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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

2、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一、選擇題公訴意見書在論證部分結束后,應歸納概括

3、闡明人民檢察院對本案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的意見)。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宣告無罪的,應當表達為(被告人無罪)。人民檢察院制作的起訴書對單位犯罪的當事人稱謂(被告人單位)。監獄制作的提請假釋放建議書的主送機關是(人民法院)。某事昌江人民法院2009年立案的第7號刑事案件,該案判決書的案號應寫為(2009)昌刑初第7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的理由部分,應當闡明維持或者改判的(理由)及所使用的法律。7、監獄對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訴的起訴意見書應呈送的單位是( 同級人民檢察院 )。8、在法庭審理階段,有權發表代理詞的有(A民事案件的原被告 B行政案件的原被告 C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D刑事附帶民

4、事案件的原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9、人民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追加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捕,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10、 仲裁協議書所載明對仲裁協議對內容應當包括( A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D仲裁事項 )。11、司法文書主要包括的文書有(偵查文書、檢察文書、判決文書)。12、發布通緝令的司法機關是(公安機關)。13、(1)制作起訴意見書的主要文字依據是(結案報告)通緝令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布(2)起訴書中關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應當依序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單

5、位及職務)、住址、曾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情況、因本案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等)(3)人民檢察院針對已生效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訴書中的致送法院是(同級人民法院)。14、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認為自訴人的指控顛倒黑白,因而就同樣事實指控自訴人的書狀稱為(反訴狀)15、法律文書的程式性主要表現在(結構固定化、用于成文化).16、下列關于提請批準逮捕書性質和類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是(偵查文書、致送文書、文字敘述式文書)。17、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制作民事(行政)抗訴書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8、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應當送達(中級以上人民法院)。19、民事案件的當

6、事人認為法院生效的裁決有錯誤,向法院提出申請改變裁決的文書應是(民事再審申請書)。20、公證書版不同性質劃分,可分為(民事公證書、經濟公證書、涉外公證書)21、仲裁協議書必須寫明的內容是(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22、人民檢察院對已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應當(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3、法律文書的主要寫作特點是(主旨的鮮明性,材料的客觀性,內容的法定性,形式是程序性,解釋的單一性)。24、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使用的文書是(逮捕決定書)。25、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的判決主文(結果)的文字表示共有(六種)。2

7、6、監獄對服刑的罪犯重新起訴的起訴意見書應呈送的單位是(同級人民法院)。27、法律文書涵蓋內容上來看,包括(司法文書、公正文書、仲裁文書、民用法律文書)。30、二審刑事判決應針對一審判決中的錯誤及上訴、抗訴的意見和理由進行(敘事)。31、檢察機關立案決定書的制作形式為(填空式文書)。32、民事裁決文書按照文種的不同,可分為(民事判決書、民事裁決書、民事調解書)。33、在行政判決的正文中,應當寫明行政爭議的焦點問題,即論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行為)的(合法性)34、在現場勘查筆錄的制作中,需要進行簽名或者蓋章的人員是(勘查人、見證人、記錄人)二、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18分)1行政判決書在

8、闡明理由方面有何特點?答:判決書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邏輯推理以及其他相關知識,對案件的各種法律關系發表意見,充分說明理由,做到以理服人。(2分)論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正確引用法律根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答:制作批準逮捕書是應注意以下事項:(1)對已撤銷原批準逮捕決定而釋放的犯罪嫌疑人,有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2)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批捕案件時,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3簡述刑事立案報告書的概念和功能。答:刑事立案報告書,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

9、經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報請領導審批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它的功能有兩點:一是依法確認案件成立,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文字憑據; 二是對偵查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因為立案報告書對案情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偵查計劃,指導偵查工作順利進行。4、法律文書闡述理由還有哪些具體要求?答:法律文書闡述理由的具體要求是:1、認定事實,以實為證, 2、分析事理,以法為據,3、引證法律,明確具體,4、前后照應,統領全文。5、按照文書內容和作用的不同,監獄法律文書大致可分為哪幾類?答:按照文書內容和作用的不同,監獄法律文書大致可分為三類:1、執行刑罰文書,2、獄政管理文書,3、監獄偵查文

10、書 。6、詢問筆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哪些內容?答:詢問筆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是: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2、偵查人員告知犯罪嫌疑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情況,3、案件事實。7、我國刑事裁定書和民事裁定書在解決訴訟中的問題方面有何不同? 答:我國刑事裁定書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民事裁定書只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 8、簡述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的區別是什么。 答:監獄起訴意見書與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的區別主要是: (1)文書制作的法律根據不同; (2)文書適用的范圍不同; (3)要求起訴的對象不同;(4)制作主體不同,署名不同。 9、簡述辯護詞應當論證的主要問題。

11、答:3辯護詞主要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展開論證:(1)事實認定是否正確;(2)定罪是否準確; (3)應予從輕減輕量刑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事實情節。 10、簡述法律文書寫作中對于語言文字的基本要求。 答:(1)表義精確,解釋單一; (2)文風樸實,格調莊重; (3)文字精練,言簡意賅; (4)語言規范,語句規整; (5)褒貶恰切,愛憎分明; (6)語言諸忌,力求避免。 11、 簡述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 答: 第一審刑事判決書理由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包括:(1)確定罪名(對行為的性質及其危害性的分析);(2)明確情節;(3)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的表態;(4)對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

12、表態;(5)判決的法律依據:“依照(判決的法律依據)的規定,判決如下”。 簡述代理詞理由部分主要應當論述的問題。 答:代理詞理由部分主要應當論述以下問題:(1)確認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及其有無法律效力;(2)確認有無法律關系及其相互間是否享有權利和應否承擔義務; (3)確認案件性質和原被告方有無法律責任。 13、公安機關制作的起訴意見書與監獄的起訴意見書有何異同? 答:不同之處有二:一是提出起訴意見的對象不同: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的對象為尚未判刑的現行犯;監獄的起訴意見書的對象為正在服刑的罪犯。二是起訴意見的內容不同:公安機關的起訴 意見書是對犯有現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起訴意見;而監

13、獄起訴意見書是對服刑的罪犯重新犯罪或有重大漏判的罪行提出的起訴意見。終止審理刑事裁定書的適用范圍有哪些?答:終止審理刑事裁定書的適用范圍是:(1)在第一審程序中,在判決宣告以前被告人死亡的。(2)在第二審程序中,在判決或裁定宣告以前被告人死亡的。(3)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判決或裁定宣告以前被告人死亡的。(4)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過去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決定終止審理的。三、文書寫作(第一小題20分,第二小題50分,共計70分。1、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繼承公證書。被繼承人王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遺囑,申請市公證處予以公證。遺囑原文如下:王文,男,72歲,北京市人

14、,漢族,現住本市區小區5號樓808號,原為大學離休教師。本人有現在居住的單元樓房一套,共三室一廳,100平米。另有存款15萬元。醫學書籍約兩萬冊。另有部分室內家具及家用電器。本人妻子已去世多年,共有二子一女,也已分居單過。為使自己百年之后,子女間不致為遺產發生爭執,現立下遺囑如次:三室一廳住房由二子一女均分,可按當時的市價評估后變賣,價款可由三人均分,也可由子女中愿買者出資購買,將賣房款分給不買房的子女。存款可分為三份:一份為7萬元,分給對我本人照顧較多的女兒王云,另兩份各為4萬元,由二子王剛、王良平分。醫學書籍無償捐贈給我所在的學校圖書館。家俱已使用多年、價值不多,也可留給女兒。該遺囑于本人

15、過世后由律師事務所負責監督執行。 立遺囑人王文(簽名并蓋章) 二00二年十月五日附:被繼承人王文,男,72歲,北京市人,漢族,原為醫科大學教授,住本市區小區5號樓808號。繼承人王剛,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現為貿易公司副經理。繼承人王良,男,43歲,北京人,漢族,大學講師。繼承人王云,女,35歲,北京市人,漢族,中學教師。遺囑繼承公證書被繼承人王文,男,72歲,北京市人,漢族,原為醫科大學教授,住本市區小區5號樓808號。繼承人王剛,男,56歲,北京市人,漢族,現為貿易公司副經理。繼承人王良,男,43歲,北京人,漢族,大學講師。繼承人王云,女,35歲,北京市人,漢族,中學教師。公正事項,

16、遺囑繼承權相關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核實,并對被繼承人及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現查明如下事實:被繼承人王文生前立下了下列一份遺囑,遺囑原文如下:王文,男,72歲,北京市人,漢族,現住本市區小區5號樓808號,原為大學離休教師。本人有現在居住的單元樓房一套,共三室一廳,100平米。另有存款15萬元。醫學書籍約兩萬冊。另有部分室內家具及家用電器。本人妻子已去世多年,共有二子一女,也已分居單過。為使自己百年之后,子女間不致為遺產發生爭執,現立下遺囑如次:三室一廳住房由二子一女均分,可按當時的市價評估后變賣,價款可由三人均分,也可由子女中愿買者出資購買,將賣房款分給不買房的子女。存款可分為三份:一份為7萬元

17、,分給對我本人照顧較多的女兒王云,另兩份各為4萬元,由二子王剛、王良平分。醫學書籍無償捐贈給我所在的學校圖書館。家俱已使用多年、價值不多,也可留給女兒。該遺囑于本人過世后由律師事務所負責監督執行。 立遺囑人王文(簽名并蓋章) 二00二年十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公證處 公證員: XXXX年X月XX日2、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一審民事判決書:原告霍國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漢族,下崗職工,住平輿縣化工公司家屬院。 被告馬毛,又名馬晉,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下崗職工,住平輿縣辛店鄉糧管所。 原告霍國生與被告馬毛飲食服務合同就餐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

18、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國生、被告馬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認為,被告馬毛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多次在其經營的飯店就餐,后經結算,被告共欠其就餐費6732元,經其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付,請求被告馬毛償還就餐費6732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被告馬毛認為,欠條是自己所寫,但該欠條是原告威脅其寫的,且其中有一部分不只自己的簽名。 經審理查明,原告霍國生于1996年經營日鑫飯店,同年下半年被告馬毛多次在此飯店就餐,經雙方結算。2002年元月14日,被告馬毛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欠條,今欠霍國生現金陸仟柒佰叁拾貳元整(6732.00)2002元3月底還清,如不還清加罰2

19、000元并起訴,2002年元月14日,馬毛”。后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馬毛于2003年3月24日又給原告出具還款計劃一份,內容為“還款計劃,我在于五、六月份還一部,剩余八月份還完,馬毛,2003年3月24日”。被告辯稱欠條是被威脅所寫,及部分菜單有他人簽名,無提供證據。 法院認為,被告在原告經營的的飯店就餐后,尚有6732元就餐費未付。原告享有追要該款的權利。被告負有還款的義務,有原告出具的被告親筆寫的欠條及還款計劃為證。而被告辯稱是被原告威脅所為,且有一部分不是自己簽名,未提供任何證據,原告又不亦認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請求,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同時對被告的辯稱,因無證據相印

20、證,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毛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霍國生就餐費6732元。 案件受理費279元,其他訴訟費221元,計款500元由被告馬毛承擔。 證據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欠條、還款計劃在卷,相互印證。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民初第號原告霍國生,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漢族,下崗職工,住平輿縣化工公司家屬院。 被告馬毛,又名馬晉,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下崗職工,住平輿縣辛店鄉糧管所。 原告霍國生與被告馬毛飲食服務合同就餐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

21、行了審理。原告霍國生、被告馬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認為,被告馬毛于1996年5月至1997年5月多次在其經營的飯店就餐,后經結算,被告共欠其就餐費6732元,經其多次追要,被告分文未付,請求被告馬毛償還就餐費6732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而被告馬毛認為,欠條是自己所寫,但該欠條是原告威脅其寫的,且其中有一部分不只自己的簽名。 經審理查明,原告霍國生于1996年經營日鑫飯店,同年下半年被告馬毛多次在此飯店就餐,經雙方結算。2002年元月14日,被告馬毛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內容為“欠條,今欠霍國生現金陸仟柒佰叁拾貳元整(6732.00)2002元3月底還清,如不還清加罰2000元并起訴,2002年元月14日,馬毛”。后經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馬毛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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