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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十章 國際貿易爭議的預防與處理第一節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檢驗第二節 索賠第三節 不可抗力第四節 國際貿易仲裁合同內容(條款)商品品名商品品質商品數量商品包裝商品價格貨物運輸運輸保險貨款結算爭議解決爭議解決第一節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檢驗 一、商品檢驗的重要性商品檢驗在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凡未經檢驗的進口商品,不準銷售、使用凡未經檢驗合格的出口商品,不準出口公約規定:“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商品檢驗及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對于促進商品買賣業務的順利進行,是不可缺少的。二、檢驗時間與地點1.在出口國

2、工廠檢驗2.離岸品質、離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W)3.到岸品質、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W)4.出口國裝運港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復驗。這種 檢驗辦法對買賣雙方都有好處,且比較公平合理,因而在國際貿易中應用很廣泛。三、檢驗機構1. 官方機構。由國家設立的檢驗機構。2. 非官方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公會、協會等開設的檢驗機構,如公證人、公證行。3. 生產制造廠商。4. 用貨單位或買方四、檢驗證書(Inspection Certificate)商檢機構對進出口商品檢驗后出具的證明文件常見的檢驗證書有:1.品質檢驗證書 2.重量檢驗書 3.數量檢驗證書 4

3、. 獸醫檢驗證書 5. 衛生檢驗證書 6.消毒檢驗證書 7. 產地檢驗證書 8. 價值檢驗證書檢驗證書的作用1.作為證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重(數)量、包裝以及衛生條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據2.作為買方對品質、重(數)量、包裝等條件提出異議、拒收貨物、要求理賠、解決爭議的憑證3.作為賣方銀行付貨款的一種單據4.作為通關驗放的有效證件第二節 索賠一、爭議與索(理)賠的含義爭議(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認為對方未能全部或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引起的糾紛索賠(Claim),是指遭受損害的一方在爭議發生后,向違約方提出賠償的要求,在法律上是指主張權利理賠,是指違約方對受害方所提賠償要

4、求的受理與處理索賠與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賠,在違約方是理賠從行為看交易中雙方引起爭議的原因賣方違約不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或不交貨,或所交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等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貨運單據種類不齊,份數不足等買方違約在按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的條件下,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不按合同規定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在FOB條件下,不按合同規定如期派船接貨等買賣雙方均負有違約責任如合同條款規定不明確,致使雙方理解或解釋不統一,造成一方違約,引起糾紛從違約性質看爭議產生的原因一是當事人一方的故意行為導致違約而引起爭議二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疏忽、過失或業務生疏導致違約

5、而引起爭議對合同義務的重視不足,往往也是導致違約、發生糾紛的原因之一 二、合同中的索賠條款進出口合同中的索賠條款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異議和索賠條款;另一個則是罰金(Penalty)。在一般的商品買賣合同中,多數只訂異議和索賠條款,只有在買賣大宗商品和機構設備一類商品的合同中,除訂明異議與索賠條款外,再另訂罰金條款。(一)異議與索賠條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異議與索賠條款的內容,除規定一方如違反合同,另一方有權索賠外,還包括索賠的依據、索賠期限、賠償損失的辦法和賠付金額等項 1. 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必須具備的證據和出證機構。索賠依據包括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6、兩個方面。前者是指貿易合同和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后者則指違約的事實真相及其書面證明,以證實違約的真實性。 2. 索賠期限:這是索賠方向違約方提賠的有效時限,逾期提賠,違約方可不予受理。因此,關于索賠期限的規定必須根據不同種類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對于有質量保證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加訂保證期。保證期可規定為1年或1年以上。 (二)罰金條款(Penalty) 罰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而向對方支付約定金額的罰金。罰金實質上就是違約金。 罰金條款一般適用于賣方延期交貨,或者買方延遲開立信用證和延期接運貨物等情況。罰金數額由交易雙方商定,并規定最高限額。罰金的多少,以違約時間的長短而定。按一般慣

7、例,罰金數額以不超過貨物總金額的5%為宜。賣方支付罰金后,并不能解除其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關于罰金起算日期的計算方法,應在合同中訂明。計算罰金起算日期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以約定的交貨期或開證期終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種是規定優惠期,即在約定的有關期限終止后再寬限一段時期,在此優惠期內仍可免于罰款,待優惠期屆滿后再起算罰金。 (三)定金罰則 定金與預付款不同,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額,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它是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存在的;預付款是合同當事人預先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價款,即對合同義務的預先履行,其本身就是預付的價款或價款的一部分,而不是對合同履行的

8、擔保。 在買賣合同中,無論哪一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定金數額相等的損失。也就是說,如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則為另一方所有;如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定金外,還需付給對方同數額的款額。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種種原因,違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促使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覺地履行合同義務,以提高履約率,采取定金制度是行之有效的舉措。 為了貫徹“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5條對定金的有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

9、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實踐表明,此項規定,對提高履約率、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貿易糾紛和解決爭議都有重要的意義。 第三節 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含義人力不可抗力,它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一項法律原則。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則的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中有“情勢變遷”或“契約失效”原則的規定。 二、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

10、抗力的事故范圍較廣,通常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火災、冰災、暴風雨、大雪、地震等; 另一種是由于“社會力量”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買賣雙方通常主要是賣方都可以援引它來解釋自身所承擔的合同義務,這種援引在多數情況下是擴大不可抗力的范圍,以減少自己的合同責任。有的賣方除把各種自然災害列入外,還把生產制作過程中的意外事故、戰爭預兆、罷工、怠工、貨物集運中的事故、原材料匱乏、能源危機、原配件供應不及時等生產過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陸運機構的怠慢、未按以預定日期出航等等,統統歸入不可抗力的范圍。因此,在交易中應認真分析。 三、

11、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什么情況下延期履行合同,要看所發生的事故的原因、性質、規模及對履行合同所產生的影響程度而定,并明確地規定在合同中。 四、不可抗力發生后通知對方的方式和證明 按照國際慣例,當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影響合同履行時,當事人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亦應于接到通知后及時答復,如有異議也應及時提出。盡管如此,買賣雙方為明確責任起見,一般在不可抗力條款中還規定一方發生事故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此外,當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責時,都必須向對方提交一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據。在國外,一般

12、由當地的商會或合法的公證機構出具。在我國,是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設在口岸的貿促分會出具。 五、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處理事故應注意的事項 1. 發生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應按約定期限和方式及時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及時答復。 2. 雙方當事人都要認真分析事故的性質,看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圍。 3. 發生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應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以作為發生事故的證據。 4. 雙方當事人應就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約定的處理原則和辦法進行協商處理。處理時,應弄清情況,體現實事求是的精神。 第四節 國際貿易仲裁一、解決爭議的方式 (一)協商(Consultation, Negotiation),它是指

13、在發生爭議后,由當事人雙方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 (二)調解(Conciliation),是指發生爭議后,雙方協商不成,則可邀請第三者居間調停。 (三)訴訟(Litigation)即打官司,是指由司法部門按法律程序來解決雙方的貿易爭端。這通常是通過協商或調解難以達成協議,以致訴諸法律。 (四)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按照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簽訂的協議,自愿把它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二、仲裁的特點及與訴訟的區別 仲裁方式既不同于協商和調解,又不同于訴訟。因為協商和調解強調自愿性,雙方都同意才能進行。而訴訟不存在自愿問題,訴訟的提起可以單方面進行,審理

14、后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性。 仲裁方式即有自愿性的一面,又有強制性的一面。自愿性主要體現在仲裁的提起,要有雙方達成的協議;強制性則表現在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仲裁比訴訟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因為仲裁員不是由國家任命而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的。而且仲裁員一般都是貿易界的知名人士或有關方面的專家,比較熟悉國際貿易業務,處理問題一般比法院迅速及時,費用也比較低。三、仲裁協議的形式和作用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之上將爭議交付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書面文件,是申請仲裁的必備材料。(一)仲裁協議的兩種形式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

15、解決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都已含在合同內,作為合同的一項條款,即我們所說的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由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經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這種協議 稱為提交仲裁的協議(Submission) 兩種協議的形式不同,其法律作用與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協議的作用1.約束雙方只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2.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3.使仲裁機構和仲裁員取得對有關爭議案的管轄權 仲裁協議的以上三方面作用是互相聯系的,其中,排除法院對有關爭議案的管轄權是很關鍵的,就是說,只要雙方訂立了仲裁條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就不能把有關爭議案件提交

16、法院審理,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協議,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可根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訴訟程序,把有關爭議案發還仲裁庭審理。 因此,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果愿意把日后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而不愿訴諸法律程序,就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以免一旦發生爭議,雙方因不能達成提交仲裁的協議而不得不訴諸法律。我國對外貿易實踐也說明,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比不規定要好。 四、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 (一)仲裁地點 1. 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2. 有時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3. 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 (二)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有兩種可供選擇:一種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規定一個常設的仲裁機構;另一種是由雙方

17、當事人指定仲裁員所組成的臨時仲裁機構,當爭議案處理完畢后,它將自動解散。目前我國有常設的仲裁機構,它是設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分別設在深圳和上海的分會。世界許多國家也都常設的國際貿易仲裁機構。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規定進行仲裁的手續、步驟和做法,各國仲裁機構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規則,如我國現行的仲裁程序規則是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四)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終局性的,能否向法律起訴要求變更裁決。根據中國仲裁規則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如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則勝訴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五)仲裁費用的負擔。一般規定由敗訴方承擔。 五、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一方當事人在國外,涉及到一個國家的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要由另一個國家的當事人去執行的問題。為了解決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問題上的困難,國際上訂立了多邊國際公約,1958年6月10日聯合國在紐約簽訂了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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