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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為了規范藥品使用行為,保障人體用藥安全、有效、合理,維護受藥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2006年11月30日單位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地點山東省目錄1 HYPERLINK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10204895?fr=aladdin l 1 通過時間2 HYPERLINK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

2、%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10204895?fr=aladdin l 2 主要內容3 HYPERLINK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10204895?fr=aladdin l 3 修改情況4 HYPERLINK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

3、4%BE%8B/10204895?fr=aladdin l 4 審議情況通過時間 HYPERLINK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javascript:; 編輯2006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主要內容 HYPERLINK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javasc

4、ript:; 編輯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藥品使用,是指用藥人以 HYPERLINK /item/%E9%A2%84%E9%98%B2 t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_blank 預防、 HYPERLINK /item/%E8%AF%8A%E6%96%AD t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

5、/_blank 診斷、治療疾病和康復保健以及其他調節人的生理機能為目的,向受藥人提供藥品所實施的藥品購進、 HYPERLINK /item/%E5%82%A8%E5%AD%98 t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9D%A1%E4%BE%8B/_blank 儲存、 HYPERLINK /item/%E8%B0%83%E9%85%8D t /item/%E5%B1%B1%E4%B8%9C%E7%9C%81%E8%8D%AF%E5%93%81%E4%BD%BF%E7%94%A8%E6%

6、9D%A1%E4%BE%8B/_blank 調配及應用的活動。本條例所稱用藥人,是指依法登記成立并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疾病預防、保健、戒毒等活動的其他單位。本條例所稱受藥人,是指接受用藥人提供的用藥服務且將藥品用于自身的自然人。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使用以及與藥品使用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個人自購自用藥品以及法律、法規對藥品使用有特別規定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藥品使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科學合理、經濟便民的原則。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受藥人享有質量優良的用藥服務。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

7、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協調解決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維護藥品使用秩序,鼓勵、引導科學合理用藥。第六條 縣(市、區)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計劃生育、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藥品使用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用藥人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和藥品使用管理制度。用藥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藥事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藥品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規定不需要設立藥事管理組織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藥品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 藥品購進與儲存第八條 用藥人必須從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用藥人購進

8、藥品,應當先行驗明、核實供貨單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證明文件,妥善保存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復印件,并應當驗明藥品合格證明。第九條 用藥人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和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有真實、完整的購進驗收記錄。購進驗收記錄主要包括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進價格、購貨日期、驗收結論、驗收人簽名等內容。購進驗收記錄的保存期為藥品有效期屆滿后一年;藥品有效期不滿二年的,購進驗收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第十條 藥品屬性對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用藥人購進該藥品,應當查驗是否符合運輸條件要求并作好記錄

9、;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第十一條 用藥人購進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購進假藥、劣藥;(二)從不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處購進藥品;(三)購進或者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 用藥人應當根據藥品的品種、屬性、數量設置相應的專用場所和設施,并配備養護人員。第十三條 用藥人應當按照藥品的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藥品,并采取控溫、防潮、避光、通風、防蟲、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儲存易燃、易爆、強腐蝕等危險性藥品的,應當專設倉庫,單獨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條 用藥人設置倉庫儲存藥品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倉

10、庫實行色標管理:(一)合格藥品區為綠色;(二)待驗藥品區、退回藥品區為黃色;(三)不合格藥品區為紅色。第十五條 用藥人應當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檢查,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受污染、變質等不合格藥品,應當登記造冊,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第三章 藥品調配與應用第十六條 用藥人調配藥品,必須憑處方或者醫囑進行,嚴格執行藥品調配操作規程,確保發出的藥品準確無誤。炮制中藥飲片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炮制規范。第十七條 調配藥品或者炮制中藥飲片,應當在獨立設置的專用場所進行。第十八條 用藥人調配藥品,應當對拆零藥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潔衛生。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

11、器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污染藥品。用藥人調配藥品,應當在分裝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上注明藥品通用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項,作出詳細記錄并至少保存一年。第十九條 用藥人調配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藥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調配藥品;(二)違反國家規定超劑量調配藥品;(三)裸手直接接觸片劑、膠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藥飲片等無包裝藥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條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臨床藥師應當履行參與查房和會診、設計給藥方案、提供用藥咨詢以及監督醫師合理用藥等職責。第二十一條 開具處方或者下達醫囑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或者經批準的醫療機構制劑名稱。處方中開具的進口

12、藥品應當附有中文說明書。第二十二條 用藥人應用藥品,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應用假藥、劣藥;(二)違反藥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應用藥品;(三)應用明顯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種類和數量的藥品;(四)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藥品使用說明書應用藥品;(五)以非藥品充當藥品治療疾病;(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三條 用藥人不得利用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咨詢服務的形式對應用的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進行宣傳。?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內容。第二十四條 用藥人應當確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和報告,防止藥品不良反

13、應的重復發生。第二十五條 受藥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對所用藥品的預防、診斷、治療作用和毒副作用以及價格有知情權,對療效相同或者相近的藥品有選擇權。用藥人應當尊重受藥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第二十六條 受藥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與用藥人對應用藥品引起的爭議,可以向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申請鑒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對該申請應當受理,并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解決藥品應用爭議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有關主管部門對用藥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證據。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 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擬定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用藥人應

14、當遵守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必須配備具有法定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醫療機構中的非藥學技術人員不得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其他用藥人中非藥學技術人員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的,應當經設區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條 用藥人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檢查由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并由該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第三十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用藥人的藥品質量管理、藥學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

15、等提供服務。第三十一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藥人使用藥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根據需要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用藥人不得拒絕和隱瞞。抽查檢驗應當按照規定抽樣,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藥品質量檢查和檢驗的結果進行公告。第三十二條 對藥品使用引發的突發事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相關的藥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等應急措施,待事態得到控制后,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未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取得合法執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使用的藥品和違法所得,

16、并處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其他用藥人使用假藥、劣藥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對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用藥人從不具有相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處購進藥品,或者購進、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擅自使用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購進、擅自使用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

17、關吊銷其執業許可證書。第三十六條 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購進藥品,沒有真實、完整購進驗收記錄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保存購進驗收記錄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三)裸手直接接觸片劑、膠囊或者直接口服的中藥飲片等無包裝藥品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四)以非藥品充當藥品治療疾病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安排不具有法定資格或者未經考核合格的人員直接從事藥劑技術工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

18、康檔案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七)安排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工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七條 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一)開具處方或者下達醫囑未使用藥品通用名稱或者經批準的醫療機構制劑名稱的;(二)違反藥物禁忌或者配伍禁忌調配或者應用藥品的;(三)違反國家規定超劑量調配藥品的;(四)應用明顯超出治療疾病所需種類和數量的藥品的;(五)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藥品使用說明書應用藥品的。第三十八條 用藥人利用醫療廣告或者醫療保健咨詢服務的形式對應用的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進行宣傳、藥品廣告含有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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