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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 導論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二、民法的沿革(一)民法之語源和起源(二)近代民法與現代民法(三)中國民法之演變三、民法的分類(一)形式民法與實質民法(二)成文民法與不成文民法(三)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第二節 民法的性質一、民法為市民法當出現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二元后,形成了對市民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為滿足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和對人性的關懷需要,將對市民社會中有關利益分配和保護的任務主要賦予民法調整。此為民法之本質。二、民法為私法在市民社會中,平等主體間所產生利益多為私的利益,其紛繁復雜、千變萬化,且帶有私密性,國家無法也不能

2、一一規范,由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是其必然選擇。三、民法為權利法私的利益以法律術語表達即為權利。民法的重要內容就是規定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利,并以授權性規范的形式鼓勵和引導民事主體積極進行活動,以實現對人權保護的最終目的。第三節 民法的淵源一、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二、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和規章三、地方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法規四、最高國家司法機關指導性的指示和司法解釋五、國家認可的習慣第四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一、民法的調整對象(一)學說1、一定范圍說 2、商品關系說 3、公民說 4、平等關系說(二)民法調整對象的范圍1、財產關系(1)財

3、產關系的概念和特征(2)財產關系的范圍包括財產所有和流轉關系2、人身關系(1)人身關系的概念和特征(2)人身關系的范圍包括人格和身份關系二、民法的調整方法(一)事前調整(二)事后調整第五節 民法的效力范圍一、對時間的效力范圍二、對空間的效力范圍三、對人的效力范圍第六節 民法的解釋和適用一、民法解釋學的概念二、民法解釋學的特征三、民法解釋學的目標四、民法解釋學的方法(一)在法條的可能文義范圍內可解決問題時的方法1、文義解釋2、體系解釋3、法意解釋4、目的解釋5、其他解釋(二)在法條的可能文義范圍內不能解決問題時的方法1、漏洞補充2、價值補充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一、民法基本

4、原則的概念體現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各項制度的本質,在民法中明文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則。二、民法基本原則的特性:(一)反映了民事活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二)貫穿于民法始終,對各種民事活動均有指導作用。1、指導民事立法2、指導民事司法3、指導民事活動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一、平等原則(一)基本意義:1、民事主體權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對等;3、民事主體平等受法律保護。(二)兩種平等觀1、實體的平等觀2、程序的平等觀。(三)平等原則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意思自治原則(一)基本意義1、民事主體有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民事活動的自由;2、民事主體有選擇行為的相對人、內容和

5、方式的自由;3、民事主體有選擇糾紛解決方式的自由;4、在涉外民事活動中有選擇法律適用的自由。(二)意思自治原則的基礎三、誠實信用原則(一)基本意義維護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維護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二)功能1、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2、探求當事人真意的依據;3、指導當事人妥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4、彌補法律漏洞和價值漏洞的依據。四、公序良俗原則(一)基本意義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應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二)功能1、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2、樹立合理行使權利的良好社會風氣和善良風俗;3、彌補法律漏洞和價值漏洞。五、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一)基本意義維護個人利益與社會利

6、益的平衡,由誠信原則中分離出來,減少誠信原則的非直觀性。(二)功能1、明定私權的范圍;防止他人私權的的干預與社會公權無限擴張。2、對權利沖突進行調定和利益衡量依據。六、公平原則(一)基本意義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應公平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合理承擔民事責任。(二)功能1、判斷民事行為是否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依據; 2、確立侵權責任中無過錯歸責原則和公平歸責原則的理論依據。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規范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民法對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加以調整的結果。二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關

7、系的分類(一)單一主體與多數主體(二)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三)特定主體與不特定主體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概念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有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二)基本類型1自然人(詳見第四章)2法人(詳見第五章)3、非法人團體(三)主體的分類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概念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二)客體的種類1物(詳見第六章) 2行為3人格和身份4智力成果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一)民事權利(詳見第七章)(二)民事義務1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指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2義務的分

8、類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系變動原因民事法律事實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指能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二民事法律事實的特征三民事法律事實分類(一)自然事實1、狀態2、事件(二)人的行為1、合法行為(1)民事法律行為(詳見第八章)(2)準民事法律行為(3)事實行為2、違法行為3、其他行為四民事法律事實構成(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構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幾個法律事實的總和。(二)類型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節 自然人的能力一、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權利能力的概念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權利能力與權利的

9、區別(二)權利能力的特征(三)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四)胎兒利益的保護1、總括的保護主義2、個別的保護主義3、絕對主義二、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去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3、無民事行為能力(三)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第二節 監護一 、監護的概述(一)監護的概念監護指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與其他合法權益,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組織對其人身、財產與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的制度。(二)監護的性質(三)監護與親

10、權(四)監護的分類1、法定監護2、指定監護二、 被監護人(一)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三、 監護的設定(一)法定監護的設定(二)指定監護的設定四、 監護機關(一)監護機關的概念和種類(二)監護權力機關(三)監護監督機關(四)監護執行機關(五)監護保障機關五、 監護人的職責和權利(一)職責1、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與其他合法權益3、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4、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二) 權利六、 監護的終止(一)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因被監護人成年或成為準治產人而終止。(二)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因被監護人恢復

11、理智而終止。第三節 住所一、 住所(一)含義(二)住所在民法上的意義1、是確定準據法的依據之一2、是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依據3、是確定失蹤的依據之一4、是確定債務履行地的依據之一5、是繼承活動的進行地點6、是當事人訴訟文書的送達地點二、 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和戶籍第四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一 、宣告失蹤(一)宣告失蹤的概念(二)宣告失蹤的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 2、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3、經法院宣告。(三)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2、債務之履行與接受履行(四)失蹤人撤銷二 、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二)宣告死亡的條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間,即普通期限為

12、4年,特別期限(意外事故)2年; 2、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3、經法院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關系終止2、財產繼承開始(四)被宣告死亡人撤銷三、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關系第五章 法人第一節 法人概述一、 法人的概念與特征(一)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體;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二、 法人的本質(一)法人本質的學說和相關評論(二)我國民法關于法人本質的規定三、法人制度的歷史沿革四、法人的分類(一)大陸法系的法人分類1、公

13、法人和私法人2、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3、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4、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二) 英美法系的法人分類(三)我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1、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2、全民所有制法人、集體所有制法人和私營企業法人3、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和中資企業法人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一、 法人的成立要件(一) 應依法設立;(二) 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三)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法人設立的原則(一)自由設立主義,特許設立主義,準則設立主義,強制設立主義(二)我國現行法對不同法人設立所采取的原則三、法人的設立方式第三節 法人的能力一、法人的

14、民事權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法人的權利能力自其成立時開始,至其清算完結時終止。(三)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所受的限制1、性質上的限制;2、法律上的限制;3、目的上的限制。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二)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發生和消滅;2、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范圍完全一致;3、法人的行為能力由其機關或代表實現。第四節 法人的機關與住所一、法人的機關(一)法人機關的概念是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行使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個人或集體。(二)法人機關的特

15、征1、有自主的意志;2、由個人或集體組成;3、有權代表法人進行活動;4、活動具有連續性。(三)法人機關的構成1、 意思機關;2、執行機關;3、代表機關和監察機關二、法人的住所第五節 法人的民事責任一、概述(一)法人的民事責任的概念(二)法人的民事責任的特點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成員承擔有限責任。(三)“撩開法人的面紗”理論二、法人的內部責任劃分(一)法人機關和法人的責任劃分(二)法人和法人成員的責任劃分(三)法人和其雇員的責任劃分第六節 法人的變更、消滅與清算一、法人的變更(一)法人變更的概念(二)法人變更的類型1 、法人組織的變更2、法人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指法人的活動宗旨和業

16、務范圍等事項的變化。二、法人的消滅(一)法人消滅的概念(二)法人消滅的原因三、法人的清算(一)法人清算的概念指法人消滅時,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部財產關系。(二)法人清算的類型(三)清算人(四)清算順序第七節 非法人團體一、非法人團體的概念二、非法人團體的要件三、非法人團體的能力四、非法人團體的類型【思考題】1、法人制度的意義是什么?2、法人有無人格?3、非法人團體與法人、自然人的區別。第六章 物第一節 概述一物的概念物,指人們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現實存在的自然之物和人類勞動創造之物。二物的特征(一)須為物質資料(二)須有可控性或支配性(三)能夠獨立滿足人類需要三物的

17、觀念之擴張第二節 物的分類一動產和不動產(一)區分標準和概念(二)區分意義1、公示方法不同;2、可創設的權利、以與創設同種權利的要件不同;3、法律規范要求不同。二主物和從物(一) 區分標準和概念(二) 區分意義主物之處分原則上與于從物。三原物和孳息(一)區分標準和概念(二)區分意義決定物所生利益之歸屬。四種類物和特定物(一)區分標準和概念(二)區分意義交易的法律效果不同。五有體物和無體物(一) 區分標準和概念(二) 區分意義六流通物和禁止、限制流通物(一) 區分標準和概念(二) 區分意義決定物的流通范圍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一)區分標準和概念(二)區分意義關系到責任的承擔八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18、一)區分標準和概念(二)區分意義九單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一)區分標準和概念(二)區分意義第七章 民事權利第一節 概述一概念民事權利,指法律為保障民事主體實現某種利益的意思而允許其行為的界限。二特征三性質(一) 利益說(二) 意思說(三) 法力說第二節 民事權利的分類一財產權和人身權二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一)支配權指權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標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二)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三)形成權指權利人依自己的法律行為,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四)抗辯權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之權利。三絕對權與相對權四

19、主權利與從權利五既得權與期待權六原權與救濟權七專屬權與非專屬權第三節 民事權利的變動后果一、民事權利的取得(一)概念(二)分類1、原始取得2、繼受取得二、民事權利的變更(一)概念(二)分類1、主體的變更2、內容的變更3、效力的變更三、民事權利的消滅(一)概念(二)分類1、絕對消滅2、相對消滅第四節 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一民事權利的行使原則1、公共利益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禁止濫用原則二、權利的保護(一)自力救濟 1、概念:依法律允許的自力行為來實現權利。 2、類型(1)正當防衛(2)緊急避險(3)自助行為(二)公力救濟1概念:以國家之力來實現權利。2類型:民事訴訟和仲裁。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為

20、第一節 概述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何民事義務的合法性為。(二)特征二、法律行為概念的沿革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一、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二、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三、生前行為與死后行為四、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五、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六、單務行為與雙務行為七、基本行為與輔助行為八、要物行為于不要物行為九、主行為與從行為十、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十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十二、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要件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含義(二)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2特別成立要件二、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含義(二)生效要件1一般生效要件

21、2特別生效要件第四節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與構成(一)意思表示的概念當事人追求法律上某一效果的表意行為。(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1效果意思2表示意識3表示行為二、意思表示內容的認定(一)意思主義(二)表示主義(三)折衷主義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四、意思表示瑕疵(一)意思表示不自由1、欺詐2、脅迫(二)意思與表示不一致1心里保留即單方虛偽表示2雙方虛偽表示(含隱藏行為)3、錯誤(重大誤解)4、誤傳第五節 條件與期限一、概說(一)法律行為的效力的附款(二)附款的性質(三)附款的類型二、條件(一)條件的含義(二)條件的特征1、未來性2、或然性3、意定性4、合法性(三)條件的類型1、停止條件與解除條

22、件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3、隨意條件、偶成條件和混合條件4、不真正條件(四)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五)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1、條件成就與否未定期間的效力2、條件成就時的效力3、條件不成就時的效力。三、期限(一)期限的含義(二)期限的特征(三)期限的類型(五) 期限到來后的效力四、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或附期限的限制第六節 效力瑕疵的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一)無效民事行為的含義(二)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1、民法通則中的規定2、合同法中的規定(三)無效民事行為的效力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含義(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1、民法通則中的規定2、合同法中的規定(三)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

23、力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一)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含義(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1、無權處分2、無權代理3、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受限行為(三)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狀態的解除第七節 法律行為的解釋一、法律行為解釋的含義二、法律行為解釋的必要性、目的和對象三、法律行為解釋的學說四、法律行為解釋的規則五、法律行為解釋的方法第九章民事代理第一節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與特征(一)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表意行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產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義2、內容為表意行為3、在一定權限范圍為行為4、法律后果直接歸于被代理人(三)代理法律

24、關系1、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關系2、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關系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關系(四)代理與類似制度的區別1、代理與代表2、代理與使者3、代理與行紀4、代理與居間二、代理制度的沿革和價值立法理由(一)代理制度的沿革(二)代理制度的價值1、 私法自治之擴張2、 私法自治之補充三、代理行為(一) 代理行為的性質1、 本人行為說2、 共同行為說3、 代理人行為說4、 統一效果說(二) 代理行為的范圍(三) 代理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第二節 代理種類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與意定代理二、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三、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四、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五、本代理與復代理第三節 代理權一、代理權的概念與性質(一

25、)概念(二)性質二、代理權的發生(一)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法定代理(二)依法院與其他有權機關指定發生:指定代理(三)依本人授權發生:委托代理1、授權行為的含義2、授權行為性質3、授權行為與基礎法律關系的關系4、授權行為的形式和內容三、代理權的行使(一)合理妥善行使代理權(二)行使代理權的限制1、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2、與第三方竄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3、利用代理關系從事違法活動四、代理權的消滅(一)法定代理權與指定代理權的消滅(二)意定代理權的消滅第四節 復代理一、復代理的概念與性質(一)復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將代理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轉托他人實施,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進行表意行為,被代理人直接承

26、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的代理制度。(二)復代理的性質1、復代理基于委托而發生2、復代理非代理權之讓與3、復代理人為本人之代理人,而非代理人之代理人4、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的行為,不屬于代理行為。二、復任權(一)法定代理人與指定代理人的復任權(二)意定代理人的復任權三、復代理的效力(一)復代理人與代理人的關系(二)復代理人與相對人的關系(三)復代理人與本人的關系(四)本人與代理人的關系(五)本人與相對人的關系第五節 無權代理一、概述(一)無權代理的概念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向第三人為表意行為的代理。(二)無權代理的特征1、有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2、欠缺代理權(三)無權代理的種類二、狹義的無權代理(一)概念行為人無代理權以本人名義實施表意行為,且不具備表見代理特殊關系的無權代理。(二)效力1、在本人與相對人間的效力2、在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效力3、在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效力。三、表見代理(一)表見代理概念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產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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