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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9)必須落實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地下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和爆破安全程(GB 6722-2003)等的相關規定加強爆破器材庫和爆破作業安全管理。 一是要嚴格落實爆破器材庫安全管理。井下爆破器材庫的建設、通風、貯存量、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井下爆破器材庫儲存炸藥不應超過3天生產用量、起爆器材不應超過10天用量,并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入庫、保管、審批、發放、清退、24小時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嚴禁在井下爆破器材庫30米內區域進行爆破作業。 二是嚴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須用專車運送,嚴禁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
2、,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送;嚴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車場停放、分發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有炸藥、起爆器材應分別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爆破器材箱內,嚴禁亂扔亂放;爆破器材箱應存放在頂板穩定、支護完整、無機械電器設備的地方,起爆時必須將爆破器材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須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丟棄或自行處理。三是規范爆破作業管理。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爆破工程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制定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打眼裝藥,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卸藥、邊裝藥,邊聯線、邊裝藥。 三是規范爆破作業管理。從事爆破作業
3、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爆破工程必須編制爆破設計書或爆破說明書,制定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打眼裝藥,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邊卸藥、邊裝藥,邊聯線、邊裝藥。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救援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 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必要時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援協議。 為減少事故損失,首先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其次,要在科學合理制定應急預案的基
4、礎上,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應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2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 (l)必須證照齊全有效,安全生產管理機杓健全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安全法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大中型露天礦山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于小型露天采石場,則應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令
5、)的要求,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應當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 針對礦山企業“以包代管”的情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3年8月23日公布施行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62號,以下簡稱62號令,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62號令相關規定,加強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堅決遏制外包工程事故頻發的勢頭。 (2)必須確保全員培
6、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為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國家對“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人制度。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
7、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大于300米。 39號令第十二條要求“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這一要求有力地推進了礦產資源整合,對解決小型露天采石場“小、散、亂、差”的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個別地區仍然存在一個山頭多個采石場,各采石場之間安全距離不足的情況;同時,部分地區對39號令中“開采范圍”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有的認為是指“設計開采范圍”,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應該是采礦許可證劃定的采礦許可范圍。為進一步推進小型露天采石場礦產資源整合,糾正部分地區的錯誤理解,再次強調“必須確保相鄰的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之間最小距離
8、大于300米”。 (4)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5.1.2條及39號令第十五條中均要求:露天開采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采順序,分臺階開采。同時,針對部分地區小型露天采石場受地形地質條件限制,無法實現臺階開采的情況,39號令第十五條中規定: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露天礦山分臺階分層開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業人 員在采場邊坡上的作業條件,減少高處墜落事故;另一方面,臺階可以承接上部采場邊 坡滑落的部分浮石,減少滾石傷人事故;同時,也有利于采場邊坡的穩定,降低邊坡大范圍坍塌的可能性。 同時,在堅持分臺階分層開采的前提下,必須按照設計嚴格控制臺階或分
9、層參數,尤其是臺階或分層高度、坡面角。近年來小型露天采石場發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沒有按照設計進行開采,造成臺階或分層高度過高,坡面角過大,形成高陡邊坡,最終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要求“必須按設計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 (5)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必須采用中深孔爆破。 露天礦山爆破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爆破安全規程等的相關規定執行,確保安全。 中深孔爆破技術具有安全保障程度高、作業條件好、開采能力大、生產效率高、爆破周期長、飛石少、爆破器材配送管理方便等特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自2006年起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推廣應用中深孔爆破開采技術,取
10、得了明顯成效,礦山生產效率明顯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則明顯下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在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3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6)必須實行濕式鑿巖作業。 當前部分露天礦山尤其是小型露天采石場環保和職業危害防護意識淡薄,往往采用干式鑿巖,導致產生大量的粉塵,嚴重污染環境,危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還會加快機器設備磨損,縮短設備使用壽命。采用濕式鑿巖作業是降塵、捕塵的經濟有效方法,因此要求“必須實行濕式
11、鑿巖作業”。(7)必須使用機械二次破碎和鏟裝作業。 2004年以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小型露天采石場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促使小型露天采石場機械化水平明顯提升,現場作業人數大幅減少,生產效率顯著提高,事故總量和較大以上事故均明顯下降,基本沒有發生因爆破二次破碎而導致的飛石傷人事故,成效顯著。因此,有必要在小型露天采石場繼續強制推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39號令第十七條要求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第二十二條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 (8)必須落實邊坡安全措施。 必須切實加強邊坡安全管理,嚴格落
12、實邊坡安全措施。 首先、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控制邊坡參數,確保臺階高度、坡面角、安全平臺寬度和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 其次、必須建立邊坡管理和檢查、監測制度,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對坡體位移等主要參數進行監測,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三、采用合理的爆破技術,減少爆破作業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如在靠近最終邊坡時應采用預裂爆破,在巖石整體性差、節理裂隙發育、巖石風化程度不一、難以形成預裂面的情況下采用光面爆破等; 第四、對高陡邊坡或穩定性較差的邊坡應進行專題研究,對存在滑坡可能的,應采取削坡減載、人工加固等方法及時整治,改善邊坡穩定性。 (9)必須按設計排土,加強排土場管理。 為確保排土場安全穩
13、定,必須嚴格按設計排土,確保排土場排土順序、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等參數符合設計要求。此外,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 200-3 -2005)和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規范(GB 50421-2007)等有關標準中對排土場安全生產均提出具體要求,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上述標準要求,加強排土場管理和監測監控,防止發生排土場垮塌等事故;確保安全生產。 (10)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及應急演練到位。 安全生產法要求,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配
14、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規章要求,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確保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配備;沒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還應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伍簽訂救援協議。同時,39號令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急預案的管理,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協調工作。 必須針對各種可能發的事故類別分別制定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演練,確保從業人員掌握必要的虛急救援知識,在面對事故災難時能夠正確應對。 3金屬非金屬尾礦庫 (1)證照齊全有效,安全責任制落實,配備專(兼)職安全技
15、術人員。 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除應有按礦山企業設立所需的采礦許可證、土地使用證等相關證照外,還應取得獨立的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的,不得生產。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令)第四條規定: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據此規定,按照“一崗雙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覆蓋所有管理和操作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企業所有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所應承擔的職責,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機制
16、,確保責任制落實到位。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安監總管-2013 58號)要求,強化作業人員技能培訓,加強尾礦庫技術管理,每座尾礦庫至少配備1名熟悉尾礦庫相關業務的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 (2)必頒確保全員培訓合格,“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三項崗位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國家對
17、“三項崗位人員”實施安全資格準入制度。 “三項崗位人員”必須經培訓、 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3)必須按設計放礦、筑壩,確保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符合要求。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 2006 -2005)中對壩體穩定性驗算、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均有明確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放礦和筑壩作業,使尾礦庫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等尾礦庫安全技術指標符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確保
18、尾礦庫運行安全。 (4)必須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 提出確保排洪、排滲設施設計規范、建設達標、運行可靠,是鑒于排洪、排滲設施作為尾礦庫的重要安全設施,必須嚴格設計、建設、運行環節的安全管理,使之能夠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進行規范設計,并按照設計進行嚴格施工,嚴控施工質量,在運行過程中作為安全管理的重點加強管理,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 (5)必須建立監測監控系統并有效運行,落實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38號令、 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范(AQ 2030-2010)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 (2010 219號)等均對尾礦
19、庫監測提出了相關要求:尾礦庫的安全監測,必須根據尾礦庫設計等別、筑壩方式、地形和地質條件、地理環境等因素,設置必要的監測項目及其相應設施,定期進行監測;一、二、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鼓勵四等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系統。需要指出的是在線監測系統不能代替人工監測系統,應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對壩體進行人工監測。 38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規定和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定期組織尾礦庫專項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
20、本條規定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建立尾礦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尾礦庫專項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治理,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同時,生產經營單位還應加強尾礦庫日常值班值守,特別是汛期時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及早發現隱患和險情,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必須限期消除病庫安全隱患,嚴禁危庫、險庫生產運行。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中根據尾礦庫防洪能力和尾礦壩壩體穩定性,將尾礦庫安全度分為危庫、險庫、病庫、正常庫四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尾礦庫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實做到措施、責
21、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對排查出的危庫、險庫要責令停產,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并履行閉庫程序;對病庫要限期整改消除隱患,使之達到正常庫標準,爭取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危、險尾礦庫,全國病庫數量控制在已取證尾礦庫總數的5%以內。 (7)必須加強“頭頂庫”安全管理。 “頭頂庫”是指下游很近距離內有居民或重要設施,且壩體高、勢能大的尾礦庫。這樣的在全國約占1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門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尾礦庫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要摸清底數,按下游1公里距離計算,確定壩下有居民、學校、廠礦及重要設施的尾礦庫。要進行風險評估論
22、證,研究制定治理和預防事故的對策措施。要明確治理責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務。對“頭頂庫”要進行升級改造,提高設計等級或按設計等級上限加固壩體、完善防洪設施。要根據尾礦庫壩高、庫容量、服務年限和下游居民數量情況,科學制定居民搬遷計劃。 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需切實加強對“頭頂庫”的安全監管和管理工作,嚴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8)必須按設計及時閉庫。 38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
23、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閉庫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提出閉庫設計時尾礦壩整治內容為:對壩體穩定性不足的,應采取削坡、壓坡、降低浸潤線等措施,使壩體穩定性滿足本規程要求;完善壩面排水溝和土石覆蓋或植被綠化、壩肩截水溝、觀測設施等。排洪系統整治內容為:根據防洪標準復核尾礦庫防洪能力,當防洪能力不足時,應采取擴大調洪庫容或增加排洪能力等措施;必要時,可增設永久溢洪道;當原排洪設施結構強度不能滿足要求或受損嚴重時,應進行加固處理;必要時,可新建永久性排洪設施,同時將原
24、排洪設施進行封堵。閉庫工程施工及驗收可參照尾礦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程(GB 50864-2013)等有關規定執行。 (9)必須加強閉庫和回采安全管理。 38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尾礦回采再利用工程應當進行回采勘察、安全預評價和回采設計,回采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回采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回采設計實施尾礦回采,并在尾礦回采期間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晌。尾礦全部回采后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尾礦庫注銷手續。 國家安全
25、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尾礦綜合利用過程中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0) 115號)要求,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安全監管,督促尾礦庫企業嚴格按照尾礦回采設計進行尾礦回采,加強尾礦回采期間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避免尾礦回采作業對尾礦壩安全造成影響。要加大對尾礦綜合利用的執法力度,對于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批手續,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限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處罰,直至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行政關閉。凡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礦庫企業,均不得進行尾礦回采和尾礦充填作業;對于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未履行尾礦綜合利用“三同時”審批手續的尾
26、礦庫企業,應當依法暫扣其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限期停產整改。 (10)必須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確保應急裝備和物資及應急演練到位。 38號令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于應急時使用的地方。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四、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于2013年7月29日由國
27、家安監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2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該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l)石油天然氣總發包單位、分項發包單位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其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承包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督促其立即整改。 (2)金屬非金屬礦山貧項發包單位,應當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重點加強對地下礦山領導帶班下井、地下礦山從業人員出入井統計、特種作業人員、民用爆炸物品、隱患排查與治理、職業病防護等管理,并
28、對外包工程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 (3)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對地下礦山一個生產系統進行分項發包的,承包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避免相互影響生產、作業安全。前款規定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不得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旎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 (4)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和閉坑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 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作業工程的資質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總承包大型地下礦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邊坡及地質條件復雜的大型
29、露天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以上(含本級,下同)施工資質; 總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以上施工資質; 總承包其他露天礦山工程和分項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的,具備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或者相關的專業承包資質,具體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承包尾礦庫外包工程的資質,應當符合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承包金屬非金屬礦山地質勘探工程的資質等級,應詈符合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承包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工程的資質等級,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權限確定。 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30、管理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發布,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又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改與補充。 該規定共7章44條,包括總則、培訓、考核發證、復審、監督管理、罰則、附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指出: (1)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31、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搡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5)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
32、、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6)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l萬元以下的罰款。 (7)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8)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金屬非金
33、屬礦山安全生產特種作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尾礦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 爆破作業。 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于2006年1月17日,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 局令第3號的形式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 等11件規章的決定又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進行了兩處刪除和兩處修改。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
34、安全素質,防范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 該規定的相關內容如下: (l)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2)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f晦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
35、、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4)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從業人員在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5)生產縊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6)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七、用人單
36、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的相關內容如下: (1)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用人單位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 (3)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以及職業健
37、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935)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并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杳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5)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8、 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6)用人單位應當對下列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 (7)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8)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39、(GBZ 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和要求,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復查的,應當根據復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9)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癥狀的; 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癥狀的。 (10)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1)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
40、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12)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 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13)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
41、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4)罔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資料; 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15)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
42、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16)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八、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對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應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職責: (1)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各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
43、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
44、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3)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癇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45、。 (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有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5)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新建、改建
46、、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6)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2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
47、措施等內容。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7)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8)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
48、現場怠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前面兩條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9、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9)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窖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II)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
50、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12)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13)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
51、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4)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15)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
52、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隨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 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用人單位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16)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7)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53、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1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 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稃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
54、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19)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jBZ 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55、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21)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22)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23)用人單位應
56、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
57、,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24)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25)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
58、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6)工作場所使用有棗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九、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該辦法的規定如下: 、 (l)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另行規定。 (2)
59、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曇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用人單位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
60、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加蓋公章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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