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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商事案件適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問題的解答吉林高院民二庭2015-01-09審判研究審判研究閱讀提示:吉林高院民二庭關于商事案件適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問題的解答包括八個方面,共計三十五個問答,全面系統梳理了商事審判實務中有關合同解除法律適用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為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合同解除制度,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省法院民二庭對商事案件適用合同解除制度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答,供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參考。一、關于合同解除的對象1未生效合同能否作為合同解

2、除的對象?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作為合同解除的對象,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后轉讓方才辦理報批手續,受讓方未支付股權轉讓款,經轉讓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轉讓方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因遲延履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述規定,未生效

3、的合同可以作為合同解除的對象。2當事人能否請求部分解除合同?對于這一問題,合同法總則未作規定,合同法買賣合同章予以明確。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買賣標的具有可分性的買賣合同可以部分解除。因此,在合同標的具有可分性的情形下,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關于“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規定,其他有償合同能否部分解除可參照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認定。3當事人能否請求解除合同個別條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個別條款沒有法律依據。如果當事人的請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或最高人民法院

4、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變更”規定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二、關于合同解除權4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類似“任何一方違約,對方即可解除合同”的約定,是否只要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對方當事人即可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享有解除權?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類似“任何一方違約,對方即可解除合同”的約定,在形式上屬于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但應認定對解除條件的約定不明,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應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關于法定解除的規定進行認定。5當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出現競合時,應如何選擇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于約定解

5、除,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法定解除,根據“約定優于法定”的原則,當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出現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權不以催告為條件,但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體現了融資租賃合同“不可解約性”的特點,對于其他有償合同,不應類推適用。6違約方能否主張解除合同?通常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解

6、除權歸屬于守約方,違約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有例外規定。例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因此,如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合同當事人均可請求解除合同。7合同解除權能否放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并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后,解除權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解除權人放棄解除權屬于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應當予以

7、準許。8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能否預先放棄?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權”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合同救濟權利,如果確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預先放棄法定解除權這一規則,其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占優勢地位的合同當事人簽訂不平等合同條款的工具,違反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和第六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合同中有關預先放棄法定解除權的條款應當認定無效。9合同解除權的放棄如何認定?合同解除權的放棄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作出。合同解除權產生以后,解除權人作出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合同解除權的放棄:(1)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明確表示放棄合同解除權;(2)接受對方繼續履行合同;(3

8、)解除權人起訴要求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三、關于解除合同通知10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須采取書面通知的形式?對于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為不要式。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通知解除合同,只要解除權人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對方當事人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該意思表示為對方所知悉,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11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回?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的撤回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第十七條關于“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的規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應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當

9、事人之前或者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時到達對方當事人”。12解除合同的通知能否撤銷?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撤銷。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撤銷則應允許撤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恢復原合同關系。解除合同通知的撤銷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四、關于解除合同訴訟13當事人未向對方當事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否受理?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即當事人單方通知即

10、可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并未排除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權利,亦未將通知作為當事人起訴的前置程序。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更傾向于選擇以裁判方式來行使合同解除權并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裁判。如果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要求解除權人先行通知解除,就解除的法律后果再行起訴,將增大守約方的維權成本。因此,當事人未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合同解除通知,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14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解除后,又起訴請求判令解除合同并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此種情形下,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已經解

11、除,法院判決在合同解除糾紛中的作用,僅僅是確認當事人有無解除合同的權利,以及當事人是否已經合法解除了合同,而不是代替當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決定,或者決定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應當自何時起解除。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當事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判決論理部分確認合同已于解除通知到達之日解除,進而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直接作出裁判,不應將解除合同的內容寫入判決主文。15當事人未向對方當事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亦未明確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以對方違約為由直接請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人民法院應當正確識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非一定要提出“解除合同”的字樣。

12、當事人以對方違約為由直接起訴請求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進行裁判,例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以質量不合格為由請求退貨并返還貨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當事人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并將合同應否解除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讓原告明確其是否將“解除合同”作為訴訟請求。16當事人起訴既請求解除合同,又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首先審理合同效力,認定合同無效的,應徑行駁回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認定合同有效的,應對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并依法判決。17當事人起訴既請求解除合同,又請求繼續履行,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解除合同”和“繼續履

13、行”的訴訟請求互相矛盾,其應當做出選擇。當事人拒絕做出選擇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訴訟請求不具體為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18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案件以后,對方當事人單方通知解除合同,能否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一方當事人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案件以后,對方當事人單方通知解除合同,其目的在于對抗原告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如果簡單認定合同自通知到達之時解除,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該解除合同行為的效力,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合同自通知到達之時解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該解除合同行為無效。19當事人

14、起訴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非金錢債務,人民法院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不應支持的,能否依職權判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判決解除合同。對于這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關于“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告知其可另訴請求解除合同。20判令繼續履行合同的民事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以

15、該民事判決執行不能為由另行起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否受理?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分別對待。(1)如果該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為非金錢債務,且未能執行系因該債務在該民事判決生效之后出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情形的,當事人另行起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如果該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為非金錢債務,且未能執行系因該債務在該民事判決生效之前出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情形的,當事人另行起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對該民事判決申請再審;(3)如果該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為金錢債務,由于金錢債務不存在履行不能,當事人另行起訴

16、解除合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五、關于合同解除時間21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實踐中應當區分以下情形認定:(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協議成立并生效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2)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3)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合同并得到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的,原告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4)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后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時間;(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17、的,批準、登記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六、關于合同解除期間22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能否中止、中斷和延長?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23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應自何時起算?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應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權產生之時起算。24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解除權行使期限如何確定?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該規定中的“合理期限”如何確定?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對方亦沒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權行使期限如何確定?這兩個問題均應根據合同性質進行個

18、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類似的其他有償合同糾紛時,一般可以參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解除權行使期限。25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中的“催告”與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催告”有何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區別:(1)催告的主體不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中的“催告”的主體是債權人;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催告”的主體

19、是享有解除權的相對方。(2)催告的內容不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中的“催告”是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催告”是要求解除權人解除合同。(3)催告的法律后果不同,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主要債務的,解除權產生;依合同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催告后,解除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七、關于合同解除的異議26合同解除相對人的異議期間如何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相對人行使異議權受期間限制,當事人約定異議期間的,從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的,為三個月。27當事人

20、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未在約定或法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之訴,人民法院應否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作實質性審查?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條件的問題,長期以來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約定解除條件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即通知解除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實質性的解除權,否則,即便解除通知到達對方也不產生解除效力;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當事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且對方沒有在約定或法定的異議期(三個月)內提出異議之訴,就發生解除效力,而不論其是

21、否符合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復(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號)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采納了前述第一種觀點。因此,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未在約定或法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之訴,人民法院仍應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作實質性審查。28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解除

22、合同后,起訴請求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進行判決,對方當事人能否以抗辯的方式對合同解除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復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如對方當事人的異議為合同解除不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可以以抗辯的方式提出;如對方當事人的異議為其他理由,以抗辯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以仲裁或訴訟的方式提出。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

23、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個月的異議期”是否具有溯及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復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一方當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施行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復下發之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款規定。”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三個月的異議期”不具有溯及力

24、。八、關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30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否支持?長期以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此存在較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該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他有償合同可以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3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能否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協議解

25、除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合同行為,即以新的合同關系消滅了原有的合同關系。因此,協議解除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能否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應當區別以下情形:(1)解除協議未明確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當事人違約,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解除協議明確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當事人違約,但約定放棄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解除協議明確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當事人違約,未約定放棄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權利,但未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的,守約方依據原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解除協議明確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系一方當事人違約,且對違約責任進行了重新約定的,守約方依據解除協議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2合同失效的法律后果能否適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認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第四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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