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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歌曲翻唱的版權問題2011年,農民工組合旭日陽剛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紅網絡,并作為兔年央視春晚舞臺的草根力量,搖身變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而后該組合稱接到汪峰方面的通知,以后不能再唱這首歌。汪峰認為當初同意旭日陽剛演唱他的歌曲是為了鼓勵他們,而現在他們開始用他的歌參加商業演出,所以停止授權,要求旭日陽剛不能以任何形式唱春天里。從藝術欣賞上來說,音樂無國界。但是,從知識產權保護上而言,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護呢?.所謂"翻唱",實際上就是指歌手將作者已經發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的一種行為。由于音樂著作權知識的匱乏,歌手對如何合法翻唱、作者對如何禁止翻唱都不
2、甚了解。而對于一般人來說,一首歌曲有好幾個歌手演繹的版本的情況是司空見慣的,對于誰是原唱者,誰是翻唱者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大家在網上下載實際上并沒有經過原唱者的同意而翻唱的歌曲資源,會不會損害了歌曲原唱者的權益呢?近年來,關于歌曲翻唱引起的糾紛層出不窮,從超級女聲、女子十二樂坊,到孫燕姿、梁靜茹、譚詠麟、陳奕迅都曾為所翻唱歌曲的版權問題而惹出爭議。這些歌手一般是在演唱會上翻唱老歌或其他熱門歌曲,因為能夠輕松調動起演唱會的現場氣氛,一直是歌手喜愛的方式,但如何處理背后的版權問題,卻往往被忽視。2005年,當年最火的“超女”巡回演唱會開遍全國,剛出道的李宇春、周筆暢、張靚穎等由于沒有自己的作品,只能
3、翻唱別人的歌曲,涉嫌侵權導致訴訟,在上海打起官司。在歌手翻唱同行人的作品同時,歌手自己的作品也在被其他人翻唱著,這些人主要是采用網絡上傳的方式,如快女選手曾軼可一首最天使就被多達百人進行了翻唱,據了解,這些翻唱的人并沒有給原作者一分錢。歌手的權益遭到了損失。翻唱是否侵權,主要看翻唱者的目的是否為了盈利,如果網友將自己翻唱的歌上傳到互聯網上,表演是免費的、也沒有向網友支付報酬的,就不需要取得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也無須向音樂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必須標明作品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稱,且不能影響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利。如果翻唱歌曲以盈利性為目的,則應經過曲作者的許可。在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的十七項權利中,
4、沒有“翻唱權”這個名詞,翻唱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而所謂表演權,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和第10條規定,音樂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對象,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表演權。歌曲作者既可自行表演,也有權許可他人表演。如果在沒有取得歌曲作者許可的情形下演唱,則其行為一般會被認定構成侵權,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理由。翻唱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屬于對他人的作品進行表演的范疇,應當按照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的要求,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需要注意的是,表演他人改編的作品的,需要同時取得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原作品著作權人的
5、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一個歌手要翻唱另一個歌手的作品,首先要取得原創歌手及唱片公司的同意或者是買下版權,交納版權費后即可進行翻唱,版權費由雙方協商。盡管法律有了相關規定,事實上,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大多沒有足夠的精力放在關于歌曲的法律事務上,客觀上也不太可能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授權或打擊侵權。為此我國建立了音樂著作權協會制度,權利人可以與該協會簽訂書面的管理合同,成為該協會會員,通過協會集體管理有關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收取許可費、進行有關訴訟、仲裁等事項。保護詞曲作者的著作權,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重要職能。協會可以經會員授權,對侵權行為通過訴訟或仲裁手段進行維權。什么情況下可以合法翻唱?很多歌手認為,只有
6、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對其進行翻唱。但事實并非如此,在法定許可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授權下,歌手無須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以合法對其進行翻唱。法定許可是指,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著作權人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進行使用的行為,該使用行為為法律所許可。錄音法定許可時的翻唱在著作權法第39條有如下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音著協授權下的翻唱,
7、由于歌曲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但其作者是音著協的會員,任何人只要通過合法程序向音著協申請對某歌曲的使用許可,并支付相關的授權費用后,音著協就可授權其使用。引起歌曲翻唱糾紛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詞曲著作權人、唱片公司和歌手缺乏對歌曲版權維護的法律適應,無意中造成了侵權。或者是缺乏對音著協的了解,沒有按照正常的程序進行翻唱。而歌星演唱會頻頻爆出侵權官司,大多與費用協商達不成一致有關。爭議的焦點多在版權使用費的數額和計算方法上。據了解,作為多起演唱會侵權官司權利主張人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由國家出版局批準,于1992年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機構,以集體管理方式,代表音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依據相關
8、規定,演唱會版稅率最低為2.5。照此標準,一場演唱會的版權使用費應為實際座位數x票價x2.5%,而這個數字往往令演出商無法接受。所以實際繳納的版權費,往往是與音著協協商而定,因而數額多少并不統一。上一場少,這一場多,前一年少,這一年多,就造成了扯皮、推諉,甚至對簿公堂。另外,有個別唱片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許可的概念,鉆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的翻唱。還有就是網友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沒有獲得歌手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翻唱并將其上傳到網絡上,由于網絡的廣泛性和不真實性,通常這種情況下歌手要維權的難度是很大的。那么,我們如何來維護歌曲的版權呢?按照怎樣的程序進行的翻唱才是合法的呢?詞曲著作權人為了防止他人翻唱,在
9、首次出版錄音制品時,可以發表合法有效的禁用聲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31條規定,“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時聲明。”因此,著作權人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時所附的聲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許可的聲明。而唱片公司通常會在專輯的封面印上“全部音樂作品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的聲明。前面說過音著協的重要職能是保護詞曲的著作權,相對的,音著協也對其會員的詞曲擁有一定權利,包括使用音樂作品進行公開表演,進行公開廣播,制作廣播電視節目,使用音樂作品制作、復制、發行錄音錄像制品,以信息網絡傳播的方式向公眾提供音樂作品等等。因此翻唱者只要向音著協交
10、納一定費用,即可取得歌曲的翻唱權,無需經過歌曲原創者的同意。對已經加入音著協的著作權人來說,為確保其對以后創作產生的歌曲享有壟斷性的使用權,從而最大化地獲得其商業利益。可以選擇退出音著協。除了詞曲人本身的努力,國家在法律方面也對保護歌曲版權不斷進行完善。這并不是一帆風順的,歌曲版權問題既多且雜,制訂出來的法規也不能夠面面俱全。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網上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下稱“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引起了外界強烈爭議。其中關于錄音制品復制權限的第46條,取消了原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人)法定許可聲明不可使用的例外”這一句,改為“三個月后即可使用”,錄音制品首次出版三個月后,其
11、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瞬間引起了音樂界人士以及網友們的大量關注。關于草案中最大的爭論,在于第46條和48條,這兩條法案規定,錄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不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只需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繳納一定的費用后即可使用。對比原著作權法,新草案中刪去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一句,著作權法賦予權利人三項人身權、十幾項財產權,說明著作權是私權,而草案刪去原法中關于權利人特別聲明后不得隨意使用的條款,無疑是給了翻唱者極大便利,同時損害了詞曲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版權所有者徒有50年版權合法保護器,卻喪失了許可權和定價權,結果將會是不
12、堪設想的。事實上,第46條中被法定許可的,是針對錄音制品,但音樂作品本身并沒有法定許可,也就是說,僅僅是在錄制唱片時可以用上這一條,但倘若要在電視劇里、公開表演、網絡上去翻唱這首歌、使用這首歌都不行的,只能用在錄音制品上,這是48條的本意。按第46條的規定,旭日陽剛可以在汪峰創作的春天里這首歌出版三個月后,不需要經過汪峰的同意,就可以進行翻唱錄制,但這個翻唱作品錄制出來后,要如何使用,就需要經得汪峰的同意才可以。也就是說,你把翻唱的唱片制作出來,是可以的,但你不能拿去發行、傳播,你只有制作的權利,制作完后沒有使用的權利。第四十八條:(其他使用者)在使用(該錄音制品版權)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
13、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第60和70條法令,并沒在音樂界引起多大關注,但真正的“惡法”其實是這兩條,其中第60條中,雖然明確表明了權利人可以聲明不進入集體管理,但在第70條里,又變相剝奪了那些已如此聲明的權利人的許可權和定價權。也就是說,你可以聲明,但維權訴訟是注定失敗的,賠償是沒有的,所得的版權費又是由集管組織來替你決定、收取和分發,草案這樣的規定,依舊是將音樂行業置于一個沒有話語權的境地。第70條的規定,都過度傾斜與集體管理這個組織,也就是音著協。這意味著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權者)只要先和某組織簽個廉價合同,就可以繞開權利人的任何主張,肆意使用任何優質版權,并且規避高額賠償。不否認“集體管理”的積極意義,但也僅限于公開播放、卡拉0?K等目前無法精確計算或收集作品使用次數的領域。這次在草案中有關音樂的幾條重大條款之修改,無一不是將權利盡力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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