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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杭 州 鐵 路 運 輸 法 院刑 事 判 決 書 (2018)浙8601刑初33號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宣鴻偉。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抓獲,同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杭州市江干區看守所。辯護人韓立斌,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辯護人童佳琪,浙江澤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任林立。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抓獲,同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指定辯護人周旻,浙江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杭州市法律援助中

2、心指派。被告人盧國星。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抓獲,同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辯護人王煥其,浙江華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劉郝。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抓獲,同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指定辯護人王慧星,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劉元。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抓獲,同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杭州經濟技術

3、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杭經開檢公訴刑訴20182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宣鴻偉及其辯護人韓立斌、童佳琪、被告人任林立及其辯護人周旻、被告人盧國星及其辯護人王煥其、被告人劉郝及其辯護人王慧星、被告人劉元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宣鴻偉伙同詹孟斯(另案處理)使用詹孟斯、張鵬、李彩艷、李大盼等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寶網電商平臺開設“胖驢戶外”、

4、“胖驢戶外第二站”等網店,通過互聯網銷售假冒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注冊的“始祖鳥”、“Arcteryx”、法國薩洛蒙聯合股份公司(Salomon S.A.S)注冊的“薩洛蒙”、“Salomon”、美國馬魔山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Marmot”等商標的服飾、鞋、水袋等商品。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間,被告人宣鴻偉伙同詹孟斯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湖滟瀾園瀾軒7幢3單元102室、1幢3單元102室等地設立辦公室,在湖北省漢川市平安制衣廠設立倉儲部,并先后雇傭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等人參與經營。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明知被告人宣鴻偉銷

5、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在其經營的網店從事客服、文案、攝影美工等工作,幫助被告人宣鴻偉實施犯罪。截止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宣鴻偉等人經營的網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共計人民幣9085359.16元。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宣鴻偉為逃避公安機關偵查,又將網店銷售部轉至嘉興市中環西路1050號501室。隨后,被告人宣鴻偉伙同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售假信息并繼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515747元。綜上,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2601106.16元,被告人盧國星參與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1945860.53元,被告人劉郝參

6、與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230892.86元,被告人劉元參與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515747元。2017年12月18日,公安機關在嘉興抓獲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并查獲各類未銷售商品1881件,其中涉及假冒“始祖鳥”、“Arcteryx”、“薩洛蒙”、“Salomon”、“Marmot”注冊商標的商品1332件,貨值金額235000元。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宣鴻偉結伙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

7、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被告人宣鴻偉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宣鴻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2.被告人宣鴻偉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可以依法從寬處理;3.被告人宣鴻偉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4.被告人宣鴻偉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5.被告人宣鴻偉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宣鴻偉適用緩刑。被告人

8、任林立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任林立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任林立社會危害性較小,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性;3.被告人任林立坦白交代犯罪事實,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系初犯、偶犯,且當庭自愿認罪。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任林立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盧國星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盧國星犯罪情節輕微;2.被告人盧國星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3.被告人盧國星社會危害性較小、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盧國星已經繳納犯罪違法所得及罰金。綜上,懇請法庭對被人盧國星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劉郝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劉郝主觀上對犯罪行為呈現消極放任的態

9、度;2.被告人劉郝從事犯罪活動的時間較短,犯罪獲益較小,且積極退贓;3.被告人劉郝系初犯、偶犯,也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劉郝適用緩刑。經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宣鴻偉伙同詹孟斯(另案處理)使用詹孟斯、張鵬、李彩艷、李大盼等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寶網電商平臺開設“胖驢戶外”、“胖驢戶外第二站”等網店,通過互聯網銷售假冒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AMER SPORTS CANADA INC.)注冊的“始祖鳥”、“Arcteryx”、法國薩洛蒙聯合股份公司(Salomon S.A.S)注冊的“薩洛蒙”、“Salomon”、美國馬魔山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Marmot”等商標的服飾、

10、鞋、水袋等商品。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間,被告人宣鴻偉伙同詹孟斯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湖滟瀾園瀾軒7幢3單元102室、1幢3單元102室等地設立辦公室,在湖北省漢川市平安制衣廠設立倉儲部,并先后雇傭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等人參與經營。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明知被告人宣鴻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在其經營的網店從事客服、文案、攝影美工等工作,幫助被告人宣鴻偉實施犯罪。截止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宣鴻偉等人經營的網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共計人民幣9085359.16元。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宣鴻偉為逃避公安機關偵查,又將網店銷售部轉至嘉興市中環西路1050號

11、501室。隨后,被告人宣鴻偉伙同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售假信息并繼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515747元。綜上,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2601106.16元,被告人盧國星參與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1945860.53元,被告人劉郝參與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230892.86元,被告人劉元參與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515747元。2017年12月18日,公安機關在嘉興抓獲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并查獲各類未銷售商品1881件,其中涉及假冒“始祖鳥”、“Arcteryx”、“薩洛蒙”、“Salomon”、“Marmo

12、t”注冊商標的商品1332件,貨值金額235000元。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宣鴻偉向本院預繳人民幣783280元;被告人任林立供認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00元,并向本院預繳人民幣650000元;被告人盧國星供認非法獲利人民幣180000元,并向本院預繳人民幣580000元;被告人劉郝供認非法獲利人民幣32000元,并向本院預繳人民幣96000元;被告人劉元供認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0元,并向本院預繳人民幣90000元。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張如意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知道被告人宣鴻偉銷售的是“始祖鳥”品牌的衣服,但因其在辦公室看見過一個臺灣的授

13、權書,其以為是有品牌授權的。在嘉興時,張如意在微信上幫忙回復過一些信息但是不涉及具體的商品問題。2.證人張鵬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將身份信息借給詹孟斯注冊淘寶店,且將新辦理的與支付寶綁定的銀行卡和手機卡,一并寄給了詹孟斯。其在漢川市平安制衣廠內的倉庫工作,負責搬貨和打單,工資為固定工資,其知道倉庫內的假貨。平時一天的發貨量為200單左右,雙十一期間(一周)的發貨量為4000至5000單。2017年雙十一之后,從漢川的倉庫搬走400箱,一共一萬余件衣服。李彩艷僅將身份信息借給詹孟斯注冊淘寶店,沒有參與公司運作。3.證人黃偉的證言筆錄,證實:被告人宣鴻偉向其借了辦公場地和倉庫(和平街472號),搬到

14、嘉興之后,被告人宣鴻偉開始在微信上銷售衣服,都是零售的,但是量挺大。其和妻子是賣女裝的,其妻子在微信上有幫被告人宣鴻偉代賣始祖鳥的幾款商品。4.證人許鵬的證言筆錄,證實:其知道被告人宣鴻偉是做運動服裝的,來嘉興的時間不長。5.證人李彩艷的證言筆錄,證實:2017年過年的時候,被告人宣鴻偉找其,說要開一家網店,需要用其的身份證注冊一下,其想他是要開店,就借給他了,同時還根據他的要求,把其自己不用的一張銀行也給他了。6.證人左波的證言筆錄,證實:其是廣州創品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2017年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幫他們公司旗下的被侵權品牌維權。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

15、)有限公司在國內沒有授權杭州凡洛特體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人被告人宣鴻偉、詹孟斯等人和“胖驢戶外”等淘寶店銷售始祖鳥和薩洛蒙品牌的產品。7.證人張潔行的證言筆錄,證實:“胖驢戶外”是一家賣各個國家的戶外用品網店。2016年11月10日,其在“胖驢戶外”網店買過兩件沖鋒衣和一件內衣。8.證人孫小鐵的證言筆錄,證實:其在“胖驢戶外”的網店買過一雙熒光黃色的運動鞋、一件灰色的始祖鳥品牌的沖鋒衣、一雙黑色始祖鳥牌運動鞋和一個黑色的始祖鳥牌的背包。 9.調取證據清單、支付寶交易數據,證實: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元、劉郝在2015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兩年間支付寶交易數據以及

16、同案犯詹孟斯、證人李大盼、李彩艷、張鵬的支付寶交易數據。10.調取證據清單、涉案監控視頻,證實:從中國工商銀行漢川支行、中國銀行孝感分行調取的涉案監控視頻情況。11.涉案人員財產情況,證實:證人李大盼的湖北銀行銀行卡、中國銀行銀行卡的資金進出情況;證人張鵬的湖北銀行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的資金進出情況。12.接受證據清單、涉案物品、發還清單,證實:從證人鄭潔行、孫小鐵處接收涉案五件商品的發還情況。13.調取證據清單、財付通交易流水,證實:涉案九個微信賬號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的交易流水。14.鑒定證明及價格證明,證實:從嘉興市秀洲區禾平街472號院內倉庫查獲的標有“Marmot

17、”注冊商標的商品經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確認是假冒馬魔山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或侵犯馬魔山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權的產品;從嘉興市秀洲區禾平街472號院內倉庫查獲的標有“Arcteryx” 注冊商標的商品經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確認是假冒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商標或侵犯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商標權的產品;從嘉興市秀洲區嘉明大廈5樓辦公室查獲的標有“Arcteryx”注冊商標的商品經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確認是假冒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商標或侵犯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商標權的產品;從嘉興市秀洲區禾平街472號院內倉庫查獲的標有“Salomon”注冊商標的商品經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

18、有限公司確認是假冒薩洛蒙聯合股份公司商標或侵犯薩洛蒙聯合股份公司商標權的產品。15.鑒定證明,證實: 從證人張潔行和孫小鐵處調取的始祖鳥牌沖鋒衣、背包、運動鞋經亞瑪芬體育用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確認是假冒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商標或侵犯亞瑪運動加拿大公司商標權的產品。16.搜查筆錄,證實:在嘉興市中環西路1050號501室搜出若干涉案鞋子和衣服、筆記本電腦和手機等作案工具;在嘉興市秀洲區禾平街472號右側底部廠房2樓搜出若干涉案鞋子、衣服和帽子。17.試聽資料、電子數據,證實:電腦文件中有商品圖片、工資表、工作安排等文件;SD卡里僅為所銷售商品的圖片;在手機取證報告中有被告人宣鴻偉等人在嘉興進行微

19、信銷售時與客戶的聊天記錄;檢查的電子數據包括商品圖片、到貨時間表、單號等文件。18.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偵查機關分別在嘉興市中環西路1050號501室、證人張如意、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元、劉郝處分別扣押相關涉案物品的情況。19.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元、劉郝的身份情況。20.授權委托書,證明涉案商標的授權情況。21.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宣鴻偉、任林立、盧國星、劉元、劉郝在浙江省嘉興市中環西路1050號5樓電梯左邊501室被抓獲。22.被告人宣鴻偉的供述,供認:“胖驢戶外”淘寶店在其讀大學的時候用詹孟斯的名字注冊的,賬戶名稱為“zhanmengi2

20、008”,當時做一些便宜的牌子,包括“始祖鳥”,商標外觀是一只鳥,即“ARCTERYX”。“胖驢戶外”淘寶店銷售的“始祖鳥”品牌衣服沒有正規大陸渠道的品牌授權,具體有羽絨服、棉服、沖鋒衣等,都是從廣東、江西、嘉興、青島等服裝市場進的貨,嘉興是在惠騰(音)市場,有些是從市場直接代發的,有些是從其倉庫里發貨的。其有些貨放在黃偉那里,其把收貨地址、收貨人等信息通過微信發給黃偉,他們那邊幫其發貨。其和詹孟斯是合伙的老板,其是負責店鋪的運營,也就是聯系上家買貨,然后通過淘寶把貨賣出去,再把物流信息發給發貨的地方,讓他們發貨。詹孟斯是負責寫淘寶寶貝詳情,聯系湖北的倉庫點。盧國星是做拍照美工的,再把圖片上傳

21、到網上。任林立做一些修電腦、裝燈泡等雜七雜八的事情。劉郝是寫產品介紹的。劉元是負責招人,招一些兼職人員。被借用身份證注冊淘寶店鋪的李大盼、張鵬、李彩艷三人沒有參與實際經營。其的三家淘寶店鋪開到2017年雙11之后的三四天,就停掉了,之后在微信上賣,注冊的微信賬號分別是“胖驢1”、“胖驢2”、“胖驢3”、“胖驢4”。其也賣過“薩洛蒙”品牌,也是假冒的,其店鋪里面也是有刷單的,刷單的交易,一般在備注里面有星標。其還有一家叫“胖驢運動”的淘寶店,也有在賣假冒的“始祖鳥”品牌的衣服,但是量少一點,其還有賣“薩洛蒙”、“土撥鼠”、“加拿大鵝”、“Montbell”等品牌,也是假冒的。其開過好幾個網店,店

22、名都是和胖驢相關的名字,其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證進行注冊淘寶店,并用他們的支付寶收支費用,其中有李大盼、張鵬、李彩艷,他們幾個人都是沒有實際參與經營的。這些淘寶店都不是在同一個時間銷售經營的,因為其等人在淘寶店鋪上銷售的產品都不是正品,淘寶檢查是會給其等人扣分的,一旦分扣到12分就要給店鋪停業一個月,所以其等人才注冊這么多賬號,一旦一個關停了,就用另一個賬號繼續開展營業。店鋪賣“ARCTERYX”牌的產品多一些,中文名稱叫始祖鳥,logo是一只鳥,主要是一些戶外的產品,賣的有沖鋒羽絨服、鞋子、內衣、羊毛夾克、棉服等,這些貨都是仿冒的。其等人在淘寶上銷售的時候,不會直接說是始祖鳥的,因為其等人知道銷

23、售的是假貨,如果直接這么寫的話,馬上會被淘寶封店的,所以其等人都是在規避的,包括在淘寶店鋪上展示的產品都是把商標給隱藏掉,或者通過ps去除掉,展示的只是一個款式。銷售記錄里面,只要是帶有一個“鳥”字的商品,都是“始祖鳥”的牌子,帶“鵝”字的商品,就是代表“加拿大鵝”牌子的商品,其他的品牌也有相應的字符或者文字來表示。2014年注冊杭州凡洛特體育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和詹孟斯股份各占50%,注冊地址是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白楊街道19號大街571號4幢C115室,這個地址是代理幫忙注冊的,實際辦公地址在下沙滟瀾園瀾軒7幢3單元102室,2017年9月份以后搬到1幢3單元102室。詹

24、孟斯和其是合伙的老板,其負責店鋪的運營,通過淘寶把貨賣出去,再把物流信息發給發貨的地方,讓他們發貨。詹孟斯是負責寫淘寶寶貝詳情,還有湖北的倉庫點聯系。2017年11月28日,詹孟斯打電話給其說客戶跟其說有警察問客戶關于在“胖驢戶外”買東西的情況,還有湖北的倉庫點聯系,可能已經盯上他,他要走了,杭州這邊的公司讓其自己想辦法解決,其當時在國外,回國之后其就把這些員工辭退了。為了躲避風聲,其想辦法搬到嘉興,再之后其根據庫存制定了甩貨計劃,在微信上賣。民警扣押的一批手機上的微信,微信號是panglv1、panglv2、panglv3、panglv4、panglv5、panglv6,其理的有60000多

25、件庫存,基本上甩賣掉了,剩下的已經被扣押了。23.被告人任林立的供述筆錄,供認:其在杭州下沙龍湖滟瀾山二期5幢上班,其的工作就是負責賣公司衣服,主要通過淘寶進行交易,淘寶店的名字是“胖驢戶外”。其在公司里面的職責是客服,工作內容就是接單銷售,幫客戶解答問題,如果客戶需要購買衣服就可以付款,然后其等人把客戶的收款地址提交給上家。一開始,其等人賣的衣服是沒有品牌的,2016年下半年開始加入一個叫“臺灣鳥”的品牌,其之前是不知道這個牌子的,2017年起參加一個客服培訓上說這個品牌是臺灣的,如果客戶問道這個品牌的問題就說這個是 “臺灣鳥”,其他情況也沒有和其詳細提。其在上班的地方看到桌子上面放了一張授

26、權書。后來其的淘寶店鋪被封掉了,其客戶就通過微信找到其,下單也是通過微信進行的,錢也是通過微信支付到其等人的微信公眾號上。淘寶店是2017年12月初被封掉的,后被告人宣鴻偉聯系其讓其去嘉興出差,其就過去了。其在嘉興就是在微信上做銷售,工作內容跟之前在淘寶上做的是一樣的,其沒有看到他們實際上是否有賣出去衣服。工資是一個叫“李大盼”的轉給其的。2017年6、7月份,工資就開始通過打卡進行支付了,五險是公司交的,其等人在2017年下半年時候簽過合同,合同上的公司名稱是一個體育器材有限公司。其問過被告人宣鴻偉賣的是不是正品,被告人宣鴻偉沒有正面回答,其開始知道其店鋪銷售的東西都是假冒的。店鋪銷售的產品

27、主要是假冒一些戶外運動品牌的鞋服,開始主要銷售的是“北面”、“哥倫比亞”等品牌的戶外服裝,2016年下半年開始大量銷售“始祖鳥”、“薩洛蒙”等品牌服裝,其他的還有“猛犸象”、“加拿大鵝”、“Montbell”、“UGG”、“土撥鼠”等品牌。淘寶店鋪上商家的衣服沒有品牌商標,圖片放上去的時候都是刻意把品牌商標通過技術手段去掉的,但是其等人實際銷售出去的衣服都是有品牌商標和相對應的品牌吊牌的,把品牌商標去除主要是為了規避風險,如果是正品就沒有必要把商標刻意去掉了。24.被告人劉郝的供述筆錄,供認:其工作單位是杭州凡洛特體育器材有限公司,2017年5月入職的,入職之后其的工作崗位就一直是做文案,十來

28、天前開始,其除了做文案,還多了清點庫存和收款的工作。其不敢百分之百確定其公司賣的始祖鳥牌的鞋服是假的,其是從2017年10月開始覺得其公司賣的始祖鳥牌的鞋服是假的。其知道始祖鳥這個品牌的鞋服價格挺貴的,正品的話至少也要賣一兩千,當時其公司只賣幾百元,所以其覺得其公司賣的始祖鳥牌的鞋服是假冒的。其知道的淘寶店鋪有“胖驢戶外”、“胖驢戶外第二站”,還有其他店鋪名字,其記不清楚了。到了嘉興,其還是負責文案工作,只不過從淘寶上換到微信上,還有負責收款。其有七個微信號負責銷售,其隨機負責一個微信號,之后把其銷售的商品照片放到微信朋友圈,之后以前的老客戶會填寫一些購買信息,之后通過微信把錢轉過來,其就負責

29、收錢,還有把買家買的商品信息和收貨地址發到其發貨的微信群。25.被告人盧國星的供述筆錄,供認:其是2015年5月,通過網上招聘進去的。其負責拍照和修圖,就是根據被告人宣鴻偉的要求,把他交給其準備在淘寶店鋪銷售的一些衣服、褲子、鞋子、背包商品的全貌、細節等進行拍照,拍照之后,把這些商品上面的品牌商標圖案PS掉,搬到龍湖滟瀾山二期1幢3單元102室之后,其拍照的時候貼了“胖驢戶外”的名稱在品牌商標上再拍照。其也將照片上傳到淘寶網上,其也會對銷售的商品是否為假冒商品有所疑問,但是其沒有問過被告人宣鴻偉。 在嘉興,其主要負責拍照修圖,其忙不過來的時候,幫著一起銷售。當時一共有7個微信號負責銷售,其隨機

30、負責一個微信號,把其等人銷售的這些商品照片放到朋友圈,同時寫明購買方式,買家就把錢通過微信打過來,其收取后,再把買家需要的款式和郵寄地址發給被告人任林立,被告人任林立負責把銷售信息統計整理好發給倉庫發貨。26.被告人劉元的供述筆錄,供認:其只知道其公司是賣戶外用品的,具體是哪些品牌其不知道,被告人宣鴻偉就跟其說是一些尾單,其去查過價格,發現跟正宗的品牌衣服在價格上面有較大差距,其懷疑過。其公司銷售的戶外產品,主要有T恤、羽絨服、運動鞋、褲子等,其只知道后面其到嘉興去了以后,衣服的價格是在人民幣500元至人民幣800元。到了嘉興之后,文案會把一些產品照片發到朋友圈,然后其分享到自己手機,再一鍵轉發到對應的微信朋友圈,加微信的買家就會看到,要購買就通過微信下單,其負責微信收款,再把購買信息發至群里,被告人任林立負責手機這些信息,在嘉興的工作報酬沒有說,其知道淘寶店沒有了,可能公司出事了。27.暫存款票據,證實五被告人預繳違法所得及罰金情況。本院認為,被告人宣鴻偉結伙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宣鴻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林立、盧國星、劉郝、劉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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