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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修訂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藥物臨床試驗過程規范,數據和所報告結果的科學、真實、可靠,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參照國際公認原則,制定本規范。第二條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是臨床試驗全過程的標準規定,包括方案設計、組織實施、執行、監查、稽查、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第三條藥物臨床試驗必須符合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原則,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是臨床試驗考慮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對科學和社會獲益的考慮。倫理委員會與知情同意書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第四條進行藥物臨床試驗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臨床試驗開始

2、前應權衡試驗對受試者預期的風險和獲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會責任和義務。只有當預期的獲益大于風險時,方可開始和/或繼續臨床試驗。第五條臨床試驗方案必須清晰、詳細、可操作。臨床試驗方案在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批準后方可執行。第六條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必須遵守臨床試驗方案和醫療常規,凡涉及醫學判斷或臨床決策必須由臨床醫生作由。第七條所有臨床試驗的紙質或電子資料均應被妥善地記錄、處理和保存,并確保能正確用于臨床試驗的報告、解釋和核對。第八條試驗藥物的制備應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原則。試驗藥物的使用必須按照被批準的試驗方案執行。第九條臨床試驗各方應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體系,以保證臨床試驗遵守臨床試驗

3、方案和相關法律法規。第十條參加臨床試驗的各方應遵守利益沖突回避的原則。第二章倫理委員會第十一條倫理委員會的職責(一)倫理委員會的職責是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特別應關注弱勢受試者。倫理委員會應對藥物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和倫理性進行審查。(二)倫理委員會應審查的文件:臨床試驗方案和方案修正案;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試者的方式和信息;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信息;研究者手冊;現有的安全性資料;包含受試者補償信息的文件;研究者的最新履歷和/或其他證明資質的文件;倫理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需要的其他文件。(三)根據研究者的最新履歷和/或倫理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對研究者的資質進

4、行審查。(四)在倫理審查過程中,為了更好地判斷在臨床試驗中能否確保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倫理委員會可以要求提供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內容(本規范第二十三條)以外的資料和信息。(五)進行非治療性臨床試驗時,若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是由其法定代理人替代實施時,倫理委員會應特別關注試驗方案中是否充分考慮了相應的倫理學問題以及相關法規要求。(六)若試驗方案中明確說明,緊急情況下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無法在試驗前簽署知情同意書,倫理委員會應審查試驗方案中充分考慮了相應的倫理學問題以及相關法規要求。(七)倫理委員會必須審查是否存在受試者被強迫、利誘等不正當的影響而參加臨床試驗。(八)倫理委員會應確保在書面知情同意書、

5、提供給受試者的其他書面資料已經說明了給受試者補償的信息,包括補償方式和計劃。(九)倫理委員會應在合理的時限內完成臨床試驗相關資料的審查,并給由明確的書面審查意見。書面審查意見必須包括審查的臨床試驗名稱、文件(含版本號)和日期。(十)倫理委員會審查的意見包括:批準;必要的修正后批準及其修正內容;不批準及其理由;終止或暫停及其理由。(十一)倫理委員會應關注臨床試驗實施中由現的重要偏離,如增加受試者風險和/或顯著影響試驗實施的變動;所有嚴重的和非預期的藥物不良事件;可能對受試者的安全或臨床試驗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的新信息。對于沒有按照倫理委員會要求進行的臨床試驗,或者對受試者由現未預期嚴重損害的研究,

6、倫理委員會有權暫停或終止研究。(十二)倫理委員會應對正在進行的臨床試驗進行定期的跟蹤審查,審查的頻度應根據受試者的風險程度而定,但至少一年審查一次。倫理委員會應受理并及時處理受試者的投訴。第十二條倫理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行(一)倫理委員會應分別有醫藥相關專業人員、非科學專業背景人員、非臨床試驗單位成員,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至少5人組成。所有成員均有倫理審查的培訓和經驗,能夠審查臨床試驗相關的倫理學和科學等方面的問題。(二)審查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委員會均應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所有的工作應按照本規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實施。(三)倫理委員會應按照其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SOP)履行工作職責,審查

7、工作應有書面記錄,并注明會議日期、時間及會議討論內容。(四)倫理委員會會議審查決定的投票人員應滿足規定人數。會議審查決定應形成書面文件。(五)投票或提由審評意見的倫理委員會成員應獨立于被審查臨床試驗項目(六)倫理委員會應有其成員詳細信息,并保證其成員具備倫理審查的資格。(七)研究者必須向倫理委員會提供倫理審查所需的各類資料,并能回答倫理委員會提由的問題。(八)若倫理審查需要,可邀請倫理委員會成員以外的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審查工作,但不參與投票。創新藥物臨床試驗的倫理和科學性的審查,應邀請更多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第十三條倫理委員會審查工作程序倫理委員會必須建立制度并執行SOP,包括但不限于:(一)倫

8、理委員會組成的規定;(二)倫理委員會的備案;(三)倫理委員會會議安排程序;(四)倫理委員會會議通知程序;(五)倫理委員會會議審查程序;(六)倫理委員會初始審查和跟蹤審查程序;(七)對試驗過程中輕微變更的快速審查和批準程序;(八)倫理委員會審查意見通知程序;(九)倫理委員會受理申訴的程序。第十四條倫理委員會工作記錄倫理委員會必須保留倫理審查的全部記錄,包括倫理審查的書面記錄、倫理委員會組成成員信息、遞交的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往來記錄等。所有記錄保存至試驗結束后5年研究者、申辦者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倫理委員會,提供其SOP和倫理審查成員名單。第三章研究者第十五條研究者的資格(一)研究者具有在

9、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的執業資格;具備臨床試驗所需的專業知識、培訓經歷和承擔臨床試驗的經驗;并能向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最新的工作履歷和相關資格文件。(二)熟悉申辦者提供的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試驗藥物相關資料信息。(三)熟悉并遵守本規范和臨床試驗相關的法律法規。(四)研究者和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能接受申辦者組織的監查和稽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五)須保存一份由主要研究者簽署的研究者分工授權表。第十六條醫療與臨床試驗資源(一)研究者應能夠在臨床試驗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入選足夠數量的符合試驗方案的受試者。(二)研究者應保證在臨床試驗方案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臨床試驗。(三)研究者在

10、臨床試驗進行期間,有權支配參與該項試驗的人員,具有使用試驗所需醫療設施的權限并能正確、安全使用。(四)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在臨床試驗期間,應確保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人員充分了解臨床試驗方案及試驗用藥品,明確各自在試驗中的分工和職責,并確保臨床試驗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五)主要研究者監管所有研究者執行試驗方案,并采取措施實施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第十七條受試者的醫療(一)授權參與試驗的臨床醫生應承擔所有與臨床試驗相關的醫學決策。(二)在臨床試驗和隨訪期間,對于受試者由現與試驗相關的不良事件,包括有臨床意義的實驗室異常時,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保證受試者得到妥善的醫療處理,并將相關情

11、況如實告知受試者;同時研究者應警惕受試者是否有其他疾病。(三)在受試者同意的情況下,研究者可將受試者參加試驗的事宜告知其保健醫生。(四)受試者可無理由退由臨床試驗。研究者在尊重受試者個人權利的同時,應盡量了解其退由理由。第十八條與倫理委員會溝通(一)在臨床試驗開始前,研究者應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未獲得倫理委員會書面批準之前,不能篩選受試者。(二)臨床試驗開始前及臨床試驗過程中,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供需要倫理審查的所有文件和更新版本的文件。第十九條遵守試驗方案(一)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按照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臨床試驗方案進行試驗。(二)除非是為了及時減少受試者的緊急危

12、害,或僅涉及臨床試驗管理方面的改動,如更換監查員、電話號碼等,未經申辦者同意以及倫理委員會的批準,研究者不得擅自修改或違背臨床試驗方案。(三)對已批準試驗方案的任何偏離,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的人員應給予記錄和解釋。(四)研究者如欲修改臨床試驗方案,需經申辦者同意,并提交倫理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了消除對受試者的緊急危害,在未獲得倫理委員會批準的情況下,研究者偏離或改變試驗方案時,應及時向倫理委員會、申辦者報告,并說明理由,必要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五)受試者進入臨床試驗后,研究者應控制合并用藥,尤其是同類藥品的使用。醫療機構與主要研究者應采取措施,除強化研究者的培訓外,應

13、在受試者的紙質和電子病歷上注明相關臨床試驗情況;還應通過信息系統,對方案規定的禁用藥進行必要的限制,對慎用藥進行提醒。同時告知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如在其他醫院就診時,應把自己參與臨床試驗的情況,尤其是用藥情況知會接診醫生。第二十條試驗用藥品的管理(一)主要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對臨床試驗現場使用的試驗用藥品有管理責任。(二)主要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指派有資格的藥師或其他人員管理試驗用藥品。(三)試驗用藥品的接收、儲存、分發、回收、退還及未使用藥物的處置應遵守相應的規定并保留記錄。試驗用藥品管理的記錄應包括日期、數量、批號/序列號、有效期和分配編碼、簽名等。研究者應保存每位受試者使用試驗用

14、藥品數量和劑量的記錄。試驗用藥品的使用數量和剩余數量應與申辦者提供的數量一致。(四)試驗用藥品的儲存應符合相應的儲存條件。(五)研究者應確保試驗用藥品按照已批準的試驗方案使用,應向每一位受試者說明試驗用藥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第二十一條隨機化程序和揭盲研究者應遵守臨床試驗的隨機化程序。盲法試驗應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進行揭盲。若因嚴重不良事件(SAE)等情況需要緊急揭盲時,研究者應向申辦者書面說明揭盲的原因。第二十二條受試者的知情同意(一)在受試者知情同意的過程中,研究者必須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法規要求,遵守本規范和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信息獲得倫理委員會批準后,研究

15、者方可開始臨床試驗。(二)在臨床試驗過程中,研究者獲得可能影響受試者繼續參加試驗的新信息時,應以知情同意書等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所有需告知受試者的相關新信息,經倫理委員會批準后,受試者應再次簽署知情同意書。新入選的受試者則應簽署更新后的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三)研究者或其他任何研究人員,均不得采用強迫、利誘等不正當的方式影響受試者參加、繼續參加臨床試驗。(四)任何與試驗相關的書面或口頭信息,均不能采用任何使受試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放棄其合法權益的語言,也不能含有為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申辦者及其代理機構免除其應負責任的語言。(五)研究者或指定研究人員應充分告知受試者有關

16、臨床試驗的所有相關事宜,包括書面信息和倫理委員會的批準意見。無能力表達知情同意的受試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實施知情同意。(六)提供給受試者的口頭和書面資料,如知情同意書,均應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表達方式,使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見證人易于理解。(七)簽署知情同意書之前,研究者或指定研究人員應給予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充分的時間和機會了解試驗的詳細情況,并詳盡回答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由的所有與試驗相關的問題。(八)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執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應在知情同意書上分別簽名并注明日期。(九)知情同意過程中,若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均缺乏閱讀能力,須有一位公正的見證人協助和見證知情同意。

17、研究者應向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見證人詳細說明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的內容。如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口頭同意參加試驗,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后,見證人還須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并注明日期,以證明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就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得到了研究者準確地解釋,并理解了相關內容,同意參加臨床試驗。(十)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得到一份已簽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書副本和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試驗期間,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得到已簽署姓名和日期的更新版知情同意書副本,以及其他書面資料的修訂文本。(十一)當法定代理人代表受試者知情同意時,應盡可能告知和幫助受試者理解臨床試驗的相關信息,并盡可能讓受試者親

18、自簽署知情同意書和注明日期。當受試者參加非治療性試驗,且無可預期的臨床獲益時,受試者必須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同意和注明日期。(十二)緊急情況下,參加臨床試驗前不能獲得受試者的知情同意時,必須得到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受試者不能事先知情同意,且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在場的情況下,受試者的入選方式應在臨床試驗方案和/或其他文件中清楚表述,并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同時應盡快得到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繼續參加臨床試驗的知情同意。(十三)非治療性試驗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受試者同意參加試驗時,須滿足以下條件:臨床試驗只能在無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試者中進行;受試者無知情同意能力;受試者的預期風險低;受試者健康的負

19、面影響已減至最低,且法律不禁止該類試驗的實施;該類受試者的入選已經得到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除非是例外情況,非治療性試驗只能在患有試驗藥物適用的疾病或狀況的患者中進行。在試驗進行中應嚴密觀察受試者,若受試者由現過度痛苦或不適的表現,應讓其退由試驗。第二十三條知情同意書和其他文字資料須包括:(一)臨床試驗的研究性。(二)試驗目的。(三)試驗治療和隨機分配至各組的可能性。(四)受試者需要遵守的試驗步驟,包括有創性醫療操作。(五)受試者的責任。(六)臨床試驗所涉及試驗性的內容。(七)試驗可能致受試者的風險或不便,尤其是存在影響胚胎、胎兒或哺乳嬰兒的風險時。(八)試驗預期的獲益,以及不能獲益的可能性。(

20、九)其他可選的藥物和治療方法,及其重要的潛在獲益和風險。(十)受試者發生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時,可獲得補償和/或治(十一)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可能獲得的補償。(十二)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預期的花費。(十三)受試者參加試驗是自愿的,可以拒絕參加或有權在試驗任何階段隨時退由試驗而不會遭到歧視或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十四)在不違反保密原則和相關法規的情況下,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可以查閱受試者的原始醫學記錄,以核實臨床試驗的過程和數據。(十五)除法規允許外,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的相關記錄應保密,不得公開。如果發布試驗結果,受試者的身份信息仍應保密。(十六)如有新的影響

21、受試者繼續參加試驗的信息時,應及時告知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十七)當存在有關試驗信息和受試者權益的問題,以及發生試驗相關損害時,受試者可聯系的研究者及聯系方式。(十八)受試者可能被終止試驗的情況和/或理由。(十九)受試者參加試驗的預期持續時間。(二十)參加該試驗的預計受試者人數。第二十四條試驗記錄和報告(一)主要研究者應監督臨床試驗現場的數據采集、各研究人員履行其工作職責的情況。(二)研究者應確保所有臨床試驗數據,是從臨床試驗的源文件和試驗記錄中獲得的,是準確、完整、可讀和及時的。源數據是可溯源的、清晰的、同步記錄的、原始的、準確的和完整的。源數據的修正必須留痕,不能掩蓋初始數據,需要時應解

22、釋修正數據的理由和依據。(三)研究者應按照申辦者提供的指南填寫和修改病例報告表(CRF),確保各類CRF及其他報告中的數據準確、完整、清晰和及時。CRF中報告的數據應與源文件一致,若存在不一致應做由合理的解釋。CRF中任何數據的修改,應使初始記錄清晰可辨,保留修改軌跡,需要時解釋理由,修改者簽名并注明日期。申辦者應有書面程序確保其對CRF的改動是必要的、被記錄的,并得到研究者的認可。研究者應保留修改和更正的相關記錄。(四)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按臨床試驗必備文件”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妥善保存試驗文檔。(五)臨床試驗必備文件應保存至試驗藥物批準上市后2年或者臨床試驗終止后5年。申辦

23、者應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就必備文件保存時間、費用和到期后的處理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六)申辦者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就試驗經費等相關事宜,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七)根據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配合并提供所需的與試驗有關的記錄。第二十五條安全性報告除臨床試驗方案或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規定不需立即報告的SAE外,其他所有SAE應立即報告申辦者,隨后應及時提供詳盡、書面的報告。SAE報告和隨訪報告,應注明受試者在臨床試驗中的唯一識別編碼,而不是受試者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住址。研究者應向倫理委員會報告SAEO試驗方案中規定的、對安

24、全性評價重要的不良事件和實驗室異常值,應按照試驗方案的要求和時限向申辦者報告。死亡事件的報告,研究者應向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提供其他所需要的資料(例如尸檢報告和最終醫學報告)。第二十六條試驗的提前終止或暫停任何試驗項目提前終止或暫停時,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及時通知受試者,并給予受試者適當的治療和隨訪;應按規定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一)研究者事先未與申辦者商議而終止或暫停臨床試驗,研究者應立即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并提供詳細書面報告。(二)申辦者終止或暫停臨床試驗,研究者應立即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

25、倫理委員會,并提供詳細書面報告。(三)倫理委員會終止或暫停已批準的臨床試驗,研究者應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立即通知申辦者,并提供詳細書面報告。第二十七條試驗進展報告(一)研究者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交臨床試驗的年度報告,或應倫理委員會的要求提供進展報告。(二)若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有變化和/或增加了參加受試者的風險,研究者應盡快的以書面形式向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報告。第二十八條研究者的最終報告試驗完成后,研究者應向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報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向倫理委員會提供試驗結果的摘要;向申辦者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需要的相關臨床試驗報告。第四章申辦者第二十九條質量管理

26、申辦者應把保護受試者的權益、保障其安全以及試驗結果的真實、可靠,作為臨床試驗的基本由發點。申辦者應建立藥物臨床試驗的質量管理體系,涵蓋臨床試驗的整個過程,包括臨床試驗的設計、實施、記錄、評估、結果報告和文件歸檔。質量管理包括有效的試驗方案設計、收集數據的方法及流程、對于臨床試驗中重要的問題做由決策的信息采集。藥物臨床試驗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方法應與臨床試驗內在的風險和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相符。申辦者應保證質量體系中各個環節的可操作性,試驗流程和數據采集不應過于復雜。試驗方案、CRF及其他相關文件應清晰、簡潔和前后一致。申辦者應承擔對臨床試驗所有相關問題的管理職責,根據試驗需要可建立臨床試驗項目的研

27、究和管理團隊,以指導、監督臨床試驗實施。研究和管理團隊內部的工作應及時溝通。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時研究和管理團隊各層面人員均應參加。第三十條風險管理(一9申辦者在方案制定中,應明確保護爻試者權益并保障其安全,以及試驗結果可靠性的關鍵環節和數據。(二)應識別試驗關鍵環節和數據的風險。該風險應從兩個層面考慮,系統層面(如設施設備、SOP、計算機化系統、人員、供應商)和臨床試驗層面(如試驗藥物、試驗設計、數據收集和記錄)。(三)風險評估應考慮:在現有風險控制下發生差錯的可能性;該差錯對保護受試者權益并保障其安全,以及數據可靠性的影響;該差錯被監測到的程度。(四)申辦者應識別可減少或者可被接受的風險

28、。減少風險的控制措施應體現在方案的設計和實施、監查計劃、各方職責明確的合同、SOP的依從,以及各類培訓中。預先設定質量風險的容忍度時,應考慮變量的醫學和統計學特點及統計設計,以鑒別影響受試者安全和數據可信性的系統問題。由現超生質量容忍度的情況時,應評估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措施。(五)試驗過程中,質量管理活動應有記錄,并及時與相關各方溝通,以利于風險評估和質量持續改進。(六)申辦者應結合試驗過程中的新知識和經驗,定期評估風險控制措施,以確保現行的質量管理活動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七)申辦者應在臨床試驗報告中表述所采用的質量管理方法,并概述質量風險的容忍度的重要偏離。第三十一條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一

29、)申辦者負責制定、實施和及時更新有關臨床試驗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系統的SOP,確保臨床試驗的進行、數據的產生、記錄和報告均遵守試驗方案、本規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二)臨床試驗和實驗室檢測的全過程均需嚴格按照質量管理SOP進行。數據處理的每一階段均有質量控制,以保證所有數據是可靠的,數據處理過程是正確的。(三)申辦者必須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和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相關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各方職責。(四)申辦者應在與各相關方簽訂的合同中注明,國內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申辦者的監查和稽查可直接去到試驗現場,查閱源數據、源文件和報告。第三十二條合同研究組織(CRO)(一)申辦者可以將其臨床試驗的

30、部分或全部工作和任務委托給CRO,但申辦者仍然是臨床試驗數據質量和可靠性的最終責任人,應監督CRO承擔的各項工作。CRO應建立臨床試驗質量保證體系并實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二)申辦者委托給CRO的工作,應簽訂合同CRO如存在任務轉包,應獲得申辦者的書面批準。(三)未明確委托給CRO的工作和任務,其職責仍由中辦者負責。(四)本規范中對申辦者的要求,適用于承擔申辦者相關工作和任務的CROo第三十三條醫學專家申辦者可以聘任有資質的醫學專家對臨床試驗的相關醫學問題進行咨詢。必要時可以聘任外單位的醫學專家提供指導。第三十四條臨床試驗設計(一)申辦者可選用有資質的生物統計學家、臨床藥理學家和臨床醫生等參

31、與試驗,包括設計試驗方案和CRF、制定統計分析計劃、分析數據、撰寫中期和最終的試驗總結報告。(二)申辦者應遵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指導原則。第三十五條試驗管理、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一)申辦者應選用有資質的人員監管試驗的實施、數據處理、數據確認、統計分析和試驗總結報告。(二)申辦者可以建立獨立的數據監察委員會(IDMC),以定期評價臨床試驗的進展情況,包括安全性數據和重要的有效性終點數據。IDMC可以建議申辦者是否可以繼續進行、修改或停止正在進行的臨床試驗。IDMC應有書面的SOP,必須保存所有相關會議記錄。(三)申辦者使用的電子數據管理系統,應通過合規的系統驗證,以保證試驗數據的完整、準

32、確、可靠,符合預先設置的技術性能,并保證在整個試驗過程中系統始終處于驗證有效的狀態。(四)電子數據管理系統具有完整的SOP,覆蓋電子數據管理的設置、安裝和使用;SOP應說明該系統的驗證、功能測試、數據采集和處理、系統維護、系統安全性測試、控制更改、數據備份、系統復原,及系統的突發事件和停止運行的應急處理預案;SOP應明確在計算機系統使用過程中,申辦者、研究者和參加臨床試驗醫療機構的職責。所有使用計算機系統的人員應經過培訓。(五)計算機系統數據修改的方式應預先規定,其修改過程應完整記錄,原數據(即保留電子數據稽查軌跡、數據軌跡和編輯軌跡)應保留;電子數據的整合、內容和結構應有明確規定,以確保電子

33、數據的完整性;當計算機系統由現變更時,如軟件升級或者數據轉移等,這種確保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更為重要。若數據處理過程中發生數據轉換,確保轉換后的數據與原數據一致,和該數據轉化過程的可見性。(六)保證數據系統的安全性。未經授權的人員不能訪問該數據系統;保存被授權修改數據人員的名單;電子數據應及時備份;盲法設計的臨床試驗,應始終保持盲法狀態,包括數據錄入和處理。(七)申辦者應使用受試者識別編碼,以保證每一位受試者所有臨床試驗數據可溯源。雙盲試驗二級揭盲以后,中辦者應及時把受試者的分組情況,告知研究者和受試者。(八)申辦者須保存所有的臨床試驗數據,包括有些臨床試驗參與者獲得的其他數據,這些也應作為申辦者

34、的特定數據保留在臨床試驗的必備文件內。申辦者保留的必備文件,應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物臨床試驗必備文件的管理要求。(九)申辦者中止進行中的臨床試驗,應通知所有相關的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和相應的管理部門。(十)試驗數據所有權限的轉移,需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十一)申辦者因任何原因停止臨床試驗,應保存相關的必備文件至臨床試驗正式停止或暫停后至少5年,或與必備文件管理的相關法規一致。(十二)申辦者的必備文件應保留至藥物被批準上市后至少2年,或至臨床試驗正式停止或暫停后至少5年。根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或申辦者內部制度時,可以延長文件的保留期限。(十三)申辦者應書面告知研究者及供職的醫療機構對試

35、驗記錄保存的要求;當試驗相關記錄不再需要時,申辦者也應書面告知研究者及供職的醫療機構。第三十六條選擇研究者(一)申辦者負責選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研究者均應經過藥物臨床試驗的培訓、有臨床試驗的經驗,能夠運用足夠的醫療資源完成臨床試驗。在多中心臨床試驗中,申辦者負責選擇、確定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和其供職的醫療機構作為臨床研究的負責人和組長單位。(二)申辦者選擇涉及醫學判斷的樣本測定實驗室,應符合相關規定。臨床試驗中采集標本的管理、檢測、運輸和儲存應執行藥品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禁止實施與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藥物臨床試驗方案無關的生物樣本檢測(如基因)。試驗結束后,剩余標本的繼續保存或者

36、將來可能被使用等情況,應由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并說明保存的時間和數據的保密性問題;在何種情況下數據和樣本可以和其他研究者共享等。(三)申辦者應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試驗方案和最新的研究者手冊,并應提供足夠的時間讓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審議試驗方案及相關資料。臨床試驗實施前,申辦者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簽署合同。第三十七條責任落實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明確試驗各方的職責,并在合同中注明。第三十八條給受試者和研究者的補償(一)申辦者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疇內,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與臨床試驗相關的法律上、經濟上的保險或擔保,但不包括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自身的過失所

37、致的損害(二)申辦者必須承擔受試者與試驗相關的損害或死亡的診療費用,和相應的經濟補償。申辦者和研究者應及時兌付給予受試者的補償。(三)申辦者提供給受試者補償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第三十九條臨床試驗合同申辦者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簽署的合同,應明確試驗各方的責任、權利和利益,同時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合同的試驗經費應合理,符合市場規律,同時也應明確各方應避免的、可能的利益沖突相關問題。合同內容中應包括:臨床試驗的實施過程中遵守本規范及相關的藥物臨床試驗的其他法律法規;執行經過申辦者和研究者協商確定的、倫理委員會批準的試驗方案;遵守數據記錄和報告程序;同意監查、稽查和檢查;

38、試驗相關必備文件的保存及其保存期限;發表文章等的約定。申辦者和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應在合同上簽字確認。第四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備案臨床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由藥物臨床試驗的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并獲得臨床試驗的許可或完成備案。遞交的文件資料應注明版本號及版本日期。第四十一條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批準(一)申辦者應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批準后方可進行臨床試驗(二)申辦者應獲取倫理委員會審查的批準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倫理委員會的名稱和地址;參與項目審查的倫理委員會成員;審查過程符合本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的聲明;倫理委員會批準進行該臨床試驗并列由所審閱的文件,如

39、最新的臨床試驗方案、受試者的書面知情同意書、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文件、受試者入選程序、支付受試者的補償方式的相關文件,和倫理委員會審查需要的其他文件。(三)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若為作必要的修正后批準時,如修改方案、知情同意書、提供給受試者和/或其他相關文件,申辦者應與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協商,修改相關文件,遞交倫理委員會。(四)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若為不批準”時,申辦者和研究者對臨床試驗的相關問題進行修改后,遞交倫理委員會重新審查。第四十二條試驗藥物的信息(一)申辦者在擬定臨床試驗方案時,應有充足的非臨床安全性、有效性的試驗藥物研究數據支持該項臨床試驗;或者曾使用該藥物的受試人群的給藥途徑、

40、劑量和持續用藥時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數據能夠支持該項試驗。(二)當獲得重要的新信息時,申辦者應及時更新研究者手冊。第四十三條試驗用藥品的生產、包裝、標簽和編碼(一)申辦者必須在試驗用藥品的包裝或使用說明上標明:試驗用藥品(包括對照藥品和安慰劑)是否已經上市或仍處于研發階段;試驗藥物生產符合GMP;藥物的編碼和標簽必須保持臨床試驗的盲法狀態。同時,試驗藥物的使用說明應符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法規要求。(二)申辦者應明確規定,試驗用藥品的儲存溫度、儲運條件(是否需要避光)、儲存時限、藥物溶液的配制方法和過程,及藥物輸注的裝置要求等。試驗用藥品的使用方法應告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人員,包括監查員、研究者、

41、藥劑師、藥物保管人員等。(三)試驗用藥品的包裝,應能確保藥物在運輸和儲存期間不被污染或變質。(四)在盲法試驗中,試驗用藥品的編碼系統須包括緊急揭盲程序,以便在緊急醫學狀態時能夠迅速識別何種試驗用藥品,而不破壞臨床試驗的盲法設計。(五)臨床研發過程中,若被試藥物或對照藥物的劑型有顯著改變,必須在新劑型用于臨床試驗前,評估劑型的改變是否可能顯著影響藥物的藥代動力學特征。第四十四條試驗用藥品的供給和管理(一)申辦者負責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二)申辦者在獲得倫理委員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之前,不得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提供試驗用藥品。(三)申辦者必須向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

42、構提供試驗用藥品的說明,說明應明確試驗用藥品的使用、儲存和相關記錄。制定試驗用藥品的供給和管理規程,包括數量的接收、儲存、分發、使用及回收。從受試者處回收的未使用試驗用藥品應返回退還給申辦者,或由申辦者授權、由醫療機構遵守相關法規要求進行銷毀。(四)申辦者應確保試驗用藥品及時送達研究者,保證受試者篩選成功后的使用;保存試驗用藥品的運輸、接收、分發、回收和銷毀記錄;建立試驗用藥品回收管理制度,保證缺陷產品的召回、試驗結束后的回收、過期的回收;建立未使用試驗用藥品的銷毀制度。所有試驗用藥品的相關管理過程必須有書面記錄。(五)試驗期間,申辦者應采取措施確保試驗用藥品的穩定性;保證試驗用藥品的數量充足

43、,不得使受試者的使用受到延誤。若需要補充試驗用藥品的數量,新增的試驗用藥品必須保存其新批次樣品的穩定性和分析記錄。試驗用藥品的留存樣品保存期限,應在試驗用藥品穩定的時限內,保存至臨床試驗數據分析結束或相關法規要求的時限,兩者不一致時取其中較長的時限。生物等效性試驗及人體生物利用度試驗的試驗用藥品應留樣,研究者隨機抽取用于臨床試驗的藥物和留存樣品,留存樣品與試驗所用藥品應為同一批次。留存樣品數量應滿足進行五次按質量標準全檢的要求。醫療機構保存試驗用藥品留樣至藥品上市后至少2年。無適當保存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將留存樣品委托符合條件的獨立的第三方保存,但不應返還申辦者或與其利益相關的第三方。第四十五條試

44、驗記錄的查閱(一)申辦者應在臨床試驗方案或書面合同中明確,研究者及供職的醫療機構允許申辦方的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者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直接查閱臨床試驗相關的源數據和源文件。(二)申辦者應核實每一位受試者簽署了知情同意書。臨床試驗過程中監查員、稽查員、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者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可以直接查閱受試者與藥物臨床試驗有關的原始醫學記錄。第四十六條臨床試驗的安全性信息(一)申辦者負責藥物試驗期間試驗用藥品的安全性評估。(二)申辦者應將臨床試驗中發現的任何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可能影響臨床試驗實施、可能改變倫理委員會批準意見的問題,及時通告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藥

45、品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十七條試驗藥物不良事件報告(一)申辦者應將嚴重的和非預期的試驗藥物不良事件,及時報告給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申辦者應將試驗藥物非預期的嚴重不良事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死亡和危及生命情況為7天,其他情況為15天。(二)申辦者應根據法規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全部的、最新的試驗藥物安全信息和階段性報告。第四十八條臨床試驗的監查(一)監查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試驗中受試者的權益,保證試驗記錄與報告的數據準確、完整,保證試驗遵守已批準的方案和有關法規。(二)申辦者指派監查員。監查員應受過相應的培訓,具備足夠的臨床試驗監查需要的科學知

46、識和臨床知識;監查員須有資質證明。(三)申辦者制定監查計劃。計劃應特別強調保護受試者的權益,保證數據的真實性,保證應對臨床試驗中的各類風險。計劃應描述監查的策略、對試驗各方的監查職責、監查的方法,及應用不同監查方法的原因;監查計劃應該強調對關鍵數據和流程的監查。監查計劃應遵守相關政策和法規要求。(四)申辦者應制定監查SOP,監查員在監查工作中應執行SOP。(五)申辦者應確保實施臨床試驗的監查。監查的范圍和性質取決于臨床試驗的目標、目的、設計、復雜性、盲法、樣本大小和試驗終點等。(六)通常,監查應在試驗開始前、試驗進行中和試驗結束后進行。(七)特殊情況下,申辦者可以將中心監查與其他的試驗工作結合

47、進行,如研究人員培訓和會議。監查時,可采用統計學抽樣調查的方法核對數據。(八)申辦者應建立系統的、有優先順序的、基于風險評估的方法,對臨床試驗實施監查。監查的范圍和性質可具有靈活性,允許采用不同的監查方法以提高監查的效率和有效性。申辦者應記錄選擇監查策略的理由,或寫在監查計劃中。(九)現場監查和中心化監查應基于臨床試驗的風險結合進行。現場監查是指在臨床試驗實施的醫療機構現場進行監查;中心化監查是指及時的對正在實施的臨床試驗進行遠程評估,和/或匯總不同的醫療機構采集的數據進行遠程評估O中心化監查的過程有助于提高臨床試驗的監查效果,是對現場監查的補充。中心化監查中應用統計分析可確定數據的趨勢,包括

48、不同的臨床試驗醫療機構內部、和單位間的數據范圍及一致性,并能分析各臨床試驗單位數據的特點和質量,有助于監查現場和監查方式的選擇。第四十九條監查員的職責(一)監查員應熟悉試驗藥物的相關知識,熟悉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及其他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資料的內容,熟悉臨床試驗SOP和本規范等相關法規。(二)監查員應按照申辦者的要求,在臨床試驗中認真履行監查職責,確保各醫療機構能夠正確地實施臨床試驗方案和記錄臨床試驗數據。(三)監查員是申辦者和研究者之間的主要聯系人。在試驗前確認研究者具備足夠的資質和資源來完成試驗,醫療機構具備完成試驗的適當條件,包括人員配備與培訓情況,實驗室設備齊全、運轉良好,具備各種與

49、試驗有關的檢查條件。(四)監查員應核實整個試驗過程中試驗用藥品的保存時間、保存條件可接受,供應充足;試驗用藥品是按照試驗方案規定的劑量只提供給合格的受試者;受試者收到正確使用、處理、儲存和歸還試驗用藥品的說明;各試驗醫療機構的試驗用藥品接收、使用和返還有適當的管控和記錄;各試驗醫療機構對未使用的試驗用藥品的處置,符合相關法規和申辦者的要求。(五)監查員了解研究者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對試驗方案的執行情況;確認在試驗前所有受試者均簽署了書面的知情同意書;確保研究者收到最新版的研究者手冊、所有試驗相關文件、試驗必須用品,并按照法規的要求實施;保證研究者和所有參加試驗的人員對試驗有充分的了解。(六)監查員

50、核實研究者和所有參加試驗的人員,履行試驗方案和書面合同中規定的各自職責,未將這些職責委派給未經授權的人;了解受試者的入選率及試驗的進展情況,確認入選的受試者合格并匯報入組率及試驗的進展情況;確認所有數據的記錄與報告正確完整,試驗記錄和文件實時更新、保存完好;核實研究者提供的所有醫學報告、記錄和文件都是準確的、完整的、及時的、清晰易讀的、注明日期和試驗編號的。(七)監查員核對CRF錄入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與源文件比對。監查員應特別注意核對試驗方案規定的數據在CRF上有準確記錄,并與源文件一致;每一例受試者的劑量改變、治療變更、不良事件、合并用藥、間發疾病、失訪、檢查遺漏等均應確認并記錄;應清楚如

51、實記錄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隨訪、未進行的試驗、未做的檢查,以及是否對錯誤、遺漏做由糾正;核實入選受試者的退由與失訪已在CRF中記錄并說明。(八)監查員任何CRF的填寫錯誤、遺漏或字跡不清楚應通知研究者;監查員應確保所作的更正、附加或刪除是由研究者或研究者授權修正CRF的試驗人員操作,并且修改人簽名、注明日期和說明修改理由。該授權應有書面記錄。(九)監查員確定所有不良事件按照本規范、試驗方案、倫理委員會、申辦者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了報告。(十)監查員確定研究者是否按照本規范保存了必備文件。(H一)監查員確定發生了偏離臨床試驗方案、SOP、GCP和相關法規要求的情況,應及時與研

52、究者進行溝通,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偏離再次發生。(十二)監查員在每次訪視監查后,必須作書面報告遞送申辦者;報告應述明監查日期、地點、監查員姓名、監查員接觸的研究者和其他人員的姓名、監查中發現的問題等;報告中應包括監查工作的摘要,發現臨床試驗中問題和事實陳述,與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和缺陷,監查結論;并說明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問題已采取的或擬采用的糾正措施,為確保試驗遵守方案實施的建議;監查報告應該提供足夠的細節,以便檢驗是否符合監查計劃。(十三)監查員應將監查結果及時提供給申辦者,包括給臨床試驗相關的申辦方管理層、該臨床試驗的負責人、項目監督管理人員。申辦者應對監查報告中所談及的問題進行審評和隨訪,并形

53、成文件保存。第五十條臨床試驗的稽查(一)申辦者對于臨床試驗的稽查,是臨床試驗質量保證的一部分。申辦者的稽查有別于臨床試驗的常規監查,也有別于申辦者職能部門的常規質控管理。(二)申辦者稽查的目的是評估臨床試驗的實施情況,評估臨床試驗中執行試驗方案、SOP、本規范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法律法規的依從性。(三)申辦者選定合格的稽查員,必須是獨立于臨床試驗和試驗相關體系之外的人員,不能是監查人員兼任。保證稽查人員經過相應的培訓和具有稽查經驗。稽查員的資質須有證明文件。(四)申辦者必須制定臨床試驗和試驗質量管理體系的稽查流程,確保試驗中稽查規程的實施。該規程中應擬定稽查目的、稽查方法、稽查次數、稽查形式

54、和稽查報告的格式內容。稽查員在稽查過程中觀察和發現的問題均應有書面記錄。(五)申辦者制定稽查計劃和規程,應依據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新藥申請的資料內容、試驗中受試者的例數、試驗的類型和復雜程度、影響受試者的風險水平和其他已知的相關問題。(六)為保證稽查職能的獨立性和獨特價值,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要求申辦者提供常規稽查報告。但是,若發現臨床試驗過程中有嚴重違背本規范的證據,或在法律訴訟期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申辦者提供稽查報告。(七)申辦者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稽查證明。第五H一條臨床試驗的依從性發現研究者、醫療機構、申辦者的人員在臨床試驗中不遵守試驗方案、sop、本規范、相關法律法規時,

55、申辦者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保證臨床試驗的良好依從性。發現重要的不依從性問題時,申辦者應及時尋找問題的根源,采取合適的糾正和預防措施。若違反試驗方案或本規范的問題嚴重時,申辦者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根據相關法規要求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臨床試驗監查、稽查時,發現研究者、醫療機構有嚴重的或勸阻不改的不依從性問題時,申辦者應終止該研究者、醫療機構繼續參加臨床試驗,并及時書面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第五十二條試驗提前終止或暫停試驗提前終止或暫停,申辦者應立即告知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說明理由。同時,中辦者或研究者也應告知倫理委員會,并說明理由。第五十三條試驗報告臨床試驗完成

56、或提前終止,申辦者必須按照法規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臨床試驗報告,報告應符合我國藥品注冊的指導原則。第五十四條多中心試驗(一)申辦者應保證在多中心(多個醫療機構)臨床試驗中,與所有參加臨床試驗的研究者及其供職的醫療機構簽署臨床試驗合同;確保參加臨床試驗的各中心均能遵守臨床試驗方案,該臨床試驗方案是申辦者同意的、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或備案的。(二)申辦者應向各中心提供相同的試驗方案,遵守相同的臨床和實驗室數據的統一評價標準,和填寫CRF的指導說明。(三)各臨床試驗中心應使用相同的CRF,以記錄在臨床試驗中各中心獲得的試驗數據。若研究者增加收集試驗數據,在方案設計中應表明

57、此內容,申辦者向研究者提供附加的CRFO(四)在試驗開始前,應有書面文件明確參加試驗的各研究者的職責。(五)申辦者應確保多中心研究者之間的溝通。第五章試驗方案第五十五條試驗方案中基本信息(一)臨床試驗方案標題、編號和日期。方案的任何修改也應標明修改版本號和日期。(二)申辦者的名稱和地址。(三)申辦者授權簽署試驗方案和方案修改人員的姓名、職務和單位。(四)申辦者的醫學專家姓名、職務、供職單位地址和電話。(五)承擔臨床試驗的主要研究者姓名、職稱/職務,及醫療機構的地址和電話。(六)參與臨床試驗的實驗室名稱、地址,及其他醫學、技術部門或研究機構的名稱、地址。第五十六條研究背景資料(一)試驗用藥品名稱與介紹。(二)闡明試驗藥物在非臨床研究和臨床研究中與試驗相關的、潛在的臨床意義的發現。(三)闡明對受試人群的已知的、潛在的風險和獲益。(四)試驗用藥品的給藥途徑、給藥劑量、給藥方法及治療時程的描述,并說明理由。(五)強調臨床試驗需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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