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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機動車安檢機構檢驗人員培訓機動車檢測相關法律法規基本框架機動車安檢機構服務規范機動車安檢機構管理規范目 錄機動車安檢機構行政許可辦理程序環境的原因管理的原因交通法規的原因人的原因車的原因路的原因 人包括: 駕駛員、騎車人、行人、乘車人等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 據統計:由于駕駛員的過錯造成死亡人數約占全部死亡人數的60%以上,加上無證駕駛的約達到70%。從造成事故的違章行為作用來看,由大到小排列是:超速行駛、違章操作、違章超車、逆道行駛、違章裝載、酒后駕車。這些違章行為反映了駕駛員法制觀念淡薄,沒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駕駛人 車的原因:主要表現在車輛性能差、機件失靈。路的原因混合交通 平面交叉道路

2、標志不全 路面障礙 道路不符合標準 管理的原因管理的原因 我國交通管理水平基本上停留在經驗我國交通管理水平基本上停留在經驗型和行政管理型上,缺乏科學管理。型和行政管理型上,缺乏科學管理。 以人為本的理念沒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沒有樹立 。 效用理論。效用理論。交通法規的原因宣傳不到位,百姓對相關法律法規缺乏相應的了解。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缺乏配套。機動車檢測法律法規基本框架機動車檢測法律法規基本框架一、我國法律體系的結構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行政規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辦、局各地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地政府機動車檢測法律法規基本框架二、我國機動車檢驗制度(一)我國機

3、動車檢測的歷史沿革1.無檢測階段(1949年以前):2.人工檢驗階段(1949-1982):靠經驗,眼看、耳聽、腳踹來判斷。3.專業檢測站檢測階段:1984年,大連建起了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我國開始進入了專業檢測的階段。機動車檢測法律法規基本框架(二)機動車檢測制度的確立機動車檢驗制度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一種強制性的檢驗制度。第十條: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新車

4、登記檢測制度的確立再用車檢測制度的確立機動車檢測法律法規基本框架(三)安檢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3.規章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1號令)4.規范性文件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辦理程序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 機動

5、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規范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章管理規范 關于重新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吉省價收【2013】168號) 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2014138號) 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 (公交管2014138號) 2014年4月29日 共十八項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公交管2014138號)2014年4月29日共十八項創新監管方式提升服務能力落實便民措施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創新監管形式:u 1.檢測機構設置市場做主;u 2.強化

6、安檢機構主體責任;u 3.簡化行政審批流程;u 4.嚴格人員資格條件;u 5.嚴格政府不準辦企業規定;u 6.完善檢驗機構監管平臺;u 7.建立聯合監督檢查機制;落實便民措施 1.進一步擴大新車免檢范圍; 2.試行非營運車輛六年內免檢制度; 3.推行機動車異地檢車; 4.推行機動車預約檢驗; 5.簡化檢驗流程 6.創新檢驗工作便利措施;新車上牌的免檢范圍從轎車擴大到全部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但兩種情況除外:1.新車在家放2年才注冊上牌。2.注冊上牌前發事過交通事故。從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的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不型載、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注:非營運轎車和

7、其他小型微型汽車中有以下情況則不屬于免予上結檢測范圍:1.免檢期間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的;2.交通安全責任大、易引發群死群傷的交通事故的面包車和7座以上車輛;3.2010年8月31日以前注冊登記的車輛。即省內無需辦理委托手續,開展省內跨地市檢驗措施。但,大型客車、校車不在此范圍之內。 強調了9種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的6種: 1.無中生有型:為未經檢驗的機構車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2.偷梁換柱型:為檢驗不合格的車出具合格報告。 3.張冠李戴型:用其他車輛代替檢驗。 4.顛倒黑白型:利用計算機軟件篡改檢驗數據。 5.偷工減料型:擅自減少檢驗項目或降低檢驗標準。 6.明在故犯型:

8、明知是盜搶、報廢、拼裝、套牌等車輛予 以通過檢驗。質檢部門規定了3種:u(1)未取得資格許可、計量認證證書,或者資格許可、計量認證過期;u(2)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u(3)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基本框架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

9、許可辦理程序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技術條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章管理規范關于重新制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收費標準的通知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16條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

10、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部門規章對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相關規定 機動車安檢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6章42條 第一章 總則(15條) 第二章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616條) 第三章 安檢機構行為規范(1725條) 第四章 監督管理(2630條) 第

11、五章 法律責任(3138條) 第六章 附則 (3942條)辦法中確定的主要內容 1、立法的目的及依據 2、適用范圍(第二條) 3、監督管理主體及原則(第三條、第四條) 4、安檢機構檢驗行為原則 5、安檢機構的設置原則 6、安檢機構的基本要求 7、申請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基本程序要求 8、安檢機構行為規范 9、監督管理要求 10、法律責任需要關注的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

1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包括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的初次安全技術檢驗和登記后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本辦法所稱安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檢驗機構第二章第六條: 安檢站的設置,應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檢測的原則。公安部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公交管2014138號明確規定: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使用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各地質量監督部門不得再通過檢驗機構規劃設置檢驗機構的數量和布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一律簡化審批流程,

13、加快審批工作進度。需要關注的條款 第二章安檢機構資格許可 第十條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具有法人資格;(二)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并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六)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

14、、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需關注的條款 第二章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 第十一條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申請書;(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復印件;(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六)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需關注的條款 第二章安檢機構資格許可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可審查和決定的程序、期限等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檢驗

15、資格許可的決定。需關注的條款 第三章 安檢機構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安檢機構基本情況;(二)機動車年檢驗車型及其數量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三)在用檢測設備的變更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情況;(四)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及變更情況;(五)投訴、異議處理情況;(六)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安檢機構行政許可: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資格許可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 資格許可 一.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二.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

16、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 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 4)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并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 6)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 7)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申請受理審核許可結

17、論政務大廳申報材料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審查申請材料政務大廳結論合格合格發證基本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不發證 三.辦理的程序 (一)申請(政務大廳) 1、申請的形式: 1)格式文本(紙質) 2)網上申請 2.申報的材料1、申請書;2、法人證明及復印件;3、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4、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證書及復印件;5、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6、地理位置、場地及廠房平面圖,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7、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 2.受理省政務大廳自接到申請材料初審,并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通知書;注: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1.不需要行政許可的,告知;2.不屬于本行政機關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3.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4.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5.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3.現場審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排評審組進行技術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及結論,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人需對現場評審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整改時間一般不超過2個月)現場評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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