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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相關政策研討尹可內容提要1. 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2. 商業保險與個人所得稅 “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鼓勵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國務院確定,只選擇遼寧省在全省范圍內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試點,可確定1個具備條件的市進行試點。”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 “部分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繳納額在工資總額4

2、%以內的部分,以及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以上政策適用于在遼寧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

3、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保險金國稅發200345號文件: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二、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應付福利費不足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商業保險與企業

4、所得稅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三、職工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商業保險,屬于個人投資行為,其所需資金一律由職工個人負擔,不得由企業報銷。 四、企業按照內部議事規則,經過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決議,改革內部分配制度,在實際發放工資和社會保險統籌之外,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作為職工獎勵的,所需資金從應付工資中列支;作為職工福利的,所需資金從結余的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涉及的稅收問題,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處理。五、公益金屬于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按規定應當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

5、方面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職工的保險費用。 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一、關于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改革的銜接問題 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不再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不是取消福利費,是指不能預提,今后不會再產生福利費結余了。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章 總則

6、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將舊法“兩稅合一”,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率由33%調整至25%。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3月16日 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

7、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新稅法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企業

8、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原企業稅法中規定福利費的稅前扣除標準是:計稅工資的14%,新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福利費的扣除標準是:工資總額的14%。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對于職

9、工福利支出結余,金融企業應當遵循職工福利費用于職工集體福利的基本規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也可根據形勢發展綜合考慮職工福利計劃,按內部議事規則,經相應議決程序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費用,或支付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等其他職工福利方面的支出。金融企業福利費結余可以用于支付補充醫療、補充養老保險、購買商業保險。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 (三)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費用在沖減職工福利費結余后,作為社

10、會保險費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但金融企業每年列支成本(費用)的年金費用不得超過本企業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4%.對于金融企業 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費用先從福利費結余中列支,再從成本中列支; “社會保險費”:相當于社保繳費資金的列支渠道,是稅前的。 每年從成本中列支的費用,不得超過本企業上的職工工資的4%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 “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11、。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 該文件主要是對財政部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說明(財企200361號)中有關問題的重申。在61號文件中提到“有條件的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

12、927號2009年6月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補充醫療保險方面: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發布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以來,補充醫療保險的稅優一直較明確。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自原勞動部發布20號令、23號令以來,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倍受關注但始終沒有明確,財政部企業司在2008年2月26日分發布的34號文雖統一了稅優政策,但對企業繳費比例和工資節余使用的規定卻對養老金市場帶來了一定影響,許多企業不得不停滯觀望。隨后國資委、人社部、金融機構、中央企業等紛紛就此與財政部進行了溝通,希望能夠推動新政策的出臺。 此時發布的27號文宏觀上講可以是拉動內需、應對經濟危機、促進社會保障,微觀上看可

13、以說是提升企業員工福利待遇水平的契機,通過提高員工的養老和醫療保障待遇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文件背景: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的補充養老、補充醫療可以享受5的稅優,說明相關業務可以追溯到2008年,但也有條件限制,如果去年實際繳費比例已經達到或超過5%的,可以按照27號文件的規定調整納稅;但如果去年沒有達到或超過5%,則不能在2009年以補繳名義多繳費

14、,多繳的部分也不會享受稅收調整的優惠 ;09年新建立的計劃也無法追溯,除非08年已經計提過相應資金。文件內容解析一: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從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層面聯合統一明確了全國稅優政策,之前關于補充養老的稅優規定很多是由各地政府或者是財政或是稅務部門發布的,雖然34號文也作出了全國規定,但它是通過財政系統下發的并沒有涉及稅務部門; 統一提高了稅優標準,對補充養老補充醫療都分別提

15、高到5,之前的規定都是4的稅優,國家加大了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也為企業提高員工社會保障水平提升了空間。文件內容解析二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文件規定“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可以為員工在5以外花更多的錢購買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保險,只是這部分錢需要繳稅。 以企業年金為例,如果企業繳費達到8.33,其中5稅前列支,3.33可以稅后列支,這與原勞動部20號令的繳費比例規定相契

16、合。繳費比例的彈性空間為企業增加競爭力和凝聚力、留住人才提供了幫手。文件內容解析三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八)企業為職工購買人身意外險的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九條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如為從事高危工種職工投保的工傷保險、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

17、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財政部、監察部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三、黨

18、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干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干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

19、保障費中列支。 內容提要1. 商業保險與企業所得稅2. 商業保險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稿 酬 所 得勞 務 報 酬 所 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 產 租 賃 所 得偶 然 所 得超額累進稅率,5%45%比例稅率20%,減征30%比例稅率20%,畸高加成比例稅率20%征稅范圍稅 率個人所得稅簡介工資、薪金所得超額累進稅率表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得-2000元)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不超過500元的部分5%02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4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

20、75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6超過40000元至6000元的部分30%3375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8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9超過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商業保險與個人所得稅 “關

21、于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必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商業保險與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

22、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商業保險與個人所得稅商業保險與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三)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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