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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保定市環境保護局馬 海內容提要n行政處罰程序的依據n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簡易程序n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一般程序行政處罰程序的依據n行政處罰法n第二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n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違反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和程序實施。環保部行政處罰辦法n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給予環境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第四章 簡易程序n是指處理符合法定條件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程序。n簡易程序因各項工作都在當場實施,故又稱當場處罰程序。n簡易程序以其簡使易行
2、、由執法人員當場實施,并對結果負責為特征。行政處罰法的簡易程序n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條件:n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n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n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n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的簡易程序n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序:n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n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
3、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n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行政處罰法的簡易程序n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救濟渠道:n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的簡易程序n適用條件:n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并有法定依據,n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用本章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簡易程序n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環境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遵守下列簡易程序:n(一)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4、n(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依法取證;n(三)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陳述、申辯權利;n(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n(五)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蓋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印章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n(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n以上過程應當制作筆錄。n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所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示意出示執法證現場確認違法行為告知處罰的理由依據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辨當場作出處罰決
5、定當場送達并告知權利備案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n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n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n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
6、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n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n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n(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n(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n(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n(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n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n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
7、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n(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n(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n(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n(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n(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n(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n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n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n第四十一
8、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告知程序規定n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n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申辨程序規定n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n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不得處罰的情
9、形n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聽證)n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聽證)n(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n(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n(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
10、舉行;n(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聽證)n(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n(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n(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n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法的一般程序(聽證)n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一般程序n一般程序是指除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案件都應適用的程序。
11、n本次修改新增了“立案的條件”、“撤案條件”、“立案后移送情形”、“單列并細化了調查取證每一步驟內容的規定”。n“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處理決定”等內容以節的內容單列。第一節 立案n立案是查處案件的開始,是指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對已達到立案標準的違法行為依法開始處理的行為。n立案是實施一般程序查處案件的第一步。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n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n(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n(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n(三)屬于本機關管轄;n
12、(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撤銷立案n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根據新情況發現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立案條件的,應當撤銷立案。 第二十四條 緊急案件先行調查取證n對需要立即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和補辦立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立案審查后的案件移送n經立案審查,屬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轄,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屬于其他有關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 調查取證n是實施一般程序的第二個步驟。n調查取證是對已發
13、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已立案的違法行為進行查清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為。n調查取證的目的是證明行為人是否有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的從重從輕或免除的情形。第二十六條 專人負責調查取證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登記立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第二十七條 協助調查取證n需要委托其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調查函。n受委托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和原因函告委托機關。 第二十八條 調查取證出示證件n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中國環境監察證或者其他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 調查人員職權n調查人員有權采取下
14、列措施:n(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察、取樣、錄音、拍照、錄像;n(二)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和提供有關材料;n(三)查閱、復制生產記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材料。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監測等技術人員隨同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有權采取上述措施和進行監測、試驗。 第三十條 調查人員責任n調查人員負有下列責任:n(一)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危害后果、違法情節等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及時、公正的調查;n(二)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不得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法手段獲取證據;n(三)詢問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n(四)對當事人
15、、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的陳述如實記錄。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配合調查n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調查、檢查或者現場勘驗,如實回答詢問,不得拒絕、阻礙、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三十二條 證據類別n環境行政處罰證據,主要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形式。n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執法和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并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現場檢查筆錄n對有關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現場情況。 第三十四條 現場檢查取樣n需
16、要取樣的,應當制作取樣記錄或者將取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可以采取拍照、錄像或者其他方式記錄取樣情況。 第三十五條 監測報告要求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的,應當提出明確具體的監測任務,并要求提交監測報告。n監測報告必須載明下列事項:n(一)監測機構的全稱;n(二)監測機構的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和監測字號;n(三)監測項目的名稱、委托單位、監測時間、監測點位、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檢測分析結果等內容;n(四)監測報告的編制、審核、簽發等人員的簽名和監測機構的蓋章。 第三十六條 在線監測數據可為證據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在線監控或者其他技術監控手段收集違法行為證據。經環境保護主管
17、部門認定的有效性數據,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 第三十七條 現場監測數據可為證據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標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 證據的登記保存n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調查人員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n情況緊急的,調查人員可以先采取登記保存措施,再報請機關負責人批準。n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n先行登記保存期間,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九條 登記保存措施與解除n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采取以下措
18、施:n(一)根據情況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n(二)需要鑒定的,送交鑒定;n(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封、暫扣的,決定查封、暫扣;n(四)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查封、暫扣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n超過7個工作日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四十條 依法實施查封暫扣n實施查封、暫扣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并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 查封暫扣實施要求n查封、暫扣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n查封、暫扣的財物應當妥善保
19、管,嚴禁動用、調換、損毀或者變賣。 第四十二條 查封暫扣解除n經查明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暫扣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暫扣措施,將查封、暫扣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并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與現場調查取證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查取證時,當事人應當到場。n下列情形不影響調查取證的進行:n(一)當事人拒不到場的;n(二)無法找到當事人的; n(三)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n(四)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調查的;n(五)當事人未到場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調查終結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結調查:n(一)違法事實清楚、法律手續完備、證據充分
20、的;n(二)違法事實不成立的;n(三)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n(四)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其權利義務,又無其他關系人可以追查的;n(五)發現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n(六)其他依法應當終結調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案件移送審查n終結調查的,案件調查機構應當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初步處理意見,按照查處分離的原則送本機關處罰案件審查部門審查。 第三節 案件審查n是一般程序的第三步工作n主要任務是對已調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以及審查后的處理。第四十六條 案件審查內容n案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n(一)本機關是否有管轄權;n(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21、n(三)證據是否確鑿;n(四)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n(五)是否超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n(六)適用依據和初步處理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第四十七條 補充或重新調查取證n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或者調查程序違法的,應當退回補充調查取證或者重新調查取證。 第四節 告知和聽證n告知和聽證是一般程序的第四步。n主要任務是履行處罰實施主體在實施過程中的法定義務。n告知和聽證是進行處罰所必須的程序行為。第四十八條 處罰告知和聽證n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n在作出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的罰款和沒收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辨的處理n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n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條 處罰聽證執行n行政處罰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處理決定n是實施一般程序的第五步。n處理決定是行政處罰的實質行為,處罰決定書一但作出并送達,標志單方意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已生效(被撤銷除外)。第五十一條 處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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