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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二章 旅游合同概述第一節 旅游合同概述第二節 旅游合同的訂立、履行和法律效力第三節 旅游合同的變更、解除、轉讓和終止第四節 違反旅游合同的責任 第一節 旅游合同概述一、 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與作用(一)旅游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為實現旅行游覽的目的,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其法律特征: 旅游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無強制性) 旅游合同是兩個以上主體進行的行為(真實、一致) 其內容是當事人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旅游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二)旅游合同的作用1. 旅游合同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2. 旅游合同是維護社會旅游秩序的行為規范3. 旅游

2、合同是保障提高旅游經濟效益的法律措施4. 旅游合同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法律手段二、旅游合同的種類1. 提供勞務(旅游接待、交通、住宿)2. 財產轉移(旅游紀念品的購銷合同)3. 完成工作(旅游工程建設承包合同) 第二節 旅游合同的訂立、履行和法律效力(一)旅游合同的訂立 旅游合同的訂立是指旅游活動當事人之間依法對旅游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協議的法律行為。 形式: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主體資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程序:1.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意思表示、條款、 給對方答復期限、(針對特定人)。 要約引誘-希望對方提出與

3、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諾-對要約的完全接受旅游合同的內容: 標 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 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 爭議解決的途徑。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的利和弊 提供者的責任 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者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無效第一,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 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

4、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免除自己責任。第四,加重對方責任。即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的義務。第五,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 二、旅游合同的履行 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標的)、適當履行(條款)當價格發生變動時,如何履行合同: 合同法63條: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5、。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案例介紹: 2001年12月,容先生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8日游”,雙方簽訂了旅游合同,容先生按照合同約定,向旅行社預交了全額團款4700元,合同約定出團日期是第二年元月25日。容先生向單位請好假,只等著出去旅游了。但到了元月24日還沒有得到旅行社領取飛機票的通知。容先生給旅行社打電話詢問,旅行社工作人員經過查詢后,抱歉地告訴容先生,由于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忘記為容先生訂購機票了,現在25日的飛機已滿額,無論如何無法安排容先生元月25日赴云南。旅行社提出出團日期推遲到2月3日。容先生雖然對旅行社十分

6、不滿,但是考慮到單位領導已經批給假期,為了不使假期作廢,只好同意了旅行社的安排。元月底,旅行社通知容先生取飛機票,容先生按照約定的時間來到旅行社。不料接待人員告訴容先生,國家有關部門剛剛發出通知,規定各個航空公司國內飛機票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折扣出售。團體優惠票的價格不得低于90%。旅行社原計劃預訂的折扣飛機票已經無法買到。接待人員向容先生提出如果參加“云南8日游”,必須要補交420元,否則將取消旅游活動,容先生感到十分氣憤,但又無可奈何,只好違心地補交了420元。旅游回來后,容先生向旅游質量管理部門投訴,要求旅行社退還其補交的420元。旅游合同履行的擔保 旅游合同履行的擔保是指訂立旅游合同的

7、雙方當事人為了確保旅游合同的切實履行而共同協商確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措施。特點:附屬性、懲罰性、選擇性形式: 定金、保證、留置、抵押、質押 三、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成立的旅游合同對合同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產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法律約束力。(一)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1.當事人締約時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及公序良俗 4.標的的確定和可能(二)旅游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1.旅游合同的無效 旅游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無效的旅游合同,國家不予確認,從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導致旅游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有:

8、(1)旅游合同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 (2)旅游合同標的不能確定或事實不能。 (3)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旅游合同,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旅游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旅游合同。2.旅游合同的可撤銷 旅游合同的可撤銷,是指旅游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請求權, 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關于撤銷事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采取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簽訂的合同,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 (2)重大誤解的旅游合同。 (3)顯失公平的旅游合同。3.旅游合同的效力未定

9、及其補正 所謂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為無效的合同。導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主要有: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旅游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旅游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旅游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旅游合同。*合同確認無效和被撤消后的法律責任: 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案例介紹 某旅行社與一飯店簽訂一份旅游住宿合同,合同規定由甲飯店向某旅行社提供10天300張床位,并負責三餐飲食,食宿費總計20萬元。合同還約定某旅行社付給飯店定金2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

10、某旅行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查:甲飯店未取得公安機關批準發給的特種行業營業許可證,也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試用所學的法律法規分析本案例:(1)某旅行社與飯店簽訂的旅游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如果法院判決:甲飯店雙倍返還旅行社的定金 共4 萬元,你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否正確,為什么? 第三節 旅游合同的變更、解除、轉讓和終止一、旅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變更是指旅游合同訂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對原來訂立的旅游合同條款進行增加、減少或修改的協議。 旅游合同的解除是指對已經訂立的旅游合同,在其有效期屆滿之前,提前終止其效力的協議。 (一)旅游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a

11、協商一致,不影響國家利益及旅游計劃 b 旅游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c 一方關閉、停業等 d 不可抗力 e 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二)旅游合同變更和解除的程序提議、答復、手續、期限(三)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責任(1)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旅游合同變更或解除的,則合同雙方都不承擔責任。(2)經雙方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其損失由責任方負責,受損失的一方有權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3)因國家旅游計劃調整造成的,則合同雙方都不承擔責任。(4)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旅游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二.旅游合同的轉讓和終止 旅游合同的轉讓是指旅游合同一方當事人在不改變合同條

12、款的情況下,把自己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游合同義務的轉讓應當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旅游合同權利的轉讓通知對方當事人) 旅游合同的終止旅游合同簽訂后出現了一定的旅游法律事實,從而引起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在客觀上消失。 第四節 違反旅游合同的責任一、違反旅游合同責任的概述(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是指旅游合同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承受的法律制裁。 特征: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 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相對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二)違約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13、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不要求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而只要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一方違約一方承擔、雙方違約雙方承擔、第三人違約當事人應向對方承擔責任。二、違約責任的承擔(一)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1.一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2.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3.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案例介紹劉某等人報名參加北京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五日游,雙方口頭約定:9月30日1

14、2:00乘機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點多乘機返京,派全陪導游全程服務。后因為旅行社未買機票,沒有派導游前往。但承諾已與地接社聯系好,保證接待質量。旅游團乘機赴海南,北京導游送機,并將返程機票交給劉某,告知返京時間為10月4日下午3點多。10月3日,旅游團在從三亞返回海口的途中,地陪導游詢問返京的時間。劉某答復是次日下午3點。10月4日上午9點多,劉某拿出機票,想看看確切時間,突然,發現機票的時間是上午8點10分,而并非組團社所說的下午3點多。劉某當即與旅行社交涉,經過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購買了返程票。但是,由于原票是不得轉簽、退換的優惠票,全部作廢。劉某等人因有急事需辦理,只好先支付了機票款

15、共12600元。旅行社認為,返程機票已交給劉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游過程中,地接社導游多次詢問,旅游者始終回答是10月4日下午3點的飛機,由于旅游者的疏忽大意造成誤機,其損失不應該由旅行社承擔。但考慮旅游者的實際利益,出于對旅游者的同情和安撫,北京的組團社同意補償機票損失的10。劉某則持相反意見,雙方各執己見,不能達成一致。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2)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的義務: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他人過錯 物品的自然損耗案例討論: 劉先生一家三口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西域之光”新疆喀納斯湖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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