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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章 保險合同目的和要求 了解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以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等。重點和難點保險合同的主要特征,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及形式。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第六節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實例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湖南某私營企業主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投保時,該企業主要是生產電子元器件。保險合同生效三個月后,該企業轉而生產煙花禮炮。后來廠區電線遇雷擊引發火災,財產受損,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人因其未及時告知生產轉向的具體情況,部分標的的變更未在保險合同中體現,保險人無
2、法履行賠償義務。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一、保險合同:又稱為保險契約,保險關系雙方之間訂立的一種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的協議。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它的特殊性質:1、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性合同 單務合同是只對當事人一方發生權利. 雙務合同則是當事人雙方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一方的權利即為另一方的義務的合同。對另一方只發生義務的合同。例如,贈與合同。2、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性合同(機會性特點) 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事件。保險合同的射幸性特點
3、來源于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是就各個保險合同而言的。3、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性合同 針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保險人對投保人所承擔的義務僅限于部分損失的賠償,賠償不能高于損失的數額.(避免被保險人故意犯罪)4、保險合同是一種條件性合同 只有在合同所規定的條件得到滿足的情況 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義務,反之則不履行.(例時間的規定)5、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決定,一般沒有商議變更的余地。即使有必要修改或變更的,通常也只能夠采用附加條款或附屬保單。但不是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是標準合同的形式(附和性和約定并存性) 并非保險合同
4、全部采用標準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險種的合同采用協商辦法簽訂。 保險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質的合同6、保險合同是一種個人性合同 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損失的財產。(保單的轉讓)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代簽的保險合同為何無效 去年五月,王女士為先生買了一份生死兩全長壽保險,保單上面的簽名是王女士代其先生簽的,事后王女士把此事告訴了他的先生,先生 表示認可。今年一月王女士的先生因車禍身亡
5、,王拿著保單去保險公司 要求理賠,但被拒賠,理由是:被保險人的簽名不是他本人親筆簽的。 王女士不同意,因為當時辦理投保時,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并沒有告知。 分析:王女士這份保險合同確實是無效的。 因為此合同違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 規定:違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當然,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代簽的除外。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即投保人、受益人為索賠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的保險詐騙行為。在一份保險合同中,當投 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至少三方當事人
6、,即投保人、被保險 人、保險人(保險公司),缺少任何一方的簽字、蓋章,合同都是無效 的。另外,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責任是否在保險公司呢?不是這樣的。本案中王女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對自己 代人簽約的行為負責,法律不以王女士不知這種規定而保護王女士。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一、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標的不同,責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 區別:1,合同主體不同(財產保險合同主體比較簡單) 2,理論依據不同(補償性、給付性)二、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與定額保險合同(人身保險) 以保險價值(保險標的的價值)在合同中是否預先確定為標準三、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
7、保險合同 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為劃分標準四、單個、團體和綜合保險合同五、指定險保險合同與一切險保險合同(除外責任條款列明)P57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 任何法律關系都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要素。一、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在保險合同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 包括:(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一)當事人 、保險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或給付責任的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在規定的經營范圍內經營.、投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人。投保人必須具備三
8、個條件: 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新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新保險法強調保險合同雖多數采用格式條款形式訂立,但仍然是基于雙方自愿訂立的民事合同。因此,應尊重保險合同本身的約定,以合同約定來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內容。(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主要包括:、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利益或生命、身體和健康等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直接承擔損失后果的人) 被保險人的成立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財產或人身受合同保障的
9、人。(2)必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被保險人的確定方式: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出被保險人的名字以變更保險合同條款的方式確認被保險人采取訂立多方面適用的保險條款確認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擁有保單各種權利的人。 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 保單所有人所擁有的權利: 、變更受益人; 、領取退保金; 、領取保單紅利; 、以保單作為抵押品進行借款; 、在保單現金價值的限額內申請貸款; 、放棄或出售保單的一項或多項權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人。 受益人構成的要
10、件: 、受益人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但不負繳納保費的義務。 、受益人是由保單所有人所指定的人。注意: 第一,受益人與保險人的法律關系只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發生的;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單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注:受益人不同于繼承人(均在他人死亡后受益)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權,是原始取得;而繼承人享有的是遺產的分割,是繼承取得。受益人沒有用其領取的保險金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的義務;而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有為被繼承人償還債務的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保單所有人通常就是一個人在我國保險法中,受益人僅僅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后
11、,未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其繼承人繼承。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事件發生后,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就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行使。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情形有: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案例:王某所在單位為其員工投保人壽保險,王某指定其好友張某為受益人。保單有效期內,張某遇車禍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時隔不久,王某
12、也不幸身故。王某之子與張某之子誰可獲保險金發生糾紛。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與其相處不和,帶著兒子另住別處。后王某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并指定其妹妹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氣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現王某的妻子與王妹的兒子都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問題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分析 根據受益權的特點,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并作為遺產處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險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經病故。因此,保險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即其妻兒作為遺產領取。新規定: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
13、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就是杜絕企業為職工投保后,又指定企業為受益人
14、的現象,有利于增強對企業員工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結合新保險法第34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仍需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合同無效。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第四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第四十二條 被保
15、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四十三條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
16、受益人喪失受益權。遺囑能否產生變更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效力? 1996年3月23日,李啟雄為自已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險金額19萬,保險期間為終身,受益人是李啟雄的兩個女兒李霞和李梅,沒有確定受益份額。2004年6月,李啟雄因肝癌晚期不治身故。李啟雄身故前留有一份經過公證的遺囑,遺囑內容為,“我李啟雄因重病纏身,自知時日無多,特立下此遺囑:自我患病以來,兩個女兒李霞、李梅對我不聞不問,未盡到為人子女的孝道,反而外甥王海在工作之余給予我諸多照顧和關心,因此,我決定將自住的位于建設二路的單間房屋和存款2萬元留給我的兩個女兒。另外,我1996年曾買過一份保險,我決定變更受益人李霞、李梅為外甥王海。李啟雄
17、于2004年7月3日。”李霞、李梅與王海因為這份遺囑發生了爭執,李霞、李梅認為自已是李啟雄的親生女兒,只有姐妹倆才有權利繼承父親的保險金;王海卻認為,李啟雄已在遺囑中把受益人變更為自已的名字,自已有權利獲得保險金。于是三人持保險合同和遺囑到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保險公司認為:由于投保人李啟雄生前并沒有通知本公司已變更受益人為王海,所以本公司仍然按合同約定向李霞、李梅給付保險金19萬元王海不服該處理決定,遂來到筆者處進行咨詢。 筆者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李啟雄的遺囑能否產生變更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效力。我國保險法6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
18、后,應當在保單上批注”。由此可見,變更受益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只有被保險人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投保人才有權變更受益人;2、變更受益人的決定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3、保險公司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的通知后,須在保單上作變更批注。本案中,李啟雄僅在遺囑中有變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卻沒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也沒有進行保單批注。所以,李啟雄的遺囑不能產生變更受益人的效力。保險公司向李霞、李梅給付保險金是合理合法的。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導致的母嬰安康保險糾紛案案例介紹:1995年9月11日,張某懷孕即將臨盆,其丈夫田某與張某之姐將孕婦送進了沈陽礦務局總醫院。在實施剖腹產手術前,婦產科一位
19、醫生為某保險公司代辦母嬰安康保險,收40元保險費,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孕婦)1萬元,連帶被保險人(胎兒)2000元,總計1.2萬元。保險責任之一是:“被保險人或連帶被保險人在被保險人住院分娩期間,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險人給予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責任終止。”田某拿出了50元錢,由張某之姐隨著醫生到辦公室交費填單。此時的被保險人張某已神智不清,誰也沒想到征求對投保最有發言權的張某的意見,而且張某此時也不可能有意見了。張某之姐再回到病房時,田某向其要保險單,可她既不給他,也不說是如何辦的,只還給他剩下的10元錢,田某因惦念著母子二人的安危,也未過多地計較。手術結束,生出來的男嬰因羊水過多而窒
20、息,只存活了一個多小時便死亡了。而張某又因顱內出血,搶救無效,也隨之撒手人寰。待喪事辦完后,張某之姐多次找田某,索要其妹妹的戶口本、身份證,引起了田某的警覺。他反復追問保險單是怎么填的,張某之姐就是不露半點口風。田某只好找到保險公司,這才看到保險單副本,只見受益人欄中,填寫的是張某之姐。田某一氣之下,便將其大姨子起訴到了法院,理由便是投保是他拿的錢,因此保險金應該全部歸自己。而其大姨子則辯稱,當時原告不同意投保,是她拿的錢為其妹妹辦的保險,因此,保險金應歸她所有。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這樁案子呢?如果以保險法為依據,那將會得出什么樣的結論?案例分析:田某與張某之姐爭議的焦點在:是否是誰支付了保險費。
21、誰就有權獲得這筆保險金。其實這種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依據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簽合同交費的人,是投保人。從此條文可看出,法律對單純的投保人只設定了義務,而沒有規定權利。誰是投保人,誰交納了保險費,并不意味著他就有獲得保險金的權利。有此權利的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就本案來看,似乎保險單上指定的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張某之姐,那末這筆保險金就應該歸張某之姐了。其實不然,即使張某之姐是投保人,是其交的費,并在受益人一欄上簽了自己的名字,但是保險法第60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實際上,在簽保險合同時,張某己陷入昏迷狀態,根本不可能同意投保人對受益人的指定。因此,應該認定該保險合
22、同受益人的指定是無效的,也可以視為該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其實,嚴格來說,連這份合同都是無效的。保險法第55條第1款是這樣規定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法律這樣規定,目的在于促使被保險人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作出慎重考慮和選擇,以避免因不當投保或高額保險而誘發道德危險,產生危害被保險人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惡性事件。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當事人所簽的保險合同應該是無效的,理由便是:保險公司印制的投保單上已寫明“被保險人簽名欄內的簽名,應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的字樣或者經被保險人授權。投保人未征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代被保險人簽名,依
23、法是無效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責任,但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由于考慮到保險法律知識普及的現狀,及保險從業人員在展業過程中的業務素質亦有一定的欠缺,最后該案采取了通融賠付的方式結案。經驗教訓:隨著大眾保險意識的增強,個人出資購買壽險的人數與日俱增,據不完全統計,總數已達幾千萬人。對這些手持保單的保戶來講,這就是他們將來的保障。保單是他們日后要求理賠、領取保險金的憑證。然而,目前由于保戶對保險合同及條款了解不夠,加上有些壽險公司在業務管理以及營銷員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保戶與保險公司訂立合同時,常因某些原因未按要求去做,不僅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而且極易造成保單糾紛,使雙方經濟利益受損。其中,被保險
24、人簽字不實的保單,可占到保險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以上。投保單是投保人申請的要約。被保險人作為合同的風險標的,應在投保單被保險人一欄簽字。否則,依據保險法,該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合同。目前,很多客戶是讓營銷員或其他人為自己辦理保險,而營銷員未能嚴格按公司規定告知被保險人如實簽字。因無法見到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對簽字的真偽無法辯別。因此,保險公司應加強業務人員的培訓,嚴格規范其展業行為,以杜絕此類現象發生。二、保險合同的客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例:一外地游客來上海旅游,在旅游完東方明珠電視塔后,出于愛護國家財產的動機,自愿交
25、付保險費為電視塔投保。問保險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答:游客對電視塔沒有保險利益,不予保險。 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險標的的本身不發生損失,而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后,他們能夠從經濟上得到補償.因此,保險合同實際上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客體是可保利益而不是保險標的.三、保險合同的內容(一)保險合同的條款:是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條文,它是保險公司對所承保的保險標的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根據合同內
26、容的不同,可以分為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基本條款:是關于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權利與義務的規 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記載的事項。 附加條款:是指保險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風險的條款。意味著擴大了標準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 根據合同約束力分類法定條款:法律規定必須列入保單的條款任選條款:保險人自己根據需要列入保單的條款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項:、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金額;是由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確定、并在保單上載明的被保險標的的金額,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險人的責任限額。 確定保險金額的原則:()、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嚴格遵循可保利益原則、保險費;、保險期限:保
27、險合同的有效期。 (1)按日歷、月計算,財險期限一般為1年,人身保險的存續期間較長 (2)以一項事件的始末為存續期間。如運輸工程險,貨物運輸保險。(二)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要約性質,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會影響到合同的效率)、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它是正式保單發出前的臨時合同。法律效率等同于正式保單,但有效期較短。(使用情況見下)3、保費收據:人壽保險中使用的、在保險公司發出正式保單之前出具的一個文件。是在投保人繳納保費(通常是首期保費)和可能獲得預期保障的證據。4、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行為的一種正式書面形式。它
28、所記載的內容是雙方履約的依據。 使用暫保單有下列三種情況:、保險代理人在掙取到業務但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對被保險人臨時開出的證明。、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投保時,需要向總公司審批時。、正式保單需要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要約:保險合同的要約通常由投保人提出 承諾:保險合同的承諾也叫承保,它是由保險人作出的當投保人逐一填好投保單所列事項,經保險人審查簽章承保后,保險合同隨之成立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
29、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成立不等于生效 許多保險合同約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時間內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某年6月18日,王先生將新購買的轎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汽車保險,并向保險
30、公司一次性交納保險費16000元。該保單上有一項特別約定,即“本保單自車輛上牌照之日起生效”。投保當年的9月7日王某將其車上了牌照。第二年的8月16日,王先生的轎車被盜,王某隨后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請求,保險公司以被盜車輛的保險期限已過而拒絕賠償。雙方發生爭議,車主上訴至法院。 三、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 、繳納保費的義務(最重要的義務)。 、通知義務。 主要包括: 保險事故“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費率和解除保險合同的做法 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車險) 、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事故發生后,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施救,以避免損失擴大(施救費用
31、)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二)保險人的義務確定損失賠償責任責任范圍的確定(見保單)基本責任:按合同的基本條款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附加責任:是附加于保險人基本責任范圍之上的責任。一般不能單獨承保除外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保險人不予承擔的責任規定除外責任的原因避免保險人遭受巨額損失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賠償避免逆選擇除外責任包括除外地點除外風
32、險除外財產除外損失 履行賠償給付義務 賠償金的主要內容: 賠償或給付金額; 施救費用;(承擔的特殊義務,最高不能超過保險金額) 檢驗估價等合理費用 賠償金額的給付方式:現金形式(實物補償較少)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
33、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承保并不等于保單生效 案情:李某于2003年6月7日在某保險公司代理人郭某處購買了保額為20萬的一年期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費并簽發保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24時止),并向郭某預繳了保險費200元,同時郭某向其開出了保險費暫收收據一張,6月8日,郭某攜李某的投保單與保險費暫收收據“財務記賬聯”和“業務部門
34、留存”聯到保險公司交單,但是,當天保險公司由于電腦系統出現故障未能及時出單,公司核保人員只在投保單上蓋了核保章,表示同意承保。6月9日,李某出行時不幸車禍身亡,但此時保險公司仍未出具正式保單。于是,郭某的妻子高某憑保險費暫收收據到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未出具正式保單所以保單并未生效為由拒賠,但同意退還暫繳保險費100元,高某不服,遂起訴到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20萬。分析:此案屬于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糾紛問題中的常見案例,牽扯到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及其他一些相關問題。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類似,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本案中,李某在郭某的建議下填寫投保單的行為屬于要約行
35、為,即表示了一種愿意按照投保單中所列明的條款與保險人達成保險協議的愿望,而郭某由于只是保險人的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他并沒有決定是否承保的權利,所以郭某必須將李某的投保單與保險費暫收收據拿到保險公司,由公司核保人員決定是否承保,而核保人員在投保單上的蓋章行為即為承諾,即愿意按照投保單上的內容接受李某的投保要求。至此,保險合同正式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只需要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問題達成協議即可,而合同的生效除需達成協議外,還需訂立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如有附條件或附期限作為生效條件的,還需要約定的條件或期限成立方可。本案中的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
36、明確規定,該合同的保險期間從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保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也即只有當這三個條件全部滿足后,保險合同才正式生效。但是,該案中,只滿足了前兩個條件,所以保險合同并未生效。因而保險人并不需要承擔任何保險責任。但是,本案中,沒有能夠及時簽發保單完全是由于保險人單方面過失所致,所以,保險人應該對其過失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給付給高某一定的賠款,但此賠款并非保險金。啟示:1、判斷保險合同是否生效并不能僅以繳費、承保為標準,而要結合保險條款中關于生效要件的具體規定加以判斷,承保僅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標志,而并不能決定合同是否生效,只有當約定的條件全部成立以后,合同才正式生效,保險人才開
37、始承擔合同中相應的保險責任。2、雖然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承擔保險責任,但是這對被保險人來說明顯有失公平保險人未能及時簽發保單的后果由被保險人來承擔。所以必須對保險人簽發保單的期限作出限定,雖然中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但并未對“及時”作出解釋,也并未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后果責任作出說明,所以實務操作中很難把握,這就要求今后的保險立法或司法解釋進一步加以規定或說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變更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 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
38、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又稱合同的轉讓 1、 財產保險保單轉讓的程序一般情況下,轉讓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貨物運輸保險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需征得保險人的同意 財產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原因:(1)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經營權發生轉移;(2)保險標的用益權的變動;(3)債務關系發生變化。2、人身保險保單的轉讓程序(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一般不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即可轉讓,但在轉讓后必須通知保險人案例 最近,劉某購買了一位朋友馬某的兩居室舊房。馬某在兩年前為該房投保了房屋及附屬設備的年期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因此想把保險同時轉讓給劉某。問題該房屋的保險是否繼續有效?二、保險合
39、同內容的變更: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變更合同內容的要求,但須經保險人同意,辦理變更手續,必要時加繳保費三、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訂立,但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效力。無效有以下幾種形式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P71);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例如善意的超額保險);自始無效與失效。 法定無效 各國的保險法通常都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保險合同無效:合同系代理他人訂立而不作申明;惡意的重復保險;人身保險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死亡保險;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經超過保險人所規定的年齡限制。案例 2006年2月,某市漁業公司以其職工為被
40、保險人向市人壽保險公司集體投保簡易人身保險,保險金額5000元,保險費每月20元,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口頭約定受益人為投保人,合同簽訂后,依約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但被保險人對此一概不知。同年3月4日,漁業公司所屬“閩漁01號”在海上失火沉沒,船上19名公司職工遇難死亡。同月21日,保險公司依約向漁業公司支付保險金合計105000元。但李甲等19人作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未得到這一筆保險金。當從新聞媒介中獲此消息后,李甲等19人向保險公司和漁業公司索要保險金無結果,為此訴至法院。問題 1本案中漁業公司與保險公司約定,投保人為受益人的行為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2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李甲等19人能否
41、得到這筆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如何做? 3保險法對保險費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人身保險合同中止與復效有哪些規定? 4假如漁業公司在交了首期保費后,沒有按約定續交保費,保險公司能否用訴訟方式取得? 分析 1屬無效行為。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漁業公司在未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指定自己為受益人,被保險人亦未在有關保險單上簽名蓋章,故該單位的指定無效。 2因漁業公司與保險公司約定的投保人為受益人的行為無效,因此,該保險合同就沒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之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
42、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所以,李甲等19人可以得到這筆保險金。保險公司應追回向漁業公司支付的保險金,并向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支付保險金。 3保險費的支付方式: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 繳納保險費的期限: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復效,在此期間,除非保
43、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4不能。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不得以強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險費,投保人可以選擇不繳納保險費以終止合同。 、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一種單方面的行為。不同于合同的無效,前者是行使解除權而效力追溯及既往,后者是根本不發生效力。、合同的復效:是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開始。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以后可以再復效,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4、保險合同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因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 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
44、有以下幾種:(一)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然終止,最普遍、最基本的)(二)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法定、約定、任意解除,P73頁)(三)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被保險人的某些違約行為)(四)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例如人死亡后,給付保險金額之后)案例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萬元人壽保險,指定他的妻陳女士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與陳女士離異,與周女士結婚并生有一個兒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請變更受益人。王先生發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兒子及前妻陳女士都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但保險公司經審核后,拒絕了王先生現任妻子和兒子的申請,將保險金給付了陳女士。問題 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氣憤難平:丈夫車禍身亡,
45、可得到保險金的不是可憐的妻兒,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這合理嗎?分析 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給付了前妻陳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確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險合同是指定了陳女士為受益人,雖然陳女士已與王先生離婚,但是離婚并不變更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62條規定,變更受益人是一種要式行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這種變更行為自保險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書面通知并在保單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沒有辦理變更手續,視為沒有變更受益人。所以,保險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陳女士。 因疏于辦理保單變更而留下難以彌補的遺憾,遠不止王先生一案。許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后,常常忽視保險合同的變更,以致權
46、益受損,后悔莫及。案例 1999年10月3日,A汽車運輸公司為公司一輛“長城”牌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限為1年,保險金額為3萬元。2000年2月,汽車運輸公司將該“長城”牌汽車賣給了個體運輸戶甲。為省事,汽車運輸公司沒有到保險公司辦理該車的保險合同過戶批改手續。同年3月中旬,甲開車外出,與他人汽車相撞,致使對方車人嚴重受損。甲知道自己所駕汽車曾投過保,遂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保險公司因該車保險合同未批改過戶,拒絕派人勘查現場。后經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甲需賠償15萬元。于是,甲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絕,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問題 保險公司是否應理賠?其法律依據是什么?分析 保險公司
47、無須賠償甲的損失。 根據保險法第33條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同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也規定:“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車輛過戶、變更用途等,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 本案中,汽車運輸公司作為該“長城”牌汽車的投保人,在出售該車給甲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沒有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已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從出售時起,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已經終止。甲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自然無法律依據。按照賠償或給付金額是否累加,履約終止可分為以下兩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普通的保險合同
48、中,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只要保險人歷次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總數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并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保險合同均終止。案例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10萬元。他在保險期內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5萬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斷一指,保險公司又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1萬元;第三次事故中,他喪失左腿。問題保險人應如何履行給付責任?分析 被保險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喪失左腿。如無前面兩次事故則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5萬元。但在本案中,保險人總共已支付保險金6萬元,而保險金額為10萬元。根據“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或給付保險
49、金,只要保險人歷次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總數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時,并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保險合同均終止。”的原則,保險人在第三次事故發生后只要支付保險金4萬元保險合同就終止。因此,保險人只給付4萬元保險金,而且保險合同終止。第二種情況是在機動車輛保險和船舶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賠付的保險金不進行累加,只有當某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合同才終止。否則,無論一次還是多次賠償保險金,只要保險人每次賠償的保險金數目少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并且保險期限尚未屆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且保險金額不變。案例 某車主投保機動車輛保險,保額為40萬元。在保險期內先后發生數次保險事故,
50、第一次車輛受損15萬元,第二次受損20萬元,第三次受損8萬元,第四次受損45萬元,第五次受損6萬元。在前三次保險事故發生并獲得賠償后,投保人補充到了40萬元的保額。問題保險人應如何賠償?分析 因為機動車輛保險的歷次賠償金額不累加,只有當某一次保險事故的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合同才終止。在本案中,保險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賠償15萬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賠償20萬元。這兩次的賠償金額均未達到保險金額不進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賠償8萬元。但第四次保險事故損失45萬元,超出了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40萬元后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對第五次事故損失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節 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一、保險合同的解釋
51、原則(一)文義解釋原則就是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并結合上下文來解釋。文義解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有單一的而且明確的含義。(二)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在無法運用文字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資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意圖解釋,只適合用于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的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三)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 當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往往會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因為保險合同是屬于一種附和性合同,有很強的專業性。但這一原則不能濫用。(四)批注優于正文、后加的批注優于先加的批
52、注的解釋原則(五)補充解釋原則第三十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二、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是指爭議雙方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方式。仲裁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訴訟: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解決爭端、進行裁決的辦法。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復習思考題2:1,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誰是要約方?明確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哪里?2,區分保險標的和可保利益對保險合同的實
53、際意義?3保險合同終止的形式主要有哪些?4.解釋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女嬰告倒了保險公司“除外責任”有說法 去年6月14日,女嬰徐某的母親沈某,為其投保了無錫一家保險公司的少兒住院醫療保險,保險費為年費240元,保險金額3萬元,保險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零時起至2000年6月14日24時止。 去年8月5日至15日,女嬰徐某因腹瀉及上呼吸道感染,入住市四院,用去醫療費1253.7元。事后,其父母向保險公司索賠,遭到拒絕。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十一條“除外責任”第十款載明:被保險人自保險單生效之日起90日內因疾病住院治療直至痊愈所支出的醫療費用。徐某生病住院正在此條款期間,應不予理
54、賠。雙方釀成糾紛,隨后,女嬰徐某訴至崇安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600元。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保險公司簽發給徐某的保險單合法有效,保險單中規定的除外責任和保險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該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不服,遂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的焦點就在于保險合同中“免除責任”第十款是否適用。女嬰的父親認為,保險合同除外責任第十款的約定內容,實際是損害了消費者3個月的索賠權利,合同規定的有效期12個月變成了9個月。 無錫市中院對該案的民事判決書稱,徐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一份有效合同,該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鑒于該條款的主要功能,
55、是防止被保險人已被發現患有疾病的情況下,投保人故意隱瞞疾病,惡意投保,騙取保險金,所以該條款是保險公司保護自己權益的合理措施。正因為如此,該條款的適用,應以投保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前提,而不能將該條款理解為無條件免除保險公司在保險生效后90日內的保險責任,否則,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因不可測見的原因突發疾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免責,是變相的縮短了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有違公平原則。 因此,無錫市中院認為女嬰徐某因突發疾病住院,根據現有證據不存在故意隱瞞疾病,惡意投保的事實。對徐花費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4月3日,無錫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了判決。該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保險公
56、司應給付原告保險金600元。 (第14講)考場作文開拓文路能力分解層次(網友來稿)江蘇省鎮江中學 陳乃香說明:本系列稿共24講,20XX年1月6日開始在資源上連載【要義解說】文章主旨確立以后,就應該恰當地分解層次,使幾個層次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形成一篇完整的文章。如何分解層次主要取決于表現主旨的需要。【策略解讀】一般說來,記人敘事的文章常按時間順序分解層次,寫景狀物的文章常按時間順序、空間順序分解層次;說明文根據說明對象的特點,可按時間順序、空間順序或邏輯順序分解層次;議論文主要根據“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順序來分解層次。當然,分解層次不是一層不變的固定模式,而應該富于變化。文章的層次,也
57、常常有些外在的形式:1小標題式。即圍繞話題把一篇文章劃分為幾個相對獨立的部分,再給它們加上一個簡潔、恰當的小標題。如世界改變了模樣四個小標題:壽命變“長”了、世界變“小”了、勞動變“輕”了、文明變“綠”了。 2序號式。序號式作文與小標題作文有相同的特點。序號可以是“一、二、三”,可以是“A、B、C”,也可以是“甲、乙、丙”從全文看,序號式干凈、明快;但從題目上看,卻看不出文章內容,只是標明了層次與部分。有時序號式作文,也適用于敘述性文章,為故事情節的展開,提供了明晰的層次。 3總分式。如高考佳作人生也是一張答卷。開頭:“人生就是一張答卷。它上面有選擇題、填空題、判斷題和問答題,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答卷。一般的答卷用手來書寫,人生的答卷卻要用行動來書寫。”主體部分每段首句分別為:選擇題是對人生進行正確的取舍,填空題是充實自己的人生,判斷題是表明自己的人生態度,問答題是考驗自己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份“試卷”設計得合理而且實在,每個人的人生都是不同的,這就意味著這份人生試卷的“答案是豐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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