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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事室壹、簡介醫療服務機構管理上之二大主要的管理領域與一般之企業機構一樣,那就是人的管理與財務的管理,此兩大功能領域是機構運作之主要命脈。醫療服務業是由各醫療領域之專業人才組成,其人事成本通常占50%以上,在人事管理上的難度也更高,如何控制人事成本及如何管理人,是人事管理的主要工作范疇。何謂人事管理?德國人事管理學會對人事管理的定義:以管理的原則與方法,使機構的人與事做最適切的配合,發揮最有效的人力運用,以提高工作效率,促進機構之發展。機構中任何工作之推展都必須靠人去完成,如何使人與事做最好的搭配,產生最大的效益,是人事管理上相當重要的課題。人事管理之主要功能可區分為五大重點:選才:依機構之需
2、要,甄選優秀的人才以為機構所用。用才:善用員工的才能,適才適所使其充份發揮功能。育才:不斷加強員工之教育訓練,增進其能力,使其更能因應工作環境之變遷。留才:創造優良的機構環境,對優秀員工應設法留下,避免流失,使其繼續為組織奉獻才能。員工發展:依據員工個人意愿、能力及發展的潛力,予與適當的協助、輔導、訓練與培養,使其未機構未來發展而努力。人事室在組織上依人事管理功能分為二課:人事行政課及人力資源課。人事行政課業務內容:人員招幕、任免、調動、獎懲、出國管制、人事資料、新資作業、差勤管理作業、考核作業、人事派令公文作業。人力資源課業務內容:擬定人事目標及政策、人事制度之建立及研究、組織之設計、工作分
3、析與評價、工作士氣激勵辦法之訂定、人力需要之估計與分析、人力補充之計劃、人力合理運用及配置之計劃、干部人員培養計劃、國外進修研究計劃、干部進修計劃與實施、國外出差研修計劃、出差費用之核算、員工福利。貳、教學計畫教學項目教學內容時數教學方法指導老師差勤管理規章解說與實作1.員工差勤管理辦法、請假規章。2.各類班別及員工上下班刷卡后如何運用計算機勾稽。3.各類考勤單據的運用時機。4.考勤作業計算機作業架構及實際操作。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三年以上之人員人事規章辦法講解醫院的組織、人事制度、規章辦法及人事制度的計算機化作業。1投影片課程講解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教學項目教學內容時數教學方法指導老師
4、人員招募流程解說與實作人員招募作業流程:登報。篩選應征人員及制作應征人員像片冊。錄取通知及新人報到之作業相關事項。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薪資類規章解說與實作1. 各類人員薪資結構及訂定與調整之精神。2.如何訂定合理的薪資以激勵員工工作士氣。3.薪資作業計算機作業架構。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考核作業方式介紹與實作1.考核辦法及規定。2.主管如何對員工進行考評。3.員工考績與晉級、獎金之關系。員工計算機像片文件如何配合考核作業。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人事室計算機作業范疇解說與實作1.各項計算機人事作業的基本查詢方式。2.計算機人事作業的檔案架構
5、及內容。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七年以上之人員員工晉升調派獎懲作業講解1.員工晉升之相關規定。2.員工調派原則。3.獎懲相關規定。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七年以上之人員員工在職教育派外訓練辦法作業講解1.員工在職進修之辦法。2.派外受訓之相關規定。3.新進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意義。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七年以上之人員教學項目教學內容時數教學方法指導老師國內外出差辦法講解與實作1.員工出差辦法。2.出差費用申報方式。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專業證照之登錄管理與實作1.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士)等辦理專業執照登錄之流程。2.各類專業證照列冊保管。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
6、以上之人員服裝管理辦法解說與實作1.現有從業人員服裝種類。2.現有服裝發放的作法及制度上與實際作業之異同。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辦理健保勞保作業解說與實作1.健保勞保作業流程。2.健保、勞保相關規定。3.勞保現金給付之規定。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辦理團保作業解說與實作團保與員工撫恤之意義。團保辦法與給付之規定。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請假作業解說與實作1.各類假別與請假原則。2.請假作業流程。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紹年資滿三年以上之人員結婚、喪葬、生育補助講解與實作1.結婚、喪葬、生育補助辦法。2.結婚、喪葬、生育補助申請流程。1作業講解及范例介
7、紹年資滿八年以上之人員教學項目:差勤規章教學內容:一、員工上下班刷卡流程刷卡資料 2一三 f s 14存放在刷上鐘內 2一三 f s 14每日下傳資料至 2一三 f s 14卡鐘檔整合須刷卡人員:一般行政、醫技、護理人員。無須刷卡人員:行政部門副主任以上、護理部門護理長以上、醫技部門技術組長以上、醫師人員。工讀生上下班以打卡方式處理,打卡機放置于人事室。無法刷卡人員:新進人員,識別證遺失及無法使用,以報備單及簽到單核備。二、假卡處理流程填妥假卡(假別、班別代號、期間天數、職代) 2一三 f s 14依假別呈附證件 2一三 f s 14經單位主管及部室主管審核 2一三 f s 14送至人事室會簽
8、 2一三 f s 14人事室再依職階往上核定 2一三 f s 14處理完成歸回假卡種類: 172 f s 14員工請假卡 173 f s 14醫師請假卡。 172 f s 14護理部副主任、督導、護理長、技術組長、住院醫師核定至醫療副院長。 173 f s 14行政單位副主任、課長、襄理核定至行政副院長。 174 f s 14護理部主任、技術主任、部科主任、主治醫師核定醫療副院長及院長。 175 f s 14行政單位主任、協理核定行政副院長及院長。銷假處理方式:如有須取消假期或更改日期者,于假別欄埴銷假,再依假卡流程處理。假卡使用與歸位 172 f s 14假卡于年度未使用完畢者得繼續使用 1
9、73 f s 14處理完成后依單位放入所屬之格子內(位于人事室)三、出國報備單流程:于出國前二個月填寫申請單 2一三 f s 14送人事索引 2一三 f s 14主管核準 2一三 f s 14人事室備查 2一三 f s 14填妥假卡送至人事室請假 172 f s 14員工出國申請單:一般員工始用,行政人員簽準至行政副院長,護理及醫技人員準至醫療副院長。 173 f s 14干部人員出國申請單:主管級人員使用,行政干部簽準至行政副院長、院長,護理及醫技干部準至醫療副院長、院長。 174 f s 14醫師出國申請單:醫師使用(無分主治及住院醫師),簽準至醫療副院長、院長。四、行政、護理部室主任級以
10、上及醫療部主任級以上出國處理方式簽準至行政及醫療副院長、院長,報請董事長核備。由人事填妥干部出國報備單,經人事主管確認,傳真至總管理處。五、假別種類員工請假假別: 172 f s 14年休:一般人員:服務滿年未滿年休假天服務滿年未滿年休假天服務滿年未滿年休假天服務滿年以上每年加給天最多以天為限。特殊人員:中途任用人員年資承認及休假,人壽借調人員年資及休假。 173 f s 14事假:全年不得超過日,請假期間不發給薪資 174 f s 14病假: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天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年請假日數超日以上,應附診斷證明書,依實際狀況給予天數,請假期間發給半薪資。 175 f s 14
11、婚假:天數天,請假附喜帖或結婚證書,以一次請完為原則。 176 f s 14喪假: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之喪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之喪天。若遇較特殊之喪假例:生父母(無扶養關系)及曾祖父母依情理給予喪假,請假需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注:依員工婚喪喜慶處理辦法,遇請婚喪假時將相關資料給予惠鈴)。 177 f s 14公假:因服役、兵役受訓,或因本院工作須參加國考者,或執行本院公務而須請假者,請假時需附證明。 178 f s 14公傷假:請假時須附填員工意外事件報告表及診斷證明書,依實際需要給假,若為交通事故者,須有事故裁決書。 179 f s 14產假
12、: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產假周(含例假日),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周,三個月以流產者內,依病假規定辦理。 一八0 f s 14周休:雙周周休出勤者,得于當月起二個月內擇日補休。請假天數:以半日為單位,凡請假者仍本院員工服勤規則辦理,但一次逾十四天為限(含其它假別或加班補別)。年假代金:員工特別休假經排定后,應以休畢為原則,或至少休假三分之二,余未休畢者依年假代金處理,并年終獎金發醫師請假:醫師請假年度為至翌年假別:事、病、婚、喪、公、公傷、產、年休及周休 172 f s 14產假:天,但勞基規定女性員工須給予天產假 173 f s 14周休:住院醫師和一般員工相同,兩個月內未休完給薪主治醫師采
13、累積方式,但須于月底休完 174 f s 14年休:無分主治及住院醫師每一年度天,未休完之年休可延至下年度但最多累積天(中途任職者依比例計算)。 175 f s 14公假:須參考醫師參加專業學會及研討會辦法名額限制:不宜超過該科及住院醫師之1/3國內原則上一年公假公費一次另經科主任核準后,以自費公假參加給假天數:年度累積此項公假最多日國外原則上二年公假公費一次,以論文發表之身份可公假公費一次,代表國家、醫學會身份或有特殊身份、醫學會代表經院長同意,自費公假不限次數給假天數:不得超過二周。請假天數:最多不得連續天(病假除外)。六、周休二日各類人員處理原則雙周周末出勤及休假原則人員類別說明一、非輪
14、值三班人員及單位1.在不影響業務原則下,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應于事前排定出勤及休假名單,且于每月25日前填妥雙周周末出勤及休假報備單,送交人事室備查。2.雙周周末出勤者,得于當月起二個月內擇日補休,為區分其它假別,請補休假時請于假卡中之假別欄填寫假別代號為H即可。3.當日休假者,以雙周周末出勤及休假報備單為準,不必另行填寫請假卡。二、輪值三班人員及單位依當月實際情形多一日或半日以上之休假(),由單位主管控管排休調整人力及班別;無需填寫雙周周末出勤及休假報備單,以月底實際班別為準。三、出勤A.行政、護理及醫技單位主管1.所稱主管系指行政單位副主任級以上、醫技單位技術組長以上及護理單位護理長以上
15、人員。2.余比照人員類別第一項辦理。無需B.住院醫師1.系指各科住院醫師(含專科護理師及手術助理)。2.余比照人員類別第一項辦理。刷卡人員C.主治醫師1.系指各科臨床研究員、主治醫師、科(部)主任。2.由各科(部)主任排定該科出勤及休假人員名單,交人事室匯整后呈層核備,并比照人員類別第一項辦理,但未休畢之日數可不受二個月內休畢之限制,可累積至月底。唯當日休假者仍依現行門診停、代診處理原則辦理。四、其他1.擇日補休請于次月月底休畢。2.上述各類人員之單位主管應盡量排定其休假,如因業務致無法于次月月底前休畢者,則依實際未補休日數按日核發薪津,但人員類別第三類之主治醫師至年底仍未休畢者除外。3.輪值
16、三班人員之單位應另提供未休人員名單,以利核發薪津作業。4.如已排定而臨時需異動者,經單位主管同意應即向人事室申請更正。5.為方便全院統一作業,凡未填寫雙周周末出勤及休假報備單及交人事室備查者: 172 f s 12當日未出勤者,以曠職論。 173 f s 12雖有刷卡出勤,而無正當理由者,概不受理。除外人員之護士,系統支持課及總機,夜間工讀生,開刀房之技工,兼任主治醫師,腫瘤治療科中之技術員,復健科之治療師,護理部大、小夜書記不打印七、班表及特殊工時的輸入處理班別共有種大致可分白班,小夜班,大夜班。大部份單位之班表已自行輸入大計算機,在每月底前完成該月份的班表,但其它單位仍須自行輸入。醫技行政
17、部門于次月一號出上個月份的單位班表及夜班津貼明細表。護理部門于次月三號出上個月份的單位班表及夜班津貼明細表。特殊工時登錄由護理部使用及維護。八、差勤報備單差勤報備單:忘刷卡忘帶卡識別證遺失識別證損壞執行公務外出不可抗拒之外力其它合計超過二次以遲到論簽到單:新進人員上班簽到使用,若識別證遺失及損壞可使用簽到單簽到,但識別證遺失須繳元工本費九醫師停代診的流程:單位填出 2一三 f s 14會簽醫事課(門診停代診資料) 2一三 f s 14送至院長室 2一三 f s 14四聯分送各單位(附表) 2一三 f s 14會簽人事室(查核請假情況)參加國外同一會期之專業學會或研討會,人數不宜超過全科以上醫師
18、人數三分之一。整理停代診及請假數據,制作停代診月報表。十薪資雜項處理的雜項共有夜班津貼,值班費,加班費,補前月薪,扣前月薪,差勤扣款(附表),依各單位之申請金額及加班時數,輸入大計算機。教學項目:人事規章辦法教學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本院為樹立管理制度、健全組織功能,特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規定,并參酌醫療工作環境與特性,訂定本規則。第二條適用范圍本院員工有關雇用、保證、待遇、出勤、給假、服務、考核、獎懲、遷調、進修與訓練、福利與保險、職業災害補償與撫恤、離職、退休等事項,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第三條適用對象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依勞動契約正式受雇于本院從事工作獲得工資者(醫師人員
19、除外)。第二章雇用第四條員工甄選本院雇用之員工,以考試或甄選方式為之,并經訓練、試用及格后雇用。前項人員之甄選,依本院業務權責辦法辦理。第五條勞動契約本院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第六條試用期間新進人員均需試用三個月,試用期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雇用,不合格者,本院得依本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資遣。第七條雇用之限制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雇用為本院員工: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三、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它不良習性者。四、患有精神病、法定傳
20、染病或身體衰弱不堪任職者。五、因重大過失曾受本院或其它單位免職處分者。六、經本院或公立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第八條同單位之限制父子、夫妻、兄弟姊妹不得同時雇用為本院員工,但夫妻在任職后結婚者,經項目申請核準者,不在此限,惟不得在同一單位服務。第九條備齊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主管單位:一、本院體格檢查表。二、學歷證件、退伍證影本及專業執照。三、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四、最近三個月正面半身光面相片12張。五、員工保證書一式二份。六、員工人事資料表(附自傳)。七、任職同意書(勞動契約書)。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加保申請表九、薪資受領人扶養親屬申報表。十、所得人資料表十一、全戶戶籍謄本或戶
21、口簿影本十二、其它經本院指定應繳交之文件。第十條任職通知書新進員工到職時,由本院發給任職通知書。一經簽訂勞動契約及職務派定后,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調整職務。第十一條專業執照之保管本院員工領有專業執照者,于雇用時如本院認為有需要,應將專業執照繳至人事單位,經本院向有關單位登記后,由人事單位保管之。經人事單位保管之執照,于辦妥離職或退休手續后發還。第十二條限期到職新進員工除因患病或其它重大原因經核準外,應依任職通知書約定之日期、地點報到,無故或未經本院同意而逾期不到任者,取消其雇用或試用資格。第十三條年資起算日本院員工之工作年資以受雇于本院之日起算。第三章待遇第十四條工資標準本院員工雇用時,依其職級
22、按工資支給表之標準核發,但不得低于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最低基本工資。前項工資支給表另定之。第十五條工資定義本規則所稱之薪資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它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前項所指稱之其它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不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各款之給與及其它非經常性給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及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第十六條月薪制本院采月薪制,工資需以時或日計算時,以八小時為一日,以三十日為一個月。第十七條工資發放日員工之工資經員工同意于每月十五日一次核發;但勞動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十八條工資核
23、給與停發新進員工之工資自到職日起計支。員工離職月之工資,于離職生效日起停支。第十九條不支給工資免職、停職或終止試用之人員,自生效日起概不支給任何工?資及津貼。第四章出勤第二十條正常工時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為44小時。第二十一條出勤之起迄本院員工出勤班次區分為非晝夜輪班制與晝夜輪班制,工作起迄時間如下:一、非晝夜輪班制工作起迄時間,一般得為上午08:3012:30下午一三:3017:30二、晝夜輪班制工作起迄時間,一般得為白天班07:00一五:00小夜班一五:0023:00大夜班23:0007:00為維護病患生命安全,員工須晝夜輪班,得依工作性質彈性調整工作起迄時間,但仍
24、依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輪班工作起迄時間經排定后,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班。輪班人員交換班次時,應切實遵守交換班時間及必要之交換程序。小夜班、大夜班之出勤員工,得支領夜班津貼,其辦法另定之。第二十二條休息時間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本院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第二十三條變形工時本院經員工半數以上同意后,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周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于其它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小時。三、二周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四、
25、女性員工除妊娠及哺乳期間不得于午后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外,得于夜間工作,本院提供完善之安全衛生設施。第二十四條出勤管理各班人員應準時上下班,并依規定應親自刷卡(打卡)或簽到,以記錄其出勤情形。本院有關遲到、早退規定如下:一、員工出勤時間以刷卡(打卡)為準,若因故漏刷卡(打卡),需由部門主管簽核時間后補登之。二、工作時間開始后的一小時內到班者為遲到,工作時間終了前的一小時內下班者為早退;超過以上期限未出勤者應請假;遲到早退者,列入年度考核評比。三、逾時出勤或早退而超出時限者,應依規辦理請假手續。四、因公外出者應填具外出登記簿,經核準后方可外出。第二十五條曠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重大事故外,以曠
26、職論:一、未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不出勤者。二、在工作時間內未經主管準許或辦理請假手續,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三、托人或替人代刷卡(打卡)者或虛報未刷卡(打卡)報備單者,經查屬實,按其日數雙方均未到工以曠職處理。四、請假雖經單位主管核準而未將請假單送交人事單位者。前項各款曠職者,除當日工資不發給外,并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第二十六條休假出勤例假、休假、特別休假日薪資均照給,如因業務需要,本院征得員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依實際工作時數加發該假日之工資。第二十七條天災事變出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本院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員工之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停止假期之工資,除依實際工作時數
27、加發外,并于事后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員工假期,由本院于事后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第一項因天災之發生,員工依排定之工作時間如出勤者,本院得酌給工資或排定適當時間予以補休。如因天災之影響無法出勤者,本院得不視為曠職。第二十八條緊急事件出勤因大量傷患涌入本院或其它醫療緊急事故,須延長工時,或員工雖處于休假中,基于醫療緊急狀況,員工接獲通知,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即赴院,不得拒絕。前項出勤者工資之核給,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加班種類(延長工時)本院因業務需要而須加班時,其加班分為下列二種:一、平時加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二、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
28、經指派在休假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加班工作總時數,男性員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性員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第三十條加班指派各部門主管因工作需要,經征得所屬人員同意指派其加班時,或員工因個人工作未完成經征得主管同意加班時,均應依規填寫加班報備單,未依規完成報備程序者,不得視為加班。第三十一條加班核給標準第二十九條各加班之核給標準如下:一、平時加班津貼: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二、假日加班津貼:加發該假日之工資。第三十二條值日(夜)本院為確保夜間及
29、假日之安全與服務病患,得于國定假日、例假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要求員工輪值日間或夜間之總值工作。本院除提供休憩及睡眠場所外,并發給值日或值夜津貼,其支給標準另定之。惟值日或值夜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第三十三條職務加給低職位之員工經正式發文代理較高之職位,且其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得支領較高職位之職務加給。第五章給假第三十四條例假員工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工資照給。但晝夜輪班制人員,本院得依排班表另行調配例假日休息。第三十五條休假員工于下列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均應放假,薪資照給。但晝夜輪班制人員,本院得依排班表另行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一、紀念日:和平紀
30、念日(二月二十八日)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二、勞動節日:勞動節(五月一日)。農歷除夕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婦女節、兒童節合并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民族掃墓節(農歷清明節為準)端午節(農歷五月五日)中秋節(農歷八月十五日)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第三十六條特別休假之計算員工在本院服務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請假期間薪資照給。一、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給予七日。二、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給予十日。三、服務滿
31、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給予十四日。四、服務滿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凡自請停職期間,均不給予特別休假。第三十七條特別休假之排定員工依前條規定休假時,應遵循下列規定辦理:一、當年度休假方式采預先排定休假,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之下,由員工與單位主管協商,得一次連續或分次于該休假年度內休完。二、特別休假每次至少以半日為計算單位。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者,其應休而未休之日數,依員工之意愿發給不休假工資,但經排定休假而未休者,不發給不休假工資,但可歸責于雇主因素者除外。第三十八條請假種類員工給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公假、公傷假及產假等七種,因故不能出勤時應請假;其給假規定如下:一
32、、事假:因事必須親自前往處理者,得請事假。1.事假全年不得逾十四日。2.請假期間,得以“半日”為單位。3.請假期間不發給薪資。二、病假: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1.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2.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3.未住院病假與住院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4.請假日數超過一日以上,應檢附本院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5.請假期間,得以“半日”為單位。6.三十日內支給半日工資;三十日以上不支給工資。三、婚假:員工本人結婚者,得請婚假。1.婚假八日。2.請假時需附喜帖或結婚證書之證明。3.請假期間,得以“半日”為單位,需連續一次請完為原則。4.
33、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四、喪假: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之喪,得請喪假八日。2.祖父母、外袓父母、子女、配偶之袓父母、配偶之父母及養父母或繼父母之喪,得請喪假六日。3.兄弟姊妹之喪,得請喪假三日。4.請假時需附訃文或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之證明。5.請假期間,得以“半日”為單位。6.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五、公假:因應征服役、奉調兵役受訓而期限在二個月內者,或因本院工作需要參加國家舉辦之資格考試者,或其它因執行本院公務而必須請假者,得請公假。1.公假依實際需要給假。2.請假時需附相關證明。3.請假期間,得按其路程遠近、交通狀況,酌情給予路程假,工資照給。六、公傷假:因執行職務致罹傷病者,得
34、請公傷假。1.公傷假依實際需要給假。2.請假時,應檢附本院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3.請假期間,得以“半日”為單位。4.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但應抵充勞保給付。七、產假:1.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予產假八周(含例假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周(含例假日);妊娠三個月以內流產者,依病假規定辦理。2.請假時,應檢附本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公立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3.請假期間,得以“日”為單位,需連續一次請完。4.請產假之女性員工,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服務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第三十九條請假手續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具請假單并提出證明文件或醫師診斷書,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呈單位權責主管
35、核準后,轉送人事單位,始得離開工作崗位;遇急事或緊急事故,無法親自請假時,得于一日內委托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并將請假單轉交人事單位,本院并得要求員工于三日內提出有關證明文件。第四十條不實請假之懲處請假理由不足,或有礙工作者,單位主管得斟酌情形不予核準或縮短假期。未依規請假,視為曠職;請假如有虛偽情事,該期間除以曠職論外,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懲處。第四十一條銷假經核準之各種假期,如提前出勤者得按其提前日數銷假。第四十二條公假參加資格考規定公假參加國家舉辦之資格考試者,考畢應將到考證明送交人事主管單位查驗;如有缺考者,以事假論。第四十三條請假年度本章所稱年度,指自當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6、第六章服務第四十四條遵守紀律員工應遵守本院規章、辦法及一切規定,本公誠廉明,勤慎謙和之精神,執行職務。第四十五條適時請示員工辦理業務時,如遇有未規定或規定欠明了或關系重大之事項者,應請示上級主管以憑辦理。第四十六條遵從指示員工對于上級人員就其業務權責范圍內所為之指示,不得推諉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后簽請各該主管處理。第四十八條保守jimi員工對于本院各項業務應保守jimi,不得泄露,退職后亦同。第四十九條愛惜公物員工對于公物應本愛護與節約原則適當使用。第五十條對外禁制員工經辦業務時非經準許,不得對外擅用本院名義。第五十一條摒絕惡習員工應摒絕不良嗜好、吸毒、賭博及無謂應酬。第五十二條服從調遣員工應
37、服從本院之遷調、派遣,不得違抗。第五十三條層呈負責員工執行職務應分層負責,層呈有序,不得越級報告。各級主管應善盡監督指揮之責任。第五十四條依時出勤員工應依本院規定時間出勤,于服勤時間內,非經準假不得擅離職守。第五十五條整備儀容員工于出勤時間內應依規定穿著制服,并保持衣履整潔,佩戴本院證章及名牌。第五十六條善盡責任員工日常應辦之業務如未能辦竣或有其它事項必須當日完成者,應自動延長出勤時間完成之。雖非出勤時間,如遇緊急事件,經主管通知,亦應上班。第七章獎懲第五十七條獎懲種類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金(含獎狀或獎牌)、晉階(含晉級)等五種。懲戒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降調職務或降級)、停
38、職、免職等五種。第五十八條嘉獎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嘉獎或發給獎金:一、對病患態度良好,服務親切,深獲病患或家屬好評,經服務單位建議查證屬實者。二、對院內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得當者。三、工作勤奮、任勞任怨、認真負責具有具體事證者。四、對外為本院爭取榮譽,有具體事實者。五、合作協調良好,有助任務圓滿達成,或使業務得以精進者。六、具有其它重要功績足資嘉獎或發給獎金者。第五十九條記功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功或發給獎金:一、辦理重要工作或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者。二、對院內管理制度或作業流程作改善建議,經采納施行具有成效者。三、天然災害期間,奮勇搶救資材設備,使本
39、院得免重大損失者。四、撙節物料或開源節流,著有成效者。五、舉發院內貪瀆、舞弊事件,經查證屬實者。六、具有其它重要功績足資記功或發給獎金者。第六十條記大功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大功或發給獎金:一、對負責之工作,提出重大改進方法,經采行并有卓越貢獻者。二、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措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三、執行重大任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績效者。四、在惡劣環境下,執行職務,仍能圓滿達成任務者。五、檢舉不法,對社會秩序及維護院譽,具有重大貢獻者。六、具有其它重要功績足資記大功或發給獎金者。第六十一條申誡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申誡:一、
40、上班期間內擅離職守,或請假有虛偽不實者。二、在工作場所與同事爭吵,干擾公共安寧者。三、不守院規或行為失檢,情節輕微者。四、因個人疏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五、上班期間內從事與工作無關之情事,情節輕微者。六、浪費或損害公物,情節輕微者。七、私自調班違反工作規定者。八、逾越工作職責規范,擅自使用醫院設備者。九、于院內招募標會(會首)或參加標會,致影響工作秩序者。十、院內禁煙區吸煙屢勸不聽者。第六十二條記過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過:一、工作怠惰或擅離工作崗位,屢誡不聽者。二、在工作場所酗酒或相互斗毆者。三、破壞公共秩序或行為不檢,有損院譽者。四、對同仁惡意攻訐、制造謠言或誣告偽
41、證而制造事端者。五、因個人過失致儀器設備遭受重大損害或傷及他人者。六、在院內賭博或觀賭者。七、逾越工作職責規范,擅自使用醫院設備,使醫院遭受損失者。八、于院內招募標會(會首)或參加標會,致發生糾紛者。九、院內禁煙區吸煙屢勸不聽,達三次以上者。第六十三條記大過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予記大過或降調職務或降級:一、貽誤公務,造成重大損失,導致不良后果者。二、擅離工作崗位,致生意外事故或不良后果者。三、擅自變更工作程序,致蒙受重大損失者。四、未經許可攜帶法令管制或足以構成院區危害之危禁或危險品入院而不聽制止者。五、在外行為不檢,嚴重影響醫院聲譽者。六、未經主管允許擅自復印jimi文件或泄漏
42、公務jimi者。七、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醫院之設備與場所而不聽制止者。八、恐嚇或威脅主管,有具體事實者。九、托人或替人代刷卡(打卡),經查證屬實者。十、員工一個月內間斷曠職三日者。十一、無故拒絕接受主管合理的指導,且屢勸不聽者。第六十四條功過相抵同一年度內功過相抵規定如下:一、嘉獎得與申誡抵銷。二、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得與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抵銷。三、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得與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抵銷。第六十五條涉訟員工因舞弊或其它重大過失,以致本院蒙受金錢或名譽損失時,除依司法程序追訴外并予議處,情節重大者,應予免職。第六十六條連帶處分員工犯有前條規定時,共同經辦該事務之人員及各該單位主管視情節之
43、輕重,酌予連帶處分。第八章考核第六十七條考核目的本院各部門主管對所屬人員之年度工作表現、服務態度、專業技術、特性等,應依本院考核辦法詳細考核及記錄,以便適時施以訓練輔導,并作為員工升遷或職務調動或調整待遇之依據,有關規定另訂之。第六十八條考核作業員工考核于每年七月開始作業,除院長,副院長之考核依本院章程辦理外,其余人員概依各單位主管填報之考核表,層呈核定。第六十九條考核期間及生效日當年度考核期間系指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且考核生效日為每年之七月一日。第七十條考核資格得參加年度考核之人員,除另有規定外,以到職日至年度考核時,服務已滿六個月以上者為限。年度內曾留職停薪者,應扣除留職停薪月
44、數。第七十一條考核等級及晉階員工考核等第分為特等、優等、甲等、乙等、丙等(降階)及晉階,考核獎金按考核等第核給,其標準及相關規定另定之。另晉階除按考核辦法規定外,若因業務考量或組織發展需要,得項目晉階。第七十二條考核查閱權員工考核有關之報表,由人事主管單位保管,除董事長、院長、副院長及人事經辦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得查閱。第九章遷調第七十三條遷調原則本院為配合業務需要,增進員工工作歷練,得依下列遷調原則,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職務或工作輪調。一、基于本院經營上所必需。二、符合勞動契約之規定。三、對員工工資及其它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后之工作性質考量員工體能、技術所能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如過遠
45、,給予必要之協助。本院依前項規定遷調員工時,員工不得拒絕。第七十四條遷調管理各單位如有調出員工不依期啟程或故意遲延者,主管應負責催促;如有調入員工逾期未到者,主管應即向人事主管單位報備。第七十五條延遲遷調員工因不得已之緊急事故,無法依時到任時,應即取具證明報核,如有故意遲延者,依本院懲戒規定議處。第七十六條遷調赴職員工接奉遷調命令后,除有特殊情形層呈院長核準外,應照指定日期辦理移交手續,填報移交清冊并赴任新職。第七十七條遷調補助員工遷調時,得依本院員工出差旅費支給辦法,申請旅費。前項員工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另定之。第十章進修與訓練第七十八條進修與訓練本院為鼓勵員工進修,充實知識,訓練其應用智能,藉
46、以提高服務效能,得隨時舉辦下列事項,其詳細辦法另定之。一、編印刊物。二、厘訂并實施各項業務訓練。三、選派成績優良之員工,赴國外實習或考察。四、選派成績優良之員工,修習與業務有關之課程或進修學位。五、其它有益員工進修之事項。第七十九條進修補助經選派赴國內外研修或考察業務之員工,除照給工資及支給旅費外,其進修期間年資照計。前項國內外進修有關旅費支給辦法另定之。第八十條進修評核進修訓練成績優良者,得調升較高職務;進修成績欠佳,操行不良,影響本院聲譽者,本院得隨時予以調回,并依情節輕重列入年度考核參考。第八十一條延長服務與違約前條人員研修或考察期滿應返回本院服務。返回本院服務未滿一定期間而離職者,應償
47、還進修期間之工資、旅費及相關訓練費用。第十一章福利與保險第八十二條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本院為安定員工生活,增加工作效能,得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并依法辦理員工福利事項。第八十三條醫療優待本院為照顧院內員工暨眷屬之健康福祉,得提供特定自費醫療項目之費用優待,其辦法另定之。第八十四條婚喪喜慶補助本員工婚喪喜慶互助之旨,本院得發給各項補助金,其辦法另定之。第八十五條勞保與健保員工自受雇日起,應依法令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并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員工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按月自工資中代為扣繳。第八十六條團體保險員工自受雇日起,依其職級分別加入本院提供之團體保險。第十二章職
48、業災害補償與撫恤第八十七條職業災害補償員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它法令規定或福利措施,已由本院支付費用補償時,本院得予以抵充之:一、員工因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時,本院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公傷之認定及職業病之種類與其醫療范圍,依勞工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本院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愈,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本院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后,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員工經治療終止后,且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
49、身體遺存殘廢者,本院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本院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并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第八十八條補償折抵本院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第八十九條職業災害認定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病之認定,除由單位主管出具證明外,并得準用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或勞工保險局之審查。第九十條死亡撫恤員工在職期間死亡時,本院給予其遺屬下列撫恤:一、依勞工保險申領之死亡給付津貼。二、本院依第
50、八十六條規定為每位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作為本院對其遺屬之撫恤金。第九十一條不發死亡撫恤員工因犯罪行為而致死亡,本院不發給撫恤金及喪葬費。第九十二條受領順位員工遺屬受領死亡補償、撫恤金及喪葬費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第九十三條申請手續員工遺屬于請領死亡補償、撫恤金及喪葬費時,應檢附員工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申請發給之。受領死亡補償、撫恤金、喪葬費之遺屬,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如有愿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面證明。第九十四條申請時效本規則第八十七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與第九十條規定之撫恤金及喪葬費,自得受領之日起,其請求權經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受領
51、補償及撫恤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第十三章離職第九十五條離職員工離職除死亡為當然離職外,分為辭職、命令停職、資遣、免職、退休、自請停職等離開現職時,均須填具離職申請單辦妥移交及離職手續,始得離職。前項離職手續為:一、未完成工作之交代。二、繳回員工識別證。三、繳回領用之公物、公款及溢領工資。四、其它依本院規定應辦事項。辦妥手續離職者,本院應結清工資并發給服務證明書。第九十六條辭職預告員工自請辭職時,應按下列規定以書面向其部門主管提出申請:一、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于十日前。二、在本院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于二十日前。三、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年以上于三十日前。第九十七條免職員
52、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不經預告予以免職:一、于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本院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于本院負責人、各級主管或其它員工等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四、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它本院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本院受有損害者。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六、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1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傭金者。2 .在外兼營事業影響公務情節嚴重者。3 .違抗職務上之命令情節嚴重者。4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有具體事實
53、其情節嚴重者。5 .造謠滋事或煽動非法怠工、非法罷工,情節重大者。6 .仿效上級主管簽字或盜用印信有事證者。7 .在院內吸煙或未依用電規定而引起火災者。8 .違背國家法令或本院規章情節重大者。9 .參加非法組織,經司法機關認定者。10.在本院場所內有傷風化行為者。11.在院內酗酒滋事妨害工作秩序者。12.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情節重大者。一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者。14.偷竊醫院、職員、病人、或訪客之財物者。一五.泄露病患病歷資料或醫院規定應保守之秘密,致發生糾紛者。16.在院內外標會而惡意逃債倒閉影響工作秩序情節重大者17.當年度記滿兩大過者。一八.利用職
54、權強迫或使人無法抗拒之情勢,進行擾亂本院暨有之制度或規則者。19.未依工作職責規范之不當行為,有危及他人生命或危及他人生命之虞者。本院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免職者,于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九十八條命令停職員工凡涉及前條應予免職之規定,需待查證,為利于查證,先予命令停職。若經查無實證,本院得予復職并補發停職期間工資。第九十九條資遣適用范圍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經預告予以資遣: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或納編時。五、員工對于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六、員工
55、經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而不能正常工作時。第一O O條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本院不得終止契約,若本院遭天災、事變或其它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后資遣員工。第一O一條資遣預告本院依前條及第九十九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得依下列規定預告之。如未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一、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于十日前預告。二、在本院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于二十日前預告。三、在本院繼續服務三年以上于三十日前預告。員工于接到前項預告后,為另謀工作得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第一O二條資遣費之發給本院
56、依前條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一、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余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第一O三條不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因違反本規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免職者。二、辭職或自請停職經核準者。三、定期勞動契約期滿而離職者。第一O四條自請停職員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自請停職,于辦妥停職及移交手續后,始得生效:一、普通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后仍未痊愈者。二、應征入伍服役者。三、其它因特殊情形呈請核準者。員工于自請停
57、職期間,停發一切待遇,且年資不并計。自請停職人員經查其申請原因不實者,視為辭職。第一O五條自請停職未復職經核準自請停職者,應于停職期滿一周前,以書面提出復職申請,并于本院發文核定之日起正式上班,逾期未申請者,視同辭職。第一O六條復職職位之安排自請停職人員申請復職時,本院得視當時之業務狀況及人力需求,決定其復職后之職位安排。第一O七條自請停職屆滿傷病未愈員工請傷病假超過期限者,得申請停職。前項因傷病自請停職者,期限以一年為限。自請停職期滿仍未痊愈者,依本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資遣。第十四章退休第一O八條自請退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服
58、務滿二十五年以上者。第一O九條強制退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第一一O條給與標準本院員工依前條及第一O八條規定退休者,依下列標準給予一次退休金:一、服務每滿一年給予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合計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者,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系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系指核準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前述之平均工資指核準退休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第
59、一一一條年齡計算本規則所稱之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主。第一一二條給付日期退休金之給予,本院于核準或強制退休并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后三十日內給付,但如因故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后分期給付。第一一三條申請時效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十五章附則第一一四條安全衛生本院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專設勞工安全衛生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第一一五條勞資會議本院為促進團結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得依相關法令舉辦勞資會議。第一一六條未盡事項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參酌團體協約及本院有關規定辦理。第一一七條施
60、行修改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并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后公告施行,修改時亦同。教學項目:人員招募及報到作業流程教學內容:招募:一、人才招募原因:(一).單位有人離職需補缺額(二).因業務量劇增,該單位增加人力需求及編制(三).新增儀器或設備需派增人力二、招募管道:(一)公開登報招考確定需求人員類別擬妥報稿層呈簽核傳真給廣告代理商校稿確定刊登日期隔日剪報存盤并給其它課員(二)透過各醫學會雜志刊登廣告例如臺灣醫界雜志、藥師周刊.(三)網際網絡透過醫院征才網頁,上網征才(四)院內張貼征才廣告請教材制作室制作海報,張貼征才廣告(五)資策會或青輔會推薦(六)校園征才(七)關系企業或員工介紹三、面試成員:(一)一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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