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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平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6次會議、202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 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平安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平安,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假設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峻食源性疾病”:(一)含有嚴峻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 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

2、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我國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養分成分嚴峻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五)其他足以造成嚴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峻食源性疾病的情形。其次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 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峻危害”:(一)造成輕傷以上損害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峻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嚴峻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峻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峻危害的情形。第三

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 條規定的“其他嚴峻情節”:(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 售持續時間較長的;(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平安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懲 罰或者刑事懲罰的;(五)其他情節嚴峻的情形。第四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 條規定的“后果特殊嚴峻”:(-)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二)

4、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峻功能障礙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嚴峻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峻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殊嚴峻的后果。第五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釋其次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 四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峻危害”。第六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其 他嚴峻情節”:(一)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二)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較大或者生產、銷售持續時 間較長的;

5、(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于嬰幼兒食品的;(四)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一年內曾因危害食品平安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懲 罰或者刑事懲罰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強或者含量高的;(六)其他情節嚴峻的情形。第七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 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嚴峻情節”。第八條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平安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 添加劑,足以造成嚴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峻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 銷

6、售不符合平安標準的食品罪定罪懲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平安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 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峻食源性疾病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 懲罰。第九條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懲罰。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定罪懲罰。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我國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適

7、用第一款的規定定罪懲 罰。第十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 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施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 劣產品罪定罪懲罰。第十一條以供應應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我國規定,生產、銷售我國禁止用于食品生產、 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峻的,依照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懲罰。違反我國規定,生產、銷售我國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 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懲罰。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

8、售偽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懲罰較重的規定定罪懲罰。第十二條違反我國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峻的,依 照刑法其次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懲罰。實施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平安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其他犯罪的,依照懲罰較重的規定定罪懲罰。第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 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平安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懲罰。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懲罰較重的規定定罪懲罰。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無證

9、據證明足以造成嚴峻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峻食源 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平安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 照該其他犯罪定罪懲罰。第十四條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平安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平安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一)供應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二)供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三)供應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四)供應廣告等宣揚的。第十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我國規定,采用

10、廣告對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虛 假宣揚,情節嚴峻的,依照刑法其次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懲罰。第十六條負有食品平安監督管理職責的我國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 食品平安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峻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 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懲罰較重的規定 定罪懲罰。負有食品平安監督管理職責的我國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 但構成前款規定的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懲罰。負有食品平安監督管理職責的我國機關工作人員與他人共謀,采用其職務行為

11、關心他人實施危害食 品平安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瀆職犯罪和危害食品平安犯罪共犯的,依照懲罰較重的規定定罪懲罰。第十七條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平安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應依法判處 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第十八條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懲 罰。依據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對于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 是應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第十九條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懲罰。其次十條以下物質應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 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三)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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