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課件:第十二章 證券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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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證券法第一節 證券法概述第二節 證券的發行和上市第三節 信息公開制度第四節 證券交易第五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第六節 證券市場主體第七節 證券投資基金為什么有人從幾千米高直接跌落到千米左右卻面不改色心不跳?答:是在跳傘。錯,是中國股民。股指一路下跌,“地板”下還有“地下室”,“地下室”下還有“18層地獄”;當跌到18層地獄時,有股民問閻王,這回可是真正見底了?豈料閻羅王哈哈大笑道,你又錯了!經過再融資之后,我已經將地獄擴建到36層了!某女遇打劫,顫抖曰:“大哥,我是投資納斯達克中國概念股的,最近股票都快跌沒了,要不你考慮劫色吧?!贝蚪僬咄纯蘖魈椋骸懊米?,俺也投資了中國概念股,最近跌得太慘,連吃盒飯

2、錢都沒了,你走吧。對了,邊上那條路千萬不要走,全是A股股民,他們虧得更慘?!钡谝还?證券法概述證券是什么記載并代表一定權利的憑證. 例如:股票, 債券 匯票, 本票, 支票 提單, 倉單 車船票, 機票, 入場券 存折,郵票等 一、證券的含義和特征(一)廣義上的證券:證券(security)是一個外延廣泛的概念。從法學的角度看,證券是以一定的專用紙單或其他載體,借助文字、圖形、數字等,記載并代表特定民事權利的書面憑證。其含義有兩層:一是指民事權利的表現形式或物質載體;二是指物質載體所表明的民事權利。因此,證券是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載體的結合物。(二)廣義證券的分類證券依照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

3、分類:1、依照證券的功能,可以將證券分為金券、資格證券和有價證券。金券,又稱金額券,是指券面標明一定金額,只能為一定目的而使用的證券。如郵票、印花就是典型的金券。資格證券,是指表明證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權利資格的證券。資格證券的持券人可憑證券向義務人行使一定權利,義務人向權利人履行完義務后即可免責,故資格證券又稱為免責證券。如:車船票、電影票、存車證、存物牌等。 有價證券,是指表示一定財產權利的證券。由于證券上所表示的財產權具有一定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格,并且代表一定財產權的證券可以自由的轉讓,故稱之為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依據其所代表的權利不同,一般又分為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商品證券是指

4、在商品流通中發行的、代表一定量商品請求權的物品憑證,也稱物品證券或實物證券。如:貨物提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貨幣證券是指代表對一定量貨幣的請求權的金錢憑證,如匯票、本票、支票等。這類票據是商業信用的產物,它是貨幣的替代物,故稱貨幣證券。 貨幣證券是票據法所調整的對象。資本證券是指代表對一定資本所有權和一定利益分配請求權的憑證,如股票、債券等。股票、債券與作為貨幣替代物的票據不同,它具有籌集資金和獲取投資利益的雙重功能,具有資本的性質,故稱之為資本證券。貨幣證券與資本證券都是以貨幣額表示的證券,合稱為價值證券。 資本證券是證券法所調整的對象。價值證券(三)證券法上的證券證券法上的證券是指有價證

5、券中的資本證券。由于各國證券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其證券法上的證券定義和范圍亦有所差異。我國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 證券 資格證券 金券 有價證券 價值證券 商品證券 資本證券 貨幣證券 股 債 基 衍 匯 本 支 票 券 金 生 票 票 票 證 券 證券的特征1)財產性權利憑證(不表彰人身權)2)資本性權利憑證3)要式性權利憑證(書面,法定格式要求)4)占有性權利憑證: 行使權利占有 移轉權利交付 (區分股票,票據)權利發生作成證券5)流通性權利憑證6)收益性權利憑證: 股票股利(股息+紅利) 債券利息收入 轉讓處

6、分證券換取對價證券與證書1)證書應屬于證券的一種(臺灣史尚寬)2)證書不屬于證券(謝懷軾)證書: 記載一定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文書. 例如:出生,死亡證書,結婚證書,畢業證書 借據,合同書等. *證書僅證明一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曾經發生,不能直接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有無.如結婚證書的滅失,并不否認婚姻關系的存在. *證券不僅記載并證明一定的權利,其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權利,證券與權利不可分,行使權利必須持有證券.證券遺失,公示催告程序,除權判決等.證券的種類證券法第2條: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

7、行規定.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 目前主要指非公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券,新股認購權證書,金融債券等.1 股票(1)股票的概念和特征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 表明股東所持股份數額和權益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的特征: 1)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證券.2)股票是股東權憑證.3)股票是無期限的投資證券. (2)股票的分類 依不同標準可將股票分為不同種類. 1)依股票票面上是否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可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是指股東姓名或名稱記載于股票票面的股票. 無記名股票是指股東姓名或名稱不記載于股票票面的股票. 2)依股票票面上是否標明金額,可分為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面額股

8、票是指股票票面上標明一定金額的股票.無面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未記載一定金額,僅標明其在公司資本總額中所占比例的股票.3)依股票所代表的股東權利的不同, 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這種分類最重要)普通股是指對股東權利內容不作限定的股票. 持有普通股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收益享有平等權利, 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優先股是普通股的對稱, 是比普通股具有一定優先權的股票. 其優先權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優先取得股息. 二是優先分配公司剩余資產. 4)依股票投資主體的不同, 可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和公眾股.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形成的股票.法人股,企業法人

9、,或具有法人資格并按照企業經營方式運做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經營的資產,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形成的股份.公眾股是指社會公眾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員和公司外社會上的個人,以其自有財產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所形成的股票.5)依股票所限定的投資者以及股票上市地點的不 同, 可分為內資股和外資股.內資股又稱A股股票, 是指以人民幣標明其面值, 由國內公眾投資者以人民幣購買并在上?;蛏钲谧C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資股又稱人民幣特種股票, 是指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由我國港澳臺地區和外國投資者以外幣購買和交易的股票.外資股根據上市地點的不同,又分為: 境內上市的外資股.如B股. 境外上市的外

10、資股.如H股、N股、S股、P股等. (3)股票的價格1)股票的票面價格 又稱面值, 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股票時所確定的每股股 票的票面金額.2)股票的發行價格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行股票時的出售價格.其有面額發行、折價發行和溢價發行三種.3)股票的市場價格 是指在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的價格.股票的市場價格與票面價格不同. 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 如政治因素、經濟因素、公司因素以及其他因素.2 債券(1)債券的概念和特征 債券是指政府、金融機構或公司依法向投資者出 具的, 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的條件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一種有價證券.債券的特征: 1)債券的發行人可以是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金融機構或企

11、業. 2)債券是債權憑證. 3)債券是有期限的投資證券. (2)債券的分類 依債券發行主體的不同, 可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 1)政府債券.又稱公債券, 是指政府為籌措財政資金和建設資金, 憑其信用, 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資者出具的有價證券. 其又分為中央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 中央政府債券簡稱國債,是指中央政府為籌措資金而向購買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內還本付息的債務憑證.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地方政府為彌補地方財政資金的不足或地方興建大型項目, 向購買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內還本付息的債務憑證. 注意: 政府債券的上市交易適用證券法. 政府債券的發行涉及豁免問題, 不適用一般證券發行的

12、規定. 故證券法不調整.2)金融債券. 是指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我國證券法并未明確規定金融債券屬于其調整范圍, 但可歸入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3)公司債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注意: 我國證券法僅明確規定了公司債券. 至于非公司企業債券 (即非公司企業法人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行的債券), 則可歸入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范圍, 納入證券法調整的證券范疇.(3)債券與股票的區別(重點看教材)共同點: 對發行人是籌資工具; 對投資者是投資工具.不同點: 發行主體不同; 權利性質不同; 償還期限不同; 收益多少不同; 風險大小不同; 持

13、券人與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同.3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1)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和特征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由眾多不確定的投資者將不同的出資份額交給專業投資機構,由專業投資機構匯集起來并投資于股票或債券等有價證券,所得的收益由投資者按出資份 額分享的投資工具.證券投資基金的特征:1)是集合分散資金用于投資. 2)是利用信托關系組織證券投資.3)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于股票或債券等有價證券.4)證券投資的收益須依法分配給投資人.注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證券法. 我國200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對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發行作了規范, 故證券法不予調整其發行行為.(2)證券投資基金

14、與股票、債券的區別1)反映的關系不同.2)資金投向不同.3)收益不同.(3)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依不同標準可將其分為不同種類.1)依其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又稱共同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建的基金. 其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并運用于證券投資,對投資者進行股利分配. 其本身屬于法人,基金的投資者是股東.契約型基金又稱信托型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依據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訂立的基金契約發行基金份額而組建的基金. 其無法人資格,但可以通過具有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來管理. 其一般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即投資者(受益人)、基金保管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公司

15、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的區別:第一,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法人,后者不是法人.第二,投資者的地位不同. 前者的投資者購買的是公司的股票,屬于公司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東權利. 后者的投資者購買的是投資信托的受益證券,屬于契約關系當事人,對資金的運用沒有發言權.第三,融資渠道不同. 前者可以多種渠道融資. 后者只能發行受益憑證.第四,基金運行的文件性質不同. 前者活動的依據是公司章程,后者是基金契約.2)依其變現或買賣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開放型基金和封閉型基金.開放型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固定,在基金設立后,可根據基金發展的需要追加發行,投資者也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增加持有或要求贖回而減少持有. 其應從所籌資金

16、中撥出一部分,以現金形式保持這部分資產,以應付投資者中途變現.封閉型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固定,在發行前就已確定. 完成發行計劃后,不再追加發行. 投資者不得要求基金贖回,但可以通過證券市場轉讓.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的區別:第一,前者的發行規模是變化的,便于業務擴展,適應發達的金融市場,后者發行規模固定不變,多為不發達市場所采用.第二,前者的定價是依據基金的凈資產值,后者則取決于市場供求.第三,前者的投資者可將投資贖回,后者不可以.第四,前者的資金運用成本較高,后者相對較低.4 證券衍生品種新證券法將證券衍生品種納入其調整范圍, 有利于證券產品的創新和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衍生品種是原生證券的衍生產

17、品, 分為證券型(如認股權證等)和契約型(如股指期貨、期權等)兩大類. 注意: 我國證券法并不直接調整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交易,證券法只是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采取了授權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的立法模式.5 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是指股票、公司債券以外的, 國務院根據證券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通過一定形式認可的, 可以適用證券法的有價證券.下列哪種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不適用證券法?( )A股票B國庫券C公司債券D基金券B【提示】參見證券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18、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我國目前發行的債券主要有( )。A國庫券B普通股 C政府公債D公司債券 E金融債券ACDE【提示】債券的種類按發行主體可分為:政府債券,是政府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券。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券。國庫券是指國家財政當局為彌補國庫收支不平衡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 下列關于股票和債券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股票和債券都屬于投資證券B法律對股票的發行條件與債券的發行條件有不同的

19、要求C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發行股票和債券D股票和債券都屬于有價證券ABD【提示】本題考查股票與債券的異同。股票和債券都具有財產價值,且行使權利以持有證券為必要,屬于證券學理上所謂的有價證券。股票和債券都能在資本市場自由流通,具有投資性,屬于有價證券中的投資證券。所以,A、D正確。但是其發行主體和條件有所不同。證券法第13條、第16條分別規定了新股發行和債券發行的條件,兩者并不相同。同時,法律并不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發行股票,只允許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發行公司債券;但允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和債券。據此,B項正確,C項錯誤。二、證券法的概念與調整范圍(一)證券法,是調整有關證券的發行、交

20、易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及相關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二)證券法的調整范圍:1、證券的發行制度。 2、證券交易中的有關權利義務關系3、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交易所。4、證券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職權等。(三)證券法調整的證券范圍: 1、日本和韓國證券交易法對證券的外延作了限定。日本法上有價證券指國債、地方公共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或者表示新股認購的證書,證券信托和貸款信托的收益憑證。韓國較為窄,僅包括政府債券、公開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券、新股認購證書。 2、美國證券法的外延具有模糊性。聯邦證券法與州的證券法不統一,司法判例發揮較大作用,并且具有伸縮性。所以任何票據、股票、貯藏股、債券、無財產擔保的債券、公司

21、成立前的認股證、投票委托證書、存單、證券集合或指數、買入或者賣出選擇權。所以證券的范圍十分廣泛,定義具有開放性。3、在我國證券法上的證券:根據證券法第2條的規定,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衍生品種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證券法。證券法的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證券發行第三章 證券交易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購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第六章 證券公司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第八章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三、證券市場(一)證券市場的概念 證券市場是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場所的總稱。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場所以及市

22、場參與主體等要素構成,是現代金融市場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證券市場的參與主體,包括證券發行主體、證券投資主體、證券中介機構、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等。 (二)證券市場的內部結構1、證券發行:是證券發行人依法定條件和程序向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證券發行市場被稱為”一級市場“或”初級市場“。 證券發行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發行也就不可能有證券交易的進行。 證券發行市場的結構圖:發行人中介投資者政府、金融機構、公司證券公司原始投資者證券交易:是持有證券的人在證券市場上出讓證券,由其他投資者購買的行為。即已發行的證券在法定場所進行流通轉讓,因此證券交易市場被稱為“二級市場”。 原始投資者 證券公司、

23、交易所等 其他投資者出讓者交易場所購買者一級市場1)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發行債券,股票以籌集資金的市場;2)以證券形式吸收閑散資金,使之轉化為生產資本的市場;3)一級市場是證券市場的起點;4)一級市場的立法需要平衡宏觀經濟發展,發行主體利益及投資者利益三者的關系.二級市場證券交易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構批準設立的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有形場所. 特殊的非營利法人(公司制,會員制)場外交易市場(柜臺交易市場,店頭市場): 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較為廣泛的證券交易,主要指在證券公司專設的證券柜臺進行的交易. STAQ: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 NET系統: 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開發建

24、設和管理的全國電子交易系統.(三)證券市場的功能1、正面功能是籌資和投資的重要渠道是實現資金有效率的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傳播經濟信息的重要場所。這些信息不僅為籌資者和投資者提供了依據,也為政府實施宏觀經濟政策提供了決策基礎。 2、負面功能證券市場也能產生負面效應,證券市場上的投機,會引起證券市場的動蕩或加劇經濟動蕩;助長經濟活動中的投機欺詐行為。因此,證券市場法律調控的目標之一,就是發揮證券市場的正面效應,抑制其負面效益,使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成為充滿活力而有效率的市場。 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核心,可以買賣證券,確定證券價格。( ) 【提示】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買賣雙方公開交易的場所,是整個證券市

25、場的核心。證券交易所本身并不買賣證券,也不決定證券價格,而是為證券交易提供一定的場所和設施。 在我國,證券交易所的設立由誰決定?( )A國務院B中國人民銀行C財政部D證券監督管理機構A【提示】參見證券法第102條,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我國的公司法及證券法所指“證券轉讓”是指下列哪一選項的性質?( )A證券買賣B證券繼承C證券質押D證券借貸A【提示】BCD三個選項并非公司法及證券法所述的“證券轉讓”,因為公司法與證券法規定的證券轉讓是一種交易行為。 證券市場主體證券發行者證券投資者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專

26、業) -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四、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我國證券法第39條規定了證券市場活動須遵守的原則性規定, 分別為: “三公”原則; 證券活動依法進行的原則; 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國家統一監管和證券業自律管理、審計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在上述原則中, 理論界公認的、證券法最具特色、最重要的原則是“三公”原則, 即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重點)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 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1 公開原則. 又稱信息公開原則或信息披露原則, 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發行前或發行后,根據法定的要求和程序

27、,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投資者提供規定的能夠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資料.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信息初次公開. 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時, 應當依法如實公開有可能影響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的所有信息. 如招股說明書、新股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等.(2)信息持續公開. 是指證券發行后, 發行人應當依法定期向社會公眾提供有關經營與財務狀況的信息, 以及不定期公告有可能影響公司經營活動的重大事項. 如股票上市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上市公司收購公告.實行公開原則的意義:(1)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有效約束證券發行人及相關人員的行為.(3)便于證券監管機關的管理

28、.公開原則要求企業所公開的信息做到:(1)真實.(2)全面,(3)及時.(4)易得易解.2 公平原則. 是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其合法權益應得到公平保護. 即在證券市場上,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其不僅指小戶、散戶投資者和大戶、機構投資者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而且任何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各種交易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必須在平等自愿地基礎上,根據有償原則進行。公平原則要求證券法律關系主體做到:(1)平等.(2)自愿.(3)有償.(4)誠實信用.3 公正原則. 是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組織和人員應充分運用法律,

29、采取有效措施, 對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制止和查處, 以確保投資者得到公正的對待. 公正原則意味著證券監督機構及其他組織要公正地對待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都能平等地和公正地適用法律,不論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件都是如此。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組織和人員做到:(1)反欺詐.(2)反操縱.(3)反內幕交易.注意: 公正原則和公平原則不能等同. 公正和公平兩個概念無論是在內涵還是外延上均不相同. 公平更多地被用來表示主體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在法律面前的地位和待遇, 而公正則更多地強調立法者、司法者、管理者在制定、適用證券法律法規, 對待一切證券市場主體所應有的不偏不倚

30、、公而無私的品質; 公平的核心是平等, 公正的核心是無私、中立; 公平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 公正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二)證券活動依法進行的原則證券法第5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 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此規定可概括為證券活動依法進行的原則. 又稱為守法原則、遵守法律和禁止欺詐的原則、“三禁原則”、守法原則與“三禁原則”等.此規定從正反兩方面規定了證券市場的行為準則.(三)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證券公司與銀行、 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

31、除 外.” 此即關于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的規定.此原則包括兩方面內容:1 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 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2 證券公司對其經營的不同類型業務實行分開管理.(四)國家統一監管和證券業自律管理、審計監督相結合的原則證券法第7條規定,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第8條規定,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 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 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9條規定,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這三個條款表明, 我國確立

32、了“國家統一監管和證券業自律管理、審計監督相結合”的證券監管體制,該監管體制實際上是“三公原則”在證券監管領域的體現.世界各國證券監管體制可分為政府主導型、自律型和中間型三種類型.審計就其性質來說, 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其內容比其他經濟監督的內容更為廣泛. 證券市場應當納入審計監督的范圍之內.第二節 證券的發行和上市 一、證券發行概述證券發行的概念及意義證券發行的分類證券發行保薦制度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證券發行信息公開證券發行的概念及意義證券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為籌集資金依法向投資者以同一條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債券以及其他證券的活動.證券發行的特征:1 證券發行人具有嚴格的限定性.2

33、 證券發行必須依照法定的審核程序進行.3 證券發行實質上是證券投資者出讓資金所有權,同時取得相關權益的行為.證券發行就其經濟意義而言, 其形成了證券市場中的一級市場, 是證券交易市場的基礎和前提. 就其法律意義而言, 證券依法發行使證券發行人與證券投資者之間形成了具有特定權利和義務內容的證券法律關系, 如股東權關系、債權關系. 證券發行的分類依不同標準可將證券發行分為不同的種類:(一)依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 可分為公司發行、金融機構發行與政府發行.公司發行、金融機構發行, 是指公司、金融機構發行股票和債券的發行方式.政府發行, 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方式. (二)依

34、證券發行對象的不同, 可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這種分類重要)公募發行即公開發行, 是指發行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廣泛出售證券的行為. 私募發行即非公開發行, 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我國證券法第10條對公開發行作了明確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公開發行:(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2)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第10條對非公開發行也作了規范,即非公開發行證券, 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三)依證券發行目的的不同, 可分為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這種分類適用于股票發行).設立發行是指為設立股份公司而發行股票

35、,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 募得資本金而成立. 其有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方法.增資發行是指已成立的股份公司為追加資本而續發的新股份. 其包括有償增資發行和無償增資發行兩種方法.(四)依證券發行是否借助證券承銷機構的不同, 可分為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直接發行是證券發行人不通過證券承銷機構, 由自己承擔發行風險, 辦理發行事宜.間接發行又稱承銷, 是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五)依證券發行價格與證券票面金額的關系不同, 可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與折價發行.平價發行又稱面值發行, 是指證券發行價格與票面金額相同的發行.溢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價格高于票面金額的發行.折價發行是指證券

36、發行價格低于票面金額的發行.(六)依證券發行地點的不同, 可分為國內發行和國外發行.國內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在國內證券市場發行證券的發行方式. 如國庫券、 保值公債以及人民幣普通股(A股)的發行.國外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在國外證券市場發行證券的發行方式. 如H股、N股、 S股的發行. 證券發行保薦制度(一)保薦制度的概念保薦制度又稱保薦人制度, 是指證券發行人申請其證券上市交易, 必須聘請依法取得保薦資格的保薦人為其出具保薦意見,證明其發行文件中所載材料真實、完整、準確, 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條件, 從而由保薦人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擔風險防范責任.(二)保薦制度的適用范圍根據證券法第

37、11條規定,保薦制度適用于兩種情況:1 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2 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三)保薦人的從業資格證券發行的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 從事保薦工作的人, 必須是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 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并列入名單,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1 保薦機構的資格在我國,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 應當是綜合類證券公司(依新證券法, 應為具有證券承銷和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 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愿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

38、諾.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1)保薦代表人數量少于2名; (2)公司治理結構存在重大缺陷, 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 (3)最近24個月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保薦機構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中國證監會將該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從名單中去除.2 保薦代表人的資格個人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 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取得執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要求, 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聲明:(1)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2)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

39、格;(3)所任職保薦機構出具由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名的推薦函;(4)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5)最近36個月未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從名單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保薦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國證監會可將其從名單中去除:(1)被注銷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2)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3)保薦機構撤回推薦函;(4)調離保薦機構或其投資銀行業務部門;(5)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從名單中去除的保薦代表人符合注冊登記要求的, 可

40、再次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 但自去除之日起超過6個月的, 應當重新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委托, 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 合格者成績自公布之日起3年有效. 該考試已于2004年和2005年開展了兩次.(四)保薦人的職責證券法第11條第2款對保薦人的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 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一)注冊制注冊制又稱申報制或形式審查制, 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 依法將其應當公開的、與所發行證券有關的一切信息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

41、監管機構申報,并應將信息資料制作成法律文件, 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制度.注冊制的理論依據是: 證券發行只受信息公開制度的約束, 投資者根據公開的信息所作出的選擇,風險自負; 投資者要求發行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發行人違反信息公開義務和注冊制度.在注冊制中, 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僅是審查發行人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其對發行人擬發行的證券不作實質性審查, 對證券自身的價值不作出任何判斷. 發行人公開和申報了有關信息材料后, 證券監管機構如果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 即視為已依法注冊, 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目前, 多數國家采取注冊制, 如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法國、意大利、澳大利亞、

42、加拿大、荷蘭、巴西、新加坡、菲律賓等, 其中美國是典型代表.注意: 我國證券發行未采取注冊制.(二)核準制核準制又稱實質審查制, 是指發行人擬發行證券,不僅要真實公開其全部的可供投資者判斷的資料, 而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 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對發行人提出的發行申請進行實質性審查, 并作出準予發行決定的制度.核準制的理論依據是: 投資者并非完全理性, 證券發行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因此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形式審查外,還要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力、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并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以及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在核準制中, 證券監管機構通

43、過對發行人擬發行證券的實質性審查, 有權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給予否定,以排除不良證券,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新西蘭、瑞典、瑞士等國家的證券發行, 帶有相當程度的核準制特點. 我國臺灣地區1988年修訂“證券交易法”時確立了兼采核準制與注冊制的制度, 2006年修訂該法時則進一步修正為注冊制. 我國舊證券法規定, 股票發行采核準制, 公司債券發行采審批制. 修改后的新證券法明確規定,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為核準制.(三)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我國證券發行核準的內容包括:(1)核準機構 證券法第23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 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由國

44、務院授權的部門作為核準機構.證券法第22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 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 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 提出審核意見. 注意三點:一發審委的組成。二表決方式。三核準程序。(2)核準程序公開, 依法接受監督證券法第23條規定,核準程序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3)核準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證券法第23條規定,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 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 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 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45、.(這一規定是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必須遵守的四項行為規則)(4)核準期限證券法第24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不予核準的, 應當說明理由. 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三個月的核準期限內.(5)獲得核準的證券發行后而產生的經營與投資風險自負證券法第27條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后, 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 由發行人自行負責; 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核準機關只是依照法定條件進行核準,不承擔投資風險以及企業經營狀況變化所帶

46、來的風險.(6)核準糾錯機制及責任承擔證券法)第26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 尚未發行證券的, 應當予以撤銷, 停止發行. 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 撤銷發行核準決定, 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 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此規定確立了兩項不同的歸責原則:1)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即保薦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2) 發行人的控

47、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 也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即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過錯責任.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 )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A一個月 B三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B 證券發行信息公開(一)證券發行信息公開的概念及意義證券發行信息公開, 是指證券發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證券公開發行前, 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 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的制度. 證券發行信息公開的意義:(1)保護投資者的利益.(2)規范發行公司的行為.(二)預披露制度證券法第21條規定, 發

48、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在提交申請文件后, 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此制度是證券法新增內容. 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人,預先披露申請發行上市的有關信息,可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 防范發行人采取虛假手段欺騙發行上市資格.預披露是指申請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 按照法律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申請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將有關申請文件向社會公眾披露, 而不必等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文件審核完畢, 作出核準發行的決定后再進行披露(即核準前的信息披露).(三)證券發行信息公開的內容證券發行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是公開募集文件. 募集文件是指證券發行人

49、發行證券時,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有關的書面性材料. 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等.證券法第64條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 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 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1 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指發行人為發行股票而依法制作的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說明股票發行有關事項, 指導社會公眾認購股份的規范性文件.招股說明書是投資者投資認購股票的重要依據。其載明的事項包括: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

50、數; 募集資金的用途; 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招股說明書應當公告. 公司依法發行新股時, 除了公告招股說明書外, 還應當公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2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是指發行人為發行公司債券而依法制作的,供社會公眾了解發行人的資產及負債情況, 說明公司債券發行有關事項, 指導社會公眾認購公司債券的規范行文件.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應當載明的事項: 公司名稱、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債券的利率; 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公司凈資產額; 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發行公司債

51、券的申請經批準后, 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同時, 還應公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以引導投資者合理判斷公司債券的投資價值, 作出正確投資選擇.(四)募集文件公開的要求(1)公開的募集文件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第10條)(2)公開募集文件必須在證券公開發行前一定時間里進行. 要留有足夠的時間讓投資者消化.(3)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第25條)(4)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第25條)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確定。( )【提示】參見證券法第34條,股票

52、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采取溢價發行的股票,其股票價格應如何決定( ) A應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B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C應由股票發行人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商議決定 D應由股票發行人和承銷的公司協商確定,并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B二、 證券發行的條件和程序 股票設立發行的條件和程序(看教材) 新股發行的條件和程序(看教材) 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和程序(看教材) 股票設立發行的條件和程序(一)股票設立發行的條件設立發行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募集設立公司的方式. 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53、.證券法第12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 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此,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兩個方面: 1 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2 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1 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公司法第77條)(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2 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

54、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此規定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其他條件, 但要經國務院批準. 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第8條、第9條和第10條規定的條件以及 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等.(二)股票設立發行的程序1 股票發行前的準備工作.2 發起人認購不少于公司股本總數35%的股票.3 股票發行申請.(證券法第12條)4 預先披露.5 發行審核.6 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7 正式發行股票.8 繳納股款.9 召開創立大會并申請設立登記.10 交付股票. 新股發行的條件和程序(一)新股發行的條件新股發行是指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運營過程中, 基于增加資本或調整股權結構等目

55、的而發行股票的行為. 證券法第13條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 具有持續盈利能力, 財務狀況良好.3 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 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 件.注意: 1 為了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證券法第13條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也作了規定, 即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2 證券法第15條,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 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擅自

56、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 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 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二)新股發行的程序1 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2 準備發行文件.3 股票發行申請.4 預先披露.5 發行審核.6 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 并制作認股書.7 正式發行股票.8 繳納股款.9 交付股票.10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 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并公告.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和程序(一)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1 發行公司債券的實體條件證券法第16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

57、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 證券法在規定了上述條件之外, 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 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2 再次發行的限制條件證券法第18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

58、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3)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二)公司債券發行的程序(僅指普通公司債券)證券法第17條規定,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1)公司營業執照; (2)公司章程; (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4)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5)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此外, 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 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 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

59、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 應當說明理由.主要以國家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公司等公有制單位為資金募集對象的證券稱為公募證券。( ) 【提示】 公募證券是指發行人通過中介機構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股票。 依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下列說法中符合公開發行的特點的是( )。A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B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C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屬于公開發行的行為D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500人ABC【提示】我國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部門

60、核準。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依照證券法,以下關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的敘述,哪項是正確的? A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B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C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D某公司兩年前申請發行5千萬元債券,因承銷人原因剩余500萬元尚未發行完。該公司現將已發行債券的本息付清,且公司凈資產已增加一倍,欲申請再發行5千萬元債券。該公司的申請可以得到批準。 ( )【提示】參見證券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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