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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制度管理信息表制度基本信息項制度名稱深圳發展銀行汽車貨押業務操作規程(1.0版,2009年)條線信貸現行版本1.0 版,2009 年現行版本印發日 期2009年8月5日上次版本/上次版本發文號/上次印發日期/發文部門總行信貸管理部擬稿人張應樂密級普通件簽發人李文活首席信貸執行官本次版本有效截 止日期2012年8月5日修訂信息(對制度進行修訂時填寫)內容上已被完全 涵蓋的原制度制度名稱制度文號1、關于加強汽車貨押業務管理的通知深發貿融20050 號深圳發展銀行汽車貨押業務操作規程(1.0 版,2009 年)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汽車貨押業務的操作,防范授信風險,促進業務發展,根 據深圳發展

2、銀行貿易融資業務授信管理辦法、深圳發展銀行貨押業務操作規程 等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汽車貨押業務是指汽車經銷商以我行認可的乘用車及其合格證(進口汽車相應證件為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以下統稱合格證) 交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監管方監管,同時將相應的汽車作為抵 /質押擔保物的授信業 務。汽車貨押業務中,在辦妥車輛抵/質押手續并實施監管基礎上,同時對相應車輛 的合格證實施監管。第三條汽車貨押業務可分為現貨抵/質押授信業務和未來貨權抵/質押授信業 務兩種操作模式。未來貨權抵/質押授信業務包括先票/款后貨、未來貨權抵/質押開證 等授信業務。第二章 授信準入第四條 汽車經銷商作為

3、授信申請人,除滿足貿易融資業務授信基本要求以外, 還應具備:(一)經營汽車銷售半年以上,擁有自己的固定銷售展場,管理層人員須具備 從事汽車銷售行業3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二)財務狀況良好,納稅狀況正常,實際控制人或股東具有良好的信譽,企 業無不良信用記錄和其他債權債務糾紛。(三)為某種知名汽車品牌的地區代理商或經銷商,與上游供貨商具有穩固的 供銷關系。(四)銷售的車型在當地市場上占有一定的份額,銷量穩定,并在其代理區域內擁有一定的知名度。第五條 用于抵/質押的車輛應同時滿足:(一)車型為國內主流生產廠商生產的主流、暢銷車型(含主流廠家旗下并入 主流車型共網銷售的其他系列車型)或國際著名品牌的進口

4、汽車。(二)必須是未上牌且具備合格證的新車。(三)在總行押品目錄范圍之內,國產汽車出廠期不超過9個月,進口汽車為進口報關后不超過12個月。(四)汽車經銷商對已提供或未來確定時期內將提供的抵 /質押車輛擁有完整、 合法、有效的所有權,不存在產權及其他法律糾紛,未設定其他抵 /質押權。第三章授信調查、審查和審批第六條 授信調查汽車貨押業務的授信調查除按一般授信業務的要求進行外,還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并在報告中進行清晰、明確的闡述:(一)經銷商近2年汽車銷售情況記錄(數量、價格)、銷售半徑,銷售車型是 否適銷對路、是否有庫存積壓情況,汽車保有量、維修量和維修銷售收入。(二)經銷商經營展廳情況,包括目

5、前的經營網點、4S店的投資情況、土地性質、租賃期限及租金等。(三)上游汽車廠商對經銷商的年度考核情況及對該經銷商核定的年度銷售量變化情況,以及經銷商在廠家經銷網絡中所處資質等級。(四)上游汽車廠商(含進口代理商)的市場地位、品牌、資信情況、經營情 況和支付能力(五)抵/質押車輛的技術特性、所處生命周期和目標市場定位。(六)監管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資信記錄和管理能力。(七)初步設計授信操作、風險管理流程,設計風險監控緊急預案。 第七條授信審查授信審查除按授信審查的一般要求內容進行外,還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分析經銷商用于正常銷售與經營的資金量,分析授信資金用途及還款來 源的合理性與匹配性

6、。(二)經銷商近2年汽車銷售的經營、管理情況,展銷場地、市場前景等情況。(三)汽車廠商或進口代理商的經營狀況、資信狀況、管理狀況和市場發展前 景分析。(四)分析車輛的區域市場容量、價格波動因素、行業盈利前景,區域主要競 爭對手、相互間的競爭優劣勢。(五)審查監管方的監管能力和經驗。(六)審查授信操作、風險監管流程和風險監控緊急預案。第八條授信審批授信審批時,授信終審意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明確發貨期限、發貨責任及履行 完畢的條件、未足額發貨的退款期限、保險條款、跌價補償條款以及授信逾期時車 輛調劑銷售或回購責任及其期限。第四章車輛及合格證監管第九條車輛交接及三方協議的簽署一、現貨抵/質押業務,借款

7、企業應在授信業務出賬前將抵/質押的汽車存入監管倉庫并與分行貨押中心、監管方辦理監管交接手續,交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車輛實物、合格證和車鑰匙。、未來貨權抵/質押業務(一)授信業務出賬前,我行與經銷商簽妥有關授信合同文本,與經銷商、廠 商或進口代理商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并在協議中根據實際情況明確發貨及發貨期 限、發貨責任截至的條件、票據傳遞和交接、到貨驗收、差額退款及退款期限、車 輛調劑銷售或回購責任及其期限等三方約定的責任。(二)發車通知及發車確認。我行接受以下發車通知及確認方式:1廠商辦理發車的同時,應及時向我行發出發車通知。分行應與廠商約定發車 時間及廠商向我行發送發車通知的時間要求。2、廠商向

8、我行開放信息端口,我行登錄廠商系統查詢發車信息。廠商應確保系 統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并在合作協議中約定廠商對發車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 負責。3、我行根據實際接收車輛編制發車明細表交廠商確認, 并應明確確認時間要求。(三)車輛到貨時,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監管方與經銷商共同接車驗證,車輛 和合格證不得直接交予經銷商。若經銷商申請全部提貨,則需交存足額保證金或提 前清償授信。若轉現貨抵/質押,應落實辦好車輛實物、合格證和車鑰匙的交接手續 和抵/質押手續。(四)對信用證項下未來貨權轉現貨模式的汽車貨押業務,分行應明確業務流程,落實專人跟進報關報檢手續進程,確保報關報檢手續完畢后,車輛及時運至我 行指定

9、倉庫,合格證手續及時交接。如接車后超過10天仍未能取得合格證手續,分行需啟動預警程序,確保合格證于報關手續辦理完畢后即時移交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監管方。(五)擔保提貨模式按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合格證監管要求合格證原件、鑰匙作為隨車重要證、物,其監管模式和管理要求如下:一、監管模式(一)分行貨押中心保管分行貨押中心在建立進出庫臺賬管理基礎上對合格證原件、車鑰匙進行統一的管理,并由分行指定的專業部門保管。(二)支行保管為了提高借款企業打款贖貨的時效性,在滿足以下條件并經分行信貸執行官批準的,可授權支行(含營業部)進行合格證、鑰匙的監管:1支行會計部門具備合格證保管條件并驗收合格的。2、支行配備了信貸

10、綜合人員,建立了動態監管臺賬;對監管的合格證和抵/質押 車輛,能按要求逐周匯總上報分行貨押中心。3、分行貨押中心在建立合格證出入庫管理臺賬的基礎上,定期進行核查(至少每季一次),確保賬實相符。4、分行已制定合理、風險可控的合格證出入庫操作管理制度。(三)委托監管方保管分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委托A類監管方保管合格證和車鑰匙,委托監管方保管模式下,分行應要求監管方以賣方發貨及接車情況為核對依據,收齊合格證和鑰匙, 并設立專人專袋專柜,嚴格按重要憑證物品進行保管,并與分行貨押中心辦理具體 的交接手續。未經分行貨押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放行合格證和鑰匙。二、管理要求(一)合格證交接未來貨權抵/質押業務中,分行

11、應提前與廠商約定合格證交接方式,可隨車發送 或郵遞,但需確保將合格證直接交予我行或我行授權的監管方。(二)車鑰匙管理汽車鑰匙可由經銷商保留一把,其余車鑰匙與汽車合格證一起保管。第十一條二級展場的監管要求一、二級展場條件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且經分行信貸執行官審批同意后,優質經銷商可按汽車銷 售模式變化和實際業務需要,適當在其主要經營場地外的的經銷商所在省轄其他4S店或展場(統稱二級展場)存放部分抵/質押車輛用于銷售:(一)抵/質押車輛的合格證、副鑰匙由分行或指定駐店監管方統一控制和保管。(二)該類二級展場必須在抵/質押合同和監管協議中進行明確的約定,保險手續齊全。未在抵/質押合同和監管協議中約定或

12、未投保的二級展場不得存放抵/質押車輛。(三)該類二級展場必須是經銷商自有或帶有長期租約的整塊單獨場地,監管 方能進行獨立監管。(四)監管方應提交二級展場監管方案并報經分行審批同意,該監管方案應作 為動產監管協議不可分割附件以明確監管方責任并規范操作。必要時,分行可 就二級展場管理與經銷商、監管方簽定補充協議。(五)該二級展場應經上游廠家確認同意存放抵 /質押車輛。(六)對于存放于二級展場的車輛,監管人員應在控制車輛合格證、副鑰匙的基礎上實施重點監管,每周至少一次現場盤點和核查,確保證、物一致。二、存放比例要求:(一)滿足上述條件的,經銷商存放于二級展場的所有監管車輛不得超過敞口 余額對應最低貨

13、值(含在途車輛)的 10%,且二級展場與一級店應位于同一市轄行 政區域范圍內,超出該最低貨值的車輛不受前述監管比例限制。(二)進一步滿足以下條件的,經銷商存放于二級展場的所有監管車輛可超過 敞口余額對應最低貨值(含在途車輛)的 10%,但最高不得突破30%,且二級展場 可擴大至一級店所在省轄區域范圍內,超出該最低貨值的車輛不受前述監管比例限 制:1、僅限于A類監管方監管的 總對總”供應鏈金融業務。2監管方案應能確保1名監管員在一級店駐點監管,另有專職監管員或監管方 片區經理負責二級展場現場巡查(采用監管方片區經理巡查方式的應要求監管方提 交片區巡查報告),巡查頻率不低于每周一次。在確保巡查質量

14、的基礎上,同一監管 員(或片區經理)可同時巡查多家經銷商二級展場。3、存放二級展場車輛應辦妥抵押登記。第十二條 汽車貨押業務的巡、核庫按深圳發展銀行貨押業務操作規程的巡、核庫規定辦理。在汽車貨押總對總業務模式(指上游廠商與總行簽訂總對總合 作協議,分行經總行審批可辦理該廠商全國范圍經銷商業務)項下,A類監管方(含自有庫監管和輸出監管)的巡庫頻率不低于每四月一次。第十三條 在汽車貨押總對總業務模式項下,如核心廠商對下屬經銷商管控能 力較強,書面要求經銷商不得在他行辦理抵押方式的汽車貨押業務,該總對總業務 模式項下的貨押業務可采用質押方式操作。第十四條 未來貨權抵/質押業務授信到期后若經銷商無力還

15、款,按以下方式之 一處理:(一)回購方式:廠商或進口供貨商在收到我行回購付款通知書后在約定時間內將該批車輛贖回,將贖買資金直接付給我行(二)調劑銷售方式:廠商或進口供貨商在收到我行調劑銷售通知書后在 約定時間內對借款企業庫存車輛進行調劑銷售,并將調劑銷售款直接付給我行用于 償還授信。調劑銷售方式操作時,原則要求我行在收到調劑款后,方可釋放車輛、合格證 以及鑰匙給予被調劑方或廠家。如因變現實際操作需要,廠家要求釋放車輛,應辦 妥以下手續:1與廠家簽妥被調劑車輛移交簽收單;2、 我行仍保留合格證以及車副鑰匙(廠家承諾承擔賠償責任除外);3、調劑銷售期屆滿未成功,則將車輛移交回我行。(三)分行自行積極組織車輛變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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