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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PAGE - 15 - PAGE 14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尚莊煤礦“613”頂板事故調查報告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尚莊煤礦“613”頂板事故調查組2020年6月30日2020年6月13日17時10分,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尚莊煤礦(以下簡稱尚莊煤礦)東采區701(下段)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以下簡稱701回風巷)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0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6月22日,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中監察分局(以下簡稱贛中分局)會同豐城市監察委、應急管理局(煤炭局)、公安局、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

2、調查組,并邀請豐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了調查。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一、事故單位及事故地點概況(一)礦井概況尚莊煤礦位于江西省豐城市尚莊街道境內,礦井1958開工建設,1968年10月建成投產,2017年核定生產能力為36萬噸/年。礦井采用斜井-立井綜合開拓,-650m水平為現生產水平;礦井通風方式為兩翼對角式,主斜井、副斜井、皮

3、帶井進風,西立風井、東立風井回風。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為B4煤層,厚度平均在2.2m,煤層傾角為815, 煤層容易自燃,煤塵具有爆炸性。礦井證照齊全有效。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3600002009111120041234, 有效期至2034年9月26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贛)MK安許證字2018037, 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609816960525535, 營業期限:2009年10月14日至長期;礦長周國慶和分管生產、安全、技術、機電的礦級安全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均在有效期內。6月18日,豐城市應急管理局(煤炭局)依法撤銷尚莊煤礦三級安全生

4、產標準化等級,責令其停產整改。同日,贛中分局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其停止生產。(二)礦井安全管理情況尚莊煤礦為省屬國有煤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為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煤礦按規定建立了安全管理機構,2020年3月30日下發關于礦黨政領導分工的通知(尚煤黨發20208號)對礦井主要管理人員進行了分工,礦級管理人員分別是礦長周國慶、礦總工程師樊玉安、分管生產副礦長黃祖忠、分管安全副礦長鄢玉華、分管機電副礦長陳權、分管掘進副礦長劉本團;礦井設有生產科、通風科、安全科等安全生產相關職能科室,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相應操作規程,建立了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并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生

5、事故的施工單位為開拓六隊,該隊屬于尚莊煤礦外委施工隊伍,隸屬于安徽中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7月26日,該公司與尚莊煤礦簽訂了煤礦井巷開拓、巷修工程施工合同和煤礦井巷開拓、巷修工程施工安全協議,成立了安徽中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莊煤礦工程項目部(開拓六隊),總負責人易禮生,配備有隊長(周新能)1名,副隊長5名,技術員1名。煤礦對開拓六隊實行“五統一”(安全、生產技術、調度、培訓、職工勞動合同)管理,作業地點特種作業人員由礦井統一配備。2020年4月1日尚莊煤礦與安徽中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煤礦井巷施工補充協議,將701回風巷掘進工程委托該公司施工。(三)事故地點基本情況事故地點位于尚莊煤礦

6、井下-650m水平東采區701回風巷迎頭。該工作面直接頂為深灰色薄層狀、具明顯水平層理的碳質細砂巖(3-5m),老頂為深灰色薄層狀細砂巖與粉砂巖互層(6.2-10m),傾角12。-13。;事故地點煤層厚度3.3m,黑色,塊狀為主、粉未狀次之,中間夾有一層0.4-0.8m的夾矸,無斷層、褶曲構造。巷道設計沿頂板掘進,設計長度200m,巷道斷面設計為梯形,上凈寬3600mm、下凈寬4200mm、凈高2600mm。支護形式為錨網梁和錨索聯合支護,臨時支護使用12#礦用槽鋼作為前探梁支護。作業工序為:爆破臨時支護出煤錨桿支護錨索支護出余煤等。該工作面6月9日開始開門進尺,到6月13日中班已進尺10m,

7、永久支護到位。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處置情況2020年6月13日12時左右,開拓六隊值班干部龔新亮主持召開了中班進班會,安排班長宋新平(死者)班6人到701回風巷進行掘進作業,副隊長徐孝峰跟班。14時左右,作業人員陸續到達701回風巷,開始打眼放炮。15時40分放炮,30分鐘后,當班安全員徐義新首先進入迎頭,發現放炮后頂板情況與平時一樣,就離開701回風巷前往東軌道下山維修點檢查安全工作,離開前沒有遇到當班作業人員,也就沒有提醒其使用前探梁臨時支護。隨后班長宋新平帶人進入迎頭,未使用前探梁臨時支護就安排出煤,跟班副隊長徐孝峰也沒有制止宋新平等人的空頂作業違章行為。17時10分,出煤工作結束,宋

8、新平從迎頭最前排錨網處向迎頭拉卷尺測量時,突然垮落一塊長1.3m,寬0.6m,厚度0.3m的頂板巖石及碎渣,將其砸倒并掩埋。事故發生后,跟班副隊長徐孝峰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施救并向開拓六隊值班干部龔新亮報告了事故情況。救援人員用耙子將巖石撬開,把宋新平從里面抬出來,此時宋新平口中流血,頭上有血,沒有意識,隨后救援人員用錨桿和壓風自救袋制作的簡易擔架將其運往地面,20時左右到達地面,隨即由120急救車送往豐城市人民醫院,經醫生診斷為院前死亡。三、事故報告及善后處置情況(一)事故報告情況事故發生后,跟班副隊長徐孝峰立即打電話向開拓六隊值班干部龔新亮匯報,龔新亮隨即打電話向開拓六隊負責人易禮生匯報,

9、易禮生于6月13日18時左右向分管掘進工作的副礦長劉本團報告,劉本團先后向礦長周國慶和礦黨委書記熊輝榮報告。21時左右,易禮生向劉本團報告宋新平已經死亡。劉本團馬上向周國慶報告。6月18日11時50分,煤礦向贛中分局和豐城市應急局(煤炭局)匯報了事故。(二)善后處理情況6月14日,簽訂了賠償協議,善后處理結束。四、事故性質及事故原因(一)事故性質經調查組調查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遲報事故。(二)事故類別頂板事故。(三)直接原因701回風巷迎頭未臨時支護,頂板突然垮冒,將正在迎頭作業的宋新平砸埋致死。(四)間接原因1.違章空頂作業。701回風巷放炮后,未按701回風巷(下段)掘進工作面

10、作業規程規定要求進行敲幫問頂并采取臨時支護,當班作業人員違章空頂作業。2.安全管理不嚴不實。701回風巷自6月9日開門起,未使用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礦、隊兩級管理人員均未制止現場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作業人員對頂板災害防范意識不強,違章空頂作業,且宋新平2019年為絞車工,2020年轉崗為掘進工時,礦井未按要求對其進行轉崗培訓。五、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1.宋新平,男,開拓六隊班長。巷道掘進作業時,未按規定臨時支護、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遇難,建議不予追究。2.徐孝峰,男,開拓六隊副隊長,事故當班跟班干部。現

11、場安全監督管理不力,未制止現場空頂作業的違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3.周新能,男,中共黨員,開拓六隊隊長。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701回風巷頂板安全管理不嚴不細,未制止空頂作業的違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4.易禮生,男,中共黨員,安徽中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尚莊煤礦工程項目部經理。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

12、701回風巷頂板安全管理不嚴不細,未制止空頂作業的違章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5.徐義新,男,安全科安全員。事故當班安全員。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未交待掘進作業時臨時支護等安全技術措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6.劉本團,男,中共黨員,尚莊煤礦掘進副礦長,分管礦井掘進區隊日常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701回風巷不

13、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職工違章作業監督檢查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撤職政務處分。7.鄢玉華,男,中共黨員,尚莊煤礦安全副礦長,分管礦井安全管理、安全監察、安全培訓等工作。督促落實礦井安全生產制度不到位,對701回風巷不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職工違章作業監督查處不力,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記過政務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

14、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兩項合并,建議給予記過政務處分,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8.熊輝榮,男,中共黨員,尚莊煤礦黨委書記,主持礦井黨委全面工作,分管安全思想教育和宣傳等工作。組織礦井職工開展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對礦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夠,未督促礦長及時報告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江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兩項合

15、并,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9.周國慶,男,中共黨員,尚莊煤礦礦長,主持礦井行政全面工作,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督促落實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建議給予撤職政務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建議給予罰款23146元(處上一年度年收入77153元的30%罰款)的行政處罰;對事故遲報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建議給予罰款46292元(處上一年

16、度年收入77153元的60%罰款)的行政處罰。三項合并,建議給予撤職政務處分,并處罰款69438元的行政處罰。(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尚莊煤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嚴不實,導致發生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給予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后,遲報事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兩項合并,建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九、防范措施1.煤礦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

17、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堅持安全發展理念,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2.要切實加強安全管理。狠抓制度落實,狠抓現場管理,狠反“三違”,杜絕“五假五超三瞞三不”違法違規行為,做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礦井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生。3.要堅持依法辦礦。要樹立法治意識,嚴格依法管礦、依法治安,依法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杜絕隱瞞不報、謊報、遲報事故現象。4.要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豐礦分公司、尚莊煤礦要認真吸取“613”和以往事故教訓,結合當前“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開展經常性地安全警示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增強職工按章操作的自覺性,杜絕“三違”行為。5.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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