通風、防塵、監測、抽放設施和設備者。處罰200元,賠償損失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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