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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平安保險合同查詢篇一:平安保險與陳楨保險合同糾紛案 平安保險與陳楨保險合同糾紛案(20XX)岳中民三終字第 293號民事判決書XX省岳陽市中級RM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岳中民三終字第 293號上訴人(原審被告)ZG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XX溪支公司,住所地 xxxxo負責人張強剛,該公司經理。托付代理人戴軍。XX祈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楨,男。托付代理人陳琳,XX奉憲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芬芳,女。上訴人ZG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XX溪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 XX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楨、陳芬芳保 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岳陽市 XX溪區RM

2、法院(20XX) XX民 初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 20XX年7 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定波擔任審判長,審判員1本案現已審姚孟君、代理審判員劉霽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理終結。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XX年8月6日21時許,陳楨駕駛陳芬芳所有的f23791轎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至 太平橋路段,因操作不當,撞在路邊樹上,造成陳楨受傷和轎車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岳陽市公安局交通JC支隊XX溪大隊認定陳楨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XX年11月7日,岳陽市XX溪區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楨的傷情為十級傷殘。同時建議誤工損失計算45日。20XX年1月14日,陳芬芳向平安保

3、險 XX溪公司車 投保了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 50 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等8個險種。本案事故發生后,平安保險XX溪公司向陳芬芳賠付了醫藥費、誤工費、車損費、 交通費等費用共計19 728元,但未對陳楨的傷殘進行賠付。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 陳楨經陳芬芳許 可駕駛XXf23791轎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因該車已經購買了車上人 員責任險(司機),平安保險XX溪公司應當在該險種的賠償限 額50 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 陳楨的傷殘賠償金 30 168.42元 沒有超過限額,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平安保險XX溪公司稱陳楨的受傷不屬于其保險產品與事實不符

4、,不予支持。平安保險 XX溪公司對陳楨的傷情未在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 其要求重新鑒定的觀點不予采納。陳芬芳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 RM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 華RM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RM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平安保險XX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楨傷殘賠償金30 168.42元;二、駁回陳楨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0元,由平安保險XX溪公司負 擔。被上訴人陳楨口頭答辯稱, 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是投保 人駕駛,也可以是投保人指定的合法駕駛人駕駛,陳楨是合法駕駛人,享有保險合同的權利, 是適格的合同主體。 如果本案上訴

5、 人可以免責,投保人就失去了投保價值,至于重新鑒定問題,是否在舉證期限內提由的,可以查清事實。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 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二審審理查明, 原判查明的上述事實清楚, 本院予以確 認。本院認為,平安保險XX溪公司依據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的約定, 認為陳芬芳是投保人, 也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陳芬芳不承擔本 案責任,陳楨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則無權要求其承擔責任。平安保險XX溪公司僅

6、僅將被保險人理解為投保人,是對被保險1人的狹義理解。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系平安保險XX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 釋的,應當作由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陳楨作為合法駕駛人(司機),也是車上人員,因交通事故受傷,如果如平安 保險XX溪公司所言可以免責,投保人陳芬芳就失去了投保價值, 因此,本案中被保險人應當包括投保人及其同意的合法駕駛人。 陳楨是合法駕駛人,享有本案保險合同的權利,是適格的合同主體。平安保險XX溪公司上訴稱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 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陳芬芳,陳楨并非合同相對方,其與陳楨不存在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陳楨無權主張權

7、利的上訴理由 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陳楨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 平安保險 XX溪公司要求對陳楨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沒有充足的依據, 也未在原審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由申請,故其要求重新鑒定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 理恰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RM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54元,由上訴人ZG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岳陽市XX溪支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吳定波審判員姚孟君代理審判員劉霽二o 一二年九月七日書記員朱慧娟篇二:平安保險條款ZG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營銷專用機

8、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費率(20XX版)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及其他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 均應采納書面形式。第二條本保險條款分為基本險、通用條款、附加險和釋義四個部分。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 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 險責任。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除非本保險條款另有規定, 通用條款的規定及釋義適用于本保險條款的任何部分。第三條本保險條款所稱機動車是指在中華RM共和國境內(不含XX、XX、XX地區)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 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 輪式車輛或

9、履帶式車輛,但不包括摩托車和拖拉機。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第五條本保險僅適用于非營運個人車輛。第一部分基本險基本險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 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第一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同意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 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二條下列原因導致的

10、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二)戰爭、軍事沖突、恐懼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五)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有意導致事故發生的。第三條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 人不負賠償責任:(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治理 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 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 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

11、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1 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 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第四條發生意外事故時, 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險人 不負賠償責任:(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 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 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 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桂車的;(五)

12、飲酒或服用 GJ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同意而駕車的;(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八)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 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有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同 意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第五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 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或本1 車上的財產損失;(三)保險車輛發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 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 XX絡中斷、數據

13、丟失、 電壓變化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車載貨物掉落、泄漏、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五)因污染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六)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八)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 擔的部分。第六條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賠償限額第八條本條款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

14、額分以下八檔,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5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 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 5000萬元。賠償處理第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一)保險單;(二)被保險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三)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由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 法院等機構由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四)第三者財產損失程度證明或人身傷殘程度證明以及有 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

15、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六)其他能夠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 原因、損失程度等有 關的證明和資料。第十條保險事故發生時, 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 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第十一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 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 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 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 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 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 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

16、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 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 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 保險車輛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 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100% ;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70% ;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50% ;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30% ;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根據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本保險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

17、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20% ;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 ;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0% ;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5%。 第十四條發生保險事故時,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 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第十五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 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生保險單約定范圍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第十六條投保人在投保時可指定駕駛人或不指定駕駛人, 并執行相應的費率。指定駕駛人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人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人姓名、性別、年齡、準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證時間、 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等。指定駕駛人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 保

18、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人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 照GJ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 同的規定,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 XXGJ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人身 傷亡的賠償金額。第十八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 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 賠償金額,保險

19、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或超生 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條本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賠償金額:(一)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高于賠償限額時:賠款=賠償限額x ( 1事故責任免賠率)x ( 1絕對免賠 率)(二)當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等于或低于賠償限額時:賠款=應負賠償金額X ( 1事故責任免賠率)X ( 1絕對1免賠率)被保險人應負賠償金額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 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以上 的部分,乘以事故責任比例。第二十一條因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對于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 由雙方

20、協商確定其價值,并在賠款中扣除。第二十二條主車和桂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 發生保險事故 時,桂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 保險人對桂 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 以主車賠償限額 為限。主車、桂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 明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 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賠 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第二十四條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

21、商確定并賠償 結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由賠償請求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獲得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直至 保險期間屆滿。第二十六條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以及對相關單證的生具和要求 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篇三:ZG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員工號:平壽勞同(書)字號編號:ZG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合同(no. 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地址:聯系 XX:法定代表人/主要 負責人:乙方(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系 XX:(20XX年版)根據中華 RM共和國勞動法、中華RM 共和

22、國勞動合同法及 GJ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語含義為:1、公司:指ZG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ZG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機 構。2、公司制度: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適用于乙方的各種規章、制度或辦法;公司制度以公司內部電子XX絡或書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 乙方應通過及時查 閱公司內部電子 XX絡或詢問主管領導、 查閱書面文件等方式了 解公司制度。第一章勞動合同期限第一條本合同為1、固定期限:從月日至月2、無固定期限:從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23、:從年第二條本合同的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第二章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勞動保護第三條甲方根據經營需要聘用乙方從事工作。第四條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績效考核,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第五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第六條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在合同約定的工 作內容范圍內適當調整乙方的具體崗位, 并有權在合同約定的工 作地點范圍內適當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第七條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 GJ和公司有關勞動安全、 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等規定,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 件和工作環境,保證乙方順利履行工作職責。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實行 GJ規定的。1、標準工時制度;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3、不定時工作制。第九條甲方按 GJ規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時間,乙方服從甲方 安排的工作時間。第十條甲方應按 GJ和公司的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 權利。第四章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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