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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第1頁,共111頁。內容提要一、法律基礎知識二、安全生產法三、相關法律四、相關條例及規定第2頁,共111頁。法律基礎知識第一篇第3頁,共111頁。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意義、安全生產執法的基本原則;了解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和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范疇。第4頁,共111頁。主要內容1.法律概念2.法的運行3.國內安全生產立法體系4.國外安全生產立法概況第5頁,共111頁。社會作用包括維護統治階級、執行公共事務1.1 法的作用1.2 法的效力廣義上泛指法的約束力和法的強制性。狹義上指法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和對什么人適用,包括法的時間效力、法的空間效力和法

2、對人的效力。1. 法律概念規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評價作用、預測作用、 教育作用、強制作用第6頁,共111頁。1.3 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種類法律責任的概念:指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種類:下面以引起責任的行為性質為標準,對法律責任所作的劃分: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 違憲責任1.4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概念: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的種類: 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違憲制裁第7頁,共111頁。2. 法的運行2.1 立法的定義廣義上:泛指一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

3、活動。狹義上:僅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即國家的最高權利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修改和廢止憲法和法律的活動。2.2 我國立法體制我國的立法體制是一元性的立法體制,全國只有一個立法體系;同時又是多層次的。第8頁,共111頁。2.3 執法的基本原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合法、公正、公開原則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聯合執法的原則依據事實、尊重科學原則 2.4 司法和執法的區別 司法: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2.5 當代中國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第9頁,共11

4、1頁。2.6 守法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守法:就是符合法律規定、與法律規范的要求一致的的行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手其意志支配的,符合法律規 范或法律原則要求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活動。法律權利:是通過國家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可以自主決定作出某種行為的許可保證手段。法律義務:是通過國家法律規定,對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它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表現為要求人們不得作出一定的行為。第10頁,共111頁。2.7 違法的含義、種類與構成要素違法:是指人們違反法律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主觀上有過錯的活動。違法的種類:刑事違法行為、民

5、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違憲行為。違法的構成要素: 必須是侵犯了法律所保護的權益的行為 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必須是行為人出于故意或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實施的行為。 必須是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第11頁,共111頁。2.8 法律監督的含義 法律監督是指由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2.9 法律監督的實質和構成 法律監督的主體、法律監督的客體、法律監督的內容、法律監督的權利、法律監督的程序。2.10 國家法律監督體系 國家監督包括 國家權利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 社會監督包括

6、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2.11 社會法律監督體系 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第12頁,共111頁。3.國內安全生產立法體系3.1 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 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推動經濟建設 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化管理 提高生產力 保持社會穩定3.2 我國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憲法; 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 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 有關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 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 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規章; 有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13頁,共111頁。4.國外安全

7、生產立法概況4.1 美國安全生產立法程序及主要的安全生產法律 事故的調查是立法的重要依據; 總統通過國情咨文等方式,提出立法建議;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方案總統簽署意見,立法生效。 1966年聯邦金屬礦山和非金屬礦山安全法 1969年聯邦煤礦安全衛生法 1970年美國職業安全健康法4.2 英國安全生產的主要法律 1961年的工廠法 包括14 部分 英國1974、1975年勞動安全衛生法 第14頁,共111頁。安全生產法第二篇第15頁,共111頁。第16頁,共111頁。第17頁,共111頁。第18頁,共111頁。第19頁,共111頁。1.總則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3.工會的權利、從業人員的權

8、利和義務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5.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6.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7.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8.法律責任 主要內容第20頁,共111頁。*安全生產法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立法背景: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立法工作。 主要是要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安全生產工作如何法律化、制度化的問題。立法必要性:四個方面依法加強監督管理,是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需要。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制定安全生產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第21頁,共111頁。*安全生產法地位和基本制度 安全

9、生產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它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武器。確立了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第22頁,共111頁。*安全生產法重大意義安全生產法對于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強化安全生產

10、監督管理,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有利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第23頁,共111頁。1.總則1.1 安全生產法的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 1.2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1.3 管理方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

11、針 1.4 制定保障安全生產的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主體第24頁,共111頁。2.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16-43條) 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投入 對從業人員實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能力要求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 生產經營單位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第

12、25頁,共111頁。3.工會的權利、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工會的權利: (第52條)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44-51條)4.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4.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1983年 國家監察 企業管理 群眾監督的三結合 1993年 企業負責 行業管理 國家監察 群眾監督 1998年 政府統一領導 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 社會監督支持4.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權、義務 4.3監察部門的職權 4.4舉報制度 第26頁,共111頁。5.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結合第6章法律責任和302令) 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安全生產責任主體:6.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第68-76條) 應

13、急救援體系、應急救援組織建立的主體:第68、69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在救援時的職責:第70、71、72條 事故調查的依據和要求:第73、74、75條7.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中介機構應具備的資質條件: 中介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依據:第27頁,共111頁。8.法律責任(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2)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3)中介機構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責任(5)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條件及違法責任(6)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7)

14、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8)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律責任(9)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決定與執行第28頁,共111頁。相關法律第三篇第29頁,共111頁。第30頁,共111頁。第31頁,共111頁。第32頁,共111頁。第33頁,共111頁。1.職業病防治法2.勞動法3.行政處罰法4.刑法 5.礦山安全法6.消防法7.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內容第34頁,共111頁。1.職業病防治法1.1 立法依據: 第1條1.2 職業病范圍:第2條1.3 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 第4、5、6條1.4 職業病前期預防: 第二章 第13-18條1.5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章 第19-38條1.6 職業病診

15、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第四章 第39-54條1.7 監督檢查: 第55-61條1.8 法律責任: 第62-76條第35頁,共111頁。2. 勞動法(節選)2.1 實施勞動法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36頁,共111頁。2.2 勞動安全衛生具體規定勞動法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五十二條 用人

16、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健康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第37頁,共111頁。2.3 監督檢查 勞動法第十一章 第85-88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17、、及其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責任; 各級工會的權利; 組織和個人的檢舉權和控告權。第38頁,共111頁。3.行政處罰法3.1 立法依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3.2 行政處罰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3.3 行政處罰的種類(第8條)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39頁,共111頁。3.4

18、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第 15-19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第40頁,共111頁。3.5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20-29條)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第41頁,共111頁。 3.6

19、 行政處罰的程序 第一節 簡易程序(第33-35條) 第二節 一般程序 (第36-41條) 第三節 聽證程序(第42-43條)第42頁,共111頁。 3.7 行政處罰的執行(第44-54條)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43頁,共111頁。3.8 法律責任(第55-62條)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沒有法

20、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第44頁,共111頁。4.刑法 (節選) 工作人員因違反規定而造成安全事故應負的刑事責任: 第134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有關單位因違反規定而造成安全事故應負的刑事責任: 第135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而造成嚴重 后果應付的刑事責任: 第397條 瀆職罪第45頁,共111頁。5.礦山安全法5.1 實施礦山安全法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2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礦山企業必須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第46頁,共111頁。5.2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7-12條) 第七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八條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礦山安全規程

22、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第47頁,共111頁。5.3 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第13-19條) 第十三條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五條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七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

23、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第48頁,共111頁。 第十八條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在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第49頁,共111頁。5.4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20-32條) 第二十條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

24、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二十一條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第50頁,共111頁。5.5 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第33-35條)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

25、收;(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拖專項費用的情況;(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51頁,共111頁。5.6 礦山事故處理 (第36-39條) 第三十六條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礦山企業負責調查和處理。 發生重大礦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礦山企業

26、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九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第52頁,共111頁。5.7 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40-48條)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

27、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第53頁,共111頁。6 消防法6.1 消防法目的、適用范圍及相關要求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

28、展相適應。 消防工作貫徹的方針原則 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54頁,共111頁。6.2 火災預防 (第8-25條)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第55頁,共111頁。6.3 消防組織 (第26-31條)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組織建設的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第56頁,

29、共111頁。6.4 滅火救援(第32-39條) 第三十二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消防隊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第57頁,共111頁。6.5 法律責任 第40-53條 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了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企業,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

30、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違反本法的規定,在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中規定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七條和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要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還規定了發生火災,相關人員不履行義務或者故意破壞或偽造現場,要負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針對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所應負的法律責任第58頁,共111頁。7.1 總則目的: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

31、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適用范圍: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各級政府和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應負的職責7.道路交通安全法(節選)第59頁,共111頁。7.2 道路通行規定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818條)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1924條)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第25 34條)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5 41條)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第42 56條)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57 60條) 第

32、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61 66條)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67 69條) 第60頁,共111頁。7.3 交通事故處理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70 77條)7.4 法律責任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87 118條)第61頁,共111頁。相關條例及規定第四篇第62頁,共111頁。第63頁,共111頁。第64頁,共111頁。第65頁,共111頁。主要內容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煤礦安全監察條例5.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6.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66頁,共111頁。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33、管理條例1.1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1.2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第67頁,共111頁。1.3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二章 第6-11條)1.4 勘察和設計及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責任(第三章 第12-19條 )1.5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四章 第20-38條)1.6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容(第五章 第39-46條 )1.7 生產安全事

34、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第六章 第47-52條)1.8 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應負的法律責任(第七章 第53-68條)第68頁,共111頁。2.1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條例。2.2 種類 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軍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和爆破劑; (2)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3)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單,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 2.中

35、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理第69頁,共111頁。2.3 爆破器材的生產 (第8-12條)爆破器材工廠的條件改建、擴建生產爆破器材的工廠的要求 生產爆破器材工廠的廠房建筑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 3.4 爆破器材的銷售和購買 (第18-21條) 爆破器材應由物資主管部門按計劃調撥分配和組織供應 經銷爆破器材的規定 縣級以下廠礦企業和農村基層生產單位以及科研、文藝、醫療等單位需用爆破器材時,應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購買證,憑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 第70頁,共111頁。2.5 爆破器材的運輸和使用 (第22-33條)運輸或進出口需辦理爆炸物品運輸

36、證,方準運輸。 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嚴格遵守六項規定。申請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使用爆破器材,必須建立嚴格的領取、清退制度。2.6 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生產的限制 (第34-39條) 2.7 法律責任 (第 40-42條)第71頁,共111頁。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總則 目的: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種類: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

37、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第72頁,共111頁。3.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

38、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第73頁,共111頁。3.3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74頁,共111頁。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

39、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3.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第75頁,共111頁。3.5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和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五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

40、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第76頁,共111頁。3.6 法律責任 第55-70條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應負的法律責任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的生產和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第77頁,共111頁。4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4.1制定本條例的目的 制定本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4.2國家對煤礦實行安全監察制度 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制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

41、人的非法干涉。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并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阻撓。4.3煤礦職工的舉報權 煤礦職工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第78頁,共111頁。4.4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在大中型礦區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4.5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主要內容4.6 罰則第79頁,共111頁。5.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5.1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

42、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5.2 特大安全事故的類別(一)特大火災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第80頁,共111頁。5.3 地方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職責(第4-14條)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81頁,共111頁。5.4 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有關方面應采取的措施 (第15-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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