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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商法主編吳薇副主編彭彩虹廖曉虹地址:大連市軟件園路80號 郵編:116023發行購真-mail:dutpURL: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國際商事組織法第三章商事代理法第四章國際商事合同法第五章產品責任法第六章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 權法第七章票據法第八章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國際商法第一章緒論1國際商法概述2西方國家兩大法系對國際商法的影響3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第一節國際商法的概述一、國際商法的概念國際商法是調整跨越國界或區域的商事組織之間從事國際商事交易活動所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說,國際商事關系的法
2、律規范的總和構成國際商法。所謂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法律規范的內容體現為法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1.概念第一節國際商法的概述一、國際商法的概念2. 調整對象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所謂國際商事關系是指具有涉外或國際因素的商事關系。應該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具有國際因素,是指商事關系的主體、客體或內容涉及到不同的國家或區域。所謂商事交易活動,不僅包括貨物買賣,還包括技術貿易、服務貿易以及其他新型的國際商事交易方式。所謂商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所建立起來的社會經濟關系。第一節國際商法的概述一、國際商法的概念3.研究范
3、圍規范國際商事主體的國際商事組織法調整國際商事組織之間的商事交易的法律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法律第一節國際商法的概述二、國際商法的淵源國際商事條約國際商事慣例國內立法判例第一節國際商法的概述三、國際商法基本原則平等和公平交易原則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保障交易安全原則123第二節西方國家兩大法系對國際商法的影響一、兩大法系的結構特點(一)大陸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等,是世界上歷史最長、影響最大、分布最廣的一個法系。大陸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作為一個法系形成于13世紀的西歐,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
4、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標志著大陸法系的最后形成。公法私法第二節西方國家兩大法系對國際商法的影響一、兩大法系的結構特點(二)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吉利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世界第二大法系。英美法系是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習慣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法系都遵守“先例約束力”的原則處理案件。“先例約束力”原則是英美法系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法官不是引證某項法律,而是參照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按照“公平與正義”的原則作出判決。上級法院
5、,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日后處理同類案件具有約束力,維持前例是英美法院的一個重要原則。因此普通法又成為判例法。第二節西方國家兩大法系對國際商法的影響二、兩大法系的法律淵源(一)大陸法系的法律溯源法律習慣國際條約司法判例學理第二節西方國家兩大法系對國際商法的影響二、兩大法系的法律淵源(二)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判例法成文法國際條約第三節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一、中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古代中國的法律制度最早產生于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國奴隸制法律形成和發展的時期。春秋戰國時期,魏國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經。中國封建法律制度在唐朝達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議成為中國封建法律
6、的典型代表。對后世及亞洲其他國家均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但年鴉片戰爭后,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清末統治者被迫參照西方國家的法律修改封建法制。新中國建立后,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第三節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二、中國法律的淵源(一)制定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第三節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二、中國法律的淵源(二)法律解釋1.立法解釋2.司法解釋3.行政解釋第三節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二、中國法律的淵源(三)判例在中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論上不被認為是法律的淵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沒有拘束力。這一點與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相似。中
7、國加入WTO以后,及時公布涉外經貿案例已成為中國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第二章國際商事組織法1商事組織概述2個人獨資企業法3合伙企業法4公司法第一節商事組織概述一、商事組織商事組織也稱商事企業,區別于商事自然人,它包括商事法人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即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經濟組織。調整企業的法律規范是各國商事法律的主體部分。商事組織是商法的核心內容,也是商法區別于民法的標志之一。特征商事組織是獨立的經濟組織商事組織是贏利為目的的組織商事組織是商人的組織表現第一節商事組織概述二、商事組織的分類(一)個人獨資企業(二)合伙企業(三)公司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一、
8、概述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且僅限于自然人2.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3.投資者對個人獨資企業單獨經營管理,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的權利4.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5.個人獨資企業的稅負較輕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一)設立條件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較為寬松,在其他國家要求也非常寬松,尤其是在美國、加拿大,“一元企業”均屬常見。第二節
9、個人獨資企業法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二)設立程序在中國,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有權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范圍。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即為獨資企業成立日;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三、個人
10、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建立,投資者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所有人對企業財產享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的權利,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投資人可以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和條件,選擇任何一種或者數種有利于提高經營效益的方式對企業進行管理,他有權決定如何利用企業財產以創造經濟效益,有權決定采用何種方式來管理本企業的事務。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制度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的來源,主要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投資人在設立企業時投入的財產,也就是投資人的出資,另一部分是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積累起來的財產。在個人獨資企業依法設立后和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這些財產必然會形成個人獨資企業的
11、財產關系。財產歸屬關系,在法律上必須通過財產所有權制度來實現。因此,中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一、概述合伙企業,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訂立合伙協議,約定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商事組織。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一、概述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無論是采取民商合一體例還是采取民商分立體例,現代國家總的趨勢都是注重提高合伙的商事主體地位,將合伙規定為公司,賦予其法人的身份強調合伙的團體性及其主體性資格。中
12、國合伙企業法強調合伙企業是一種組織體,將合伙企業視為一種獨立的民事主體,還規定合伙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經營,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伙企業可以有自己的財產等,這些都表明合伙企業在我國具有團體資格,是一種經濟組織,可以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因此,我國法律實質上將合伙企業定位于具有商業團體的資格。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一、概述合伙企業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伙是基于合伙協議產生,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基礎。(2)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3)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合伙企業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5)合伙是“人合”的組織。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二、合伙企業的類
13、型1根據合伙的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可以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2根據合伙企業是否顯示合伙人,可以分為顯名合伙企業和隱名合伙企業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三、合伙企業的設立(一)伙人的范圍與人數(二)合伙協議(三)合伙企業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第三節合伙企業法四、合伙企業的財產(一)合伙人出資財產部分的性質(二)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積累財產的性質(三)合伙企業財產的處分(四)合伙企業財產責任的承擔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五、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一)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主要指合伙企業內部的事務執行分配以及合伙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1.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指為實現合伙企業設立的
14、目的而進行的各種業務活動的具體實現。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五、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一)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2.合伙人的權利(1)分享利潤、獲得補償的權利;(2)參加合伙企業經營管理,對合伙事務執行進行監督的權利;(3)合伙人享有對合伙企業事務的決策權;(4)合伙人的優先權利。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五、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一)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3.合伙人的義務(1)資金方面的義務。(2)經營方面的義務。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五、合伙企業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二)合伙企業的外部關系1.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權2.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第三節合伙企業法六、入伙與退伙(一)入伙入伙是
15、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原來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業,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為。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合伙企業要接納新合伙人,必須得到全體合伙人的同意,如果合伙人中有人表示異議,入伙便不能成立。”第三節合伙企業法六、入伙與退伙(二)退伙聲明退伙法定退伙協議退伙除名退伙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七、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一)合伙企業的解散協議解散依法解散強制解散第三節合伙企業法七、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二)合伙企業的清算引起合伙企業解散的原因發生后,必然導致合伙企業的業務終結,債權債務需要進行清算,即進入清算階段。清算即清理合伙企業尚未了結的事務,最終結束合伙企業所有法律關系,使合伙企業歸于消滅,如
16、清理資產、收取債權、清償債務、退還出資及分配剩余財產等。合伙企業至清算結束、注銷登記后為完全消滅。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一)公司概述公司是當今國際社會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組織形式和市場經濟主體。公司制度日益完善,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從一般意義上講,公司是依法定程序成立,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一)公司概述(1)大陸法系公司的概念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公司是依法設立并單純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的名稱本身就表
17、明了該團體的營利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組織不能成為公司。這體現了大陸法系國家強調公司具有依法設立的法定性、營業活動的營利性和社團法人結構的團體性。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一)公司概述(2)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公司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國家,“公司”具有廣泛而不確切的法律含義,一般不設專門的定義性概念,并非大陸法系國家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英美法系公司法總體上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法律體系。另外,英美法系國家并不強調公司的營利目的,公司可以分為兩類,即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公司和以發展慈善、教育、科學、文化等為目的的非營利公司。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一)公司概述2.公司的法律特征法定
18、性營利性有限責任性獨立性組織嚴密性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二)公司法的概念及特點(1)從公司法的內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與活動法相結合的法律。(2)從公司法的體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實體法和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3)從公司法的規范性質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的法律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三)公司的分類1.按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責任劃分2.按股權分布程度及股權轉讓方式劃分3.依公司的控制關系為標準劃分4.按公司的內部管轄系統劃分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四)公司的設立方式1.發起設立2.募集設立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五)公司的資本公司
19、的資金是公司用以從事經營、開展業務的所有資金和財產,其來源主要是兩個方面:一個是公司資本,即股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時由公司章程所確定的由股東對企業進行的永久性投資構成的公司財產總額,股東不能要求退股,抽回股金,這屬于公司的自有資本;另一個就是債款,即借貸資本,這兩者的結合,就構成了公司資金的主要來源。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五)公司的資本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五)公司的資本公司資本的形式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六)公司債銀行貸款公司債券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七)公積金與股利分配公積金又稱儲備金或準備金
20、,是指公司依法律和章程規定,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不作為股利分配,保留在公司內部備用的基金。根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公積金主要可分為兩類: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七)公積金與股利分配股利,又稱股息,是董事會正式宣布從公司凈利潤中分配給股東、作為其對公司投資的一種回報。董事會一旦宣布分配股利,支付股利就構成了公司對股東應承擔的一項法律責任。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八)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法達成協議合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合并是令參與合并的一方或各方在合并過程中消失,而一個新的法律實體從合并中產生。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合并分為新設合
21、并和吸收合并兩種:凡兩個以上公司合并,其中一個公司存續,其他公司終止的,謂之吸收合并;凡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而產生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隨著新的公司產生而終止的,謂之新設合并。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八)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簽訂協議,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許多國家的公司法未設公司分立制度,將其包容于公司的設立之中。中國公司法對公司分立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公司的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派生分立是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將原公司的部分財產、人員和營業分離出去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新設分立是本公司解散,將其全部資產
22、進行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消滅。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九)公司的解散與清算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停止營業活動并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它是公司法人資格消失的必經程序。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或公司自己決定解散。(2)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3)公司合并或分立。(4)因公司破產必須解散公司。(5)有關機關責令解散,又稱強制解散。第四節公司法一、公司與公司法總論(九)公司的解散與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過程中了結公司債務,并向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資產,最終結束公司的所有法律關系的一種
23、法律行為。清算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來主持清算過程,負責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然后根據債權人的先后次序償還債務,最后再在優先股和普通股之間根據發行時各類別股票所規定的條件分配剩余資產。第四節公司法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封閉性的公司,由法律規定的一定人數的股東組成,股東就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1)不公開發行股票。(2)股份一般不得隨意轉讓。(3)股東人數一般有限制。(4)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第四節公司法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發起人發起設立訂立公司章程繳納出資注冊登記第四節公司法二、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第
24、四節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的若干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第四節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的全部資本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根據所持股份的比例對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2)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股票以向社會募集資金,而且股票可以自由轉讓,且無需通知其公司或其他股東。(3)因為股份有限公司本身是公開招募股東的,它的人數不能低于法律規定的數目。(4)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獨立地享有對公司財產的占有、使用及依法處分權,并以公司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5)公司的
25、擁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離的,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 (6)公司須將財務賬目及年度報告向政府主管機關、股東及社會公眾公開。第四節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發起人公司章程最低資本額注冊登記第四節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也是股東權利義務的基礎和基本計算單位,指按等額劃分的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單位股份決定著股東的資格、權利義務的內容和效力等。任何人擁有公司的股份,便對公司享有了股東權,股東享有權利的大小取決于其所認購股份的性質和數量。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后,即應向股東交付股票。第四節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26、的股份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股份是對公司資本的等額劃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資本額相等,所包含的權利義務平等。(2)股份以股票作為其表現形式。股票是體現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地位的有價證券,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是股東身份的證明文件,也是股東享有權利的憑證和依據。(3)股票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自由轉讓,因而股份也可以自由轉讓,無需征得公司機關或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第四節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第三章商事代理法1代理法概述2代理權的產生與代理關系的終止3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4代理的內部與外部法律關系5中國的外貿代理制度第一節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所謂代理(A
27、gency)是指代理人依照本人(又稱被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授權,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行使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在代理法律關系中,至少有三方當事人,即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就是受本人委托替本人辦事的人,第三人是泛指與代理人打交道的一切人。第一節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人必須在本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代理行為。(2)代理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或為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同第三人簽訂合同。(3)代理人需自己獨立為意思表示。(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本人承擔。第一節代理法概述二、代理的種類1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2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3顯名代理、隱名代理和
28、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4一般代理和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第二節代理權的產生與代理關系的終止一、代理權的產生(一)大陸法系大陸法把代理權產生的原因分為兩種,一種是由于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稱為意定代理,另一種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稱為法定代理。第二節代理權的產生與代理關系的終止一、代理權的產生(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上的代理主要是契約代理,也稱委托代理。因此,一般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可以通過協議產生,但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代理人事實上并未授權給代理人,被代理人也受其代理人行為的約束,另外代理關系還可以因事后追認而產生。第二節代理權的產生與代理關系的終止二、代理關系的終止(一)大陸法中的
29、有關規定1.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大陸法各國的民法典或債務法典都將無法律行為能力或限制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取得或恢復了民事行為能力和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等列為法定代理終止的原因。2.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縱觀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主要分為:依據當事人的行為和依據法律原因而終止。第二節代理權的產生與代理關系的終止二、代理關系的終止(二)英美法中的有關規定1.基于法律程序而終止本人死亡本人破產本人精神失常本人成為本國的敵對國臣民第二節代理權的產生與代理關系的終止二、代理關系的終止(二)英美法中的有關規定2.基于當事人行為而終止根據英美法規定,對基于代理合同形成的代理關系,
30、在代理合同終止條件成就之前或代理合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終止代理關系,委托人也可以通過單方行為隨時撤銷代理人的代理權。如果委托人撤銷代理權的行為違反了代理合同,他應當賠償代理人的傭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損失,不過委托人撤銷行為的效力原則不受影響。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一、無權代理在代理制度中,有一種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欠缺代理權的情況下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但卻沒有代理權。依據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應承擔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將無權代理區分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一、無權代理1.狹義的無權代理的概念和類型狹義的無權代理是
31、指行為人既沒有代理權,也沒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義所進行的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的類型:行為人自始至終未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人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一)狹義的無權代理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一、無權代理2.狹義的無權代理的法律效力行為人在欠缺代理權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應視為是自己的行為,法律后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但由于這種無權代理行為未必對本人或第三人不利,同時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各國法律均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并非絕對不能產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一、無權代理(二)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
32、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于此項信賴與無權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一、無權代理(二)表見代理(1)無權代理人須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2)須行為人無代理權。(3)須有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4)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5)無權代理人所為的行為不能是違法行為。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一、無權代理(二)表見代理表見代理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本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抗辯,不得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理由而拒絕承受表見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沒有過失作為抗辯。表見代理對于第三人而言,既可主張無權代理,也可主張表見
33、代理。如果第三人認為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更有利,則可主張無權代理,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第三人也可以主張表見代理,向本人追究責任。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二、特殊代理1.對本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2.對第三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一)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人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二、特殊代理(二)獨家代理與獨家經銷1.獨家代理代理商品的品名、規格、牌號、種類、范圍等代理的地區范圍代理專營權代理期限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傭金條款商情報道、廣告宣傳和商標保護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二、特殊代理(二)獨家代理與獨家經銷2.獨家經銷專賣權經銷期限經銷地區商品品種商品數量和金額第三節無權代理與特殊代理二、特
34、殊代理(二)獨家代理與獨家經銷3.獨家經銷與獨家代理的區別理論上的區別:(1)獨家經銷的雙方是一種買賣關系,獨家代理的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2)獨家經銷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而獨家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銷售,簽訂銷售合同。(3)獨家經銷人的收入是買賣差價收入,而獨家代理人的收入是傭金收入。實務上的區別:(1)在存貨或交貨期方面,獨家經銷人為應付客戶需要,需配備適當的庫存,而且自己多半擁有銷售組織,而獨家代理人則多半只有樣品而無存貨,依照訂單進貨。(2)在售后服務方面,獨家經銷人一般是自己承擔,獨家代理人則一般在合同中訂明不負此責任。(3)發生索賠事件時,獨家經銷人一般是自己承擔,而獨家代理
35、人不負此責任。第四節代理的內部與外部法律關系一、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一)代理人的義務1.代理人必須親自履行代理職責2.代理人應以其正常的技能勤勉履行其代理職責3.代理人應對被代理人誠信、忠實4.代理人的保密義務5.代理人須向被代理人申報賬目6.代理人必須服從被代理人的合法指示第四節代理的內部與外部法律關系一、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二)被代理人的義務1.支付傭金或報酬2.補償代理人因履行職責而產生的費用3.被代理人有義務讓代理人核查其賬目第四節代理的內部與外部法律關系二、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一)大陸法系的規定在確定第三人是與被代理人還是與代理人訂立合同時
36、,大陸法系采取的是確定代理人究竟是以代表的身份還是以其個人的身份訂立合同。第四節代理的內部與外部法律關系二、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二)英美法系的規定完全披露被代理人部分披露被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第五節中國的外貿代理制度我國建國后,由于不注重商品經濟,代理制度一直停滯不前。直至20世紀80年代,僅在1981年經濟合同法、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專利法中有零散規定。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全面實行改革開放,商品經濟得到快速發展,1986年,民法通則終于較為集中地規定了代理制度。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
37、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直接代理的情形,范圍很狹窄,不能適應目前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第四章國際商事合同法1合同法概述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變更、轉讓與終止5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除債權合同外,還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等。狹義的合同專指債權合同,即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種類1.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3.有名合同
38、與無名合同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與從合同7.為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三、合同法的概念與特征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成立、有效、無效、履行、變更、解除、撤銷等方面的問題。由于合同法以調整交易關系為其主要內容,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2)合同法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3)合同法具有國內與國際的統一性第一節合同法概述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第一節合同法概述五、合同法的淵源合同法的淵源是指合同法的表現形式,大陸法系合同法的淵源主要為成文法。如德國、日本
39、、法國、瑞士和意大利等國,它們的合同法都是包含在民法典或債務法典中的。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理論將合同作為產生“債”的原因之一,把有關合同的法律規范與產生債的關系的其他原因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法律規范并列在一起,作為民法的一編,稱為債務關系法或債編。第二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驟合同是通過一方的要約和另一方的承諾而成立的,但各國對要約與承諾的具體規定有些不同。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可以從當事人的行動來推定他們的意思。法律上把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別稱為要約與承諾。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一項要約,而對方對該項要約表示
40、承諾,在雙方當事人間就成立了一項合同。第二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二、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合同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即使合同已經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仍不能產生效力。各國合同生效制度對合同的生效要件多集中于以下幾方面: 當事人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 合同必須合意且真實 合同必須合法 合同訂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 合同要有對價或約因第三節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全面履行明示和默示義務原則合作原則第三節合同的履行二、有關事項未明確規
41、定的合同履行規則(一)質量條款約定不明確的履行規則(二)履行的價格標準規則(三)履行時間的確定規則(四)履行地點的確定規則(五)履行費用的確定規則第三節合同的履行三、雙務合同履行的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2不安抗辯權3后履行抗辯權第三節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概述所謂合同的保全是指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權利和財產,危及其債權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者代位權的債權保護方法。第三節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二)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害之時,債權人為保全自
42、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追償債務人到期債權的權利。第三節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三)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減少自身財產而妨害債權人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的權利。第三節合同的履行五、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規則(一)為第三人設定權利合同的履行規則(二)為第三人規定義務合同的履行規則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一)各國法律關于合同變更的基本規定合同成立以后,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稱為協議變更,又稱合意變更。這種變更深刻地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保證了當事人不僅可以自由訂立合同,也可
43、以自由地變更合同內容。合同成立以后,當發生法定的可以變更合同的事由時,經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的稱為法定變更,對法定變更的事由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不可抗力、情勢變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法定變更合同通常應當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實現。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允許在一定條件下變更合同。根據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2.18條和第3.2條的規定,合同的修改除需當事人的協議外,別無其他要求;如果合同規定對合同的任何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則該合同不得以其他形式變更。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一、合同的變更(三)我
44、國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根據本條的要求,協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基礎。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合同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的轉讓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可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及合同義務的承擔。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一)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權利的轉讓,即合同債權的讓與,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讓與給第三人的行為。1.大陸法大陸法認為,債權的讓與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
45、即可發生法律效力。2.英美法英美法原則上也承認債權讓與,但對某種具有個人特色的合同權利不能讓與,如果屬于提供個人勞務的合同權利,除非經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能讓與。3.中國法中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對于債權讓與的范圍,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排除情況: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二、合同的轉讓(二)合同義務的承擔1.大陸法法國法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合同義務的移轉,而是采用一些變通的方法來達到異曲同工的效果。2.英美法英國普通法認為,合同義務的移轉非經債權人的同意是不能進
46、行的。合同義務的移轉只能通過更新而實現,而債的更新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3.中國法中國法律也承認合同義務的移轉,但要求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于消滅。(一)大陸法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止(二)英美法1.依法使合同消滅2.合同因履行而消滅3.合同因雙方協議而消滅4.合同因違約而消滅第四節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三、合同的終止(三)中國法(一)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消(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
47、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一、違約責任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各國法律以及國際立法均認為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除非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義務。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意志能夠產生法律約束力是以違約責任制度的存在為前提的。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一、違約責任(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大陸法與英美法對于違約構成存在著傳統上的分歧,主要是集中在過錯責任上。大陸法認為合同當
48、事人作出違約行為后,只有存在著可以歸責于他的過錯時,才承擔違約的責任。而美英法則認為只要許諾人沒有履行其合同義務,即使他沒有任何過錯,只要他沒有法定的免責理由,也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的后果。英美法認為合同乃是一種擔保,只要債務人不能達到擔保的結果,就構成違約,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一、違約責任(三)違約的形式大陸法英美法公約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二、違約的救濟措施(一)實際履行(二)損害賠償(三)解除合同(四)違約金與禁令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三、違約責任的免除情勢變遷合同落空不可抗力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四、違約救濟的訴訟和仲裁時效所謂訴訟和仲裁時效,是指
49、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期限。訴訟和仲裁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意義不是對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保護,而主要是要求債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防止權利與義務長期得不到落實而使財產處于不確定、不安全的狀態。在這一制度下,債權人只有在訴訟或者仲裁時效的期限內,其請求才能得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認可和法律的保護,否則,債權人的請求就得不到保護。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四、違約救濟的訴訟和仲裁時效(一)主要國家對訴訟和仲裁時效的規定1.大陸法的規定大陸法各國一般將時效分為兩種: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2.英美法的規定英美法國家不像大陸法國家那樣將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而是有其
50、自己特色,并且各國間也存在著差異。3.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法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和仲裁時效為4年。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四、違約救濟的訴訟和仲裁時效(二)時效期限的計算1.開始期計算2.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第五節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四、違約救濟的訴訟和仲裁時效(三)時效期限屆滿的后果一般來說,時效期限屆滿并非等同于債務人的債務被解除。債權人在時效期限屆滿后行使債權請求權時,若債務人沒有以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為抗辯理由,法院或者仲裁庭不得主動以時效期限屆滿為由拒絕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同時,如果債務人在時效期限屆滿后履行其債務,然后也不得以時效期限屆滿為由要求原債權人歸還其已履
51、行的債務。第五章產品責任法1產品責任法概述2美國的產品責任法3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4中國的產品責任法第一節產品責任法的概述一、產品責任的概念與特征產品責任是由產品的缺陷引起的產品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產品責任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節產品責任法的概述二、產品責任的法律構成(一)產品存在缺陷產品設計缺陷產品制造缺陷產品警示缺陷科學不能發現的缺陷第一節產品責任法的概述二、產品責任的法律構成(二)給產品的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1.人身方面的損害2.精神方面的損害3.財產方面的損害第一節產品責任法的概述二、產品責任的法律構成(三)產品缺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產品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嚴格產品責任法
52、律構成的要件之一,只有存在因果關系,生產經營者才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充分表明了產品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所具有的公正性與合理性。產品責任中的因果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它是產品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的相互關系,而不是某種具體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因為產品損害的原因來自于“產品的缺陷”,所以產品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相互關系,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結果。第一節產品責任法的概述三、產品責任法的概念與特征1.產品責任法具有公法性質2.產品責任法實行侵權的嚴格責任原則3.產品責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一、原告可以起訴的理由1疏忽責任原則2
53、擔保責任原則3嚴格責任原則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二、被告可以抗辯的理由(一)擔保的排除或限制(二)承擔疏忽與相對疏忽(三)自擔風險(四)非正常使用產品或誤用、濫用產品(五)擅自改動產品(六)產品帶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三、產品責任訴訟中原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范圍(一)對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二)財產損失的賠償(三)商業上的損失(四)懲罰性的賠償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四、產品責任訴訟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一)“長臂管轄”或長臂法確定產品責任的管轄權是受理產品責任案件時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由于各國產品責任法屬國內法,當本國消費者或用戶在本國法院對外國的出口商或生產者提起產品責任訴
54、訟時,法院必須首先確定它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第二節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四、產品責任訴訟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二)法律沖突與法律適用法院在確定了管轄權之后,就帶來了一個法律適用問題,即法律沖突。法律沖突是指涉外民事關系中應適用何種法律規范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問題,這是國際私法的規則。就涉外產品責任法來說,是適用本國法律還是適用外國法律的問題。第三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一、關于造成人身傷害與死亡的產品責任公約適用范圍歸責原則關于產品的定義關于缺陷的定義關于責任的主體賠償和免責時效第三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二、關于產品責任適用法律的公約(一)海牙公約對產品、損害及責任主體的規定 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 天然
55、產品的生產者 產品的供應者 在產品儲備或銷售等整個商業環節中的有關人員,包括修理人和倉庫管理員第三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二、關于產品責任適用法律的公約(二)海牙公約對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規則的規定1.準據法的確定2.其他規定第三節關于產品責任的國際公約三、關于對有缺陷產品責任的指令1.采取無過失責任原則2.關于生產者的定義3.關于產品的定義4.關于缺陷的定義5.關于損害賠償6. 對產品責任的抗辯第四節中國的產品責任法一、中國產品責任法立法概況1986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次將產品責任問題規定在民事基本法中,并確立了嚴格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為中國的產品責任專門立法奠定了基礎。1993
56、年2月22日通過并于同年9月施行,200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專設損害賠償一章(第四章),用6個條文對嚴格產品責任作了比較詳細、具體的規定,為各級人民法院裁判缺陷產品致損的侵權責任案件,提供了具體的裁判基準。第四節中國的產品責任法二、中國產品責任法的重要內容1.責任主體2.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3.產品范圍4.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5.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6. 產品責任的免除7.損害賠償的范圍8.產品責任的時效9.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處罰10.產品責任承擔中的幾個連帶民事責任第六章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1知識產權法概述2專利法3商標法4著作權法5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第一節知識產權法概述
57、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及范疇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這一術語產生于18世紀的德國。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沿用了這一術語,因此它在全世界范圍內被普遍接受。知識產權亦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從事智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即對其智力創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一種專有權,是基于智力的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第一節知識產權法概述二、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一) 無形性(二) 專有性(三) 時間性(四)地域性第一節知識產權法
58、概述三、知識產權法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不具有一定物質形態的人類創造性智力勞動的成果,對當代社會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的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保護。第二節專利法一、概述專利(Patent)又稱獨占,從不同的角度理解,有不同的含義。從法律意義上講,專利是由國家專利管理部門根據發明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其發明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發明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一種專有和獨占的權利,也就是指專利權,這是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從發明本身講,是指具有獨占權的專利技術。從專利保護的內容來說,是指記載著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表示外觀設計的圖形或照片等
59、公開的文獻。獨占性公開性法定性第二節專利法一、概述(二)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人(Patentee),指有權申請并享有專利權的自然人或法人。(三)專利權的客體專利權的客體是指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即依法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第二節專利法二、取得專利權的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第二節專利法三、專利的申請和審查(一)專利申請的原則1.申請在先原則或發明在先原則2.單一性原則3.優先權原則第二節專利法三、專利的申請和審查(二)專利的申請和審查專利申請專利審查中國專利的申請和審批程序第二節專利法四、專利的保護期限專利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具有時間性的特征
60、,即專利權只能在法定期限內有效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在受法律保護的時間性上,專利權比商標權嚴格得多。商標權在有效期屆滿后可以續展,而且各國對續展的次數都不加任何限制。但是,專利權在有效期限屆滿后,原則上不能續展,專利內容向社會公開,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有些國家對某些專利雖然在特殊情況下允許其續展,但是續展的期限一般都不能超過原來的有效期,且只準續展一次。第二節專利法五、專利的強制許可1.專利的強制許可的概念及意義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國家專利主管部門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通過行政程序直接允許申請人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并向其頒發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證。專利的強制許可是相對于專利權人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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