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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應急救援用紡織品公司企業制度分析應急救援用紡織品公司企業制度分析xxx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601054 一、 項目簡介 PAGEREF _Toc113601054 h 3 HYPERLINK l _Toc113601055 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 PAGEREF _Toc113601055 h 6 HYPERLINK l _Toc113601056 三、 公司制企業設立概述 PAGEREF _Toc113601056 h 10 HYPERLINK l _Toc113601057 四、 公司設立登記的內容和程序
2、 PAGEREF _Toc113601057 h 13 HYPERLINK l _Toc113601058 五、 公司設立登記的機關及登記管轄 PAGEREF _Toc113601058 h 16 HYPERLINK l _Toc113601059 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 PAGEREF _Toc113601059 h 17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0 七、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公司章程 PAGEREF _Toc113601060 h 18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1 八、 新興的首席執行官制度 PAGEREF _Toc113601061
3、 h 22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2 九、 經理的地位與職權 PAGEREF _Toc113601062 h 23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3 十、 股東的資格及權利 PAGEREF _Toc113601063 h 24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4 十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PAGEREF _Toc113601064 h 26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5 十二、 現代公司制度中的兩種模式 PAGEREF _Toc113601065 h 29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6
4、 十三、 中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規定 PAGEREF _Toc113601066 h 31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7 十四、 對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發展的政策建議 PAGEREF _Toc113601067 h 33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8 十五、 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的投資價值與市場特征 PAGEREF _Toc113601068 h 34 HYPERLINK l _Toc113601069 十六、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 PAGEREF _Toc113601069 h 36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
5、0 十七、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我國資本市場的初期嘗試 PAGEREF _Toc113601070 h 38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1 十八、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3601071 h 44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2 十九、 堅持綠色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PAGEREF _Toc113601072 h 44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3 二十、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3601073 h 45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4 二十一、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
6、c113601074 h 45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5 二十二、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3601075 h 48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6 二十三、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3601076 h 50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7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3601077 h 51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8 (一)優勢分析(S) PAGEREF _Toc113601078 h 51 HYPERLINK l _Toc113601079 1、
7、自主研發優勢 PAGEREF _Toc113601079 h 51 HYPERLINK l _Toc113601080 公司在各個細分領域深入研究的同時,通過整合各平臺優勢,構建全產品系列,并不斷進行產品結構升級,順應行業一體化、集成創新的發展趨勢。通過多年積累,公司產品性能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PAGEREF _Toc113601080 h 51項目簡介(一)項目單位項目單位:xxx有限公司(二)項目地點項目選址位于xxx。(三)項目進度結合該項目的實際工作情況,xxx有限公司將項目工程的建設周期確定為12個月,其工作內容包括:項目前期準備、工程勘察與設計、土建工程施工、設備采購、設備安裝調試
8、、試車投產等。(四)項目提出的理由1、不斷提升技術研發實力是鞏固行業地位的必要措施公司長期積累已取得了較豐富的研發成果。隨著研究領域的不斷擴大,公司產品不斷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發展,投資項目的建設,將支持公司在相關領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一步提升公司研發實力,加快產品開發速度,持續優化產品結構,滿足行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的需求,鞏固并增強公司在行業內的優勢競爭地位,為建設國際一流的研發平臺提供充實保障。2、公司行業地位突出,項目具備實施基礎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專注于行業領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發、品牌、質量、管理等在內的一系列核心競爭優勢,行業地位突出,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在生產
9、方面,公司擁有良好生產管理基礎,并且擁有國際先進的生產、檢測設備;在技術研發方面,公司系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擁有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并與科研院所、高校保持著長期的合作關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發體系和創新機制,具備進一步升級改造的條件;在營銷網絡建設方面,公司通過多年發展已建立了良好的營銷服務體系,營銷網絡拓展具備可復制性。產業用紡織品用于工業、農業、基礎設施、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領域,是新材料產業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紡織工業高端化的重要方向。(五)建設投資估算1、項目總投資構成分析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45757.11萬元,其中:建設投資34731.
10、3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5.90%;建設期利息433.1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95%;流動資金10592.6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3.15%。2、建設投資構成項目建設投資34731.31萬元,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其中:工程費用30345.29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用3574.77萬元,預備費811.25萬元。(六)項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1、財務效益分析根據謹慎財務測算,項目達產后每年營業收入94200.00萬元,綜合總成本費用77832.20萬元,納稅總額8078.76萬元,凈利潤11946.67萬元,財務內部收益率18.77%,財務凈現值11049.16萬元,全部投資
11、回收期5.94年。2、主要數據及技術指標表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總投資萬元45757.111.1建設投資萬元34731.311.1.1工程費用萬元30345.291.1.2其他費用萬元3574.771.1.3預備費萬元811.251.2建設期利息萬元433.111.3流動資金萬元10592.692資金籌措萬元45757.112.1自籌資金萬元28079.022.2銀行貸款萬元17678.093營業收入萬元94200.00正常運營年份4總成本費用萬元77832.205利潤總額萬元15928.896凈利潤萬元11946.677所得稅萬元3982.228增值稅萬元3657.639稅
12、金及附加萬元438.9110納稅總額萬元8078.7611盈虧平衡點萬元41417.15產值12回收期年5.9413內部收益率18.77%所得稅后14財務凈現值萬元11049.16所得稅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出資方式(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時在登記機關(我國是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資本總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認繳的出資額,即公司的注冊資本等于實際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等于每股面值與發行股份數額的乘積。因股票一般采取溢價發行,所以注冊資本不一定等于實際認繳的資本,它只是名義資本。原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
13、資本進行分類規定: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元,一人公司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原公司法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規定數額過高,不利于民間資本進入市場;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全部繳足,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為此,新公司法對上述規定作了三方面修改:(1)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2)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統一降至人民幣3萬元;(3)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兩年內分期繳清出資。公司法規定股東首次出資額本得低
14、于20%,其余部分在兩年內繳足,而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二)股東的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工業產權”一詞來源于法文proprieteindustrielle,它是指民事主體在產業領域里利用創造發明、商標等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以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
15、等專用權和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現代各國法律都把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并列,稱為知識產權,因為它們都是基于創造性的勞動而產生,其成果都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其權利的核心內容是獨占的、禁止他人隨意仿制和利用的專有實施權,是需要法律給予強制保護的合法權益。我國是實行土地公有制的國家,農村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城鎮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除國家因工業和交通建設可以依法向農民征用土地外,其他任何人和單位都不可以進行土地所有權的買賣。因此,我國的土地市場實際上只能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交易。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和交易,國家有特殊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原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
16、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公司法做出這一規定的理由是,作為知識產權的工業產權,要受到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從時間限制上說,知識產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權利將自行消滅,知識產品即成為整個社會的共同財富,為全人類所共同使用。知識產權還受到地域的限制,它僅僅在授權國的國境內發生法律效力,出境則無效。而有形財產不會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知識產品的不斷創新,會造成原有知識產權的迅速貶值。為了確保公司的資本充實可靠,原公司法規定,出資者出資的無形財產不得超過一定比例。而按新公司法的規定,則取消了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
17、資本的20%的限制,而是只規定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即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新規定體現出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認可,降低了公司設立不必要的物質投入,有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是另一種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國內外投資者的積極性。(三)股東的出資責任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
18、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經過驗資之后,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取得營業執照。若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公司制企業設立概述(一)公司設立的含義與認可方式公司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公司設立的法律意義有:(1)公司設立的目的在于實現設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資格,并領取營業執照。嚴格地講,公司的設立與公司的組建、開辦、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為其他概念
19、是非法律用語,多屬經濟用語,表明生產力的形成過程。(2)公司設立行為應該是合法行為,不僅設立行為的形式和內容都應符合法律要求,還應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認可,如最終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等。從歷史上看,公司設立的法律認可形式主要有特許方式、審核方式、準則方式和嚴格準則方式。強調公司設立的法律意義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約束,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同時又是對公司的法律保護,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譽,保護企業法人地位和法人財產權等。從公司制發展的歷史看,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認可形式是不斷發展和改進的。基本可概括為以下四種主要形式:(1)特許方式。指設立公司要經過皇室或政府的特別許可。17世紀的
20、英國、荷蘭等國就是如此。這種認可方式過于嚴格,政治權力對企業的干預過多,阻礙了公司制的發展。(2)核準方式。即公司必須經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審核批準方可設立。這種方式在18世紀的法、德等國最先實行,它比特許方式有了很大改進,但仍顯煩瑣。(3)準則方式。即通過法律規定公司設立的條件,凡符合條件者無需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只要到公司登記機關注冊登記即可。準則方式較特許、核準方式簡便易行,促進了公司制的發展,但也出現了濫設公司、欺詐行為過多的問題,因而又出現了嚴格準則制。(4)嚴格準則制。即嚴格規范設立條件和加強設立監督的準則方式。一方面;加強設立條件的限制及設立人的責任;另一方面,加強對設立行為的法律和
21、行政的外部監督。目前,多數國家采取這種法律認可方式。我國在公司制試點開始時,采取的是特許方式,如北京天橋、上海飛樂后來采取核準方式,股份制試點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體改委批準;在1994年公司法實施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可采取嚴格準則方式,但股份有限公司仍采取核準方式。原公司法第7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為鼓勵創業,促進發展和擴大就業,國家進一步放松了對股份公司的準入限制。2005年通過的新公司法:規定,對于股份公司同樣實行嚴格準則的原則,并降低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二)公司的設立發起人和設立方
22、式從事公司設立活動的人稱為設立發起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它的設立發起人就是全體股東;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如果采取發起方式,發起人也是全體股東,如果采取募集方式,發起人只是公司的創立人。公司的設立人和發起人的主要職責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請設立手續,認繳一定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設立責任。設立人和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形式。發起設立是指設立人全部認足股本額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指設立人(發起人)要認購擬發行股份的一定部分,但不能認購全部股本,同時必須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而設立公司。我國原來規定的定向募集方式已被取消。有限責任公
23、司由其自身特點決定,必須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公司設立人即全體股東,必須全部認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則可采用兩種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方式程序較為簡單,但所籌集的資金有限;社會募集方式可籌集大量社會資金,但設立程序較為復雜。公司設立登記的內容和程序(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公司登記條例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任何公司都必須有名稱,它是該公司區別于其他公司的標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質和特征。公司名稱必須用漢語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稱呼,而不能像商標那樣,用符號、外文、數字、圖形或者漢語拼音表示。公司名稱一般由三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登記所在的
24、行政管轄地區,如中國、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國”、“中華”等字樣的公司,須由國家工商管理局負責登記。二是公司的具體名稱,它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公司只準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公司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稱,也不得使用外國國家(或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三是公司的種類,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股東或者發起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述文件之
25、日起10日內做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預先核準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二)公司申請設立登記1.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公共委托代理人的證明;(3)公司章程;
26、(4)具有法律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6)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及有關委派、選舉和聘任的證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9)公司住所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準文件。2.申請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
27、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3)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4)公司章程;(5)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6)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7)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8)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關委托、選舉或聘用的證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11)公司住所證明。公司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3.公司設立登記的程序。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記條例規定的全部文件后,發給公司登記受
28、理通知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后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應當自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做出決定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公司設立登記的機關及登記管轄公司登記的條例規定,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領導下開展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各級登記機關的登記管轄范圍是: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
29、門單獨投資或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國務院規定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記的公司。3.市、縣工商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關于公司的創立大會,我國新公司法第90條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
30、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
31、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做出不設立的決定。創立大會對上述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董事會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1)公司登記申請書;(2)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3).公司章程;(4):驗資證明;(5)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6)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7)公司住所證明。另外,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
32、立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應當進行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將募集股份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備案。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和公司章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其主要職責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請設立手續,認繳一定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設立責任,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各國公司法對發起人的人數和資格都有一些規定。在人數上,多數國家規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規定為5人或3人以上。對發起人的資格限制大概有:(1)發起人必須有行為能力;
33、(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為發起人;(3)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規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規定,只有當某外國人擁有本國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才能充當本國公司發起人。也有些國家的公司法對發起人的資格限制很寬,如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規定:任何個人、合伙組織、社團或公司,不管是單獨組建還是聯合組建,也不管其住所、戶籍和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規向州務卿呈報兩份公司章程而組建公司。我國原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對公司發起人限制過多,規定:“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做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1/
34、3。自然人不得充當發起人。”后來,公司法對此做了重大改進,對公司發起人沒有過多的要求。如該法律第75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這就與國際通行的法規非常接近了。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應承擔以下責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規定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
35、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2)制定公司章程,并經股東大會通過。(3)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4)如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承擔募股的其他事項。(5)當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并經驗資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除上述職責外,各國公司法還規定發起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見我國新公司法:第95條):(1)連帶負責設立費用的責任。指公司不能成立時,對
36、因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2)連帶負責返還股款及利息的責任。公司如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經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有返還股款及其利息的責任。(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當賠償責任。發起人在創辦公司的過程中,在承擔公司籌辦責任的同時,也可以取得一定的報酬或利潤。但這不應是“秘密的利潤”,而應當是公開的利潤,應作公開的說明。這一點,在我國的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說明。實際上,由于發起人可以用較低的價格認購原始股,在公司向社會募集股份后,隨著股票價格的上漲,發起人也可以取得巨額的創業利潤。(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82條的規
37、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設立方式;(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新興的首席執行官制度在美國等西方國家,總經理通常稱為總裁,主管著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卻是董事長。這種職能分工固然有利于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但也存在
38、著由于權力的相互制約而造成的公司運轉不靈的問題。例如,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長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按董事會的職權來說,只有任命總經理的權力,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公司的重要職務則由總經理提名任命;而總經理雖然掌管著公司的經營管理,卻沒有對外簽約的權力和對內決策的權力。這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不利于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在美國的一些新興的高科技產業,如信息、網絡等行業,近幾年開始試行首席執行官即CEO制度。由首席執行官取代總裁,這絕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對原有的公司管理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因為首席執行官實際上兼有了總經理和董事長的一些職權,他既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39、管理,又可以在一定的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對外簽約。這樣,就將公司的控制權進一步向經營者集中,從而提高了資本的決策效率,適應了愈演愈烈的市場競爭。關于首席執行官的變革,人們還在進一步研究,以分清其利弊得失。經理的地位與職權經理是具體掌管和處理公司事務,對外可以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進行商務活動的業務執行機構。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在其他國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員成為總裁、首席執行官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設立經理1人,副經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講的經理,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經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會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董事會的輔助機構。經理的職權可分為兩
40、種:一是經營管理權,負責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二是代理權,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商務活動。我國公司法第50條和114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所行使的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由此可見,董事會與經理之間有著明顯的分工:董事會負責決定公司重要經營決策方案,直接對
41、股東大會負責;經理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分工,本質上是控制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然而,在我國的許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著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這不利于董事會與經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會對經理的監督。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指出: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這是我國股份制改革走向規范的重要步。股東的資格及權利(一)股東的含義及資格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資本的出資人、所有者。投資者可以通過直接認購公司發行的股份,也可以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東的資格在一般情況下沒有限
42、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說明:(1)發起人股東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為發起人;(2)非法人團體和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法人,不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3)公司不得持有術公司的股份;(4)外國人和大陸境外華人購買境內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規定,如對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別規定。(二)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對于股東權益的性質,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體說,認為股東權是集合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各種權利及義務的集合體;二是社員權說,認為股東之間類似于社員關
43、系,對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擔義務,社員權屬于單一的所有權;三是新債權說,認為隨著股權的分散化,絕大多數股東購買股份只是為了取得利益分配權。產權經濟學家阿爾奇安,通過所有權與控制權,將股東的權利與經營者的權利區分開來。他認為,當企業專用資源決策權與這些資源的市場價值實現結果的自愿分離,附加到股份的可轉讓性上時,就可以使從事管理活動但不必承擔經營風險的經理階層出現。這樣,產權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可以實現兩種有益的專業化:“(1)行使有關資源使用的決策權;(2)承擔市場或交換價值實現的結果。前者往往被稱為控制權,后者則被稱為所有權。”我國現行文件將股東權解釋為“出資者所有權”,這同上述
44、觀點基本是一致的。股東的具體權利包括:(1)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2)對公司股份的轉讓權;(3)公司利潤的分配請求權;(4)公司終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5)對公司賬目和股東大會決議的審查權;(6)對公司的質詢權。股東的義務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繳納股款、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等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股東大會的性質和類型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性質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方可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要對股東大會負責;(2)股東大會只是股東或公司意
45、向決策的場所,而不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機構,它對外不能代表公司簽訂協議,對內不能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股東年會也稱股東常會,是按公司法的規定于每一個會計年度終結后召開的股東大會。它每年召開一次,可以對股東大會所享有的各項職權進行表決。股東臨時會,即在公司認為必要時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股東臨時會因其召集的根據不同,有強制召開和任意召開之分。強制召開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召開的股東會議,如董事人數不足2/3,或者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的1/3時。任意召開的股東臨時會議通常由董事會、監事會或者有符合法定數量投票權的股東(我國規定為10%以上)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只能按會議
46、通知的內容進行決議。(二)股東大會的職權根據新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0條的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三)股東大會的召集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屬于
47、董事會。董事會在決定召集股東大會時,必須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前20日以前、臨時股東會應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年會的通知,必須對會議議程做出詳細的說明,使股東能夠決定是否出席會議。對于改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項,通知應特別加以說明。召開股東臨時會的通知,應載明召集的事由,股東臨時會不能對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東都有出席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的權利;不能或不想參加股東會議的股東,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由其他股東代表行使權力。股東表決時,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則。為了防止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有些國家允許對大股東的股份表決權做出限制性的規定。
48、同時,在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時,允許采取“累積投票制”,即將股東的投票權與候選人人數相乘,然后投給一名候選人,這樣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條指出:“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股東大會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以簡單多數(參加會議有效投票權的1/2以上)通過;特別決議應為絕對多數(投票權的2/3或3/4以上)通過。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49、,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現代公司制度中的兩種模式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公司業務活動的機構。在歐美許多國家的公司法中,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設監事會的問題有著不同的規定。不要求設立監事會的公司,通常稱為一元結構;要求設立監事會的公司,稱為二元結構。在英美的公司法中,從來沒有確立公司監事或監事會的地位。這種情況十分明確,以致在眾多英美法系國家中,許多不熟悉大陸法的人甚至不知監事會為何物。在中國證監會與香港簽署聯合監管備忘錄時,對是否設立監事會的問題一直,存有分歧。在采取一元結構的公司中,公司的權力集中于董事會
50、。但對于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來說,董事會的權力集中程度是不同的。依據美國的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的管理中心在董事會,董事會也可以將權力授予以總裁為代表的公司的管理者,而股東的實際權力十分有限。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公司的管理事務交由總裁或首席執行官負責,董事會則退到幕后,出現了“經理階層權力中心主義”。在大陸法系中,一般要求設立監事會,但具體到各國也有所不同。如法國公司法中,公司可以采取一元結構,也可以采取二元結構;采取二元結構的公司,監事會的成員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德國的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而且其成員一半以上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另一部分由職工推選,但監事會主席必須由股東選舉的監事擔任,并可
51、以有兩票的投票權。無論是法國還是德國,在采取二元結構的公司中,監事會的地位和職權都是十分相似的,都有較高的地位。公司的監事會雖然不直接管理公司業務,通常情況下也不得代表公司,但它有權任命董事會成員,有權監督董事會的管理工作,有權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決策,有權在公司章程授權范圍內批準公司活動,而且在公司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大會時,有權召集股東大會。此外,監事會還可以隨時了解公司狀況,在必要的時候對公司事務進行檢查和監督。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監事會批準該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后即視為公司年度賬目通過。若監事會與董事會之間出現分歧,則必須將公司年度報告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在董事會與監事會的關
52、系上,德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必須定期向監事會匯報公司的政策、利潤、經營狀況等,監事會可以隨時向董事會了解本公司的重大事務,并可親自或通過專家審查公司賬簿和卷宗。公司監事會可以規定,公司在開展某些業務之前須事先得到監事會的批準。可見,德國公司法中的監事會職權是很大的,實際上部分地享有了股東大會的一些職權,或成為股東大會的常設機關。中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要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對公司經營活動進行業務監督和財務監督,但不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我國公司法第1
53、1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為了保持監事會的獨立性,公司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有關董事任職資格的規定也適應監事。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從理論上說,應由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但為了緩解公司中的勞資矛盾,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有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在監事會中必須有一些職工的代表。我國公司法就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的職權主要包括:(1)檢查公司的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
54、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行使職權,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委托費用由公司承擔。可見,我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設置與德國監事會的設置有著本質的區別。對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發展的政策建
55、議(一)大力發展可轉換債券,提高市場容量,為各種風險偏好的機構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投資工具和品種機構投資者的超常規發展,基金規模的日漸壯大要求可轉換債券市場同步增長。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化進程的深入,各類投資機構超常規發展的同時競爭也日益激烈。市場提供運作的品種必須不斷增加,才能滿足日漸增長的市場需求。雖然我國可轉債市場還處于發展初期,但機構投資者日益增加的規模要求這個市場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為他們提供更多層次的舞臺以及更廣闊的運作空間。同時可轉債市場也將伴隨著這些大型機構的成長而日趨成熟。(二)為配合國有股減持,盡快試點零息回購轉債上市公司發行零息回購轉債的主要目的是為國有股回購融資。有了充足的資金來
56、源,公司既能通過回購按比例減持國有股,也不必因動用巨額自有資金(現金或短期投資)使經營現金流量驟減,而影響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阻礙正常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活動。另一方面,該債券還具有零息債券的性質,即現金流量的一次性,這使籌資者在到期前無須支付任何利息,這樣企業經營者可以將資金專注運用于生產中。(三)降低票面利率和提高初始轉股溢價目前我國已發行的可轉債票面利率設計上,過分強調純債券價值,大部分設置浮動利率和利息初償條款同時在初始轉股溢價上幅度較小,甚至出現上浮0.1%的象征性條款,同時大部分轉債者設有近似無限制向下修正條款。(四)發行條款應更簡單在現有市場條件下,金融產品越簡單,越有利于投資者的定
57、價,也就越有發展其市場廣度和深度的可能。目前我國發行的轉債條款過于復雜,各種條款一應俱全,不利于廣大中小投資者進行投資。通過以上對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展、發行、設計要素等的分析,有助于我們認識、了解可轉債,發現我國可轉債在現階段存在的問題,并努力解決這些問題,使可轉債這一國際金融市場上成熟、有效的投資金融品種,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上展現它特有的魅力,煥發出新的“生命力”。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的投資價值與市場特征(一)目前我國國內的可轉債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目前我國可轉債具有優厚的利率、轉股條款和轉股向下修正條款以及本金和利息擔保等因素,因此決定了我國可轉債市場對于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具有更高的
58、綜合投資比較優勢,具體表現為:1.國內可轉債轉股溢價水平低。2002年我國發行可轉債初始轉股溢價平均為4.8%,2003年為0.77%,2004年截止到晨鳴轉債為止,均值為0.88%,而國外初始轉股溢價一般為15%30%,相比之下國內投資者增加了未來轉股的可能性,有利于在股市上漲期間通過轉股獲利。2.國內可轉債都具有特別向下修正條款,而在國外,這種轉股價向下修正的情況少見。國內的特別向下修正條款,使得即使在股市下跌過程中,也可以不斷修正轉股價,降低轉股成本而獲利。3.國內可轉債票面利率較高。目前國內可轉債票面利率與銀行存款利率相當,除了票面利率較高,并且利率遞增外,利息補償和到期高價回購、贖回
59、等條款提高了可轉債的保底收益。4.國內可轉債發行都必須有擔保。目前發行的可轉債絕大部分有四大國有銀行擔保,信用等級高,到期無法還本付息的概率低。5.國內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業績優良。我國證券發行監管機構對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的要求高于增發、配股,是再融資中條件要求最嚴格的,只有效益好并且穩定的績優公司才有資格發行,因此可轉債市場有較好的投資機會。(二)目前我國可轉債的市場特征1.可轉債指數走勢與上證指數走勢具有較高的相關性。股市處于上升通道時,可轉債指數的上漲速度相對較慢,股市處于下跌時,可轉債指數的下降速度明顯慢于上證指數的下降速度,可轉債的抗跌性突出。2.目前可轉債市場轉債價格充分反映其內
60、在的理論價值,具有下跌風險小,基本可實現本金安全的目標,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折價,也說明市場還處于一個理性的階段,風險較小。3.分配與再融資對可轉債價值的影響各不相同。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目前派現金紅利的家數與派現額均很少,因此派現對可轉債價值影響不大。送股和轉增股本由于不涉及現金交易,因此對轉債價值影響也不大。配股和增發再融資時,按現行調整辦法,配股或增發前股票價格低于原來的轉股價格,再融資會使投資者獲利,相反,則會使投資者損失。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中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一)可轉債券有利于激活和發展證券市場可轉債券是一種成熟的國際金融品種,它在我國的引入和發展,渴望成為證券市場新的熱點,并給證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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